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

2022-11-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结构探讨

摘 要: 为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建立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研究探讨了平台功能的规划和该服务平台模块的设置,以适应和满足全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需求。从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平台功能规划、平台模块设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此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 电子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 功能规划; 模块设置

Key words: electronic bidding; platform for public services; functional planning; model configuration

0 引言

2013年5月1日,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办法》提出了三大平台的系统架构,三个平台在原则理念、建设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1]。交易平台负责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完成交易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并为社会各界、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行政监督平台负责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的活动。当前,省内部分市县都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但以《办法》设定的架构来看,这些系统只是具有行政监督功能的交易平台,而尚不存在具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为避免重复建设并突出系统的实用性,可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2](即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为省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1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必要性

1.1 有利于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必将打破当前省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各自封闭的局面,实现各市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使平台间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成为可能,真正构建起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而推动全省招投标市场的一体化。

1.2 有利于整合招投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将在互联各市县电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实现全省招投标信息的资源整合,构建起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库,其内容可涵盖:招标项目信息、招标公告信息、开标评标信息、中标履约信息、异议投诉信息、违规处罚信息、招标业主信息、投标企业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项目经理信息等等。这些信息不仅在各交易平台内实行共享,还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社会的共享。

1.3 有利于遏制违纪违法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使得招投标信息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更易获得人们的关注。通过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与监督,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和消除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现象,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而且还可以有效防止个别干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促进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责。

1.4 有利于促进全省电子招标投标的快速发展,促进投标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省电子招标投标架构中的关键节点,它的建立将给招标投标活动带来巨大便利,这必将激发市县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热情,进而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早日涵盖全省。同时,招投标领域的巨大变革,也必将深刻影响到各投标企业,促使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规范其行为方式。

2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规划

依据《办法》的功能定位,公共服务平台不仅是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交互中心,而且还是电子招标投标的公共服务中心。因此,平台可按照“2+6+6”的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核心定位、六大业务功能、六项公共服务。

2.1 两个核心定位

⑴ 信息发布中心。

⑵ 数据交换中心。

2.2 六大业务功能

⑴ 平台门户网站的建立与维护。

⑵ 招投标参与主体的信息注册、修改和资信核验。

⑶ 招投标各类数据的甄别与分类。

⑷ 与之互联的电子平台的注册与核验。

⑸ 与之互联的电子平台的数据交换。

⑹ 基于大数据的挖掘、统计和分析。

2.3 六项公共服务

⑴ 招投标相关信息的查询。

⑵ 电子商务认证(CA)证书的兼容互认。

⑶ 评标专家的抽取。

⑷ 招投标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价。

⑸ 招投标行业的信息统计与预测。

⑹ 提供行政监督管理专用通道。

3 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模块设置

依据平台的功能规划,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可由首页、政策法规、通知公告、招标投标动态、用户管理、评标专家库、资信与业绩、监督与服务以及网站广告等多个频道组成,门户网站所有信息均可通过检索功能进行搜索。每个频道下设相应的栏目,通过栏目进行网站内容的合理安排和布局

3.1 信息发布模块

该模块可依托已有的“浙江招标投标网”,构建起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公示平台、招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信息查询平台等等。信息发布的对象可依据法律、法规上的要求和信息的专享程度来进行划分。第一层级可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包括法律、法规上要求公开发布的各类招投标信息。第二层级可面向招投标企业会员发布,主要是招投标项目具体的、详细的、专业的信息。第三层级面向与之互联的市县交易平台发布,主要是与各交易平台相关的注册、测评等信息。第四层级面向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发布,主要是信息的统计及预测、各交易平台的情况反馈等信息。

3.2 用户注册模块

用户注册可分为招投标参与主体的信息注册和电子服务平台的信息注册。招投标参与主体的信息注册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并具备与各市县交易平台数据库交换注册信息的功能,实现比对、排除重复、验证确认、写入数据库的功能,最终与电子商务认证(CA)证书实现绑定。各类电子服务平台的信息注册则从系统的后台通过相互间的协商来实现。

3.3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模块

该模块可依托已有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于2012年建立运行,具备350多个专业,10000余名覆盖全省的专家,基本能满足全省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并且能实现对上连接国家专家库,对下连接市县交易平台。系统拥有评标专家在线申报、行政监督部门在线审核与监督、数据维护、网络终端随机抽取、专家考评记录与统计、实时记录等功能。“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嵌入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将进一步提高“专家库”的使用率,真正实现专家资源的全社会共享。

3.4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模块

该模块是对招投标过程的信用管理,并可以延伸至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厍、项目经理信息库、业绩库等,实现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所有建设主体基本信息的填报、认证、管理和查询,进而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对建设过程、合同履行及结果进行评价。同时,与信用浙江网及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公示网站对接互联,形成对投标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相关行业)的信用评级。平台可相应设置市场主体资信与业绩、人员资信与业绩等相关栏目。

3.5 统计分析模块

实现对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经济智囊机构提供相关数据。这些统计分析需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数据交换模块完成相关数据交换、分类后经统计分析模块处理,形成一系列指标和研究数据;还可基于全省的大数据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和加工,向行政部门提供无偿服务或向社会公众提供专享性增值有偿服务。

