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产权交易中心

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 是新时代产权交易机构的新使命

今天,产权界的盛会在“红色摇篮、革命圣地”井冈山召开,让我不禁想起了毛泽东主席的诗词《水调歌头·重上井冈山》。“久有凌云志,重上井冈山”。弹指间改革开放40年过去了,产权市场发展30年过去了。今天,我们产权人相聚井冈山,共商推进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大计,意义重大。今天,我们大家还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产权界的前辈、开拓者高峦先生、何亚斌先生、郑康营先生、任胜利先生等,他们是我们产权界的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井冈山精神需要传承,产权交易事业需要传承!

今天,听了各位领导的致辞讲话、专家和嘉宾的演讲,作为产权界的一员新兵,我深受启发!深受鼓舞!下面,我围绕《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是新时代产权交易机构的新使命》主题,谈谈我个人一点肤浅的认识和体会。

1 我国产权市场发展进入了新时代

我国产权市场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国务院国资委、中产协,特别是产权局等有关局办历届领导功不可没。

从1988年5月武汉诞生中国第一家产权交易机构开始,我国产权市场经历了15年的艰难探索阶段。2003年3月,國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我国产权市场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第一次以政令形式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此后,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印发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努力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委推动下,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发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首次将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平行并列为“资本市场”。2016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明确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行为一并纳入产权市场,在资产交易和变现的基础上,赋予了产权市场股权融资的资本市场功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引领下,在国务院国资委和有关部委精心培育下,中国产权市场进入了资本市场定位发展的新时代。

2 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是产权交易机构的新使命

中国产权市场进入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理论体系建设、信息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风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承担的新使命。

“新时代、新使命、新作为”。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要遵循资本市场的定位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以完善的信用制度保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各类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借鉴证券交易资本市场的做法,积极推动建立以《产权交易法》为引领的产权交易制度体系。要研究产权交易资本市场本质特性和运行规律,为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要以互联网新理念和新技术为引领,建设网上全流程和网下便捷服务的交易信息系统。要扩大市场覆盖面,联合各类中介机构为产权交易提供全流程服务。要总结产权市场多次陷入整顿的历史教训,坚持“非连续、非标准”的交易方式,严格防范各类市场风险。要特别重视研究中国证券交易资本市场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继承和发扬“产权市场中国创造”的开拓精神和科学态度,同心协力打造服务国企国资改革、服务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交投活跃、规范有序的新型产权交易资本市场。

3 我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就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行业协会成立以来,为中国产权市场规范和创新发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二是研究产权交易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意见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的建议;三是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规范执行;四是组织行业的培训和交流,提升业务水平;五是宣传和表彰先进,激励推动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团结协作、创新发展。

产权市场进入资本市场定位发展的新时代以来,中国产权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组织和引领全国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四统一”原则,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取得了初步成就。据专家总结分析,这些成就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诚信自律建设初见成效。2011年2月中国产权交易行业机构行业协会成立以来,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7年7月开展了两批信用评价工作, 2018年7月开始了第三批信用评价工作。协会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度、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对提升产权市场诚信意识、规范产权行业信用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在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指引下,国务院国资委等中央部委、地方政府部门、产权交易行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产权交易制度和规则体系,确保了产权市场的有序运行和规范操作。

三是理论体系建设成果显现。理论研究是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基础。近年来,产权市场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举办创新论坛、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门成立咨询研究机构等措施,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同时积极促进研究成果在实践中转化应用,推动产权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发展。

四是信息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产权市场已实现注册、登记、挂牌、竞价、结算等交易流程的线上运行,形成完整的、支撑交易全流程的信息技术系统。同时,在产权协会的推动下,启动“全国产权交易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并组建专门的运维综合服务公司,为全行业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打下了基础。

五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有66家,覆盖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以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产权市场积极吸收从事产权经纪、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投资银行机构等各类专业服务主体成为会员,有效提升交易活跃度、完善了产权市场服务功能。同时,产权协会推动成立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分会和董事分会,不断提升了产权市场的资本市场功能。

六是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产权市场通过接受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发改委、中纪委、证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参加的对交易行为的定期评审检查,推动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在做好国有产权交易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对创新业务的风险防控。

这六大方面的成果,充分展示了产权人探索有形的、非标准化的产权市场制度的执着、勇气和智慧,必将载入中国产权市场发展的史册!

