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2023-02-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破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难点和重点

摘要:本文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重点和难点,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提出五项强化管理措施。

关键词:破解 定点 难点 重点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多年,一个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新型医疗保险机制,取代了长期以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同时也带动和促进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逐步显现。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险将面临新挑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就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问题。

一、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情况看,除群众反映一些医院看病难,程序多,手续复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高等问题外,另一方面就是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不合理支出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医疗行为发生后,用的是病人和医疗保险基金的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收益的多少与病人就诊人次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多少呈正比,基金使用越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益就越大,由于利益关系,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店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操作,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甚至在病人出院时不提供费用清单或清单项目不清;个别定点药店甚至允许参保人员用医疗保险费购买保健药品等,导致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难点

许多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同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制定考评办法,尽可能规范医疗费用支付行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并派出人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督察,解决疑难问题。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在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还不完善,管理人员还待增加,人员素质还待提高。目前,定点医疗机构虽已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定点药店也指定了分管负责人和专管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临时,编制未定,人员尚缺的情况在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依然存在。而且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开始不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都还缺乏经验,管理人员也还存在经办业务不熟的状况。因此较容易造成执行政策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漏洞。亟待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懂理论,会操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来。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滞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手段落后。不少地方仍未建起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参保人员住院后部分医院仍靠手工办理出院手续,这不仅工作量大,误差率也高,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并且个人账户无法支付,参保人员看门诊或住院支付起付线等只能用现金,群众意见很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无法实现与医疗机构的有效结合。

(三)补偿机制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药补医”传统机制未能根本扭转。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在传统的卫生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和药店普遍养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习惯,尽管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开始运行,但医疗机构靠药品收入来补贴经费不足的运行机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财政对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分解处方,分解住院,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法,避开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难题。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建章立制,从根本上规范医疗行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确定后,法律就成为制度实施的保障,完善的政策是确保基金使用的关键,对医疗费用支出具有较强的调控作用。从医疗保险启动以来的情况分析,降低医疗费用和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仍有很大空间,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今后应在此方面下工夫,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规范操作。

(二)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和医疗机构管理人才。由于我国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不足,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素质。为此必须抓紧医疗保险干部队伍的培养,造就一支作风顽强、技术过硬的医疗保险管理干部队伍。同时,也要抓紧培养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改变从临床一线提拔技术人才,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管理经验的传统医疗机构管理人才的培养方法,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

(三)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政策是前提,管理是手段,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本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可以建立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强化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合理用药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洞和搭车开药等问题。其次要实现医疗保险部门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联机,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统一和联网运行,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再次是要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统计指标体系,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在信息系统建设上,要强调系统设计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数据代码。

(四)完善结算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安全。科学合理地结算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重要因素,我们在医改中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探寻不同的结算方式,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复合型的结算方式代替单一的结算方式,通过实践找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最佳方式,保证结算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医疗成本核算,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安全,确保医保患者应享受的医疗待遇。

(五)坚持“三改并举”,强化和完善医疗服务的管理。要坚持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协调配合,围绕三项改革的总目标,实现三项改革的整体推进。这从根本上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利于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首先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选择上,要真正建立起竞争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逐步放宽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间的公平合理的竞争;其次要进一步建立规范有效的制约机制,强化、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和管理措施,医疗机构要严格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要在规范医疗收费项目的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实行优劳优酬。从而在不断降低医疗成本的同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再次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基本费用监管时,也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立足于即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又有利于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赖文芳.社会保险医疗基金的控制与监督.

[2]陈建成.对当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分析及几点建议

作者:梁 琴

第2篇:举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签订仪式

本刊讯(通讯员 钟容玲)8月25日,梧州市藤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举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订仪式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签约仪式,该县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及9家定点医院、55家定点药店的医保负责人共同签约。

此次签约是在该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后首次召开的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约会,对于实现政策转变,落实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3篇: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号)。内容包括《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全文转载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計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85分以下的,允许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藥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50%、≧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4篇: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查询方法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保定点的医院、药店和卫生所等。

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查询,请您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导航栏中如上图的“公众查询”,进入公众查询,

在页面中部的“机构名录这一栏中”点击“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入查询界面:

1、首先选择需要查询的类别,在下拉框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2、在“名称”输入框中键入任意词,单击“检索”为模糊查询,将查询出选定范围的与此任意词有关的所有此名称的详细信息,如果键入内容为空,则默认查询处选定范围内的所有医院详细信息

3、在“所属区县”下拉框中单击选定要查询 的名称所在区县,如果选“全部”,则默认是在所有区县中查询。

4、.在“医院类别”下拉框中单击选定要查询的医院类别(类别分为综合、中医、专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对内五类),如果选“全部”,则默认查询所有类别的医院。

以选“全部”为例,检索后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鼠标单击“编码”或“医院名称”,可以进入该医院的基本信息的界面:

注:201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查询:点击导航栏中如上图的“公众查询”,进入公众查询,在机构名录下点击201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即可。(见图

1、图2) 图1

图2

第5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50家)

第七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瓯海区茶山中心卫生院、瓯海区丽岙镇中心卫生院、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卫生院、瓯海区仙岩镇卫生院、瓯海区泽雅中心卫生院、龙湾区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医务室(限环卫系统参保人员门诊)、鹿城区老干部保健医疗门诊部。

第六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瓯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桥中心卫生院 二级) 地址:瓯海区新桥金蟾大道119号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中心卫生院(一级) 地址:瓯海区瞿溪镇兴学街71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南龙商住区5幢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玉苍西路83号 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限结核病门诊) 地址:温州市飞霞桥路结防大楼 温州市财税职工中专专业学校医务室(限门诊) 地址:温州市鹿城后巷47号 鹿城区人民医院分院(鹿城微创医院 一级) 地址:鹿城路93号 鹿城区藤桥中心卫生院(一级) 地址:藤桥镇北市东路46号 鹿城区南郊乡卫生院(一级) 地址:民航路2号 温州市公安局医务室(限门诊) 地址:鹿城区金桥路2号

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门诊)名单

温州大学(筹)医务室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 温州市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 温州市瓯海区老干部医务室 地址:温州市将军桥繁新路4—101

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地址

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医院(参照一级)

地址:龙湾区状元镇前潘路51号

2、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参照二级)

地址: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央汇路62号

3、温州手足外科医院(参照二级)

地址:温州市信河街大士门27号

4、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参照一级)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98号

5、温州牙科医院(参照一级)

地址:府前街府前大楼A幢2楼

6、温州曙光骨伤医院(参照二级)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西路

7、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机关医务室(限门诊)

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东辅楼1楼

8、温州市老干部医务室(限门诊)

地址:温州市蛟翔巷52号

9、温州市社保门诊部(限门诊)

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5号。

第一至第三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级医院: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含八院区)、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含温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级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8医院、温州市红旗医院、温州市心血管医院、温州市康宁精神康复医院、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温州市明乐眼科医院、温州市华侨伤骨科医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温州市瓯海人民医院、瓯海第三人民医院。

一级医院:

温州市精神病医院、鹿城区莲池街道松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变更名称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 现“温州市民康医院”即原“温州市精神病医院”;地址:温州市西山东路542弄5号

2、现“温州康宁医院”即原“温州市康宁精神康复医院”;地址:温州市黄龙住宅区盛锦路1号

3、现“温州曙光医院”即原“温州市曙光骨伤医院”;地址: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186号

医保定点药店(共5家): 医药商业集团老香山连锁总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温州店、鹿城区水心新延生堂大药房 叶同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城、鹿城区五马蔡利济堂药店

第6篇:定点医疗机构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市直机关医院 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市大肠肛门病医院 郑州卷烟厂职工医院 新卫飞机公司职工医院 郑州电信门诊部 燃气公司卫生所 自来水公司门诊部 郑州广济门诊部 油脂公司门诊部 省军区直属门诊部 金水区人民医院 市口腔医院 郑州安泰医院 郑州东方肿瘤医院 省煤炭总医院

省现代医学研究院医院 气管炎哮喘医院 管城中医院 郑荣医院

客运总公司职工医院 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市二七区人民医院 中泰脑科医院 华仁医院

郑州市第二中医院 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中牟县人民医院 市政工程总公司医院 三棉职工医院 二砂实业公司医院 河南五建医院 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 郑州市侨光医院

