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离婚案例

产权视角下的离婚案例实证分析

摘要:离婚现象作为影响婚姻稳定的风向标,常常被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加以研究。然而,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离婚案例的并不多见,本文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分析离婚现象,认为婚姻关系中存在两类产权,即财产权和性产权。在此基础上,以某地二审离婚案例为样本,分析离婚案件中两类产权各自的状况以及交互影响情况。通过研究离婚案例,从另一个角度探讨婚姻关系的变迁趋势,粗线条的婚姻法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婚姻中的性产权的稳定性突破了传统观念,进一步引致婚姻关系变迁;应当切实完善婚姻中的财产权和性产权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离婚案例;产权;财产权;性产权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家庭作为婚姻关系的物质载体,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其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问题。本文通过以某地法院近五年的离婚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产权状况,探讨婚姻关系的变迁趋势。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婚姻关系展开了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婚姻关系绝不仅仅是个人性爱的结果,是基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具有世俗本质和伦理属性的。[1]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影响婚姻关系稳定性的主要原因是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这一长期合同进行投资得到的收益,通过考察男女双方婚姻收益的决定因素来比较结婚与保持独身的收益状况,[2]国内学者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以及性权利都做了深入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各种形态的婚姻形式的背后有与之相一致的财产制度;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下,会产生和发展出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形式。”[3]有的学者认为婚姻规范了“性”资源的配置,其本质在于“它是对人类性行为的制度性规范”。[4]有的学者对性自由权与婚姻自由的冲突和调和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二者调和的可能机制是放宽离婚的条件和加强对同居关系的规制。[5]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区分婚姻关系中的产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产权(Property Right)就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6]有学者指出:“对特定财产完整的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a bundle)权利或一个权利体系。”[7]运用产权理论分析婚姻关系时,必须对因婚姻关系缔结后形成的产权关系进行分析。婚姻关系中存在财产权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对于“性”是不是产权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Y•巴泽尔认为,在产权与人权之间做出区分是荒诞的,人权只不过是人们产权的一部分。[8]将婚姻关系中的“性资源”视为一种产权,始于对配偶权的认识中。桑本谦认为,“性”是一种资源,而且是稀缺资源,为防止因争夺资源发生冲突,必须为这种资源确立相应的产权制度,并且从性产权的角度重新审视婚姻关系,认为婚姻关系不仅是保障两性之间性资源交易的双边契约,也是保障同性之间互不侵犯他人性资源的多边契约。由于性资源既可以被用来满足性欲,也可以实现生育的目的,因而“生育资源”被当作是性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婚姻就是一种关于性资源的产权制度,或者说,是一种性资源的私有制。[9]如果按照A•阿尔钦的产权定义对婚姻中的性产权作出界定,[6]本文认为,性产权就是由社会强制而实现的、作为婚姻基础的性资源在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产权依然以“束”(a bundle)形式出现;这些“产权束”基本可表现为:①外在地表现为婚姻性关系的物质承担者;②因性行为引起的精神愉悦;③生育后代。性“产权束”实际内含的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为我国婚姻法将性产权界定为婚姻关系的双方唯一合法行为和关系,另一方即是享有对方性产权的完全排他性权力,即强调性对象的唯一性而非共有性。

由于婚姻中存在两类稀缺资源财产权和性产权,有效率地配置财产权、性产权成为婚姻缔结和存续的基础。一般来说,男性希望女性提供专属的性产权,女性则更看重男性提供的维持生活必须的财产权,男女双方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各自所需的婚姻稀缺资源,从而保持婚姻关系中的产权分配平衡。当婚姻关系中的男性或女性认为通过双向的产权交易过程不能实现婚姻中产权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此时又不能在婚姻关系内寻找到合适的补偿或替代产权交易机制,从而导致了产权分配的失衡,这种状态长期持续则很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进而出现离婚的现象。

在对离婚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中,主要围绕婚姻关系中的产权构成和离婚案例的产权安排展开。选取研究对象时,由于二审离婚案件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能够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人们产权意识的觉醒和形成过程,故而采用某地法院二审离婚案件作为样本。

