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目录及价格表

2022-09-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基药目录及价格表

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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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5 14:09:55)转载

就目前法规来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制定并颁布,而自2009年以后,国家基本药物将全部自动进入各省的医保目录当中。

医保目录为各省制定,除必须包含的国家基本药物外,还可根据本省实际用药情况增加部分药物。比如云南省可能会增加一些民族药物进入医保目录当中。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SFDA负责编制,基本上每4年更新一次;此目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及时可获得性。世界卫生组织从70年代末就向各国,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推荐这样一个目录,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需求。

国家医保药物目录正式名称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编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原则上出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每2年更新一次。此目录分甲、乙两类。是参保人员报销药费的主要依据。

各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可依各地情况进行调整,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作出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

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两个目录的性质、目的应该是一致的,但这两个目录出自不同的部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报销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基本释义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

农保: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属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 基药制度:基本药物是指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的数量和适宜的剂型,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得起的药品。 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二、四者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不论是医保、农保、新农合还是基药,都是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生活质量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区别:

1、所属范畴不同:

医保、新农合、基药,这三者同属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范畴,并且医保制度涵盖了新农合。而农保则属于养老保险制度范畴。

2、适用人群不同: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适用人群最广,对使用的人群范围没有做出限制。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针对有工作单位的在职员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2009年起实施的医保目录,统一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用药目录,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及其增补的个别品种。

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制度。

3、药品目录不同

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基本药物目录是不相同的,但是医保目录中包含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分为县(及以上)、乡、村三级,分别供县(及以上)、乡、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使用。 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能基本满足诊治疑难重症的需要。

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为主体,可根据当地突出健康需求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增加的药品从本省(区、市)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选择。

村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如地方根据实际确需增加民族药或地方特殊疾病用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相应药物品种。

4、目录调整周期

基本药物:3年调整一次

医保目录:5年调整一次

新农合目录:各地不一样,无固定周期

第2篇:2018基药目录解读

一、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哪些特点?

2018年版目录主要是在2012年版目录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总体来看,2018年版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能够更好地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三是进一步规范剂型、规格,685种药品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这对于指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招标采购、合理用药、支付报销、全程监管等将具有重要意义。四是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增加了功能主治范围,覆盖更多中医临床症候。五是强化了临床必需,这次目录调整新增的药品品种中,有11个药品为非医保药品,主要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比如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专家一致认为可以治愈丙肝,疗效确切。

新版目录发布实施后,将能够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更好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础支撑,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二、如何发挥基本药物和基本医保联动作用?

基本药物与医保药品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两者在安全有效、成本效益比方面无明显差别,基本药物在“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方面属性更强。一是基本药物不仅兼顾临床必需,还考虑公共卫生必需,包括免疫规划疫苗、抗艾滋病和结核病等药品。二是基本药物需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有效供给,确保不断供,政府通过定点、储备等方式保障生产供应,通过财政专项经费或纳入医保基金予以高水平保障,提高患者对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三是基本药物是临床首选、优先使用的一线药品,随着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深入,从保证供应、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角度,基本药物目录的指导性作用只会加强、不会被淡化。

在基本药物和基本医保联动方面,《意见》提出,一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医保部门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二是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三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三、此次目录调整如何体现中西药并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工作中,注重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明确规定,遴选国家基本药物时,要坚持中西药并重。我们这次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确定的调整原则也明确要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前期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时,对于中成药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我委充分尊重中医药特点,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单独组织中医药专家,按照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所明确的调整原则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调整后,基本药物目录的总品种数量为685种,其中,中西药的构成比例与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保持一致。

卫生健康委将在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中,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中药特点,动态调整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结构和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四、新版目录发布后,卫生健康委对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有怎样的考虑?

从基本药物目录的既往实施情况来看,十分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实行动态管理。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即将发布实施的《意见》,专门强调要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对目录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

下一步,卫生健康委将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尽快修订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注重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和真实世界研究,大力推动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调入调出并重,持续完善目录品种结构和数量,切实满足疾病防治用药需求。每次动态调整的具体品种数量,将根据我国疾病谱变化和临床诊疗需求,综合考虑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因素确定。我们考虑建立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研究评价机制,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动态优化和调整完善,引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基本药物目录调入和调出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目录和相关国家(地区)药物名册遴选程序及原则,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总结以往目录制定和调整的实践经验明确了调入和调出基本药物目录的标准。

药品调入的标准:一是结合疾病谱顺位、发病率、疾病负担等,满足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危急重症、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从已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中,遴选出适当数量基本药物。二是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医药行业发展创新,向中药(含民族药)、国产创新药倾斜。

药品调出的标准:一是药品标准被取代的;二是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发生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四是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是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3篇:2016版基药目录要来了

发布日期:2016/7/12 8:55:54 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我来说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自2013年3月13日国家基药目录(2012年版)调整以来,从时间的间隔而言,国家基药目录理应在2016年调整。在早前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总理李克强提及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中成药品种数量,更好发挥“保基本”作用,这意味着基药目录即将要出台,而且目录还有望扩容。 新版基药目录出台在即

