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现状症结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拉开了一场深刻广泛的农村综合改革的序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革命,为农民减负增收谱写了新的一页。但是如何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避免“黄宗羲定律”重演,仍是我们不得不严肃面对的重大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和农民的分配关系,是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的根本保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民负担现状症结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农民负担现状症结论文 篇1: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摘要:“三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悖论现象,根本原因是这些改革政策都未从根本上触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正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缺陷,削弱了农村政策的正面效应,甚至使政策在执行中发生扭曲。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从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做起。

关键词:悖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社会主义新农村

文献标识码:A

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国家出台了许多农业政策,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但在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悖论现象,致使我们制定政策的初衷与政策发展方向(结果)不相一致,效果大打折扣。其中,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忽略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陷,从而削弱了政策的正面效应,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严重障碍。

一、 “三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悖论现象

1、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悖论

从1990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起,中央陆续出台近20个相关政策来制止农民负担的增长,农民不同程度上也得到了一些实惠,然而,农民的负担并没有减轻,变换花样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摊派层出不穷。据贺雪峰、王习明关于“农民负担的现状与症结——湖北J市调查”反映,农民负担由三方面构成,头税即指国家税收,二税指合同负担内的三提五统经费,三税是合同外的各种集资罚款。用农民的顺口溜来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从调查情况看,农民负担并不是税收负担重,甚至不是三提五统重,而是税收和三提五统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太多太重。

2、农民个人投入教育越多,贫穷越快的悖论

对于相对贫穷的农民来说, 为了孩子的前途,家庭的可持续发展,咬牙勒紧裤腰带供孩子上学,有的家庭把多年的收入全部投入也不一定满足孩子上学的费用,教育返贫或孩子辍学成为农村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就陷入一种悖论,不上学等着穷,上了学立刻穷[1],而且这种趋势一直在延续,不仅折磨着农村,也折磨着农村教育,折磨着农村家庭,教育成了农村经济发展一条越挣越紧的铁链。

3、农村劳动力转移越多,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慢的悖论

我国农村确有大量劳动力需要转移。国家设想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但现实是更多的人想逃离生存环境差、收益率低的农村,大多数18—35岁相对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劳力都陆续转移出来,向收益比较高的城市流动,留在农村的多半是老弱病残,农村劳动力素质明显下降,有的村子甚至找一个看懂农药化肥说明书的人都很困难,直接影响农村的竞争力,劳动力的过速外流,已造成农村社会的凋敝[2]。由于滞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不高,致富带头人不多等问题,农业生产萎缩,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更加缓慢。

4、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社会保障的悖论

农村劳动力转移初衷是转移农民到城市就业,增加收入,有了就业就有了社会保障[3]。然而,供求关系决定,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绝对的“买方市场”,农民工技能低,受歧视,收入少,而如果要求保障、待遇很可能就失去了这个就业机会,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是无力抗衡的。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对劳动力成本能压就压,劳动保护能省就省。就业与保障的发展方向已经不再一致,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两者开始走向对立。对此,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增长,也不敢轻易提高本地劳动力价格。因为,从资本特性来说,哪里成本低资本就向那里流动,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压低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安全保护投入不足,工作环境恶劣,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没有得到社会保障的农民工,一旦生病、致残,还得返回农村休养,把沉重的负担带回农村。

5、农业增产农民不增收的悖论

农民是粮食的主要生产者和供应者,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力量,国家用各种办法扶持农业,保护农民的利益,号召农民多打粮,增加农民收入。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农业丰收了,农民的总收益还不如收成不好的时候,农业增产了,农民并没增收[4]。为了避免谷贱伤农,国家出台了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保护价高于市场价时农民会多种粮,而粮食越多,市场价就越低,这时又面临一种新的悖论:如不保护或保护价不到位,农民不愿多种粮,而政府保护价过高,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粮食价格的扭曲,诱使农民盲目生产,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这样,地方政府不可能为了农民多得一点配套的中央储备粮食收购资金,而把本地区的保护价定得过高,当农民按着保护价出售粮食连成本都难以收回时,保护价格就失去作用,将重新回到粮食增产农民不增收的悖论当中[5]。