3.6 公共服务模块

实现对招投标参与主体和市县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功能。服务性质可细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种。公益性服务主要是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如: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政策法规宣传、机构介绍、学习研究、咨询互动、考评考核、监督通道等一系列服务。商业性服务主要是为招投标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享性、特殊性(非公共性)的增值服务,以实现平台的收支平衡。还应注意,商业性服务应当限制在与招投标参与主体以及社会公众不发生直接利益冲突的有限服务内,可设置综合服务栏目,具有在线培训、下载租用工具软件、业务广告、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注册与兼容认证、招投标信息深度开发与研究分析等有偿服务。

3.7 资金结算管理模块

利用浙江省发改委与建设银行浙江分行签订的电子招投标金融服务全面合作协议,搭建资金结算管理平台,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后继运营、维护、以及创新提供资金在线操作。通过模块中的加、解密安全机制,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确保业务活动安全、保密。

3.8 数据交换模块

数据交换模块是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和基础。通过模块的运行,实现对各电子服务平台的信息发送和接收。因此,需建立多个技术接口来对应不同平台的连接。

在电子招标投标体系之内,依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可使用统一的接口,完成与各市县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实现对全省招投标相关信息的采集、分类、整合、交换、发布及推送。

在电子招标投标体系之外,则需与多个为招投标行业提供信息支撑的电子服务平台进行配合,共同开发相对应的技术接口,来实现一对一的数据交换。这些电子服务平台可能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信用评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3.9 系统安全模块

系统平台的安全至关重要,需严格遵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安全性要求。依法设置平台的各项工作职责权限,如实记录和提示招标投标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对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验证,同时具备电子存档和归档功能[3],以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被遗漏,留存操作痕迹确保永久可追溯,防止抵赖或者损毁电子信息,设置必要的防火墙,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

4 结束语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中枢神经”亟待尽早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有助于我省招投标领域实现资源共享,有助于打破地域和行业壁垒,有助于提高交易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有助于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指导。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设置应在充分考虑我省招投标领域自身特点,在此基础上认真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通过调查研究来进行统筹规划,既要满足我省招投标领域现实的各种需求,又要为今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发展预留合理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发展改革委就《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关问题答问.http://www.gov.

cn/gzdt/2013-03/18/content_2356675.htm

[2]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法规

[2013]1284号),2013.7.

[3] 李小林.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解[J].招标采购管理,2013.2:

7-13

作者:胡炜

第2篇:浅谈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在医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医疗行业的发展,使得医院招标采购管理的复杂性提高,招标采购档案管理作为整个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得到了重视。本文探讨了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在档案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及利弊所在,得出该系统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的结论。

关键词:医院招标;档案管理;信息化;电子系统

随着社会、行业和科技的发展,医院的招标采购项目复杂性增加,招标采购档案作为原始资料,对其进行科学和规范化的管理,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面对质疑和争议时的重要证明材料,同时为进一步数据分析和招采决策优化提供了数据来源。本文将从招投标部门的视角出发,对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探索。

1 医院采购档案管理的特点与痛点

1.1 缺乏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多部法律对招标采购的档案管理都有相应规定,但缺少专门的一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招标采购档案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档案有着不少的差异,表现在除了是招标采购的原始记录以外,招标采购档案包含着医院内部的敏感信息、外部的商业机密,也是审计工作的对象,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提出规范化的要求。

1.2 档案保存和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程度有待提升

大部分医院目前的招标采购档案保存沿用传统纸质版的管理形式,传统方式的档案管理主要有以下的问题。(一)自动化程度低,有大量的编辑、整理、打印和扫描工作量;(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纸质档案需要保存十五年,需要配备专门的空间和设备,有一定的成本,也不环保;(三)信息化程度低带来查询不便的问题,也不利于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

1.3 招标档案的文件组成较为固定

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是询价,还是哪个类别的项目,即工程类、服务类或项目类,需要收集的内容即为整理流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一般包括采购意向公示、项目申请与审批流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或专家推荐表、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较为固定,格式化特点突出。

1.4 招标档案具有双重性和分散性

招标档案既是招标流程中产生的文件,需要满足招标工作的需要,同时也需要满足归档的文件要求,具有双重性。此外,文件来源包括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供应商的报名文件、响应文件、开评标过程文件等,广泛且分散,需要在流程完全结束前的每一个节点注意收集所需文件。

2 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在医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中的作用

2.1 提高了档案整理的效率

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将工作流与过程文件的整理与保存融为一体,通过信息录入和资料的上传,节省了原传统方式所需的对资料进行再次整理和汇总的时间。

对于线上开评标的项目,公告发布、报名、提交响应文件、开评标、沟通答疑等主要环节都在招标管理电子系统上进行,过程文件同时保存到系统中存档文件模块。

2.2 满足档案管理双轨制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电子文件在大多场合也更加方便,但在实际工作中纸质文件不能被电子文件完全取代,在电子文件丢失、损坏、不清晰或两种文件不一致时,依然需要纸质文件。大多医院目前未完全实现电子化档案管理,归档仍然需要纸质文件,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的双轨制。

由于使用招标管理电子系统招标过程中基本无须使用纸质文件,为满足双轨制存档,系统提供自适应打印功能,可一键打印归档资料,打印格式按打印的内容优化,不需要二次编辑调整。

2.3 为优化决策提供数据

招标采购数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报告与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传统的工作流程中需要将项目的各项信息录入至电子表格中再进行汇总统计操作。招标管理电子系统提供多维度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的功能,经手人可直接使用系统中预设的数据分析功能,如对比某两年的采购节支率,可进一步细分至过去若干年工程类、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节支率对比。在积累了足够多的数据后,可以对供应商的行为分析,及通过统计投标人的历史报价,统计出某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上述举例的数据支持自动生成的图表,也可一键导出后用办公软件进行更多数据处理,为数据的分析、汇报与共享提供便利。