“婚姻是一种复杂的、长期的互惠关系。婚姻也是一种私密关系,许多婚姻行为只有配偶双方知道,外人无法得知。”[10]因而,在对某地法院2006—2010年以来离婚案件的原因进行分类统计时,选取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中男女双方各自提出的诉讼理由和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综合分析,再分类统计。

从某地最近五年的二审离婚案件统计表可以看出(见表1),2006-2010年二审离婚案件总数是先上升、后下降,且总体降幅不明显,2010年比2006年减少5件,增幅最高年份2007年为10%,降幅最高年份2009年为16%,最高与最低年份二审离婚案件总数仅相差23件。二审离婚案件离婚原因中,有家庭经济纠纷、感情性格不合、分居、家庭事务矛盾、婚外恋、生育问题、有恶习或患病、一方入狱、家庭暴力等,其中以家庭经济纠纷、感情性格不合、分居这三种情况居多。

从近五年的离婚原因纵向变化情况来看,家庭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例稳步上涨,增加了31件,家庭经济纠纷占离婚案例的百分比2006年为39.3%,2010年为71.6%,增长了32.3%,这表明,可能是由于市场经济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中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成为常态,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与二审再婚案件增多有关,再婚家庭的稳定性远远小于初婚家庭,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产权交易成本也较高,但离婚的交易成本与初婚家庭相比较低,因而当再婚家庭因为财产权分配未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则很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感情、性格不合引起的离婚案例出现了先增加后减少的情况,五年来增加了1件,总体情况是虽然有波动,但基本持平,由此可以推测感情、性格不合这一原因对婚姻的产权交易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五年中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较小。家庭事务矛盾这一原因的变化趋势为先增后减,五年来减少2件,所占比例徘徊在20%,表明了婆媳关系、家务劳动等对婚姻关系有一定影响但所占比例不高,并且还有弱化的趋势。分居、婚外恋(存在第三者及其他婚外性关系)以及生育问题归入性产权范畴,总体上升明显,特别是婚外恋现象引发的离婚案例,增加了24件,婚外恋占离婚案例的百分比2006年为14%,2010年为38%,增长了24%;分居现象也逐年增多,2010年比2006年增加了21件,增长比例为22%,生育问题略有上升,增幅不明显,在10%左右徘徊。因夫妻分居引起离婚的原因较多,在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到,家庭暴力、家务琐事纠纷、一方患病、性格不合等都会导致分居,而2001年婚姻法将离婚的法定理由细化,包含了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使离婚的交易成本大为下降,对于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在男女双方没有其他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坚持离婚的一方会先采取分居的形式,满两年后提起离婚诉讼。

将离婚案例中的财产权看为一种权利束,从婚姻关系的产权交易中分离出来进行研究,有利于清楚地了解财产权在产权交易中的详细情况。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探讨离婚案例中具体的产权交易和分配过程。

例1何某与朱某离婚案,男方何某为离休干部80岁,女方朱某为退休工人65岁,双方为老年再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女方是否尽到照顾义务双方产生矛盾,一年后起诉离婚。女方认为其尽到了照顾对方的义务,因对方子女粗暴干涉婚姻,不愿意离婚。男方认为女方是冲着他的财产来的,婚后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对他瘫痪在床不闻不问,坚决要求离婚。

此案中的婚姻关系存在典型的财产权交易,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付出家务劳动、照顾对方生活等来换取部分财产支配权,此时家庭劳动分工与财产权分配形成交易,这种交易要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才能维持平衡。此案中,抛开纯粹的感情因素分析,男方因对方提供的照顾服务没有达到要求,那么对他来说付出成本而没有使自身状况变得更优,从利己主义出发会选择终止这种交易。女方通过付出家务劳动来换取一定的财产权,一种情况是当男方提供的财产数额较少时会减少女方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或者降低家务劳动的质量;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和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量化,且没有建立家庭劳动分工与财产数额的对应关系,即提供多少家庭劳动服务对应获取多少财产数额,此时存在机会成本,女方在提供了较少的家庭劳动服务后,会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财产,即少财产→低质服务或低质服务→多财产,两种情形下男方都不能通过婚姻获得高质量的家庭劳动服务,不能满足对婚姻产权交易的需求,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将离婚案例中的性产权视为权利束,这一权利束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有限性的特征。当这些产权束被用到不同的用途之上,对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若全部用于法律保障的婚姻关系内,没有纠纷的婚姻和家庭必然是稳定、和谐的,成为社会良性运行的基本因子。一旦性产权超出婚姻关系的范畴选择其他用途时,必将大大增加婚姻中性产权的交易成本。在上述二审离婚案例原因分类统计中已经对离婚案例中的性产权状况做了分析描述,下面通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例2徐某与范某离婚案,双方婚后关系一般,因范某(女方)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抚慰金,多分共同财产。