2015年国家卫计委网站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修订说明,基本与2009年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相一致。产品结构依然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础上增加中药饮片。相对而言,新版更关注药品监管、药品生产供应管理,以及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业界普遍希望基药目录能够扩容是因为除了个别省份基药目录有增补之外,基本上都是维持2012年版的国家基药目录加上2013年以前省增补的目录。从时间点而言,正是自广东基药目录增补违规事件被报道之后,各省的基药目录增补行动基本平息。

个别省增补基药目录是随着招标一起行动的,如浙江,2014年浙江基药招标文件伴随该省增补目录一同下发,新增化药品种110余种,复方制剂达到近10%;新增中药品种70余种,其中,60%均为中药独家。 2015年,江苏基药增补目录也随着招标文件一同下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5年版)》制定本着“不增不减”的原则,对《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1版)》中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相重合的品种予以调出;同时,以2011年发布的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对《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1版)》中的所有药品扩充了规格。

总而言之,江苏省增补目录不过就是2011年版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扣除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后的药品目录,共有药品(通用名)219种,其中化学药135种、中成药84种;国家目录品种补充剂型规格97种,其中,化学药65种、中成药32种。 哪些品种会成为新版基药目录的“宠儿”?

哪些中药品类能够有望进入新版基药目录仍是未知数,儿童用药将会是大热,毕竟与WHO世卫组织一样出台我国特有的儿童基药目录在业界已经呼声许久了。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当中可用于儿童的药品近200种,但是中成药的儿童药入目录的非常少,仅有小儿宝泰康颗粒、祖卡木颗粒和小儿热速清口服液(颗粒)等治疗小儿感冒等常见病的药物进入目录,且并没有将儿童中成药单列分类。临床疗效确切的且说明书有明确的儿童用法用量的中成药有望进入新版中药基药目录。 分级诊疗政策也会影响基药目录的扩容。

2015年9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明晰了后续各级医疗机构分工调整,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重大手术类、疑难杂症将会在三级医院治疗,手术或其它治疗手段完毕后,按照平均住院日的考核要求,患者的恢复期将转移至二级医院(如脑出血病人恢复期),康复期(如脑出血病人后遗症期)则到社区或卒中单元。

一旦患者流和诊疗习惯发生改变,未来外科用药处方可能主要集中在

二、三级医院终端市场,康复期药物则更多在基层医疗机构中使用。由于不少省份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用基药,这将会不利于从二三级医院分流到基层卫生机构的患者用药。基于分级诊疗政策配套的需求,康复期使用药物同样亦有进入国家基药目录的临床需求。

常见慢性病方面,多个省份已制定类似《基层首诊病种目录》限制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基于转诊率考核要求,基层医疗机构一般不转诊。高血压、糖尿病药物的处方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这意味着基层医疗机构的慢性病用药尽量要和现有的二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慢性病用药结构相一致,这就为目前未进入基药目录的慢性病用药带来机遇。

在思考哪些产品可以有望进入新版基药目录的同时,必须还要面对我国医保基金正想方设法进行严控医保费用支出等现实状况。在财政的压力下,新版基药目录预计扩容产品数量有限。

基药目录的扩容能为厂家的渠道扩容带来利好,以往而言,药品进入基药目录则意味着获得了基层医疗营销的资格,将会为产品的销量带来20%以上的短期增长,但长期而言,企业若没有对基药产品的生命周期进行规划,后续增长很快进入疲软期。

对于企业而言,积极思考布局基层医疗机构,重新思考患者流剧变后产品在各级医院的适应症定位,针对基层医生设计更为合适的学术推广方案,方为长久之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亟待改进

核心提示:据报导《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00多种药物,短缺的已有342种,或停止生产、销售、市场断供。《国家基本药物》是人民大众合理用药的最基本保证,是“人人享有医疗保健的最基本权力”。半数以上药品断供,民众无药可用,连最基本的药物都不能保证,让平民百姓用什么?拿什么防病治病?这个《目录》还有什么用? 《国家基本药品目录》是全民合理用药的基础,是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进入《目录》的《目录药》才能进入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才能报销不需自费。因此《目录》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但是目前国家和地方增补的“基本药”共有500多种,市场脱销,甚至停产停供的高达342种(占68.4%)。人民大众无药可用,如何保证合理用药?《目录》已成一纸空文,不起任何好作用。 建议:尽快组织力量,重新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遴选药物的原则

应“以人为本”,以治病救人为主,遴选安全有效,适合广大公众应用的普药。不应“以利为本”以企业商业利益和缩减国家投入为首要目的。不应以药价最低作为首选标准。

二、遴选注意事项

应坚决贯彻执行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及回避原则。凡是直接或间接、或明或暗与药企有利益关系者,不应参加评选工作,不应做评审委员。不应成为企业的利益代表。凡是评审不公,有违规行为者,应立即撤销评审委员资格,永远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对于药企应有严格要求,凡是搞不正当竞争、不法活动、甚至权钱交易、幕后活动者,一经查出,立即撤销其所有“目录药”的生产权,并永远不准申请“目录药”生产。

