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住房补贴政策

2022-09-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大学生住房补贴政策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

来锡就业大学生可申领租房补贴

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锡就业,为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从2012年3月7日起,我市对来锡就业大学生实施租房补贴。凡与市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外租房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大学生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由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发放。咨询电话:0510-12333,0510-82823067,0510-81822573。

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锡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制定申领审核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市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适用对象

与上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上述大学生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

四、补贴期限

大学生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即从大学生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房之月起,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五、申领程序

大学生申领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1、提出申请

企业可通过无锡人才服务网()“大学生租房补贴”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后,携带《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租金发票或社居委证明等),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租房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

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情况、大学生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租房证

明材料进行查验。对审核合格的,纳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对租赁合同期满的,需及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拨付申请

市人才服务中心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为基础,按月生成享受租房补贴信息,于每季末次月10日前,将上季享受租房补贴人员汇总信息报送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对已享受大学生公寓政策,或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对未能及时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待其重新提供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4、资金发放

市人才服务中心通过“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按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大学生本人。

六、其他事项

1、市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租房补贴信息系统,并与市住保房管部门建立的大学生租住大学生公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2、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大学生提供

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2篇:住房补贴政策略述

一、现职务或职称

1、参加工作就在州级部门

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工作,进五年时的职务或职称;

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前工作,以2005年9月30日前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2、从外地或本州各县市调入州级部门

调入时工龄已满五年,按调入时职务或职称计算; 调入时工龄不满五年,以进五年时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二、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工龄

只有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才有此工龄。

三、按规定应申报时间

1、参加工作就在州级部门的,进五年时就是规定应申报时间;

2、从外地或本州各县市调入州级部门,调入时工龄已满五年的,调入时即为规定应申报时间;调入时工龄不满五年的,进五年时就是规定应申报时间。

四、应申报时的职务或职称

1、参加工作就在州级部门

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工作,进五年时的职务或职称;

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前工作,以2005年9月30日前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2、从外地或本州各县市调入州级部门

调入时工龄已满五年,按调入时职务或职称计算; 调入时工龄不满五年,以进五年时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五、申请人、曾工作过的地点

应注明时间段;

六、配偶曾工作过的地点

应注明时间段;

七、福利性实物分房

福利性房:系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差额、全额)、专项普通商品住房。

八、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一般干部、初级职称:70M2 ;

2、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技师:80M2 ;

3、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100M2 ;

4、厅级干部:130M2 ;

5、正高级职称:120M2 ;

九、从本州各县市调入州级部门工作,申请住房补贴时应需材料

申报人及配偶应到曾工作过的单位、曾工作过的县市房改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应包含购买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面积、购房时的职务、职称。曾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中,还应注明工作时间段。

第3篇:外地来京住房补贴政策

外地来京工作毕业生的住房补贴政策

根据目前招聘情况,对于符合我公司聘用条件的、外地来京求职的应届毕业生求职者,从即日起给予两个月的住房补贴予以关怀。

一、补贴金额:元/月

二、适用对象:符合我公司聘用条件的、外地来京求职的应届毕业生

三、发放条件:经我公司录用并顺利转正,于转正当月与工资一并发放

总裁签字:

日 期:

第4篇:无锡大学生住房补贴用人单位证明

用人单位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租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房地址)。租住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5篇:合肥工业大学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直房组字

[1999]03号)、《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

[2002]1号)和《关于〈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皖直房改[2002]6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简称住房补贴)的指导思想

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结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满足教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除外)的时间

1、从2007年开始学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并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2、2008年1月1日起,我校开始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符合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职工,经个人申请后,启动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符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学校根据资金情况和个人申请,按照我校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逐年进行一次性发放。

3、学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政策后,对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含青年教师公寓),全面启动市场房租,对按市场房租租住该类住房的职工视同在我校没有享受住房福利。对于部分产权属于我校的住房,学校将按产权比例收取市场房租。加强房租收入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将房租收入转化为住房补贴所需的资金。

三、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1、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2、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简称住房面积标准)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1、住房面积标准

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

校(厅)级及相当的干部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2、缺面积职工的住房补贴

对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实施一次性住房补贴。

其补贴金额:(333 + 4.6 ×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面积标准 - 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

3、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1)无房职工的工龄补贴截止1993年12月31日,其工龄补贴金额为:4.6 ×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 ×住房面积标准。