例3张某与郎某离婚案,张某(女方)强烈要求生育小孩,双方因未生育多次发生吵打,经医院检查未能确定是哪方原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2反映了婚姻关系中的性产权受侵害的问题;案例3是由婚姻中性产权而衍生的生育问题。通过查阅案例发现,婚姻关系存续了一定时期的即使是性产权受损引起的离婚,诉诸法律时,基本都存在着双方争议财产分割问题。

在分析财产权争议案件时,存在财产权受损引起和性产权变化的情形,这类案件的典型情形为:夫妻双方因经济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段时间后,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共同财产分割提出各自诉求。(13)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案,婚后生育一小孩,因性格差异、家庭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在购买了两套住房(390m2)、一个门面(42m2)、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轿车之后,双方矛盾加剧开始分居,直至起诉离婚时已分居满两年。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共同财产分割展开。

此时在婚姻关系中,因财产权纠纷导致的离婚案例,在婚姻关系逐步恶化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采取分居的“冷战”策略,婚姻关系中的产权关系纠纷已经从财产权纠纷逐步转化为性产权的某些“束”被删除。在婚姻关系的产权固定情况下,财产权、性产权作为婚姻产权关系中的权利束,受环境变化的影响而发生转化,由财产权引发的婚姻纠纷,导致性产权也出现了问题从性满足生理需要、提供精神愉悦角度来看,一方在正常情况下不履行性合作义务,也是使另一方性产权受损的具体表现。,而在离婚时,产权纠纷又回到最初的财产权纠纷上。

同样地,也存在性产权受损进而产生了对婚姻财产权的直接影响。对于因一方存在婚外恋,如与婚外异性关系过密、网恋、同居、重婚等情况导致的婚姻关系破裂,性产权受损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往往都会一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多分共同财产作为受损补偿。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一案,因女方姚某某与网友交往过密引发矛盾,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较大,男方要求多分财产,以及女方付给2万元的损害赔偿金。——笔者注。

分析此类案件会发现,性产权某些“权利束”被删除,完整的性产权开始趋向残缺,这类产权残缺有着极高的交易成本。因而,性产权纠纷引发的婚姻问题,在离婚时最终由对财产权分割的适当倾斜来完成,性产权纠纷逐步转化为财产权纠纷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都试图获取婚姻关系的完整产权,这既包括完整的婚姻财产权束,还包括完整的婚姻性产权束。然而,在这类婚姻交易纠纷中,还会出现在婚姻内形成的新的产权补偿交易来达到婚姻关系的产权交易平衡,当这种补偿机制不能使婚姻关系达到新的平衡时,将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从经济学的生产效率原则来看,即是社会资源在多种用途选择上,意味着人类是否已经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投入到经济产出上,实现既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从而增加社会总产出以增加人类福祉。但是,这个经济学意义的期望也将遇上婚姻关系不稳定,使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滑向调节这类关系组合的方面,以修正更多资源不必要地趋向非经济效率方向。各种对婚姻关系的校正,包括法律实施在内,都是这个意义上的一种社会交易成本的具体体现。

因而,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粗线条的婚姻法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这本身也是法律具备滞后性这一特征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上,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很难解决实际中因为存在着高额的交易成本之下,有效保护财产权和性产权的问题。

第二,婚姻中的性产权的稳定性突破了传统观念,进一步引致婚姻关系变迁。随着市场经济催化了社会流动,使得一些人对婚姻关系开始重新考量,特别是在环境和个人认识的改变下,加速催化了财产权和性产权重构,进而引致了婚姻关系的制度变迁。

第三,要保证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续,需从婚姻关系的财产权和性产权两个方面的制度去完善。这两项制度是婚姻制度的基础,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的建设,都需要确保婚姻制度中的财产权和性产权的完整,以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4)[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史晋川,谢瑞平.婚姻形式与财产制度——兼论加里•S•贝克尔对婚姻形式的解释[J].浙江学刊,2002,(4).[4]陈庆德,刘锋.婚姻的理论建构与遮蔽[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

[5]阚凯.性自由权与婚姻自由的冲突与调和[J].学术交流,2010,(5).

