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申请书

2022-04-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协助执行申请书

协助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事项:

一、

二、

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二篇:协助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一、

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 协助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一:协助执行申请书

协助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

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 篇二:申请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10)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第四篇:协助执行规定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有关执行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三)个人的协助执行。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具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简称意见)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同增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务、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意见》第29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意见》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规定》第3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法院的协助执行当前,由于委托执行有一定难度,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但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联系食宿、代购车船、机票,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

《规定》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三、公民协助执行不管是直接执行还是委托执行,在执行中都有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事项,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

四、协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公民,拒绝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的,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意见》第290条及《意见》第

33、

37、

44、

56、58条等规定处理。具体内容是: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执行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意见》第29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执行通知书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规定》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被执行收入的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达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篇:申请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六篇:协助执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

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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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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