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票据贴现利率查询

2022-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今日票据贴现利率查询

第2篇:票据的由来、票据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

票据的由来、贴现、转帖现、再贴现的通俗理解

银行承兑票据诞生在14世纪的意大利,聪明的早期商人银行家们,发明了一种“四人汇票”,也就是说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分别签字负责有着不同的分工。这里面包括:进口商,他得到购买货物所需的信用;进口商银行,他收取费用、承接进口商债务作为其债务,进行承兑担保,也就是说他凭着对进口商的信任,把交付货款这事揽过来,保证到时付款;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他是真正给进口商钱的人,持有“承兑票据”作为其资产;出口商,得到付款。

因为这种汇票,是银行承诺在未来到期时负责兑付,所以被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发明之后,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和资金融通。它既让进口商手里没钱可进货(前提是进口商银行对进口商资信的掌握和信任),又让出口商手握汇票心踏实,还让两头的银行赚得手续费。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票据由银行承兑,可靠性高,所以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广为流通,出口商可以把还没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进行贴现,获得现金;银行可以拿着它向央行贴现,可以向其它银行转贴现,可以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或许你买的理财产品、基金的投资构成中就有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因此,它不仅直接推动了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也为后来投资银行的票据承销和经纪业务奠定了基础。

贴现是持有票据的企业或个人急等着钱,而票据还没到期,就到银行付一点贴现息的钱,让银行先回购了这票据,把钱先给你;转贴现是你换来钱的这个银行手头也缺少资金了,它能把你的票据到别的金融机构换成钱来救急,当然给的钱没你给银行的多,这是票据又转了一下,叫转贴现;再贴现是你还钱的银行也缺钱了,这时它直接找中国人民银行贴现,这基本是最终贴现了,所以叫再贴现有点最后的含义。

如果回到上述票据产生的原始状态,贴现就是出口商缺钱了,把手里未到期的货币拿去出口商银行换钱;转帖现就是出口商银行业缺钱了,就把出口商拿来的票据去找同业其他银行换钱;再贴现就是进口商银行缺钱了,不足以支付货款,因此拿着票据到央行换钱。这是一个交易链上的四方关系,回到原始状态去理解票据的本质,理解贴现、转帖现、再贴现就容易多了。当然现在的这些概念已经大大超越了票据产生的原始状态所包含的内涵。

第3篇:票据贴现

简介

定义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

商业票据

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1-2]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

票据贴现

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

金融市场体系示意图

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2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3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

商业汇票

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4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票据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

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5贴贷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

贷款

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权的关系人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可以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365天) 与贷款的相同点

(1)贴现与贷款同属信贷范畴。按照现有规定,贴现与贷款一样同属于信贷范畴,均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贷款通则》的规范,如企业在贷款或贴现之前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在发放资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审查等。

(2)贴现人与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贴现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单位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我国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利用闲余资金投资票据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性质的票据融资市场,对此有关的监管们应予以重视,合理规范并适度引导。

(3)贴现与贷款所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应遵循:Ⅰ.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Ⅲ.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Ⅳ.以及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4] 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站上显示:“银行承

中国农业银行

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6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分析一 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分析二

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 ,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分析三

《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事实上,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

正是由于票据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票据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7贴现问题

在票据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

贴现

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8自贴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

理财 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

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9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 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

风险

、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10贴承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第4篇: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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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授信业务。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传统的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外,票据的出票、承兑、贴现等业务办理行为完全一样。

二、重要属性

1、贴现金额:将票面金额全额支付给卖方,从买方企业指定的付息账户扣收贴现息。

2、期限:贴现的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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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率: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特点

1、对买方企业:

(1)置换银行贷款,降低筹资成本;

(2)现金采购,约期支付;

(3)随用随开,减少闲置资金;

(4)规范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货款拖欠;

(5)提高买方企业贸易地位,获取商业折扣;

(6)业务操作手续简便。

2、对卖方企业:

(1)降低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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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贴即付,加快货款回收;

(3)提高资金安全性,转化应收账款为应收票据;

(4)规范债权债务关系;

(5)业务操作简便。

四、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尤其适合业务合作密切的买卖双方之间。

五、申请条件

1、买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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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存入应付贴现息的足额资金;或由贴现行为客户应付的贴现息核定授信额度;

(4)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2、卖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能提供与商业汇票相符的、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资料

1、买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买方付息票据付息承诺函;

(2)承兑汇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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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卖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

(2)对应的有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3)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申办程序

1、买方企业向开户的银行提交《买方付息票据付息承诺函》,承诺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由买方企业承担。买方企业将足额贴现息存入付息专户或由银行为其应付贴现息核定授信额度;

