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由于农业是世界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弱势产业”,我国又是世界公认的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保障农业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应走财政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特别是要注意依照WTO的规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制度,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农业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业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篇1:

河南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作为政策性业务的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河南省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促进河南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客观要求。综观国内外规避和防范农业风险的各种方法之成功经验,农业保险无疑是其中最有效、最直接、最稳定的主要方法之一。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河南农业保险在制度安排、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目标定位、发展模式等多个角度,提出了建立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构想。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一、引言

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而言,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工具;对国家而言,它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是经济分配的“调节器”、农民生活的“保障线”、国家社会的“稳定器”。

2004年,借当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东风,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启动。但真正形成星火燎原之势,却是2007年,我国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中央财政首次决定先拿出10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和湖南六个省区进行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试点,初期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等5个品种,当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1.94亿元,同比增长了6倍多。

2008年,中央财政的补贴规模扩大到60.5亿元,范围也扩大到1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了中国全部的粮食主产区,并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7个品种。当年农险保费收人达到110.7亿元人民币,同比翻番。根据保监会的统计,2008年,全国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保险业已支付农业保险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5.1亿亩,参保农户达6700万户;能繁母猪保险共承保4300万头,参保农户达1200万户次,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赔款累计达42.2亿元,受益农户覆盖1032万户次。上述数据均比2007年翻了一番。河南是农业大省,探索建立适应河南省省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对于预防和分散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动物疫病与外来物种入侵;对于河南农业运用“绿箱政策”参与国际竞争;对于分散政府救灾负担,建立市场救灾机制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河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河南省利用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起始于1951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始经营。1984年,重新开办农业保险,全省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得以全面恢复。以后险种不断增加,业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业务收入增长很快。就养殖业保险来说,除原有的牲畜保险外,还开办了生猪、奶牛、养鸡、养鱼、养貂、养兔、养鹿等各项保险业务;种植业除棉花、烟叶两个险种外,还开办了小麦收获保险及林木火灾、果木、花生、水稻、塑料大棚等险种。尤其是1991年河南省所创造的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曾经在国内很多省市推广,走在了国内农业保险的前列。

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属于农民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险组织,其思想主要体现在,使用农民自身的经济能力解决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以盈利为目的,所筹集资金的结余及增值作为全体会员的风险准备金。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办县以下的农村各种财产险、责任险、种养险等保险业务;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为富裕后的农民试办人身、计划生育等保险业务;结合防灾、科研开展农作物防雹、增雨、防治病虫害、植物保护、家畜家禽检疫、防疫,优良品种及农业新技术推广等项保险业务。互助会设立县领导委员会,其中包括各职能部门及农民代表。互助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县支公司内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农村互助保险中既是设计者,同时也是农村互助保险的组织、推广和具体经办者。其与农村互助保险的关系主要是组织与代理的关系、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关系,同时承担30%的分保和后盾工作。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农村互助保险彻底摆脱了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单独经营、商业性的局面,把农村保险转变为农民群众之间互助互济的非盈利、非经营性的保险体制。

二是由于其是互助基金,属于农民互助性質的组织,不具备盈利性。在遇到灾害时,互助会可以使用互助基金进行灾害补偿,不但可以动用互助会利息而且可以动用本金,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原来风险基金在使用上的种种限制。由于其非盈利性,也争取到了政府对于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免于纳税的优惠政策,为基金的积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以县为单位核算,结余留存当地,归全体会员所有,真正建立起了“相互联系多层次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由于农村互助统筹保险范围已经超出了农业保险的范围,以农村为范围核算,以财产险的盈余补贴农业险的亏损,在区域范围内实现了“以工补农”、“以险补险”。

