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食品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摘要:文章论述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特点、作用。阐明实施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做到关口前移,巩固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各类突发生产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建设

近年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令人震撼。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的各种问题,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安全生产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防止事故扩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事故的紧急救援,控制事故后果及事故的扩大。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迅速扩大蔓延,其特征的时限性非常强。此时,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很容易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缺乏保障,缺乏配合,忙上添乱,延误战机,事倍而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虽然应急工作我们提出了“无急可应”的最高目标,但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却没有实行。避免突发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这也是常说的“安全冰山理论”。由此可见,隐藏在事故“海平面”下庞大的事故隐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基础,基础不削减,事故的发生就会成为常态,且不可预测,不可控。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安全隐患一般不会自动消失,而大量积累的隐患,终究会在不确定的时机冲破隐蔽的围栏,酿成事实的事故。事故隐患经常以“总体平稳”的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而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

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赶工期,或追求利润,忽视安全入拉、安全条件的改善,对事故隐患的紧急整改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最终只能等来惨痛的事故教训和严厉的惩罚。而事故成本必然拖延工期,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整改,便可转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让安全可控在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诚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整改,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2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2.1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因而有。其局限性;由于其局限性,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故救援而言。“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关口前移,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主要的工作,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如果我们把对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要求各级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就通过一系列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条件,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那么,生产事故将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使其难以爆发。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其有条不紊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措施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认定、上报,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应使“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2.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

仅有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有如纸上谈兵;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应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于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否则,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无奈的事故成本和事后处置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再深刻的事故报告,再多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和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则是经常启动、实施而避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预防性措施。惟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从被动转为主动。

2.3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

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面对现实,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安全生产平台,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1]贺小明.电力建设现代安全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黄春潮

第2篇: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

【摘要】依据政府的职权,由政府承担安全补充责任具有合理性,因此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应引入国家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侵权的国家赔偿,在国家赔偿范围及责任追究、归责原则和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与社会经济及法律发展程度并不完全契合,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并不畅通。针对上述问题宜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对于该类事件应采取严格责任,确认行政机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由国家承担安全补充责任,以国家赔偿对受害人进行补充救济。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国家赔偿责任法律基础构建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YJC820061);西安邮电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60403)。

2008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依次是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普通债权(包括对患儿的赔偿部分)。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1]在该情况下应由谁来接手“结石宝宝”的赔偿问题以及他们应通过何种渠道获得救济成为关注焦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产品质量法》中对经营者作出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但在如“三鹿事件”中的大规模公共安全事件中,“经营者”破产无力赔偿消费者损害,由此国家赔偿走入公众视线。

国家赔偿的含义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因自身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首先,国家侵权具有不可避免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从认识论角度而言,必然存在主客观矛盾,加之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人,其必然代表一定利益团体,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地会有故意或过失;其次,“风险责任”理论认为任何行为的受益者必须对该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故此,行政活动所带来的风险也应由政府来承担,这在归责原则上表现为严格责任原则。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一方面政府为应对自然和社会风险而不断提升技术和制度手段;另一方面,这些技术和制度也在不断衍生出新的风险,从风险分散角度而言,当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时,政府理应补充承担,实现救济。

食品安全事故中适用国家赔偿的合理性

近年来我国接连爆发多起食品安全事故,对国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而解决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则是重要的补救措施。国家赔偿引入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中具有合理性。

首先,政府在经营者准入中负有监管职责。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负有对食品安全的事先审查职责,应做到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证获得行政许可证的申请人各项申请条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政府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该责任可称之为“事中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从田间到餐桌”的过程,政府应在准入阶段以及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都要严把质量安全关。行政机关有监管市场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三鹿”牌奶粉曾经获得政府颁发的“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荣誉称号,事件发生时食品监管中的免检制度还未取消,政府存在着对市场监管不力的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严格管制市场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种种违法现象。在此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含三聚氰胺的各种品牌奶粉竟然能够最终冲破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设置的种种障碍,流向消费市场,进入婴幼儿的体内,正是因为政府对食品检测监管中失职。

第三,从职能角度而言,政府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监管职能。从操作层面而言,《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责任在其破产无力偿还受害者损失时,对于受害人的救济也就没有实际意义,若国家不予以赔偿,则损害无法得到救济。在该情况下将国家赔偿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引入,既符合国家职能又能够弥补受害人损失。

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及法理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补充责任,是指对他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责任,即在加害人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补充责任人承担剩余部分责任,如果加害人下落不明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即对加害人的追偿权。[2]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应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在受害人对经营者求赔偿得不到时而适用,性质上属于安全补充责任。将其定性为安全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

首先,政府在经营者准入及其存续期间负有监管职责,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监管职能。食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其次,国家相关质量监督及食品安全部门负有监管职责,但由于其不作为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并给消费者带来损害,虽然侵权行为并非相关部门直接作为产生,但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次,虽然政府和侵权人都负有责任,但其中存在区别,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侵权人直接造成而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虽然是导致和加重损害的一方面,但在原因力上弱于侵权人。因此为了让受害者得到充分而合理的足额赔偿,应区分责任承担的先后,先由侵权者进行民事赔偿,当侵权者民事赔偿不足时,引入国家赔偿补充不足的部分。这样既能保证受害者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构建

1.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家赔偿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实践中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在经营者不承担或无法承担时难以得到救济。

国外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都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这也可以说明将行政不作为的侵权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例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第1346条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之内。”联邦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3]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通常由“经营者”的作为侵权和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侵权相结合,因此将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到《国家赔偿法》中实属必要。