2.4 数字化的储存方式,为招标档案归档的电子化提前做出准备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采购文件能够以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保存,目前大多醫院仍实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双轨制保存的档案管理模式。从未来纯电子载体的档案管理模式仍然是一种可能。招标管理电子系统的使用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在档案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同时也储存了招标项目的电子资料与电子文档,为未来可能的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接项目提前做了准备。

3 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存在的问题

3.1 系统的安全性问题

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基于服务器搭建,有安全防护系统,但无法保障绝对的安全与稳定,需要对文件进行定期的备份,并保证在系统崩溃或者被攻击时备份文件是安全无损且无法拷贝。此外需要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系统安全性操作的培训。

3.2 系统的稳定性问题

招标管理电子系统基于定制化开发,稳定性主要依赖内部测试,需经过多场景和细致全面的功能性测试才能正式推出,由于不大可能组织大规模的公测,上线初期不可避免可能会有一些稳定性问题出现,需要与软件定制团队密切合作解决问题。

3.3 录入及上传资料的准确性问题

在人工录入和上传资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错误率的问题,或是录入时出错,或是上传资料时选择了错误的文件或文件版本,需要经手人或者另外安排人员进行核查校对,以保证存档资料准备无误。

4 结语

招标管理电子系统的应用,提高了招标采购人员的工作效率,将减少繁琐的文档处理工作量,他们可以把更多时间用在招标项目优化、供应商管理等更体现价值的工作上。综上而言,招标管理电子系统的应用利大于弊。

参考文献

[1]蒋叶秋. 医院招标档案管理现状分析与思考[J]. 办公室业务(4):2.

[2]魏龙天,姜瑶. 医院招标档案信息化管理及电子档案的应用[J]. 中国招标,2020,No.1445(01):112-114.

[3]黄燕.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初探[J].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7,8(002):12-13.

[4]欧丰霞,王健智,席凤梅. 科学管理招标档案 为医院建设和发展服务[J]. 中医药管理杂志,2013(3):2.

[5]乔园. 高校招标档案信息化管理模式构建研究[D]. 郑州大学,2016.

作者:黄秉勋 苏育敏 林建昌

第3篇:基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石油企业招标管理推动思考

摘要: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石油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據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的发展与改革下,石油企业的投资不断增加,需要新建、改建的项目越来越多,如何确保招标管理的质量,成为石油企业采购管理活动中重点关注的问题。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推行,促进了招标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不仅优化了现有的招标效率,也解决了以往招标与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管理制度和模式的变革大有裨益。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基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石油企业招标管理推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基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石油企业;招标管理;推动思考

1、前言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投标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活动。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石油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纸质招标投标形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促进招标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石油企业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作用

2.1促进招标管理理念创新

在石油企业的电子化招标管理工作中,信息化技术的融入让招投标活动更加自由,给接下来的招标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上,招标管理结构的角色就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在管理理念上,要进一步朝着服务型的方向发展,这是一种创新型的企业发展理念,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企业的招标工作会更加高效、优质。

2.2促进招标管理组织创新

对于传统的招标工作而言,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按照不同的阶段来进行划分。但是,这样做就使得企业在同一个项目的不同阶段出现独立、互不干涉的局面,也就是每一步骤和环节都变成了独立的个体,在这样的工作规划背景下,就会出现利益冲突,破坏整体工作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而在电子化招标管理的新模式下,其企业招标工作的组织会逐渐呈现整体性、扁平化的发展趋势,这样就能以顾客的实际需求和满意程度为重要内容,发展起一个有效的服务中心,而具体工作内容的划分不再阶段化。电子化招标管理为石油企业的招标组织结构迎来创新,有利于其内部获得更真实有效的信息,进而开展实时共享化的集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3促进招标业务流程创新

同传统的招标业务流程相比较,在电子化招投标的工作体系中,其对企业招标管理工作的优化和重塑都是站在企业商务的角度出发的。具体来说,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的工作流程中,采用全新的工作方法和人员运作程序,而传统的招标投标环节中,需要进行人为的分割和工作摩擦处理,很多时候都会由于管理工作的不当或是不协调影响整体工作的进程和质量。但是,这些问题在电子化招标投标业务流程中就得到了明显的改变,业务流程变得更加清晰、明确、便捷、顺畅。

3、石油企业电子化招标管理的主要流程

3.1 电子化招标市场信息获取

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需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上,保证投标人之间能够实现公平竞争,以性价比作为采购效果判定的基础,电子招投标平台能够实现资源内容的整合,构建开放型、统一型的招标市场,电子招投标平台能够自动进行业务运行和数据分析。由于网络的开放型特点,投标人能够自动的通过网络获取招标相关信息,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判断是否参与招标,全面提高了招标工作的效率,降低了招标成本,电子招投标能够充分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原则,减少行业垄断问题,避免人为干预招标结果。

3.2 电子化招标资源信息收集

在传统招标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想要获得招标的主要数据,只能通过人工登记或者项目台账的方式来进行,这一查询方式需要耗费人力资源,无法保障数据内容的实时性,业务和管理之间存在脱节。