(2)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根据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实施一次性按年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再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一次性年补贴的金额为: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 × 年补贴的标准。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4)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与月补贴比例(13%)

之乘积计发,职工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5)按年补贴的标准

住房标准为8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833元/年;住房标准为9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937元/年;住房标准为11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1145元/年。

住房面积标准按其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最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4、我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执行省直单位统一标准,并随调整而变动。

五、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和支取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

2、学校按年建立轮候制度,并进行公示,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顺序;

3、学校确定轮候的申请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省直房改办审批,批准后再报教育部审批;

4、学校按教育部批准后名单组织发放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学校审核合格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以及要求划转住房补贴的函(报告)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批。省直房改办在检验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核定住房补贴发放数额后,给学校下达批复。学校凭省直房改办下达的批复到所在承办银行的住房资金专户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时,需填写《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复印件;

2、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明;

3、调离本市的职工,需提供调离证明;

4、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六、住房补贴发放中的相关规定

1、2008年1月1日,我校全面启动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第一批启动按月发放的人员为2008年新进无房人员(经审核后,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无租住公有住房的);其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启动其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启动日期为省直房改办批准后的次月。

2、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转入省直房改办职工个人专用账户,其管理办法和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同。

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其以前的住房补贴在职工申请支取时按轮候制度进行处理并计算结清。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主管部门拨付给我校的资金情况和轮候制度,逐年进行一次性发放。

5、在职人员只有在购商品房或离退休时才能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并需经省直房改办和教育部审批后,按轮候制度进行轮候发放。

6、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发生变动,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7、租住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暂不发放;该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其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购齐公有住房的100%产权后,再按规定处理。

8、离异职工如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缺面积部分按规定可计发住房补贴。

9、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调离我校时,应如实将其住房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10、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调离我校时,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在本市调动时,在办理该职工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该职工新单位的其名下住房补

贴专户。

(2)职工调离本市(含出国、出境定居的)的,在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调离本市的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办理支取手续。

11、根据属地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我校职工,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后亡故的我校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1、学校根据属地的住房政策,结合专项资金和职工对住房补贴的需求情况,每年进行测算,确定比例分类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

2、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对象的不同分三类分别实施排序,轮候发放: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含2007年12月31日前的按年补贴和按月补贴的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2)离退休职工缺面积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3)在职职工缺面积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3、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按下列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发放。本的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完毕后,顺列中的职工未领到住房补贴者自动转入下一的排序进行轮候,并优先发放。如职工到期不愿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视同自动放弃轮候顺序;该职工以后如需领取住房补贴,须重新申请,进行排序轮候。

总分 = 年龄分 + 工龄分 + 缺房面积分

年龄分 = 职工年龄 × 0.

5工龄分 = 职工工龄× 0.5

缺房面积分 = 未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标准×

1分数相同者按职工出生的年月日依次进行区分,年长者在前。

4、 我校已故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请支取已故职工的住房补贴,

在申请支取的中优先发放。已在轮候中的职工因故去世,其住房补贴也优先发放。

八、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6篇: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5]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是指2009年10月1日以后到学校工作的、学科建设急需的、列入当年招聘计划的事业编制学术骨干教师。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使用

住房货币补贴仅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购房过渡期租房的租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的范围

引进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四)博士生导师;

(五)教授;

(六)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

(七)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骨干教师。

上述人员中,已取得学校住房或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税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协商确定;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60万元人民币; 3.受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0万人民币;

4.受聘“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40万元人民币; 5.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30万元人民币; 6.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授25万元人民币;

7.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15万元人民币;

8.按当年招聘计划急需引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10万人民币;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办法

住房货币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或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50%,其余部分按年发放,5年付清;

2.不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按年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期限为5年。

3.发放期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不因本人职务的变动而调整。 4.住房货币补贴由学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支付,学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申请人负责交纳。

五、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范围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可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校内用人单位和房改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复核,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额度及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二)货币补贴的证明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 2.申请人原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需加盖县级及以上房改、房管部门公章)。

六、其他情况说明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后,学校不再向被补贴对象提供住房。

(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三)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50%;在原单位未参与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待提供证明材料后按照入校时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请。

(四)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学校有权追缴因一次性补贴而多发的住房货币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威校人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手工社社团工作计划下一篇:美文梦如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