2.归责原则

既然将安全事故中的国家赔偿定性为补充责任,则涉及到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从之前的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原则和结果原则并行的二元归责原则已经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中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违法,只要出现损害结果并且且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即可申请国家赔偿是合理且合法的。此种归责原则有利于对该类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相对加重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有利于对其行政行为进行一定监督,使其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行为上更加谨慎守法。

3.责任当事人

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当事人的确定可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确定。赔偿请求人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受害人死亡或终止的,则为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终止的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赔偿义务机关则为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

4.赔偿程序

对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或者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同时递交赔偿申请书。若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申请赔偿程序中,可以适当引入和解等方式参照侵权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程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对于国家赔偿的案件纠纷,日本《国家赔偿法》规定适用民事程序进行处理。国家赔偿在根本上还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赔偿其损失,在得到政府、侵权者赔偿后,可以与政府、侵权者协商,如果对调解方案满意,可以选择与政府、侵权者和解。如同“三鹿奶粉”事件后,大部分受害者选择接受了赔偿方案。若受害人对和解方案不满还有权利选择通过诉讼获得救济。[2]这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途径,更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追偿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追偿。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对直接侵权的“经营者”的责任追偿。作为补充责任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从逻辑思路上来说,受害人可以与直接侵权人及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和解,若和解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受害人无法在直接侵权的“经营者”处获得充分赔偿时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此时也应赋予行政机关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否则就成为行政机关代替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5.举证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在国家赔偿方面除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也即是说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中由申请赔偿方就其申请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极为不合理的。在此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字面意思而言是指原来由某方当事人举证,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举证,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发生对换。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受害人相对于国家机关本身已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个人能力有限,难以从行政机关获得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行政侵权行为,因此,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极为不公平合理的,不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达到程序公正。

参考文献:

[1]田春苗.公共安全事件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障——以三鹿奶粉赔偿事件为视角[J].消费导刊·消费研究,2009(12).

[2]姚仕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责任[D].暨南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6-6.

[3]王鉴辉.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J].现代法学,2000(1).

作者:刘晶芳

第3篇: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探析

摘要: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全球食物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全球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WHO在这一领域有着尤为特殊的贡献,由国际软法构建的WHO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变和处理机制对防治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倡导性等“软性”特征。基于国际软法理论的发展及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现实需求,应当从完善WHO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国际软法的角度推动现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WHO;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

10085831(2017)03007707

在全球治理迈向法制化的进程中,对国际社会诸多行为体及其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各种国际规则。主要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法组成的国际“硬法”(International Hard Law)在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上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其具有固有的缺陷和不足。晚近兴起的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补充效能,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起到了填缺补漏的作用。可以说,在当今世界,以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为主体的国际硬法构成了国际法治的“主架”,而国际软法则构成了国际法治的“支架”[1]。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国际法治理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由防治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制度成为防治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机制。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主权性,各主权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都是以本国为出发点,难以有效抑制和消除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传统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也鲜有突破,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这一软肋,填补了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法制空白,為有效监测、应对和处理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以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切入点,探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变和处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分析了这些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这一制度目前表现出明显的“软性”特征,但这一制度的构建利用了国际软法的优势,对于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们生命、健康的危害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

近年来,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人权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发展的桎梏而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一个新亮点,推动了国际法治的发展。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出现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的桎梏,又化解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管的困境,是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一个飞跃。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兴起的原因

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勃兴主要是由于新兴的国际软法既克服了传统国际法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又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本身特殊的需求。

首先,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克服了传统食品安全治理国际硬法发展遭遇的桎梏。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硬法,其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的法律原则等构成。由于受到认可国数量、本身严格的执行程序等因素的制约,传统国际硬法的发展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特别是在主权性很高的一些领域(如婚姻家庭、国内司法等)其发展更是迟滞[2]。食品安全治理由于传统上属于

一国内部事务,食品安全的治理更多地涉及到国内的司法与执法问题,因此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举步维艰。而食品安全领域内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上述国际硬法发展过程中的不足,特别是对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这一非常重要但又在国际法治协调与统一过程中最为艰难的领域进行了拓展。

其次,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球范围内人员、货物流动日益频繁,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极易发展成为区域性或者全球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因此,需要国际法制来控制和协调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3] 。但由于各主权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都是以本国的情况和利益为出发点,对其他国家和国际食品安全考虑不周严,况且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各国法制存在的差异较大,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制难以有效地抑制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国际法制对各国的立法进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国际组织的形式用超越主权国家的方式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能够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同时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的灵活性、专业性等优势,其构筑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

可以说,国际软法以其灵活的适用方式与内容的专业性等特征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又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软助,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治理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的国际软法一经产生便获得了快速发展。

(二)WHO主导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出现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制定主体是不同类别的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既有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又有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中,WHO、WHO与FA以及WHO与FAO联合建立的CAC制定的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中发挥了尤为突出的作用[4]。

WHO及其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碎片化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也不拘一格,根据其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指导建议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制定主体通过其章程赋予的权力一般通过指导建议的形式向其成员发布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则,倡导其成员的行为。尽管这些指导建议对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成员通常会对此给予尊重和执行。这类国际软法规范主要有:CAC在1995年制定后经2013年修订的《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Food Safety Emergency Situations);CAC在2003年通过的《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System and Guidelines for Its Application);WHO在2008年通过的《食品恐怖威胁:建立并强化预防和回应体系指南》(Terrorist Threats to Food-Guidelines for Establishing and Strengthening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System);FAO与WHO在2007年发布的《安全制备、贮存和操作婴儿配方奶粉指导原则》(Guidelines for the safe prepara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of powdered infant formula);FAO与WHO于2010年通过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2年制定的《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Guide for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National Food Recall Systems);FAO与WHO发布的《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等[5]。