一类 市政府北院 67186270 一类 齐礼闫东街18号 68985429 一类 陇海东路51号 66319238 一类 陇海东路288号 13683715609 一类 南三环中段 68958973 一类 中原路98号 65068871 一类 陇海西路352号 68818017 一类 郑上路78号 13525537071 一类 丰产路118号 65724005 一类 黄河路68号

一类 金水路18号附5号 63071467 一类 纬五路17号 65979520 一类 北二七路24号 66280510 一类 京广北路42号 66997198 一类 南阳路135号 63766405 一类 文化路77号 63792185 一类 建设东路39号 13523567946 一类 航海东路 66726123 一类 郑卞路七里河 66318501 一类 南阳路242号 63601802 一类 陇海中路41号 66776913 一类 庆丰街58号 68746147 一类 德化街40号 66982945 一类 二环支路 25 号 63958318 一类 北下街77-1号 66215215 一类 二七区铭功路41号 66223260 一类

航海路东路经开第一大街

66786238

一类 中牟县解放南路64号 62193212 一类 金水路42号 13613826628 一类 棉纺西路3号 67221606 一类 中原区前进路6号 66582375 一类

伏牛路112号与协作路交叉

67869944-8058 一类 中原区伏牛路 61 号 67878224 一类 北林路3号

65746580 郑州市第一按摩医院 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 省老干部康复医院 市公安局机关卫生所 武警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 晖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红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冯春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陈庄后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里堡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七区幸福社区卫生服务站 机械研究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华街卫生服务站 西工房社区卫生服务站 郑棉纺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航海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淮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水电部家属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绿云社区卫生服务站 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民乐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伏牛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共和新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一类 人民路23号 66247109 一类 工人路31号 67449669 一类 东明路99号 65929037 一类 市北二路70号

69620703

一类 中原区桐柏南路18号 68706896 一类

海滩街1号院5号楼门面

63946878

一类 南阳路68号院1号楼 65329282 一类 黄河路10号院 13203723692 一类 二七区碧云路 5 号

68375441

一类 铭功路煤场北拐137号 66265120 一类 合作路28号院3号楼 66109638 一类 陇海中路30号 66934164 一类 伊河路1号

13838298629

一类 二七区交通路 150 号 68239300 一类

蜜蜂张办事处西工房社区

68232971 一类 棉纺东路 29 号 67710309

一类

航海中路老代庄西街 86

68753051

一类 淮北街与汝河路交叉口

68895990-8008 13643838685

一类

交通南路(小李庄东街 68713572 243 号)

13703936615 一类 淮河路绿云小区 68888261 一类

张魏寨东街10号院1号楼

67015027 一类 新郑路3号 13938209816 一类 烟厂后街60号 66260199 一类 伏牛路197 号 68629979 一类 中原西路 142 号院 67611042 一类

中原区郑上路共和新街社区活动中心 65320921

一类 建设路南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67231160

二类 东大街中段6号 66349756 二类 解放西路83号 66223230-3502 二类 菜市街1号 66950257 二类 协作路1号

67656642

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医院 郑州市骨科医院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二类 黄河路33号 二类 洁云路3号 二类 汝河路12号 二类 友爱路23号 二类 陇海中路58号 二类 金水大道41号 新密路与航海路交叉口63858384 68735445 68856504 67944145 67771561 63881040 郑州市精神病医院 河南省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0医院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河南省建筑医院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市第八人民医院 解放军153中心医院 武警医院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河南电力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郑州华山医院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胸科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类

南200米

二类 农业路71号 二类 互助路10号 二类

二类 经七路4号 二类 城北路7号 二类 郑密路与航海路二类 郑上路须水镇 二类 康复中街1号 二类 伏牛路198号 二类 嵩山南路14号 二类 东明路63号 二类 陇海西路180号三类 建设东路1号 三类 经八路2号 三类 康复前街7号 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东明路北127号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人民路19号 三类 东风路6号

68953709 63944574 67656642 66783380 67447069 63941332 68953800 67811175 66964364 65153569 68691233 65997000 65997000 67666999

66913248 63974727 66998787 65580014 65587015 65997417 66245124 66733170

第7篇: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7.上一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

