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合同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始终,对规范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具有统领作用。本文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对合同诚信缺失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诚信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诚信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1: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分析与解读

摘 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最为主要的作用是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而诚信原则,最初仅在私法领域中适用,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此项原则在行政法上也得到了认可。基于此点,本文首先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作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解读。

关键词:行政法;诚信原则;作用

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作用

(一)起源

诚信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当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法和诉讼法两个方面。经过不断地传播,此项原则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早期的诚信原则是一种道德标准,随着逐步发展,其现已成为民法中“帝王条款”,它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随之确立。

(二)作用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它的适用人群为所有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中,诚信原则作为一般原则,其主要起到指导、协调、补充和解释的作用。由于当前的诉讼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为避免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需要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诚信原则。对于行政法这一领域而言,成文法进行调整的范围要更加广泛一些,因成文法规范的对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从而使得法律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加之成文法调整的对象全都处在变迁当中,这样一来,部分既有的法律会形成无法应对的现象,由此会造成行政部门和法院找不到适用的裁判标准。此时,诚信原则便会以补充法律欠缺的角色出场,对原理方面的问题做出解释,其补充和平衡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彰显。

二、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在行政法领域中,对诚信原则进行应用时,除要了解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次序之外,还应掌握适用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使该原则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一)适用范围

通过对近代具有代表性的德、法两国民法典进行研读后发现,诚信原则只在债权法的范围内适用,不适用于其它的民法领域,并且该原则只适用于债务人,却不适用于债权人。瑞士的民法典作为现代民法的标志,它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基本覆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并对全部参与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厦门大学法学院著名的教授徐国栋,在对各国民法典进行深入研究后,提出如下观点:他认为,应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之变为民法的主要原则。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因如此,对政府的法治要求,应当高于普通公民,并高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鉴于此,我国的行政法有必要将此项原则作为对所有行政活动进行约束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次序

在行政法领域中,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对其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该原则与其它原则的适用次序。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所有法律原则之间均具备一定的逻辑关系,主要体现在一般与特别这两个方面上,从原则的适用角度上讲,特别要优先于一般,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特殊原则可以适用,就必须先优选适用,若是没有可适用的特殊原则时,则可适用一般原则。由此不难看出,特殊原则始终凌驾于一般原则之上,而一般原则仅仅是一种补充。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原则相当较多,如合理原则、正当原则、法律优先原则等等,与这些原则相比,诚信原则的适用次序如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与行政法中,诚信原则是这两部法律所共用的原则,从这个角度上看,可将该原则归入到一般原则的范畴,而行政法中的其它原则基本都是专有的原则,由此使得这些原则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并不在优先考虑的范围内,只有当专有的原则无法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时,才会适用诚信原则。

(三)适用例外

在行政法领域中,对诚信原则进行应用时,会受到其它法律原则的制约,下面对该原则的适用例外进行解读。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后发现,其中存在大量制约诚信原则的规定,如行政许可法對行政许可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变化时,为使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有权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失信,但其代价是对无辜的相对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维护公共利益时,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会受到制约。在此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在适用上会受到制约,但具体的程度却是按照个案而定,其中涉及到利益的平衡问题。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的行政法而言,诚信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帝王条款,该原则现已成为行政法的最高形式,它的应用,使行政法领域真正实现了公平和正义,为诚信政府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限于篇幅,本文仅从适用范围、适用次序和适用例外三个层面,对该原则进行分析与解读,除此之外,仍有很多方面值得深入探究。

[ 参 考 文 献 ]

[1]梁小婷.论行政法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7(17).

[2]鲁慧慧.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与重塑[J].纳税,2017(11):82-82.

[3]杨登峰.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与适用[J].江海学刊,2017(1):133-140.

[4]王慧.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导入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16):105-105.

