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

2022-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能源管理合同

动力能源2011年合同能源管理

动力能源公司召开2011年夏季供冷暨合同能源管理研讨会

10月12日,动力能源公司技术采购部组织召开了动力能源公司“2011年夏季供冷暨合同能源管理研讨会”,动力能源公司总经理左旭、副总经理汪涛及技术采购部、航站楼分公司、暖通分公司部门负责人、生产经营室及相关站队领导、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1年,动力能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合作模式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签订了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能源供应合同。此次会议主要围绕“夏季供冷”和前十个月“能源供应合同”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研讨。

T

1、T

2、T3三座航站楼及飞行区、公共区等用户2011年1至10月份共计节电400余万千瓦时,为完成“500万千瓦时”全年节电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动力能源公司可控的用电设备耗电量只占所有用户耗电量的一半左右,而随着旅客流量的增长、GPU替代APU工作的推进等用电需求将持续增加,动力能源公司承担极大的节能压力。在对用电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预测后,动力能源公司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通过持续深入推进空调系统风水系统平衡和精细化调节、优化空调设备运行模式、合理利用室外日照降低航站楼内照明系统用电量等措施,大幅降低了三座航站楼的总电耗。

自4月28日起,动力能源公司开始为T

1、T

2、T3三座航站楼供冷,较去年同期提早了8天。自4月底至“十一”黄金周,三座航站楼公共区域内平均温度比去年同期降低0.5~1℃左右,舒适性提升,整个制冷季未接到旅客关于舒适度方面的任何投诉,这在首都机场历史上是前所未见的;而ACI满意度中航站楼登机口/等候区舒适度指标

二、三季度平均得分4.76分,与去年同期相比提升0.16分。

在供冷标准提升2℃、供冷时间延长18天、天然气价格提高0.33元/m³等不利因素下,秉承“把握需求、按需供冷”理念,持续推进四站联调联控模式,通过实施冷却塔技术改造、减少45吨蒸汽锅炉运行时间、协调小用户错峰用气、合理利用新风降低制冷负荷等措施,在保障服务品质的前提下,控制2011年制冷总能源成本不突破去年同期数值,取得了服务品质提升和成本控制的双赢。

随后,与会人员对航站楼内节电措施、夏季供冷经济运行及2011年冬季供暖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签订之后,全员的意识发生了深刻的转变,参与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大大提升,在执行新的供冷标准后迅速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节能运行方案,“技术饭碗”的优势更加凸显。

动力能源公司副总经理汪涛指出,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2011年1~10月的节能工作措施得当、成绩突出,公司的第二场硬仗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公司的各项生产组织更加规范化、现代化,节能工作无论从思想还是到管理都完成了质的转变,管理向更高水平迈进,企业竞争力更为强大,验证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引入是成功的、是有效的,更验证了动力能源公司是一支“战之则胜”的队伍。

最后,动力能源公司总经理左旭对当前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一步的工作做出指示。左总指出,动力能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管理模式上的一个重大突破。面对新的挑战,动力能源公司顶住压力,充分发挥了我们的专业实力,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动力能源公司作为机场地区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积极主动的转变观念、凝练技术、对标先进,发挥能源专家优势,将机场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向更深更广推进,真正成为集团公司“信得过”、“离不开”、“靠得住”的专业化公司,同时把首都机场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打造成机场行业能源管理模式的成功范例,为动力能源公司真正实现“走出去”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篇:合同能源-合同能源 emc能源管理合

emc能源管理合同。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

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中文名,emc能源管理合同。E M C,合同能源管理。资料简介,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特点,为客户实施节

能项目。

E资料简介。“合同能源管理”资料简介:70年代中期以来。

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ESCO的繁荣发展。

带动和促进了北美。欧洲等国家全会节能项目的加速普遍实施。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EMC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使节能项目对客户和EMC都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客户和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

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实施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时具有专业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措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EMC的专业化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还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获得利润而不断发展壮大。并吸引其它节能机构和投资者组建更多的EMC。从而可以在全会实施更多的节能项目。EMC的发展将推动和促进节能的产业化。

节能服务。EMC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业。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

