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对其就业具有重要影响,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形势下,对其数量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针对未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的不可知性,本文采用GM(1,1)模型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4-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进行预测,以期为相关部门及学生个人提供参考。

第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研究

[摘 要] 法学教育是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为公检法机关输送人才,随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及就业市场需求改变,就业难成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就业现状。本文以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广东地方本科院校毕业生为调查对象,用网络问卷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就业意向和就业指导进行调查。从数据揭示,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存在人才竞争困境、就业指导困境和个人技能困境等状。根据毕业生就业困境提出了相关的措施,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 法学本科生;就业困境;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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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院校扩大招生人数,高中生考上高等院校成为常态化升学趋势,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近五年,我国登记失业率在4.1%内,就业是头等民生大事,更是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选择热门专业成为当前大学生求学意向,过去,法学专业曾经是高校“热门专业”之一,截止于2008年全国已有634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在校法学本科生人数达30余万人,形成了多层次学历教育培养的局面。广东省就有23所高校设立法学院系,普通本科院校往应用型大学转型的趋势,必然缩减文科招生人数。《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专业成为2017年本科就业红牌专业,意味着法学专业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等普遍偏低,尤其法律事务专业连续三届是红牌专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基数依然庞大,满足了就业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从法学毕业生就业走向看,因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制度将大部分毕业生拒在公检法部门之外,企事业单位更倾向于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才,只有小部分法学毕业生从事专业对口工作,激烈的人才竞争必然导致大学生就业形势不乐观。过度教育、准入制度并非毕业生就业难的决定因素,本文以8所广东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为研究对象,理性分析当前形势下高校、社会和学生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针对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 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广东省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本科院校2017届毕业生为调查对象,包括东莞理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韶关学院、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岭南师范学院。通过对广东多所高校法学本科生就业问题的调查,掌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法学专业就业难得困境所在。

(二)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科研论文和报告,提取有价值材料为论文观点做理论支撑,参考文献包括法学教育、就业形势、学生工作等多方面。其次,参考了麦可思研究院《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里面的就业数据,准确还原就业数据。借鉴理论与数据,让研究有理有据,更有说服力。第二,调查问卷法。本次采用了电子问卷,分别对广东多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毕业进行调研,为了更充分了解地方院校法学生的就业现状,设置了多方面的调查内容,例如就业影响因素、当前就业形势、就业意向等。每所高校设置了130-150份电子问卷,回收了1230份有效电子问卷。

二 调查结果

(一)就业现状

通过收集和整理数据得出,当前地方院校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并不是十分明朗,52.50%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认为求职应聘的机会较多,但是入职的要求难度大,表示就业形势普遍不容乐观;然而,还有小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16.50%)认为求职相对简单,有机会选择合适自己的岗位,表示当前就业形势是可观的。在整体调查人数中,女生人数占据整体的67%,在就业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女生的就业压力比男生大。

大学生教育和就业长期是社会的热点话题。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法学转变,法学专业就业选择面没有理工科开放,国家公检法系统作为法学专业的“对口”单位,人事机制改革使其需求量下降,而就业人口基数的越積越多,行业竞争不及理工科更具优势。从“毕业生认为法学专业竞争优势”的数据了解到,就业时不够竞争力占41.10%,就业时没有任何的竞争力占16.18%;就业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占28.16%,就业时有很强的竞争力占14.56%。

在法学专业就是形势不乐观和行业竞争力不足情况下,毕业生还是希望找到一份专业相关的工作,未找到合心意的单位的毕业生还是处于观望之中。37.86%的毕业生认为有自己有信心去竞争专业对口工作,58.44%的毕业生认为自己能够适应非法律相关工作,极少数毕业生(3.70%)坚持寻找专业对口的工作。据广东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统计,76%的2017届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与法学无关的工作,就业岗位与专业不相符成为法学专业就业常态。

(二)就业意向

在就业意向调查统计中,41.20%的毕业生意向进入公检法系统工作,24.10%的毕业生工作意向是国有企业,16.20%的毕业生希望进入基层单位,5.30%的毕业生期望从事教师工作,可是没有一个毕业生想创业。从调查结果中发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倾向于政府单位,很少毕业生会考虑其他单位。在选择工作性质的时候,50.18%的毕业生首先考虑工作是否是公务员单位,30.12%毕业生选择工作单位福利,选择专业对口毕业生有12.10%,根据个人兴趣选择工作有2.48%。公检法系统工作是政府机关部门,这些工作岗位符合法学专业就业,其次政府单位的工作稳定性高且福利可观,但公务员岗位有限,期望的工作与实际是有差距的。反而国有企业更加需要文科类学生,尤其法学专业在国有企业是相当受欢迎,而准入制度也有一定难度。对于基层单位而言,更多毕业生都期望在一线城市发展,选择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人数会较少,不过实际中获得基层工作的机会较大。有小部分毕业生选择了师范方向,考取教师资格证从事教育工作。

在调查的8所广东地方本科院校的学生中,92%的毕业生生源是广东省内,就广东省生源而言,50.14%的毕业生期望在广州、深圳和珠海工作,剩余的49.86%毕业生都希望回去家乡就业。通过就业统计反馈,能够留在广州、深圳和珠海工作的毕业生只有14.20%,法学本科在一线城市立足的机会甚少,大部分毕业生流向广东的三四线城市。一线城市对法学专业毕业生有更高的要求,第一要通过司法考试,其次需要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对工作薪水的期望,62.10%的毕业生都想拿到3500以上的薪酬,与实际薪水对比,毕业生的薪水期望值是适中。