四是在进行统保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签单,由于存在同一个地区其个体的产量与总产量不一定完全正相关,必然会出现按全乡平均亩产量不该赔款,而个别村、户实际受灾严重时需要赔付的问题。统筹办法规定,凡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乡(镇),保险期终止时,可按当年该乡(镇)实收保费的15%-20%作为无赔款优待返还到乡(镇),用以解决全乡(镇)范围内达到承保产量而部分村、组受灾达不到承保产量的实际问题(俗称“打补丁”),这种问题也与国外进行县级统保中出现的问题相类似,而农村统筹互助会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国家对于分保、免税、补贴三种形式的互助会给予扶植和支持,河南省对农村互助保险免征全部税、费。同时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实现“统保”等问题上给予大力的支持是使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得以成功的关键因素。

然而,1998年后,和全国其他地区农业保险的萎缩一样,河南省农业保险也急剧萎缩。2003年至2005年,中国人保在周口、新乡、南阳和商丘等市开展棉花、小麦和其他农作物种植保险,3年累计取得了363万元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316万元,赔付率达到87%,超过70%这个分界点(据统计,一个保险产品的赔付率超过70%,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做赔本买卖)。正是这种高赔付率的存在,使得河南投身于“三农”市场的保险机构独木难支,严重影响了其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积极性。目前在河南省,真正意义上的“农业险”并不存在,原来有的部分业务也逐渐消失了。同时作为我国农业保险重要模式之一的互助统筹保险也随之失败。

(二)河南省农业保险互助统筹模式失败原因分析

从内部原因分析,在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改制以后,其以效益最大化的盈利性企业的特点更加突出,而对于农业保险30%的分保其风险也相当大,并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分保部分并没有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因此,其从事风险复杂、赔付率较高的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有所降低。不久河南省取消了农业保险处,从而使这一组织形式失去了依靠。

从外部原因分析,由于市场经济的力量不断增大,政府在生产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弱化,同时其对于农业保险所需要的统保的支持力度大大降低。统保是在目前技术等条件下,尤其对于大宗农作物,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逆向选择以及解决农业风险巨大、承保面必须宽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较重,加之,将农业保险的收费和乱收费项目混为一谈,导致统筹无法进行,从而导致了这种保险形式的“流产”。而由于当地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性质认识不清,将农业保险业作为乱收费项目对待。这也导致了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所依据的条件发生了动摇,既没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进行统保更加困难,而按户进行承保,又使得保险的成本急剧增高,从而使这种以成本保险为依托的低保障形式难以实现。

三、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策略的探讨

(一)关于河南省农业保险模式种类的选择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模式有很多种,但并不是每种模式都放之四海而皆准。各种保险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没有一种模式可以作为普遍适用的教条。河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显然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根据河南的经济和保险发展水平,以及农业风险状况,河南农业保险不能单纯采取保监会推荐的某一种模式,而只能综合使用几种模式。比如采取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模式,财政支持不足,将使农业保险处于“不保不亏,多保多亏”的状态;采取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者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则需要财政提供强大的支持,这是河南财政难以承受的;而单纯依靠农民互助保险,在河南这样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农民收入又不高,一旦遇到普遍性的严重自然灾害,这种合作制所提供的保障将会杯水车薪,意义不大。因此,河南农业保险应由商业保险公司以统保方式经办,以减少行政开支;依靠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降低费率;实行“大农业险”,以险养险,以弥补亏损;实行共保和免赔额(率)方式,以降低损失率和赔付率;逐步发展,以缓解财政压力;发行债券,以应对巨灾风险等保险模式综合使用。

(二)河南农业保险模式的实施策略

要发挥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其发展策略是实现政府、保险人和农民的良性互动。

1 政府“补足”农民利益,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1)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创造基本农业保险需求。

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在农业保险需求方面,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期应积极拓宽渠道帮助农民参保。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灾等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减少对非投保者的外部效应,并增加和壮大保险基金规模。当然,河南农业保险的标的和险种确定,主要取决于河南农业的实际状况和风险状况。具体的险种可包括小麦险、玉米险(如产量险、火灾险、制种险等)、养殖险、经济作物种植险等。这些作物遭受的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是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应当把主要自然灾害作为可保风险,否则,农民投保农业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2)给投保农民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财政高度补贴型的保险制度。由于农民保险利益的正的外部性,完全由农民来负担保险费不合理,政府必须对外部成本进行一部分补贴。在实践中,政府可以将粮食风险基金、农业生产性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等一部分直接补贴作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可有效放大补贴功效。