中央惠农政策在实践中发生这些悖论的现象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它使党的政策威力大打折扣,应有的效果没有很好显现出来,“三农”各种困难和矛盾仍相互交织在一起,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速度,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动摇经济发展的根基。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陷是导致农村政策悖论发生的根本原因

农业政策在执行中发生悖论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根本原因是国家每一项改革政策的单项推进,都未从根本上触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公共产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系列农村政策的实施,都依赖于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公共产品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已构成了私人产品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它的供给水平及获得的难易程度决定着私人生产成本的高低[6],是影响农民增收减负,提高生活质量的关键。当农村缺少公共产品供给时,恶化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就会增加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私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降低农村的收益水平。当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缺陷时,农民负担加重就有了制度上的可能,如教育、卫生等本应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由农民自筹解决,而且各种摊派不断,众多农业人口沦为贫困群体。当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存在巨大差异时,就加剧了农村资本、人才的外流,形成农村经济活动的高成本运行,农业竞争力下降,农村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能力,走入恶性循环。

农民负担越减越重,表面上看,是地方官员好大喜功,机构臃肿的表现。实际上,原因在于制度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软性约束,农民分担的供给成本增长过快[7]。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入不敷出。当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时,地方政府就从农民身上想办法,因此,农民分担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快速增长才是造成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农民投入教育越多,贫穷越快,教育返贫的原因是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主体错位。农民深知,知识能改变命运,越好的基础教育就越可能有较多的机会脱离贫困,提高农民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可是由于农民贫困,尤其是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落到贫穷的农民身上,使本来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农民,还要靠自身力量投资义务教育,这是农民自身无法承受的。

农村劳动力转移越多,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慢的背后是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生存环境恶劣,造成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单向流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农村剩余劳动力太多不行,农业缺少竞争力更不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立,归根结底还是靠留在农村的农民来完成。

农民工越多,农民工社会保障越低的原因是尚未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重城轻乡、重工轻农,形成了城乡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始终把农民作为“二等公民”,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同时,在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下,进城农民越多,劳动力价格及社会保障就越低。

农业增产农民不增收是粮食保护价成本分担机制不合理造成的。粮食保护政策属于国家提供的全国性公共产品范畴,但成本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摊,这样就把粮食这种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变成了地区性的公共产品,中央政府将本应该支出的费用下压给了地方政府,特别是下压给了粮食主产区的地方政府[8],粮食生产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把保护价定得越高,地方财政负担越重,所以,在地方财政的约束下,地方政府就会牺牲农民的利益采取比较低的保护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本质上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财富积累不够造成的。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缺陷的存在,又加剧造成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民生存和生产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科技文化素质得不到普遍提高,进而也制约了现阶段“三农”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选择

1、农村公共产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

由于“三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悖论现象,使国家惠农政策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应调整方向,把突破口选在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上。它是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变农村生存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三农”政策贯彻落实的前提,为农民提高素质、增加收入创造必备条件。

2、建立城乡统一的纯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现在国家GDP已经达到了13.6万亿元,国家财政收入也有2.6万亿元,基本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条件[9]。但还要看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全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从整体水平来说,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也不能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不能靠压缩城市公共品的供给来满足,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纯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3、各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具有差异性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区域差异很大的国家,国情决定,我国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的建立不应是一元模式,而是多元模式。对纯公共产品供给,如行政管理、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救济等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一元供给模式,由中央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部分,如农村医疗、自来水供应、职业教育等,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渠道多元供给模式,由中央、地方、社会、私人多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市场机制介入的情况下,各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可以有差异。对效用外溢性较强、投资金额较大、私人不愿意投入或私人投入但农民买不起的高额准公共产品,如电力、江河治理、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也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来提供。