4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的实践

面对产权市场发展新机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通过对北京、上海、天津、山东、重庆、湖北、安徽、深圳、陕西、甘肃、贵州等省市兄弟交易机构的学习调研,结合实际,提出了“二次创业”构想:通过5年努力,争取在做大做强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企业增资和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基础上,大力拓展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资产交易、环境能源产权交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文化体育产权交易等业务板块,按照“政府培育、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原则,努力打造全国一流、具有影响力的区域产权交易集团,加快建设江西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平台。近几年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按照协会的统一部署,结合 “二次创业”构想,努力推进建设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

4.1 不断推动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近两年来,推动省财政厅、国资委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完善出台了《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试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等政策文件,不断强化国有资产进场规范交易。

4.2 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7年4月25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被评为AAA信用等级产权交易机构,为全国获此殊荣的15家交易机构之一,2018年7月16日通过中产协AAA信用等级复审评价。2017年8月14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首批通过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检查验收。

4.3 开展创新发展理论研究

2017年,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委托江西财经大学开展了《江西省产权资本市场创新发展》课题研究。课题报告提出了我省产权市场创新发展的战略目标、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课题经专家评审,于2017年12月结题。

4.4 加强信息化体系建设

2016年以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加快推进建设“1+3”产权交易系统,即基础综合平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实物资产转让系统,并实现了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测系统、协会信息发布系统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接。

4.5 强化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学习借鉴湖北、广东经验,在全省推进“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过程监测、统一交易凭证、统一收费标准”的产权市场建设,通过设区市办事处、会员单位、经纪人,为全省各类产权流转提供服务。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完善服务体系。一是积极吸收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成为会员,强化交易服务功能;二是免除会员年费,减轻会员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三是实行竞价分佣制度,激励转让方及会员引进投资人参与竞买,提高交易活跃度。

4.6 加快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加快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打造“公信力、公益性”平台。一是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规范交易流程;二是认真贯彻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的政策规章,坚持落到实处不走样;三是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时评估和解决重大项目和重要业务流程中的风险问题。十五年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没有发生过违规违纪案例。

5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成立15年来的主要业绩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自2003年4月1日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产协的指导下,在省发改委(公管办)、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和文资办等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省市兄弟交易机构的帮助下,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18年8月底,累计完成交易额近1000亿元。2015年,股权交易额在全国排列第9位,资产交易额在全国排列第5位。2017年,交易总额在全国排列第15位,企业融资交易额和资产转让交易额双双排列第9位,为全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建设作出了一份贡献。

一是保障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和保值增值。截至2018年8月底,累计完成国有资产交易项目3975宗,成交金额480.51亿元,竞价成交率达53.33%,增值率达20.8%。2015年5月,挂牌价为18.29亿元的江西中江集团100%股权项目,经过82轮网络竞价以41.49亿元成交,增值23.2亿元。

二是创造国企混改“江西样板”。截至 2018年8月底,已为我省国企混改募集资金40.1亿元。《江西省盐业集团增资实现江西“四个第一次”——江西省盐业集团增资扩股》案例,创造了国企混改“江西样板”。2017年11月,该案例荣获协会“典型增资案例”殊荣。

三是在“三去一降一补”中提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2017年8月以来,成功转让煤炭产能减量置换指标2125万吨/年,成交总金额12.52亿元。

四是处置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资产,助力化解金融风险。历年来,累计成交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资产25.8亿元。2017年8月9日,挂牌价为11536万元的江西银行持有的某公司债权,经过19轮竞价,最终以22336万元成交,增值10800万元,增值率达93.62%。

五是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促进财政增收。截至2018年8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共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572宗,成交金额60.90亿元。

六是拓展企业登记托管业务,促进企业融资发展。截至2018年8月底,累计登记托管企业157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1061宗,质押融资510.47亿元。2018年6月26日和7月10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登记托管的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分别募集资金72.6億港元和36.74亿港元。

七是开展环境产权交易,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2017年6月12日,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首单2.1万吨林业碳汇减排量项目签约成交,开创了江西碳自愿减排量交易先河。截至2018年8月,成交林业碳汇8宗,共计3.443万吨。

