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惠民政策

2022-09-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七大惠民政策

尽快实施城乡“普遍允许二孩”政策既利国又惠民

2杜克大学医学院 老龄与人类发展研究中心 德罕 27710 NC美国)

摘要:摘要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和客观存在的人口规律,以及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和相关近期调查等新数据分析,我们建议尽快在2015年进行摸底准备,2016年在全国城乡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即在生育势能大的农村欠发达地区,在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前提下提倡适当晚育以避免出生堆积,在自愿晚育少生已成常态的城镇和较发达农村地区则一步到位而无需晚育政策。这既满足民众生二孩愿望,又绝不会导致人口失控,是切实可行的国家百姓“双赢”方案。它在众多方面大大优于只开放单独,大大有利于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均衡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普遍允许二孩;人口数量与结构;老龄化;劳动力资源;均衡发展

曾毅:尽快实施城乡“普遍允许二孩”政策既利国又惠民

正文在当前生育率持续低迷,劳动年龄人口供给持续减少和人口老龄化持续加速的人口新常态下,进一步调整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已经得到绝大多数学者们的认可。然而,在如何进一步调整和改革现行生育政策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的重大战略选择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首先概述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的反馈和我们深入湖南、广西调研的体会,然后讨论湖北省和湖南湘潭地区开放单独以后育龄妇女生育二孩及时间意愿与计划最新调查数据分析。接着论证尽快在2015年进行摸底准备,2016年实施城乡“普遍允许二孩”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我们讨论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的紧迫性以及应对人口老化严峻挑战、实现人口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其他两个重大战略思考与建议。

一、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的反馈和相关调研的启示

1我国低生育率社会经济环境在开放单独二孩政策之前已经形成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启动实施单独夫妇生两孩政策之前,全国各地50多篇生育意愿调查报告的综述分析以及1997、2001、2006年全国生殖健康大规模调查数据分析均表明,中国城镇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为1个与2个孩子的比例分别为55%与43%左右,农村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为2个孩子的比例在70%左右。在生育意愿最高的西部农村落后地区,有多子女偏好的群众只占13%左右。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10年进行调查,其结果显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居民中360%、291%和257%的人只想生一孩,560%、649%和666%的人想生二孩参见:http://wwwhorizonkeycom/c/cn/news/2010-06/12/news_930html。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在2013年组织的全国6万多户大样本调查表明,农村和城镇“单独”夫妇想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分别为660%和558%;而340%-442%的单独夫妇不想生二孩或还没想好,主要原因是成本太高,负担不起。2010年人口普查等最新数据的分析令人信服地证明,近十几年来,我国大多数人口学者估算的排除漏报后平均每个妇女生15-16个孩子的很低生育水平,是客观真实的, 我国低生育率社会经济环境在开放单独二孩政策之前已经形成。

2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的反馈

2013年11月单独生两孩政策宣布以来,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单双独夫妇有145万对,占符合单双独政策条件夫妇总数的比例为132%。单独二孩申请在全国各省市遇冷,申请数远低于预期。例如,湖北省截止到2015年6月31日,申请二孩生育夫妇数占符合单独二孩条件总数的944%,没有出现任何“抢生”态势可参考文献[16]及其最近更新数据。。北京市截至2015年6月底,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只占 “单独一孩”家庭总数的82%。

3湖南、广西调研的启示

[JP2]为了深入了解地方人口计生干部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想法,笔者于2014年6-7月赴广西、湖南进行专题调研,在省市人口计生领导大力支持下,在南宁、长沙和湘潭分别召开了各有近20位省、市、区、县、乡人口计生干部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大家畅所欲言,讨论得非常热烈深入,绝大多数同志都认为必须尽快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大家的思考讨论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JP]

(1)尽快放开普遍二孩生育政策理由:①缓解人口快速老龄化压力;②避免劳动力严重短缺问题;③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老大难问题;④解决独生子女高风险家庭问题; ⑤新时期继续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管理成本太高,政治代价太大。

(2)可能的生育堆积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如果国家出台适当的政策进行引导,在生育势能积累较多的农村欠发达地区在宣布普遍允许生二孩政策前提下,让年龄大的优先生二孩、年轻的适当晚些生,避免生育堆积造成大家孩子入托入学难问题,应该是完全可行的。同时,以防止高龄难产和出生缺陷为理由,以继续奖励补贴为激励机制,动员40岁以上育龄妇女放弃二孩生育也是可行的。

(3)普遍允许二孩生育政策将解决大量农村孩子“黑户口”问题。与会者指出,湖南和广西农村已生一孩、想生二孩的育龄妇女基本都生了,或很快要生。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对湖南和广西出生率回升的影响主要在城镇,对农村生育水平影响不大。但是,这一政策将解决大量农村孩子“黑户口”问题,使这些孩子摘除从小因父母“非法生育”、因交不起或不愿交罚款而被戴上的“黑孩子”帽子,消除心灵创伤,这大大有利于改善党群关系。

(4)计生失独家庭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同志们对计生失独家庭问题很忧虑。例如,湘潭市目前有1182户计生失独家庭,正在迅速增加;他们除了需要经济扶助外,更需要的是精神慰藉,而后者难度很大,如处理不妥,有可能演变为这些家庭及其亲戚朋友们对党和政府的怨恨。人口计生部门人力有限,在出资同时,只好求助于志愿者去帮扶计生失独老人。这虽然有效,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同志们建议国家出台关于帮扶计生失独家庭的专项政策;但这只能治标,而不是治本之策。只有尽快放开普遍二孩生育政策,才能根本解决计生失独家庭的严重社会问题。

4放开单独二孩以后生育二孩意愿和最新调查的启示

全国政协委员、湘潭大学副校长和商学院教授刘长庚和韩雷博士等组成的课题组在湘潭市卫生计生委大力支持下,与我们合作,作为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委托笔者负责的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研究项目内容之一,于2014年10-12月开展了“湘潭市城乡育龄妇女生育二孩及时间”意愿调查。此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具体做法是:将湘潭市所有育龄妇女进行编号后,根据每个乡、镇和市区在湘潭市全部人口中的比例,利用SAS进行随机抽样。共调查湘潭市育龄妇女602名(其中94%已生育一孩,但未生育二孩),抽样比(即总样本占2013年湘潭市20-49岁未生育二孩育龄妇女的比例)为178‰。湘潭市位于湖南省中部偏东地区,常住人口2996万人,人均GDP为51538元,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551%。总体而言,湘潭市的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

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杨云彦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组于2014 年6 月开展了湖北省“单独二孩家庭生育计划调查”。该调查基于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综合考虑育龄妇女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城乡户籍等进行分层分组随机抽样,有效样本11142个,其中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未生育二孩)6958 户。湖北省具有“九省通衢”的地域特征,兼备我国南北文化和东西部社会经济特征,在全国省域中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如表1的2014年10-12月调查数据所示,如政策允许,湘潭市城镇与农村所有育龄妇女想生二孩的比例分别为455%和519%;湘潭市城乡明确表示不想生二孩的比例分别为391%和326%(城乡合一为358%),其主要原因是成本太高,负担不起。城乡育龄妇女对是否生二孩还没想清楚的比例分别为158%和155%。

湖北省所调查的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有效样本中,城乡中187%和282%的被访者明确回答“要二孩”,608%和546%的被访者明确回答“不要二孩”,206%和172%的被访者回答“没想清楚”(见表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初开展的单独夫妇专项调查显示,396%的符合单独二孩要求的目标人群有再生育打算[14]。需要指出的是,湖北省这次调查对象都是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家庭,提问方式是:您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您有没打算生第二个孩子?如果回答“是”,再问她们的生育时间安排。这一调查属于实际生育计划安排调查,与前面引用的湘潭市2014年底调查、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调查和其他询问“如果政策允许,您是否希望生第二孩?”的生育意愿调查有很大的不同。湖北调查结果更接近预期实际生育行为,而湘潭、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和其他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更接近理想子女数。具有代表性的湖北大样本调查结果表明,湖北育龄妇女预期实际生育二孩行为显著低于全国和各地近期生育意愿调查反映的水平。这与近年国内外研究发现在许多国家出现了实际观测生育水平低于抽样调查反映的生育意愿的规律完全吻合。这是因为被调查者考虑到繁衍后代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标准,以及中国民众期望尽快放开二孩政策,而在生育意愿调查中倾向于申报希望生二孩。但生儿育女成本越来越高的客观现实迫使他们虽然口头上说生两个孩子最好,而实际上却选择只生一个,一些年轻人甚至选择不生育。当然,在贫穷落后、生儿育女成本很低的偏远农村地区,也有可能出现实际生育水平高于被调查者回答的生育意愿。

如表2所示,湖北省育龄妇女年龄越大,想生二孩的比重越低;特别是已进入高龄产妇的“70后”想要生二孩的城乡比例分别为98%和110%。湖北省育龄妇女明确表示不要二孩的主要原因也是“经济压力”,即成本太高,负担不起。

表3表明,湘潭市育龄妇女希望生二孩的时间分布为:2015年城乡为220%和210%,2016年城乡为110%和129%,2017-2018年城乡为180%和210%,2019年或以后城乡为13.%和59%。城乡分别有360%和328%的想生二孩育龄妇女对生二孩的时间安排“没有想好”。湖北省城乡育龄妇女计划2014-2015年生二孩的比例为216%和210%,2016年为111%和101%,2017年为88%和58%。城乡分别有584%和631%的想生二孩育龄妇女对生二孩的时间安排“还没想好”(见表4)。