(三)就業指导

调查了地方院校在就业工作的指导情况,学校就业处为大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都有安排相关课程,如:大学生职业课程、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还包括了实践教学方面,如:大学生职业规划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等,这是一个非常全面的大学就业指导体系。还有些没有纳入课程体系,例如就业宣讲会、就业招聘会等。各个院校在就业工作上各具特色。

经过调查发现,各校就业处针对毕业生群体就业指导工作包括:就业课程、派发就业材料、整理毕业信息、招聘宣讲会、职业资格申报等。就业指导课程主要是让毕业生掌握基本就业技能,用于毕业季度求职应聘;在调查8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里面,39.78%的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就业有帮助,但没实际效果;60.12%毕业生认为该课程对就业没有帮助,纯粹理论讲授。派发就业材料一般是《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毕竟很多四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都会安排专业实习,很少学生能够有时间参与招聘宣讲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专业资格证书方面,除了等待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有选择师范方向的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证。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上是落实到位,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三 就业困境分析

(一)人才竞争困境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还有普及法律知识,一个法治环境需要长期的建设,这是离不开法学专业人才的贡献。当前法制环境并不完善,社会环境对就业形势是有影响,直接影响力就业岗位配置,公检法国家机构作为法学专业“对口”岗位,这类工作岗位需求量特别少且招考要求逐年提高。例如检察院的招考编制有限,报名考试资格也高,一般要通过司法考试,有些地区要研究生学历。在公检法国家机构中招聘一个岗位,采取1:3的面试比例,出现多人竞争同一个岗位,淘汰的人数肯定不少。

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在产量大、素质高的毕业生群体中,用人单位选材时是择优挑选,注重人才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现在人才竞争就是知识竞争,学历层次代表着知识量,往往高学历毕业生的择业机会比低学历毕业多。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认为,“法学专业本科层次培养的毕业生很难从事相应的工作,专业的法律人才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知识结构”。例如法学专业学生想往教师方向发展,一线城市小学教师要研究生学历,高校教师是博士学历,就业市场需求对高学历需求成为一种趋势。律师事务所招聘要求和程序比公务员要简单,但律师入行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从极低的通过司法考试率来看,将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的律师梦给浇灭了。其次,律师职业的起步期较长,需要工作经验、实践技巧和专业理论知识,但现实工作中培养律师人才年限较长。

(二)就业指导困境

长期以来,高校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人才,从数量上补充法学人才短缺的局面,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实际律师职业还是有一定差距。虽然法学是文科专业,但其在实践过程中非常注重理论转化为技巧。本科法学教育是建立在高校理论课程体系中,既有理论教学,亦有实践教学。理论教学是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以及掌握基础的法学概念。从教学体系分析和师资力量分析,当前法学本科生是以理论偏重教学。实践教学上,主要以模拟法庭、法院见习、专业实习、三下乡实践,然而实践教学环节非常缺乏“双师型”教师,大部分教师立足于校内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管理与指导不到位。

通过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梦寐以求的,有不少院校为了让学生有更多时间备考,将课程压力迁移到大一、大二、大四。法学专业基本都是理论,要通过大量时间记忆和实践。一年级新生刚上大学,还处于适应性阶段,大量的课程导致出现补考现象;尤其四年级大学生,要面临一学期专业见习和实习,还有兼顾论文等,留给应届毕业是的时间是有限的。要完善课程安排,平衡考试与就业的时间,避免学生有过大压力感。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是作为指导应届毕业生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部门,为应届毕业生在职业规划与就业过程中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对应届毕业生而言,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信息成了应届毕业生的主要就业信息渠道,指导中心作为行政部门,通过上传下达的方式传达就业信息,应届毕业生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并不高。其次,就业指导中心采用宣讲会、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帮助学生就业,缺乏针对性分类指导服务,岗位的应聘率极低。

(三)个人技能困境

社会价值观是一种意识形态,引导学生思想动向,让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尤其重要。在调查结果中看到大部分法学学生倾向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铁饭碗”单位,就业意向与毕业生的个人价值观念有关系。法学专业对口岗位是社会威望比较高的单位,由于法学专业的考证难度大,一度让法学专业学生迷失在理论备考,放弃就业最佳时机和机会。其次,法学教育不仅是本科学历教育,还有研究生、博士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定位,找到合适的岗位才有意义。

在求职的过程中,每个毕业生都有遇到一定的求职阻碍因素。从学生个人角度出发,通过调查毕业生了解到,42.20%的毕业生认为“个人能力”是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个人能力”是意味着学生是否通过司法考试,这个考试就是检查学生在校掌握的理论知识;“学历”(29.40%)作为第二个影响因素,第三个因素是家庭背景(19.50%),其他因素(9.90%)考试失误、错过考试时间等。随着就业市场和招聘的规范性,每个公务员岗位招聘都是通过层层考试与面试,因此,个人能力在求职中更加重要。

四 化解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正确的择业观教育

加强大学生就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择业观是对未来将从事的职业进行规划的一种思维观念。目前法学本科就业形势严峻下,获取一份稳定的工作来之不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择业观,有助于帮助毕业生面对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当前,高等高等教育并非过去精英教育,摒弃学历差距的观念,淡化本科学历优势,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心态去竞聘工作岗位。作为高校就业指导教师,理应帮助学生认清当前就业趋势,树立积极进取的就业竞争意识,准备职前求职材料;树立积累工作经验再择业的理念,在工作中磨砺个人品质,提高求职恐惧的抗压能力。