[6][美]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A].[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7]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8][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9]桑本谦.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从发生学视角对婚姻制度和配偶权的重新解读[J].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0][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杨荣华]

作者:刘芳

第2篇:离婚过错赔偿案例

与他人同居,判了离婚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陈景慧,女。被告:刘佳峰,男。原告诉称:我与刘佳峰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明明,现年11岁。自2001年4月以来,因被告与第三人有外遇并与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这种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家庭财产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分割,同时要求被告给予过错赔偿金5000元。被告辩称:陈景慧提出离婚,我同意。我要求抚养子女,由原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诉我与第三人有外遇…… 重婚风险加大——起诉离婚,反被法院追究重婚罪

【基本案情】原告:姚国亮,男。被告:蒋瑞珍,女。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9月结婚,1987年4月,生一女姚敏。1991年左右夫妻关系开始恶化,被告常为小事大吵大闹。1996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天天吵架,就搬出另住,但每月付给被告生活费及孩子抚养费,现夫妻分居多年,感情已破裂,故要求:(1)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3)家庭财产,双方协商解决。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近十年感情都很好,婚后生育一女,但…… 毁损财产要赔,家里的东西可不是砸了就算了

【基本案情】原告:梁三俊,男。被告:原慧莲,女。原告诉称:1996年12月5日,我与原慧莲结婚,婚后生一女梁佩琴,现四岁,随我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农历3月19日晚,被告与我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用家中剪刀和刀片将家中电器、家具、灶具、衣物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毁坏,并将家中存放的30条公主烟、7条桂花烟和1条蝴蝶泉烟全部捣烂。当晚她就离家出走。事后,我于5月9日向公安局报案,被告对毁坏家中财物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公安局委托物……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对被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被告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1小时支付空床费1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双方常发生打架纠纷,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某某医院治疗……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周玉玲诉卞维光离婚案

周玉玲诉卞维光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周玉玲,女。委托代理人:周凤贤。被告:卞维光,男。1999年底,原告周玉玲与被告卞维光在一起工作时认识,后自由恋爱2000年10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住在原告的父母家。2001年10月12日,原告周玉玲生育一女儿取名卞××。婚后由于双方都认为对方有外遇,且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冷漠,经常外出赌博,双方产生矛盾。2003年12月底,被告将女儿带回老家其母亲处抚养。2004年1月1日下午,被告发现原告与一个男人经常通电话就打了原告几个耳光并拿走……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杨召亮诉何照娟离婚案

杨召亮诉何照娟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杨召亮,男。被告:何照娟,女。委托代理人:胡孝林、叶妆。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邓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邓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邓某某,男。被告:陆某某,女。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1988年6月24日婚生一女邓×。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1年11月29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都认为婚前财产已无法分清。共同财产有:509平方米住房1套(产权比例为100%竣工时间为1991年1月1日)、29英寸日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春兰牌柜式空调机一台。原、被告对有3辆摩托车已丢失2辆无异议。另1辆雅马哈150摩托车,价值…… 离婚案例:家庭暴力——谢少英诉冯磷东离婚案