第二,行动计划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这类国际软法一般是国际组织对自身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行为的规划,即国际组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计划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采取的行动。比如,WHO在2001年发布的《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增进健康需要更加安全的食品》;CAC在2008年发布的《2008-2013年战略规划》;FAO与WHO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框架》(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0年制定的《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Emergency Prevention System for Food Safety Strategic Plan)等都是行动计划类的国际软法。

第三,原则宣言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原则宣言类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一般不规定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规则而重在体现某些新价值,表明国际组织及其成员的某些共同意愿,有肋于协调国家意志,为将来相应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规则的发展奠定基础。比如,CAC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进出口认证与检验原则》(Principles for Food Import and Export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WHO与FAO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框架文件》等都是关于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原则或宣言。

第四,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类国际软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食品质量标准类国际软法,如CAC于1985年通过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专用膳食预包装食品标识与声明的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and Claims For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等,这些标准是检验食品能否进入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的通行证。另一类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标准规范[6],此类标准对于正确、合理地应对、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由以上不同类别、不同表现形式且内容庞杂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构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共同规范着国际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食品的安全是由食物链各个环节的安全所造就的,食物链既复杂又冗长,因此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既包括宏观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度构建,更重要的是微观的食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制度[7]。由WHO制定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各个国家对其实施也各具特色。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即指由相关的机构依据相关的国际软法,运用特殊的设备和方法对食物链各个环节有可能危及全球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以提前发现这些危险因素,防止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国际软法有关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规定在《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国际卫生条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三编规定,各会员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国际卫生条例》第二编就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通报、信息共享、各国间的磋商、事故的确定与应付以及国际间的合作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编就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链上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和危险因素的检测,则在不同的国际软法中涉及,如《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危险的规定与控制,如果违反将很有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应当重点的监测;《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就国际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检测阶段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与处置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就食品安全监管中各个国家内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进行了倡导性的规范;《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8]。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是指在全球性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为了把事故的影响降到最底点并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而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预警的功能系统。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编建议部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的规定,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各国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包括各个国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及时向WHO进行信息通报与披露,同时应当查明相关食品是否有出口行为,如果有,应当查明去向以便追溯;《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信息的交流与通报进行了规定。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是在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有效、及时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损害以及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大与恶化而妥善处理由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的后续事项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在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四编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会员应当如何应对事故,以及应对事故的方式、手段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通报、医疗手段、食品召回等内容;《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专门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国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对消费者的补偿、对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

可以说,通过不同类别国际组织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一个松散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制网络,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置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和有效管理。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特点

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就是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检测、应变及处理的制度,基于其软法性和发展阶段的限制,呈现出“软性”的特征。依据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建立的“软性”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临时性。此类条款的适用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才援用的,正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一样,此类条款的适用也是偶然的;同时,当食品安全事故被解决时,此类条款在平常的食品贸易等环节也不会运用,所以说此类条款具有临时性。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应急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和管理条款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急采用的,由于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紧急性、致使性的特点,而此类条款是为了解除或者缓解此类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此类条款具有应急性的特征。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管理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往往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领导和管理。因此,此类条款一般规定的是有关食品事故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如何组织、协调各方力量,体现了管理性的特征。

第四,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倡导性。基于国际软法的特性,针对国际软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条款,各国就适用此类规范提供了倡导性的指南,以完善全球食品安全的治理及提高各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水平。

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发展趋势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国际法治的一个发展与突破,更是全球治理食品安全的新路径,尽管处理初级阶段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其明显地显现出“软性”的特征,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理论上的可行性,其必将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

因软法本身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复杂性、抽象性,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显呈现出以下的缺陷。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軟性”缺憾。基于国际软法的“软性”特征,依据全球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建立的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软性”缺憾,虽然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数量众多,内容庞杂,但这一制度的建立远未完成,相关国际软法的遵守良莠不齐。

第二,国际软法的碎片化,影响了全球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由于不同国际组织制定了不同的国际软法,而这些不同组织制度的国际软法又往往以自足为目标,因此各个国家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为出发点,依据不同的国际软法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往往机制不同,方法迥异,这就影响了对食品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国际统一与协调,阻碍了全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欠佳。由于软法缺乏正式的责任制度,即强制性,因此依据国际软法建立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在国内层面的实施良莠不齐[12]。众所周知,硬法是由国家意志及强制力予以保障并实施的,而软法是不具有国家支持的非正式的责任制度,其实施依赖规则本身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监督。由于缺乏强制力,客观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局面,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效建立与运行产生了负作用。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综观国际软法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但是其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事故全球应对体制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涌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国际软法必将更加受到重视,其发展将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国际软法的内容将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重视,不同的国际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的国际软法内容将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将更加全面[13]。

第二,通过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引导,各国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各国从全球合作以及完善国内法治的角度出发,依据相关国际软法建立一致或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应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各国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应当是国际软法视野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和能力将不断得到提升,这一方面利于国际软法的发展,说明各国对国际软法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各国对全球携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第四,食品安全全球治理领域国际硬法将不断涌现。可以说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了先行先试的作用,基于其成功经验及其人们为了克服其缺陷的努力,在一些成熟的、共识度比较高的领域,国际硬法的制定将获得突破,比如《国际卫生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四、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食品安全往往吸引着世界的关注,同时国际上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威胁着中国国内的食品安全。中国自1972年恢复在WHO中的合法席位后,与WHO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第一,重视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软法,中国应当加强研究,进而引进和吸收;同时,我们要努力提升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中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具体而言,中国应当争取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签署食品安全双边合作协议或者备忘录;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反映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的观点和诉求,表明中国食品安全的情况,提升对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的认识和信心[14]。