更重要的是EMC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实质是EMC为客户实现节能量。EMC一般通过以下步骤向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1. 能源审计EMC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评价各种节能措施。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提出节能潜力之

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

EMC为客户的能源系统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整体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就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 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MC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EMC分享大部分项目效益。小部分效益留给客户;待合同期结束。全部效益归客户所有。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和客户双方都受益的机制——即双赢的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客户不同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则EMC将向客户收取能源审计和项目设计费用。4.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MC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EMC支付。

5. 施工根据合同。项目的施工是由EMC负责的。通常由EMC或委托其它施工机构进行。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为EMC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6. 运行。保养和维护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

EMC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负责试运行期的保养和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7.节能及效益保证EMC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在合同中由EMC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量保证。8. 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都是由EMC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客户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逐季或逐年向EMC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以后。

以赢利为目的。赢利的手段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EMC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销售一个节能项目。由于

EMC向客户承诺和保证节能量。因此实际上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EMC实施节能项目的成败关键在于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管理。由此看出。EMC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目前从属于地方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第三篇:合同能源管理

我们公司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下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流程望领导看一下

1、能源审计:此阶段为EMC公司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起点,由EMC公司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能源供应、管理、效率状况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此阶段需要企业的紧密配合,以尽可能地发掘节能改造的潜力,获得最佳的改造效果。能源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产品产量的核定,能源消耗数据的核算、能源价格与成本的核定、企业能源审计结果的分析等。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节能项目评估: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EMC公司向企业提出专业的节能项目评估,编制能源质量分析报告、节能率预测报告、节能投资分析报告等,并提出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供企业参考,并报请企业批准。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与企业达到共识后,EMC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企业签订“节能绩效保证合约”,合同中将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改造工程的验收方式、效益分享的方式、节能量监测的方式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要点。

4、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批准的节能整体解决方案,EMC公司着手进行详细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工作,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企业批准。

5、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合同签订,设计图纸出台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企业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而全部投资由EMC公司承担,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控系统安装及性能调试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6、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EMC公司负责培训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增强企业的节能意识,引导企业的节能观念由“要我节能”转变到“我要节能”。并接受企业的所有或部分的用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派出现场维护与巡视人员,以确保用能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操作和运行,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维护手册,降低企业维护成本。

7、节能及效益监测:改造工程完工后,将由企业和EMC公司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8、节能效益分享:根据双方实际监测的数据,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效益分享方式,来分享节能改造的效益。通过效益分享,EMC公司获取相应报酬与合理利润。合同结束后,企业将享受全部节能效益,并免费获得高能效设备、节能设备和节能监控系统。

第四篇:合同能源管理

建议:

1、 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项目主体必须是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投资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能成立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能否把相关的优惠政策主体扩大到: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单位(必须对合同能源管理收入分别核算)。

2、 优惠政策第一条中: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是否指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如是,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3、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投资单位一般情况下是将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对该部分资产,投资单位能否在合同期内按照直线法全额计提折旧?

4、 政府应该对用能单位和项目投资单位分别进行补助或奖励,并且应该以项目投资单位为主。对投资单位的奖励额度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10%-30%为宜;对用能单位的奖励额度以实际节能金额的10%-20%为宜。

第五篇:合同能源管理

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简称EMC)是一种以节省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2006年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 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 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2015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预计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其中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超过3000亿元,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20家。节能服务产业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详见《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主管部门: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必需获得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才能够获得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资格备案与财政奖励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

资格备案与财政奖励组织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节能中心,各地方经信委、发改委; 商务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3.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4.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 评价:

1 优先选择具有节能效果好、投资回收期短、能发挥节能服务公司优势的用能单位。 2 优先选择具有延伸开展业务机会的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可获得更多项目,降低市场开发成本。

3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充分的信息收集的基础上对用能单位进行评价。主要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1)用能单位经营状况。包括:产品销售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资金周转等情况。

(2)用能单位资信。重点是考察用能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银行信用记录,了解其以往/当前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此外,还应设法了解用能单位的法人代表个人诚信情况。

(3)现金流分析。以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分析用能单位的现金流可以使节能服务公司更加直观、深入地了解用能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态势。除了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等,还应对用能单位利润质量和用能单位未来状况进行分析。