作者:王巍威

诚信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2:

浅析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合同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始终,对规范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具有统领作用。本文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对合同诚信缺失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对策

一、诚实信用原則的来源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罗马,在罗马的法律中被称为“善意”原则。最早是被用在商业贸易管理之中,并且普遍地被商人们认可和遵循。在进行市场交易时,罗马法要求并提倡“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并且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拥有善良之意,以此来明确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法律的漏洞来躲避制裁,诚信原则成为了在当时法律不怎么完善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漏洞,制裁违法行为的准则。通过罗马法的“善意”原则的出现,我们可以发现诚信原则往往是伴随着商业法律行为的产生而出现的,并且在商业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法律判断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将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为社会的基础,构建诚信公正透明的社会秩序。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准则来说,除了像罗马以外,其余的国家在他法律条文中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存在。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即可理解为诚实守信。《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伴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诚信原则影响着法制的革新。无论是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是欧美的法律体系都实现了诚信原则由道德规范到商业的转变。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中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可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

1.确立民事主体行为规范的功能。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行为时,双方就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做到相互配合、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在终止民事行为时,要为履行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使双方利益最大化。

2.协调多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不损害对方的利益。要求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从而达到维持双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立法者在法律存在一些缺陷和许多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正当行使,合情合理,体现公平公正,而不是以牺牲对方为代价。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

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法制不断完善的时期,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解决法律问题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合同行为方面,具体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建立之前的约定,诚实守信,不能通过合同漏洞来规避法律制裁和曲解合同的意思。诚信原则规范合同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时的诚信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能实施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不能故意隐瞒或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错误信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合同履行时的诚信义务。

在合同订立后,会存在一些和合同相关的附属义务,该附属义务在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约定,但为了达到合同的目的,促使合同更有效的履行,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相关的附属义务,不得借故逃避合同义务。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

一般情况下,当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没有了合同的束缚,也不用承担合同的义务。然而这却可能会对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诚信原则要求合同终止后的双方当事人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履行有某种义务,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应对合同诚实信用缺失的对策

(一)发扬诚信社会的传统美德。就诚实信用而言,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诚实信用是对立统一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发挥道德诚信对人们心理的积极能动作用,政府必须加强企业、个体商户的诚信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目标当中,培育良好的诚信风尚,让人们在充满诚信的社会环境下不断反思自我,是否有必要践行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当然我们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一味地强调诚信反而落入利用人们诚信心牟取利益的不法机构中。

(二)加强企业诚信形象的塑造。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承担社会文明的重任。加强企业诚信形象的塑造,对培养企业员工的诚信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意义深远。企业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信用重合同,依法履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义务,才能够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树立自己的品牌,提升企业的价值。

(三)完善诚信立法体系。

理清诚实信用方面法律法规,协调民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部门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整合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的体系,能够更好地减少矛盾和避免冲突。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应该加强违法惩戒力度,建立完整的诚实信用体系。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更好地得到运用,就必须结合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与时俱进,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减少行政法规的行业色彩,同时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细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增强其操作性,避免以偏概全。

(四)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

执法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市场经济违反诚信行为的监管。建立诚信监督机制和市场不诚信行为举报机制。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行为规范,对于扰乱市场诚信公平竞争、出售伪劣、“三无”产品的行为应该加大严惩力度。对于不触犯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的行为,可以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进行约束。法官应该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提高自由裁量权和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应利用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教育,采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诚实信用原则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商贸交易中的重要性。作为律师和公证机关应该发挥其服务和监督的作用,努力地推进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效力的进程。作为合同签订的买卖双方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通过钻法律的漏洞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五)加强诚信信用体系的建设。

政府要引导有能力的机构建立适合我国人口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设立诚实信用评估标准,建立个人或者企业诚信档案,让每一个公民认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加强诚信观念。对于违法诚信的行为,记录个人诚信档案;对于诚实守信的人应该树立榜样,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总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能够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形成对违法诚信行为的约束。

诚信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品格,对于整个民族来说,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品质。在互联网虚拟时代,人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薄弱,有必要用道德来对人们的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只有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才能够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只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才能够更好丰富道德的内涵,激发人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 江平.论合同法的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2013.9

[2]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

[3] 姚红.构建和谐的诚信制度体系.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0

[4] 杨峰.试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2012.11

作者简介:邓伟(196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邓伟

诚信原则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3:

论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 要 团购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已经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并凭借其价格低廉的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与此同时,团购行为中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和出现的各种问题缺乏法律规范的有力调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提高准入门槛、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和法律规制是解决此问题的必要手段,消费者利益保护也只有从政府、社会和消费者方面多管齐下,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和应有的目的。