4、农村公共产品体系的建立要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好基础

在农村公共产品体系建设中,要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10]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来制定规划。按轻重缓急,从教育、卫生、环境等纯公共产品和部分高额准公共产品着手由国家先行投入,注重造血功能的建设,培养自我发展的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生产环境,为私人投资建立平台,实现农村与城市之间劳动力、资本、科技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共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克瑞等.防范农村贫困儿童失学的政府资助体系建设[J].中国教育学刊,2004,(6):15-16

[2]杜鹰. 在2005年“三农”问题与村镇建设高层研讨会上发言[N].经济日报(农村版), 2005-7-19

[3]桂金全等. 统筹我省城乡就业的对策研究[N]. 湖北日报, 2005-03-21

[4]沈跃春.农业增产农民能否增收?-谈丰收悖论[N]. 中国青年报,2004-7-20

[5][8]邓大才. 粮食宏观调控权责如何划分[J].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2002, (30)

[6]陈萍.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及其对农业的影响[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5,(10):101

[7]赵丙奇. 农民负担与农村公共产品供应[J]. 经济问题探索, 2005,(6)

[9]金人庆. 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农村[N]. 学习时报, 2005-11-25

[10]温家宝.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建议的说明[N]. 光明日报,2005-10-20.

责任编辑:孙立冰

作者:曾 宏

农民负担现状症结论文 篇2:

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的法律思考

摘 要:农村税费改革拉开了一场深刻广泛的农村综合改革的序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革命,为农民减负增收谱写了新的一页。但是如何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避免“黄宗羲定律”重演,仍是我们不得不严肃面对的重大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和农民的分配关系,是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农民;生活状况;法律

作者简介:鲁冠南(1986—),男,河南濮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05—07

一、引言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生活状况有所改善。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一系列新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当前农村正在期待和酝酿着一场深刻而广泛的全面改革。为此,理论界又掀起了一场新的研究和讨论热潮。

围绕农民生活现状、影响因素、改善措施等方面,国内众多的经济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关于农民收入及生活现状,柯炳生认为,目前我国农民收入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绝对水平较低、增长速度缓慢、城乡差距不断扩大。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622元;按照人均635元的贫困线标准,2003年底全国尚有2900万绝对贫困人口(柯炳生,2005)。关于农民负担的影响因素和改善措施,李菊英认为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是扭曲的利益分配格局。因此,要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就必须改变工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工业、农业平等发展(2003)。张晓山、崔红志认为,“三农”问题的要害是政策的城市倾向和国有工业倾向,这种倾向在农村财税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上都有所反映。必须从国民经济宏观层次上,在财税、金融体制方面采取突破性的举措,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格局,实现全国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2001)。秦晖认为,以“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没有其他改革配合的情况下,很容易陷入“黄宗羲定律”的陷阱。因此,税费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基层体制改革的突破(2003)。俞德鹏认为农民负担是中国城乡居民在法律上身份不同一、权利不平等、义务(负担)不一致的必然结果;要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在法律上彻底废止“乡统筹”等税外农民负担(2001)。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多数学者认识到农民收入水平低、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不但在农业和农村内部,而且在于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不平衡,其研究的视角也逐步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法律领域,但是尚缺少对农民负担形成和变动机制及法律保障措施的系统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民生活现状的分析,探究农民负担形成的法律机理,并在此基础上,从法律的视角提出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的建议。

二、税费改革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

2000年初,中央决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2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山东、河南、四川等16个省份;同时,经过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两个发达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行了自费改革,其余11个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根据财政部统计,2002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人口达到6.2亿,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税费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对改善农民生活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河南省为例,为改善农民生活状况,从2002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到2005年提前免征农业税,河南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但卸去了改革前农民承受的101亿元负担,而且2004年~2005年每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11.6亿元,2006年对种粮农民补贴30多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三、农民收入仍待进一步提高

