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分类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监督分类

浅谈公务员分类招考在卫生监督领域的应用

【摘 要】2010年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启动公务员分类改革,按照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类别,同时实施公务员分类公开招考,公开招考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明显提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随着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招考个性化、精细化需求越来越高。目前,针对分类招考的研究鲜有所闻,为此,笔者在雷德里克·温斯洛·泰罗的科学管理思想的指导下,以深圳市卫生监督公务员招考工作为例,论述分类招考在卫生监督领域的应用,论证分类招考的多重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分类招考;卫生监督;深圳

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作为国内最早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试点的城市,深圳在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第一关——“入口”管理上,多年以来一直担当着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不断优化和创新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方法,确保招考公开、平等、公正、择优。当前,深圳市公务员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等三大类职位,公务员招考笔试、面试主要结合职位分类情况实行分类考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推行精细化管理,深圳拟继续推动公务员分类招考向纵深发展,在行政执法类职系方面,专业背景要求较高的卫生监督执法职系亦有必要研究实施更加细分的分类招考策略,提升招考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然而,截止至目前,针对分类招考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几乎屈指可数,运用分类招考的理论成果指导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践的例子更是凤毛麟角。为此,值深圳市卫生监督探讨公务员分类招考的良机,笔者得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专门研究分类招考在卫生监督领域的应用,力求通过独立思考、理论创新研究继续推进分类招考的思路和方向,推动分类招考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化。

2 分类招考的定义

公务员分类招考就是结合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实际需要,按照不同的职组、职系甚至职位设置不同的笔试、面试等能力测评方法,以达到量体裁衣、量才录用的目的的一种精细化招考方式。

3 目前公务员招考的基本情况

201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启动公务员分类改革,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包括警察)、专业技术三大类别,按照“招什么就考什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试,不同职位的考生参加不同科目的考试,一改以往“一张卷”的大一统招考模式,从此真正拉开了公务员分类招考的序幕。

其中,笔试科目一般为两门,按照1:1比重加权计算总成绩,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共同科目外,综合管理类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考《申论》(其中2008年公安机关警察曾加考《公安基础知识》),行政执法类职位考《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监狱劳教机关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考《司法素质测试》,专业技术职系(如深圳市气象局)考专业测试。

在面试方式上,综合管理类职位主要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类(包括警察)职位主要采取情景模拟方式进行,专业性较强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以及专业技术类职位则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无领导小组讨论等非结构化方式进行。

经过多年的实践,深圳在公务员分类招考方面逐步走向成熟,考试越来越趋于标准化,程序越来越规范化。近年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研究设立专业執法职系、专业技术职系等,再加上分类管理逐步覆盖包括市政府外事办、市审计局在内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专门机构和职位,客观上也为分类招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卫生监督领域,监督和执法的对象涵盖卫生的方方面面,职位的专业属性往往决定了需要招考既具备医学专业技能又拥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才,以往的统一招考模式很难满足现在岗位的用人需求,因而,非常有必要根据卫生监督的职位性质、特点和需要,实行更加精细的分类招考。

4 招考取得的成效

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结合职位分类情况开展分类招考,为全市公务员的招考工作建立起相对科学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便于用人单位加强招考的针对性和效度,迅速促进了人与岗的合理匹配;有利于引导考生充实专业技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有助于弘扬政府求真务实的作风,对社会形成积极效应。深圳公务员分类招考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国内其他城市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形成了价值导向,发挥着标杆效应。

5 仍然存在的问题

加强卫生监督分类招考,是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大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从当前卫生监督招考工作的情况来看,由于招考策略细分不足、分类招考基础保障薄弱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卫生监督领域的人员招考依然停留在归集为行政执法类的统一招考上,依然是一种相对粗放的招考模式,招考的针对性、科学性和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

5.1 统一招考未充分体现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专业性

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涵盖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卫生等领域,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监管、稽查、处罚职能。在现行行政执法类统一招考的模式下,卫生监督领域的公务员招考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公共卫生行政对执法队伍专业素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从事综合管理、人事党务、信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与一线执法人员混同招考,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卫生等各专业的执法人员混同招考,无法反映出卫生监督各个领域的专业属性和技术含量,不利于公共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5.2 统一招考未能充分满足现实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深圳在公务员招考上一直坚持少设专业限制、降低学历门槛、放宽年龄要求、逐步拆除户籍藩篱等原则,一定程度上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然而,招考的效率性和科学性值得继续探索和提高。在整个招考环节,行政执法类笔试、面试还是同一张卷子,考查基本行政能力和基本法律素养水平等通用知识,并未涉及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在专业设置方面一般只允许限定一级专业,在现实操作中一般难以招考到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专业技能并且能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独当一面的人才。

