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

2022-10-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常回家看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分析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子女有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的义务,社会上对此争议不断。从道德法律化的角度来看,该规定存在将美德法律化的问题;从可执行性的角度来看,该规定过于模糊;同时,该规定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存在立法冲突,而且在监督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为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有待进一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规定加以完善。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常回家看看”;道德法律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2012年12月28日正式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条规定被人们称作“常回家看看”条款,该法尚未正式实施时,社会上就对该条规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争论不休。肯定的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确有存在的必要,例如,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草专家肖金明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道德功能弱化,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已是不得已的事情[1]。刘璐等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赋予老年人相应权利,并给予子女一份责任,以法制推动子女尽孝,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升华[2]。而否定意见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并不妥当,例如,刘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法律过度干预道德的体现,法律也没有必要过多侵入道德规范调整的领域[3]。本文将着重分析与“常回家看看”条款相关的道德法律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衔接、监督执行以及能否实现立法目的的问题。

一、法律、道德和美德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机关将社会道德规范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主张道德能够法律化的学者认为道德能够上升为法律的学理基础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内在共性以及道德功能的局限性[4]。道德法律化的范围是将全体公民应该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5]。从这个角度来说,“常回家看看”是否属于基本的道德决定了其是否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但“常回家看看”能否成为基本道德则有待商榷。

有观点认为,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法律主要是由于当下社会道德水平逐渐降低,应当将“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律义务。例如,杨立新认为很多社会成员道德观念背离传统,只关心自己不关心老人,甚至是虐待、遗弃老人的不良社会风气比较严重,为继续发扬中国优良的道德传统,法律必须承担这一重任,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重建传统道德的体现;同时,其认为婚姻家庭领域中,更多的法律义务都是从伦理道德规则转化而来的[6]。从杨立新的观点来看,“常回家看看”属于尽孝心的下限而非上限,应当属于基本的道德范畴,将其上升为法定义务无可厚非。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不宜将诸如“父母在,不远游”、“长幼有序”等一些“孝”的具体表现形式称为基本道德,也未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属于基本道德的范畴。无疑,物质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基本赡养义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老人的自我养老能力逐渐增加,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是普遍而又强烈的[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也间接规定了成年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这一点确实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但是经常看望父母能否成为一种应为的精神赡养义务则有待商榷。本文认为,精神赡养属于成年子女的基本义务并无不妥,但是履行精神赡养的方式卻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必须通过看望或者问候的方式,子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对父母(老人)的关爱。如上文所述,杨立新认为经常看望父母是子女履行孝心的下限,而非上限,但问题是为何看望父母是尽孝的下限?下限到何种程度即可上升为法律?这点很难判定。总的来看,精神上赡养老人本身可以作为基本道德,但精神赡养的具体表现形式因具有多样性而使“常回家看看”难以成为每个人都应遵守的基本道德。

本文从道德的构成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范进学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道德是由美德、原则和规则所构成。但其认为只有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具有普适性,即人们有义务依原则行事,有义务遵守规则;而美德则属于倡导性的、高于义务的范畴,美德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做,却不得要求人们必须去做[8]。在道德内在的构成要素中,只有属于道德原则和规则的道德才能上升为法律。唐代兴对道德和美德进行了厘清和辨析,并认为道德属于规范的范畴,对个体具有约束力和限制性,而美德属于社会要求,社会只能倡导美德行为,希望人人都能遵守美德,但不强迫人人都必须这么做[9]。由此,应当重点分析“常回家看看”是属于道德还是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一项神圣的义务和道德责任[10],但“常回家看看”能否同赡养父母一样成为一种道德义务?本文认为,社会上一直提倡在外工作或学习的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但社会上也并未强迫子女都必须“常回家看看”(如果社会普遍认同“常回家看看”属于成年子女的基本法律义务,那么也就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论)。如果出于客观原因,社会成员也很少会因为长期在外工作的子女未“常回家看看”或未经常问候老人而给予其较低的社会评价,由于期待可能性的缺乏,也就不能够过分责难此类负有赡养义务的主体,我们只是提倡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但不宜强迫其必须这么做。

“孝”和赡养父母虽是一种传统伦理道德,但“常回家看看”应该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品”,属于美德的范畴,所以不能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认定为一项基本法律义务的行为有所欠妥,法律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为赡养人列举多种可供选择的精神赡养方式,可以提倡子女“常回家看看”,而不宜规定必须经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

二、“常回家看看”的可执行性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原因是强制性还是正当性争论已久[11]。但撇开法律的成因,从法律的特征和作用来看,法律具有强制性,并体现了强制性的规范作用[12]。法律的强制性与法律的可执行性存在密切关联,若法律缺乏可执行性,规则的内容难以具体落实,那么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和作用也会明显受到削弱,立法将难以达到有效约束和调整法律主体行为的目的。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以来,社会各界严重质疑“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可执行性。本文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可执行性问题主要表现在法条自身的模糊性、立法衔接不当以及难以监督执行等3个方面。

(一)规定本身的模糊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文认为,该条规定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家庭人员”的范围如何确定?目前,中国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领域对近亲属的概念界定较为明晰,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家庭成员”这一概念一共出现了9次,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家庭成员”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只有部分地方法规和规章对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如《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健康综合子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家庭成员是指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目前,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在家庭暴力立法上都对“家庭成员”的外延进行了界定,但是每个国家的标准又不一致,外延较为狭窄的家庭成员范围一般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而范围较广的则包括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成员[13]。国内法律对家庭成员的概念界定不清,且缺乏统一的国际参考标准,这导致了“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中的“家庭成员”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第二,“忽视、冷落”如何界定?“忽视、冷落”均属于精神层面且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词汇,不同的个体或者地区对此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方面,法律没有对此加以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如果赋予法官解释“忽视、冷落”的权力,概念的主观性又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难以控制的问题。法官之间在性别、年龄、品格以及家庭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对这类概念的客观判断。因此,将“忽视、冷落”引入该法将会产生法律解释上的难题。