(3)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

农业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时间和空间高度相关,往往波及面广,损失额大,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风险。政府要逐步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在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

(4)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激励农民保险需求。

农业保险不是任何一个机构能够独立承担的事业,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某些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有效整合各种支农政策资源。各地政府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条件来制定保费补贴水平,在政府财力雄厚的地区,可以采取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

2 农民努力争取保险利益。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方主体,农民应该承担义务并获取经济利益,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做出理性选择。

(1)加强保险意识,分摊保险成本,获得保险利益。

农业保险能够给农民带来补偿利益、预期利益,政府正在实施各项政策,补贴农民的外部成本。保险人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将会有效增加保险供给。因此,农民投保农业保险,运用保险机制转移农业风险将是大势所趋。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应根据农业保险的费率缴纳保费,组成保险基金的基本部分。同时,寻找途径向外部分摊保险成本,从而使保险义务与权利更加匹配。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政府补贴农民一部分保费,另一个则是农民将一部分保险费通过市场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业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农产品价格转移。农民先缴纳全部保费,然后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移出去。

(2)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降低保险成本,维护农民利益。

农业合作社主要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以能人为核心,联络若干专业农户,每户投资入股,组成紧密型的股份合作制服务经营组织;第二种是以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为龙头,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联合体;第三种是以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载体,组建为农户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其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组织专业合作社取代单个的农户投保保险,可增强与保险人谈判的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另外,作为团体保险投保也可降低保险成本。目前上海市农村专业合作社中,农业保险投保率已近40%。

(3)建立保险合作社,降低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节约保险成本。

同目前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相比,保险合作社是保险发展史上更原始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非盈利的保险人。保险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被保险人只能是社员。社员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力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社员为条件,但社员却不一定必须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关系的消灭既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也不丧失社员身份。

3 多策并举解决保险公司的“双高”问题。

“双高”是指“高赔付率和高成本”,二者共同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解决高费率问题需要多方协作,多管齐下。可供选择的方式主要有:

(1)統保。

要求一个区(县)或一个乡(镇)范围内,所有同类的单位共同参加保险,若投保比例不足,赔偿则按棚应比例计赔。这既能增加农业保险的役盖面积,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有效防止保险的逆选择,又可以减轻农业保险展业的工作量,利于在减灾、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上统一标准,统一手续,以缓解农业保险工作人力与财力上的不足,也便于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统保政策和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是有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

(2)共保。

实行与科技部门联合共保、利益共享、责任共负、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关系,使科技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效地结合,有利于做好承保、理赔和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降低损失率和赔付率。

(3)多样化承保。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情况、经济条件及经营状况,自行确定法定保险责任外的保险范围和保费标准。

(4)以险养险。

以其他赢利险种来弥补普通农业险种。

(5)设定免赔额和免赔率。

实施有效的灾前预防、灾后及时施救查勘是降低农业生产损失率和保险赔付率的有效手段。但风险防范、灾后施救工作必须要农民积极作为,农民能否积极作为,关键在于其与农民自身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因此,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和免赔率,把农民的自身利益与风险损失直接联系在一起,将大大提高农民对风险防范和灾后施救工作的主动性。

(责任编辑:张艳峰)

作者:杨卫东

农业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篇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由于农业是世界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弱势产业”,我国又是世界公认的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保障农业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应走财政支持型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特别是要注意依照WTO的规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制度,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关键词:农业保险;供给;有效需求;农业保险公司;专项基金;财政支持

文献标识码:A

作者:马素玲

农业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篇3:

规模经营主体与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研究

摘 要:近期,财政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顶层设计迈出关键一步,农业保险进入高质量创新发展的新时期。目前很多专家学者从顶层对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分析,从政策目标、市场竞争、保费补贴、产品体系、风险分散等方面提出了宝贵建议。从基层操作来看,规模经营主体仍然是农业保险高保障体系和高质量服务领域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迫切需要收入保险、价格保险、保险+期货等多层次风险保障的主体。该文依据国元保险规模经营主体经营数据和工作情况,对农业保险政策、环境、需求、成效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了规模经营主体种植规模、管理经验、经营目的与赔付结果之间的关系,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对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开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管理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with large scal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1 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 規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政策环境不断变好 近年,国家逐步加强农业保险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2018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加快试点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和“保险+期货”试点;2019年1月,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2019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农户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银保合作产品;2019年10月,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保障水平,拓宽保险领域。加上每年中央一号文件,近两年国家至少印发了7个关于运用农业保险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从提高规模经营主体保障水平,降低规模经营主体市场风险,提高规模经营主体信贷水平,完善规模经营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规模经营主体粮食生产量身打造了一套保障体系,可以看出国家对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视程度。

1.2 规模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需求程度不断提高 农业保险经过10多年的发展,自然风险保障功能充分显现。从参保面积来看,随着土地流转率的不断提高,规模经营主体每年参保面积不断增加,从国元保险在安徽的经营数据可以看出,2019年规模经营主体的承保面积已占到承保总面积的20%左右,部分地区已占承保总面积的60%以上,从2015年开始,每年的大户增速达10%以上。从参保积极性来看,通过公司分级抽验电话回访,随机抽取5000名规模经营主体数据,其中4772名表示农业保险切实发挥了巨大的补偿作用,3340名农户表示可以再提高保障水平,并希望能够购买价格保险或收入保险等来保障市场风险。

从图1可以看出,南方地区购买高保障险种期望高于北方。通过分析,南方地区耕地地块质量、灾害发生程度、土地流转管理经验、品种质量和粮食市场价格均低于北方,由此可以分析出,不同风险区域的规模经营主体已形成通过购买不同农业保险来抵御风险灾害的习惯,也反映出规模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依赖。

1.3 规模经营主体保险补偿成效明显 对2016—2018年规模经营主体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农业保险对规模经营主体补偿成效明显。一是补偿力度很高,2016—2018年3年赔付率均超过100%;二是补偿范围广,2016年理赔户次占承保户次比例为97.68%,2017年为84.4%,2018年为85.97%;三是补偿对象精准,2016年安徽发生罕见的洪涝灾害,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达235.11%,理赔户次占比为97.68%,其中单户最高赔款300多万元,充分体现了农业保险重灾重赔、无灾不赔的特点,将补贴资金用在刀刃上。通过分析,每年预计有近7000名规模经营主体依靠农业保险赔偿进行持续经营。

2 规模经营主体与农业保险相关分析

2.1 规模经营主体从事种植目的分析 通过多年实地调研了解,规模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目的不尽相同,绝大部分规模经营主体以种粮卖粮作为目标,但也存在极少数为了争取国家项目补贴的规模经营主体,靠国家项目补贴维持经营,这就容易导致其种粮态度不积极,对种粮过程疏于管理,对产粮结果不关心,甚至存在一些没有种植经验的“投资者”也参与其中,最终不但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也造成耕地和资源的浪费,对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2.2 规模经营主体的管理经验分析 除自然风险以外,规模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对粮食产量有着关键的影响。丰富的管理经验,齐全的人员配备,先进的种植技术以及应对灾害的相关措施均决定着规模经营主体的粮食生产质量。图2是对3000个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种植年限和赔付率的分析。由图2可以看出,种植经验1年和5年的大户,賠付率有着显著的区别,5年以后赔付率趋于稳定,甚至有一些上升,说明种植经验对规模经营主体赔付率有着显著的影响,而且是随着种植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然后进入一个平稳状态。

2.3 规模经营主体种植规模分析 规模经营主体的种植规模对赔付率也有很大的影响,图3是对全省单季30730个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统计分析。由图3可以看出,赔付率随着农户种植规模的增加呈正态分布,3~13hm2规模经营赔付率较低,33~66hm2赔付率最高,高达130%,200~666hm2以及666hm2以上这种大型种植企业赔付率较低。说明3~13hm2的农户,因为其种植规模小,相对比较容易管理,投入的人力物力都在可控范围内,受灾时也能够第一时间进行自救,因此赔付率较低;33~66hm2的农户种植规模大,管理方式和小规模经营主体种植截然不同,平时的管理不善、大规模种植经验欠缺、受灾时人员不足,都会导致减产减收,因此赔付率较高;666hm2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基本为当地的龙头企业,有着成熟的管理、种植水平和规范标准化流程,能够抵御和化解一定风险,具有很强的抗灾能力,因此赔付率相对较低。