八是广泛披露信息,建设江西招商引资大平台。15年以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建设江西招商引资大平台,通过广泛披露产权转让和招商信息,吸引400多亿元省外、国外资金通过受让产权、增资扩股投资江西。

《产权市场 中国创造》是一部产权市场的创业发展史。从这本书中,我感受到了产权人的信仰情怀。正如书中所言:“中国产权市场的历史就是一部探索和创建市场制度的历史。探索有形的、非标准化的产权市场制度永无止境”。“中国产权人一定会把握今后几十年的发展机遇,抓住‘规范发展’不动摇,咬住‘依法依规’不放松,把握创新发展主旋律,恪守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交易规则,以满足市场交易主体需求为己任;中国产权市场一定能够在要素市场配置资源上发挥重要作用,一定能够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一定能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历史性贡献!”

(作者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本文为作者在“推进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助力国企国资改革<井冈山>高峰论坛”上的演讲。文章经作者修改)

作者:刘超

第2篇: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创新分析

摘要:文化产权交易所应如何进行业务创新,既能充分发挥对于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支持作用,又能使自身获取充沛的经营现金流、实现持续发展,是理论研究和行业实践所需亟待解决的问题。泰山文交所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的显著问题是:价值来源与场内艺术品退出问题、过度投机问题以及政策风险问题;其经验教训是:金融创新不能脱离艺术品的本质属性与艺术品产业链而独立存在、脱离艺术品产业链的简单手续费模式是难以持久的、要注重在运营模式中建立“防火墙”与风险隔离机制。为了提高交易流动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文章提出一种将拍卖与电子交易结合的创新交易模式。

关键词: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模式;文化艺术品

一、引言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我国的特有产物,它是伴随着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支持而出现。2009年6月,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9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随后挂牌成立。两家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挂牌,标志着我国文化产权市场正式产生。之后,各省、市陆续成立了区域性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市场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正是因为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特色且出现时间较短,理论界对于其创新经营的研究相对较少,只有少数学者以及行业实践人士进行了一定探索。

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指导思想,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西沐[1]认为,中国文化艺术资源有着最为重要的两个基本特质:一是资源的非标准化特性;二是资源的可复用性。文交所这种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科学化的平台交易形式,为文化艺术资源的价值发现与实现提供了可能;文交所搭建的是一个文化艺术与金融对接的交易平台,并不仅仅是从事艺术品份额化、证券化的专业与专门化的场所,人们更应充分发挥文交所的综合功能,推动不同区域文化艺术资本市场及其文化艺术产业的迅速发展。长江商学院教授梅建平[2]指出,中国广大中产阶级对金融资产特别是优质的金融资产有着巨大的需求,五千年的文化积淀有着巨大的资产,文交所如果采用恰当的方式将其资产化、再金融化,就可以满足这方面高达十万亿的潜在需求。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张天认为,中国是一个文化大国,文化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却比较低,在发展中面对许多瓶颈;丰富的文化资源和雄厚的市场资本中间需要一个桥梁,而文化产权市场就是文化产业和资本市场对接非常有效的平台[3]。