第三,“经常”该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案件的认定。“经常”有客观和主观两种标准。客观标准是法律以社会的可接受度为基础规定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频率,但法律并未对此进行确定且难以确定。例如,对于身在国外的子女来说,每年回国看望1次也可算得上是“经常”,但对于子女和老人居住在同一城市的子女来说,每年看望老人10次也算不上是“经常”。如果对类似情况做排除性规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类外情形的外延如何确定?如果以老人的主观标准来定义“经常”,采取“具体个人、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方法固然美好,但这与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特征相违背,只会增加法律的模糊性。因此,不论采取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去定义“经常”,都很难达成共识。

第四,“看望或者问候”的标准如何确定。“看望或者问候”的标准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还需要明确。(1)从语义上来看,“看望或者问候”是带有可选择性的应为义务,而看望老人的成本往往要高于问候老人的成本,对那些本来就不愿意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的子女来说,其很可能会只选择问候的方式去履行该项义务,但多数老人更倾向于子女能够经常看望自己,而非通过现代通讯媒介问候自己。单纯问候老人的行为不违背“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但很可能会违背老人的意愿。(2)如果子女同父母之间存在一定摩擦和矛盾,子女便可能敷衍履行该法定义务。例如,登门看望老人片刻便找借口离开,虽然这种行为形式上履行了看望老人的义务,但是违背了该法律义务的目的。

综上,“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在语义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且缺乏可执行性,这也导致了其在监督执行方面存在较大的诟病。

(二)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另外,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规定貌似能够保障成年子女看望父母的时间,但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下面以一个假设案例予以说明。

假设A单位职工甲,因工作性质特殊,满足《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或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未批准探亲休假,甲也因此未能履行经常看望和问候父母(老人)的法律义务。若父母(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必须按时履行经常看望父母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如果法院判决子女必须履行经常看望父母(老人)的义务,那么甲也就违反了A单位的制度和利益,单位可对甲做出处罚。此时,甲能否以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义务及法院判决为由对抗A单位对其做出的内部处罚?这时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應当适用《劳动法》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在位阶上,这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故两部法律的位阶平等;从调整对象上来看,二者的调整对象比较特定,《劳动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整的是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者均属于特别法。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理论,上述案例应当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因为从调整职工或者子女探亲休假的法律关系角度来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仅对老年人子女的探亲休假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劳动法》关于探亲休假的规定针对的是全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以,此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对更具特殊性。但如果甲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例如抢险救灾),《劳动法》关于特殊情形不受休假条款约束的规定相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老年人子女一般性探亲休假权的规定来说又具有特殊性。此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属于新的一般规定,《劳动法》应当属于旧的特别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中关于职工休假的法律规定冲突进行定性,法官将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按照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发生不同的结果,这导致相应的法律适用更具有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常回家看看”条款需要相应的法律解释作进一步的明确。

(三)判决的监督执行问题

2013年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儿女签订协议,约定由马某、朱某负责养老,但由于多种原因,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开居住,但被告从未看望过老人,故原告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同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朱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对储某予以看望[14]。

尽管判决结果已尘埃落定,但该判决在监督执行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被执行人可能会被给予罚款、拘留甚至是刑事处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履行判决才算是正确履行判决?上述案件中,法院要求被告每两个月看望老人一次,但是每次看望多长时间才算是正确执行判决?同时,如果被告主动履行判决,若老人认可被告履行了看望义务则无可厚非,但若老人对被告的看望行为不满而否认被告的看望行为时,法院应如何判定被告是否正确履行判决?另外,是采取老人主动签字证明还是需要录音、录像抑或请邻居、村委会或居委会加以证明的方式监督判决的执行?判决书和相关法律并未对此加以明确。不论采取哪种监督方式,监督成本可能都是高昂的,一方面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另一方面,监督执行的形式如果过于程序化,那看望行为给老人带来的精神满足感也会大打折扣。

三、立法目的的实现评价“常回家看看”条款是否有存在必要的另一角度是该条款是否能够实现该立法价值或目的。“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成年子女在精神上赡养老人的问题,本文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子女的“常回家看看”,使老人能够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增加老人的舒适度和幸福感。如果该规定确实能够实现这一立法目的,那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可取的,但是该规定能否实现这一目的则有待进一步考证。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子女既不看望又不问候老人的情况,多数是因为老人与子女的感情已经破裂,如果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按照“常回家看看”条款的规定,法院将判决子女应当履行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义务。对簿公堂已使老人和子女的关系雪上加霜,再强迫子女看望老人则很容易使子女东怨西怒,其在履行看望老人的义务时要么态度恶劣,要么敷衍了事,虽已表面上履行了法院判决,但老人可能会因子女态度不够真诚而变得更加愤懑,不仅没有摆脱生活的孤独,反倒会加深心中的埋怨,那么“常回家看看”的立法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既然无法该规定的立法目的,该规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解决子女未能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的问题不能仅仅简单地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立法应当更加关注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老人与子女关系疏远甚至是感情出现裂痕)。此时,应当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引入第三方主体在老人与子女之间进行调解和劝导,在外力的影响下逐渐改善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倘若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出现改善,子女自然会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此时则不再需要法律的强制介入。

四、结语综上,将“常回家看看”这一美德上升为法律实属不妥,因为法律的模糊性、立法衔接不当以及监督执行问题,导致了该条规定缺乏足够的可执行性。在当下中国成年子女普遍工作繁忙、无暇关注父母(老人)的背景下,立法者出于对老年人的关心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该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似有“画蛇添足”之嫌。总之,将“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定义务实属不妥,以后修法时可将该规定由应为模式变为有限制的可为模式。如果该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做出相应修改,则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使得该法条更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田亮.专访新老年法起草者肖金明:“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不得已[J].环球人物,2013(19):6870.

