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医疗保险查询

2023-05-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台州医疗保险查询

台州农村医疗保险调查报告分析

摘要: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农村的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这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坚定不移地实施广覆盖、低水平的医保政策的过程中,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并没有随之而消去,而医保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浙江台州地区的问卷调查,探讨了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关键词:农村;医保

近年来,医疗保险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很多农民们也都加入到了参与医疗保险的队伍中。投保无疑能给农民们带来巨大影响,在面临高额医药负担时,是真正能够给农民们带来实质性帮助的措施之一。我国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农村的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1调研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台州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问卷调查为主,以访问调查为辅,以随机选取得椒江的上京村、路桥的士岙村、三门的长浦庄村以及温岭的陈家宅村四个村为样本展开调查,按不同年龄分别发放问卷10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因为考虑到年龄太小和太大的村民对农村医疗保险不是很熟悉和了解,因此更加侧重于20~60岁之间的村民的看法和反映以保证问卷的有效性。

2调研分析

2.

1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不高

由此知道,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在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

2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严重缺乏

在对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的宣传的调查中。呈现出一个严峻的事实。其中55%的农民都选择了选项中的不宣传,有力地说明了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或村委在保障医疗保险得到落实方面做得不够好,因为宣传不到位,农民对这项制度也就不了解,也就无法信任它,到最后农民是基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2.

3农村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费用偏离

2.

4现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亟待改善

通过对在调查过程中表示不参保的村民的进一步调查,他们不参保原因的结果显示,如图4分别有10.7%、15%、20%和6%的村民表示担心管理存在漏洞、害怕得不到保险赔偿、不了解内容和程序以及政策不稳定,总结一下,其实就是农民担心农村医疗保险政策得不到落实。他们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在对政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出了状况也不知道该如何去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干脆就不拿出这个钱。

另外,还有15%的人表示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这是出乎意料的,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太浅了。只有7.7%和5%的人反映投保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在外务工的医疗费用不能回户籍地报销,这分别是个人的经济原因和政策政策所存在的一点漏洞。

3措施

针对调查分析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1)重视医卫知识宣传,促进全民健康意识,提高健康水平。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医疗保险。尤其是社保性质的医疗保险。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医保改革的意义讲透内容讲清,政策讲准。按国力发展水平,在国力资助下逐步覆盖全民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重视疾病治疗标准化指导。如住院天数、医卫服务、高效药物、高效设备、指导价格都应有国内外统计数据反馈给医院及保险机构并对外公布,促进提高医卫效率,促使大病治疗费用下降。

(4)医卫管理部门及保险机构应与消费者保护协会加强对医卫机构的监督,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保证医保费用正常使用。

(5)加强立法,在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保证医保政策落实。

相信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改革,我国的医保制度会得到全面落实,并真正做到卫人民群众服务,实现其价值。

第2篇: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7日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建立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台州市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农村居民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政府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基础养老金在省、

市政府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财政支付。

区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档、2档、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选择4档、5档、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 元;对持有

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市区的实际,适时调整市区政府补贴标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

(四)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终身支付。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下同),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 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统筹地常住户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十四条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按浙政发〔2009〕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适时调整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期间停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当在1个月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经本人申请,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

第十九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重复缴费年限不计算,下同),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

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及其集体和个人缴费时政府补贴资金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一条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六章关系转移

第二十二条未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由于常住户籍在市区范围内转移,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凭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单,迁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一并转移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各地不得设置转移障碍。

第二十三条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常住户籍在市区范围内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常住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常住户籍迁移至市区外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政府补贴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今后随着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严格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开设账户,且应当按上级规定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冒领和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

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按时筹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按时提供常住户籍人口信息及死亡人员登记信息等工作;人武、民政、残联部门分别负责复退军人身份和军龄审核确定、按时提供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及殡仪馆死亡火化人员电子文档等工作;组织、宣传、农业、发改、人事、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四条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同级财政应当每年给予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定额补助和考核奖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规范经办操作流程,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椒江区(含台州经济开发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随着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和市区实际而调整。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3篇:浙江省台州医院医疗安全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缺陷、差错,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考标准:《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台州医院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医疗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奖惩结合。

第五条 科室医疗安全由科室第一负责人负总责。

第六条 医院对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医疗安全积分管理。每人每年基本分为12分。对违规人员予以扣除相应的积分,对医疗安全工作有贡献的予以奖励相应的积分。当扣完12分为止,奖励积分上不封顶。