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具体策略,西沐[1]指出,文交所运营最核心的有四点:一是非标准标的物的一头对多头、多头对多头交易;二是交易的平台化取向;三是大众参与;四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文化普及与美育。其中,价值发现是核心,大众参与是灵魂,平台化是关键,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美育是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张天指出,文交所可以探索四个方向的业务:一种模式叫做文化产权交易,这种模式是一种普通的模式;第二种叫做价值链继承模式,把策划、包装、交易、服务,这些基本的连接起来;第三个模式是文化产权的半标市场交易;第四个模式是文化商品综合交易市场。上海大学美术学院胡懿勋教授提出了其理想的文交所模型这实际上是将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安排引入艺术品交易市场,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也是进行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探索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指导思想。:“由经纪商或独立经纪人签约的作者在艺术交易所‘挂牌上市’,投资人针对作者的展览资历、成交纪录与拍卖行情进行投资。经纪人需要安排作者的展览与交易,以制造可信的纪录提供交易所更新各项数据。‘上市作者’通过经纪人取得投资人的资金用以可持续创作,作品在展览和拍卖的获利则按比例分配给经纪人、投资者与作者,交易所按每笔投资金额取得手续费。”在此交易模式下,引导意欲进入艺术市场,却苦于缺乏艺术知识或未雇佣艺术顾问的投资客,将分散的资金融汇一处,对上市作者注资,文交所可以由此转变经营形态和市场定位,成为投资交易的平台,成为艺术市场的第三级市场[4]。林天强[5]则认为,在文交所平台上,要建立供需双方、中介服务、大众投资、交易平台四方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也就是“三维一体”的商业模式。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高波: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创新分析综合来看,学者们以及行业实践者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创新经营的方向有相似观点:文化产权交易所要定位于文化资本市场,应根据文化资源特性进行一定程度的金融创新;然而在文化产权交易所具体创新策略方面则差异较大。这种创新策略上的差异更体现在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经营实践,各地在建设文化产权市场过程中进行了形式各异的创新探索。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产权交易所应如何进行科学的业务创新,既能充分发挥对于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支持作用,又能使自身获取充沛的经营现金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成为理论研究和行业实践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泰山文交所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要点

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注册资本1.5亿元。 泰山文交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文化艺术品的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是国内开展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代表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其它的如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也都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即以对文化艺术品实物严格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发行并上市交易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成立以后,泰山文交所于2011年9月27日推出了首个挂牌项目——黄永玉的《满塘》;之后,又推出了“吴冠中01”、“吴冠中02”等多个产品。在实际运营中,泰山文交所交易模式的典型特点如下:

(一)艺术品的“份额化”

按照每份1元面值,将艺术品拆成标准化的等份。艺术品进行“份额化”拆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物权法》第九十三条指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更是明确指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二)网上接收行情及实时交易

利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投资者通过下载行情交易软件,通过互联网,即时接收市场行情报价数据,并通过网上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艺术品份额在买入当日就可以卖出,交易所收取 2‰的双向佣金。这样的交易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了交易流动性、活跃了市场,既给交易所带来了更多的交易佣金收入,同时又给投资者提供了短线价格投机的机会。

(三)投资门槛低

拥有一定资金量的普通投资者就可以开户交易,并且单个份额的市值仅为1元。投资的低标准既为拥有小额资金的投资者提供了参与艺术品市场的机会,更是大幅提高了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从实际情况看,来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主要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是长期从事股票与期货交易的证券类投资者;其次是具有一定艺术品收藏知识与经验的投资者;再次是艺术品收藏知识与经验不多但是资金充裕,对新兴投资机会敏感的投资者。在所有开户的投资者中,有一半是35-40岁的男性投资者。

(四)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由具有较强实力和信誉的艺术品经营公司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艺术品投资者报出特定艺术品份额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广大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自有份额与艺术品投资者进行买卖交易是否对同一标的物进行双向报价是中国证监会界定交易商是否为做市商的根本点。。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市场的流动性。

三、泰山文交所交易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一)价值来源与场内艺术品退出问题

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的核心难题是难以解决艺术品价格过快上涨的问题。股票市场交易模式的重要支撑在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背后或者是公司实际的投入产出与生产经营带来的内生利润增长、或者是重大资产重组等因素所引致的企业外部增长、或者是政策等因素所带来的企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利好等,也就是股票价格的增长具有合理的、而且令投资者信服的价值源泉。然而,股票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却难以解决艺术品价格波动的价值源泉问题。艺术品的价值主要是指艺术品本身的艺术品位、艺术质量及其所产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底蕴[6];艺术品一经诞生, 它实际上就有了本身的价值和位置;而艺术品的学术价值与历史价值又共同决定了艺术品的价值[7]。艺术品的学术价值是指艺术品在整个艺术史中的学术地位及美学价值。艺术品的历史价值决定于两个方面:艺术品的创作时间以及艺术品在历史上的特殊价值。 一般来说,艺术品的学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形成与发掘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这一点也体现在国际上主流艺术品投资机构(包括艺术品基金)对于所投资艺术品的市场运作上,其运作周期一般都是中长期的。;同时,又因为艺术品收藏与消费的特殊性,艺术品市场的参与者并不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艺术品的价值有时取决于不同收藏主体的主观评判。正是因为如此,一方面,在短期内,艺术品的基本价值是相对稳定、很难得到提高的,投资者对于艺术品的价值判断在短期内也很难有大的变化;另一方面,进入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艺术品往往是某个艺术家的部分作品,当该艺术家的其他作品同时还在场外以低价流转交易,但场内以“份额化”交易的作品由于炒作导致价格高高在上时,场内作品很难解决价值来源问题。

