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022-09-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券商点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8月5日,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及投资比例进行了修订。8 月11 日“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东方证券渠道已拓宽 效率待提高

利率敏感性资产降低幅度较大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和运用范围,除了明确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外,还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产业基金,投资不动产,提高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并且不对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各自做出限制。

从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资金对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产业基金、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大幅度提高,再加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投资比例,对非利率敏感性资产投资从26%提高到了45%,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敏感性资产降低到55%,并且这其中还可以投资20%的收益率较高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见图)

利率敏感性资产投资比例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将不再单单受利率波动的约束,大大提高了利差收益。

一般情况下,加息将增加投资部门的压力。在银行渠道,居民对寿险保单的认识更多的是储蓄理财的替代品,在利率较低和银行渠道销售的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较低时,银行渠道的保单销售良好,银保保费收入增长幅度较快,但随着利息升高及金融市场的火爆,保户的逆向选择将必然造成银行渠道保单的退保和保费收入的下降。银保渠道的保费收入与利率及基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具有较强的负相关性。利率提高,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也在提高。这无疑增加了投资部门的压力。

另外,加息会分流银保渠道的保费收入。在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提高的情况下,银保的万能、分红产品的优势将减弱,将会出现资金分流。从保费发展的历史趋势上看,银保渠道保费收入的涨幅与利息及股票型基金净值的涨幅是负相关的。

利率敏感性资产投资比例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减弱,相对于负债成本,将更能获得相对稳定高效的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利润构成将有更多的正面贡献。

另外,放开对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产业基金、不动产的投资,提高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这些投资渠道受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小,也不受股市涨跌的涨跌影响,而且投资期限较长,符合保险资金安全长期的投资要求。

投资渠道的使用效率需要提高

从资金的性质上看,保险资金与社保基金具有较高的相似性,都有资产负债的匹配要求,都需要进行长期投资,对投资收益都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从投资渠道上来看,保险资金与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也有較强的类似性。

按照规定,社保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得低于40%,投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30%;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投资产业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的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

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的资金性质和投资渠道具有较强的类似性,但与保险资金相比,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要高很多。2001年以来,社保基金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为9.75%高出保险资金5个百分点。说明社保基金的投资能力和资金利用水平大大高于保险行业。值得注意的是在2005年以前,这两类资金投资收益率相差不多,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在有些年份甚至高于社保基金。但随着投资渠道的放开,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大大提高,并与保险资金拉开了距离,说明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使用效率高于保险资金。

在股票投资上,社保基金的投资采取市场化运作。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股票的投资主要是采用委托投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在证券市场中选择最适合的投资管理人来投资运作。从成立至今,社保基金会选择了十家境内投资管理人,包括九家基金公司和一家证券公司。截至2009底,十家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管理了40个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分别由不同的基金经理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进行独立运作。

在股权投资方面,社保资金的投资能力较强。截至2008年底,社保基金投资了中比基金、渤海产业基金、弘毅投资基金和鼎晖投资基金等4家股权投资基金。2009年,社保基金又完成了对中信绵阳基金的投资。投资金额达到数百亿元。

各家公司在股权及不动产投资方面的优势

目前保监会还没有推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的投资细则和投资指引。不动产、股权投资隐含的风险大,需要保险公司更高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项目选择能力。比较来看,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中国人寿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权投资方面有优势、中国太保在上海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面具有优势,中国平安主要通过平安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

平安信托是平安集团进行项目投资的主要平台,随着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办法的出台,平安信托在人力和项目方面都为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平安集团的保险资金可以接手平安信托下信托资产投资的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以缩短项目投资的程序,提高投资效率。目前平安信托下的信托资产投资项目是将来保险资金项目投资的蓄水池。

保险行业投资策略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的利率敏感性资产投资比例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受利率涨跌的限制减弱,相对于负债成本,将更能获得相对稳定高效的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利润构成将有更多的正面贡献。

另外,放开对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产业基金、不动产的投资,提高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这些投资渠道受利率的涨跌影响较小,也不受股市涨跌的波动影响,而且投资期限较长,符合保险资金安全长期的投资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开,投资收益将会大幅度提高,保险股的业绩将会有较好的表现。新会计准则也改变了新业务亏损的局面,使新承保业务在前几个保单年度也能在财报中确认利润。

清科集团险资开闸 2200亿涌入PE市场

《办法》明确险资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按照截至2010年6月底4.52万亿元的保险资金规模计算,预示着将有2,260亿元的庞大资本量涌入中国PE市场,为饱受资金匮乏之苦的LP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