3.3 电子化安全招标环境建设

电子招投标主要是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优化现有的招标环节,促进招标形式向着电子化和数字化发展,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招投标交易行为秉持着公开、规范化的发展原则,规避了传统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电子招投标主要以网络为载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相关业务操作,降低人为操作的不稳定性,保证招标流程的透明度。

4、电子化招标投标在石油企业中的创新应用

4.1促进管理观念创新

从本质上而言,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是对传统招投标管理理念的变革,为打破层级限制、地域限制提供了可能,为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全面、完备的服务。在电子化招标投标模式下,各方可以摆脱空间与时间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在办公场所中进行,只要利用网站、链接即可获取到全程服务。从这一角度而言,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促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朝着服务型的模式来发展,对其赋予了新的模式与角色。基于此,石油企业要加强创新意识,建立起服务型理念,时刻以顾客为中心,提供透明、优质、周到、高效的服务。同时,石油企业领导干部要抓好培训工作,让企业上上下下都能够意识到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作用,定期开办电子化招标培训班,为石油企业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扫清障碍。并建立示范工程,做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建立综合性的业务应用系统,让工作人员能够便捷开展工作,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4.2对业务流程进行规划与创新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实施互联网 + 的模式,提高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质量,这也是下一阶段招标投标工作发展的重要趋势。但在业务的条块整合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石油企业需要从商务角度着手,针对现有的业务流程来重组与优化,用新的程序和方法来开展工作,打破人为分割问题,注重程序控制,简化传统的协调模式,提高相应速度与相应效率,实现顺畅、透明的衔接。

5、结语

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是在招投标规范流程的基础上,建立的招标项目管理平台,不仅继承了招投标交易模式规范、公开、竞争的优点,同时也克服了传统招投标模式繁琐、低效、高成本的劣势,形成一种规范、高效、低成本、更有竞争力的全新交易方式。我们深信石油企业通过电子化招标管理的创新,必将推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泛运用、规范运行,有效促进石油企业的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建丽.刍议石油工程物资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预防[J].东方企业文化,2014(06).

[2]李江凡.石油工程物资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预防探讨[J].工程技术研究,2017(11).

作者:曹羽婷

第4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建设和运营,及时发现交易平台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市场,拟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目标

(一)引领示范交易平台技术改造和建设。通过试点,推动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树立样板、形成示范效应,促进交易平台改造和建设,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规范化。

(二)引领示范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功能定位准确、市场化运营程度高、专业化能力强、集约化规模大、运营合法合规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运营机构,形成交易平台的专业化定位和市场化竞争。

(三)引领示范交易平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通过试点,实现试点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系统架构,实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 1 化、透明化、规范化,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工作组织保障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指导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任珑同志为组长、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小林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平庆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职业资格部。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管理试点工作进展,协调工作关系。

(二)按照试点标准和程序确定试点平台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批准。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试点平台在试点期间的工作。

(四)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汇报试点进展情况并提交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

三、试点平台类型

(一)大中型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包括工程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三)招标代理机构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四)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 根据实际情况每类选择3-5家,共计20家左右。

四、试点平台确定标准

(一)试点目标明确、方案完善。试点平台应提出完整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组织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和时间安排。

(二)运营主体明确、试点条件落实。试点平台要有明确的运营机构,相关领导和协作部门对试点工作积极支持并落实相关试点配合条件。平台已经实质性启动建设或改造,运营机构的资金和运营专业人员落实。试点平台运营机构要和交易监督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实现分离。

(三)平台功能完备、技术成熟。平台架构、功能、技术措施、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技术规范的规定。实现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服务、货物某一类或几类招标业务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发布后能够尽快按要求通过检测、认证。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营的交易平台要从物理上实现与行政监督功能的分离或正在进行分离改造。

(四)具备数据交换和系统对接条件。已经或计划建立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接口,或实现与国家、省市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已经或计划实施部署与行政监督平台系统对接以及实现在线监管。

(五)技术业务管理创新,有示范意义。试点平台应在行业、

3 专业或技术的某一方面有所创新,对于解决某一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中的管理问题、技术和标准问题有示范作用或在招标投标业务方面有普遍意义。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2014年10月,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公开媒介发布试点通知,公开试点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接受试点申报。

(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根据试点平台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试点平台名单,并指导平台进一步明确试点任务和完善试点方案后,分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三)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文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发文之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平台进行日常监督和以及试点过程中的协调、检查和指导。

(四)根据试点进展情况,试点领导小组分类或分阶段提出试点工作报告。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后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试点总结报告。

第5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认证流程图

认证委托人可以直接联系认证机构,也可通过检测机构与认证机构建立联系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不通过一般5个工作日左右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一般30个工作日内(因检测项目不符合,进行整改和复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检测机构对交易平台进行检测不通过运营机构整改通过2~6个月,不少于3个招标投标案例运营机构自行组织交易平台试运行认证机构组织进行文件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和文本现场审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和纠正措施验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通过运营机构整改通过认证机构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通过不通过运营机构整改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证机构做出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不通过不予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终止通过认证机构向获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检测报告,协助证后监督,提供监测数据。认证机构开展获证后监督证书维持、暂停、注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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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钢钒炼铁厂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

10kV 成套开关柜技术协议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中标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西昌钢钒炼铁厂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10kV 成套开关柜设计、制造有关技术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充分协商并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1 总则

本技术协议是基于西昌钢钒炼铁厂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10kV 成套开关柜招投标技术规格书(图号Z666电3)的基础上签订的。本协议和技术规格书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涉及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须与买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本协议和技术规格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工程所订西昌钢钒炼铁厂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10kV 成套开关柜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供货和现场技术服务。