谢少英诉冯磷东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磷东,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少英,女。原告谢少英与被告冯磷东于1993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夫妻关系,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中2001年9月20日对原告殴打构成轻伤(第八肋骨骨折错位),10月24日,原告向派出所控告,在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双方并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其中约定: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冯磷东愿意把23栋706房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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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与王允离婚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赵静,女。被告(反诉原告):王允,男。原、被告在2002年初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有生育。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2003年5月7日凌晨2时许,原告因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外遇,乘被告睡觉之机用剪刀将被告的下身剪伤,后被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601522元,术后被告性功能曾出现异常。5月11日被告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阴茎损伤、阴茎刀割伤。出事当天,原告被传唤到…… 离婚过错赔偿案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离婚时属于有过错方——刘某某诉湛某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某诉湛某某离婚纠纷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离婚时属于有过错方【案情】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湛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湛某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农历10月6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于1997年6月13日生一男孩刘×,现随被告湛某某及原告原养父母亲生活。1997年,原告刘某某的原养父刘大春,出资6000元为刘某某购置了一辆吉普车。刘某某经营出租车业务。1998年,刘某某将吉普车卖掉,刘大春又以自己的名义之在市农…… 离婚过错赔偿案例:男方因受欺骗共同抚养了女方与他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有权要求赔偿——倪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倪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男方因受欺骗共同抚养了女方与他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有权要求赔偿【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原审法院认为:倪某某、高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倪某某猜疑高某某,引发双方矛盾,2000年双方曾协议离婚,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倪某某坚持要求离婚,高某某也认为难以共同生活,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高某某所生女孩倪×,根据鉴定结论,由高某某抚养为妥。倪某某要求退还抚养费,因倪×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

第3篇:离婚调解和好案例

离婚双方基本情况

男方:许某

生日:1975年8月29日

家庭地址: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红旗村25号

女方:李某

生日:1976年10月09日 家庭地址: 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红旗村25号

男、女双方199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8月20日在海安县角斜镇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12月18日生一子。

离婚原因

双方观点 男方观点概述:

1、 女方缺少温柔,不顾家、不体贴。 女方的观点:

1、 女方认为男方与女邻居关系不正常,对家庭不忠。

调解结果和总结

经过初步的男、女双方的谈话了解和对男、女双方住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走访,我们认为双方的感情还是有的,并不希望离婚,先前来到民政局只是一时的冲动。因为女方在一家工厂上班,基本上是三班倒,作息时间很不确定,工作很是辛苦,因此对于家庭的照顾也就落在男方的身上。男方在家中种田和养殖,与邻居一女性往来比较密集,女邻居丈夫因常年在外务工,故两人也经常互相帮助农活之类,关系还是比较暧昧的。男方并未否认此层关系,并坦承在她身上找到妻子所不能给予的照顾和温柔。还好男方与此女并未作出违背常理破格的事情。经调解,女方认识到自己不足,并原谅了男方,表示将安排好工作和家庭的在生活中的比例,以后将多照顾家庭和丈夫;男方也认识到自己的不是,认识到自己在玩火,还好及时能回头,划清与女邻居的界线,并向女方保证以后善待家庭和女方,做一个丈夫应该做的事情,最终两人和好如初。

第4篇:与现役军人离婚案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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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离婚案例

【提出问题】

我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他在结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终身残疾,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结婚时他并没有告诉我这个情况。

婚后我在帮丈夫洗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现在我和丈夫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觉得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所以我想离婚。我想问如果离婚的话该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提醒】

由于您的丈夫是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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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您的丈夫在婚前隐瞒了其因交通事故留下终身残疾的性功能问题,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已无法共同生活,符合上列第四项的情形,您可以在您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军婚=恶梦?

郭明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明和汪梦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梦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梦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梦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明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梦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明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施就是八年,长时间的分居让汪梦忍无可忍。汪梦向郭明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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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离婚,但是郭明坚决反对,汪梦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被告知,郭明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汪梦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是不能被支持的。

军婚=枷锁?

汤晓倩是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经过熟人的介绍与丈夫柳广(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干部)结婚后,起初感情较好,但由于汤晓倩常去外地出差,柳广趁机与邻居一个年轻女性建立了不正当关系,两人常趁汤晓倩不在家时同居。此事被汤晓倩发现后即向柳广提出离婚要求,柳广顾及颜面和影响拒不同意离婚。汤晓倩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柳广提出:“《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你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用。”

案例分析解答:与现役军人离婚 须军人同意

案例回放

2002年,王小姐与现役军人李某结婚。婚后不久,王小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李某性格暴躁,经常为琐事迁怒于王小姐,令她不能忍受。于是,王小姐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李某称,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王小姐就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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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王小姐询问本报坐堂律师,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律师解答

《婚姻法》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重大过错,即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如果李某确实向王小姐实施了家庭暴力,王小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军人离婚手续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有关军婚的离婚有其规定,一般要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协议离婚,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协议书;(四)结婚证。