险资终获LP资格具有“里程碑”意义

保险资金具有资本量庞大、投资周期长等特性,与PE一般5-7年的投资周期以及相对较低流动性的特点相适应,是仅次于养老基金的最适合投资于PE的机构投资者。从国际上看,优质企业股权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领域,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在我国,早在2008年10月,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优质企业的股权,尽管细则尚未出台,但这一举措无疑为保险公司增加拓宽投资渠道、乃至未来投资PE提供了契机。此次保监会出台的《办法》作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正式为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开闸放水”,也意味着保险资金将继社保之后成为PE市场生力军。此次LP群体再度扩展,合格机构投资者队伍继续壮大,对我国PE市场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亟待《保险资金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实施细则》出台

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已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相关金融产品,但《办法》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保险资金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对于此项规定的执行,存在概念界定的问题,即创业风险投资(VC)偏重于早期投资,而所谓“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则主要指中后期、Pre-IPO阶段投资(PE)。保险资金特点不是以追求高收益为主,而是追求合理的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保值增值,因此法律对于险资投资也一直持稳妥态度。考虑到创业风险投资存在流动性及各种风险,险资将更加谨慎地推进这一领域业务的展开。对于相应概念的明确界定,还有待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

保险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希望能够选择国内一些经营管理规范、投资能力强,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保险机构开展这方面的试点,但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尚未对准入门槛做出具体限定。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如何开展PE投资业务(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或以LP的身份投资于PE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权相关金融产品)也依然没有具体操作细则作为指引。因此,《保险资金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实施细则》亟待出台。

可以预见,一旦相应细则出台,PE市场必将成为保险公司的投资新领域。然而,选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流程,投资前期需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因此险企参与股权投资在政策上允许只是一方面,现实情况是很多中小保险公司应在投资风险评估实力方面有所加强。此外,PE专业团队的建立,以及具有增长潜力的优质项目资源储备也都将是其PE业务拓展的关键。

长江证券分红险准备金评估利率或将提升

保险公司长期预期收益率将得到提升

基础建设投资和不动产投资将是固定收益类投资的有效替代。基础建设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的收益率比固定收益类投资(如银行存款及债券投资)高,不论对公司的自由资金还是准备金对应的投资资金都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不动产投资还同时具有预防通货膨胀的功能,对于分红险,万能险及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都是非常有益的补充。

假设固定收益类投资(银行存款及债券投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并以10%的基建投资和10%的不动产投资替代固定收益类投资,则预计其对总投资收益的增加在25BP到65BP。

目前银行5年以上贷款利率约为5.94%,而2007年5年以上贷款利率曾达到7.83%的高位,由于基建投资的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具正相关性,因此,在目前加息周期的情况下,预期未来新增基建投资的收益率还将进一步提升。

分红险准备金折现率或将升高

根据会计准则2号解释的要求,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如分红险),计算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投资收益率确定。如果保险公司使用准备金对应资产进行不动产及基建投资,则分红险资产的预期长期投资收益率将有所提升,分红险准备金折现率随之提升。

假设保险公司基建投资与不动产投资分别增加5%,即分红险长期预期投资收益率的增加幅度12.5BP。假设保险公司基础建设与不动产投资分别增加10%,即分红险长期预期投资收益率的增加幅度为25BP。

目前来看,分红险产品的实际成本(保证利益+红利)已经处于高位,因此对于基建和不动产等投资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项目,保险公司会进行积极的参与。可以预期,分红险准备金的折现率将会随其对应资产组合的长期预期收益率的增加而增加,那么在折现率改变的当年,将会由于当年度准备金提转差的减少而增加净利润。与《办法》实施前相比,由于准备金折现率有一定的升高,准备金负债将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净资产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其最终的影响是分红险盈利能力的提升。如果以分红险投资收益增加25BP来测算,分红险的利润率将上升约10%。

国都证券办法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

尽管对无担保债的信用评级规定由之前的AAA级下调到AA级,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但是之前保险投资无担保债最大障碍并不是信用等级的限制,而是2009年12月29日[2009]132号保监发《关于保险投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强调了保险投资无担保债(含中票)须具有AAA评级,须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目前大部分无担保债尤其是中票是采取薄记建档方式发行,并不符合保险的投资要求。所以,尽管此次下调了无担保债的信用等级,但是对无担保债的短期影响有限,长期影响取决于上述障碍何时消除。(见表)

对信用市场短期影响较大的主要体现在有担保债券上面,政策下调可投资有担保债的信用等级到A级,可能会增加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下且有担保的信用债的需求。