[2]刘璐,宋晓波.“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9394,106.

[3]刘畅.浅议常回家看看: 道德入法的现实困境[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1):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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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南京師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3338.

[6]杨立新.“常回家看看”条款的亲属法基础及具体适用[J].法学杂志,2013(6):99107.

[7]穆光宗.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4):1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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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唐代兴.道德与美德辨析[J].伦理学研究,2010(1):612.

[10]刘宪英.中学生孝道教育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8.

[11]周永坤.论法律的强制性与正当性[J].法学,1998(7):1728,13.

[12]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J].法学,1998(8):1822.

[13]李春斌.论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中 “家庭成员” 之界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5):1822.

[14]王伟建.“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案判决[N].人民日报,20130702(4).

Legal analysis of “often go home to see the aged”WANG Zhen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Key words: The Aged Protection Act; “often go home to see the aged”; legalization of morality;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作者:王振

第2篇:各国如何鼓励“常回家看看”

日本:热捧“一碗汤距离”小区 日本老人与子女的同居率非常高,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即使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为保证子女“常回家看看”,日本提倡“一碗汤距离”原则,即父母和孩子两家之间的最佳距离是“煲好一碗汤送过去刚好不凉”。后来,有人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最近为“一碗汤”距离,最远为“一炷香”时间,从而保障了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

新加坡:与父母同住可获津贴

199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赡养父母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为了弘扬孝道,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不少明显带倾向性的政策。政府规定,从2008年4月起,凡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可享受2万新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

法国:要随时向父母报告行踪

许多欧洲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晚年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法国政府甚至修订相关法律,要求子女给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其中包括子女必须随时告知父母自己的行踪,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

美国:赡养老人者少缴税

在孝敬父母方面,有人选择每天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与父母联络感情,有人则选择定期看望父母,一周或半个月一次回去陪父母吃饭、聊天。美国政府也鼓励家人互相照顾,为尽孝的人减轻负担。美国人纳税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国税局计算家庭的总收入后,还要减去这个家庭因为赡养老人所产生的减免额度。

韩国:政府鼓励三代同堂

韩国强调儒家文化价值观,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养老政策。

对于赡养老人5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在继承遗产时给予税收额90%的减免;每赡养一个老人即可扣除3000万韩元的遗产税;对于需要赡养男60岁、女55岁以上直系亲属的纳税人,每年可免除48万韩元的所得税;本人或其配偶与直系亲属老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者,可以获得政府优惠贷款,用来购置、改造、新建住房。

作者:晚综

第3篇:“常回家看看”条款: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 “常回家看看”条款的缺陷是:规范要素不完整,条文表述模糊与规则的实效性不强。“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责任要素的完善不仅可借鉴传统民事、行政抑或刑事责任,且可移植经济法责任中的“声誉罚”;条文模糊性缺陷则可通过司法案例的梳理进而提炼与归纳能够指导司法实践参考因素这一路径予以完善;而“常回家看看”条款实效性的提高则需依赖于精神赡养案件审理与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空巢老人,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条款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了“常回家看看”条款。“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初衷在于“突出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突出其与经济需求、生活需求的并列地位,针对的是老年人精神需求越来越强烈而家庭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需要越来越忽视之间的矛盾,也有面对社会道德不足而希望用法律支撑道德的考量”,且该条款“实现了现代社会立法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照应。” 〔1 〕法律发挥调适经验生活功能的前提在于拥有完整逻辑结构的制度文本。因此,若“常回家看看”条款存在逻辑结构方面的缺陷,那么其立法目的则难以实现。而曾办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的法官认为,“法律的确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具体。而且,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 〔2 〕鉴于此,笔者就该条款的缺陷及其完善作一思考。

一、“常回家看看”条款存在的缺陷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就法律规范所涵盖要素类型而言,三要素说乃是法理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主要由假定、处理与制裁三部分构成,其中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 〕 (P117 )即主体违背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人们之所以规定制裁,其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命令得到遵守与执行,就在于强迫‘行为符合业已确立的秩序’”。法律规范中制裁部分的功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制裁可以增进强制力,而且制裁的作用远比其他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 〔4 〕 (P361 )

以法律规范三要素检视“常回家看看”条款可知,该条款并不具备制裁部分。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条文内容涵盖法律要素的假定与处理部分,但并无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分开居住家庭成员)、用人单位违反规范后的法律责任即制裁部分。而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也并无保障赡养人自觉遵守与执行“常回家看看”条款的法律责任设计。或许该条款未设定制裁部分的原因在于此,即“法律规定法定义务,其实都是希望这样的法定义务能够被义务人自觉履行。‘常回家看看’条款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让全社会知悉,让民事主体都能够自觉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这一法定义务的目的就能够更好地实现。” 〔5 〕但现实情况却是“人和制度都有缺陷”,所以“民事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理想状况能否实现就颇值得怀疑了。“只要在有组织的社会中还存在大量违法者,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不用强制执行措施作为其运作功效的最后手段。” 〔4 〕 (P369 )由此可知,“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规范要素的不完整性——制裁部分缺失乃该条款的缺陷之一,而这样的缺陷可能使“空巢老人”精神赡养权利仅仅停留在“镜中花、水中月”的层面。