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的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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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现役军人离婚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有关军婚的离婚有其规定,一般要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协议离婚,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协议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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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婚证。

第5篇:离婚协议 案例一2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协议人: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登记结婚,XX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亮。婚后由于,

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

务;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冯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冯某抚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

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冯某所有,由

冯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万元,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

以上协议内容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注明)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该协议书打印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2、协议书一经签署生效后,离婚协议书内容由离婚当事人负责。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为

当事人更改协议内容,请双方认真拟定。

一、 子女抚养:

抚养人,抚养费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它费用)、抚养费支付时间等

二、 财产处理:

(一)房产处理(地址、产权、面积、属性、归属) 并带房产证

(二)其它财产分割:

三、 债权债务处理

四、 其他协议:

1. 婚姻法基本原则即: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 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4)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进行了结婚登记。

3.离婚的条件:自愿、办理过结婚登记、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4.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他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只是用于离婚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 婚姻的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有两个方面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和夫妻财产关系方面;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 离婚的财产处理: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3 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4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5 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第6篇:案例五:丈夫有外遇离婚

一、 案例简介

2000年10月份,女孩张某某经亲戚介绍和刘某某相识,经过初步了解确定恋爱关系后,谈了三年多,双方都觉得感情还算稳定,就于2004年5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5年10月生下了长女苏苏,2009年6月生下了儿子平原。结婚十多年来,张某某一直辛辛苦苦的照顾家里,每天洗衣做饭带孩子。丈夫刘某某在外地打工,每月往家寄钱。可是,从去年起,刘某某往家寄钱越来越少,回家次数也少了。后来,张某某找到刘某某打工的地方,发现刘某某竟然有外遇了,和一个女人在外边租房居住。张某某大吵大闹以后,刘某某把那个女人赶走了,还给张某某写下了保证书,表示以后不再和那个女人来往。可是张某某回到老家不久,就发现刘某某又和那个女人联系,也不再往家里寄钱。

张某某现在也没有办法了,也不想再和刘某某过了,想要离婚。

二、 案例解答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协议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在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取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

刘某某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某某赔偿。

三、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还有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久未治愈等情形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样。因此,想要离婚,可以选择协商处理或者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与此同时,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对方有外遇的证据。对于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要看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以上某些情形,是否能够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

第7篇:务川农村离婚案例调查报告

专业实践(调查)方案

遵义电大 2013秋法学专科 徐炜

近几年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与前几年相比明显上升的趋势,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为此,加强对夫妻双方进行婚姻、家庭的传统美德和国家规定婚姻法的道德普及教育,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偏远山区农村离婚案件的发生。

一、调查目的

近几年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的了解,总结分析存在的相关原因。

二、调查对象

法院法官(向志成、徐明) 离婚当事人(马胜波、任晓慧)

三、调查内容

近几年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的情况

四、调查方法

询问法、查资料。

五、社会实践及时间安排

第一周:2013年10月1日至10月7日,设计调查方案,拟定调查计划及确定调查的人员。

第二周:2013年10月8日至15日询问县人民法院同志。

第三周:2013年10月16日至22日询问法院法官,详细查阅了相关材料。 第四周:2013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整理资料,查阅记录,拟定调查报告初稿。

对务川县山区离婚情况的调查报告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两个人走到一起的纽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的思想观念也在改变,由于外出务工等多种原因,致使婚姻越来越不牢固,家庭越来越不稳定了。当前,农村离婚现象日益突出,在农村,离婚也不是件稀罕事。可以说,现代的年轻人,是房子越住越大,孩子越要越少,心胸越来越宽,变动异化的空间也就随之越来越大。

一、山区离婚现状及特点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本人以调查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

2010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4.5%,2011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8%,201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9.5%,到2013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33%。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我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

(一)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5%。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三)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95%。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能同甘共苦,不能互相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经过几年的创业或者在外务工经商,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他们不希望也不想到农村干农活。

二、导致农村离婚率的主要原因分析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为家庭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个体,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分两类:一类是由于生活困难,生活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争吵,长此以往,便形成感情破裂。另一类是经济困难,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一年半载难相聚。并且夫妻一方因环境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双方即使见了面,也因观点,兴趣不一致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引起离婚。