(二)加强大学生的创业观教育

求职市场竞争激烈,只有提高求职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去适应社会需求,才能获取一线求职机遇。党十八大对大学生就业提出新的要求,以创业带动就业,发觉和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还有鼓励法学本科毕业生敢于创业,创业可以解决就业,还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在创业教育上,首先开张创业教育课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创业理念;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教学,让学生融入创业氛围,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用人单位注重求职者的综合素质能力,包括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与技能的综合表现,淡化学历层次与专业背景,大学期间往往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形成的重要阶段。作为一名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是个人能力提升的关键一环,也是体现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其次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要注重将理论转化成生产力,培养高效简洁的口语能力;在实践教学方面,通过实践掌握基本的流程,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案件的细节。提升毕业生的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在激烈的求职市场中获得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钟鑫,孙宗锋,邹晓红.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一种视角——TPTM[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5).

[2]康伶俐.中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作者:龚文豪

第二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

摘 要:学界提出的诸多对策与建言对于消除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流弊不无裨益,但却无益于从根本上平息与解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度与现实层面的状况表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模式的构建则是其得以继续存立的基础性前提。

关 键 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学术型论文;实践型论文

收稿日期:2014-02-17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方晓霞(1968—),女,浙江衢州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重点项目“促进创新型复合人才培养——以《知识产权法》专业模块化教学研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GZD017;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一般项目“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JGYB115。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一篇名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1]的新闻报道于2004年3月29日见诸报端以来,本科毕业论文是存是废引起了媒体、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广泛讨论。对于该篇报道所提出的“毕业论文能否取消”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很快给予了回应。2004年4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号)要求各高校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意义,并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指导教师管理、学风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措施。即便如此,关于毕业论文存废的民间讨论却从未停止过,各大媒体仍乐此不疲地刊登相关报道。①更有甚者,四川大学新闻系甚至以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一持续发酵的争论。2010年,四川大学新闻系即在其教学计划中删除毕业论文,而以在报上发表新闻作品、评论等有具体篇目与质量要求的毕业设计来代替。[2]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大学本科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已在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博弈中占得上风,取向于科学研究功能的毕业论文已经同社会实践的需求严重脱节。此外,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致使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刻不容缓。根据笔者所指导的法科学生论文实践来看,归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更是“形同鸡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本科毕业论文重要性的阐述并无可责难之处,但在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促使法学专业教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事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的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或许,我们不能对此问题进行简单化的处理——取消抑或维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而是需要结合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冷静思考并深入研究,科学构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未来演进路径与实施模式。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梳理

笔者以“法学毕业论文”为检索词,在CNKI中共检索出相关论文20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共计17篇,在这17篇论文中,研究思路基本采用“问题——对策”模式,且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已基本囊括于其中。现对相关问题进行提炼并分类如下:

(一)论文写作方面的问题

论文写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上述17篇论文均予以浓墨之处,且问题类型较多,并且广泛存在于各高校。主要问题类型如下:

⒈选题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是决定论文成败的关键,选题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论文结构与逻辑的合理性。论文题目一旦选定,即可围绕题目设计论文的逻辑结构,而论文结构一旦确定,后续写作中将不会出现跑题、离题等写作倾向。法学本科论文选题中呈现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选题太大、选题缺乏必要的论证价值、选题太旧且缺乏创新性、选题太难以及选题太远,不能体现本专业培养目标”[3]等方面。除此之外,魏胜强也认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之一即论文选题不适当,主要表现为“选题宏大、题目陈旧和选题集中三个方面”。[4]梅奕敏,周宏璐认为,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5]还有学者认为,“传统毕业论文选题方式无形之中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学生完全是在被动的接受,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与高等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目标是矛盾的”。[6]

⒉结构与体例问题。谋篇布局对于论文写作十分重要,它既能反映作者的写作思路,也能体现出论文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论文布局的最基本要求是紧凑,“所谓的重点突出、论证严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等对论文的评语,都是在论文布局紧凑的基础上得出来的。”[7]但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往往存在逻辑松散、结构混乱的缺陷,即在论证论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时,各部分内容之间逻辑关系欠缺,并未达到环环相扣的效果,并且会出现因果关系颠倒的常识性错误。一旦逻辑关系混乱,论文结构也就呈现松散状态,这样的论文给人的感觉是作者写作思路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犹如“天马行空”,论点、论据和论证在文章中均难以清晰显示,整篇论文充其量只是材料的堆砌,并无点滴创新之处。

此外,论文体例混乱也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一个缺陷。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同于工科毕业设计,一篇高质量论文的完成需要参阅大量文献资料,而在写作过程中这些文献资料一般均以注释的形式出现,而“论文的注释决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於“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8]但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法科学生往往不遵循基本学术规范,或不标注注释及参考文献,或不规范标注,使得读者无法知晓哪些内容引自他人论著。以笔者所指导的论文为例,每年修改学生毕业论文时,均要强调毕业论文注释的规范性问题,但即使这样,在定稿时仍会出现不符合学术规范之处,可见法学本科学生关于论文体例规范化的意识较为薄弱。

⒊学术能力问题。学术能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学本科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部门法知识的缺失,以及运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笔者认为,学术能力薄弱实乃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思考和具体论证。具体表现为有的毕业论文内容空洞、原则性口号多,问题与结论过渡生硬,中间缺乏水到渠成的分析;二是看问题的角度单一、思维僵化;三是按照法学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一些论文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立思考和分析,但分析比较粗浅、专业特点不突出,没有真正做到按照法律思维方式,即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问题。”[9]