6 分类招考相关的理论和实践

20世纪初,科学管理之父、古典管理学家费雷德里克·温斯洛·泰罗提出了科学管理思想,其核心内容是“劳动方法标准化”、“管理职能专业化”。科学管理思想在美国工商界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后来被引入到政府行政管理中,成为一种崭新的政府机关人事分类制度,并逐步扩展运用到分类招考工作中。

纵观国内外,针对公务员分类招考的理论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分类招考的现实应用亦为数不多。2001年,中央、国家机关对2002年公务员招考将职位按性质和权责的不同分为A类和B类。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两科;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一科。2010年浙江将探索“村官”分类招考办法,更加侧重考查各个考生的处理基层事务的工作技能。深圳2010年在全国率先进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并且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对全市所有新招的公务员实行了分三类招考,標志着公务员分类招考正式大规模、系统性铺开。

7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分类招考是在公务员进、升、转、出等过程中实行精细化管理的起点,也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促进人才队伍结构性完善比较关键的一环。近三年,深圳卫生监督系统通过行政执法类统一招考逐步树立了自身作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形象,并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尝试,力求推动卫生监督分类招考工作再上新台阶。

7.1 先行先试搭建卫生监督招考再分类框架

卫生监督的内机构一般包括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分类招考首先是将职能职位与业务职位分成两大类,再将职能科室的职位分成综合管理、人事党务、财务会计、信息管理等若干小类,将业务科室的职位分成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若干小类,职能职位可以纳入全市执法单位通用职位分门别类分别设考,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三门,面试采取情景模拟等结构化方式进行。各专业执法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另外加试专业执法知识和技能,面试采取案例分析、无领导小组讨论等非结构化方式。

7.2 潜心研究加强卫生监督专业技能测评方式

作为专业执法机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本身就具有法律性和技术性的双重性质,根据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和专业性要求,需要加强对应试者卫生监督专业技能的测评。在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各专业的职位,可以分别加试基础专业知识,也可以就具体某个案件撰写执法文书,甚至可以通过现场执法办案的方式筛选具备一定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技能的人才。

7.3 努力创新力求卫生监督招考内容和方式多样化

目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测评要点主要包括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公共基础知识等方面,结合公务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还需要增加心理素质等其他测评要点,并对各个测评要点分配一定的权重。根据不同职位情况,可以设置不同难度的《申论》试题,建议综合管理、人事党务等公文写作要求较高的职位《申论》试题难度系数要稍高一些。随着分类考试的深入推进,为了避免出现专业科目设置过多过杂而影响笔试效率的情况,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计算机考试。

8 实施深入分类招考的意义

分类招考是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产物,是全面深入开展职位分析、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实行精细化管理的载体。作为一种精细化的管理手段,分类招考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首先,分类招考是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本身的深入和完善。通过分类招考,可以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招考工作的效率和效度,有利于改善公务员整体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其次,分类招考能够促进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相对于现行的行政执法类统一招考,分类招考明确界定了各个职位的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通过考查基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方式,能够更加精准地促进人才与职位之间的合理配置,招考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更强。

再次,分类招考将对国内其他城市的公务员招考发挥更多的示范效应。2010年,深圳实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随后浙江、广东顺德等多地相继开展聘任制试点;深圳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国内又有广西桂林等城市研究启动相关工作。在公务员考试炙手可热的今天,分类招考的成功经验同样会逐步运用至全国各地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当中,继续引领改革潮流。

9 结论

通过上述层层深入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行政执法类的统一招考有其局限性,在强调高、精、专职业精神的现代社会,根据卫生行政执法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专业属性和能力要求,在现行行政执法类的统一招考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更加细分的分类招考策略势在必行。实施分类招考可以通过搭建卫生监督招考再分类框架、加强专业技能测评方式、促进招考内容和方式多样化等方面入手。尽管分类招考并不是一种全新、突破性的招考模式,但作为一种精细化的管理手段,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现实意义,仍然值得学习、借鉴和应用。