三、推陈出新的原则:

1、凡是已经停产,停供,并且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生产,保证供应的“目录药”一律从“目录”中撤销,应取消该药企对该药的生产权。

2、凡是有可能在将来出现减产停产停供,不能保证供应的“目录药”,并在近期不能恢复正常生产,保证市场供给,也应考虑从“目录”中撤销。

3、有些疗效一般,并不理想,或不良反应明显的“目录药”,如有更有效、更安全、更好的普药,则应推陈出新,进行更新替换。

4、新当选的“目录”药,药企必须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减产、停产、停止供应。不能只享受生产“目录药”权利,不承担保证供应的责任与义务。

5、“目录”药应动态管理,不断推陈出新,有出有入,定期修改“目录”,及时进行增删。以确保广大公众合理用药,有药可用,而且是有好药可用。

6、《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目录药”,药品定价应合理,应有政策支持与照顾。供销渠道应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层层加价,暴利黑市。应以直供薄利为主。对于药企为保证“目录药”生产供应,确有难以承受的亏损时,国家应给予适当补贴,或在其他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4篇:基药目录调整 药企不应再做旁观者

轰轰烈烈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各地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得如何?这个问题很快就有答案。医药经济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目前,全国各地卫生部门正在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按要求,10月25日前,将把形成的监测评价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原始材料上报卫生部。为使摸查更加客观、准确,卫生部还将在每个省(区、市)随机抽取20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评价,其中乡镇卫生院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

据悉,为顺利开展这项评价,8月底,卫生部药政司专程在京举办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培训班,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药政(械)处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约7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药政司有关人员及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课题组的专家分别对监测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监测评价指标作了详细讲解。

将推动基药招标广覆盖

据了解,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共有六大项内容,分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情况、省级增补基本药品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情况以及基本药物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其中包括基本药物制度覆盖率、招标采购模式及配送模式、采购资金支付来源、绩效考核和综合改革落实情况等内容。

“新医改进行快3年了,各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总结,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时进行摸查,可谓及时,也是必须的,为下一步基药目录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原来,卫生部曾经收集过基药制度相关数据,本次调查将有助于再次证实和完善。”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善联表示,与此前讨论的版本相比,修改版的监测评价指标增加了不少新内容,指标设置比较全面,从政府和机构的角度出发,能对基药制度在各地实施的基本情况作一个统计分析。

“在我看来,该项调查有促进作用,让大家对基药制度的推行有紧迫感。”广东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目录》于9月7日结束了为期6天的网上公示,目录和实施方案至记者发稿时止还没最后敲定,“广东阳光招标采购虽然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基药招标还没操作过,有些监测评价项目我们甚至还没法填,这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促进吧。”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9月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基药制度推行至今,全国共有25个省份出台了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文件。其中,安徽、山东、四川、黑龙江等13个省份完成了新一轮基药招标采购,广东、江苏等7个省份正在开展采购工作。也就是说,还有部分省份需加快基药统一招标采购进程。

评价内容可更详尽

不过,对于卫生部的此次调查,业内似乎并不满足于此。

“我找遍了卫生部的监测评价指标,也看不到针对生产基药的企业所面临的难题进行调查的内容。”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专访的多位基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遗憾,他们希望国家能对基药制度的所有关键环节和存在问题均进行客观、深入的调查。

胡善联也认为,这次调查是从政府和机构的角度出发,虽然不能寄望于一次调查就能把方方面面的内容都涵盖到,但是其中的一些内容或可以设置得更为详尽。“现在各省都有增补目录,一些省市还允许区、县搞数十种增补目录品种,形式五花八门,这涉及增补目录应遵照什么原则和标准的问题。再如,原来主要争议的量价挂钩、二次招标、带预算采购等问题,在这次调查中也没有体现,采购、配送企业的性质和状况也应该客观反映。”

上述广东基药招标业内人士也表示,现在各地的招标普遍效仿安徽“双信封”模式,但是业界对此模式存有疑虑,“中国香港采用‘双信封’模式就取得了成功,关键是这个模式涉及的许多配套改革能同步跟进,但是我们的补偿机制没有到位,甚至连结算中心也没有建立起来,无法集中结算。如果配套改革不到位就推行这个模式,当然会有争议。希望这次调查能更为全面。”

据胡善联透露,基药制度除了在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广覆盖,现在有部分省市还开展民营和公立

二、三级医疗机构推行基药制度的尝试,“这些地方实施一段时间以后,也应该进行总结,将来也许可由各省、市做深入的调查,毕竟基药制度是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市场反映可为制度修订提供重要参考。”

针对业界的不同声音,胡善联还建议,基药制度必须注意调动两个积极性,即老百姓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下一步,一要对基药制度进行全面评价,从中找出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下一轮改革中有针对性地解决;二要多从老百姓的角度出发,要清楚基药制度实施后老百姓到底得到了多少实惠,他们还存在什么困惑;三要了解基药制度实施后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影响,除了补偿不到位导致医务人员收入减少等问题,基层就诊人员合理流向等问题也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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