(二)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

除了论文写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外,论文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管理制度的不足或弱化方面。一般而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是各个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化的重要体现。但部分学校管理规定存在的漏洞使得本科生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笔者所在高校为偏重于理工科的综合性大学,在不注重学科差异性的情况下,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却做出统一的要求,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及写作步骤也往往被要求完全按照理工科毕业论文的要求撰写,以至于定稿的毕业论文在形式上不符合文科学术论文的通行体例。此外,笔者所在高校还要求学生完成一篇或者一部分与其论文选题相关的外文论文或学术原著翻译工作,以考察法科学生阅读与利用外文文献资料之能力。但从实际效果观之,此种要求实属多余,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此外,在高校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中,也存在导致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质量不高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论文撰写课程,二是对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规定不恰当。”[10]

除了制度的先天不足外,制度执行的弱化也使得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毕业论文是高校教育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保证论文的总体质量,高校一般均制定从论文选题到答辩的体系化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在执行中存在被弱化的趋势,原因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期间与学生寻找工作及各种社会考试的时间相冲突。如此一来,法学院系始终在论文质量与学生就业之间权衡,论文质量管理制度时常发生向学生的切身利益——就业妥协的倾向,但制定管理制度的初衷却被湮没,论文质量无法保证,制度的威信自然无法树立。

(三)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

在致使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出现众多问题的因素之中,人的因素往往不可忽略。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形同鸡肋”的原因归结为学生及制度层面,指导教师的人为因素也应包括其中。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定期面授指导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缺乏统一的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和报告课;三是指导缺乏创新,把关不严,论文质量不高”。[11]但需要注意的是,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指导教师的主观因素,如论文安排时间不合理,缺乏系统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均属于高校教学计划安排方面的缺陷。

上述问题类型基本囊括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长期从事法学毕业论文指导的专业教师们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如针对选题方面的问题,应在坚持“价值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兴趣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着力从“提升能力、文献查阅、更新选题表与开题指导”等层面提高论文选题的质量;[12]针对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从“改进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入手,即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建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并以之为核心形成教学质量管理制度;[13]针对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应“构建立体化论文指导模式,即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三个层面的论文指导:基础性法学论文写作指导;专门学科的法学论文写作指导;综合性论文写作实践指导。”[14]上述对策固然具有完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某一环节的功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消除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的流弊,但以笔者之见,上述对策尚停留在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表象问题的认知层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上述对策提出的时间较早,但似乎并未能平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2012年5月,《光明日报》陆续刊登三篇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的报道,①这一事实表明:如果无法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进行解答,那么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的话题将会持续发酵,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也概莫能外。因此,笔者在充分尊重与肯定前人关于本科毕业论文所采用的“问题——对策”研究框架的基础上,欲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性问题进行剖析,并以此回应本文所提出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走向:存立抑或废除

正如前文所述,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持续发酵并不断见诸报端,且主张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呼声占多数,原因无外乎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四川大学新闻系主任张小元认为,“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真正意义还不仅仅在于目前本科论文‘太水’,形同鸡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15]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涂艳国教授也建议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他认为,“本科毕业论文并非必不可少。……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可能是大势所趋。绝大多数高校的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不能适应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从现实来看,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而且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倾向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让“掺水”论文泛滥,不如取消本科毕业论文。”[16]这些呼声在实践中也引起了绝大多数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共鸣。笔者所在单位的多数教师与学生大都认为应该取消“形同鸡肋”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专业毕业论文。

或许,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暴露的问题足以成为取消的理由,但令笔者疑惑的是,在取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大学教育的最后环节后,我们该以何标准衡量与评判法科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及其思维方法的掌握程度?又以何标准评判与衡量法科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诚然,支持取消毕业论文的论者也许会反驳道,高校可以采用不同于毕业论文其他形式的成果代替之,如四川大学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补充意见》中提到: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反映学生真才实学和创新能力的与专业相关的作品、设计、竞赛取得的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等。但该校出台该规定主要针对新闻系学生,且难保不出现学生粗制滥造、“花钱买”等问题。因此,在尚未找到一种较为科学的评判、衡量法科学生4年学业的标准情况下,采取取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似乎有所不妥。

此外,从制度层面考察,即便占多数的高校教师与学生支持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但相关部门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没有顺应这一主张,而且从制度层面更加强化了高校对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自《中国青年报》刊登名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报道10日后,教育部办公厅即于2004年4月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并强调:“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不仅如此,为了规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还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应付”毕业论文的成本。

制度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制约表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废除。解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应依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但我们不能据此选择“取消毕业论文”这一规避问题的“因噎废食”的做法。简言之,解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取消,而在于应该如何重构。

四、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走向:学术型抑或实践型

在回答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走向的前提性问题后,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如何完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层面上,即对其未来发展模式进行建构。在反对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论者之中,绝大多数人主张本科毕业论文不能搞“一刀切”,即针对不同层次高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以及学生兴趣与毕业后发展方向的差异性,应采用不同形式与标准来规范多样化的本科毕业论文形式。实际上,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大学的定位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如研究型大学要注重科研创新、教学型大学要注重知识传授、高职、高专教育应注重实践技能培训等。大学定位不同,培养人才的目标不同,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也就是说,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不能搞“一刀切”。[17]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也认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本科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18]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学本科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时,应结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法学专业特点,面向学生兴趣及其毕业后的发展方向,科学构建涵射学术型与实践型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具体到论文要求上,即要践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学术型论文模式