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10kV 成套开关柜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验收(FAT)、包装、运输到达目的地、指导现场安装调试,对买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还包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与工程设计单位及其他设备承包商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1.1 一般规定

1.1.1乙方必须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 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包括分包厂)应已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 且使用条件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较规定的条件更严格的商业运行经验。如发现有失实情况,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1.2 技术规格书提出了对10kV 成套开关柜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结构、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3 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提供符合有关GB、DL、和IEC 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规范书的优质产品。

1.1.4 如果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技术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于签订本协议前提出“对技术规格书的意见和同技术规格书的差异”,并加以详细描述。 1.1.5 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1.6 技术规格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 1

等的法律效力。

1.1.7 技术规格书未尽事宜,由买方和卖方在技术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

2、使用条件 2.1 环境条件

2.1.1 环境温度: -6℃~+35℃ 2.1.2 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35℃ 2.1.3 海拔高度:≤2000 米 2.1.4 相对湿度:年平均61% 2.1.5 地震强度: 8 度。 2.1.6 安装地点:户内。 2.1.7 污秽等级:Ⅲ级 2.2 电网条件

2.2.1 电网额定电压10kV 2.2.2 电网最高电压12kV 2.2.3 电网额定频率50HZ 2.2.4 电网接地方式小电流接地系统

3、引用技术标准

本中压开关柜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遵照:

DL403-2000 《12-40.5kV 高压真空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DL/T404-2007 《3.6kV-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DL/T593-2015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共用技术要求》 DL/T615-2013 《交流高压断路器参数选用导则》 GB/T311.2-2013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1984-2014 《交流高压断路器》

GB1985-2014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3906-2006 《3.6-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242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规程》 GB330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11022-2011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共用技术要求》 GB156-2007 《标准电压》

GB311.1-2013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8905-2012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11023-1989 《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 GB12022-2014 《工业六氟化硫》

GB/T763-1990 《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DL/T555-2004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耐压及绝缘试验导则》 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17-201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条件》

DL/T618-2011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 DL/T402-2007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DL/T725-2013 《电力用电流互感器使用技术规范》 DL/T728-2013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选用导则》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 GB191-2008 《包装贮运标志》

GB/2706-1989 《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 GB/T11021-2014 《电气绝缘耐热性和表示方法》

GB/T16927.1-2011《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一般定义及试验要求 GB/T16927.1-2011《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二部分:测量系统 GB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260-201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生产输电[2003]95 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生产输电[2003]29 号)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交流高压断路器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 号)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 号文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事故措施》(试行)的通知。

以上并未列举所有标准,以上标准按最新版本执行。国家标准(GB)、电力行业标准(DL)、企业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标准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如果卖方有自己的标准或协议,须经买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原则上均不能低于国家标准(GB)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这些规定或规程中与国家标准(GB)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应先征得买方同意后,才能制造。

4、设备规范:

西昌钢钒炼铁厂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10kV 配电室内开关柜KYN28A-12(中置式)10kV 开关柜外型尺寸见图Z666电3,新增10kV 开关柜须与现有开关柜组列,设备制造前请到现场实测柜体相关尺寸,以保证顺利安装。; 4.1 开关柜技术规格和参数 4.1.1 额定电压:12kV 4.1.2 主母线额定电流,分支母线额定电流:见单线系统图图号Z666电3(电6)

4.1.4 母线3s 热稳定电流(有效值):40kA 4.1.5 防护等级:外壳IP4X ;断路器室门打开为IP2X。 4.1.6 操作回路电压:DC220V 4.1.7 1min 工频耐受电压: 42kV(对地),48kV(隔离断口) 4.1.8 雷电冲击电压(全波): 75kV(对地),85kV(隔离断口)

4.1.9 10kV 开关柜形式:KYN28A-12 金属封闭、金属铠装,具有“五防”连锁功能中置移开式开关装置。

4.1.10 柜体颜色:与西昌钢钒炼铁厂一焦化变电所电气室现有10kV 开关柜颜色一致。

4.2 柜内主要元件技术规格参数 4.2.1 断路器规格参数: ZN73A-12/D1250-31.5 额定电压:12KV 额定频率:50Hz 额定电流: 1250A 每相导电回路电阻:≤40μΩ 温升试验:1.1Ir 额定工频1min 耐压:48KV(隔离断口),42KV(对地) 额定雷电冲击耐压: 85KV(隔离断口),75KV(对地)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交流分量有效值40KA,时间常数45ms,开断次数≥30 次,首相开断系数1.5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100KA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及持续时间:40kA,4S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100KA 开断时间(ms):制造厂提供 分合时间(ms):制造厂提供 分闸时间(ms): 45ms≤t<65ms 合闸时间(ms): t≤75ms 燃弧时间(ms): t≤15ms 重合闸无电流间歇时间:300ms 分闸不同期性:≤2 ms 合闸不同期性:≤2 ms 机械稳定性:≥10000 次

