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

2023-07-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约定1

共同约定行动总结1

怀柔区总工会

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工作总结

200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怀柔区总工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工会常规工作相结合,安排了系列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活动,实现了“五结合一突破”,全区建会企业90%以上开展了“共同约定行动”,现将情况回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协调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需要,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的需要,在由这场国际金融危机而引伸成持续时间长、波及面广、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环境下,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是工会组织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分担企业负担、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体现。为组织开展好“共同约定行动”,怀柔区总工会成立了由工会主席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了年初有计划,每月有汇报,年终有检查验收考核的工作机制。

二、化整为零,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工会的常规工作结合起来,做到贯彻落实精神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实行项目工作法,逐项落实。

一是把“共同约定行动”与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工作相结合。集体合同与工资协商关系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否稳定、工资水平的高低。我们抓住集体合同与工资协商工作,推进企业与职工签劳动合同,上保险工作,大力推进工资增长的共决机制建立,保工资收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9年,共签订114份集体合同、工资协商以及女职工专项合同的备案审批,全区共签订集体合同415份,覆盖企业415家,覆盖职工28581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合同的348份,覆盖职工18532人;其中,专项合同252份,覆盖职工13275人。工资集体协商率达到90.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已经纳入到集体合同中,成为专章,覆盖率达到100%。

二是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创新当主力,建设新怀柔”劳动竞赛相结合。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利用开工不足的间歇加强职工技术技能培训,3.3万多名职工进行了新知识培训,5000多名职工掌握了一门新技能或新技术。围绕“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建设京郊经济强区”这一核心,继续深入开展经济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全区600多个单位,近4.8万名职工参与活动。全年共组织行业性技能大赛10场,各类竞赛360余场次,创新新技术、新工艺300多项,职工技术攻关160多项,创效益8000多万元,职工提合理化建议4600多条,采纳2800多条,创效7178万元。同时,组织职工参加了全国第三届职工技能大赛北京赛区选拔赛。广泛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和首席员工制度。共聘用首席员工45人。对26名优秀首席员工进行了表彰。建立32家职工技协组织,为抓好职工技术协作、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活动搭建了平台。同时,进行了两个“职工创新工作室”的试点工作。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的发展建设。

三是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相结合。坚持一年两次的“民主日”活动,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资增长问题、企业裁员问题、兼并破产重组等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特别坚持非公有制企业的裁员必须坚持通报工会组织、上报劳动部门批准,规范运作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争取权利的同时,大力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引导职工发挥主力军作用,在职工中广泛开展提案建议活动,通过职代会活动,共征集上职工提案建议4835条,被采纳2623条,预计创造经济效益5150.3万元。全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活动率达到100%,非公有制企业活动率达到95%。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企业经营者的认可与欢迎。

四是把“共同约定行动”与送法下乡工作相结合,积极向企业宣传政策,送去优惠政策。8月5日,总工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在杨宋镇组织召开了由企业经营者、各镇乡、开发区、企业局公司工会主席参加的《促进就业劳动政策培训暨送法下乡》现场会,宣讲北京市、怀柔区在促进就业方面新出台的政策,送去了相关的书籍资料,把国家与地区的优惠政策及时送到企业的手中。现场会后,其他镇乡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劳动部门负责培训的这一活动拉开了序幕。全年共开展普法宣传、送法下乡活动36场次。就业优惠政策惠及城镇户口的职工200人,涉及企业86家;惠及农村户口的职工2519人,涉及企业264家。

五是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北京市双爱双评先进企业”活动相结合。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建设,“职工之家”创建与“双爱双评”企业争创活动。对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表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对于有创争实力的单位,给与重点指导帮助。2009年,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单位达到企业总数的50%以上,09,又有11家单位通过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公示阶段,进入市级先进单位的上报阶段。两家单位获得“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一家单位获得“北京市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典型引路活动,促进了企业对职工各项权利的落实工作。

六是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新突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手段,也是落实“保稳定”的有效措施之一。

首先是建立健全了全区劳动争议调解五级网络,充分发挥其劳动关系预防、预警、预测、预报的作用。对于发现的争议苗头及时介入处理。全区共开展劳动争议信息员培训5场,培训142人次。共解决群体性争议苗头8起,涉及职工309人,取得了预期效果。2009年8月,又在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投资50余万元,建立怀柔区职工服务(帮扶)大厅和劳动争议调解室,为全区职工提供信访接待、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等5大项30余小项的服务,开通了“12351”职工服务热线。

其次是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工作,方便职工、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北京市总工会对怀柔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先后在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大会和市总工会十二届二次委员(扩大)会上作书面发言。