笔者所在单位是一所以理工为主,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依此,该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也应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导向,但笔者认为,除考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外,还应充分考虑法学本科学生的兴趣与毕业后的发展方向。学术型论文模式并非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学术型论文旨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对学生的学术能力有一定要求,该类论文从选题到答辩均需要配备学术研究能力较强的指导老师,以对论文选题、文献资料收集梳理、论文逻辑结构与论证思路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学术型论文在选题上应注重选择能够体现法学基础理论或部门法理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应避免采用无病呻吟、重复论证、无问题意识的论题;学术型论文评价体系应涵盖论文研究内容理论深度、论文论证思路与法学方法运用、论文创新性、引用文献资料的权威性与新颖性等反映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指标;学术型论文模式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浓厚学术兴趣以及计划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法学本科学生,以保证论文选题确定后能够按照评价指标写作并顺利通过答辩;学术型论文在整个毕业论文阶段,应配之以主题汇报、个别指导、小组讨论、预答辩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便更能发挥法学本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力得到充分的培养和展示。

(二)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

与学术型论文模式相对应的为实践性论文(设计)模式,顾名思义,实践性论文(设计)以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导向,注重将法学规范理论再现于实践,以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学规范的理解,最大程度地消除法科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障碍。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或许能够充分体现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专业之应用型特征。在选题上,对于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的高校,实践性论文(设计)可以结合学校培养目标、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进行选题,且选题应以部门法中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及其存在问题为对象,如民事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的具体形式不拘泥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型论文。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法学院系模拟法庭以及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的功能,让学生自行选择并熟读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3年内的某一个典型案例,学生自行组合(或由指导教师分组)并扮演案例中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对该案例“重新开庭审理”并全程录像,在审理完毕后个人需撰写心得体会,小组需集体撰写审判总结,并与“庭审录像”一并上交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专业实习并提交实习报告的形式,但从每届法学本科学生专业实习效果来看,该种形式应慎用;实践型论文(设计)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选择指导教师时,应主要聘请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并辅以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践型论文(设计);实践型论文(设计)评价指标应主要包括学生对于所学部门法知识的熟悉程度、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学思维分析案例的能力,并且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指导教师为评价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已初步解答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即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继续存立的基础上,科学构建符合法学专业特征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需要澄清的是,本文虽仅探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宏观性、根本性问题,但并未否认前文所梳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各环节中的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同样依赖于学者的努力与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确需要改革,但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的以提升法科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的改革同样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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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蔡英.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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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周珏,周昱彤.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06):134.

[11][14]钱江,毕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立体化指导模式的探索[J].新西部,2010,(06):195.

[17]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2).

[18]周凯,黎音亮.本科生毕业论文是不是鸡肋[N].中国青年报,2006-03-23(06).

(责任编辑:牟春野)

Key words:law;the graduation paper for undergraduates;academic dissertation;practical dissertation

作者:杜乐其 方晓霞

第三篇: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之数量预测

[摘 要]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对其就业具有重要影响,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形势下,对其数量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针对未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的不可知性,本文采用GM(1,1)模型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4-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进行预测,以期为相关部门及学生个人提供参考。

[关键词]GM(1,1)模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生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182

[

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受到多方面的关注,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分别明确指出:“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尽管有如此导向,至今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仍然突出,其中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尤为显著。由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10至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至2015年本科“红牌专业”法学连续6年榜上有名。由此可见,专业结构性失业状况不仅存在,而且构成稳定、持续性强。此外,本科法学专业不仅就业率低,而且毕业生数量大。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达到了12.27万人,这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也会对全国大学生的总就业率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此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王立芳认为法学专业就业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的发展规模增长过快而教育模式滞后,因此提出必须加强职业教育;滕晓慧、徐静海均从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学生自身几个方面探析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汪习根、汪沛提出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是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出路;隋晶秋从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视角,分析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法学专业培养模式、招生规模、大学生自我价值的认识与就业观念存在的问题。也有部分学者研究了法学本科生的择业观,如古瑞华以司法考试为背景,提出法学专业本科生应实现从一元化到多元化择业观的转变,并分析了多元化择业观的现实化路径;蒋亦华、蒋言对法学专业大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以上研究均从定性角度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缺乏定量分析,且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大学生就业难是供给、需求及供需匹配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以上研究大多以供需匹配、需求为重点,忽视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供给问题。众所周知,供给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具有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采用GM(1,1)模型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进行预测,期望为相关部门及学生个人提供参考。

3 结 语

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从1994年至今,总体上呈持续上升状态,法学一直是众多学子所热衷的专业,然而在就业方面却连续数年位于“滞销榜”。那么,就业难的现实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影响如何,本文运用GM(1,1)模型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4-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进行了预测,得出近几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很小。结合往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毕业生数量,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招生指标控制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学校可以利用专业调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學生个人则可以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就业难度做好心理与行动方面的准备,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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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昊,张德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张力与耦合——以高校教师发展为例[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3).

[5]谭花蓉,赵培瑞.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9(14).

[6]曹洪军.专业设置预测与大学生结构性失业治理[J].学术论坛,2008(4).

[7]蒋楠,原凯.关注就业需求变化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05(6).

[8]刘志坚.建立良好市场机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J].社会科学家,2006(1).

作者:丁艳艳

第四篇: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认识误区及建议

【摘要】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落后于其他专业,造成法学专业“热招生冷就业”的现象,成为困扰高校、学生、社会、政府、家庭的突出问题。笔者试图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观出发,充分认识和纠正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认识的误区,积极引导法学本科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具有现实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就业认识;就业观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和高等教育的重大改革,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法治蓝皮书》指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高校有法学院系634个,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目前,社会虽然仍需要大量的法学类人才,但却出现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同时又出现了“无业可就”和“有业不就”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何在?