(二)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独立自我和婚姻家庭这架天平上,平衡的指针则更多的指向了自我。农村守旧的思想观念被社会发展冲击已显得很开放了。

(三)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使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现代社会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在这样高节奏的社会里,竞争四处可见。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所以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需要感情上的富足。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四)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当女方想要达到一定要求的时候,男方拒不同意,还认为是女人贪图享受。男人的这种旧思想造成,认为妻子 2

是家族主妇,应该在家做好自己的事,端了我家碗,就得服我管,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随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我们可以看出两地分居、暴力、背叛、谎言等已经成为导致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危机的导火线。由于一方的猜忌、不理解、不信任和不宽容,使另一方在婚姻面前焦头烂额、苦不堪言,也最终使他们走向婚姻的尽头——离婚。

(五)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在此类离婚案件中青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把婚姻视同儿戏,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一些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作“闪电婚姻”。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显示,就有25% 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很多婚姻仅仅是“感冒”,并没有得“绝症”。其实,有很多家庭是能够挽救的,但是大多数夫妻双方却不懂得如何沟通,如何经营家庭,致使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

(六)其他原因造成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美”仍然随处可见。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新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离婚登记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等繁杂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简化手续,离婚双方只要写好离婚协议书,带上必须的证件,缴纳相应的工本费,就可以当场发放离婚证。导致相当部分人群尤其是年轻人,对婚姻缺乏责任感,甚至认为是一种时尚,发生矛盾后,意气用事,草率离婚。

三、农村离婚现象带来的影响

农村离婚,又会带来怎样的一系列影响呢?离婚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必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些不良效应,甚至是恶果;但不离婚未必就 3

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有的出现恶性事件也正是不及时离婚的结果。

(一)对子女造成的影响。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至于离婚当事人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传媒所曝光的只是一些典型个案。实际上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的伤害,大多数再婚家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也比较好或者一般。

(二)对社会稳定性造成的影响。很多人担心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婚姻稳定。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它表明一个死亡婚姻解体了,而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三)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整个社会的离婚率上升很快,达到一定比例时,这批需求量就不可以忽视了。广而言之,搬家、重新购置家具、装修等活动,还促进了其他行业的繁荣,家具制造业,装饰业,交通和饮食行业等。以房地产业为例:两个人选择离婚,首要的分离就是住所的分开。无论具体情况怎么样,其中一方必定要搬出原来的住所。客观上,无论是租房、买房、或是再次组织家庭,都带来对房屋的需求。一分为二,同样两个人使用的房产面积却增加了,体现在市场上,就是需求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产开发商,倒是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象离婚人群。

四、对农村离婚现象的建议及对策

婚姻是成家立业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在幸福与不幸之间,大家自会有自己的选择。但是,在做决定之前,也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一)避免草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 4

这一婚姻危险期,一是婚前双方要加强了解,不要草率结婚;婚后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地去民政部门或者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试离婚。“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试离婚日子后,平静下来的夫妻两人也许会发现,在他们彼此心里,对方还是像从前一样重要。重归于好后,离婚的事情便不了了之„„,“试离婚”有助于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给双方提供一个情感空间。

(二)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时,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该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三)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家庭责任感。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拒色防变;教育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爱护家人,共同把家庭建设成为充满感情的温馨港湾。

家庭是社会的个体,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该把家庭创建作为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载体,让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总之,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对结婚、离婚应该报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和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

第8篇: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例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例

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需求也随之增加。

我国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认定的规定如下:

1、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2、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以下是一个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例: 申请人X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XXX,福建厦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月11日,申请人X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对XXX与XXX共同申请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离婚决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判决如下:XXX与XXX离婚,他

们曾于1988年7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结婚,决议于作出之日之后31天生效。申请人提供了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的《离婚决议书》,该离婚判决书经加拿大公证员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领事认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离婚决议书》,该决议书载明决议于作出之日之后31天生效,故该决议书已在加拿大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办理了有关决议书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手续,该离婚决议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对XXX与XXX共同申请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并已于2009年7月18日生效的宣告他们离婚的《离婚决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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