第二,参照WHO食品安全国际软法体系完善国内立法和标准。中国应当将国际软法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参考。履行中国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义务,修订或者完善中国国内相关立法不完善的地方;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范,按照国际软法的要求制定相关食品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国际规范和惯例,让中国食品打开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

第三,借鉴 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健全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我们

应当从以下角度着手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对外联络机制。中国应当建立与WHO等国际组织以及与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互通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以便能够妥善应对;(2)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执行系统。执行系统要承担对食品危机各项任务的具体执行[15]。未来的中国更要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中各部门的职能分配,妥善处理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领域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对国内食品和进出口食品实行统一监管;(3)理顺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信息处理系统。有效的信息传播系统能消除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谣言和确保危机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 食品安全事件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主要由卫生、疾控、食品检测、专家组等组成。

五、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又以安全为第一要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人们对食品安全事件十分敏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网络和媒体等通讯信息技术的发展,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起人类的极大关注,倘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还会引发更多人的消极回应,甚至演变为一个公共安全事件。WHO制定的国际软法领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克服了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由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理机制对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雖然这一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但是随着国际软法理论的发展,构建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必将得以完善,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应当加强对WHO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1]万霞.国际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J].外交评论,2005(1):94-99.

[2]王申.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6(6):72-76.

[3]ELLIS J.Shades of grey: Soft law and the validity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J].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25(2):313-334.

[4]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3-24.

[5]韩永红.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J].河北法学,2010(8):145-151.

[6]AGLINAM O,Trade,health or Politics? Protectionism,risk assessment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food safety[J].Food & Drug Law Journal,2008,63(3):665-672.

[7]CALAIN P.Exploring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of global public health surveillance[J].Health Policy and Planning,2007,22(1):2-12.

[8]D D THILMANY,C B BARRETT.Regulatory barriers in an integrating world food market[J].Applied Economic Perspectives and Policy,1997,19 (1):91-107.

[9]宋心然.软法实施模式及其效果研究[J].河北学刊,2011(2):252-255.

[10]刘北辰.发达国家如何监管食品安全[J].当代世界,2006(3):39-40.

[11]王兆华,雷家驌.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 (7):19-24.

[12]BENN MCGRADY ,CHRISTINA S H.Identifying gaps in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regulation[J].Food & Drug Law Journal,2011,66(2):183.

[13]HENSON S,CASWELL J.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issues[J].Food Policy,1999,24(6):589-603.

[14]姜广俊.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危机处理机制[D].南京:东南大学,2009.

[15]张志勋,叶萍.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性治理[J].江西社会科学,2013(10):157-161.

作者:曾文革 孙健

第4篇:安全生产与煤炭企业安全事故档案

编者按:加强生产事故档案管理是国家档案局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也是本刊今年的报道重点之一。如何建立生产事故档案,探索生产事故档案的开发利用,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是我们档案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大家就此问题献计献策,畅所欲言。

近几年煤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并且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出现,尽管国家安全管理总局一再三令五申,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煤矿安全事故也有所好转,但仍然做不到从根本上彻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一名在煤炭企业多年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由于可以从众多煤矿安全事故档案记载中间接了解到有关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以及处理的结果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等内容,所以本人结合多年档案管理经验,谈一谈如何加强煤矿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利用手中的档案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以煤矿安全事故为中心聚敛成安全事故档案资源

对于档案管理者而言,针对煤矿安全事故,就是要以煤矿安全事故为中心聚敛成安全事故档案资源,作为加强煤矿安全事故档案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针对已形成的安全事故档案,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将已形成的安全事故档案专项目录分类成各种专题目录。首先要加强本身馆藏档案调研工作,将所有历史上形成的与煤矿安全事故有关的档案全部以目录形式从馆藏档案中筛选出来,形成安全事故专项档案目录,然后再根据档案内容确定几个专题,如顶板事故、运输事故、机电事故、瓦斯通风事故、火药放炮事故及水害事故等,从而形成相应的专题目录索引,为提高煤矿安全事故档案查找速度、加强对这部分档案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是针对正在形成或将要形成的煤矿安全档案,将获取的安全事故档案资料和现场形成的原始记录制成目录一并纳入相应的各种专题目录中。具体要做到档案管理工作者要积极参与各类安全事故从发生到处理完毕的全过程,第一要注意搜集安全事故从发生到结束后的全过程形成的档案资料;第二要认真记录好安全事故全过程中的真实内容,并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整理好准备存档;第三要将搜集过来的安全事故档案与自己记录形成的档案一并制成目录并按专题进行归类保管;第四要积极与煤矿安监部门加强联系,从中获取有关安全事故档案资料。到目前为止,单靠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安全事故档案收集,有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需要积极与煤矿安监部门加强联系,将煤矿安全事故档案的收集工作纳入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系统过程之中,将煤矿安全事故档案的形成与归档作为一项考核安全事故好与坏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以安全事故档案资源为核心梳理成各类专题档案集