湘潭市调查还询问了育龄妇女:“如果政策普遍允许生二孩,同时为了避免出生人数过于集中,出现入托、上学扎堆拥挤而影响大家切身利益, 您是否赞成让年龄大一些(例如28岁以上)妇女优先生二孩,而提倡鼓励年轻妇女适当推迟若干年生二孩?”对于这一问题,城镇、农村明确表示非常赞成或赞成的比例均超出一半,分别为525%与516%,而明确表示不赞成的城镇、农村育龄妇女分别为208%和209%;“还没想好”的城乡比例分别为264%和274%(见表5)。显然,调查数据表明,在农村欠发达地区推行为了避免生育堆积而让大龄妇女先生二孩的“普遍允许二孩”政策阻力很小。

另外,梁如彦和马宏宇2014年7-9月在安徽合肥进行的农民工生育意愿调查(有效问卷为515份)表明,农民工平均生育意愿子女数为154个;547%只想生育一个孩子,433%想生育两个子女。杨菊华的研究也表明我国目前大约2亿农民工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与城镇居民比较接近。

二、对比分析:“普遍允许二孩”在多个方面优于“只开放单双独”

为了既充分说明本文关于“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建议的必要性,又避免与已发表的详细论述重复,下面对“普遍允许二孩”的基本参数假定及其在多个方面优于“只开放单双独”“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政策” 指包括2014年11月宣布启动的单独夫妇生两孩,以及之前各地已实施的允许双独夫妇生二孩的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简明扼要的分析,详细图表和论证请参阅参考文献24第2节。参照其他同仁们的深入分析,并依据2010年人口普查最新数据分析,我们估计2010年时期总和生育率为163,城镇和农村分别为124与201(参考文献24第1节)。基于“出生人口数量与生育年龄此消彼长的人口规律”以及我国当前的客观现实,我们的 “普遍允许二孩方案”假定由于政府在农村欠发达地区提倡适当晚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影响造成我国妇女平均生育年龄继续逐渐上升而抑制时期生育水平,从而导致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之后2016-2030年城镇和农村时期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67和215;2016年和2030年城乡合一时期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88和181,其后基本保持不变(参考文献24第21节)。深入的人口科学研究和客观数据信息(包括本文讨论的最新调查数据)使我们有十分充分的理由认为,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方案”以后,我国城乡合一时期总和生育率不会显著超过19,不太可能达到21的替代水平。

“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方案的预测取自“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技术总监史文钊等的研究成果。用于比较分析的普遍允许二孩和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两个方案的所有其他人口预测参数(死亡率、迁移、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等)假定完全相同(参考文献24的附录A与B) 。

1既满足民众生二孩意愿,又绝不会造成人口失控

在普遍允许二孩方案下,我国人口总数在2029年达到1445亿的峰值(远远低于几年前提出的人口峰值15亿左右的国家人口战略目标),然后平缓下降, 在2050年和2080年分别为1420亿和1243亿(参考文献24的表1)。毫无疑问,普遍允许二孩绝不会造成人口失控,既兼顾了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平衡,又满足了城乡所有希望生二孩家庭的愿望,实属国家与百姓“双赢”。只开放单双独方案下的人口峰值出现在2027年,为1422亿,随后开始快速下降,2040-2050年间人口平均负增长率高达-46‰,2050-2080年更高达-87‰(参考文献24的表1)。显然,如此快的人口下降将造成人口加速老龄化、劳动力严重短缺、社会保障与退休基金入不敷出和经济萎缩等严重问题。

2. 明显减缓人口老化和劳动力萎缩程度

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方案下,2050和2080年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高达280%和338%,2050和2080年高龄老人占总人口比例高达93%和134%。与普遍允许二孩相比较,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方案2050和2080年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分别高出94%和191%;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分别高出98%和144%(参考文献24的图1和图2)。

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方案下,18-64岁劳动年龄人口从2010年的94亿较快速萎缩到2050年的76亿,然后继续加速萎缩到2080年的52亿,2030年以后平均每十年减少劳动力077亿。普遍允许二孩方案的劳动年龄人口在2040、2050和2080年分别比只开放单双独方案多出019亿、037亿和142亿(参考文献24的图5)。

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方案下,老年抚养负担将从2010年平均每81个劳动者供养一位老人,快速上升到2030、2050、2080年平均每36、204与15个劳动者供养一位老人,老年抚养负担分别等于2010年的22、39和53倍。如此之高的老年抚养负担将阻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严重阻碍中华民族福祉的改善。普遍允许二孩方案虽然也面临老年抚养比较快上升的严峻挑战,但相比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方案要好得多(参考文献24的图6)。

3有利于人口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均衡发展

我国的生育水平已比美国低224%,与欧洲一些很低生育率的国家不相上下,而人口老龄化速度是美欧的2倍以上。在这种新的人口与经济社会条件下,如果我们尽快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将使我国未来劳动力资源保持适当水平,避免因生育率过低、人口过度老化和劳动力资源快速萎缩而严重危及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大大增强我国未来与美国、印度等大国竞争的国家实力,从而实现人口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助力中华民族复兴大业。

2008年我国人均水资源与人均耕地分别比1979年下降300%与343%;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均收入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进步,这当然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在普遍允许二孩方案下,我国人均水资源与人均耕地将在2029年人口峰值前后达到最低值,但分别只比2008年下降2%与6%左右,随后因人口总数平缓下降而逐渐上升。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完全可以实现人口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均衡发展,绝无必要担心二孩政策会对资源环境保护有负面影响(参考文献24的图7和图8)。

4.扭转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危险倾向

在农村地区,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单双独夫妇比例都很低,为此,只开放单双独方案基本上等于是在维持现行的一孩半政策,即允许单双独和独女非单双独夫妇生二孩,而不允许第一孩是男孩的非单双独夫妇生二孩。然而,一孩半政策实际上相当于在告诉老百姓:如果第一孩是男孩,够了,不要再生;如果第一孩是女孩,那还不够,可再生一个。这在客观上造成“一个男孩等价于两个女孩”的心理暗示与舆论导向作用,显著助长了重男轻女、产前性别鉴定与流产女婴。另外,一孩半政策不允许第一孩是男孩而不会流产女婴的夫妇生二孩,只允许第一孩是女孩而可能流产女婴的夫妇生二孩,也导致结构性的女孩数减少与男孩数增加。这些都助长出生性别比超常偏高。上述论断早已被许多学者通过对全国普查调查数据反映的一孩半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远远高于二孩政策地区的实证分析充分证实。

基层计生干部告诉我们,那些不符合生二孩政策要求而千方百计想生二胎男孩者,很可能钻包括只开放单双独的限制二孩生育政策空子:他们在B超查出二胎怀的是女孩后,以自己避孕失败、怀了计划外二胎为理由找计生干部,要求人工流产,还向政府索要计划生育人流误工费、营养费、医药费等。如果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即使间隔不够也不允许非医学原因流产二胎),就可以有效避免这种钻政策空子的弊端。

5.减少独生子女高风险家庭与提高国防安全

按年龄别死亡率估算,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我国只生一孩的45、80、85、90岁及以上妇女中,唯一的孩子先于父母死亡的平均概率分别为40%、116%、155%与214%。而在地震和其他天灾人祸突发事件中,中老年夫妇独生子女死亡比例则要高得多。丧失再生育能力的中老年母亲失去独生子女后则形成“失独家庭”。例如,四川汶川地震中死亡的青少年中很大比例是独生子女,其中很多人的母亲已丧失生育能力,唯一孩子死亡的老年夫妇其中一方死后,另一方则成为孤寡老人,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政策将更可能继续产生较多的失独家庭和失独孤寡老人;他们 “失独”以后难以弥补的忧伤怨恨情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例如,基层调研发现,各地失独家庭数量显著增加,很多失独家庭“抱团取暖”,并通过互联网不断联络。

参考文献24第26节对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军人较大样本对比分析的10项有代表性文献综述结果表明,许多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研究证实,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 “唯一性”和小皇帝地位造成的心理缺陷等弊端,将严重危及军人心理素质与国防实力。与只开放单双独政策相比,普遍二孩将避免生育政策本身造成的独生子女高风险家庭,并消除了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对国防安全的负面影响。

6. 避免新的社会不公,降低计生工作难度与政治代价

只开放单双独夫妇生二孩政策将导致双独夫妇抚养对象为6个(4个老人与2个小孩),单独夫妇抚养对象为5个(3个老人与2个小孩),而非单双独夫妇抚养对象为3个(2个老人与1个小孩)。对于单双独夫妇而言,当国家需要控制人口过速增长时,他们的父母只生一孩,是奉献的一代;现在国家因劳动力资源萎缩和人口老化需要提高生育数量,而放宽生育政策。但是,他们这些奉献一代的子女(即双单独夫妇)的老少扶养负荷等于那些父母没有为国家奉献的非单双独夫妇的2(=6/3)倍或167(=5/3)倍,这对他们与他们的父母都是很不公平的。