编輯:李成军 lcj0577@gmail.com

第2篇: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 补贴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2.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购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其中,市直企业引进C人才补贴10万元、D类人才补贴6万元、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源自《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租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享受购房补贴,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补贴。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B 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C类、D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3.来源依据:《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中的相关规定;《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17]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按以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三)初审。市人社局对人才补贴的资格、等次进行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审批。市房管局汇总人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办集中审批。

(五)发放。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住房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认定文件(证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城区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九条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购房或租房补贴条件的,按条件最高的一方申请享受。

第十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凡在十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若在十堰城区内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备案;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城区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般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实行先租(购)后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要加强监管,对人才住房补贴发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第3篇:军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2000]后财字第18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 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 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0.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 基本离休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 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 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2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

1、2级)180平方米;

(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三)正师职(专业技术

4、5级)120平方米;

(四)副师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六)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七)营职(专业技术

10、11级)70平方米;

(八)连、排职(专业技术

12、

13、14级)60平方米。

(九)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 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十一)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农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 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钎、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4篇: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1— 结果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租赁补贴分配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市(州)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

—2— 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保障能力和实际保障需求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近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确定,原则上不宜超过13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具体保障方式由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自行选择: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保障家庭,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和在待改造棚户区居住的保障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按面积置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原有住房交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置。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重点保障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按本办法规定,经审查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应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和引进的专业人才,并逐步为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3—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申报材料及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后,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领取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六)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

—4—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转交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办法,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材料或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申报材料;

(四)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按规定程序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时,应当通过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就申请人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查询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暂按有房家庭处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应享受住房保障。

(一)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二)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三)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出售的;

—5—

(四)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分配的;

(五)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主要采取抽签、摇号或综合打分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应当保证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前,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房源和经审查核准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数量,确定参与该次分配的保障对象具体条件和保障对象数量。其中,采取抽签、摇号方式的,参与分配的保障对象数量以房源数量的1.5倍左右为宜。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分配原则确定后,各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房源情况。包括房源数量、户型面积、所在地点等信息。

(二)参与分配条件。包括参与分配的保障对象相关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

(三)分配价格。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的出售价格及产权比例等。

(四)分配方式。明确住房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如抽签、摇号或者综合打分等;

(五)分配程序。明确分配过程的相关程序与基本规则。

(六)相关要求。

多层楼房的房源底层应当优先面向行走不便的残疾人等保障对象分配,但要严格把握分配标准。

—6—

第二十条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具备该次分配方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确定参与分配资格。具体申请、审查程序和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名单及相关分配信息适时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街道办事处(社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由当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分配过程应当公开进行,由公证机关在抽签、摇号或综合打分环节进行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结果应当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获得配租的保障对象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同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本次分配未能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分配。一般情况下,经过3次抽签(摇号)或历经3年仍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获得实物配租分配的保障对象由于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七条 租赁补贴一般按月或季度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租赁补贴应当于当年的11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7— 以实际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折)中为准。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日常检查。由当地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和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实施保障的对象每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的变动情况。在组织检查和申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

(二)定期核查。各地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分配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9月末。核查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经过检查或核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8—

(五)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

(七)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当事人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对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应责令其15日内退出保障性住房。

当事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或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而拒不退还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相关信息,研究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9—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地要尽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家庭收入和住房信息比对平台,并整合公共资源,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相关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级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第5篇: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筹集、 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 号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 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 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 (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的职工和 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 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 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 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 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 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对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 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 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七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 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 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当单位计发 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

源不足时,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顺序实 行“轮候制”。1.无房离退休职工;2.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3.已购商品房 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4.住房面积示达到标准的在职 老职工;5.其他。 第八条 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 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 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 表》,附件 1),本人签名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附件 2);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本人和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房平面图、批地建房提供工地使用证等(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四)工龄未满 20 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 贴借款协议》(附件 3)。

二、单位审核、上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实 际工龄等表中由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 核实后按房改政策规定, 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 面积、补贴金额等,按户填报《申请表》中有关内容,经单位房改部门、纪检部门签署有关 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表》和本条第一款所需附送的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各单位应对上报审批的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情况、工龄、职级、拟发补贴额 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 10 天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汇总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 (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 4),在《审批表》上“公 示意见栏”内签署公示结果、加盖纪检部门或工会部门公章,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 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和到位计划后,将《审批表》连同每 户的《申请表》和《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和配偶享受 实物分房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房改办审批。

三、审批。省直房改办根据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面积、 额度等进行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在《审批表》上签署有