以形成的各个专题安全事故档案目录为索引,调集煤矿安全档案,形成各类专题档案集。这项工作是以安全事故档案目录为基础,结合当前倡导的数字化工程,将所有库存与安全事故有关的档案全部调出,按事先确定好的专题进行分类复印或扫描,然后再将复印好的复印件按内容所反映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组成各类安全事故专卷。对于扫描进入电脑的数字化的档案可以利用档案管理软件功能,按照内容所反映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编号,在电脑中组成各类安全事故虚拟档案集,需要制成纸质档案集的,可以将其打印出来。

三、以各类专题档案集为重心形成能对有效预防和解决安全事故有帮助的编研成果

1. 根据各类专题档案集,进行各类数据统计,形成基础数字汇编。按照档案集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重点做好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统计,包括发生的年份统计、月份统计、日期统计以及一天之内的具体时间统计,从而进一步分析:哪一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多,哪一年出现的安全事故最少,探寻出周期性的规律;月份统计中也是要注意到哪个月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多,哪个月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少,从而推理出安全事故多发性的月份;通过对日期和每日内具体发生事故的统计与研究,推理出具体日期和每日内具体时间发生安全事故规律性。此外,通过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人的个性材料的统计,推理出安全事故与什么样素质的人、什么样工种的人、什么样年龄的人以及接受何种培训程度的人有关。

2. 按照数字汇编进行研究分析,形成能对有效预防和解决安全事故有帮助的编研成果。通过对各种数字统计结果分析,确定出引起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种因素,主要包括时令、工作环境、人员素质、生产工具及所用产品质量等。通过分析你会发现:随着时间推移和季节的变化,往往会引起人的心理波动和改变,从心理角度讲,人过于激动,不管是喜悦还是哀愁,都会对矿井下工作人员的操作带来不利影响;工作环境简单,对于工作人员而言,发生事故的几率较小,相反,工作环境复杂,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压力较大,对于突发性事件发生,相对处理起来难度较大,由此,发生事故的几率较大;人员素质是发生事故的核心因素,无论是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还是处理突发事件应变能力,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受教育程度和所受培训的程度,都直接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工具和所用产品的质量,对于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也很关键,从数字统计分析上看,因生产工具和所用产品质量不合格,也会造成多起安全事故。通过探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规律,也就形成了相应的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解决和处理安全事故的编研成果。

四、将通过统计分析而成的编研成果结合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形成生动教材,在矿区进行安全事故宣传教育

通过对安全事故档案的统计与分析,将所形成的煤矿安全档案编研成果与各类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相结合,编写成较为生动的安全事故宣传教育素材。通过脱产培训、班前宣讲、班中休息讲故事等形式,将这些教育素材宣传贯彻到矿井各个岗位之中。档案工作人员既要做煤矿安全事故档案的收集管理者、又要做煤矿安全事故档案编研者和煤矿安全义务宣传教育者。

作者:赵伯亚

第5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与借鉴

摘 要: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与相关立法存在冲突,除外责任的设计欠合理,投保率低,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得以发挥,赔偿限额低,保障不足。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德国的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以及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可以为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一、我国食品安全及相关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的严峻现实

1.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企业作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营利性是其首要特征。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为了300%的利润,资本家们敢于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一些企业生产者不惜铤而走险。为了更多的瘦肉而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为了增加蛋白质的检测指数而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故因此频繁发生。这些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仅三鹿毒奶粉事件就造成6人死亡,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4万人[1]。

2.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只重经济效益,漠视食品安全;有的怀有侥幸心理,甚至铤而走险。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是由于行政监管体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收购的猪肉未经检测就直接加盖合格印章。三鹿事件发生后,对国产奶粉进行全面检查,22家奶制品企业生产的奶粉均添加了三聚氰胺[2],这说明质监部门疏于检测,给生产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制裁的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3.政府承受高昂的赔偿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若企业无力赔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政府便成为最终的埋单者。我国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中规定,无论哪一级事故发生,相应的善后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2004年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中,受害儿童的治疗费用全部由阜阳市政府提供,并承担了每个死亡婴儿家庭人民币10 000元的救济金支付责任[3]。另据媒体报道,政府已拨付约9.2亿元经费用于解决三鹿奶粉事件[4]。笔者认为,政府在事故处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待转换。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对食品安全的源头、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形成预警机制从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善后工作的重心在于惩罚致害人,协助受害人获赔,而非承担赔偿责任。

4.消费者获赔难

首先,公司资本往往不足以承担高额赔偿,而有限责任制阻碍了消费者向股东求偿。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企业仅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企业债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往往无力支付赔款,加上大多数企业未参加相关保险,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其次,消费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即使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仅保险公司有权选择赔偿对象,受害第三人并未被赋予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无法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再次,消费者难以举证,诉讼困难。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包装袋、销售发票等证据保存不全,客观上对消费者求偿造成了阻碍。最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有限。尽管一些情况下会有政府善后,但由于人数众多,政府往往是“一刀切”地定个统一的补偿额,且这样的补偿只是象征性的。

(二)现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不足

2008年7月,江苏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家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5],此举标志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正式兴起。然而,就该保险本身而言,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1.保险标的与相关立法存在冲突

我国并没有法律单独规定食品安全责任,其归责应以产品责任为依据,有关产品责任的归责问题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亦有类似规定。依此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现有普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为“过错责任”。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中第4条规定:“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大大限缩了保险赔付的范围,不能充分体现责任保险的应有功能。

2.除外责任的设计欠合理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将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六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其第7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排除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即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较未投保时更高[6]。但责任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分担责任人的风险,其主要功能还在于对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积极的保护。且纵观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数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列。如此保险,对消费者受害人和投保人而言有何意义?并且,“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判断保险人是否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对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7] 166故保险公司不能一概地将故意、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3.投保率低,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发挥