第七条

科室的安全医疗积分为本内本科室工作人员奖惩积分的总和。该积分与科室第一负责人个人积分挂钩,具体比例如下:高风险科室扣20%,中风险科室扣30%,低风险科室扣50%,各科风险分类方法文件另附。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质控部负责实施。医务部、护理部、医院办公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可将奖惩积分建议交于质控部,由质控部统一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行为分为医疗、护理、医技及行政后勤四个系列。

1 第十条

带*号条款为公共条款,适用于全部四个系列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控部负责解释,最终确定权属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章 处罚积分办法

第十二条 依据医疗安全违规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扣分。一次扣分最高为12分,起扣分为0.5分,不足0.5分的,按4舍5入计。

第十三条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扣12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扣11分;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扣10分,二级乙、丙、丁等医疗事故扣9分;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扣8分,三级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扣7分;四级医疗事故扣6分。

根据当事人在医疗事件中的责任轻重,分别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按上述分值的100%、80%、60%、40%扣除医疗积分。如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各人扣分之和应大于此积分,而个人扣分应不超过此积分。未经医学鉴定的医疗事件,由医院医疗事件处理小组讨论,对照可能的事故等级作相应扣分。

医疗系列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5分:

1、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麻醉并发症,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2、不遵守上级医师指示擅自进行有创诊疗活动;

3、越级施行手术(按浙江省手术分级管理标准);

4、术中更改手术方案未征得患方同意并签字;

5、第1次手术处理存在明显医疗过失,导致再次手术;

6、第1次住院处理存在明显医疗过失,导致再次住院;

7、出现病情危重信号(如高热、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意识改变、严重电解质紊乱等)未及时处理,导致病情恶化或出现其它严重并发症;

8、使用《临床用药须知》(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或药品说明书规定有明显禁忌的药物,或剂量超极量的;

9、术中出现疑难情况或与术前诊断不符合,需更改手术方案时,未请示上级医师;

10、进修医师单独或带实习医师手术(扣带教老师);

11、伪造、销毁病历或故意涂改关键词;

12、出具虚假的医疗诊断书;

13、患者病情变化家属呼叫时在岗医务人员在2分钟内未到位处理;

14、上班期间打扑克、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4分:

1、推诿病人或未履行首诊负责制;

2、危及生命、痛苦难忍的急诊病人未在5分钟内及时处理;

3、住院病历丢失;

4、因术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术中出现意外;

5、手术标本未送病理检查;

6、拟诊恶性肿瘤病人无病理诊断依据即给予化疗、放疗,或实施根治性手术(特殊部位肿瘤例外);

7、开展重大疑难手术、高新手术及毁损性手术未经审批;

8、有明确留观指征的病人未留观;

9、胎儿娩出2小时内未发现新生儿体表可见畸形;

10、重大事件未及时汇报,事件内容参照《医院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的规定;

11、甲类传染病漏报一次。

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3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抢救或死亡记录;

2、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医疗差错、医疗纠纷,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3、医务人员未经医务部批准私自外出会诊; ﹡

4、违反医院警讯报告制度;

5、不遵守上级医师指示擅自进行无创诊疗活动;

6、标本采集、标识错误或保存不当,致再次取样困难或无法取样; ﹡

7、事先发现病人身份与真实身份不符未有效制止,或事后发现未及时更正;

8、违反医院保密工作制度;

9、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泄露病人隐私致严重后果; ﹡

10、医保违规扣款按医保局规定全年累计达3000元以上; ﹡

11、接到投诉处理通知后,科室未在2天内如实填写医疗争议说明书、医疗事件报告表。事件终结后,科室在接到质控部通知一周内未上交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2分:

1、医师未诊视病人即开医嘱;

2、未客观记录病人一般信息;

3、出现并发症后补救措施不够积极、有效;

4、病人出现重大病情变化时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擅自处理;

5、手术部位摆放错误,被及时发现纠正;

6、主刀或一助医师未亲自进行术前谈话;

7、未把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医保外费用等如实告知患方;

8、麻醉方式改变,未请示上级医师; ﹡

9、毒麻药品未按规定保管(扣相关责任人); ﹡

10、危重病人未进行交接班;

11、病情观察不及时、不严密,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

4 ﹡

12、因仪器日常维护不到位,影响临床治疗(扣相关责任人); ﹡

13、重要文件或档案丢失(病历除外);

14、医保违规扣款按医保局规定全年累计达2000元-3000元; ﹡

15、违规使用医保卡;

16、解决医疗纠纷或投诉的过程中推脱责任或消极配合; ﹡

17、实习人员施行有创操作时带教老师不在场。 第十八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5分:

1、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各类医疗文书(如首次病程记录超过8小时、手术记录及大病历超过24小时、死亡病例讨论超过7天等);

2、态度生、冷、硬或病情告知欠清楚引起投诉;

3、无正当理由急会诊5分钟内未到位;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急诊除外,但须补办审批手续);

5、未严格履行各类知情告知制度(包括手术、有创操作、病危通知、入院72小时谈话、农/医保自费部分告知等);

6、请外院专家会诊未经医务部审批备案;

7、值班医生未执行夜查房制度;

8、危重病人检查或住院无医务人员护送; ﹡

9、上班离岗超过30分钟(再次发生加倍扣分); ﹡

10、转科过程中因双方科室未作好交接班引发纠纷; ﹡

11、准备工作不充分延误各项辅助检查或治疗;

12、医保违规扣款按医保局规定全年累计达500元-2000元; ﹡

13、农保、医保病人信息记录错误。

第十九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分:

1、普通会诊24小时内未到位;

2、开人情方;

3、各种辅助检查单(如B超、X线、MRI等)病人一般信息错误;

4、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漏报一次; ﹡

5、三线值班人员未履行职责;

6、科内漏登医疗争议事件、医疗缺陷、差错; ﹡

7、来信、来访投诉不受理或处理不力; ﹡

8、一般标本采集、送检不及时,影响临床治疗; ﹡

9、各种标本丢失或标识错误,需重新采样; ﹡

10、上班期间或工作场所内饮用含酒精成分的饮料; ﹡

11、医保违规扣款按医保局规定全年累计达200元-500元; ﹡

12、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泄露病人隐私; ﹡

13、送检单、报告单字迹潦草、签名不清。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的,一次扣0.5分:

1、门诊未按规定时间开诊;

2、化验单未及时粘贴、检查报告未及时归入病案;

3、各项检查有医嘱,无报告单;

4、出院时小结未按规定书写、提供或本院医师未签名;

5、各种辅助检查申请单、医保、农保病人审批表、处方等不合格; ﹡

6、医保违规扣款(指按比例放大后的金额)在200元以内;

7、每月5-10日科室病案质控未按时完成;病历书写有缺陷,通知医疗组后3天内未到病案室修正的,每份病历记0.1分(每季度汇总一次,不到5份按0.5分记);

8、门诊病历缺项,首页或诊疗过程未记录,化验单未粘贴等; ﹡

9、因未登记通信方式造成辅检报告无人认领或无法投寄; ﹡

10、科室医疗安全会议未按规定召开; ﹡

11、冒名开具医疗记录单; ﹡

12、无正当理由造成通信不畅通。

护理系列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3分:

1、写错婴儿性别或抱错婴儿者,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保温箱温度过高或过低引起婴儿不良后果;

3、昏迷、躁动病人安全措施不力致其坠床;

4、未做皮试或皮试阳性仍使用此药。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2分:

1、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或争议时,未及时封存现场实物;

2、护士发错药品、输错液;

3、抢救药品过期、不齐全(扣当事人、护士长各1分);

4、护理不到位,发生褥疮;

5、发生护理过失隐瞒不报;

6、发现病情变化未报告医师;

7、静脉输液致局部组织感染、坏死;

8、抢救物品未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5分:

1、遇疑难护理问题,未向上级护士请示;

2、护理员介入护士工作(扣责任人);

3、器械准备欠充分,造成手术台上等候15分钟以上;

4、班内未完成各种护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分:

1、皮试、输血未执行核对双签名;

2、漏做各种护理治疗;

3、护理不当发生口腔炎或红臀;

4、延迟或提前给药超过2小时;

5、消毒液未按时更换或浓度测试不符;

6、发现家属给鼻饲病人喂鼻饲或药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的,一次扣0.5分:

1、给氧卡记录氧流量与病人实际使用不符;

2、呼唤铃或家属呼叫处理不及时;

3、各种引流量未按规定记录;

4、处理医嘱错误;

5、医疗专用冰箱内存放私人物品。

医技系列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3分:

1、检查检验结果报告错误或遗漏重要的病变描述;

2、摄片部位错误或标本错误;

3、药剂人员发错药品,未及时发现或追回,病人使用后造成不良后果;

4、发出超极量药品(超过一般常用剂量),特殊、小儿药品超量;

5、发出有法定书籍规定的配伍禁忌药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2分:

1、B超对下列检查每漏诊一次 (1)胆囊息肉>5mm (2)肾脏结石>5mm (3)胆囊结石>3mm (4)肝内占位>15mm (5)膀胱赘生物>10mm (6)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

8 (7)腔内B超子宫肌瘤>10mm

2、皮质浅层占位>2cm脑电图漏诊一次;

3、脑电图癫痫图形(阳性)漏报一次;

4、心电图严重心电变化漏诊一次;

5、病人信息(如姓名、地址、性别等)输写错误导致报告错误;

6、急诊检查未及时将结果报告临床科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5分:

1、疑难切片诊断有困难未请示上级医师或咨询上级医院;

2、检验结果有疑问未复核,未及时报告临床科室;

3、审核未行双签名;

4、胶片打号错误;

5、药剂人员发错药品未及时发现或追回,病人使用后未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九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分:

1、投照部位、条件、参数、序列不符合要求;

2、各种试剂未做好保管造成失效的;

3、蜡块编号错误;

4、拒收标本;

5、切片标签号与蜡块号码不符。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的,一次扣0.5分:

1、无正当理由辅检单未及时发送或送错;

2、切片移交时未签字;

3、登记错误;

4、药剂人员发错药品,及时发现并主动追回。

行政 后勤系列

第三十一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5分:

1、发现重大治安、火灾隐患等安全隐患没有立即消除;

2、库房内发现伪劣商品、伪劣药品。

第三十二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3分:

1、救护车超过5分钟不出车;

2、保卫科接到报案推诿或不去现场;

3、保卫科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临阵退缩,不奋勇擒拿;

4、保卫科协助处理医疗纠纷时,因失职使医务人员遭到殴打;

5、防盗、防火、防雨等相关措施不到位,致使医院财物遭受较大损失;

6、医院消控中心值班人员离岗超过半小时,致使无人值班的;

7、值班人员接到消控中心防盗报警通知,未及时(5分钟内)去现场查看;

8、司炉人员违章操作;

9、供应室发出消毒不合格物品;

10、相关部门接到设备仪器故障的通知后,未及时维修,延误诊治。 第三十三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2分:

1、修理时因防护措施不到位误伤他人;

2、发放过期劣质物品;

3、主管人员未制止违章施工行为;

4、电工值班人员违章操作;

5、电梯年检未正常进行;

6、因计算机操作不当,致数据丢失。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5分:

1、推诿修理;

2、保卫科接到报案未及时登记;

3、保卫科发现纠纷和吵架苗头未采取措施,致使事态扩大;

4、保卫科车辆管理不当,致使急救通道堵塞;

5、未按规定上传医保数据,或数据不能上传时没有即时向负责人报告;

6、强制计量设备未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 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扣1分:

1、急诊电梯不能及时响应;

2、各种设备、设施修理超过常规期限;

3、保卫科发现可疑人员未及时依法盘问,致使发生治安案件;

4、蒸汽跑漏未及时报告;

5、误发、漏发各种治疗饮食;

6、各种设备故障报修后维修人员未即时作出反应;

7、重要设备故障维修后未记录;

8、总值班人员接到投诉或呼叫未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的,一次扣0.5分:

1、划价错误;

2、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输入错误;

3、住院病人费用错记、漏记50元以上的;

4、未按正常程序及时配送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未列入上述条款的违规行为,由质控部提交医疗事件处理小组讨论,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第三十八条 扣分周期为一年,发现违规行为即给予扣分。如果违规行为违反多种条款的,累加扣分;扣分若有重叠的,遵从就高原则。次年重新扣分。

11

第三章 奖励积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发现并及时纠正他人的缺陷,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酌情予以奖励,奖励分值一般不超过相应缺陷的扣分。

第四十条

1、非当事人(科主任除外)积极参与帮助解决本科的医疗纠纷、投诉,奖1-2分;

2、积极参加质控部组织的各种质控活动,累计达4次奖1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存在缺陷认识到位,主动配合质控部、服务中心解决纠纷、投诉的,免除应扣分值的20%-50%。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每项奖0.5-1分:

1、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提升质量服务品质、提高安全意识的活动,表现突出者酌情奖;

2、发生医疗差错或纠纷后,当事人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每项奖0.5-2分:

1、帮助解决其他科室的医疗纠纷;

2、对医院的质量服务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并被采纳的;