第三,建立区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配备专业队伍,实现专业化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作为我市首批8家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试点单位之一,截止2009年底,调解中心从仲裁部门接转案件71件,对50件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36件,涉及金额33.6万元。接待咨询86人次。同时,发挥我区劳动争议调解五级网络第三级(镇乡、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力量,组织参与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共参与8件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其中6件调解成功。调解工作促进了劳动争议双方依法协商解决争议,减少了仲裁、诉讼,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项目化运作,“共同约定行动”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2010年,我们计划在此基础上,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双百双规范”、职工权益维护年、行业性职代会、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工作上水平。

怀柔区总工会 2010年1月28日

第2篇: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仲裁条款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如何,是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程序能否合法、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尽管仲裁协议的本意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却可能由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而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最初意愿都化为乌有。

实践中,为了尽快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预先设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选择仲裁,又可以选择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争议解决条款内容约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向选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解决这类条款中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成为首要问题。

就此,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仲裁法实施后亦曾以个案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在有据可查的几次请示答复中,最高院对此类条款中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均给出了否定的意见。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8日《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表示,“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尽管如此,关于此种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仍然存在。鉴于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认为,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申请仲裁又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管辖。这条条款赋予当事人通过程序选择权的方式确认了这类条款中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着不一样的做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从近两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仲裁协议有效。该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内容已经具备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成立有效仲裁协议的三要素,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在此前提下,就仲裁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的先后关系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为仲裁程序优先说,即冲裁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协议选择而启动的,而法院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需要特别约定的冲裁程序应优先于无需特别约定的诉讼程序。另外一种思路则为程序平等说。该说与《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观点一致,认为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可以就冲裁或诉讼选择其一。如果双方既选择冲裁有选择起诉的,则按冲裁或者诉讼立案的先后确定处理程序。

2、仲裁协议无效。该观点认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排除司法管辖。因为争议条款同时存在仲裁与诉讼,这种并存的约定说明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应该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不能一律认为仲裁协议无效。该观点认为,不能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可以选择仲裁又可以选择诉讼就否认了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从而作出认定。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意思之间,其认可了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我们小组更倾向于第三种说法。评析如下:

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都过于绝对。

1、认为仲裁协议有效之说,虽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当纠纷发生时,不加以判断的当然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存在着剥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之嫌。或许可以说是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经规定可以选择仲裁,所以,这样就可以明确的推导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随着纠纷的发展,当事人认为选择诉讼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这种情况下,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便成了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思表示的一道障碍。

2、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之说,虽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可以选择仲裁又约定了可以选择诉讼,但这并不能否认了当事人有在纠纷发生时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所以断然地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从表面上看,貌似只是一份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实质上,这更像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一种博弈。

至于我们小组更倾向的第三种说法,即认为既约定可以选择仲裁又约定可以选择诉讼的仲裁协议不能认为一律无效,应该存在例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直接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充分的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三项规定,其中就包括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同时存在仲裁与诉讼的条款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就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说,当事人就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均是真实明确的,都是其意愿的体现。所以说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诉讼,就否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其次,当事人既约定仲裁有约定诉讼的情况下,约定仲裁和约定诉讼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二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无论最后当事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在当事人的意志之内的。而且在实践中,当事人并不可能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但这并不影响其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约定两种以上的选择方法。所以说,有关解决纠纷的争议解决条款虽然约定了诉讼,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认了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或者丧失效力。

再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其紧接着却以但书的形式补充: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至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从但书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申请仲裁的行为提出异议,就说明其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利的放弃,也算是对申请仲裁的一种默示认同。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了一份具有明确的想要仲裁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这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为异议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既然当事人对这类从一开始仲裁效力就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那么就说明这时候当事人双方是无法达成合意的,这时候就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受理了。

最后,是关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应该明确排除司法管辖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文所说的排除司法管辖是在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排

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不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时应该明确的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该协议才有效。这既符合各国的仲裁通说,又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程序选择方面的意思自治。

综上所述,我们小组认为在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应从尊重当事人缔约时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一个充分的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如《解释》第七条所规定,存在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不明确的,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加以确定的,这时候但书的内容就是法律给予当事人再次意思表示的最好体现。或许当事人会以自己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来抗辩自己当时在订立合同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这种行为,但当事人应该为自己这种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负责,这并不能成为他们这种“鱼和熊掌兼得”的心理的抗辩理由。就像仲裁的精髓一样:意思自治贯穿着整个仲裁程序。这正好也说明当事人应该为自己这种意思表示而自己负责,没有人会为他们买单。

其实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立法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对于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条款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与否的认定,可以反映司法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仲裁制度、在多大范围内对仲裁制度适用“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司法对当事人在仲裁选择中持宽松的支持态度,则认定上述条款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应无障碍;如司法对仲裁管辖成立持严格的管制态度,则上述条款不能成立有效仲裁协议也就理所当然了。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定位以及相互间关系的确立应与国家的整个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与现实相协调,也同样必须考虑一国未来制度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直接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充分的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第3篇:业务约定书-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业务约定书