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2009年,麦可思公司发布了《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 》显示,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在金融危机严峻的就业背景下,就业问题引起社会热烈的议论,一种观点认为是就业结构性矛盾、专业非排他性等原因造成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

近3年,笔者在指导法学本科生就业中发现,造成就业难现象与法学本科生就业观念有极大关系。在对法学新生调查中,“如果从事法律职业,您更期望从事何种职业”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比例分别为21.1%、25.2%、30.9%,即“从事法律职业”比例为77.2%。在对毕业生调查中,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发展前途”、“工作地点”、“兴趣”、“待遇”比例分别为64.2%、49.2%、48.7%、48.4%。同时,58.4%的学生认为毕业后“选择法律专业就业”。可见,就业观是影响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在国家大力提倡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调整就业预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但大部分法学本科生没有这种思想意识和实际行动。因此,研究分析法学本科生的感性就业观,引导法学本科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具有现实作用与意义。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观认识误区

(一)公务员考试的认识误区

公务员考试的热度已超过高考和考研,成为“中国第一考”。据人事部统计,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考人数达到146万多人,较去年增加了40余万,再创历史新高,平均考录比例达到了93:1。地方公务员考试同样是这一状况,各地方公务员报考人数与考录比例屡创新高,竞争日趋激烈。

法学本科毕业生认为参加公务员考试专业对口,公务员工作和职业稳定,于是成为公务员考试的狂热参与者。不少毕业生更是“逢考必考”,奔波于各省应考,成为名副其实的“考试专业户”。以我所在的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 从2007年开始,每年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比例达75%以上。然而,公务员考试是一个高淘汰率的考试,仍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考取率仅10%,绝非就业的主要方向和途径。然而,高校、银行、律所等用人单位在我院举行专场招聘会时,愿意的毕业生却极少,签约的更是寥寥无几,出现“有业不就”的现象。

(二)就业流向的认识误区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学毕业生流向的地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他们都奔向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其比率高达55%,中西部中等发达地区的占37%,东部和沿海中等发达地区占6%,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占2%,大多数毕业生是“孔雀东南飞”。同时。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城市流向依次是:省会城市占43%,地级城市占31%,直辖市占26%。可见,他们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从长远角度对个人职业生涯进行规划,盲目设定就业地域限制,一味追求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的问题。众多法学本科毕业生,即便是来自小城镇和农村的,都只愿意留在大中城市就业,不愿意到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

(三)专业“对口”的认识误区

笔者从近3年的调查中知道,60%的法学本科生毕业生就业要求专业对口,除了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外,其他工作极少不考虑,甚至不考取公务员、不通过司法考试暂不就业。我们知道,法院、检察院招聘法官、检察官主要有两个条件: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如此高门槛,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只是凤毛麟角,这给持专业“对口”观念者当头一棒。

从法律的功能方面分析,法律具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因此,只要是涉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涉法部门、岗位,一般都合适法科毕业生就业。如此,法科毕业生就业就不应该强调所谓的“专业对口”了。据报道,美国学法律的大学生,也只有30%~40%从事法律专业工作。

三、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建议

(一)正确理解法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目前,我国法律院校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看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有一般性定位和特殊性定位。一般性目标定位应为:……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特殊性目标定位为:……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同时,高校在编制、实施培养方案时,应加入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并在实施中于重视、贯彻执行,使之成为长效机制。江平教授也认为,法律人应该是具有人文精神和法治观念的管理型人才,相关行业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说明法学是一门应用面很广的专业。

因此,我认为,法学毕业生除了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中就业外,还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行业,如此理解,就业视野和渠道就扩宽了。我院2000届毕业生王宜宽同学就业于椰树集团,经过几年的拼搏,现在已经是椰树集团福建省片区的经理了;还有2003至2010届毕业生米树强等近80位同学,毕业后相继选择参加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工作表现突出,绝大部分被留在当地工作。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应树立科学的职业价值观

职业价值观是指个人对某职业的价值判断,是个体对待职业的独特且持久的信念、理想和态度。理想、信念、世界观对于职业的影响,集中体现在职业价值观上。它是个人职业生涯决策的依据和方向,对择业动机有导向作用。当前,如果说“无业可就”反映的是就业制度、政策等大环境的问题,那么“有业不就”反映的则是毕业生的职业价值观问题。在对毕业生就业意向的调查中,法学院毕业生择业时,考虑个人“发展前途”占64.2%,职业选择注重个人的前途和发展。社会上许多人认为,上了大学就是“鲤鱼跳龙门”,身份改变了,一定要找个好工作才算就业;很多家长也认为,大学毕业应该体面就业等,这导致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就业预期较高,往往“高不成,低不就”,特别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的非进公检法不可,有的非专业对口的工作不要,进一步加剧了法学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

可见,高校特别是法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改变就业观念,树立科学的职业价值观,要把正确的职业理想与务实的就业定位结合起来,只有把自己的理想与国家、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把个人的就业选择同现实的条件结合起来,职业发展才有现实的基点,理想的实现才有可靠的平台。法科大学生应响应国家号召,到部队去、到基层去、到中西部去;将个人建功立业的志向与建设“法治国家”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把个人的才干融入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奋斗的洪流之中。这样,何愁“无业可就”?