同时,只被允许生一孩的非单双独夫妇可能对政府更不满意,将导致政府站到几乎所有夫妇(包括单双独和非单双独)以及他们的家庭的对立面。再加上限制生育二孩造成的因其父母躲避罚款而未被登记的“黑孩子”,以及前面提到的越来越多的失独家庭和失独孤寡老人,这一切必将恶化党群关系,大大增加计划生育的政治代价。普遍允许二孩将避免上述新的社会不公和严重问题,降低计生工作难度与政治代价。

此外,只允许部分人而不允许另一部分人生二孩的生育指标审批(包括只开放单双独生二孩)和超生罚款政策,容易滋生民众超生造假、走后门和行贿受贿、一些政府部门编假数和通过超生罚款敛财等诸多腐败现象。与贪污盗窃、买官卖官、侵占国有和集体资产等腐败遭民众深恶痛绝截然不同,超生二孩产生的腐败治理难度更大,很多干部和民众甚至对它有同情姑息心态。而普遍允许二孩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大大有利于遏制腐败。

三、关于2016年实施“普遍允许二孩”的政策建议

如何尽快从当前只开放单双独政策尽快向普遍允许二孩平稳过渡,并避免相当多领导和学者忧虑的生育堆积问题?根据多年深入研究,我们建议2015年开始进行摸底准备、2016年尽快实施全国城乡一体化的“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同时,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城镇发达地区推广策略和步骤有所不同, 以避免欠发达地区可能的生育堆积,具体内容如下。

(1)摸底调查,信息公开。建议卫生计生部门2015年尽快开始以基层社区为单位,通过调查摸底搞清楚以下情况:①如实行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当地已生一孩、希望哪一年生二孩的育龄妇女人数以及该年份可能生一孩的育龄妇女人数;②当地所有小学合计每年最多可招收的一年级新生人数;

将①与②向民众公布,根据①和②反映的当地生育势能积累情况因地制宜实行相应的普遍二孩政策推广策略。

(2)在生育势能积蓄较大的农村欠发达地区,普遍允许二孩同时提倡适当晚育。如果当地一年的①显著超出②,则告示民众,为了避免扎堆生育而负面影响到你们孩子的上学、就医和长大后就业,请较年轻妇女适当晚一些生二孩,让年龄较大妇女优先生二孩;言之以理,晓之以情,取得民众理解和支持。建议根据当地①和②的差异,因地制宜,确定一个适当的当前优先生二孩年龄(例如,32-35或30-35岁)。然后,每隔一年优先生二孩年龄下降1-2岁,可望较快实现年满28岁妇女都能生二孩;随着当地等候生二孩的妇女人数下降,生二孩年龄下限也继续相应下降,时机成熟时尽快予以取消,由民众自行选择生育年龄。

大力宣传适当晚育加间隔有利于母婴健康与降低婴儿死亡率,加大鼓励女性青少年接受中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在生育势能积蓄较多的农村欠发达地区,对模范执行适当晚育间隔生二孩者予以公开表扬奖励,形成感谢他们为防止生育堆积、避免大家的孩子上学难作出贡献的社会舆论。对不符合晚育要求而怀孕二胎者予以公开批评教育,让他们为自己有损社区公众利益的行为感到内疚,但对他们生二孩绝不视为违法,绝不罚款,不但允许而且要求其生下二孩,防止以不满间隔为由的性别选择流产女婴。

(3)在晚育少育已成社会常态的城镇较发达地区,一步到位全面放开二孩。如果通过调查摸底得出的该社区近期每年预期生育一、二胎孩子总数并不显著大于该社区每年最多可招收一年级新生人数,则不必区分生二孩的优先和非优先年龄,即可以一步到位放开二孩。

(4)政府郑重地向群众承偌, 无论在农村欠发达地区,还是在发达城市,城乡普遍允许生二孩的新政策决不会再变,给群众一颗定心丸,彻底消除民众害怕因适当推迟而丧失生二孩机会的担心,以利于二孩政策顺利实施。对女方36岁及以上、为避免难产和出生缺陷等问题不宜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夫妇作为奉献一代,国家继续奖励补助。

四、尽快实施“普遍允许二孩”可行性分析

上面建议的尽快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是否可以防控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们担忧的“生育堆积”风险而具有可行性?我们的答案是“完全可行”。大量国内外人口学的实证数据分析以及严格的人口数学推导早已证明:在给定平均每对夫妇终生生育孩子数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生育年龄上升或下降将导致该国或地区在相应时期的实际生育水平与生育数显著下降或上升。全世界人口学界公认和广泛应用的邦戈茨-菲尼公式表明,如果孩次别平均生育年龄每年增加(或下降)005、010或015岁,当年的孩次别实际总和生育率与生育数量将下降(或增加)5%、10%或15%,即客观存在“生育率/出生数量与生育年龄二者此消彼长”的人口规律。我国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的提倡晚育间隔对降低生育水平取得巨大成效,以及大量其他国家生育率转变的历史轨迹亦充分证明了这一人口规律。2010年六普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和城镇分别有629%和272%的一孩生育发生在25岁之前,有372%和240%的二孩生育发生在28岁之前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六普数据“表L6-05#全国农村和城镇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上述六普数据只是全国所有农村和城镇地区的平均值,在农村欠发达地区通过提倡适当晚育平抑生育堆积的潜力肯定比这些平均数据要大得多。显然,2016年实施普遍允许二孩,在生育势能积累较多的农村欠发达地区提倡适当晚育完全可以防控“生育堆积”问题,决不会使总和生育率由15-16猛升至26-28和一年出生人数由1640万猛涨至2484万,更无可能在峰值年份总和生育率高达45和出生人数高达4995万。

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直实行二孩晚育间隔政策的甘肃酒泉市、山西翼城县、河北承德市与湖北恩施自治州(合计840万人口)等当时的农村欠发达地区实践证明,二孩晚育间隔政策十分成功。30余年来,这些地区年均人口增长率与时期总和生育率低于或接近于周边实施一孩半政策、社会经济水平并不比他们差的地区,出生性别比多年来一直保持在正常或接近正常范围,并大大低于其周边一孩半政策地区。30年前酒泉、翼城、承德与恩施农村欠发达地区开始实施普遍二孩与适当晚育间隔政策时,其社会经济水平与生育观念显著落后于当今全国的农村欠发达地区平均水平。既然这四个农村欠发达试点地区840万人口30年的二孩政策能够不约而同地获得成功,并全部持续发展至今,我们完全没有理由怀疑经济起飞之后、生儿育女成本大增、人们生育观念显著变化的今日中国实行农村欠发达地区普遍二孩加适当晚育间隔以避免生育堆积、城镇发达地区普遍二孩无需晚育间隔政策的可行性。本文第一节关于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的反馈、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调查、湖北省2014年7月和湖南湘潭市2014年底的调查结果,也都令人信服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有人认为,大多数省市在十来年前取消了晚育间隔,现在重提适当晚育间隔,有政策朝令夕改之嫌且存在操作困难。因此,必须“先开放单双独数年,再分批放开二孩以平抑出生堆积”。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我们认为,这一方案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一,十来年前放宽生二孩政策是不可逾越的戒律,为了减少同时严控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工作难度,缓解干群关系的紧张程度,当时大多数省市理性选择省市人大和计生委可以自行决定的取消晚育间隔。然而,今天的情况截然不同,政府是以“普遍允许二孩”新政策为前提,避免大家的新生孩子们入托入学难等充分理由,在生育势能积累较多的农村欠发达地区提倡年轻人(尤其是26-27岁以下妇女)适当晚一点生育,而尽快满足较高龄妈妈们在无法或难生育前生二孩的心愿,确实合情合理,符合中华民族仁义道德规范与谦和礼让传统,何必担心操作困难?更谈不上政策朝令夕改之嫌。而且政府可以宣传两个孩子间隔几年可实现“老大帮老二”,减轻婴幼儿抚养负担过分集中的压力,保证两个孩子都健康成长,避免妇女怀孕间隔太短而影响母婴健康等科学道理(例如,全国大样本生殖健康调查数据表明:在5年之内,一、二孩间隔越长,第二孩死亡率越低;母亲32岁以前,生育二孩年龄越高,第二孩的死亡率越低(参考文献24的图9)),何愁百姓不配合? 其二,分批放开二孩虽然使放开与不放开的省份/地区加总的全国总和生育率平均值相对比较平缓好看,即给中央的报告套上了一件“漂亮”外衣;但在生育势能积累较多的农村欠发达地区,若忽视提倡适当晚育,必将导致地方性生育堆积,造成孩子们入托上学难等严重问题。这对于避免生育堆积的初衷来说,其结果恰恰适得其反。其三,如果一些省份/地区先放开二孩,而另一些省份/地区晚几年放开,将使晚放开省份/地区想生二孩的百姓产生攀比心理,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不得不苦口婆心,甚至不惜以行政手段制止计划外生二孩,或者干脆编假数,造成计生工作难度加大。