1.收入水平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虽然不断增长,但总体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自1983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4元,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城乡收入之比为3.21:1,较之改革初期1978年的2.57:1高出0.64倍,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1985的1.86:1高出1.35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比率仅是公开收入的差距。实际上,农民收入有40%是实物收入,而不是货币性收入。如果扣除实物性收入及加上各种城市居民享受的福利、住房、教育、用电等优惠,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可能达到6∶1。

2.收入结构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还是传统的小农经济,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收入结构有所改观,但来自农业和家庭经营的收入仍然占农民收入的绝大部分。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占59.45%,工资性收入占34%;从收入的性质来看,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占纯收入的47.61%。虽然从总体的发展态势看,工资收入和非农收入所占比例有所提高,但目前而言,农民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农业和家庭经营纯收入,利润少、层次低。

3.农民收入增长趋缓

当前农民由于自身积累能力较弱,受资金条件的约束,从事的仍然是传统的农业小生产。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土地和人口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目前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困难重重。从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变动的情况也可以看出这一趋势。我国农民收入在经历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快速增长阶段后,逐渐转入长期慢速增长的阶段,90年代后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更为缓慢。从1990年到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88.98%,年均增长4.69%,比80年代增长速度几乎慢了一倍。

四、农民生活压力仍很沉重

1.生活质量不高

从消费水平来看,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为2184.65元,城镇居民为7182.1元,城乡之比为3.28∶1。从农村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来看,农村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的30.7%下降到2004年的2.8%,贫困人口大大减少,但到2004年底,全国尚有2600多万农民没有摆脱贫困。从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看,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下降到50%以下。2000年~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49.1%、47.7%、46.2%、45.6%和47.2%,表明我国农村总体进入小康生活阶段。但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

系数早在1996年就低于50%,达到48.8%,2004年进一步降为37.7%。

2.生活条件仍很落后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在道路、饮水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事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普遍存在行路难、吃水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的问题。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农村还有184个乡镇、5万多个行政村和大量的自然村不通公路;还有33%的村庄没有喝到安全卫生的饮用水,自来水通村率也不到50%,3800多万农村人口还在饮用苦咸水;农村优抚救济、养老、医疗保险、福利等社会保障仅占GDP的0.5%左右,城乡人均社会保障费的比例为24∶1。

3.教育负担异常沉重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存在着义务教育投入的较大差异,教育费用已成为广大农村家庭的巨大经济负担。学生家庭必须负担的教育费用主要有两方面,即子女入学交给学校的课本费、学杂费以及家庭为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的费用。据教育部财务司和联合国儿基会1998年对广西、四川、河南等7省调查显示,两项费用之和为1名小学生平均每年330元,初中生平均每年637元。调查中,农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为1045元,负担一名小学生和初中生分别用去人均纯收入的32%和61%。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平均每个家庭就读学生数为2.08名,每个家庭每年支出的子女教育费用负担为804元,占人均纯收入的90%,占户均纯收入的15.8%。这一数字反映了教育费用对于农村家庭的负担,很多家庭依靠自身的力量已无法保证其子女人学。

4.医疗状况不容乐观

自从我国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步衰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建立,原先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被世界誉为“卫生革命”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体。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初,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只占全国行政村的4.8%。90年代以后,我国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然而虽经多方努力,当前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并没有取得显著改善。国家第三次卫生调查结果显示,在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为9.5%,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的占3.1%,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占8.3%,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79.1%。此外,农村医疗基础设施普遍较差,医务人员素质较低,难以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仍很严重。

五、农村分配关系需进一步规范

税费改革以后,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农民负担过重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主观行为所造成的,而我国农村迄今所进行的改革,包括税费改革,其实是在一种制度、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的。因此,这种改革尚缺乏系统、全面而又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1.以政策调整分配关系有其固有缺陷