3 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目前主要粮食作物基本险的保障水平是保物化成本,保额较低,一般每hm2只能赔偿4500~6000元,无法完全覆盖农作物的生产价值,农户完全依靠农业保险赔偿的话一定会造成经营亏损,在这种补偿模式中,农户是以粮食生产为主,补偿为辅。随着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规模经营主体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市场风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也意味着某些险种的保额将会达到农户种植产量收入水平,在这种保险保额和种植收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前期管控不到位,过程缺乏监管,理赔不精准,就很难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因为农户不需要投入必要的管理、人员、物力、经验等成本,只需要收获时按照减产程度索取保险赔偿,但这样不仅没有发挥农业保险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还养成了农户种“懒汉田”的习惯,对农业保险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2 高科技手段运用深度和广度仍需提高 目前无人机和卫星遥感已经成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重要手段,但是通过近几年的卫星遥感和无人机损失测定试点,发现现阶段的遥感、无人机技术仍需要完善,不同机构的测定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受灾农作物来说,遥感模型的设定、参数的提取、遥感拍摄的时间以及后期分析指标均会对最终的损失情况产生影响。

4 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分析

4.1 高质量发展需与规模经营主体匹配 高质量发展会伴随一定的道德风险,往往会对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先决条件应该是具有高质量的规模经营主体,保险保障的对象也应该是坚持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规模经营主体,而不是那些钻国家政策“空子”、种“懒汉田”的规模经营主体。因此,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建立准入机制,由农业相关部门、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管理经验、历年赔付情况等指标,确定可以参保的规模经营主体,对于种植目的不纯、历年赔付率畸高的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其参加高质量农业保险。

4.2 高质量发展需与高科技手段运用匹配 科技手段运用将成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决定着农业保险的精确承保和精准理赔。目前虽然保险公司均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承保理赔,但由于时间性、空间性和参数模型不一致,定损结果往往并不精准。因此高科技手段运用最好由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框架标准,然后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风险而异的设定参数模型,每个地区的遥感数据测量标准应统一,并结合保险公司地勘实现精确承保、精准理赔,推动高质量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4.3 高质量发展需与风险区划匹配 与中央政策性基本险广覆盖不同,高质量农业保险针对性更强、保额更高,因此高质量农业保险的保额和费率应进行风险区划。可以根据灾害发生频率、农户种植规模、经验等参数设定保额和费率。通过规模经营主体理赔分析可以看出,种植规模在6~13hm2,种植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其费率可以适当调低;种植规模在33~66hm2,种植经验只有1、2年的规模经营主体,其费率需大幅提高。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区划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动态调整保额和费率,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健康、稳定的开展种植活动,确保高质量保险更好的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4.4 高質量发展必须与保险公司专业性匹配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执行者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性直接影响农险高质量发展的程度。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与商业性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高质量农业保险更是对目前农业保险的全面提升,也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挑战。只有健全的服务网络架构、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大量的农险专业人员、优质的服务水平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才能将高质量农业保险做细做实,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将惠农效益和风险保障功能充分发挥。

5 结语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除了政策支持、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协同推进外,规模经营主体的自身素质、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以及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也十分重要,尤其是规模经营主体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种植态度,对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合理的划分规模经营主体,制定相应的动态费率调整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专业水平,才能确保高质量农业保险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辉.农业保险既要广度,也要深度[N].福建日报,2019-11-28(003).

[2]庹国柱.“扩面、提标、增品”是不断递进的发展方向[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11-22(006).

[3]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J].前进论坛,2019(11):22. (责编:王慧晴)

作者:张福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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