五、实施城乡“普遍允许二孩”的紧迫性与实施其他两项重大战略

人口结构问题的改善离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有一个20年左右的滞后期,即今天出生的婴儿要到20年后才能成为劳动力资源。如果我们现在实施普遍允许二孩,当这些孩子进入劳动年龄时,正好可以大大减轻2035年前后开始的劳动力资源快速萎缩与老年比例及照料成本迅速增加的“人口负债”压力,显著减轻平均每位劳动者的老年照料负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如等到三五十年后再去调整生育政策,将大大加剧未来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快速降低,而且新增婴儿在2035年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是被抚养者,与那时“人口负债”期的老年人口迅速增加、老年照料需求成本大幅提高和劳动力资源迅速减少压力叠加在一起,则可谓雪上加霜,悔之晚矣!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在2015年摸底准备,2016年实施城乡“普遍允许二孩”政策。今后可以逐步淡化生育政策限制,条件成熟时无需生育政策限制,由个人与家庭自由选择,甚至在过低生育水平已成常态的城镇发达地区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

除了尽快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外,还有两项与应对人口老化严峻挑战至关重要的重大战略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和实施。第一,尽快逐步提高退休年龄,这既大大有利于解决退休金缺口问题,又可以使很多55-64岁的年富力强中年人继续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以免被强迫戴上“老人”帽子。同时,建议积极引导可产生更多就业机遇的第三产业(尤其是人口大规模老化催生的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实行鼓励支持个体私营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创造更多工作岗位,避免因适当延迟退休年龄而影响年轻人就业的问题。

第二,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继续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发展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使广大农民从年轻时即承担相应的参保缴费义务,年老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个人账户加政府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消除养儿防老后顾之忧,为铲除重男轻女传统陋习奠定经济社会基础。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在筹集大量参保者缴费资金同时,应大力提高养老基金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增加养老基金的投资效益与降低其投资风险,使新筹集的大量资金充分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效益。

我们认为,中国与日本、西欧债权危机国完全不同,他们已经没有生育水平提升空间,退休年龄提升空间很小,而且没有通过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筹集大量建设资金的可能,而中国在这三方面发展空间很大。如果中国尽快实施普遍允许二孩政策,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并改善其投资效益,中国完全有可能胜利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变挑战为机遇,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

(致谢:衷心感谢刘长庚教授、韩雷博士、杨云彦教授和石智雷副教授的合作与支持,以及李春华、熊婉如的助研工作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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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责任编辑方志]

作者:曾毅

第2篇:七大海外市场准入政策及最新发展趋势

汽车出口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实施汽车产业“走出去”战略是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汽车产业实现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中国车企拓展海外市场的第一步,便是需要了解各国市场五花八门的准入法规,只有知彼知己,才能百战百胜。

目前,国外市场准入对汽车出口的影响涉及机动车辆及零部件技术标准要求、产品认证要求、测试方法、车辆安全性、机动车辆排放、废弃物回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诸多方面。本文汇集了北美、南美、欧盟、欧亚、中东、东盟、非洲等地区主要国家的汽车类产品认证标准介绍,以期对中国车企走向海外有所帮助。

一、北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目前,引领北美市场的美国是除了中国之外全球销量最大的国家,也是各项准入政策最为严苛的国家之一。想要进入美国汽车市场,企业需要拿到美国DOT和EPA两个认证。而加拿大的认证制度则参照了美国的DOT标准。北美另一个国家墨西哥则有自己独立的认证标准。

美国DOT认证和EPA认证

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完善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DOT和EPA认证两部分组成。同时,美国加州还有单独的CARB强制性认证,从而成为拥有全世界最严环保法规的地区。

1.DOT认证:DOT认证制度始于1968年,即汽车制造厂家对是否满足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认证制度。该认证涉及汽车安全、节能、防盗领域,主要由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管理。(认证流程见图表1)

2.EPA认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的授权来实施EPA认证,EPA认证在形式上还具备政府的形式认证特点,EPA认证同样具备自我认证的许多要素。该认证主要针对环保领域。(认证流程见图表2)

3.CARB认证:始于1970年,为政府强制性认证;目前逐步转化为制造商用自我检验结果申请认证标志。CARB是加州大气资源局,是美国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发布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州,至今仍是美国唯一有权利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的州。加州人口占全美12%,GDP占全美14%,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和中国。进入这个市场则需面对全世界最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准备出口到加州的机动车,制造商必须获得单独的CARB证明(E.O.),将资料同时分别寄给EPA和CARB,由其共同决定。

加拿大CDOT认证

加拿大交通部(TC)性质类似于美国DOT,通常被称为CDOT。出口到加拿大的机动车(道路及非道路车辆)需要得到TC的认可。1996年TC将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试验研发中心(MVTC)完全交由PMG Technologies公司進行管理和运行。该公司为TC和行业用户提供试验服务,是加拿大境内唯一从事机动车法规认证和研发试验服务的机构。

在加拿大销售的机动车及其零部件必须通过CDOT认证,认证以加拿大机动车安全标准(CMVSS)为基础;CMVSS比美国的FMVSS要求更加广泛,在整车认证中增加了噪音、日间行车灯等方面的测试要求。

墨西哥NOM认证

墨西哥未建立起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完善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只在《墨西哥联邦计量与标准化法》及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进入到墨西哥市场的新车必须满足墨西哥的汽车官方标准(NOM)。目前,墨西哥的经济部主管产品市场准入。

墨西哥现有标准分为两大类,即墨西哥标准(NMX),该类标准为非强制满足的推荐性标准;NOM为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标准。没有通过NOM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墨西哥。墨西哥不认可其他国家证书,只承认本国的NOM认证证书。负责汽车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关还包括墨西哥运输与交通部、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联邦环境保护司法办公室和墨西哥贸易与工业发展部。

2015年墨西哥实行新安规NOM-003-SCFI-2014,将部分NMX(非强制标准)转为强制标准,原先已经要认证的产品大致不变。

二、南美-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

南美国家中的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等都是我国较为成熟的汽车出口目的地国家,这些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认证准入标准。

巴西LCVM和CAT认证

1. 认证管理

巴西负责汽车产品的政府主管部门有两个:环保部(IBAMA)和交通部(DENATRAN),即分别负责车辆环保与车辆安全的相关工作。任何申请进入巴西的汽车产品,都必须在上述两个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CETESB和INMETRO)按照巴西的技术法规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环保、噪声等试验测试,并最终出具检测报告报送政府批准部门。

车辆要进入巴西市场,需取得LCVM和CAT认证证书。其中,LCVM证书包括排放认证和噪音认证要求;CAT是安全认证证书,所有的车辆都必须在国家车辆登记处注册并取得CAT证书才能上市销售。(认证流程见图表3)

2.排放法规

近年来,巴西除了对汽车安全技术法规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升级外,对轿车、轻型商用车辆、中重型商用车辆和摩托车的排放技术法规也正在进行更新升级。

2017年10月,巴西发布法规草案,对轿车、轻型车辆的排放法规将由现有的L6阶段升级到L7(2022年1月1日起实施)、L8阶段(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对这类车辆的噪声规定了新的限值要求。

对于中重型商用车辆,巴西也制定发布新的排放技术法规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由原来的P7阶段升级为P8阶段;除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巴西同时制定中重型商用车辆未来的噪声限值要求,分为3个阶段:2023年1月起第一阶段,2027年1月起第二阶段,2033年1月起第三阶段。

阿根廷LCM认证

阿根廷的汽车工业起步较早,在拉美地区比较发达。阿根廷与巴西、巴拉圭、乌拉圭以及委内瑞拉共同建立了南美共同市场,对汽车出口施行零关税的优惠政策。阿根廷与乌拉圭和墨西哥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并与墨西哥在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自由贸易。

1.LCM认证

阿根廷国家工业部(MIT)是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批准的主要机关,对认证合格汽车产品颁发LCM证书,其它重要的阿根廷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的政府部门还包括阿根廷国家标准认证院、阿根廷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阿根廷认可组织和阿根廷国家工业技术科学院。

2.法规管理

阿根廷同国际上其他国家一样,常常针对某些法规项目的实施及其时间,不在技术法规中作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政府与汽车工业界进行协商,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明确某些法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其时间。

以汽车ESC项目为例,阿根廷政府与汽车工业界就ESC的强制安装及时间进行磋商,原达成协议,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车辆强制安装ESC。后来汽车工业界又成功游说政府,废除原协议,重新达成协议,将ESC实施时间又推迟两年,新定型车辆自2020年1月1日实施,在产车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秘鲁058号最高法令

秘鲁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并且该体系与国际惯例是基本一致的,采取形式批准的模式。其中针对汽车产品准入的各项要求和认证批准程序的主体技术法规为秘鲁的058号最高法令,即秘鲁国家车辆法规。该法规详细系统规定了进入秘鲁市场汽车产品应满足各项要求,包括:车辆的分类、车辆的VIN及识别、车辆应满足的各项具体技术要求、车辆的重量和尺寸、车辆的认证和批准、新车和二手车的进口、特种车辆的管理等全方位的要求。

同拉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受美国的影响,汽车排放技术法规由环保部负责制修订,058号最高法令在排放上直接使用环保部的法规。2017年10月19日秘鲁环保部发布最新的汽车排放法规——第306号决议,对汽车产品将实施欧4阶段的排放要求。秘鲁新的汽车排放技术同时承认按照美国工况和欧洲工况的试验认证结果。

智利3CV认证

智利汽车市场准入制度为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即汽车产品3CV认证,审核批准通过后,由3CV向申请人核发整车型式证书。