(二)法律条文表述模糊。法律条文模糊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法律术语定义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规范生活的需要。 〔6 〕模糊性的法律条文不仅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正现象,且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协调统一与正确实施。故立法者应以法律条文精确化作为其立法目标,在制定法规时要最大可能地做到精确,以期减少甚至消除法律语言的不完整性与模糊性。“常回家看看”条款中同样存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主体的模糊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义务主体设定为“家庭成员”,第2款将“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主体设定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而第3款则又使用“赡养人”作为探亲休假权利的主体。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家庭成员”的范畴如何界定?杨立新认为,家庭成员并非严格的亲属法概念,家庭成员就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中的成员,且其将负有探望义务的主体界定为晚辈卑亲属。〔3 〕如果将“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主体界定为晚辈卑亲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探望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认定却与此相反,如在“谢小艳诉曾锐挺、赖彩英赡养费纠纷案”中,原告谢小艳向法院提出“被告及其子经常探视父母、和祖父母”的诉讼请求,但法院最后仅判定“曾锐挺每月以电话问候等方式对谢小艳进行精神慰藉”,并未将被告之子纳入精神慰藉的义务主体。①此外,第2款所采用的“与老年人分开居住”表述也存在模糊性。就农村“空巢老人”而言,尚未依照农村习俗“分家”的成年子女常年在外务工,此种状况是否视作与老年人分开居住通常难以判断,而第3款中“赡养人”与前两款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并未加以明确化。

2.法律行为模式的模糊性。本条第2款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经常”应如何理解?“看望”与“问候”方式为何?从法律解释学视角观之,“经常”一词实属法律上的“不确定概念”,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漏洞的一种,在具体适用时需经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加以补充方能明确其内涵与外延,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宜对探望或问候做出量化规定。“经常”这一不确定概念在内涵与外延方面的开放性,的确赋予法官在面对个案时的充分自由裁量权,但也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现象;同时,“常回家看看”条款对“探望”和“问候”的方式也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式。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无“探望”和“问候”具体方式的相关规定,这一漏洞可能使法院未来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处于困境,而这样的困境在“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前即已存在,如在“王春风诉被告吴智培赡养纠纷案”中,原告不仅要求被告“在法定节假日及原告的生日看望原告”,而且要求每次看望时“送现金100元”,被告辩称:“作为儿子看望母亲是理所当然的事,看望时拿什么礼物应是被告的心意,原告要求每次拿100元是无理要求”,②而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三)法律规则实效性不强。“常回家看看”条款模糊性固然导致法官在适用该条款解决赡养纠纷时呈现多样化的“生态景观”,但法官通过法律解释学中的“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仍然可以圆满解决个案。而在对个案进行裁判之后,接踵而来的问题应该是:若被告不主动履行探望和问候义务,生效判决该如何执行?此问题在本质上可归结为“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实效性问题。笔者在此无意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只是法院在依据“常回家看看”条款作出判决后,在判决执行中必然涉及该问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司法实务界即对该类型判决的执行存在担忧,如在“赵某诉被告朱某、朱某某……赡养费纠纷案”中,原告要求四被告轮流看望照料自己,法院在阐述理由时,虽然认为“原告要求四被告轮流上门看望照料原告,就情理而言无可非议”,但其仍因“四被告自身已步入老年,在具体执行中确有困难”而得出“本院难以强制明确”的结论。③即便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司法实务界对此仍然存在顾虑。如“周启芳诉赵敏赡养纠纷”案主审法官不无感慨地认为:“虽然‘常回家看看’已经被载入法律,但其本意并不是去惩罚那些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而是要以此为戒条,来提醒、监督子女们关心父母、照顾父母,常回家看看,给父母精神上的慰藉。”,“法律是冰冷的,通过法律来硬性执行的亲情,又怎会给予老人温暖。” 〔7 〕而在“尹某诉尹甲、尹乙赡养纠纷”案中,法官虽然依照“常回家看看”条款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但其仍然“希望这样的判决越来越少,因为涉及亲情的纠纷还是回归道德层面调整为好。”“因为一个判决囊括不了所有的内容,此类判决更主要的还是依靠子女们发自内心的孝顺,所以并不希望孝心被法律所‘绑架’”。 〔8 〕前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后的司法实务案例中的法院或法官言论与态度表明:为法律所创设的“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实效性,将始终伴随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博弈而出现不同的样态。

行文至此,本文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已趋于明朗,即简单地赋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法定义务,而不充分细化义务履行方式、附设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裁措施),注定“常回家看看”条款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空巢老人”精神赡养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完善思路

就保障“空巢老人”精神赡养权利而言,“常回家看看”入法具备了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基础;然而,“常回家看看”条款的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性、模糊性及其实效性困境等制度缺陷,却又提醒我们应正视制度缺陷并理性、客观地评估“常回家看看”条款在实现“空巢老人”精神赡养权利方面的功能。而致力于现有制度困境的消解机制的建构,无疑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实效性以为“空巢老人”精神赡养权利提供实质性保护。

(一)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内容。针对前文所分析的制度缺陷,该条款的制度完善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1.法律责任要素的填补。“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责任要素的缺失使得该条款的威慑力大减。对于违反探望与问候义务的赡养人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杨立新教授认为,“如果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这样的义务,就构成侵权,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责任”,同时,他还认为,如果“一个家庭成员即使被法律所制裁,也不履行探望老人的义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难道不可以追究其遗弃罪吗?” 〔3 〕由此可知,民事、行政与刑事等领域的法律责任均可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责任要素的完善提供借鉴。但笔者认为除可借鉴传统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类型外,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声誉罚”也具有值得借鉴之处。在经济法研究领域中,“声誉罚”被视为信用社会和网络经济的封喉利剑。在现代经济法上,逐渐衍生出一种“专业不名誉”的责任形式,如借贷信用黑名单、信誉评估降级、不纳税信息公告以及责令公开解释或道歉、发出劝告令、申诫令,都是这种“信用减等”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信誉是交易者的通行证。因此,信誉减等无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具杀伤力的处罚形式。 〔9 〕依此逻辑,一个不遵守孝道的赡养人恐不具有较高的诚实信用品质。而在“常回家看看”条款中引入“声誉罚”,进而影响其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等级,不失为一种成本低廉的法律责任机制。