关键词 消费者;网络团购;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一、引言

2010年起,效仿美国GROUPON 网站,国内各种团购网络凭借组团销售、超低折扣,聚集了大量的人气。消费者常能以很低的折扣买到各类娱乐服务项目,比如餐饮、电影、货品、健身等。这种召集消费者组团消费、同时为商家提供广告平台的盈利模式,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因而能在短短半年时间内,迅速开拓出电子商务新领域,并以燎原之势,占据了相当比重的市场份额。

随着团购的兴起,关于团购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消费者权益在团购交易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由此引发了关于如何更好地保护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讨论。

二、团购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团购的分类,可以分析到团购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买卖合同关系

消费者向厂商购买商品或服务,厂商按双方约定收取价款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因组团人只是提供代理服务,根据代理法律关系的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代理结果由委托人承受。因此,每个消费者都与厂商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二)代理买卖关系

组团人代表全体团员同厂商就购买商品和服务进行谈判。谈判时应表明其是受全体团员委托与厂商进行谈判,且非团购结果的承受者。厂商也清楚组团人是代表全体团员进行购买,结果应由团员承受,所以组团人与厂商之间成立代理买卖关系。

(三)委托法律关系

参与者作为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需要,依照共同的意愿自愿结合组团或委托团购中介购买商品或服务。组团人作为团购的组织者,负责招募团购参与者和发起商品选购与谈判。团购组织者与组团人之间的关系是:团购参与者委托组团人与厂商就商品或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组团人接受全部参与者委托,并基于全部参与者的意志代理完成购买活动,团购的结果由全部团购参与者来承受,这符合委托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我国团购中存在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情形

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权利的角度将团购陷阱对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的侵害进行如下的归类: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团购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主要表现为团购欺诈,而团购欺诈主要是由以下一些方式得以体现:

第一,谎报商品、服务的价格。第二,虚报团购人数。第三,虚假宣传、承诺。

(二)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第一,商品的实际情况与订购时描述不符。在团购的情况下,消费者面对的是网络中商品的图像和团购网站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而不是商品实物,从而带来了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的侵权现象。

第二,商品的售后服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团购消费售后服务不到位问题已成制约团购消费扩展的主要因素,大大减弱了消费者从事团购消费的兴趣。

(三)对消费者隐私权和安全权的侵害

除了有些团购产品由于本身质量不过关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之外,团购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主要体现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消费者在进行团购时,注册成为团员之时都要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通讯方式、个人消费习惯和偏好,甚至包括信用卡号及密码。网站在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理应负有保密义务,但实际中,有些团购网站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商业活动。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的完善

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国家、社会和消费者三方的共同努力。只有多管齐下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和应有的目的。

(一)国家要加强监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团购作为一新型的消费方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它进行约束和规范,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科学的规范指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家和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保障网络团购行业有法可依。

第一,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团购网站的审查。审查既包括团购网站的准入审查,也包括团购网站的行为审查等。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关行业维权机制。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努力为消费者降低维权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制定法律法规。国家要加强有关团购的立法工作,填补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的空白,以实现有法可依,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积极推行诚信原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一,积极推行诚信原则。推行诚信原则,使商家和团购组织者坚守诚信原则,有利于团购交易中欺诈行为的减少,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源头上得以实现。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团购行业可以考虑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章程和行为公约,从自身做起,提高诚信度,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第一,要强化自我防范意识。团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团购前消费者应对厂商和组团人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厂商或组团人进行团购消费。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

第二,要强化权利意识。当每一个团购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支持团购消费者维权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团购消费者与厂商、中介组团人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处和互利双赢。

参考文献:

[1] 张文飞.团购业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09(27) : 45-46 .

[2] 潘晓雅.论团购组织者的民事责任[J].法治与社会,2011(9):231-232 .

[3] 佘艺颖.GROUPON模式团购的法律行为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5): 34.

[4]徐明 .网络团购现象分析与工商的监管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2):74 -75.

[5] 范方勇.浅谈网络团购市场规范问题与政府监管[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3):320.

作者:杜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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