智利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智利运输和通信部、智利国家环境委员会和智利车辆控制和认证中心。智利运输和通信部(MTT)制定并发布智利的汽车技术法规;智利国家环境委员会联合MTT共同制定汽车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技术法规;智利车辆控制和认证中心是由MTT授权的车辆认证执行机构,所有的新车产品必须通过3CV认证才能进入智利市场。

三、欧盟-德国、法国

欧盟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汽车EC指令和ECE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对乘用车(M1类)整车强制实施。欧盟各成员国虽然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ECE法规、EC指令。欧盟的认证标准为大小E/e Mark。

欧洲型式批准体系

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根据EEC/EC Directive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西班牙的IDIADA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相关产品可在欧盟15个国家合法销售。

另一种是以欧洲WP29的技术条件要求(ECE 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根据ECE Regulation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E-mark,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相关产品可在欧洲30个国家合法销售。

上述两种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较E-mark更为严格。

E/e-MARK认证

E/e Mark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对汽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

取得E/e-MARK证书时,制造工厂需同时通过产品验证测试及COP(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才可取得E/e-MARK证书。欧洲验证法规规定,一般两年执行一次COP查核。

认证流程

根据欧盟指令中的规定,车辆生产厂家可以任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批准(Type Approval)。以M1类车辆为例:

第一种方式:在EEC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的最新修正本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共计47个项目,检验按照相应的EC指令进行),合格后即获得EEC整车型式批准。

第二种方式:由厂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所规定的47个零部件项目认证,再凭这些项目的认证批准书获取EEC整车型式批准。

欧盟汽车政策发展趋势

安全法规方面,未来欧盟车辆安全方面的法规将启用《通用安全法规》(EC)第661/2009号及《行人安全法规》(EC)第78/2009号。未来的《通用安全法规》将会强制销售的车辆采用更多的主动安全系统,例如稳定性控制、安全带提醒、电击保护等来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该法规将在2023年最终完成。行人安全法规方面,将专注于新的事故避免系统和改进国的主动和被动安全措施等。

车辆排放方面,欧洲整体的排放路线图对于不同种类的车辆都有强制的排放实施时间表,以德国为例,他们每年会抽检60-70辆汽车,远期目标是每年抽检200辆汽车,如果检测不合格且不按照规定整改,将会面临巨额罚款。

德国汽车认证

德国负责汽车认证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联邦交通运输部、交通管理委员会(KBA),具体认证工作则由TUV等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德国KBA每年处理新车认证及老车新改进认证达14000多个,是欧洲车型认证最多的国家。在认证程序上主要经过以下步骤:

(1)厂商根据法规提出申请;(2)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评估;(3)对厂商的申请与技术服务机构评估进行评审;(4)发型式评估认证书。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过去的技术法规已逐渐被欧盟指令所代替,联邦政府交通运输部已由主要起草德国有关法律法规变为主要是参与欧盟汽车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协商工作,按照欧盟指令不断修改完善德国已有的技术法规,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同时也负责欧盟指令中未规定的车辆标准的制定工作。

法国汽车认证

法国汽车认证的监管部门为Ministry of Ecological and Solidarity Transition,法国的汽车工业标准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组织制订并批准。AFNOR组织制订、标准化专署批准的法国国家标准称为NF标准(即法国国家标准)。

法国整车认证为强制性认证,所有的新车产品必须通过法国整车认证才能进入法国市场,法国作为EC成员国之一,支持2007/46/EC指令下的整车型式认证,同时,针对小批量汽车认证和单车认证,法国还有自己的国家汽车认证制度。

四、欧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欧亚经济联盟成立于2015年,成员国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五国均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其中,俄白哈三国在汽车准入等方面依据联盟法规TP TC 018/2011,统一遵循CUTR认证,亦称为EAC认证。

欧亚标准及俄白哈CUTR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第877号决议规定了认证项目依据TP TC 018/2011,规定了认证项目、相关的ECE法规、成员国法规标准(包括:GOST R标准和STB标准)清单。其中GOST R和STB为参考性标准,内容为技术要求和参考性测试方法等。

欧亚经济联盟汽车准入要求均按照TP TC 018/2011《轮式车辆安全技术法规》执行。进入俄白哈市场的机动车辆需进行CUTR认证。(认证流程见图表4)

能耗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暂无节能法规,但需要对能耗进行认证,认证程序参考欧盟ECE R101号法规。(主要内容见图表5)

五、中東-海湾国家、伊朗、以色列

根据不同国家情况不同,总体来看,中东地区汽车标准呈现三个特点:第一,非海湾六国的汽车国家准入标准低,关税高;第二,海湾六国有准入标准,但关税低;第三,伊朗关税与国产化率关联度较高。

从法规体系来看,伊朗主要是比较依赖于ECE欧盟认证的一些标准;海湾七国和伊拉克北部均认可GCC的认证,GSO法规在海湾地区六国范围内强制执行;沙特执行两套标准,分别为GSO和 SASO,因此进入该市场需要满足两套标准。

海湾GCC认证

海湾标准化组织(GSO)于2004年10月12日在科威特部长会议上做出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GSO依照相关海湾标准对机动车辆及轮胎产品进行检验并颁发GCC认证证书。被核准的GCC证书将在所有GCC成员国有效。(认证流程见图表6)

海湾标准化组织(GSO),全名为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the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是GCC的下属机构,总部设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GSO是IEC、ISO、OIML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

伊朗VOC认证

伊朗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最高政府机构是伊朗标准和工业研究院,该部门由伊朗政府通过部长令授权,负责管理进口至伊朗货物的品质。目前伊朗标准和工业研究院根据《伊朗政府批准对伊朗进口货物实施强制标准的目录(2005版)》,要求所有在此目录中的商品,必须通过ISIRI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确认产品符合相关的伊朗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并获得产品符合性验证证书,汽车产品获得型式认证证书才能被准入伊朗市场。

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构还包括:伊朗环境保护局,负责车辆废气排放方面的管理;伊朗燃料保护组织,负责油耗的管理;伊朗工业与矿产部,负责审核排放和油耗;伊朗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手续。

以色列汽车认证

以色列汽车认证的监管部门和发证部门均为以色列运输部(Ministry of Transport),以色列汽车认证是强制性认证,以色列汽车法规参考了欧盟EC/ECE法规、美国FMVSS法规及加拿大CMVSS法规,另外也需要额外的测试证明该汽车产品符合以色列自己的法规要求,在完成以上测试后通过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向运输部提交申请,获取准入证书后,即可进入以色列市场。

六、东盟-印尼、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在2015/2016年,各成员国对汽车产品采用统一联合国法规,目前东盟首批采用共计19项。东盟各国的发展情况差距较大,东盟各国在法规实施上的程度不一致,除上述19项联合国法规外,还需通过各国特有的法规法律,共同满足后方可获得该国汽车型式批准证书。未来,东盟计划第二批统一实施联合国法规增加为32项。

印尼整车认证

依据印尼第22/2009号法规规定任何一辆将在公共道路使用和运行的机动车辆须满足技术及道路性能要求,整车制造商需要先在印尼工业部(MoI)注册,再向印尼交通部(MoT)提出申请,并将车辆送往印尼车辆测试认证中心(BPLJSKB)进行测试,最终获得整车型式认证证书,车辆才可以进入印尼市场并合法登记使用。(认证流程见图表7)

越南MOT认证

越南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部门为越南交通部(MOT)及其下属的机动车辆注册局(VR),认证模式为车辆型式认证。

越南交通运输部负责法规管理:制定车辆强制性标准或车辆法规、环境保护法、产品商品质量法等;由部长颁发的在越南制造和组装的机动车辆型式认证规范以及关于进口车辆检验规范。其中,在越南制造组装的机动车辆型式认证规范执行2005年7月21日第34/2005/QS-BGTVT号决定;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规范执行2005年7月21日第35/2005/QS-BGTVT号决定。

越南注册局负责认证管理:对于国内生产的车辆其负责检查车辆所有信息包、车辆COP评估、型式认证证书的颁发;对于进口车,其负责检查车辆文件,车辆测试、颁发合格证书。(认证流程见图表8)

泰国TISI认证

泰国的汽车认证包括排放认证和型式认证,分别由泰国工业标准协会和泰国陆地交通部负责和主管。泰国依据《陆路运输法》,对大型客车和载货车产品建立起认证制度;依据《机动车辆法》,对轿车、轻型载货车(皮卡)、摩托车建立起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注:纯电动车认证,无需排放认证)

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hai Industrial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TISI)是泰国强制认证的主管机构,主要机构职能是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促进国内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确保公平贸易以及消除标准化措施产生的国际貿易壁垒。泰国陆地交通部DLT是泰国交通部下属机构,主要职能是完善交通法、车辆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发展陆地交通网等。(认证流程见图表9)

菲律宾ICC认证

菲律宾通过实施两种认证制度对汽车产品进行认证监管:对进口汽车实施ICC许可认证制度,对国内的汽车产品实施PSCS强制性安全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

菲律宾从2006年8月2日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其认证的主管部门为菲律宾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简称DTI),DTI下属的区域办公室具体负责认证相关的检测与审核工作。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ureau of Product Standards,简称BPS)隶属于菲律宾贸工部,主要负责开展、实施和协调菲律宾国内所有标准化工作,制定菲律宾BPS国家标准。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PS中设有标准法规部、标准信息服务部、产品认证部、质量体系认证和合格评定机构认可部等。(认证流程见图表10)