(4)用能单位业务前景。不仅要考察用能单位目前的经营状况,还要考察用能单位未来几年业务发展前景,用能单位所在行业是否景气,用能单位产品市场前景如何等。

(5)用能单位管理层情况。应对用能单位管理层的稳定性、节能积极性、业务上的合作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用能单位的必要支持和配合,所选择的用能单位的管理层还应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和运作能力,能够保证节能项目实施后按要求操作和维护。 业务流程: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出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的效果。

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为3至10年左右)ESCO分享项目的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主要依据。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项目优势: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SCO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甚至可超过5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ESCO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ESCO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

7)节能有保证,ESCO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平均为1~3年。

9)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ESCO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制约因素: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在中国已有不少成功案例,并且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

当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某些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意识,仍然有不少的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节能降耗意识较弱。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和确立节能投资激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缺乏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影响EPC产业的发展。很多城市尚缺乏系统性的适合本地市场的财务管理、财税减免、金融支持、政策性奖励等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缺乏时效性。与节能服务产业相比,很多城市尤其是二三线小城市对EPC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还不够及时;奖励资金申请流程繁琐、不规范。

从本质上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节能的新技术帮助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是否拥有节能技术,是否拥有节能技术研发的实力才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成功的根本性因素。由于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事业才刚刚起步,许多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了解不够,业务规模和从业人数还相对不足,尤其缺少技术过硬,专业本领强又会控制风险,还能与人沟通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困难。能源服务行业的薪资待遇标准不确定,薪资是不具有吸引力的,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同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由于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不规范,大多数ESCO还处于发展阶段,缺少较高诚信度,银行资信等级较低,申请贷款及担保程序繁琐,ESCO贷款比较困难。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的发展。一般来讲,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改的项目周期较长,利益分期回报。节能服务公司普遍担心在节能改造项目结束后用能单位是否会有其他的变故影响支付能力。在社会诚信和商业诚信相对缺失、司法成本偏高、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如果遭遇恶性恶意毁约不履行承诺的案子就会对节能服务公司尤其是小型的节能服务公司运营造成困扰,影响其运转。某些ESCO片面追求利益,为拿项目盲目保证节能量,损害业主利益,破坏了节能行业的行风;一些城市又缺乏权威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发生纠纷仲裁困难、造成企业负担。

催生供暖行业新模式,供暖行业主要面对的用户有市政热力、大型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等。而热力公司或分布式锅炉房是主要的热源供给主体。“如果有条件能够实现提前供暖并确保优质的供暖效果,还能为项目带来增值效应。”很多开发企业如此设想。尤其是对于那些自建锅炉房的开发企业来说,不仅要有一定的初期投入,管理锅炉这类特种设备还需要具备独立运营的条件且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化团队,投入和收益能否平衡不得而知。目前国内已有很多涉足供暖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为上述设想指定方案。其模式为:由供热公司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热用户收取用热费,以此来回收项目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成本,取得合理回报。而房地产公司拥有供热设施建设的监督权,合同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的运营权。“建造—运营—转让的BOT模式已经在国际上比较普遍。”对于建设方而言,最大的好处是节省锅炉等供暖设备的投资,实现系统、设备的最优化配置。随着供暖行业的发展,从而也催生了锅炉系统的生产供应行业。锅炉行业是传统行业,也是能耗很高的一种产品。一直以来对于锅炉设备的升级换代,在国内因为资金和技术等等因素,进程非常的缓慢。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将大大加快锅炉行业的技术的更新,大大加快原有的锅炉设备的升级换代,随着国家对加大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改变现有燃烧方式,国内有科研院所已研制成功传统链条炉的升级产品,高效煤粉工业锅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以很好的利用各方面的生产要素,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参加节能减排的事业中来。锅炉行业的整体升级插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翅膀,将得到一个超快的发展机会。 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性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整合性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风险性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第六篇:合同能源管理

xxx照明改造

LED灯具供应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2010年12月20日

xxx照明改造LED灯具供应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宝钢股份有限公司道路照明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作为宝钢厂区道路照明改造项目的前期试点工作。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规模及内容:非主干道及小区道路灯杆高度为6-8米,路宽为8米,灯杆间隔25-30米,路灯光源均为250W高压钠灯,实测所得平均照度20Lx以上。本次改造范围为各厂部办公楼区域附近共1804套灯具(具体数量以招标书为准)。