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购进记录、上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两定”单位职责和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2.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3.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对申请病退人员病历档案资料的核实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申请病退人员的病历档案资料出具真伪性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取得相关的培训资格证书。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应在门前显要位臵悬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电脑、读卡器及网络通讯设施齐全,运行情况良好;应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相关的管理制度;店内明显位臵公示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号码,设立医疗保险服务意见箱。

2.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

业中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人数要与药店规模相适应,驻店药师不得挂名或兼职,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

3.药品经营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规范的药品配送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销售药品实行明码标价,药品价格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4.严格执行国家处方药管理制度,对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购药的,应在驻店药师审核签字后调配和销售。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存放,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5.定点零售药店禁止摆放、销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及其他普通商品。

6.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取得相关的培训资格证书。

三、申请“两定”单位程序

1.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对申请“两定”单位实行联合办理。

2.申请“两定”单位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材料不完整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完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医疗监督科联合办理。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联合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定点资格证书,签订服务协议并告知“两定单位”医保网络开通手续。

四、“两定”单位资格证发放工作

1.已被批准为“两定”单位,未发放定点资格证书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补办。

2.“两定”单位资格证已到期的,应重新提交资料进行补办。 3.“两定”单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后一个月内,应按申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换发新证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两定”单位资格证未到期,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换发新证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两定”单位资格证。今后,“两定”单位资格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应保持一致。

4.“两定”单位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办理变更手续。

5.“两定”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换发新证的,将停止医保相关业务。

6.“两定”单位资格证书按照统一格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各县(市)申请“两定”单位的由各县(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7.“两定”单位的申请、受理、资格证书的发放、服务协议的签订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两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全市“两定”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定点资格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担“两定”单位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上报、服务协议签订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应督促“两定”单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况及时纠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应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汇总后于次季度1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将做为对医院分级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4.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付预警制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半年要对实行总额预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医院进行反馈,督促其整改。

5.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病退人员病历核实出具证明工作将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不积极配合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病历档案核实工作的,服务质量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取消其医保优惠政策。

6.定点零售药店有摆放、销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及其他

普通商品行为的,首次发现查实,暂停其医保服务限期整改,暂停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再次发现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停止医保相关业务。首次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三个月后验收合格的,恢复其医保业务,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停止医保相关业务。

7.“两定”单位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同时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停止医保相关业务。

8.凡发现并经查实“两定”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服务协议进行违约处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处理初步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9.凡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两定”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不再发放定点资格证书,不再签订服务协议。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要对“两定”单位管理实行联合办公,并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第8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申 请 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叫石占伟,男,现年41岁,住鲁山县仓头乡上仓头村,从事本村合作医疗工作。

本人1989年卫校毕业,并陆续取得各种医学证书。工作中遵纪守法,服从领导,行医规范,是广大参合农民信得过的诊所。为今后能更好地支持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为广大农民的健康提供保障,我诊所自愿申请继续从事合作医疗工作,并作出以下承诺:

1. 积极宣传新农合各项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合。 2. 为新农合参与者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3. 对患者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 不为招揽病人而扣压农合证,不经营非医药用品,不异地执业,合理收费。

5. 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调查,跟踪落实。 新农合得民心,利民益,为了能积极配合领导做好今后的工作,本服务站特向您申请校验。如违反以上承诺,任凭处罚。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石占伟 申请单位:上仓头村服务站

2011-9-16

聘 用 书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村卫生工作,并协助上级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新农合的益处,知道“小病不出村,大病得实惠”的道理,使群众积极参合,力求提高参合率。经村委决定,继续聘石占伟医生为上仓头村2012年新农合服务站负责人。

此聘

上仓头村村委会

2011-9-18

第9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甘肃省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两当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甘肃省两当县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甘肃省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帐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帐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对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甘肃省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1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四)工伤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种帐单和报告单及其它资料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特需医疗服务(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3.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4.取暖费、空调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5.陪护费、陪员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

6.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7.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8.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项目的诊疗(含药品)费用;

3.出国出境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6.各种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会。

第十八条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条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95%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四条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1、实行门诊家庭帐户的,门诊医疗费定期由参合农民凭医药费票据,在代理银行进行核报;

2、实行门诊统筹帐户的,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拨一次。

(二)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在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甘肃省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两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惩处

第二十五条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虚挂住院病人、作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七条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

4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月1日于20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条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两当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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