3、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4、撰写有关医院医疗安全方面论文并发表的。

第四十四条 多部门通力合作,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转危为安的奖2-5分。

第四章 积分认定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全院职工均有监督医疗安全违规行为的责任,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科主任,科主任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违规情况报送质控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扣分有异议可在3天内向质控部提出申 12 诉,质控部在1周内提请医疗事件处理小组予以审定并反馈。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医院设立医疗安全奖以奖励遵守医疗规程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如扣分≥3分,取消评先进资格;如扣分≥5分,职工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档;同时必须接受医疗安全教育,累计时间≥10学时(可自学,但须撰写综述1篇);如扣分≥7分或连续2年累计扣分达10分,取消当年晋升晋级资格,职工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档;如扣分≥12分或连续2年累计扣分达14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晋级,降聘1-3年,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安全医疗积分的奖惩按每分200元计算,医疗事件赔款科室与个人的承担额参照《浙江省台州医院医疗欠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条 医疗安全记分将作为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个人风险基金缴纳的参考指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浙江省台州医院

2005年12月6日

第4篇:如何查询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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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对于如何查询保险从业资格证的问题,可以进入保监会官网进入查询平台(http://iir.circ.gov.cn/)进行查询。只要输入查询人身份证号和下面显示的验证号码,就行了。

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9〕210号)要求,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查询方法如下:

一、查询范围

目前仅设计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查询和展业证查询两项功能。

查询内容限于证书上记载的、可以公示公开的事项。

二、查询方法

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三种方式查询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

(一)网站查询

社会公众可以登陆保险中介监管系统网站(iir.circ.gov.cn),使用网站首页右侧中部的“查询平台”栏目,对资格证书持有人或保险营销员进行 查询。任意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格证书号码三个查询条件中的一个,可实现对资格证书持有人信息进行查询;任意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格证书号 码、展业证编号四个查询条件中的一个,可实现对营销员身份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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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讯查询

社会公众可以拨打声讯电话(电话号码:010-58369090)并按照语音提示查询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

(三)短信查询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号码13911975949)查询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

1.查询展业证的两种方式:输入查询指令“展业证a+展业证编号”或“展业证b+身份证件号码”。

2.查询资格证书的两种方式:输入查询指令“资格证书a+资格证书编号”或“资格证书b+身份证件号码”。

进行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的查询,不光是可以帮助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自身信息的了解,同时也是给投保人一个安心,减小不法人员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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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新华保险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文规定,新华保险广东分公司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实施细则,本实施细节涵盖个险、银代、法人业务等查询服务工作。

一、人身保险业务保单95567服务热线咨查询规则

(一)、查询人提供必备信息条件下。

1、咨查询群体:投保人、该保单业务员、其他人。

2、咨查询条件:提供必备信息。 1)、投保人:

①保单号(若客户没有保单号码,可与客户核实其工作单位、宅电、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及住宅地址中的任意两项信息); ②投保人身份证号; ③投保人姓名。 2)、该保单业务员:

①保单号或投保人身份证号或投保书号; ②投保人姓名; ③本单业务员代码; ④本单业务员姓名。 3)、其他人:

①保单号;投保人姓名;投保人身份证号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号; ②其他人姓名(若为业务员还需提供本人业务员代码); ③来电人与投保人关系。

3、咨查询范围:

①保单信息:客户地址、单位、电话、缴费金额、保额、现金价值、保单号、受益人信息、缴费账号、领取账号、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身高、体重、职业及其编码、基本保额、年度红利、特殊红利、累计年度红利、累计特殊红利、终了红利、保单价值、累积生息账户信息、退保金额及领取金额; ②保全信息查询。

(二)查询人提供部分信息条件下。

1、咨查询群体:投保人、该保单业务员、其他人。

2、咨查询条件:提供部分信息为下列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 1)、投保人:

①保单号或投保人身份证号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号; ②投保人姓名。 2)、本单业务员:

①保单号或投保人身份证号或投保书号; ②投保人姓名; ③本单业务员代码; ④本单业务员姓名。 3)、其他人: ①投保人姓名;

②保单号或投保人身份证号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号; ③其他人姓名(若为业务员还需提供本人业务员代码); ④来电人与投保人关系。

3、咨查询范围:①险种名称、续期缴费形式、领取形式、缴费对应日、划款是否成功、是否出单在职业务员姓名、业务员电话等;

②保全信息查询。

(三)、业务员认证及业务员信息查询

1)、咨查询群体:投保人、该保单业务员、其他人。 2)、查询必备信息:

①业务员代码或姓名或业务员身份证号; ②业务员工作部门。

3)、注意事项:

①业务员的身份证号、业务员代码、资格证号、展业证号、住址一律不予向来电人播报,但可请来电人提供后,为其查询核对。

②离职业务员的信息不允许查询;