作者:陈德聪

第2篇:论述监督分类与非监督分类却别与联系,及各自

优缺点

监督分类:首先需要从研究区域选取有代表性的训练场地作为样本。根据已知训练区提供的样本,通过选择特征参数(如像素亮度均值、方差等),建立判别函数,据此对样本像元进行分类,依据样本类别的特征来识别非样本像元的归属类别。

非监督分类:在没有先验类别作为样本的条件下,根据像元间相似度大小进行计算机自动判别归类,无须人为干预,分类后需确定地面类别。

区别与联系:

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训练场地来获取先验的类别知识。

非监督分类不需要更多的先验知识,据地物的光谱统计特性进行分类。当两地物类型对应的光谱特征差异很小时,分类效果不如监督分类效果好。

监督分类常常用于对分类区比较了解情况下,要求用户控制. 

1)选择可以识别或可以断定其类型的像元建立模板,然后基于该模板使系统自动识别具有相同特征的像元. 

2)对分类结果进行评价后再对模板进行修改,多次反复后建立比较正确的模板,在此基础上最终进行分类.

各自优缺点:

监督分类的特点:

主要优点:可充分利用分类地区的先验知识,预先确定分类的类别;可控制训练样本的选择,并可通过反复检验训练样本,以提高分类精度(避免分类中的严重错误);可避免非监督分类中对光谱集群组的重新归类。

主要缺点:人为主观因素较强;训练样本的选取和评估需花费较多的人力、时间;只能识别训练样本中所定义的类别,对于因训练者不知或因数量太少未被定义的类别,监督分类不能识别,从而影响分结果(对土地覆盖类型复杂的地区需特别注意)。

非监督分类特点:

主要优点:无需对分类区域有广泛地了解,仅需一定的知识来解释分类出的集群组;人为误差的机会减少,需输入的初始参数较少(往往仅需给出所要分出的集群数量、计算迭代次数、分类误差的阈值等);可以形成范围很小但具有独特光谱特征的集群,所分的类别比监督分类的类别更均质;独特的、覆盖量小的类别均能够被识别。 主要缺点:对其结果需进行大量分析及后处理,才能得到可靠分类结果;分类出的集群与地类间,或对应、或不对应,加上普遍存在的“同物异谱”及“异物同谱”现象,使集群组与类别的匹配难度大;因各类别光谱特征随时间、地形等变化,则不同图像间的光谱集群组无法保持其连续性,难以对比。

第3篇:传染病分类防治监督检查汇总

南阳市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检查院感方面有关问题汇总

我组共监督检查了个单位,现将有关医院感染方面存在的问题汇总如下: 共性问题:

一、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及感染性疾病科设置不规范,对就诊病人及从事传染病诊治医护人员的防护措施不到位,预检分诊工作流于形式;

2、大部分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包装及灭菌,未按规定进行存放;

3、消毒产品的使用欠规范,有部分医护人员不清楚消毒产品的有效使用期限,有部分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存在索证不全的现象;

4、抽查各院重点科室,均存在建筑布局不合理,消毒及灭菌物品存放欠规范的情况;

5、各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欠规范,暂存设施和设备清洁消毒工作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袋的包装及包外如何标示不清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CDC均按规定开展消毒灭菌工作,但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开展不理想;

2、对消毒产品的管理欠规范,部分消毒产品索证不全;

3、大部分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医护人员自我防护意识不强,消毒隔离意识淡漠,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未规范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医疗废物袋移作他用,医疗废物转运工具清洁消毒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不清楚医疗废物袋的包装及包外需要标示内容。

三、诊所

1、对消毒产品索证不全;

2、相关人员不清楚消毒产品的规范使用方法;

3、医护人员个人防护设施配置不到位,无相应的手卫生设施设备;

4、不清楚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相关防控措施;

5、无医疗废物暂存处,医疗废物管理不到位。

第4篇: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董监事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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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4-25 13:29:23

为适应监事会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增强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重点监督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依照一定程序确定一批重点监督企业,其他为常规监督企业。 第二条 重点监督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检查

第三条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均按照《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

第四条 对重点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重点保证。主要的子企业和经营实体应列入检查范围,监事会任期内至少检查一遍;集中主要力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每年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五条 对常规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适当简化,充分发挥重点联系人作用,侧重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力量和工作成果。监事会任期内开展一次较为深入的集中检查。