额定操作顺序:0-0.3s-CO-180 s-CO 辅助和控制回路短时工频耐受电压:2KV 异相接地故障开断试验:√3/2 倍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容性电流开合能力(实验室):试验电流25A(电缆),电容器组≥400A;操作顺序C1 级:24×0(C1)、24×C0(C2)、24×0(BC2);操作顺序C2 级:48×0(CC1)、24×0(CC2)、24×0(BC1)、80×C0(BC2) 操作机构型式:直流电磁操动 电动机电压:DC220V 合闸操作电源:额定操作电压DC220V,操作电压允许范围85%-110%额定电源电压内可靠动作,30%额定电源电压不得动作;每相线圈数量为1 只;每只线圈涌流,制造厂提供;每只线圈最大稳定电流不大于,DC220V,2.5A分闸操作电源:额定操作电压DC220V,操作电压允许范围65%-110%额定电源电压内可靠动作,30%额定电源电压不得动作;每相线圈数量为1 只;每只线圈涌流,制造厂提供;每只线圈最大稳定电流不大于,DC220V,2.5A 备用辅助触点:数量10 对,开断能力:DC220V,2.5A 储能时间:≤20S 4.2.2 接地开关规格参数 1)额定电压: 12kV 2) 额定工频绝缘水平: 42kV(对地),48kV(断口) 3)4S 额定热稳定电流: 40kA 4)额定动稳定电流: 100kA 4.2.3 电流规格参数(设备厂家为大一互或天津纽泰克或大连北方等鞍钢合格供方) 电流互感器:AS12-12 准确级要求: 10P/150.5 。

二次线圈额定容量不小于:变比100/5 及以下15/20VA; 额定热稳定性: 变比100/5 40kA 1S 额定动稳定性: 100kA 4.2.4 按柜内出线电缆规格数量,配有零序电流互感器。

4.2.5 设有智能操控装置实现断路器分合、实时显示一次模拟图,并对相应的分合位动作状态、弹簧储能显示、接地开关位置显示、高压带电显示、须具备自动加热除湿控制等功能,附件按需配置。

4.2.6 柜内配置限制过电压吸收保护装置,以限制大气过电压及真空断路器引起的操作过电压。

4.2.7 本系统出线方式均为电缆下出。 4.2.8 柜内设电度表配RS485 通讯接口。

4.2.9 柜内配电动机保护综合自动化测控装置型号TDR934。 4.3 柜体及其它要求

4.3.1 开关柜外壳和隔板均选用进口敷铝锌薄钢板。经数控设备加工折弯成型,通过螺栓连接而成,易于组装和互换。

4.3.2 主母线采用铜母线。母线全部采用具有防潮和阻燃性能以及足够介电强度的热缩绝缘护套,柜与柜之间、母线室与母线室之间装设有绝缘套管。 4.3.3 电缆室在柜体下部的后方,电缆室内支持绝缘子要求装设带电监视装置,电缆固定在支架上,出口应满足实际电缆接引条.件,配有电缆防火隔板。 4.3.4 仪表室室内安装板安装继电器,并有端子排支架,微机保护装置(柜厂负责供货及柜内安装、接线)、指示仪表、指示灯(LED 发光二极管)、转换开关,按钮、转换开关位置安装高度要考虑值班人员身高条件,二次回路中的低压熔丝、端子和其他辅助元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4.3.5 电气(机械)联锁,开关柜应设置电气(机械)联锁,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误入带电间隔,防止带接地车合闸。开关柜应具备以下连锁: 1)只有断路器在分闸状态时,手车才能抽出或推进;而断路器处于合闸状态时,手车不能在试验与工作位置间移动。

2)手车只有处于试验和工作位置时,断路器才能合闸操作。 3)当手车抽出时,自动活门遮盖住静触头罩,起动安全隔离作用。 4)当手车抽出时,才可以操作接地开关;只有断开接地开关时才可以将手车推入。

5)通过二次回路实现柜体之间的电气连锁。

4.3.6 开关辅助接点要求全部引入端子排上,便于使用。

4.3.7 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输出端子要求在上面,便于试验维修,柜内二次回路导线一律使用2.5mm2 铜导线(电流线4mm2 铜导线),要求接头接触良好。线头要求挂锡后上接手。

4.3.8 柜内上下要有控缆敷设线槽,柜内所有端子排使用阻燃型端子排。 4.3.9 主母线(包括分支母线)含铜量为99.95%。 4.3.10 柜内真空断路器,柜厂负责安装、接线、调试。 4.3.11 所有高压开关柜整个长度延伸方向设专用接地导体。

4.3.12 各单元的保护相互独立,中央信号退出后,保护装置能独立工作。 4.3.13 线号管的打印要清晰明了,不褪色,线号要求采用国标线号,不采用安装线号。

4.3.14 柜中各组件支持绝缘子爬距不小于2.5cm/kV。

4.3.15 开关柜内手车的推进、拉出应灵活方便,相同型的开关柜手车应有互换性。

4.3.16 柜体前后设置观察孔,距地面的距离及孔的大小要满足值班人员的观察视线和高度。

4.3.17 开关柜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保证在操作一次设备时,二次设备不全产生误动作或损坏,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永久变形和影响性能变形。 4.3.18 柜头名称(前后两侧)与所有元器件名称的标牌详见设计图纸。 4.3.19 开关柜为两面维护式,柜后面电缆小室设有单独的小门,断路器在合闸位置时该小门应在机械锁定,不能开启。

4.3.20 微机综合保护器型号TDR934,由卖方负责供货及柜内接线。 4.3.21 柜内元件型号规格参数按设计图纸Z666电3(Z666电6) 要求,根据业主要求,为便于备件采购,柜内元件必须与现场使用元件一致。 4.3.22 开关柜设计及柜内元件选用需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

5、供货范围:

5.1 10kV 开关柜KYN28A-12 800W×1500D×2300H 4台 5.2 脱硫液循环泵机旁操作箱4台

柜内元件及附件详见图纸Z666电3,供方要保证所供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

6、供货合同签订后图纸资料的交付:

6.1 合同签订的同时,买方向卖方提供图纸:(1)10kV 单线系统图(2)10kV 开关柜二次原理图(参考)。

6.2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卖方将二次原理接线图和端子接线图详细设备表等成套图纸及电子版文件(AUTO CAD 或WORDEXCEL 格式)各两份交给设计部门。 6.3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在适当时间进行技术联络,以解决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卖方在完成设备设计时,应通知买方进行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卖方方可进行生产。

6.4 交货时:交图纸、资料2 份,刻2 张光盘。 6.5 卖方提供下列设备质量证明书 6.5.1 产品合格证 6.5.2 电气试验报告 (1)开关柜出厂试验报告。 (2)断路器出厂试验报告。

7.售后服务及其它

合同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卖方负责接待需方派遣的有经验、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确保专业人员能自由出入制造厂的车间及设计室,专业人员有权了解设计,制造的进度。

7.1 现场安装、空负荷试车、负荷试车、验收考核期间,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服务。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具备能及时处理技术、质量问题的能力,高压开关柜现场安装过程中,制造厂应提供安装指导全过程,确保安装调试顺利完成,直至投产送电。

7.2 质量保证期内合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给予无偿服务,买方为其提供工作方便。

7.3 设备到货后,买方通知卖方3 天内到设备安装现场共同进行开箱验收,若在规定时间内供方未能到达现场,买方在开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卖方应无条件地认可并及时给以处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7.4 工厂的检验、监造和设备出厂验收

7.4.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 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买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7.4.2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买方可以拒收, 卖方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买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7.4.3 买方对货物运到买方所在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买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7.4.4 卖方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5 天,通知买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 买方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接到卖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10 天内通知卖方。然后买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 买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 卖方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 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7.4.5 若买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 卖方在接到买方关于不派员到卖方和 8

(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买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7.4.6 监造者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7.5 出厂验收

卖方在制造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6 设备质保期(投入使用后)为一年,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设备质量原因不能运行,卖方应免费给予修理或更换。 8. 交货地点:项目工地。

9.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助互利、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10. 本协议一式六份,买方五份,卖方一份。

买方: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卖方:

第7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建设和运营,由软件、硬件及软、硬件的组合产品所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印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

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牵头组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为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检测编辑 第六条 负责招标投标系统日常运营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向认证机构提出检测认证委托,并在认证机构签约的实验室名录中自主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运营机构应当与其委托的实验室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检测范围、检测内容、检测费用、检测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以及技术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向委托的实验室提供以下资料:

(一)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需求、设计方案、使用维护等相关说明;

(二)受检招标投标系统能够实现的基本功能定位、网络结构拓扑图及运行环境软硬件配置说明;

(三)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能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或公共服务流程的证明材料以及平台标识代码;

(四)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证明材料;

(五)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与实际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相一致的声明。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能力。

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要求和认证规则要求,具备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能力。

认证机构应在其网站上公布与其签约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实验室名录,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检测规范》)等确定的检测内容、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测。

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应当包括数据项、业务规则、功能、接口、性能、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运行环境等内容,并对招标投标系统的需求、设计和使用等相关文档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实验室发现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不具备检测条件或者招标投标系统中有部分检测项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运营机构应当在修改或者重新设计后再次进行检测。运营机构可以根据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请实验室提前进行部分检测,但实验室只对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一次性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系统经检测合格后,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运营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且经过电子签名的检测报告,并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检测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检招标投标系统名称、版本及运行环境;

(二)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和开发机构身份、资格和相关负责人姓名;

(三)检测时限、范围;

(四)检测工具及环境说明;

(五)实验室名称、检测人员;

(六)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检测依据;

(七)受检招标投标系统可以实现的全部功能以及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验证证明及平台标识代码;

(八)运营机构提供的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与实际运营招标投标系统相一致的声明;

(九)检测结论。

实验室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以及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合格后,运营机构应当在获得认证证书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期限从出具检测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两个月但不得超过半年,在试运行期限内应当达到至少3个成功运行的案例。

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期间,实验室应当依据合同对招标投标系统整改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结束后,运营机构应当编写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和记录招标投标系统实际试运行过程、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情况,招标投标系统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保证招标投标系统持续符合技术标准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所制订的技术、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文件。 第三章 认证编辑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对其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认证,并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认证内容、认证方法、认证费用、认证时限,以及技术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证委托书,包括运营机构及其相关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等证明材料;

(二)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报告及相关附件;

(三)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

(四)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合法、安全、规范运营及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运营岗位人员和职责设置方案;

(五)用户投诉及监管部门处理情况;

(六)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

认证人员应当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检测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

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名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依据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制定认证规则,经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审议后发布实施,并于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受理运营机构的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对运营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报告、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持续性符合措施进行文件审查,并可根据情况对招标投标系统的持续符合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

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和纸质形式的认证证书,并将数据电文形式认证证书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原因。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认证机构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通过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和运营机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实施情况及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或者注销的信息。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编辑 第二十三条 认证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招标投标系统名称、型号版本和网址;

(三)运营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受审核地址;

(四)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五)认证模式;

(六)证书编号;

(七)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的名称、印章及其标志;

(九)发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的签字;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认证委托人应当办理重新认证。