③在职业务员的入司时间、职级状况及变动不允许向来电人播报。

④通过姓名查询,很可能产生同名同姓的多个业务员数据,要进行耐心、细致地核查,确定是客户需了解的对象,才可向客户介

绍;若无对应业务员信息,也要将实情告之客户,不允许提供多个业务员信息。

⑤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使用业务员姓名或代码查询其项下的所有保单信息,以免影响操作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理赔进度咨询

客户可以拨打95567服务热线,进行理赔报案,如需了解理赔进度或理赔结果,95567将指导客户拨打广东分公司理赔服务专线020-38821073进行查询,或由客户直接拨打广东分公司理赔服务专线020-38821073进行查询,查询规则参照柜面操作。

(五)、咨查询须知

1、个险、银代查询须知 1)、客户查询重要信息时,需同时提供保单号和投保人身份证号。

2)、不同的查询人需按照要求提供查询必备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3)、对于“即时出单的保单”,可用“投保书号”代替上述必备信息中的“保单号”。

2、分红信息查询须知

1)、分红信息的查询只针对客户保单的分红情况进行查询。

2)、根据保监会令[2009]第3号文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二、人身保险业务保单柜面查询规则

(一)、查询人为投保人

1、查询必备信息:

①投保人身份证原件(若客户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可与客户核实其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宅电、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及住宅地址等信息证实是投保人本人); ②保险合同原件或保单号码。

2、可查询信息为: ①保单信息查询:客户地址、单位、电话、生效时间、满期时间、保单状态、保单缴费金额、现金价值、保单号、受益人信息、缴费账号、领取账号、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身高、体重、职业及其编码、基本保额、分红情况、年度红利、特殊红利、累计年度红利、累计特殊红利、终了红利、保单价值及利息,累积生息账户信息,退保金额及领取金额; ②保全信息查询服务。

(二)查询人为本单业务员

1、查询必备信息:

①保单号或投保人身份证号或投保书号; ②投保人姓名;

③本单业务员身份证原件。

2、可查询信息为:

①保单信息查询:客户地址、单位、电话、生效时间、满期时间、保单状态、缴费金额、现金价值、保单号、受益人姓名、缴费账号(某某银行,以及账号后4位数)、领取账号(某某银行,以及账号的后4位数)、被保险人姓名、身高、体重、职业及其编码、基本保额、分红情况、年度红利、特殊红利、累计年度红利、累计特殊红利、终了红利、保单价值及利息,累积生息账户信息,退保金额及领取金额。

②保全信息查询服务。

(三)查询人为其他人

1、查询必备信息: ①保险合同原件; ②投保人身份证原件; ③其他人身份证原件 ④投保人授权的委托书。

2、可查询信息为:

①保单信息查询:缴费金额、产品名称、保单号、生效时间、满期时间、保单状态、缴费账号(某某银行,以及账号后4位数)、领取账号(某某银行,以及账号的后4位数)、基本保额、退保金额。 ②保全信息查询服务。

(四)业务员认证及业务员信息查询 释义:

为了满足客户核实业务员身份、联络业务员的需求,柜面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员信息的查询功能,查询内容涉及业务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络方式、身份证号、在职状况、所属机构。

1、查询必备信息:保险合同号

2、注意事项:

1)、业务员的身份证号、业务员代码、资格证号、展业证号、住址一律不予向查询人提供,但可请查询人提供后,为其查询核对。 2)、离职业务员的信息不允许查询。

(五)赔案(给付)信息查询

释义:主要涉及查询上交理赔资料是否审核通过,赔款给付金额以及赔款支付情况等理赔信息。

1、查询人为被保人 1)、查询必备信息:

①被保人身份证原件(若客户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可与客户核实其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宅电、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及住宅地址等信息证实是被保人本人); ②保单号码或赔案号。 2)、可查询信息为:

索赔(给付)资料审核情况和结果、保险责任核定情况、赔款给付金额或拒绝赔付的原因、账户号码、到账时间。

2、查询人为保单指定受益人 1)、查询必备信息: ①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 ②保单号码或赔案号;

③被保险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 2)、可查询信息为:

索赔(给付)资料审核情况和结果、保险责任核定情况、赔款给付金额或拒绝赔付的原因、指定受益人账户号码、到账时间。

3、查询人为保单多位受益人中其中一位 1)、查询必备信息:

①其中一位受益人身份证原件; ②保单号码或赔案号; ③被保险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 2)、可查询信息为:

索赔(给付)资料审核情况和结果、保险责任核定情况、赔款给付金额或拒绝赔付的原因、领取人姓名、领取人账户号码(某某银行,后4为数字)、到账时间。

4、查询人为本单业务员 1)、查询必备信息: ①业务员的身份证原件; ②保单号码或赔案号;

③被保险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 2)、可查询信息为:

索赔(给付)资料审核情况和结果、保险责任核定情况、赔款给付金额或拒绝赔付的原因、领取人姓名、领取人账户号码(某某银行,后4为数字)、到账时间。

5、查询人为其他人 1)、查询必备信息: ①其他人的身份证原件;

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的委托书; ③保单号码或赔案号;

④被保险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 2)、可查询信息为:

索赔(给付)资料审核情况和结果、保险责任核定情况、赔款给付金额或拒绝赔付的原因、领取人姓名、领取人账户号码(某某银行,后4为数字)、到账时间。

三、人身保险业务保单网站查询规则 释义:

为了方便广大新华客户,公司利用最新的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更为顺畅、全面的人身保险业务保单网上查询功能。主要涉及:保单信息查询、客户信息查询、保单状态查询、保单账户查询、分红、投连报告书下载、客户基本信息变更、添加删除新保单管理、保单挂失、网上报案等。

(一)、查询网址

新华保险外部网站:http://

(二)个人、银代业务保单网站查询

1、查询步骤:

1)、注册登陆帐号:保单生效后客户即可登陆新华保险外部网站,两个步骤完成注册:

①点击“马上注册”按钮进入填写注册信息界面,如实填写相关保单信息(保单号码,投保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等),录入后提交注册信息,系统会自动审核信息的正确性;

②审核正确后设置相关登陆密码和登陆用户名、找回密码邮箱等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提示注册是否成功,若未成功则需重新录入相关信息并检查。

2)、用户登陆:点击“立即登陆”按钮,可通过用户名或者证件号码进行登陆,正确录入注册时的帐号和密码信息后即可登陆到个人保单界面。

3)、个人保单查询和管理:在登陆后首界面,为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会有如果登陆后15分钟内没有操作,系统会强制退出的提示。客户可以在个人网站系统内进行:

①账户管理(包括修改个人信息、修改密码、网上业务办理记录查询);

②保单查询(包括保单信息、账户信息、分红信息、交费信息、生存满期领取信息、我的代理人等);

③添加删除新保单、保单本信息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基本资料变更);

④保单挂失、网上报案、网上咨询、网上投诉、投保意向以及其他服务等多种咨查询项目。

2、查询人身份核实:

1)、独立的个人查询登陆用户:每一个登陆证件号码或者用户名只能注册一个登陆帐号,且必须录入正确的登陆密码才可进入保单查询界面。

2)、密码找回身份审核:注册帐号录入邮箱时已提示客户,找回密码需凭邮箱地址;客户若忘记登陆密码,即可点击立即登陆按钮旁边的忘记密码,输入证件号码和主测时所留下的邮箱地址后点击确定即可找回。

(三)、法人业务保单网站查询

1、企业客户登陆查询:投保单位可登陆新华保险外部网站,通过保单号码和投保单位客户号码进行企业投保保单信息查询,可查询投保产品名称、保单号、客户编号、投保单位名称、投保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投保人数、销售单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责任等相关保单信息。

2、个人客户登陆查询: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个人可以登陆新华保险外部网:

①通过保单号码和个人证件号码进行个人保单信息查询:包括保单产品名称、团体保单号、客户姓名、客户证件号码、销售单位以及产品属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②并可以进入打开“保险凭证”或者“下载保险凭证界面”进行保险凭证查询和下载。

(四)网上理赔进度查询

首先登录新华外部网站http://,点击页面上方“客服中心”,进入“网上理赔进度查询”板块,通过填写《索赔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姓名、保单号和验证码获取查询码(为了客户信息的保密,查询码统一发送至索赔申请人的手机号码上),然后登录查询界面,可查询到的信息包括:出险人姓名、性别、年龄及出险时间、赔案的审批时间、理赔类型、理赔状态、理赔结论、给付金额、赔案所涉及的保单及剩余保额。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第6篇:“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查询打印服务篇)

235090075.doc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查询打印服务篇)