2.法律条款模糊性程度的降低。正如前文所述,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故法学家或立法者试图通过精确化定义,即通过使用抽象的语言规则,用尽量精确化的法律语言来概括多样化的生活事实这一路径来消解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即便如此,法律条款中仍然充斥大量的模糊性语词,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即为其表现之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将不确定概念称为“须具体化或须价值补充的概念”,对于此类概念,“除适用一般解释原则外,尚具一项基本特色,即须于个案中,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 〔10〕 (P292 )而这样的具体化工作通常由法官完成。因此,“常回家看看”条款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消解的有效途径在于:总结与提炼“常回家看看”案例中的法官价值补充要素。通过对相关案例梳理,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中的“经常”、“探望或问候”方式的界定应参考下列因素:

第一,赡养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因素。通过研读“赵某诉被告朱某、朱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判决书可知,面对原告赵某提出的“四被告轮流看望照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均辩称:“因自身已步入老年,无体力和精力上门照料原告,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轮流上门照料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也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并强调:“然四被告自身已步入老年,在具体执行中确有困难,本院难以强制明确”。③

第二,赡养人工作、家庭状况及其与被赡养人居住距离因素。在“李老太诉刘间赡养纠纷”案中,李老太要求被告“每周探视她5次、每次须陪护4小时以上”,而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每周应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李老太,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其判决理由在于“尊老是被告刘间生活中的部分内容,不是其生活的全部,因此原告李老太要求被告刘间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而根据被告刘间的客观情况来看很难做到。” 〔11 〕在“尹某诉尹甲、尹乙赡养纠纷”案中,原告尹某要求被告尹甲、尹乙每人每星期看望自己一次,二被告提出抗辩且抗辩理由也为法院所采纳,法院认为:二被告可根据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具体看望时间,因二被告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被告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一次。 〔7 〕

第三,法定传统节假日因素。在笔者所搜集到形成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后的8份裁判文书中,无论原告是否提出确切的看望时间,其中4份裁判文书中均明确了赡养人于法定节假日探望老人的义务(见表1),这与我国传统孝道文化一脉相承。

(二)增强“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实效性。法律责任(制裁)要素的填补对于“常回家看看”条款实效性的提高固然具有助推作用,但一味的用法律的张力去强制约束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只会破裂维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倘若法院判决能够为被告主动履行,那么制裁部分在此将失去用武之地。因此,建构被告主动履行“常回家看看”判决的制度机制尤为重要。

1. 引入“常回家看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引入调解前置程序,不仅为学者所提倡,且也为司法实务界所接纳。有学者认为,“精神赡养义务的适当履行需以融洽的感情为基础,而诉讼易激化对立情绪,老年人虽获得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所以应强调提高子女的主动性,注重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这首先应当尽量发挥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 〔12 〕而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赞成在此类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如有法官认为,“采取调解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凝聚亲情。在调解过程中,将亲情感化与法律义务相结合,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从而既避免老人的诉讼之累,又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 〔13 〕而令人欣慰的是,司法实务中业已存在法官运用调解程序结案的相关案例(见表2),这些案例也为其他法院处理“常回家看看”案件提供了示范效应。如果说立法中规定精神赡养是道德法律化的体现,那么,立法中明确精神赡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则是法律人性化的彰显。

2.创新“常回家看看”判决执行方式。针对判决强制执行易产生老年人“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尴尬境地,司法实践中应慎用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剥夺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而应采用能够有效激励被告履行判决的柔性执法方式,如对于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其工作单位可予以一定的通报、批评、甚至行政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结合该类案件特点,也创设了较为新颖、颇具实效的柔性执行方式。如无锡北塘区法院即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了“拒不执行曝光台”,运用这只“看不见的手”作为威慑手段,督促被告自觉履行。其运行规则为:如果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坚决不去看望父母,而且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官将向被告发出执行令。如果被告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履行,那么法院将会在“曝光台”上公布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拒不履行情况。而此种执行方式的创设则源于中国人的“面子”情结,试想一旦个人信息公布于“曝光台”,被执行人必然面临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迫于这种压力往往会迅速履行义务。利用社会舆论压力激励赡养人自觉履行“常回家看看”判决,其履行效果必然要优于传统判决强制性执行方式。且在传统风俗习惯浓厚的农村地区,采用“曝光台”的执行方式将更加有效促进赡养人主动履行义务。

注 释:

① 参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

②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③ 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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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乔新生.如何看待道德伦理法律化〔N〕.人民法院报,2012-07-12.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杨立新.“常回家看看”条款的亲属法基础及其具体适用〔J〕.法学论坛,2013(6).

〔6〕卢秋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J〕.法学评论,2010(2).

〔7〕聂敏宁. 79 岁母亲状告同城女儿赡养不力〔N〕.人民法院报,2013-07-25.

〔8〕刘吟秋.八旬老父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获支持〔N〕.人民法院报,2013-12-29.

〔9〕李志刚.调制受体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J〕.法学,2007(6).

〔10〕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1〕智 敏.精神赡养: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出的争议〔N〕.工人日报,2007-12-10.

〔12〕杨志超.精神赡养法律化与制度完善〔J〕.理论导刊,2013(6).

〔13〕吴爱萍.精神赡养,如何审理和执行〔N〕.人民法院报,2013-07-05.

责任编辑 杨在平

作者:杜乐其 黄燕

第4篇: 常回家看看

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常回家看看》让我们体会回到了亲情。

能够用《常回家看看》的曲调创编歌词。

自学指导:自己把歌词念一遍,然后说说歌词里讲了些什么内容。 教学过程:

1、 看、议 教师播放一段春运的的资料片段,然后请同学们说说为什么这些人愿意高价买回家的车票呢?