2、买方将承兑汇票并承诺函交卖方;

3、卖方持承兑汇票及承诺函向开户的银行申请办理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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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卖方开户的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后,办理贴现,将票面金额全额支付给卖方;

5、买方开户的银行从买方企业指定的付息账户扣收贴现息,向买方出具扣息回单(记账凭证)。

八、收费标准

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票据贴现利息通过合同约定。

来源:(买方付息票据贴现http://s.yingle.com/jr/480173.html) 金融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行为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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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支付多少给银行作为利息 http://s.yingle.com/jr/661905.html   汇票出票有什么效力 http://s.yingle.com/jr/661904.html 商业汇票业务办理要注意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jr/661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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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票据转贴现概述

原贴现人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贴现公司或其他愿意垫付资金的人,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8年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转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转贴现到期后,转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票款。

[编辑] 转贴现的分类

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与转贴现卖出两大类,其中转贴现买入分为转贴现买断和买入返售(逆回购);转贴现卖出分为转贴现卖断和转贴现融资(正回购)。

转贴现买断:是指交易对手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的业务行为。

买入返售(逆回购)是指我行在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购回原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转贴现卖断是指我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的业务行为。

转贴现融资(正回购)是指我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我行购回原商业汇票的融资行为。

[编辑] 转贴现与再贴现的不同

(1)请求转贴现的人是原贴现人,转贴现人是其他银行、贴现公司或其他愿意垫付资金的人,而再贴现则只能由中央银行办理;

(2)转贴现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而再贴现则还是国家宏观调控金融的一种重要手段。

[编辑] 转贴现业务申办程序

(一)转贴现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限于初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人);

2、转贴现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3、经转贴现申请行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已办理贴现的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汇票查询书复印件(应加盖贴现申请行会计业务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

6、按商业汇票到期日排列的转贴现商业汇票清单(加盖公章)及EXCEL盘片;

7、加盖公章的转贴现凭证(一张商业汇票对应一张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

8、已办理贴现业务的资料;

(1)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前次(转)贴现凭证复印件(加盖贴现银行会计部门签章);

(3)商业汇票贴现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行公章或会计部门专用章);

(4)贴现申请人的商品交易合同、根据税收制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

(二)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即可填制转贴现凭证、办理转贴现划款事宜

(三)计算公式:

转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利息

转贴现的期限: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计算实有天数(算头不算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承兑行在异地者,转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划款日期。

[编辑] 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用贴现凭证代),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给转贴现银行。

转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转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转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

三、

(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转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

三、

(二)的手续处理。对未收回的,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第6篇:应收票据贴现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应收票据贴现的概念,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的核算.能力目标:认识到票据贴现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行为,随着现代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票据的背书转让及贴现行为越来越多,充分认识和掌握应收票据贴现也显得尤其重要.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合作学习,培养学生主动探究,思考,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教学重点

掌握应收票据的概念及相关基本知识。 掌握不同类型的票据贴现的核算方法。

◆教学难点

票据贴现的概念的理解。

贴现业务中贴现天数,贴现息的计算。

◆教学过程

(一)

1、 贴现概念:

2、 贴现款和贴现息的概念和核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息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 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其中: 票据的贴现天数 = 票据到期日 — 贴现日(注意:算头不算尾) 例1:7月18日出票60天到期,求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 7月:31-18+1=14天 8月:31天 9月:15天 合计:60天

所以到达期日为9月16日 第三步 计算贴现收入

贴现款=票据到期值 — 贴现息 第四步 做会计分录

(二)例题:

企业于2月10日将签发承兑日为1月31日,期限为90天,面值为50000元,利率为9.6%,到期日为5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月贴现率为6‰.该票据已经计提应收利息200元。(当年2月份为28天)

(1) 先计算出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息和贴现款。 (2) 确定应收票据的类型。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不带追索权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

带追索权的,分贴现时跟票据到期时两个阶段的会计处理。

1 • 票据到期利息= 50000 x 9.6% x 90/360=1200元 • 票据到期值 = 50000+1200 = 51200元

• 贴现天数=80天 贴现息=51200 x 6‰ x 80/30 = 819.2元 • 贴现款=51200-819.2=50380.8元 第一种情况(假设票据不带追索权) 借:银行存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第二种情况(票据带追索权)

贴现时,由于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不应冲销应收票据账户。

(1)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0380.80 (贴现款)

贷:短期借款 50380.80 (3) 票据到期时。

票据付款人足额付款给贴现银行,冲销应收票据账户。 借 :短期借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三)、小结

(四)、作业:

——刘可可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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