目 录

一、单位社保基本信息 ............................. 2

二、变更汇总表 ................................... 2

三、缴纳通知书 ................................... 4

四、 预申请缴纳通知书 ............................ 4

五、打印缴费凭证 ................................. 6

六、单位欠缴信息 ................................. 7

七、单位缴纳信息查询 ............................. 7

八、单位支付信息查询 ............................ 10

九、补打印柜面核定表 ............................ 12

第 1 页 共 13 页

235090075.doc 为方便参保单位查询与日常变更业务相关的信息,同时规范社保中心系统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提供的缴费证明等资料,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查询或打印单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等资料。

一、单位社保基本信息

显示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如社会保险登记年月、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等。

二、变更汇总表

单位可通过申请的方式查询并打印当月变更相关信息。社保月度变更起始日至变更截止日前一日(一般为每月5日至25日)预申请的,于次日9:00后即可查询并打印;26日及之后申请的,

第 2 页 共 13 页

235090075.doc 次月1日9:00后可查询并打印。

 提别提醒:

本功能产生的为非正式表,相关数据仅供单位核对参考。

(一)点击“申请”按钮。系统将在“已申请记录”栏目中显示单位申请的操作轨迹,“处理状态”初始状态为“未处理”。系统于晚上自动生成相关信息,成功后将初始状态置为“已处理”。单位次日9:00后可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

(二)点击“申请结果打印”页面,选择查询条件后,按“确认”查询。

第 3 页 共 13 页

235090075.doc

(三)按“打印在职汇总表”、“打印养老汇总表”以及“下载明细”按钮可分别打印相关信息。

三、缴纳通知书

为方便单位了解本单位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查询并打印最近六个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四、预申请缴纳通知书

第 4 页 共 13 页

235090075.doc 单位完成当月变更后,可通过申请的方式查询并打印下月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申请时间为社保月度变更起始日至变更截止日前一日(一般为每月5日至25日)。

 提别提醒:

本功能产生的为非正式表,相关数据仅供单位核对参考。

(一)点击“申请”按钮。系统将在“已申请记录”栏目中显示申请单位申请的操作轨迹,“处理状态”初始状态为“未处理”。系统于晚上自动生成相关信息,并将初始状态置为“已处理”。次日9:00后单位可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

(二)点击“缴纳通知书打印”页面,显示预申请成功后系统生成的下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

第 5 页 共 13 页

235090075.doc

五、打印缴费凭证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转往外省市的人员,单位应在当月办理人员转出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转交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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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90075.doc

六、单位欠缴信息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方便参保单位了解本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自助查询当月和历月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单位缴纳信息查询  功能简述:

参保单位可查询近12个月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并打印《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账单》。

 特别提醒:

1、本功能中单位缴纳情况查询的时效为近12个月(具体到月份),以2014年2月8日进行查询为例,可以查询2013年3月1日起的相关信息。

2、本功能查询结果并非实时,可能比单位当前缴费情况有

第 7 页 共 13 页

235090075.doc 所延迟。

3、本功能产生的对账单仅供单位核对参考,不加盖公章,不可作为入账凭证。

 操作说明:

(一)选择需要查询打印的缴费“起始年月”和“终止年月”,默认为当前月往前近12个月,点击“查询”显示单位缴费信息。

(二)点击“单位缴费信息”中的“明细”按钮,显示“单位缴费明细信息”,包含具体险种、项目明细及金额。

(三)通过复选框选择需要打印对账单的单位缴费信息(可以通过“全选”按钮全选),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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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9007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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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支付信息查询  功能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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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90075.doc 参保单位可查询近12个月内支付给本单位社保金的信息。  特别提醒:

1、本功能中单位缴纳情况查询的时效为近 12个月(具体到月份),以2014年8月8日进行查询为例,可以查询2013年9月1日起的相关信息。

2、本功能查询结果并非实时,可能比单位当前支付情况有所延迟。

3、本功能中查询到的支付信息仅供单位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款项时核对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 操作说明:

(一)选择需要查询打印的支付“起始年月”和“终止年月”,默认为当前月往前近12个月,点击“查询”显示单位支付信息。

(二)点击“单位支付信息”中的“明细”按钮,显示“单位支付明细信息”,包含社保登记码(个人身份证件号)、单位名称(姓名)、业务变更项目等。

(三)点击“打印”按钮打印支付情况表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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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补打印柜面核定表

通过录入身份证号等查询条件,参保单位可打印内网已办理相关变更的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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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说明:

(一)录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并选择“变更年月”,按“确定”按钮,系统显示可打印核定表列表,选择所需打印的记录后按“打印”即可。

(二)补打印的时间范围为最近3个月,当月柜面办理的变更项目请于当月变更截止日期后补打印。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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