第二十五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招标投标系统功能、架构、运行环境等发生重大变更、出现重大事故,或者由于运营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持续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时,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或者重新认证的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证书的申请,认证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名称或者网址发生变更的;

(二)运营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四)本办法及《检测规范》、认证规则等发生变化的;

(五)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运营机构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不再运营的;

(三)运营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

(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变化后要求的;

(二)运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发生变更且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运营机构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跟踪检查中发现实际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与办理检测认证时运营机构提供的招标投标系统不一致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运营机构未采取整改纠正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运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ABCDE 认证标志应当嵌入到获证招标投标系统中,并在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网站首页予以明示,同时在标志下方标明获证日期和有效期。 电子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在其招标投标系统网站、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对外公布的认证处理决定及相关检测报告应同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编辑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投标系统增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功能,并作为在一定地域、行业注册登记、运营、招标投标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的质量抽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电子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检测认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第六章 附则编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期间,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安全运营。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检测认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有关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对接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

第8篇:小议电子商务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重庆药交所模式的出现掀起了业界对于传统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再次热议,热点之一毫无疑问集中在是否能将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等同于普通的大宗商品交易,通过建立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交易所(交易平台)以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效率和公开性,在降低采购成本让利于民的同时提高政府监管的公信力。

回顾电子商务技术近50年的发展历史,从最初的电子邮件阶段发展到当前基于互联网信息碎片化以及云计算技术的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出现,其对社会的影响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其突出的优势之一在于对传统流通模式的重新定义,通过网络的开放性和数字化成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直接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药品交易特别是医疗机构用药(通常是处方药)的交易与大宗商品交易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普通商品交换而言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随着价值规律上下波动,价格上下波动的具体表现行为之一就是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药品虽然也具有普通商品的交易属性,但其作为疾病预防与治疗的特殊属性又决定了价格的决定权并非发生在药品的消费者(患者)和生产企业间,药品的消费者自身无法决定应该使用何种药品,更不会出现“价钱低我买、价钱高我不买”的情况,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的议价权。因此电子商务常见的交易模式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例如卓越亚马逊)并不适合药品特别是处方药的集中采购。虽然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牵头制定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也已经将“建立创新药品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列入其中,但其着力点却是针对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这主要还是由于患者针对非处方药(OTC)具有更高程度的自主选择权利。但是如何建立企业准入的标准、对在虚拟渠道中流通的实体药物质量进行有效监管,避免消费群体盲目购药,减少滥用机率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二、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医疗机构只是药品交易环节“形式上”的采购方,无论其采购多少数量的药品都不意味着药品交易的实际完成,准确地说只是意味市场的准入,药品的实际消耗量只取决于医生的个体处方行为。同时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环节中历来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在采购计划的制定、货款支付、货物破损纠纷中的个体随意性极大,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间根本无法进行公平的议价交易。在目前依然实行按药品购进价加成销售的模式下,医疗机构没有理由与生产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议价主动降低药品的购进价格(当然政治作秀的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药品的集中采购中引入电子商务的另一种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也因为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价值链的特殊地位而难以实现,也给一些既得利益者提供了商业贿赂的寻租空间。

三、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国内无论是各级医疗机构还是药品配送企业间的信息电子化基础建设差异极大,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对接系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从资金流角度分析,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资金回笼一直是困扰药品流通领域的难题,个中原因纷繁复杂。在没有第三方资金监管和支付平台介入的情况下(通常是第三方的银行),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药品交易电子化;从配送的角度分析,中国的医药商业业态集中度不高,不管是批发还

是零售都十分分散,同时药品的特殊性又需要有特定的物流质量保证系统(GSP),即使能实现订单交易的电子化,实际的响应速度和配送效率也会受制于流通渠道的滞后,也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在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方面的集成优势。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属性决定了交易的特殊性,因此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需要有选择的引入电子商务功能,充分发挥网络的公开透明性,提高对购销双方订单执行、资金回笼和配送效率的管理,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于药品交易的电子监管职能(弱化交易谈判职能)。

第9篇: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管理平台授权服务协议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大连市政府电子政务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政务中心”)(甲方)和贵方(乙方)就安全管理平台授权(以下简称“授权”)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申请

1. 用户在申请授权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电子政务

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电子政务中心签发授权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 用户在获得授权时应及时验证此授权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授权。 第二条 使用

1. 电子政务中心发放的授权只能用于在电子政务外网范围或指定的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

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授权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授权用于其他用途,电子政务中心不承担责任。

2.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电子政务中心签发的授权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

慎将授权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 授权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授权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授权在网上交易 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 授权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第三条 更新

1. 授权的有效期自授权设定有效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授权,必须在授权到期前一个月内 向电子政务中心提出授权更新请求。否则,授权到期将自动失效,电子政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子政务中心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授权。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 的期限内更新授权,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授权,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吊销

1. 如果遇到授权私钥泄露丢失、授权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授权的情况,

用户应当立即申请吊销授权,吊销手续遵循电子政务中心的规定。电子政务中心在接到用户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授权。用户应当承担在授权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授权而造成的责任。

2. 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授权,向注册机 构请求吊销授权。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授权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电子政务中心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授权:

用户申请授权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授权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授权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

1. 电子政务中心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授权服务承 担任何责任。

2. 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电子政务中心会通过网站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

此而需要吊销授权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 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 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甲方:大连市政府电子政务技术服务中心

乙方:

地址:大连市新开路87号金福大厦1504室

邮编:116014

电话:83766308-

210、8376630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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