马来西亚SIRIM认证

马来西亚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上的具体负责部门为马来西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其牵头会同马来西亚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简称SIRIM)、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简称MITI)、马来西亚环境部、马来西亚标准局、马来西亚道路安全研究所(简称MIROS)、马来西亚海关,以及马来西亚国内贸易部,针对车辆的市场准入管理专门成立了“马来西亚国家型式批准委员会”,以确保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新车型必须通过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型式试验与批准。(认证流程见图表11)

新加坡CoE认证

新加坡为右舵国家,一直对汽车的增长数量实行定量限制,根据车辆报废数量来决定新车的增长数量。新加坡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构为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LTA,由4个部门组成:车辆注册、新加坡捷运公司、公路和运输公共工程部、陆路运输部门。

七、非洲-南非

南非SABS認证

南非国家标准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简称SABS)是国家级法定机构,它是根据194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法》成立的,并经过2008年最新版修正,属南非贸工部下属机构,是南非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南非的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SABS是南非制定标准、测试产品和发放产品或服务证书的标准部门。

南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管理部门NRCS其前身为SABS所管辖的部门,现在是新建立的独立部门,隶属于南非交通部。NRCS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在确定产品符合标准后,发放产品一致性证书。

附:其他国家

印度CMVR认证

CMVR (Central Motor Vehicles Rules)是印度中央机动车辆法规的缩写,其标准委员会称为CMVR-TSC (CMVR-Technical Standing Committee),隶属于印度船舶、道路交通及高速公路管理局。从1991年起,CMVR法规规定机动车辆整车及其零部件,在进入印度市场前需要按照CMVR法规申请型式认证批准,测试项目包括安全与排放,认证流程包括工厂审核、型式认证及生产一致性控制。

CMVR法规整车强制性认证范围包括:两轮及三轮车、四轮乘用车及货车(M1, N1)、轻型及重型商用车(M2, M3, N2, N3)、工程设备车辆(CEV)、农用拖拉机、耕耘机、挂车、联合收割机、发动机、CNG/LPG车辆、电动车BOV、柴油/汽油发电机组。

澳大利亚整车认证

一辆新车第一次在澳大利亚注册使用前,必须满足澳大利亚1989年汽车标准法令,该法令适用于所有新的机动车辆。根据1989年汽车标准法令,所有新的机动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性铭牌(Identification Plate),此铭牌可以给各州的注册部门、新车的车主以及所有公众提供证明,证明这辆新车能够在澳大利亚的公共道路上行驶。

在澳大利亚,从申请到获得符合性铭牌(Identification Plate)的整个过程称为认证(Certification),整个认证的过程都由澳大利亚政府部门管理,主管部门是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交通和地区服务部(DOTARS)下设的车辆安全标准局(VSS)。

澳大利亚对汽车新车产品的认证类型主要有三种:大批量认证(Full Volume)、小批量认证(Low Volume)、极少数量认证(Low Production Passenger Cars , LPPC)。整车认证范围包括:机动车、挂车、拖拉机、自行车、二手进口车、特种车辆等。

另外,对于总质量超过4.5吨的重型车辆,需要满足澳大利亚国家重型车辆监管机构NHVR颁发的重型车辆相关法规。对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了按照正常车辆进口及注册外,还需要满足澳大利亚危险物品指令并在澳大利亚各地区监管机构注册,才能正常运营。

韩国汽车强制认证及自愿认证

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参照国际典型的汽车产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自己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韩国汽车产品认证包括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

强制性认证法规规定任何进入韩国市场的整车,都要通过安全、环保和油耗标签三个方面的认证,分别由国土交通部(MOT)、环保部(MOE)和工业部(MOI)归口管理。对于电动汽车,需通过由环保部监管的补贴评估测试(Appraisal Test),韩国环保部对通过测试的车型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依政策而变。

对于进入售后市场的汽车零部件,需通过由工业部监管的KC (Korea Certification)认证。另外,韩国汽车零部件协会(KAPA)采用韩国政府相关法律政策形成汽车零部件质量标准,建立了汽车零部件自愿性认证体系,旨在为制造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汽车零部件质量参考标准,以保护韩国国内消费者权益。

日本JIS认证

日本工业标准是日本国家级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标准,由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制定,和汽车相关的日本工业标准原始法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由(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

日本汽车技术法规具有独特的体系构成和编排模式。日本实施机动车认证的管理部门是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和排放法规要求。日本机动车型式认证制度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

作者:郑雪芹

第3篇:我国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七个阶段”与“七大趋势”

摘要:本文根据笔者长期基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践经验及对我国住房政策的研究理解,分析了我国城镇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发展趋势,将其分别归纳为“七个阶段”和“七个趋势”。只是个人拙见,不对之处请同行与专家赐教。

关键词:住房保障;发展过程;发展趋势

1 我国城镇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及住房保障概念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政策一般认为大体经历了政府完全保障、市场化改革、市场化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三个大的阶段。依笔者个人之见,以上三个大阶段又可细分为以下七个小阶段:

1.1 政府完全保障阶段(建国后至1980年)。自建国初期至1980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城镇职工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制度,工资构成中不包含住房消费,城镇居民的住房基本上依靠政府和单位来解决,一般都是居住低租金的福利公房。由于当时我国城镇人口较多,国家经济基础较差,政府和单位解决住房的压力不堪重负,同时,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及住房质量也都非常低。

1.2 商品化改革阶段(1980年至1994年)。这个阶段,按照邓小平同志对公房改革的谈话精神,国家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改革思路,鼓励政府和单位公有住宅向个人(现住户)出售,利用收回的售房资金再建设住房,实现住房再分配,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由于此阶段公房提倡向个人出售,住房实现了买卖交换,具备了一定的商品属性,故可称为商品化改革阶段;同时国家利用收回的售房资金和新筹集的住房建设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新建住宅并开始公开向社会出售,标志着住房供应开始社会化(不再仅是单位分房);另外,住房管理也开始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单位后勤管理转为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因此这个阶段的重大历史贡献是拉开了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序幕。但限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的住房商品化改革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化,更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场化,因为当时向个人出售住房的价格远远低于住房的价值,实行的是房改优惠价。同时,住房商品化改革过程中也走入了“重售轻租”的误区,忽视了住房租赁商品化的改革,虽然房改初期曾提出“租售同步”,即公房提租与公房出售同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房改提租一直滞后于房改出售。

1.3 市场化改革并引入政府保障阶段(1994年至1998年)。随着房改售价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商品化的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住房市场逐步形成,住房市场化改革也初步显现。这时,国家已开始认识到,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单纯通过市场是解决不了住房问题的,于是国家提出了以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但当时尚未提出“住房保障”概念)。标志性文件是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该文件第一次提出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允许集资合作建房等,这些都带有政府住房保障性质。当时尚未提出“廉租住房”概念,因为当时福利性实物分房还未停止,一些经济困难买不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仍可租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福利性公房。

1.4 新住房体制建立阶段(1998年至2003年)。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应完全社会化,这标志着住房供应新体制开始建立。自此,城镇职工的住房消费纳入工资(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资金补贴等)。这个阶段应当是住房市场化改革更进一步,但同时政府对住房保障也更加重视。因为该文件首次提出廉租住房制度,并勾勒出覆盖所有收入人群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政策框架,即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1.5 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阶段(2003年-2008年)。这个阶段国家对住房保障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认识到了自1980年以来住房制度改革“重市场轻保障”的误区,于是逐步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更加突出和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强调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转变到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并且将住房保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标志性文件是2003年《国务院并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第一次提出“政府住房保障”的概念,并且明确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第一次提出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以财政预算为主,强化了政府责任,淡化了单位的责任。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又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增加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另一来源渠道,标志着国家对住房保障的资金投入越来越大。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在我国住房保障史上则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我国住房保障春天的到来,因为它以最高规格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等,同时,明确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此后,从国家到地方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也相继得到健全、完善和加强。

1.6 大规模建设保障房阶段(2008年至2015年)。自2008年国家开始注意到“夹心层”的住房问题。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提出了“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家庭,要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各种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2010年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召开以后,确定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2008年开始,特别是2010年后,全国各地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共用产权房等),从国家到地方层层下达建设指标,并严格考核奖惩。期间全国共开工建设公租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房合计2467万套。这个阶段由于大量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上提倡以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为辅。2014年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既方便了老百姓申请保障性住房,也方便了政府管理保障性住房,更有利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统筹使用、项目统筹建设、住房资源统筹调配利用。

1.7 住房保障體系进一步完善阶段(2015年以后)。2015年以后国家不再层层下达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标志着国家不再强制地方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国家不再下达建设指标并不意味着国家从此不再提倡建设保障性住房,而是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让地方根据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和当地财力情况自主确定建设计划和保障方式。同时,要求各地将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尽快完善配套设施,达到竣工入住条件,并将已经达到入住条件的存量保障性住房尽快配租入住,国家由考核各地开工量和开工率转变为考核竣工率和入住率。为完成入住率指标,各地纷纷放宽实物配租准入条件,大批住房困难家庭住进公租房。此后,随着实物配租房源的逐步减少,各地新增公租房保障对象从以实物配租为主转为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并重,有的地方甚至转为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了。在停止大规模建设公租房的同时,国家要求各地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重点转移到配后管理及物业服务上来。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将过去用于奖补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转而用于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带动鼓励地方加大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力度。这标志着国家将住房保障的重点从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向改善棚户区及老旧小区居住质量进一步延伸。