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8] 17,从而实现保险的功能。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从整体上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前提就是“团体共济”。这是因为,“保险是建立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具体法律关系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作为一个庞大群体中的一分子而存在”,“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结成共同团体,才能积聚足够的资金,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补偿。”[8] 9产品责任保险虽然早已在市场上推出,但投保率却很低。目前中国市场上,企业投保产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4%[9],其后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也不足10%。投保率低,事故发生后企业又无力赔偿,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保险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4.赔偿限额低,保障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一般数额较小,保险公司只在此限额内赔付。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规定,一年内保险公司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万元。但随着食品领域企业市场的不断扩大,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亦不断增大,低数额的保险赔偿无法弥补损失,一旦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功能难以实现。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通常是针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8] 187。

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一般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其次,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虽然存在商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10]。

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能实现有效的供给,造成食品安全行业企业发展运营风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质疑,政府承受着赔偿负担,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下,设立强制保险十分必要,其意义体现为: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其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团队,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埋单’。”[11] 137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益借鉴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而是以强制食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方式实施的。

台湾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台湾行政院卫生署于2007 年5 月2 日发布了卫署食字0960400307 号令,规定了保险的范围是:“食品产业发生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的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补偿。”并规定了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理赔为新台币100 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为新台币400 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 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100台币约合人民币21.5元)。

(二)德国的转基因食品强制保险

在德国,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法规定:不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其都须对转基因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须以投保责任保险为前提[11] 101。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食品业的保险直接归入产品责任保险进行承保,并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险在具体设计方面是灵活和复杂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对适用严格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强制保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11] 82笔者认为,我国虽已开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基于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与一般的产品责任存在差异,为突出其重要性,十分必要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开设。依前文所述,域外食品业的保险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分配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责任,同时规定的赔偿限额数额较大,有利于应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这些特征我国在设计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时可以借鉴。

(三)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强制保险中制度设计较为完善的一个险种,其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立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1.保费的厘定

我国的交强险的保费分为基础保费和浮动保费。对基准保费的确定采取从车原则,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被保险机动车分为若干类,每类适用不同的基准费率(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了浮动保费,“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基础保费区别对待,是因为不同类别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致损程度一般不同,依类别设定费率合乎实践需要。浮动保费的设计,有利于发挥保费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使被保险人安全驾驶。

2.追偿权

追偿权是减少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一般的责任保险免责事由,特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本不应由保险人承保,但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得以救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优先赔偿义务。”[7] 175但由此一则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二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追偿权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规定保险人在法定情形下的追偿权,有助于实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间的利益平衡。

3.社会救助基金

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定位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辅助制度,其宗旨是“弥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障阙如,周全受害人利益救济保险制度,保障特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

《条例》第25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四、结语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但是,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在中国目前状况下更具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2名死亡或重症患儿家长不接受主动赔偿[EB/OL].新华网,2009-01-23.

[2] 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结果公布[EB/OL].新华网,2008-09-17.

[3] 何永鹏.阜阳:劣质奶粉留下锥心的痛[N].中国消费者报,2004-04-23.

[4] 三鹿集团破产带来三悬念 谁来接盘充满变数[EB/OL].中国新闻网,2008-12-25.

[5] 杨曼.食品业应引入第三者责任险[EB/OL].人民网—市场报,2008-10-24.

[6]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0.

[7] 李青武.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6.

[8] 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

[9] 付希业.食品安全法:应该加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11-17.

[10] 谭湘渝,许谨良.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 究[J].保险研究,2008,(6).

[11] 郭锋,等.强制保险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责任编辑:张娟)

作者:温雯,范庆荣

第6篇:从小抓安全 避免大事故

2005年2月的一个寒冷夜晚,深圳南头城小学二年级学生袁媛正在家里写作业。到客厅打水喝的时候,发现父母双双躺倒在沙发上,厨房里有浓浓的煤气味。看到这情景,袁媛立刻联想到在学校学到的煤气中毒的知识。她临危不惧,按照学校教的知识,迅速关上液化气罐阀门,打开门窗,然后跑到室外用父亲的手机拨打110、120报警。这样,她赢得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将父母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派出所的民警很有感触:“这孩子的冷静和急救能力,就连不少成年人也望尘莫及!”

安全文化从娃娃抓起,经国内外教育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在国外幼儿园,由于游戏活动的时间比例较大,安全教育常常与生活相结合,让孩子们在游戏中自己体会什么是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学习安全技能。比如在消防安全教育中,孩子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自制一些消防用品模型,了解它们的用途。在角色游戏中,一些孩子表演救火队员,练习使用灭火器材,而另一些孩子则表演逃离火灾现场的人,练习逃生的动作或自救技能,如模拟着火时滚灭身上的火苗、用湿手帕捂住口鼻、趴在地上匍匐前进等。

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地方的中小学校,也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安全文化活动。例如福建省龙岩市建立起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专门设立了安全生产教育课程。教育基地设置了13个以安全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展示厅,通过教师讲解、图片说明、应急演练等互动方式,为中小学生讲授日常安全生产常识、消防安全常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现场自救互救以及紧急避险常识等,还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火灾、紧急避险等应急救援演练,让学生担任救援队员,亲身实践火灾来临时如何救援,以此不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长沙市民警有组织地在湖南省少儿图书馆幼儿园,用现场模拟的方式教给一批又一批小朋友文明交通安全常识。民警们通过直观展示交通标志来讲解交通法律法规,又与孩子们一起动手绘制交通安全标志图,让交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的知识以及小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在快乐的交流中渗入孩子们的心灵。汶川地震发生后,湖南、四川等省很多中小学校都组织了内容丰富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使学生们了解地震知识,学会在地震中逃生和自救。