这是由政策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政策通常主要甚至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且政策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段加以贯彻实施,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能进行法律制裁。因此,政策不足以为社会提供权威和稳定的行为规范,也不足以消除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无规则和规则不力状态。过去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农民乱摊派、乱集资之风非但没有禁止,在不少方面,反而愈刮愈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仅有政策,难以有效地遏制这些行为。在历史上,和我们今天农村“税费改革”相类似的各种名目的税制改革进行过不止一次,如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并税式改革”——即把各种“杂派”(也就是今天的“费”)并入正税中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改革目标的反面,形成了“改革—加重农民负担—再改革—再加重农民负担”的怪圈。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现代史学家称之为“黄宗羲定律”。这种现象的出现应该说与缺少法律规范而仅以政策推动有很大关系。

2.分配关系的偏差是农民负担加重的内在动因

建国以来,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汲取农业剩余,为工业积累资本,同时对城市进行补贴,形成了城市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实行了由地方包干到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使税源发生了极大的分流变化。1994年农业税划归为地方税,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由于农业税实行稳定负担的轻税政策,增产不增税,这就使地方政府的税收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增长。但是,实行分税制后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上并未对等,地方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国家与基层政府信息不对称,无法满足基层政府部门行使职能和维持事业的财政需要,便以“给政策”的办法加以解决,允许地方通过税外收费、集资等来筹集和弥补资金不足。虽然收费与收税都是政府的收入来源,但两者的性质是极不相同的。从理论上讲,收费是公共部门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向受益人收取的与成本相对应的费用,而且一般来说收费不能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一旦创收成了基层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它的性质就会发生异化,就会把创收变成目的,千方百计使它最大化。实践中,在收费上中央与基层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又过高,以致出现地方层层加码,扩大收费。这正是历史上“黄宗羲定律”的症结。需要指出,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等,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城市偏向的痼疾。其一,国家宏观分配不合理,形成了“城市公益事业国家办,农村公益事业农民办”的不合理局面。其二,农民的税费负担严重脱离他们的收入水平。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缴纳增值税有销售额起征点,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远远达不到这个起征点。

3.缺乏法律保护是农民负担加重的关键因素

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既然定位为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分配关系,那么农民所得的是基层政府所失,农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双方利益的争取过程中,农民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首先,农民本身的素质低,对一些法律法规农民甚至还没有搞清楚,更谈不上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了。其次,乡镇政府因掌握较多的经济资源和信息,并拥有一定的权力,农民缺少有效的组织,以个体身份同高效组织起来的政府去谈判并保护自己的利益,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如果农民不是一个有切实法律保障的独立主体的话,虽然各种负担会在政策的推行下暂时减少,但从长远看,必然难以阻止负担的反弹。

目前,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理》等。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现有的法律己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主要表现在: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如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实施4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法律法规的内容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如《农业法》中虽然包括农民权益这一部分,但是只有原则规定,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方式;此外,在一些领域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六、构建农村法律体系是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的根本保障

如前所述,在缺少法律规范,且分配关系存在偏差的情况下,农村基层政府必然会产生两种倾向:一是缩减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规模,使农民的社会生活质量下降;二是农村基层政府在有财政压力和收费动机的支配下,势必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寻求新的负担转移方式,以消除改革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正因如此,基层政府最终将会把改革的成本推到上级政府与农民身上,使得税费改革的可持续性受到严峻的挑战。

要规范国家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保证税费改革的持续性,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但相对而言,法律手段在这方面具有其他手段无法企及的效果。这是因为法律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或者不显著的特性。法律规定了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可以为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模式标准和合理的预期。法律的施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应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展,但法律的废、立、改又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避免法律的朝令夕改。法律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具有其他规范难以比拟的制约、导向、预见、调节和保障等功能。因而,构建农村法律体系,把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这将是规范国家和农民分配关系的基本保障。

因此,要避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重蹈“黄宗羲定律”,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国家和农民的分配关系进行规范,以《农业法》为龙头,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上,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民和国家的分配关系。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是完善农村救助制度;四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制度;五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分配制度。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编校:沈 育)

作者:鲁冠南

农民负担现状症结论文 篇3:

增加农民收入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购买力水平,是城乡经济良性循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正视城乡收入差距态势,并关注其对全局的影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笔者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