2 我国城镇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笔者总结,今后我国城镇住房政策与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将呈现七个方面的趋势:

2.1 坚持住房市场化与政府保障相结合。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是建国以来历史经验的总结。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完全由政府保障还是完全由市场调节,单轨的住房供应体系都存在制度缺陷,只有政府保障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双轨制,才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唯一正确选择。

2.2 房地产市场调控将成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的辅助手段。房地产市场并不是完全自由和完全放开的市场,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并不矛盾,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我国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应是市场机制、政府保障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统一体。

2.3 住房保障将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目前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仅覆盖城镇居民,农村仅限危房改造及住房救助,尚未形成系统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但随着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取消,今后住房保障也将有望实现城乡一体化,这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2.4 住房市场将实现“租售并举”。世界上解决住房问题最好的国家是新加坡和德国。这两个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没有造成房价大起大落,主要靠的就是公租房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国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市场体系和政府保障体系,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售轻租”的倾向,住房租赁市场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培育和发展。虽然国家多次发文要求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直没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很好的落实。今后随着全社会对房产租赁市场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租赁市场相关政策的不断落实,相信房产租赁市场的春天肯定会到来,房产租赁市场将肯定会有大的发展,房产租赁市场半壁江山的日子肯定不会很远。

2.5 住房保障方式将实现以租为主。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式保障和产权式保障。租赁式保障主要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公租房租金补贴,产权式保障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实践已经证明,租赁式保障是最能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住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我国今后住房保障的主要渠道。

2.6 各种保障性住房资源统筹调配使用。为统筹利用各种保障性住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也方便老百姓申请,有利于良性退出机制的形成,便于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提高保障率和保障效率,今后各种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必须打通“隔断”,相互对接,互相转换、宜租则租、宜售则售,实现保障产品统一化,保障方式多样化,保障待遇层次化,根据不同人群不同的保障需求分层次给予不同的保障。比如,建房时不分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都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也是一样的,出租时,其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另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居住一定年限(比如5年)可以购买,既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次性购买,也可以按共有产权方式分次购买,但不够一定年限,不允许购买,这样避免了经济适用住房随申请随购买和一次性出售存在的弊端。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遇家庭经济困难,也可申请退给政府,并将其住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2.7 政府住房保障的政策设计应当从“提供优惠福利为主”向“提供基本保障为主”转变。按着我国城镇现行住房供应体系,商品房的供应对象是高收入家庭,但我们并不需要先核定申请家庭为高收入家庭,再允许其去购买商品房,今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设计也应是这样。政府提供不同的保障性住房及保障类别和保障方式,让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及享受的类别及方式,而不一定用各种规定条件限制申请人享受哪种保障类别和保障方式。使保障性住房不再是一种利益和诱惑,而是一种基本保障,让那些能够买得起商品房的高收入者不会因为利益和诱惑去投机保障性住房。比如,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及申请人的保障面积严格控制在规定面积以内,将公租房的单位租金价格确定在稍低于市场租金水平,政府主要通过“小户型”来降低公租房的租金,而不是通过降低单位租金价格来降低公租房的租金。其中,对于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边缘家庭甚至低收入家庭我们还可以在同样租金的前提下再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变暗补为明补),这样,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中就不用设定收入准入线了(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范围和条件参照民政部门划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及低收入范围和条件即可)。再比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面积之内,用“小户型”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总价,同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单价提高到市场微利价,由一次性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共有产权出售,政府不再通过直接降低住房单价的方式解决申请人购买力不足的问题,而是通过“小户型”和共有产权的方式解决申请人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以上两个案例,对于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说,政府为其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又堵塞了政策漏洞,避免了资源浪费。

3 结语

建国70年来,我国城镇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既有经验,又有教训,政策体系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虽然发展过程充满困难和挑战,但取得的辉煌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建国初的8.3㎡提高到目前的40㎡左右。分析研究我国城镇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发展趋势,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于做好下一步房地产与住房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王长水

第4篇:落实惠民政策

关于对我市惠农政策监督检查的调研与思考

为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安国市结合“一问责八清理”活动,开展了覆盖全市所有涉农部门及抽查部分乡镇村庄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一、 惠民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惠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是相关单位对惠民政策宣传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不高;二是部分乡镇和村级领导干部对惠民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农村问题多,发放惠农资金过程中容易造成不平衡情况,在村级引起种种矛盾,于是就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发放,也没有进行广泛宣传,甚至个别村干部私分救灾款物;三是有些乡镇经费不足,出现宣传不到位。

(二)相关单位重视不够。尽管惠民资金管理有明确的制度,但少数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惠民资金使用管理不够重视,存在把关不严,发放不到位等现象。种种现象表明有些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不能正确理解惠民政策,把资金发放当做“施予”“做人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三)资金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人员认识不足。一是认为惠民资金运转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比如在惠民资金核算

做到分账核算、严格审批;在拨付使用环节,是否存在部门公用支出挤占惠民资金、拨付之后、重点不突出、损失浪费等问题,因此产生畏难情绪,不想监督。二是认为惠民资金监督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忽视监督。

(四)监督上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制度系统性不强。惠民资金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制度之间关联性不强,对惠民资金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监督。二是监督不及时。监督存在滞后的现象,不能做到惠民项目批到哪里,责任就跟到哪里;惠民资金流到哪里,监管就跟到哪里。三是监督出现断层。惠民资金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到县级财政部门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很少能了解到惠民资金的运转情况,同时又由于惠民资金专业性较强,纪检监察部门难以找到具体监督的切入点,事中监督存在流于形式。

二、对面惠民政策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派出宣传队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惠农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熟悉、知晓,使惠农政策深入人心。

(二)严格把关,规范资金运行流程。整合民政、财政、社保、公安、残联等部门成立惠农政策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在业务上应加强配合,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各类享受人员和临时性补贴等分配方案要提交

严格把关,进行层层审核,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公示,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做到每一关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真实性。

(三)扩大监管渠道。公开信访举报电话、网站等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建立引导、奖励等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监督水平,同时,不断提升国家惠民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威信息。

(四)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干部业务素质。惠民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提升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一方面提升民政、财政部门经办人业务能力,每年安排一段时间专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进一步熟悉惠民政策;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与乡镇进行交流,关心经办人工作和生活存在的难题,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工作热情,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建立惠民资金监督领导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财政、审计和主管业务部门成立惠民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惠民资金监督检查。同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惠民资金监管工作经验。二是建立惠民资金备案制度。惠民资金下达分配后,主管部门将下达惠民资金的

文件抄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建立惠民项目资料档案,对惠民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建立惠民资金巡查制度。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听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查看现场、明察暗访等形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对那些进展不畅,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施重点巡查,促进惠民资金顺利落实。四是完善谈话提醒警示制度。对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和会议谈话等方式,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和要求,教育督促当事人严格执行国家惠民政策,及时纠正落实国家惠民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惠民资金使用效率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挤占、挪用和浪费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集中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定期集中公开曝光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单位和个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5篇:惠民政策

交通运输局惠民政策情况汇报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文安县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意见反馈,集中推出了一批涉及交通运输建设的惠民政策。

一是扎实做好干线公路提档升级。启动实施高速连接线、改造工程;完成18.6公里线大修和7.2公里的县道维修改造工程;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安保工程;加快国省干线公路绿色廊道建设。

二是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出行环境。完成中修工程;修建不少于50公里的连村公路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硬化任务;积极实施农村公路“田路分家”工程。

三是积极实施危桥重建工程。完成桥、桥两座危桥重建工程,确保2014年底如期竣工通车。

第6篇:惠民政策

1、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中央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分别于8月和11月份下发通知,共计要求取消10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7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服务机构设立、贷款卡发放、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等。

2、80个示范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2014年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首批推出80个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李克强强调,要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企业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特别是一些产业项目,竞争一定要公平。不能让哪个企业通过‘关系’进来。”

3、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明确目标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出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对淘汰落后产能水平、控制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淘汰黄标车数量都提出明确的要求。

4、工伤认定标准放宽

2014年9月1日,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称,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5、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至3万元

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6、供应短缺药品试点国家统一定价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由多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同时,为保证短缺药品供应,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7、7400余万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10% 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过10年连续上调,我国月均养老金将超过2000元,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将因此受益。统计显示,北京每月平均养老金达仍然3050元排在第一位。其他如青海、山西、新疆、天津、河北、河南、甘肃、贵州、江苏、云南、陕西12省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分别为2593元、2389元、2298元、2295元、1950元、2100元、2065元、1977元、2236元、1877元、2116元。

8、机动车检验6年内私家车免上线

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9、首套房认定标准放松 贷款利率下浮

201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文指出,为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0、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破冰”

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7篇:民政惠民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以下惠民政策,结合民政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龄补贴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优抚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政策、老乡干部生活补助政策、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一、社会救助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3175元/年/人)的困难家庭,均可按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入户调查;

3、村级评审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

4、村级评议会通过后,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入户率要达到100%,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经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批准享受。

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救助,2017年7月1日起A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240元、B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65元、C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20元。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基本保障户(B类)按半年复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C类)按每季度复核一次。