为什么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效果好?瑞士著名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经过研究证明,儿童时期是心智成长和认知发展的最佳时期,儿童自幼即具备内发与主动的求知倾向。儿童时期是人一生当中最具可塑性的时期。在这个可塑的最佳时期,教授他们必要的安全知识,潜移默化地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引导,不仅满足儿童求知和探索世界的要求,而且在施教中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现代重大安全事故中,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能缺乏、违章违规操作等因素往往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今天的少年儿童将成长为明天社会的栋梁和主力军。可以想象,如果我们的孩子们都能像前面所提的袁媛小姑娘一样,具备安全防护、应急和自救互救的技能和知识,灾难来临时能够做到临危不慌,有条不紊地积极处理,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很多儿童发生事故的悲剧,还将大大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安全素质。今天的娃娃,在明天就是社会各领域的骨干,他们的安全行为,将为整个社会减少重大事故,带来和谐安宁。

早在2003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举办的“安全文化与小康社会”论坛上,就提倡“安全文化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进家庭,进报刊、进荧屏,进政策、进法律”,然而时至今日,我们身边还不时会出现儿童发生安全事故的现象。在此呼吁我们全社会都更加关心、重视少年儿童的安全素质教育和培养,从小培养他们关爱生命、注重安全的意识和理念,让正确的安全观伴随孩子们的一生,让小隐患不致酿成大事故,让我们的未来生活更加安全、健康。

编辑林 静

作者:王已琴 王玉震

第7篇:电力事故反思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反思电厂安全事故反思(xiexiebang推荐)

电力事故反思总结_电力安全事故反思_电厂安全事故反思范文

电力事故反思总结_电力安全事故反思_电厂安全事故反思范文

电力事故的发生是非常普遍的,预防电力事故可以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力事故反思总结,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电力事故反思总结篇1

“安全无小事”这句警醒我们的话在12月4日这天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不管是运行人员、检修人员还是基层管理工作者,工作中都必须从全局出发,从细处入手,越是细微的地方,越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能因为“这是小事”而放松警惕,“小事”同样要求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处理。只有这样,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安全。针对12月4日的事故,总结得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1.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流程办事。

省公司入主明星电力以来,给明星公司带来了新的管理形式和管理理念。但我们部分职工未及时跟进,没有做到清空思想,转变观念,做事仍然存在想当然,不负责任,随意操作。无视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源。制度犹如法律,制定出来后就要求我们共同遵守,流程是我们工作的过程,应等同于制度,同样要求我们严格遵守。不按制度执行,不按流程办事,就会出现差错,最终酿成事故。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技能水平

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必须对12.4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首先应加强自身对安全规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学习,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不越雷池半步。如典型的“两票三制”、“六要十二步”。规程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马观花;要结合我们工作实际,在学习的同时,组织相互讨论,明确自身工作中容易犯的各项规程规范条款,以便以后的工作加强注意,规范自身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行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其次,我们要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12.4事故体现出我们自身技能水平差,操作能力弱。我们必须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培训学习的力度。培训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自身综合素质的培训,二是义务技能的培训。自身综合素质的培训更多的是靠我们自己的自觉学习,多读书,了解各类文化知识,提高个人综合涵养;业务技能的培训既需要理论知识的丰富,更需要实际操作技能的锻炼,这两方面都需要我们主动学习。多看、多问、多练是提高我们操作技能的必要手段和方式(但练习必须是在有人监护,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既要熟悉分公司的接线方式,也必须对系统线路进行必要的了解。只有业务技能提高了,我们才能在处理事故时统筹安排,对故障设备进行关键点检查,及时发现故障根源,对症下药,避免事故扩大化。

3、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长期贯彻执行

结合我自身工作特点,作为安监员,为以后预防各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一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技能水平,曾强对设备的隐患排查能力;二要加强对人员的隐患排查。经常和各科室领导组织对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进行抽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形式,采取措施组织整改,检查整改效果,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对隐患的排查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早发现,早治理的原则,对未及时整改的,要求说明原因,做好备案,限期整改。从根本上保障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

4.加强事故演练和故障信息的共享

一是要加强班组对典型事故的学习讨论和演练。演练必须落到实处,不能纸上谈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实际操作。二是对事故及异常现象信息的分享。各个班组长应加强沟通学习,共享各类资源和信息。事故具有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特点,每个班组遇见的事故和设备故障都有不同之处,这就要求我们对各种事故的现象及处理过程进行沟通讨论,以达到信息共享特、共同提高的目的。

5.安全检查不能“简查”和“点到为止”

企业要生产必须保证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正如车间的几个大字:效益是立厂之本,安全是效益之源。12.4事故的发生,让我对自己的工作重新进行了审视:安全检查不是“简查”,安全检查不能“点到为止”。这既是对运行和检修人员的要求,也是对安全人员的要求。运行及检修人员必须根据自己的职责对分管设备管理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不能流于表面,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到“看、闻、听、摸”。安全监察人员同样得对人员违章、设备设施隐患和问题不能“点到为止”和“淡化”。“简查”和“点到为止”会使不少问题被漏掉,埋下隐患,留下一个个定时炸弹,导致事故的发生。

6.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俗话说就是找准自己的位子。各班组、各岗位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角色不清的现象,班长应该做什么,值班员应该做什么,特别是在事故处理中,更应该加以明确。12.4事故出现后,作为分公司的安全监察人员,我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前自己常常参加各项实际工作,这导致未尽到监察及监护人员的职责,同样是对自己工作职责的漠视,也是对其他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不负责任。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尽职尽责的做好安全员的各项工作;学习黑脸包公,以“三铁”反“三违”,发现一起教育处理一起,另外加强与班组安全员的沟通,确保日常行为的管理约束,让大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告别违章、确保安全”,使安全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12.4事故对三星团队的教训是深刻的,难以忘记的,但三星团队是一个团结协作的团队、是一个和谐、有冲劲、互帮互助、共同提高的团队,我们不会因此而沮丧,我们将以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满腔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走向新的起点,迎接新的辉煌!