2、 听、唱

教师播放《常回家看看》,请一些同学起来说歌词内容反映了主人翁是怎样孝敬父母的。也可结合自己的理解说说你对歌曲的内容的体会,并举些自己亲身体验的人间真情事例与大家分享

在演唱方面不做过高的要求,主要以欣赏体验为主。在跟随音乐学唱的过程中,引导学生注意感受音乐中所体现的亲情。在反复演唱中探索音乐风格与演唱家对音乐的处理。

为了让学生用声准确的表达心中的感情,在处理情感上课范唱。

3、 动、创

结合教材“参与.探索的要求,进行歌曲处理.在《常回家看看》的曲调进行创作。创作形式不限,可以个人创作,也可与同学合作创作。创作可在课堂上进行,视上课时间而定。如《常把家务干干》等。

4、 赏析

教师给学生播放不同版本的作品欣赏,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

5、 当堂训练:请个别同学把自己创编的歌词唱出来。

教师在学生演唱后做总结。

第5篇:常回家看看

——《弟子规》心得体会

16学前教育颜丽萍 中国有一句古话:百善孝为先。

要说我是否懂得孝,我懂得的只是浅浅的皮毛。我以为“孝”就是不跟父母顶嘴,按照他们说的,认真完成就好。小时候,我是这样过来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开始把这些浅浅的“孝”给抛弃掉了,自私的,一心只为自己好。

我开始学会顶嘴,会和妈妈吵架,会和爸爸冷战······这些让我的父母对我很失望,而我却不以为然。中考落榜,我梦想着上大学成为一名作家的心愿落空,毅然决然地选择离家一百多公里的城市上学。初中的时候,我读过《弟子规》:“弟子规,圣人训。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这段,我不知道有多么的熟悉,道理意思却只懂得了一点点。在大家的眼里,我是一个什么都不敢做的乖乖女。我身边的朋友都知道,我其实是一个很坏的女孩。 前两天,聆听刘永梅老师来学校开讲“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刘老师讲了一个她家里人的故事:爷爷某一天过世了,爸爸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说了一句话“我的爸爸没了”。听到这,我的内心是多么的震撼,我或许要很久以后才能懂得这一句话的意思。如果有一天,我的爸爸、妈妈没了。我会生不如死,恨不得跟随他们一起走向天堂。 “亲爱我,孝何难。”,我这才明白,他们深爱着我,所以我的孝顺并不难。我在远方孤独地上学,他们在家里默默做我坚强的后盾。朋友再多再好,也始终比不过血浓于水的父母。三十多岁的母亲眼角被岁月无情刻出了痕迹,四十多岁的父亲头发里藏着白发。他们开始老了,开始慢慢不年轻了;而我,在慢慢长大,在慢慢离他们远去。 无论多忙,记得常回家看看。他们多么需要我们的陪伴和关爱啊。

第6篇:常回家看看

前些日子我的右眼一直跳个不停,俗话说:左跳财,右跳灾,虽然我不迷信这些,但近年来母亲一直卧病在床靠人照料,又加之离家路程太远及工作的原因自己又很少回家,所以总觉得心里不踏实,便一天到晚老往家里打电话询问情况。电话打多了,每天都守护在母亲身边的小妹终于忍不住了,她说:姐,老是打电话回来问有什么用,你问什么爸妈都只

会说好他们拍你担心呀,你还是回家看看吧,妈妈的情况真的不是很好,如果真有什么事你会后悔一辈子的。听完小妹的话,仔细算算真的又有好些日子没有回家了,没想到这些日母亲的病情会加重的如此之快,忽然间我心里萌生着一种不祥的预感有种生离死别的感觉,从头到脚阵阵发凉。回想起妈妈躺在病床痛苦的样子和父亲那憔悴的面容,那刻以前所有的托辞、借口显得那么苍白那么的无力甚至沦为谎言,我责问自己为什么在父母面前那么自私,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能回家去看看他们。以前每次打电话回家,父母在那头嘱咐的话语依旧不断,总是一遍又一遍地说自己一切很好,不要挂念,总是报喜不报忧,原来二老一直善意的欺骗着我,我却天真的相信着他们,总以为多打几个电话回家问问就能求得心安了,没想到自己竟然这么混蛋。

可怜天下父母心,我想天下所有的父母都一样,都怕自己会给子女添麻烦,怕儿女在外替自己担忧,怕影响孩子的工作和家庭,然而我们这些做子女的却总是拿工作和孩子当挡将牌,心安理得的过着自己的小日子,甚至用各种理由推脱说不能常回家。扪心自问,其实每个人都有孩子,每个人也有父母,可在感情的天平上我们的法码是不是总是偏向孩子,总把孩子看成是我们生命的全部,而对父母我们只会去享用他们对我们无私的爱而没想到去回报呢?身为父母我们陪孩子的日子还有大半辈子,而做为子女我们能陪伴在父母身边的时日又还有多少,为什么我们就不明白呢?俗话说:娘心里藏着千个儿,可儿心里又几时惦着娘呢?想着举步维艰的母亲,想着满头白发的父亲,想着日渐苍老的父母,想着自己如此的“孝顺”, 泪水已不再受自己控制了肆意的从眼眶涌出,那是愧疚的泪是不安的泪我这个不孝的女儿忏悔的泪。

“子欲养而亲不待”是最悲痛的事情,而“亲不待,子方知欲养”无疑才是真正的悲哀!如今子女“常回家看看”拟入老年法,身为子女的我们是否该好好反省反省了。常回家看看吧,父母健在的朋友们,就如那首《常回家看看》的歌词中所写,其实我们的父母很容易满足,他们不图你为家做多大贡献,只盼望着你常常来到他们的身边,让他们随时能看到你是胖了还是瘦了,想问问你生活得好不好,工作累不累;也希望你能陪他们拉拉家常,听听他们讲讲你小时候的趣事和过去生活的艰辛不易,讲讲你不在时家里发生的大事小事以及他们往后生活上的一些安排。如果我们能耐心的聆听,偶尔说上几句心里话,这对于他们而言是会感到很幸福的;常回家看看吧,虽然我们每个人在外都十分的不容易,还是多抽些时间带上孩子和爱人回家温暖一下老人们那颗孤独和牵挂的心,让自己年迈的父母好好享受那份儿孙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感受你那片至真至诚的孝心情怀,孝心不能等待,不要让我们在内心对父母留下难以弥补的遗憾。