第三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重点监督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按照修改后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要求撰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简要说明企业的行业归属、主营业务、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情况。

(二)经营管理评价: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析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反映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关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意见: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的重大问题,监事会主席认为需揭示的其他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结合企业重大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改革举措实施效果,对企业领导班子作出总体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奖惩、任免建议,对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应如实反映。 第七条 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适当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监事会任期内按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要求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出以下重点:

(一)董事会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关注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划分、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

(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关注董事会决策行为及程序,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情况。

第九条 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沟通制度,加强与董事会的交流,了解掌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研究决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试点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增加对董事会运作和董事整体履职情况的评价。

第5篇: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

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意义

2006年是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极为关键的一年。为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对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性,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相关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于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在市局领导的统一指导下,由市局办公室会同各业务科室,联合市药学会、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企业共同实施,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将宣传活动深入到社区、街道、农村和药店,深入到普通老百姓之中。

三、宣传内容及重点

1、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2、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进展、取得的成效和发展趋势;

3、消费者的用药误区和不合理用药带来的危害;

4、各地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药品管理行为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好的做法和经验;

5、为何要对零售药店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及有关具体措施;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

务;

7、如何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药品分类管理立法工作,

保障药品分类管理顺利实施;

8、国外实施分药品分类管理的成功经验。

四、活动安排

(一)、第一阶段:11月1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是: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活动方案,落实各阶段、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编印制作各种宣传材料,进行组织发动,为活动开展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从11月10日至12月底止主要工作是:

1、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开辟宣传专栏。动员专家、企业家、公务员等,以访谈、对话、讲座等形式,宣传政策,讲授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答疑释惑;

2、组织专题宣传报道。一是邀请媒体记者对整个活动的各阶段的重点活动进行跟踪宣传报道;二是在黄冈药监网上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反映工作进度,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和途径;三是办好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简报,定期通报各地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情况。

3、开展调研活动。一是问卷调查。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二是邀请政府领导、专家、企业及医疗单位等代表召开座谈会,交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共同探讨解决药品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三

是举办专题讲座,讲授药品分类知识,让公众了解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对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性,从思想上认识到药物滥用的危害,从而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4、集中力量搞好宣传周活动。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药品分类管理宣传周活动时间定于12月中旬,市局及各县(市)局要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有声势的药品分类管理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可采取咨询服务、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散发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药品分类管理知识,把活动推向高潮。

(三)、第三阶段:12月底前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各县、市局要对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和实地检查的情况,对此次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并通报全市。

第6篇: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促进棉花加工企业自觉履行质量义务,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棉花质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质量信用对棉花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指纤检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中,对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进行建档,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客观评价、科学分类、按类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新体制企业)、未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但通过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老体制企业)依据各自特点分别进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省级纤检机构负责省内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地市级纤检机构负责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级纤检机构不得利用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不得自行公布企业分类情况。

第二章 质量义务及质量信用分类标准

第八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义务包括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企业收购加工过程履行质量义务情况,企业销售棉花过程履行质量义务情况三方面。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主要内容:

(一)新体制企业按照《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内容执行。

(二)老体制企业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收购加工过程中履行质量义务情况的内容:

(一)棉花收购、加工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异性纤维和危害性杂物;

(二)棉花加工时按国家标准定量检验异性纤维;

(三)按照国家标准分类别、分等级收购、置放、加工棉花;

(四)对水份超标棉花进行技术处理;

(五)按国家标准确定收购和加工棉花的重量;

(六)使用国家规定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七)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或顺序堆放,并有码单、证书;

(八)棉花包装和标识标注符合国家标准;

(九)棉花证书、标识与棉花质量相符;

(十)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结果;

(十一)新体制企业还应保证在线回潮检测装置、自动称重装置的检验结果及送检样品客观真实,条码数据准确,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报公检并全部送检。

第十一条 企业在销售棉花过程中履行质量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销售棉花附有质量凭证,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新体制企业棉花还应附有条码卡;

(二)棉花包装、标识标注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按照公证检验结果销售,在组批销售时不得混有未经公证检验的棉包。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履行质量义务的情况,新体制企业和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分别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A类企业质量信用最高。

第十三条 评定为新体制企业质量信用A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正常运行实施;