二、项目工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天,自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负责将LED路灯送抵甲方所在地,并组织技术指导人员现场指导,乙方负责落实设备和安装人员,在产品送抵

甲方所在地**天内完成安装。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则工期顺延。

三、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质量和标准:

3.1 本项目改造内容和要求,以及实施质量和验收标准见招标书,服务商中标后,根据招标书和投标书,签订技术协议,完善本章节内容。

四、合同款项支付方式:

4.1 本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由甲方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测,验收通过后的第二日为服务周期起始日,合同期为乙方投标书确定的服务周期。

4.2根据乙方投标书方案,经第三方检测后,确定每个支付周期的实际节能效益,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每个支付周期合同款额,甲方在每个支付周期次月的20日前支付,划入乙方指定帐户,直至本合同服务期满为止。

4.3 由于乙方未按服务标准进行维护,按用户(xxx部)提供的依据和招标书有关扣款标准,在当期支付额中扣除相应款项。

五、费用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

5.1 本章节内容根据招标书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5.2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5.7乙方实施本项目的路灯更换及安装工作。安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8收款帐户:

甲方每月定期将款项打入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六、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 负责按合同条款规定审定项目进度报表,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办理费用结算。

6.1.2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6.1.3在乙方LED路灯及安装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后,及时按照要求对LED路灯及安装材料的质量及数量进行点验。

6.1.4按照乙方灯具安装的要求,负责现场施工协调、对因施工中间灯具的人为损坏负责,并对工期延后负责。

6.1.5 项目施工任务完成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作为双方项目结算的依据。

6.2乙方责任

6.2.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接受甲方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面统一管理。

6.2.2乙方应保证LED路灯照明设备的质量。

6.2.3乙方要指导甲方施工人员安装调试。

6.2.6乙方应负责LED路灯操作、维护方法的免费培训和技术指导。

6.2.7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期内LED路灯灯头由乙方负责免费维护保养。

七、违约条款

7.1 乙方违约

如果乙方违反国家法规,或甲方证明乙方有下述行为时,属乙方违约:

7.1.1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7.1.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提供LED灯具;

乙方违约,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21天内仍未见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7.1.3如因乙方责任造成项目竣工延误,每延迟一天扣合同款的0.01‰,最高扣除2%。

7.2 甲方违约

7.2.1如因乙方责任造成项目竣工延误,则按照上述计算公式,EMC节电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依然计算,并且,每延迟一天扣合同款的0.01‰,最高扣除2%。

7.2.2如果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付款则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在通知甲方的21天后,合同终止生效,并有权追索甲方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与此项目相关的测试、人员差旅等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

7.2.3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全部项目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2.4如果甲方违约,一共二次,逾期30天向乙方支付项目有关的节电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拆走所有的灯具及其设备,并向甲方追究有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项目竣工验收

参见招标书有关验收标准。

十、设备权属、设备维护保修

10.1 设备归属权

LED路灯归属权按以下情况区分:

(一)在正常合作条件下,甲方认可在服务期内工程中所有的LED路灯及配套辅材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和变更设备所有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改造工程中的所有LED路灯及配套辅材的所有权交付甲方,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二)在服务合作期间,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合作双方合作必须终止的,乙方将LED路灯及配套辅材的所有权交付甲方,甲方一次性补偿节电返还期未满期间的全部节电费用的一半给乙方,合同终止;

(三)由于甲方原因包括非乙方原因(如道路改建、政策性改变)等因素,导致甲乙双方合作不能继续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节电返还期未返还的节电费用由甲方一次性于乙方终止合同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后,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0.2设备的维护和保修。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期内,当LED路灯出现质量原因的故障时,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及时来处理,并必须在 24小时内做出响应,48 小时内修复,否则须按标准进行扣款。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其他原因造成的LED路灯损坏和丢失的,由甲方负责。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管辖权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期至节电返还期限届满后,乙方收到全部合同价款之日止。

十三、附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商议另作补充条款,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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