有关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省财 政厅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依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 道。

四、郊外划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 批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度, 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并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从第二年 开始计付利息。计息方法:满年计息,不满年不计息。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 度、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到位计划,逐年将资金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中:各单位

申请从城市住房资金或财政专项补贴安排的住房补贴, 经省财政厅批准后, 由省财政厅直接 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各单位因资金逐年到位而应付职工个人帐户和利息, 由单位从 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列支。 省直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 按轮候制的原则, 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住房补贴划转 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提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 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 5)给予提取。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贷款进凭有关合 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 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转帐支付。

(三)职工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含经济适用房)住房的,在签 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凭有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 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给予提取。

(四)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 《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填写 (附件 6) , 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 就业的, 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提取。

(六)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 性提取。 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 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 有二人 (含) 以上合法继承人 (或 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 第十条 纪律约束。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严格 把关,如实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

第6篇: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直房组〔2002〕1号

省直、中央驻肥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房改工作领导小组 省财政厅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二年元三十一日

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结合《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政策相配套,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省直单位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

一、统一政策,归口管理。

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五、属地同步,与地方住房补贴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或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第五条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

1、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为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加上工龄补贴额。

2、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额按合肥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负担额之差计算。

3、职工每平方米负担额按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作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4、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合计数及职工住房面积之乘积。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合肥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

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90平方米;

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110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额计算中所涉及的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合肥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规则实施细则》(合政〔1998〕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月补贴比例依据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与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平均工作年限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职工住房补贴应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它资金;利息收入。企业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税收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

第九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存入职工本人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记帐到人。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第十条 从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单位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要按照省财政厅综合财政预算的布置要求,并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按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筹集情况,编制下一住房补贴支出预算,于每年10月份报省直房改办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汇总、平衡,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准的财政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给职工本人。对于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单位也可将住房补贴发放给职工本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缴交清册,并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编制使用计划,经省直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安排使用。重点用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的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提取

第十四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一、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

1、工作年限满32年的或已离退休无房职工,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计算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由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2、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对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按住房补贴标准,在购买住房时,一次性核发住房补贴,并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3、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4、各单位在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侯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二、1999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

1、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

2、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该职工可全额支取,并由原单位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3、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该职工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一次支取。

4、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调整,从调整的次月起月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5、职工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由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6、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职工在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提供本人住房补贴专户中的本息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对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在新购住房或离退休时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并按原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价格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差额补贴时,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侯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第十六条 现租住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现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在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支取住房补贴时,需填写《省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购买住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明;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工作调离证明;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经单位审查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单位要求划转住房补贴的函(报告)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批。

第十九条 省直房改办在核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核定住房补贴发放数额后,给单位下达批复。

第二十条 单位凭省直房改下达的批复到所在承办银行的住房资金专户办理划转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原所在市县房改部门住房补贴发放证明;新工作单位根据该职工原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及本单位实际,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实物分配和货币化分配政策交叉的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按一种政策执行。 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按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工住房、住房补贴资金以及职工工资收入等情况,依照《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标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直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但一律不允许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第二十四条 省直驻肥单位补贴发放,按照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实施。对单位准备不充分,发放条件不成熟、基础工作不扎实的,不予审批住房补贴。省直驻肥以外单位的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下划单位暂不纳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省直单位1999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省直单位1999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经测算为333元。

二、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省直1999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为4.6元。

三、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333+4.6×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或未达标面积)。

四、年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总额÷32年。

注:一次性补贴和年补贴额具体数字 补贴面积 一次性补贴总额 年补贴额

80平方米 26640元 833元

90平方米 29970元 937元

110平方米 36630元 1145元

工龄补贴额为4.6元与本人19993年前工龄及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经计算后计入住房补贴总额

五、月补贴额按职工本人月工资与月补贴比例(13%)之乘积计发。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

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管[2007]27号

省直各单位: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

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结合省直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组织决定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因调动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无房干部的住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入单位可按其新任职务,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有关规定,向其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省直房改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如原工作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低于省直单位标准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住房货币化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购房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三)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原公有住房面积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面积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一)周转住房的筹集。为适应干部交流的工作需要,调入单位应为调动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确需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标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二)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省直单位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

(三)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合肥市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

五、建立住房档案

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并据此办理重新购房、承租手续或领取住房补贴。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个人住房档案应由原单位提供并由原所在房改部门审核。

六、其他

(一)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和骗取的住房相关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省直企事业单位的易地调动干部,其住房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易地调动的省级干部住房政策,由国家另行规定。