第7篇:常回家看看读后感

常回家看看

父母住在哪,那就是我们的家,哪里就是我们永远的驿站。纵便我们浪迹天涯,心也都永远走不出那个家,而且父母也会站在家门口,对我们翘首以盼。

常回家看看,来保持这份亲情,这一份任何物质也代替不了的爱;常回家看看,来延续人间这份无止境而又伟大的爱。

我们身在化工厂上班,是连续倒班的岗位,就连节假日也在上班,

曾经听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既不缺钱又不少居的八旬老翁走上法庭告自己的子女。原因是老伴去世后,他一个人住在老屋里倍感孤独,要求法院判决子女经常回家看望自己。现在家庭结构的日趋小型化,子女常常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孤独的老人只有渴望等待子女的体贴与关照。

常回家看看其实家里并不需要你做什么。家中有个孩子,父母就有了一个倾诉的对象,有了一个他们所谓的知己。他们就会感到心情舒畅,乐中因为有了我们。父母的万般爱心就都有了用武之地,他们心里就有一种说不出的高兴。

常回家看看,其实也不需要你花多少钱。中秋节一盒月饼;重阳节几块糕点;或双休日偶尔带上几瓶小酒,几个小菜。回家跟父母小坐在他们身边陪他们聊聊天。这一点对我们来说绝对不是负担,反而会让你觉得心中会一种幸福在洋溢。

常回家看看,其实也不需要你花费许多的时间。中午吃饭、晚上下班,你骑自行车“弯一趟”,来回用不了几分钟。可就是这一弯,既温暖了父母、也坦然了自己。也正是这地久天长的“弯一趟”,惹得父母楼上楼下、街坊邻居都对你羡慕不已。常回家看看,一份真情会赢得父母更多的关爱。常回家家看看,点滴孝心也教会子女做人的道理。你可能会想到:你也要为人母,你也要有那么一天;但你也可能不会想到。常回家看看,最终受益的将会是你自己。

人生需要关怀,人人需要爱。对朋友的爱、对父母的爱、对子女的爱。“常回家看看”就是一份关爱,更是一种修养,一种爱孝敬老人的美德。

“带上笑容,带上祝愿,常回家看看”这首歌为什么红遍全中国,因为它唱出所有人的心声。

常回家看看吧!让我们年迈的父母时刻感受我们的赤子情怀,感受我们的爱意吧!

第8篇:常回家看看的优美散文

好久没听到妈妈的声音了,这两天电话一直没人接,也不知妈妈生活得怎么样?每次见面,妈妈总想把满腹的话告诉我,可我有时工作劳累,有时兴致不高,总是没有耐心听妈妈把话说完,偶尔还会反驳几句,妈妈个性很强,脾气有点急躁,听了总是生气,我只好再去哄妈妈,想想真是不孝!妈妈年纪大了,加上更年期,性格变了很多,有时还很任性,我们都不知该怎么办?妈妈的眼中长了一块云,我特意请眼科专家帮她看了一下。专家说,这云不能随意手术,就像割韭菜一样,割得快,长得快!可妈妈不信,背着我跑到外地,找到一家私人诊所,说那儿的医生保证手术后不再生长,于是决定在那手术。我和妹妹绞尽脑汁,又是危言耸听,又是好言相劝,可妈妈根本听不进。幸好那院长不负责任,又是喝醉酒,又是没时间,妈妈实在等不了,只好作罢!

想想这几十年,妈妈不辞劳苦,操心劳碌,为这个家尽心竭力,历经了沧桑,斑白了双鬓,我们常常感到无比愧疚!五十年代初期,妈妈在上海出生,后随外婆下放到苏北农村,因为家里生活条件差,外婆就把妈妈寄养在扬州舅爹家,可三年自然灾害,妈妈没过多少好日子。十岁那年,妈妈回到外婆身边,虽然生活艰辛,可外婆百般呵护,妈妈生活还算开心!

真正的苦日子从父母成家后开始,两个碗,两双筷子,一斗玉米就是父母的全部家当。没有房子,他们就搭了一个简易棚,开始他们新的人生旅程。第一次烧闷灶,妈妈就被呛得眼泪鼻涕一把抓。年轻的妈妈曾是父母的掌中宝,是我们村子里最漂亮的小媳妇,哪里受过这样的罪?

为了改变现状,父亲决定外出打工。所谓的家只好留给妈妈一个人打理,可妈妈不会做农活,也没操持过家务,日子可想而知有多艰难。现在想想真不知妈妈当年是怎么熬过来的,更不知妈妈是怎么把我们姐弟拉扯大的?人到中年,我终于能体会到妈妈心里的苦楚了。

生我的那一年,妈妈生了病,我没有奶水吃,可怜的妈妈一个月一共吃了一斤棉籽油、一顿肉、一条鱼,我无法想象,那时外婆和妈妈如何艰难地把我喂养大?由于营养不良,我现在只好落了个“小巧玲珑”的美誉,高挑的妈妈很不满意,常常看着我说:“再多五公分多好!”老公常常打趣我,我只好让他去找丈母娘理论去。

我们的童年过得非常艰难,父亲打工的钱只能勉强维持家里的生计,可再难妈妈的信念却从未改变,那就是让我们努力读书,坚决跳出农门!我们没有让妈妈失望,几番努力,终于接到了录取通知书,那一刻,最高兴的就是妈妈。只有我知道妈妈为什么这般高兴,因为在我很小的时候,妈妈就跟我说了一句话:凡是她没有做到的,我都必须做到!这么多年,我一直记住这句话,不管多难,为了这句话,我也要坚持下去!