(三)法学本科毕业生应树立多元化的择业观

法学本科毕业生入职途径除了参加公务员考试外,还有很多途径,如可以做法律的“边缘人”。法律“边缘人”的就业方向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员、职业侦查人员、环境评估人员、媒体、公司企业等。就媒体而言,目前有相当的板块需要法律人才,如广播台、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主持人、报刊法律版面的栏目记者、编辑等。相对于媒体来说,公司企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在企业工作,如法务等,可以了解企业的运作方式,逐步转向企业管理层人才。如今,司法社会化日益明显,从事司法鉴定、职业侦查工作也是理想的出路。同时,难免有一些毕业生要到民营企业和服务行业就业,到基层法律工作部门工作。除此之外,还可以参加政府职业培训和毕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缩短职业距离,积累工作经验,到求职择业时也就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力了。因此,必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和职业的关系,正确对待公务员考试,树立多元化的就业观。

对于“专业不对口”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解廷民教授认为,应该改变对法学专业就业的固有看法,不要认为只有进入公检法机关才叫做干本行,法学专业在行政管理等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江平教授从市场角度分析认为,600多所大学设有法学专业,教育规模史无前例,恐怕90%的学生不是选择工作,而是被工作选择,学生如果固执己见,可能会面临生存问题。

(四)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学会职业生涯设计

在高等教育改革日益深入的今天,国家和社会越来越关注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大学生职业生涯设计也日益显示其重要性,尤其是法学专业学生。著名管理学家诺斯威尔曾指出:“职业生涯设计就是个人结合自身情况以及眼前制约因素,为自己实现职业目标而确定行动方向、行动时间和行动方案。”大学生职业生涯设计就是让学生结合自身情况、机遇和制约因素,为自己确立职业目标,选择职业道路,并为实现职业目标而确定教育、发展计划和行动方案。良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完善个体对自己的认识,帮助个体明确目标、制定学习计划、合理择业,然后通过努力使自己各阶段的目标逐步实现。

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下,同学们从入学就应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通过确定志向、自我认识、机会评估、职业选择、行动计划、评估修整等步骤,制定个人职业生涯成功的行动方案,在学习竞技、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中,完善知识结构,发掘潜能,增强个人实力,提升成功的机会、应对激烈竞争的能力。

总言之,法学学科是实践性、操作性最强的学科之一,法学学科所学习、研究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知识关系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学人才为社会多领域、多部门所需要。由法学学科和法学人才的这些特性所决定,法学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而言,要积极转变就业观念,拓展就业视野,不能选择政法机关等就业途径,要坚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法学毕业生是大有作为的。

注释:

①法学就业辉煌不再 中国法学教育走下神坛[N].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2008-4-13.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08-04/13/content_832803.ht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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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3).

作者:李昌郁

第五篇:大学何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要求

摘 要:毕业要求是对毕业生应该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景式具体描述。毕业要求上承人才培养目标,下启教育教学过程,最终服务于人才培养需求的满足。科学设定毕业要求十分重要,因此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基层法治人才培养可以从16个方面进行毕业要求设计。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基层法治人才;毕业要求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15版)》明确要求:专业必须有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实际上,《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15版)》不仅仅是工程教育改革的指引,也对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文科专业改革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基于地方本科院校的办学特点,对其法学专业“毕业要求”的设计进行一番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什么是毕业要求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引入了毕业要求这一概念。《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15版)》将其解释为:“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素养。”它描述的是学生完成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1]。这一概念的提出,澄清了近期教育目标(毕业要求)与远期育人目标(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我们更加明确了,大学阶段的专业教育应该做什么,需要做到什么程度,进而决定了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教育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毕业要求是专业办学者为了指导专业办学实践,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基于对教育规律、国家政策、外部需求和自身办学实际的全面研究,对学生结束大学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的预设,是对毕业生经历大学阶段的专业学习之后所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景式的具体描述。

基于上述界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毕业要求是由专业办学者预设的,体现了办学者的教育愿景。当然,专业办学者不能天马行空地表达自己的办学愿景,而必须要考虑外部需要、内部条件等诸多限制性因素;第二,毕业要求的目的在于指导专业办学实践的具体展开,从而为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奠定良好的学校教育基础;第三,科学设计毕业要求的依据是教育教学规律、国家政策导向、外部社会需求和学校自身的办学实际,这些因素是设计毕业要求时需要预先重点考量的;第四,毕业要求也称毕业生能力,它指向的对象是“毕业生”,而人才培养目标指向的对象是“毕业5年左右的职业人”。相较而言,人才培养目标关注的是毕业生工作5年后“能做什么”,而毕业要求关注的是学生在毕业时“能有什么”。显然“能做什么”主要取决于“能有什么”,从这种意义上讲,毕业要求是培养目标的前提,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结果[2];第五,毕业要求是对毕业生应该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景式的具体描述,一般通过条目式描述来表现,以便于与相应的课程体系对应。

二、为什么要科学设计毕业要求

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 Based Education)彰显了教育的实用性追求,已经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教育改革的主流理念,被认为是追求卓越教育的正确方向[3]。成果导向教育实质上就是由教育目标来决定教育过程,它遵循“反向设计”原则,主张由人才培养需求来决定人才培养目标,由人才培养目标来决定毕业要求,由毕业要求来决定教育过程(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及其采取的教学方法),最后经由教育过程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在这里,人才培养需求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终点,最终实现了教育目标与教育结果的一致性。