(四)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行管〔2004〕80号

省直驻肥各单位:

为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提租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省直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省直房改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皖直房改〔2004〕9号)规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控制为20%;省财政对财政供给单位按1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省财政负担比例,安排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从2004年4月1日起,提租补贴按职工上年末月工资的3%发放。在职人员提租补贴计发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计发基数包括离休(职)费、职务补贴、生活补贴、保留津贴、物价补贴(含开放城市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提租补贴,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项目同上)为基数计发;单位新调入职工的提租补贴,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项目同上)为基数计发。

住房提租补贴发放基数调整后,2004年省财政负担的单位住房提租补贴不变。

特此通知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7篇: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 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市财政局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办理。

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市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补贴模拟运算举例

一、全额补贴

〔例一〕某科级干部,无房,1976年12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6年+1=20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0年)×80平方米 =54,288.00元

每月住房补贴额=54,288.00元÷300个月 =180.96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180.96元×288个月=52,116.48元

因此,该职工的每月住房补贴为180.96元,25年补贴总额54,288.00元(其中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为52,116.48元,余额采取按月随工资发放)。

〔例二〕某单位科员,无房,1998年2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0

住房补贴总额=600元×70平方米=42,000元

每月住房补贴额=42,000元÷300个月=140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140元×34个月=4760元

因此,该职工的每月住房补贴为140元,25年补贴总额42,000元(其中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为4760元,余额采取按月随工资发放)。

〔例三〕某副厅级干部,无房,1946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离休,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工龄=1993年-1946年+1=48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总额=(600元+3.93×48年)×120平方米 =94,636.80元

因此,该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94,63680元。

二、差额补贴

〔例四〕某科级干部,1972年参加工作,已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购买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工龄=1995年-1972年+1=24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面积=80平方米-60平方米=20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4年)×20平方米 =13,886.40元

因此,该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13,886.40元。

〔例五〕某双职工,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男方为正处级干部,1974年参加工作;女方为科级干部,1979年参加工作。住房在女方单位,已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购买住房建筑面积74平方米,计算两人应得的住房补贴额。解:在计算双职工差额住房补贴时,应以双方现有住房为基准,分别按双方职级计算。

1.计算女方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9年+1=17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面积=80平方米-74平方米=6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17年)×6平方米 =4,000.86元

因此,女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4,000.860元。

2.计算男方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4年+1=22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面积=100平方米-74平方米=26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2年)×26平方米 =17,847.96元

因此,男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17,847.96元。

三、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补贴

〔例六〕某科级干部,无房,1985年参加工作,从另一实施住房补贴的城市调入本市工作,调出城市的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20年(240个月),调入城市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该职工在调出城市已计发两年的住房补贴。计算其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及应补贴总额。

1.计算每月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85年+1=11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该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600+3.93×11年)×80平方米÷300个月=171.53元

2.计算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

在计算该职工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时,应扣除其在调出城市已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由于两个城市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不同,可按比例扣除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

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300月-300月×(24月÷240月)=270(月)

3.该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额=171.53元×270元=46,313.10元

因此,该职工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为171.53元,住房补贴总额为46,313.10元。

〔例七〕某职工,1985年参加工作,实施住房补贴时职务是一般干部,每月住房补贴为150.09元,补贴已发8个月。现职务升迁为科级。计算从升迁之日起应得的住房补贴及应补贴总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85年+1=11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1、升迁后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600+3.93×11年)×80÷300个月=171.53元

2、该职工住房补贴总额=(300月-8月)×171.53元=50,086.76元

因此,该职工从升迁之日起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为17153元,应补贴总额为50,086.76元 。

〔例八〕某职工,1974年参加工作,实行住房补贴时任科级,已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了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房屋,并已向单位一次性领取过差额住房补贴10,296.90元。〔(600+3.93×22年)×15平方米〕,现职务升迁为副处级。计算按现任职务应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4年+1=22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级差住房补贴=(600元+3.93×22)×25平方米-10,296.90元=17,161.50元-10,296.90元=6,864.60元

因此,该职工升迁后,应一次性补发级差住房补贴为6,86460元。

〔例九〕某职工,1973年参加工作,实行住房补贴时任副处级并已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了建筑面积95平方米住房,现职务升迁为正处级。计算按现任职务应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3年+1=23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应补贴住房面积=100平方米-95平方米=5平方米

级差住房补贴=(600元+3.93×23年)×5平方米 =3451.95元

因此,该职工升迁后,应一次性补发级差补贴为3451.95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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