(二)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良好,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对一般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并有整改记录和改正措施;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的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四)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全部送检,并基本按照公证检验结果结算;

(五)一年内无查实的质量投诉,销售棉花质量反馈没有问题;

(六)企业送检数量不低于中纤局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评定为新体制企业质量信用B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基本上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运行实施;

(二)基本履行各项质量义务,发现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

(三)棉花重量、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客观真实,能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四)基本能够按照新体制规定要求送检。

第十五条 新体制企业达不到B类标准或干扰阻挠监督检查或公证检验工作,使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公证检验公正性的,评定为C类。

第十六条 评定为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A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能够正常运行实施;

(二)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良好,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对一般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并有整改记录和改正措施;

(三)企业标注的棉花品质、重量真实准确;

(四)一年内无查实的质量投诉,销售棉花质量反馈没有问题;

(五)愿意参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第十七条 评定为老体制企业质量信用B类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已通过前置审查或复查,并基本能够正常运行实施;

(二)基本履行各项质量义务,发现质量问题能及时改正;

(三)企业标注的棉花品质、重量检验结果客观真实,能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老体制企业达不到B类标准或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评定为C类。

第三章 质量信用分类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评定工作集中在每年

7、8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工作由省级纤检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各级纤检机构本内记录在案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的数据来源。 第二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的评定,由各地市级纤检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质量信用分类标准,初步评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并提出分类建议,上报至省级纤检机构。省级纤检机构根据分类建议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抽查),确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对于不设置地市级纤检机构的,由省级纤检机构自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质量信用分类标准,评定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新体制和老体制A类或B类企业,省级纤检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质量信用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依据C类企业监管措施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纤检机构应将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情况及时记录进《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并做好企业质量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并完善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档案制度,加强对相关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中纤局对省级纤检机构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评定有误的,责成省级纤检机构调整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不能涵盖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定情况时,由省级纤检机构及时上报中纤局。

第四章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新体制A类企业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多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纤检机构处理,其它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

(二)积极帮促其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

(三)积极扶持企业创建自身品牌;

(四)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新体制B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于不积极送检的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的部分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新体制C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二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丧失或不履行质量保证能力且整改无效的,省级纤检机构书面通知发证机关撤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三)对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对其棉花流通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于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对于不送检或完全不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老体制A类企业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多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纤检机构处理,其它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

(二)积极引导其进行新体制改造,帮促其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

(三)积极扶持企业创建自身品牌;

(四)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老体制B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通过公证检验反馈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纤检机构对老体制C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全年对其进行不少于二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于丧失或不履行质量保证能力且整改无效的,省级纤检机构书面通知发证机关撤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通过公证检验反馈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对其棉花流通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于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棉花加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依据《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纤检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并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并根据《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组织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生产企业的分类分级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对《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条 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的风险程度;

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产品的监督抽验情况;

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

产品质量投诉情况。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监管工作实际,并根据风险较高的部分第三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等发现普遍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其他第三类产品和部分第二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并确定监管级别。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况可即时评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监管级别确定监督检查的层级、方式、频次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和监督抽验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加强监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四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风险。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四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实施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第一类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须组织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并每年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比例的一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处于停产状态的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谈企业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以便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预防系统性风险,防止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第十八条 对于生产企业发生产品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般质量事故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能执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视其情节依法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生产许可和备案、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处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同时应当录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等。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条开展的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一般性监督检查或有侧重的单项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19号)同时废止。

第8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

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

2015年08月1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17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遵守法规的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级别,明确监管重点,规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营企业的分类分级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经营环节产品的特殊储运要求和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召回等情况,以及质量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制定公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三个监管级别。

三级监管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涉及的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上存在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

二级监管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三级监管外的经营第

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进行的监管。

一级监管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

二、三级监管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确定工作按进行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新增经营业态等特殊情况可即时确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八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第九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级别,制定监督计划,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和监督抽验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监管实际,依据确定的监管级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原则要求如下:

(一)实施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角膜接触镜类和计划生育类产品各地可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

(二)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

(三)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3年内达到全覆盖。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比例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经营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同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般质量事故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产品开展抽验的结果、查处的意见等监管信息,合格的、不合格的企业都要公开。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处罚情况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同时应当录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可以通报当地政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

全项目检查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逐条开展的检查。

本规定飞行检查是指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是指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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