九十年代起,我们的家境有了很大的改观,我和弟弟相继参加了工作,妈妈的担子轻了一点,可我知道妈妈还有一个心愿没了,就是离开农村。一直想把妈妈带到身边,可妈妈不愿背井离乡,只好帮她到老家镇上建了一处房子,妈妈非常高兴!可现在只有妈妈一人呆在老家,她既不愿跟父亲到单位去住,也不愿到儿女家闲着,虽说现在我们的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可妈妈却一直让我放不下。每次回家,妈妈第一句话就是:“你还知道回来?”听了这话,我鼻子总是酸酸的……

妈妈年纪大了,可性格还是那么刚强,不愿意靠我们生活。都说女儿是娘的贴心小棉袄,可我这个女儿却是聚少离多,一直劝妈妈把老家的房子卖掉,跟我们一起生活,可妈妈就是不依。我多么希望每天一下班,就能见到妈妈,就能吃上妈妈亲手做的饭;我多么希望每天晚上都能挽着妈妈的胳膊,一起散散步,一起陪妈妈唠叨唠叨,可是妈妈您会给我这个机会吗?

“香九龄,能温席。”我多么希望能给妈妈您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啊!以后只要周末有时间,我就回家看看,给您洗洗碗,陪您说说话,顺便看看您的小菜园子…….

第9篇:常回家看看歌解析鉴赏

深度吐槽“常回家看看”这首歌(本文可能会引起你的不适,请有心里准备) 歌名:常回家看看 歌手:陈红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 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 带上笑容带上祝福 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 妈妈准备了一些唠叨 爸爸张罗了一桌好饭 生活的烦恼跟妈妈说说 工作的事情向爸爸谈谈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 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 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 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 一辈子总操心只图个平平安安

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

以上是歌词,我已经按耐不住心中的激动要吐槽了。不过我还是要忍耐一下,我先做个铺垫。这首歌我是上高中的时候听的。那时我十几岁,歌还没红,但是当我在收音机里听到这首歌时我震惊了,因为我知道这首歌要火。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但是我知道要火。因为所以能火的歌都有一个特点,说出了某些人的心声。我一听就知道歌词就是某些人想说的话。好了不说了,我要开卷了:

首先这首歌能火,因为它马屁真是拍到点上了。中国社会在外打工的人多,常回家看看是70、80后父母的心声,而且,因为70后、80后、主要是80后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多半知道孝道,所以这首歌又戳中了80后的痛处,一边说出五六十岁人的心里话,一边戳中三四十岁的痛处,让人不好意思还击。你说能不火吗,但是今天我要站出来,说出这首歌是怎么歪曲事实的。就是让我把歌词一句一句的戳穿吧!!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首先你不用找空闲,也不用找时间,做为一只打工狗,你只有星期天,你连星期六都没有,因为只有北上广的大公司比较正规,才双休,全国二三线城市都是单休。所以,你只有星期天回家看看。另外,“领着孩子”对了,关键是领着孩子,你的父母是想孙子孙女了,不领孩子就不用回来了。这句歌词经我分析就会出现一个矛盾,就是既然星期天领着孩子回家,那么你的父母平时就不帮你看孩子,那如果你的孩子不是上寄宿制学校,你是怎么看孩子的呢。你们夫妻俩就得有一个人不上班。或者你孩子大了。孩子大了还用你领着吗?

“带上笑容带上祝福,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你不领孩子的话就陪爱人,陪,说明你去看的是老丈人。为什么要带上笑容呢,原因很简单,你老婆肯定是这样说的:回我家别拉着个脸,要不你别去了!!什么,你不去,还过不过,去你家不去我家吗??

“妈妈准备了一些唠叨,爸爸张罗了一桌好饭”你说你都这地位了,你上一辈也好不到哪里去,所以是你爸爸做饭。你妈就从那里唠叨,不是准备,不用准备,从进门起就开始唠叨,唠叨完了,她痛快了,一肚子垃圾倒给你们了,你们居然还能吃下爸爸准备的一桌好饭,佩服、佩服。反正我是吃不下去,先是唠叨你穿的不高档,再唠叨你给孩子剃的头不好看。再唠叨你在公司要有眼时儿别跟 在家似的,再唠叨你爸爸不会做事,再唠叨电视里说怎么骗银行卡,你别跟傻逼似的也让人家骗了,唠叨你要小心你朋友,受骗都是从朋友开始。根本不是电视上演的什么“别惦记家里,我和你爸好着呢”,妈的根本不是,唠叨的能杀死你,唠叨的你回家跟上坟似的再也不愿回去。至于一桌好饭,就是买了个烧鸡猪头肉一类的。

“生活的烦恼跟妈妈说说,工作的事情向爸爸谈谈”,你敢说吗,你都是说你工作还不错,钱也够花都挺好的。你跟他们谈工作谈个毛,现在80后从事的大多数工作都是父辈人没有听说过的,你说个毛啊。

“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切,还哪怕,是必须,必须必的。人家老人家说了:“养你这么大图个么,给你做这么多年的饭不是连你一顿饭都没摊上吗,回来还不勤快点,两个肩膀扛着一个脑袋就回来吃啊,这么大了还让你妈伺候啊,回来倾着吃以后就别回来!!不图你为家做什么贡献,你也没给家里做什么贡献,你回来做个饭行吧?行吧?行吧?”这就是为什么你星期天回趟家比他妈上班还累!这歌词,真是,新闻联播里的吗。

“一辈子总操心只图个平平安安,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我觉这句挺经典的,暗藏玄机啊。为什么呢,因为没有“健健康康”。为什么没有图“健健康康”呢。

为什么呢?你想想,为什么强调平安,现在社会,啊,不说了。是吧,幼儿园门口,边疆,火车站等等。大家注意安全。至于团团圆圆,就是不让你走远,让你定时回家报道。你要跑远了,心里就是没有你爸你妈,心里没有这个家,你这个不孝顺的!!开券。

唉,吐到这吧,情绪激动。希望不要引起你的共鸣,因为如果引起你的共鸣,说明你和我一样的苦啊苦啊苦啊。这么多年我一想到这歌,这么和谐,这么正能量。我心里就不是滋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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