1、A类:将家庭中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B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建档立卡家庭列为基本

1 保障户(B类)。

3、C类:将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应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为12类:一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可在一定的过渡保障期内一般在3至6个月内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帮助其实现稳定长效脱贫,回报周期较长的产出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152号)最新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宣布脱贫后,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二是困难残疾人家庭(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困难家庭;按照“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根本标准聚焦完全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以及困难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兜底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患重度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具有州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四是多残家庭(即家庭中有2人以上残疾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五是重特大疾病家庭(即家庭成员中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六是常年患病家庭(即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且群众公认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七是变故家庭(即因突发天灾人祸,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八是子女上学家庭(即家庭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于高中或大学以上学校,造成其家庭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九是单亲家庭(即丧偶、离异且子女就读于高中以上学校或本人常年患病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十是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即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或孤儿待遇的人员);十一是困境儿童(即户籍在我市辖区内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十二是感染艾

2 滋病病毒的困难家庭。

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的21类对象:一是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17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175元以上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家庭(特殊情况除外);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若有特殊情况其家庭要享受低保的,必须说明原因及情况,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街道有房屋出租的家庭,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五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不按规定程序私下非法转让土地、林地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六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八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如:小轿车、面包车、拖拉机、大型营运车、挖掘机等(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在异地购买商品房(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九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十是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十一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三是自建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自建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家庭不包括在内),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贷款修建、装修的包括在内);十四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困难家庭的家庭;十五是户籍在本市辖区内,但1年以上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且不参加村委会组织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十六是经他人举报经常组织人员在家中或在公共场所赌博的人员家庭;十七是经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群众有异议、反映强烈、举报的;十八是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十九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或证明材料的家庭;二十是五保、孤儿已经纳入特困人

3 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得双重享受;二十一是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符合享受低保的。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差额补助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按户施保、应保才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2017年7月1日开始,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455元/月.人。

(三)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我市现行民政医疗救助主要面对有当地户籍,市、乡两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民政对象(包含: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备案在册的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简人员和在乡老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城乡低保政策人员、其他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疾病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人员、我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外来流浪精神病乞讨人员在我市辖区内精神病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我市医疗救助,在市内协议医院实行“一站式”救助,协议医院以外住院不给于救助。

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和参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对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及除建档立卡户和卫计局资助参保人员外,其他所有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资助70元);

(二)住院费用和慢性门诊费用救助。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4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四)其他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症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成员。此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

(一)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起付线,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提高医疗救助报销到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泸水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办法实行兜底保障;

(二)低保户在“一站式” 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方法如下:

1、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90%比例给予救助。

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80%比例给予救助。

3、州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我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患者先行垫付,报销比例为: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后到民政部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无论住院多少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万元。

患慢性疾病救助: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医保中心补偿后,全自付部分除外,按70%给予救助,但年内累计每人救助金额封线为1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或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无封顶线。

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适当酌情救助: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的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的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特殊救助,自付部分在10000~15000元的给予1000~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15000~25000元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25000~35000元的给予10000~1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超过

5 35000元的给予20000元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在院治疗费用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无封顶线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审批程序:(一)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出,民政部门定期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保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

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账户。

(四)城乡临时救助

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符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一个家庭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2018年起乡镇每次救助标准在100—1000元之间,市级每次救助标准在100—5000元之间。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凡属我市城乡户籍居民,0-18岁未成年的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或者双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均可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城乡未成年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民政业务窗口提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将信息材料汇总后,统一将基本信息录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州、省、民政部三级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政策。2018年社会散居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069.41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34.85元/月;市级补助139.41元/月),机构养育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769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174.77元/月;市级补助699.08元/月),无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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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人高龄补贴及长寿补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可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 现行补贴标准为75元/月/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可享受长寿补助,现行补贴标准为700元/月/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泸水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

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特殊护理消费用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申领程序: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经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40元。

5、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生活补助政策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7〕22号)文件要求,现行补助标准为:

1、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补助标准为955.2元/人/月。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3、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确认为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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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残人民警察:持由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5、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6071元/人/月、一级因公5879无/人/月、一级因病5687元/人/月;二级因战5494元/人/月、二级因公5205元/人/月、二级因病5011元/人/月;三级因战4821元/人/月、三级因公4530元/人/月、三级因病4244元/人/月;四级因战3951元/人/月、四级因公3567元/人/月、四级因病3277元/人/月;五级因战3087元/人/月、五级因公2698元/人/月;五级因病2506元/人/月;六级因战2412元/人/月、六级因公2282元/人/月;七级因战1834元/人/月、七级因公1640元/人/月;八级因战1157元/人/月、八级因公1060元/人/月;九级因战961元/人/月、九级因公772元/人/月;十级因战675元/人/月、十级因公578元/人/月。

6、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补助标准为1928元/人/月。

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655元/人/月。

8、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557元/人/月。

9、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550元/人/月。

10、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月标准为:服役年限×30元(如当兵2年退伍且年满60周岁,应享受月生活补助为:2年×30元=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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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9300元(2017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96元×30%﹦9300元年/元)。高校学生入伍前户籍与就读学校同属我省但不同市(市、区)的,优待金由入伍前户籍地负责发放。

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2〕148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市级财政应承担每个退役士兵每年1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7、老乡干部生活补助

老乡干部是指1984年农村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武装干事职务,离职时领取国家半脱产、全脱产补助,年龄为60岁及以上的人员。老乡干部补助标准为:任职6-1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70元/月;任职10-1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28元/月;任职15-2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3元/月;任职20-2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8元/月。

8、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市民政局申请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咨询电话:泸水市民政局:0886-30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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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惠民政策

县、镇《民本计生工程》惠民政策宣传单

1、镇、企业联手开展“助学关怀”。对全镇在校困难中、小学生进行调查建档,由镇民政、计生等部门联系部分企业筹集“困难助学资金”,对计生家庭困难学生实施跟踪“助学关怀”。

2、计生、司法联合三所初中不定期开展“青春期”教育,提高青春期学生自我安全保健意识。

3、镇妇联、计生联合打造“留守儿童之家”,不定期上门访视,建立与外出父母结对联系,共同构建和谐家园。

4、凸显女孩关怀。每年五月份在全镇推选一村一名“好媳妇、好婆婆、孝顺女”三好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5、实行科学化、人性化“康检服务”。每年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每季度定期为42周岁以下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监测,并科学分类管理,推行诚信计生;与镇卫生院联合开展孕前健康检查,全面推广叶酸发放工作,降低出生婴儿缺陷发生率;加强镇、村服务人员术后访视。

6、拓展生育关怀。利用“5.29”会员活动日和春节慰问,用好用足“人口基金”,每年开展救助独生子女困难学生、贫困母亲和手术并发症家庭生育关怀行动,每人救助500元以上。

7、拓展生育政策服务。对流入我地经商、居家、务工、有固定房产、固定企业岗位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

8、重点帮扶幸福家庭工程。对我镇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等自主创业,具有规模的,在资金、技术等方面重点帮扶“生育关怀-幸福家庭”示范基地。

9、提高晚婚晚育率。镇财政对当年夫妻双方晚婚或晚育对象一次性奖励500元。

10、提高早孕发现率。对期内新婚、再生育对象怀孕90天内主动上报孕情信息,正常出生并主动落实节育措施的奖励500元。

11、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对放弃再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每月发放20元儿保费;独女户或二女家庭免交个人医疗保险费。

12、实施人才培养。对所有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除享受“红花山教育奖励基金”一次性奖励2000元外,对独生子女二本以上大学生增奖500元,对放弃再生育指标户增奖1000元。

13、体现“节育关怀”。对主动落实补救并在90天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奖励补助300元营养费,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后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中符合政策再婚生育一女孩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奖励1000元,双女户结扎享受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0元。

14、奖励扶助对象提前5年享受直补资金。全县从今年起,符合条件300多户将享受国家奖励扶助从55周岁开始领取奖励奖金。

孙村镇人民政府孙村镇计划生育协会

第9篇:如何落实惠民政策

如何落实惠民政策,让群众满意

惠民政策的落实是我们民政的中心工作,此项工作落实的好坏,关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体现党和政府的为民情怀,为了把各项惠民政策充分地落到实处,我们将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抓公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手机网格信息等形式,采用开院坝会议、培训发放宣传单等方法,把低保、五保、优抚安置等每项惠民政策宣传到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抓程序。采用入户调查、量化打分、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严格的程序,杜绝低保评定中的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让该享受的一个不漏,不该享受的一个没有。把问题解决在过程中,把矛盾消化在萌芽中,把不公平处理在初始中,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

第三,抓监督。由局党组牵头,局纪检组负责,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定期不定期审计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监督结果置于阳光下。同时把享受惠民政策的对象公布在人民群众的视线中,让群众监督、让舆论监督,让社会监督。让人情关系、优亲厚友者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赢得人民群众的青睐,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誉,赢得人民群众的好评。

第四,抓查处。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享受人情政策、关系政策、金钱政策的人,举报一个,核实一个,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迁就。用铁的手腕、铁的手段从来查处。

只有我们不徇私情,公开政策,严格程序,从严监督,从重处罚,让每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体中,坚决杜绝人情关系、优亲厚友行为,我们就一定会赢得人民群众的有力支持,一定会树立民政干部的良好形象,一定会改善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定会取得群众满意度的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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