索引号:

甲方:××××公司

乙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名称填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核目标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的法律法规编制的[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名称填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具体为:

1.审核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各项工程建设支出是否合法,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未完工程、未建工程和报废工程。

2.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5.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二)审核的目标是对甲方编报的初步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上述审核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及建设成果发表审核意见,为甲方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提供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可靠的内部控制系统,保护资产的安全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确保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实、公允地反映XX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XX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核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核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核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出具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为甲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核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核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乙方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乙方的审核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报告。乙方应于20××年××月××日前出具审核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核收费

(一)本次审核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核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的审核费用,其余款项于[审核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三)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核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核费用。

(四)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核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核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本次审核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核报告的使用

(一)乙方向甲方致送审核报告一式××份。

(二)本次审核仅为甲方[报告使用目的]使用,甲方有责任确保审核报告的合理使用,未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任何因审核报告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

2、

四、

五、

八、

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核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时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核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核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核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核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 ,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解决方式: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

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公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010-88018766 传真:010-88018737

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乙19号华通大厦B座

邮政编码:100044 (

第4篇:曾经的约定

倒映在忘情的湖心 若能倒回

还会不会

将青丝换一生青灯随 一念无悔

几番曲折也是醉

情到深处才懂你的伤悲 西去的路很远 过往的是云烟

谁留住恍然间才发现 寻寻觅觅 不能忘记 我们曾经说好那个约定 当时的月明 悠悠一片云 忘不掉这一份情 一念无悔

几番曲折也是醉

情到深处才懂你的伤悲 西去的路很远 过往的是云烟

谁留住恍然间才发现 寻寻觅觅 不能忘记 我们曾经说好那个约定 当时的月明 悠悠一片云 忘不掉这一份情 寻寻觅觅 不能忘记 我们曾经说好那个约定 当时的月明 悠悠一片云 忘不掉这一份情

第5篇:预告登记约定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 乙方:

因乙方所购买 白沟友谊路东方帝景小区号楼单元 要在放款前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竣工后,按规定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对此,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及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后,由开发商通知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不得违约。

3、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

乙方:

年月日

第6篇:特别约定:

一、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工资按保底计算。

二、如在一个月内提出离职,工资按如下方式结算:

1、7天内离职(含自动离职、开除、辞退)不结算任何薪资。

2、8天以上,15天以内(含)离职的,按保底工资的50%结算。

3、15天以上,30天以内离职按保底工资的60%结算。

在一个月内离职的如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公司,按保底工资结算。

三、做满一个月以上提出离职的,工资结算方式:

1、即辞:指当天提出辞职当天就要求离职的(事由诸如:不适应、生病、有急事、丧事等),按保底工资的60%结算。

2、提前7天---15天书面提出辞职的,按保底工资的80%结算。(如在此时间内公司招到人员接替其岗位,按保底工资结算)

3、提前16天--28天提出辞职的,按保底工资的90%结算。(如在此时间内公司招到人员接替其岗位,按保底工资结算)

四、在无法满足该岗位正常的水平要求时,必须接受调整岗位的安排。

五、以上,如被辞退者,则按保底工资的80%结算工资。

(说明其满足不了该岗位的一般水平要求,如经常性出错、或无法独立操作、或速度太慢、或理解能力有限等原因给正常工作带来影响)

特别约定:

一、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工资按保底计算。

二、如在一个月内提出离职,工资按如下方式结算:

1、7天内离职(含自动离职、开除、辞退)不结算任何薪资。

2、8天以上,15天以内(含)离职的,按保底工资的50%结算。

3、15天以上,30天以内离职按保底工资的60%结算。

在一个月内离职的如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公司,按保底工资结算。

四、做满一个月以上提出离职的,工资结算方式:

1、即辞:指当天提出辞职当天就要求离职的(事由诸如:不适应、生病、有急事、丧事等),按保底工资的60%结算。

2、提前7天---15天书面提出辞职的,按保底工资的80%结算。(如在此时间内公司招到人员接替其岗位,按保底工资结算)

3、提前16天--28天提出辞职的,按保底工资的90%结算。(如在此时间内公司招到人员接替其岗位,按保底工资结算)

四、在无法满足该岗位正常的水平要求时,必须接受调整岗位的安排。

五、以上,如被辞退者,则按保底工资的80%结算工资。

(说明其满足不了该岗位的一般水平要求,如经常性出错、或无法独立操作、或速度太慢、或理解能力有限等原因给正常工作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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