1 增加农民收入的必要性

农民收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农民负担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农民收入的增加是党的农村政策能够顺利贯彻执行的最关键因素,是实现农村稳定,也是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是否密切,社会治安状况是否良好的关键。

1.1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必须扩大市场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市场有效需求要扩大国际市场的有效需求,扩大国内市场的有效需求。启动广阔的农村市场是促进我国经济走出低谷的强劲动力源。开拓农村市场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提高农民购买力来释放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因此,增加农民收入对于当前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城乡关系的良性互动,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农民收入增加缓慢已严重影响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两大基本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自从1985年改革重点转移到城市后,城镇居民收入提高速度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民收入增加的速度却逐步放缓,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失调,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滞后、农民负担过重、农村贫困等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直接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加。如何在新的发展阶段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各个方面关注的焦点。

1.3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直接影响农村小康建设的进程追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农村经济发展的2个目的:①增加农副产品的有效供给;②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农民收入预期不好,就不愿扩大农产品供给。因此,实现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必须使农民收入能够稳定增长。我国对农产品供给目标历来都很重视,而对农民收入目标则重视不够。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农产品供给能力的推广,如果不能给农民带来实惠,来之不易的供求平衡局面就会发生逆转;农民购买力不提高,扩大内需的方针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农民的投入和积累能力不强,我国农业就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农业和农村经济不能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好形势就难以保持。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问题,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并放在整个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

2 农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农民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2 253元提高到了2011年的6 977元,收入水平总体上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与这些年医疗、教育、农资的支出增长相比。这个增长速度仍很慢。

农民收入中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较为严重。从地区差距上看,全国50%以上的低收入农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多于中部,中部地区农户收入多于西部,差距呈扩大趋势,如果从局部来看,基尼系数已突破0.4的警戒线。从城乡差距看,随着1985年后改革重心向城镇转移,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从农民的就业选择看,纯农业的收入低于非农业户和兼业农户,粮食主产区农民的收入普遍不高,这部分农户基本上是中低收入户。

加入WTO后,在国际农产品价格的冲击下,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将会进一步下降,如此不利的价格形势,将会使农民收入增长雪上加霜。农民即使年年丰产,也难实现收入的增加,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没有粮受穷,有了粮也受穷。”“有粮卖不出去,卖出去也得不到钱,也卖不出好价钱”的现象将会不断上演,这说明农民增收的形势非常严峻,农民收入下降或相对下降不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关系到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农民收入增长持续走低,抑制了农村消费,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因素,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仍至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问题。

3 影响农民收入增加的制约因素

农民负担过重使农民经济行为能力降低,对收入预期下降,从而导致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后劲。农民负担过重,对农民收入目标的实现产生了消极影响:首先是严重侵犯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导致农民收入水平的下降,影响了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挫伤了广大农民从事农村经济活动的主动性、创造性。其次是极大削弱了农民的积累能力,导致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还是靠农民自身的投入来实现的,农民负担过重会使农户家庭的生产性积累大大减少,导致农民无力进行农业再生产投资,农业发展资金日趋匮乏。最后,农民负担过重使农民收入预期悲观,各项经济政策的执行受到影响,以上都削弱了农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也使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受到制约,使农民收入遭受严峻挑战。

3.1农民收入结构方面的因素

当前农民人均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收入较以前增多了,但无论怎么增加,增加多少,农民收入的构成主要包括2个部分,一是种植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获得的农业收入,二是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入、外出打工得到的劳动报酬收人以及家庭经营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这一部分收入称为非农业收入。根据国家统计数字显示,当前,农民收入的很重要的增长部分主要靠非农业,而不是种地,这是事实,也预示着今后农民收入增长的发展方向。然而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放慢,主要在于非农业就业机会的减少,以前作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主渠道的乡镇企业,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巨大变迁、企业经营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乡镇企业破产到闭日益增多,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劳务收入的增长速度在逐渐减慢,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农民实际收入减少,目前有的地方的农民负担占到人均纯收入的1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20%以上,大大超过了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得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标准。乡镇政府增加农民负担的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巧立名目,欺上瞒下,多收多征。二是肆意虚假提高农民纯收入水平,以达到既可以增加统筹提留基数,又可以成为基层领导的政绩的双重目的。因而有的地方虚假上报的农民纯收入比实际值高出1倍以上。这样做表面上似乎解决了乡镇一级基层政府人员庞大、机构臃肿,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负担加重的直接诱因。