电力事故反思总结篇2

目前我们组织学习了《××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6.6人身触电事故》,《昭通供电局6.14误操作事故》,《曲靖供电局110富源变电站6.24人身触电事故》的安全事故通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此三件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

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学习,在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中。此三件事故的发生,使每个员工的心里都十分沉痛,发生在他们身上,如同发生在我们的身上一样,沉痛的教训,只有认真思考,进行反思。

通过学习,体会如下:

1、三件事故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快当、存绕幸心理,怕麻烦,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2、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验电不挂接地线,无安全措施保障的情况下就作业,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3、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力差,而且在检查中只报喜不报忧,平时对设备管理又不到位消缺又不及时,判断缺陷又不准确,日常巡检工作又不认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风险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虚设。

5、在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安全学习流于形式。

通过学习我们反思很多、很多,我们应该深刻地吸取教训,对照《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反事故演练,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努力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无小事,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的成效。

电力事故反思总结篇3

安全第一,为避免事故发生,各级领导、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事故通报进行了层层传达落实,并要求深刻领会,反思深层次原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除了说什么痛定思痛而外,有可能还会说什么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其实不然,安全工作本身就没有期限性。发生这样的事故,反映了部分一线员工技能素质欠佳和安全意识淡溥。从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东西不是实测,只是估计。既然是估计这样可以,但为什么又为何不去估计也许会发生意外呢?这就说明了团队的建议只是形式而不是实质。因为施工的人有那么多,单凭经验来说,也许他们中有人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但他们认为自己岗位只管听从做事,不该提出的就不要提。怕提出来遭到他人反对,甚至于让个别的领导说自己多管闲事,反而对自己不利。要保证我们的工作万无一失,不要搞专权主义。而是要多同大家商量、多听取大家的建议。

人多力量大,话多麻烦多。好多工作,都是在你说我驳、你做我想、他建我听的点滴中得出的经验。不要怕人家话多,怕的就是人家不说。既然别人说出有问题,那我们不防按照别人的观点多想一下该不该要做。宁可多做一天,也不及抢在一时,这可是我们作为员工做事的唯一标准。要想预防工作中的危险,没有什么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按规办事,多法定夺。

总而言之,高科技发展的今天,要想做到事事都安全、样样有记录是很轻而易己的。但真正要达到做事既安全、过程又平安的局面,那只有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听听和采纳他人的建议。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文章阅读网:

第8篇:触电伤害、安全事故事故反思

9.24事故反思

“9.24”是乌鲁木齐供电段接触网工区发生的一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该事故是由接触网工未按照标准作业、违章蛮干导致的触电伤亡惨案,这次事故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同时也在供电行业中展开了事故反思的浪潮。

分析事故,让我得到以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安全第一,安全事故无小事的思想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当发生事故造成人生伤害的时候,再去追究事故责任为时已晚。安全之行应在小事做起,做好班前会的准备,做好防范危险点的预想,将电力检修作业中存在的不良习惯尽量消除。

二、规章制度掌握不够全面。尊章守纪是生命的第一道防线,违章蛮干不听指挥往往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作业过程中,经常存在麻痹大意、为图省事而节约步骤的现象,这种做法严重违章违规,员工不引以为戒极易造成人身伤害。

三、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作业未按标准化执行。业务水平的深浅影响员工素质和认知程度,业务知识的缺少、岗位职业技能的不熟练、作业的不标准将会在作业过程中留下隐患与安全风险,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四、自控互控没有紧密结合。自控与互控是加强安全的一道屏障,自控来源于平时的经验积累,自发认识本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控制。互控作为自控的补充同样重要,互控应做到敢做敢管,不能存在有老好人现象,并对于违章违规加以制止。

针对“9.24”事故发生的原因,我做出深刻反省,加强以下几点:

一、加强安全知识教育。结合自身职业特点,吸取多起事故案例教训,开展自我安全知识教育,不断学习、不断强化安全知识学习,取长补短完善自我安全意识,认清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树立起不违章、不蛮干、不会干请教别人怎么干的谦虚谨慎的安全思想。

二、加强职业安全规定的学习。针对职业特点,全面学习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并加以应用,做到按规章办事,按制度管理,按现场情况处理的原则保质保量安全作业。

三、加强标准化作业,认真执行监护制度。作业全程从开始作业到作业结束都按标准执行,不可有一丝松懈。作业过程中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两者呼唤应答,相互提醒,尽可能发现作业中存在的不足,共同降低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加强业务知识水平。多学多看,增强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虚心向老师傅请教问题处理办法,锻炼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于闲时补充新知识,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行业发展水平,提高自身素养。

和田供电工区

职工:

X年X月X日

上一篇:弱电智能化下一篇:生态室内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