科学设计毕业要求有助于教育过程的规范实施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最终达致。如图1所示,人才培养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具体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决定了教育过程,最终通过教育过程(科学的课程体系、恰当的教学内容和有效的教学方法)满足了社会的人才培养需求。在这个循环中,毕业要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毕业要求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同时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如果人才培养的毕业要求没有达成,最终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恐怕也要打折扣。另一方面,毕业要求又是构建课程体系的依据,它对毕业生提出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必须逐条地落实到每一门具体课程中。应该设置哪些课程,如何确定教学内容,应该选择怎样的教学方法,这些都应该以实现毕业要求为旨归。总之,毕业要求这个“腰”必须要挺得直,唯其如此,才能有力地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为教育实施过程提供明确有效的指引,并最终服务于人才培养需求的满足。

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要求的设计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党和政府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017年5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提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习近平主席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这些重要论述应该成为指引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必须自我拷问:我们能够、应该担当些什么?笔者认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使命在于培养“厚德明法、通情晓理”的综合素养突出的创新性应用型基层法治人才,这同时也應该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为便于转化为具体的毕业要求,我们可以将这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条目式表述:厚德,即具有敦厚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有担当精神,意志坚强;明法,即通明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强;通情,即通晓我国的国情、社情与民情;晓理,即熟知中国传统情理和基层民众的礼俗习惯;综合素养突出,具备较强的职业能力和知识更新能力,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

毕业要求指标的细化分解,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相互支撑是关键所在[4]。为细化和落实上述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可以从16个方面设计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基层法治人才培养的毕业要求。如表1所示。

如上表1所示,与人才培养目标1对应的是毕业要求1和毕业要求2。毕业要求1是“厚德”目标的外在要求,意在明确学生毕业时作为一名国家公民、社会成员和准职业人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毕业要求2是“厚德”目标的内在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具备的个人心性品质和精神意志。基层法治人才置身基层,面向基层民众开展法治实践工作,复杂的工作条件和特殊的工作环境决定了基层法治人才必须具备更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更强的意志品质、担当奉献精神和人文情怀,吃苦耐劳,并时刻把为人民服务放在心上,落实在工作行动中。

与人才培养目标2对应的是毕业要求3至毕业要求6。毕业要求3是“明法”目标的理念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确立怎样的专业价值理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与西式法治在理念上有着显著的不同,基层法治人才是在基层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人才,端正价值理念应该是“明法”的首要要求;毕业要求4是“明法”目标的知识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的范围。作为未来的职业法律人,毕业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必须“扎实”,专业辅助知识必须“广博”,这是形成较强的职业能力的前提;毕业要求5是“明法”目标的能力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具备哪些专业能力。理性严谨的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扎实的实务技能是毕业生迅速进入职业角色的保障,卓越的基层法治实践能力是针对基层法治人才的特有毕业要求;毕业要求6是“明法”目标的素质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该具备心怀国家关注时事的意识,以及对与专业有关的时事现象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判断的能力。

与人才培养目标3对应的是毕业要求7至毕业要求9。毕业要求7是“通情”目标的国情要求,意在明确置身中国语境的基层法治人才应该具有强烈的中国意识,必须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开展基层法治实践工作;毕业要求8是“通情”目标的社情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该了解中国当下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环境,这实际上是要求毕业生了解基层法治人才未来的职业环境;毕业要求9是“通情”目标的民情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了解普通民众的生活情况,以及由此决定的他们特有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特点,这实际上是要求毕业生了解基层法治人才未来的工作对象。

与人才培养目标4对应的是毕业要求10和毕业要求11。毕业要求10是“晓理”目标的情理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对中国特殊的传统文化,以及其中蕴含的特殊的情理观念有充分的了解。中国传统上情、理、法纠缠不清,普通民众对于情理的熟知和认可往往更甚于法律,从事基层法治实践工作,必须了解和尊重情理,如果只用法律,不顾情理,往往寸步难行,甚至事与愿违;毕业要求11是“晓理”目标的礼俗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对民众长久以来形成的并深刻影响着他们日常生活的礼俗习惯予以充分了解。民间礼俗习惯虽然不是官方的正式立法,但是对民众日常生活起着实际调节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活法”。从事基层法治实践的职业法律人有必要熟知这些活法规则,并善于处理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与人才培养目标5对应的是毕业要求12至毕业要求16。毕业要求12意在阐明毕业生应该达成的职业能力要求,这些都是基层法治人才应该具备的职业核心能力,每一项都不可或缺;毕业要求13意在阐明毕业生通识知识的广博性要求和应具备的终身学习能力,专业知识和能力决定了一个人的专业水平,而通识知识的广博性和终身学习能力则会决定一个人的职业发展;毕业要求14明确阐明,毕业生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对于基层法治人才而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需要提出过高的要求,但却不可或缺;毕业要求15涉及毕业生研究能力要求。掌握文献资料检索方法是很有必要的,这是知识更新和工作创新的前提,但是基層法治人才的学术研究能力则不宜要求过高,“一定”即可;毕业要求16表述为“具有强健的体魄,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和国际视野”。身体健康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有必要作为一项毕业要求明确提出。在当下国际交流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和国际视野,也是很有必要的。

没有科学的专业办学理念,专业办学就会如同无图索骥;没有恰当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办学就会如同无的放矢;没有明确的专业毕业要求,专业办学就可能会歧路亡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要办出特色办出实效,就必须从科学设定专业办学理念做起,顺势而下,合理设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以便更好地指引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参考文献:

[1][2]李志义.解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成果导向理念[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

[3]李志义,朱泓,刘志军等.用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引导高等工程教育教学改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2).

[4]任红卫,刘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背景下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制定——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为例[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6,(15).

作者: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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