3.2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限制了农民增收的渠道以城乡相互封闭、内部自我循环和严禁乡村人口流向城市为突出标志的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是我国农村经济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也是农民收入渠道拓展的最大障碍。①从经济结构来看,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工业扩张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政府强制干预农业生产活动,限制甚至禁止农村工业和商业等非农产业的自然发展,把农业生产局限于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上,这不仅割断了农村内部产业间、城乡产业间的自然联系,而且人为地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扼杀了农民增产增收的积极性。②从社会结构来看,二元户籍制度及粘附其上的二元社会福利制度的存在,在城乡之间筑起了一道坚厚的壁垒,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正常流动,剥夺了农民分享现代工业、城市文明和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造成了城乡发展的两极分化。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增加,许多城市出台了限制用农业工的政策,清退农民民工回乡,使得农民进城就业的困难进一步加大,农民就业问题更加尖锐化。

3.3农业投资不足

3.3.1农业投资需求压力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在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的推行、小城镇建设、反贫困、农业科技推广、西部农业开发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当前我国农业投资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农民、集体合作组织、银行和有关企业。农业投资具有风险大,投资报酬率低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趋利性使投资流动方向的利润导向性明显,农业所需资金无法得到保障。在投资主体中,有能力对农业投资方向进行干涉的主要是政府。由于国家财政能力仍不雄厚,以及国民经济全局发展的需要,政府财政用于农业发展的份额从相当长时期看仍是十分有限的。

3.3.2农业资金非农化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趋利行为,使农业资金的流向发生了变化,支农资金从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发达地区,从农业流向第二、三产业。一方面农业资金投入量不足,资金供求制品很大;另一方面,农村资金沉淀流失,分散的现象都非常严重。财政支农资金不到位;农村信用社进城、银行向农村下伸网点,只存不贷;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各环节中截留、挪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受利益调节造成的趋利性分流,农村资金重新流入城市和非农业的逆向式分流等表现形式。从全国金融机构年终的统计报表可以看出,真正进入农村的资金数量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资金不下乡,甚至不到中小企业,更不用说到农户。从当前来看,农民收入主要还是来自于家庭经营中的农业,由于农业资金非农化的存在,使本来有限的农业资金更加减少,农民享受不到发展农业的回报。

3.3.3农民投资能力有限。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权,形成了双层经营的模式。长期以来,双层经营中,“分”的部分强调过多,“统”的部分强调不足,或是对“统”的经济功能强调不足,村与乡集体普遍存在积累不足,加上政府支农资金到位率不理想,农民实际上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微观投入的主体。农民小规模和分散式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民投资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只能集中在短期投资上,主要是当年生产费用的支出,包括化肥、农药、种子、地膜等,从再生产角度看,这些主要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对于扩大再生产所需的中长期投资,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市场建设、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系的建立等,靠农户是无法胜任的。近年来,由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继续放缓,农民的收入预期不高,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增长的收入大部分流向了生活领域,生产性投资下降,这些使农民收入增长遇到了很大的挑战。

3.4农村市场发育程度较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市场关系到农产品和农村生活用品的流通。农村生产要素的配置,在农民收入的实现与使用方面起到直接作用,并对收入的形成与分配和使用具有很强的关联影响。经过20多年的改革,应该说,农村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市场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表现:①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环节过多,造成流通成本升高,农民在经济生活中利益损失严重。在市场疲软的形势下,农村特产税的征收标准、市场管理费及公路运输的收费等没有很好地进行调整,农户生产成本降不下来,很难确保生产的持续性;②市场机制运用的效果不理想。在供求机制方面,在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以市场调查和预测为指导的结构调整和农作物品种改良等工作进展都相当缓慢。在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方面,农资价格与质量的市场调控不力,农民对农资价格的质量管理的混乱意见较大。运用效果不理想,农产品的价值实现有困难,农民在增收方面遇到了困难。

3.5农业科研体制不合理,农产品科技含量低

当前农产品品种单一、品质低劣、结构性剩余等问题的出现,客观上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低,农业科研及其推广体制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表现:①农业科研及其推广与农业生产长期各自为政、相互脱节难以发挥整体优势。农业科研人员对农业科技的需求,缺乏充分了解,其科研成果往往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农业科技推广部门也没有对科研成果进行有效的推广。②国家对农业科研投入不足,农业科技总体水平低。我国每年都有一大批质量较高、数量可观的农业科研成果,但科研与经济结合不紧密,科研成果适用于企业或农户的少,转化为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更少,造成科研成果闲置、浪费,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3.6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主要表现:产前环节信息网络不健全,水利、交通、电力等设施薄弱;产中环节主要是农技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保险不能满足需求;产后环节主要是没有建立较稳定的产后服务保障,包括农产品的加工与贮藏水平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刚起步,农村小城镇建设水平滞后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还表现在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差异大、服务内容单一、服务网络不健全、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等方面,这些对农民收入目标的实现是很不利的。

4 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思路

4.1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不断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发展优质、专用、无公害农产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是提高农业素质和效益的关键,也是适应国内需求变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农业是一个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产业,不同的农产品只有在适宜土壤气候条件下才有可能得到理想的品质和产量。

4.2放手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农民增收拓展新的门路。积极引导农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换脑筋、拓宽视野,克服小农意识和小富即安的思想,鼓励他们面向市场,发挥所长,艰苦创业,勇闯新路,把他们培养成有较高素质的新型农民。积极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逐步建立起一支以政府为主导,农业科技工作者、农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宏大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动科技流、信息流、资金流向农村扩散。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首先要抓好文化基础教育,加大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努力提高农民子女的入学率。其次,加强专业技能培养。强化农民进行包括现代农业知识、法律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在内的各种知识的学习。同时要在农村举办各种各样农民短训班,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大新技术的培训力度,以提高他们增收的能力。

4.3发展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均很少的耕地面积,只要少数人种植即可,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必须走出家门。要IJ口快剩余劳动力流动和转移,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农民收入,要引导乡镇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环保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并以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继续发展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西部省际间流动,实现中国人口东部、中部、西部呈正态分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应分为2步实施,第1步,即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二、三产业,这只是职业上的转变阶段。由于这时的农民没有完全割断同土地的联系,职业的转变还不够彻底,会随时有可能“打道回府”。第2步,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在职业上,而且在居住地上也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并让那些能独立谋生且有生活来源的主要在城市或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流动工彻底脱离农村,变农民身份为市民身份,不仅有利于提高转移人口的收入水平,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4.4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当废除城乡隔离政策

在户籍制度上,废除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尽快将户籍制度的改革从中小城镇扩大到大中城市,撤除人为的樊篱,万众一心推倒“户籍墙”。

4.5加强农业科研及其推广,优化农产品品种与品质

随着我国主要农产品供求形势的根本性变化,农业竞争优势的发挥程度越来越取决于农产品的多样化、优质化程度,取决于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从体制与机制上切实解决科教兴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建立农业科研创新体系。实现科教兴农战略,努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4.6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

国家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加大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产品财产保险的补助,保证农民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减少农民与城市分享成果的差异。从制度上保证农民收入地位的提高,从分提高农民从业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乔宏星,马晓娟.增加农民收入的重难点与建议[J].农技服务,2011,28(11):1646,1652.

作者:焦敏 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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