于是,当挂牌艺术品资产包到期时,同一艺术家的场内艺术品与场外艺术品存在着巨大差价,场内艺术品的退出问题便成为致命难题。一旦场内艺术品无法退出,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相关当事方也将面临着巨大风险与纠纷。

(二)过度投机问题

投机是每个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投机在一定范围内的适当存在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强化价值发现功能具有较好作用。但是,如果投机过度,则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社会风险。泰山文交所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的重大问题就是很难解决过度投机问题。原因在于,在交易所挂牌产品种类有限、且单个产品份额不大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致场外投机资金的炒作,即使有做市商的存在,也很难控制价格投机;一旦价格被过分炒作,就会带来很大的价格风险,从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这一点,从我国股票市场上对于中小盘股的炒作也可以得出结论:尽管政府监管日益严格,但流通盘小、富于题材的中小盘股却往往成为暴炒的对象。

从泰山文交所推出的第一个挂牌项目——黄永玉的《满塘》看,就表现出这样的典型特点。《满塘》挂牌总数量为2700万份,定价每份1元。发行后的总市值不过2700万元。上市后,首日涨幅达115%;之后继续大涨;但是,此后不久,整体呈现下跌态势,在16个交易日里曾连现5个跌停,单日成交金额最低仅8万元。正是因为投机过度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风险,部分损失严重的投资者目前正进行联合维权行动,泰山文交所面临着法律诉讼的问题。

(三)政策风险问题

交易所作为一类外部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历来是政府管制的重点;而交易所的股票化交易问题,更是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履行交易所监管职责的部门。从已有政策看,除了支持深圳、上海两个主板市场实行股票化的交易方式外,证监会对于其它市场的股票化交易,一直是严格限制的。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在此文件下发后,国家对于场外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了清理,包括淄博证券报价系统、山东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国内绝大多数从事场外股票交易的产权市场被关停。中明确指出,将涉及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交易的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随后证监会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下发了产权交易“不得进行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通知。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发行对象累计超过200人的,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特定投资者转让股票,未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的公司股东累计人员不得超过200人”这个规定尽管是直接针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而言,但在现实运作中,监管部门也把这些规定应用到了其它金融创新领域,如物权的拆分交易。,“进行股票承销、经纪代理、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业务应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进行经营,未经过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泰山文交所在实际运营中就遇到了政策风险问题。在泰山文交所推出第三个交易项目“吴冠中02”后不久,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其中明确指出“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后,中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也明确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 个交易日。”中宣部文件“四个不得”的提出,意味着泰山文交所股票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必须进行根本上的调整,否则将面临“被关门”的风险。

四、泰山文交所的创新教训分析

(一)金融创新不能脱离艺术品的本质属性与艺术品产业链而独立存在

艺术品从其本质属性看,由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而供收藏者、投资者以及消费者所中长期持有,但却带来了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不足问题[8]。泰山文交所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模式将股票市场的交易模式复制到艺术品交易市场,从而解决了传统艺术品交易中的流动性不足问题,这是艺术品交易领域的金融创新。但是,这种金融创新却使艺术品从根本上背离了艺术品的本质属性。在这种创新制度设计下,市场参与者只关心如何通过短线炒作来获利,而并不关心交易标的到底是艺术品、是股票还是其它。

艺术品交易不能脱离艺术品产业链而独立存在。从产业链的角度看,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模式对于整个艺术品产业链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以书画市场为例进行分析。从正面作用看,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满足的是艺术品产业链中的两方——书画家和购买方的需求。对于书画家而言,通过艺术品份额的一级市场发行一次性的得到了巨额资金,从而可以安心创作;对于购买方而言,可以使不具有整体收藏能力的投资者得到购买“份额”的机会,也为投机者提供了高流动性的、短线投机的标的。但是,这种正面作用是有限的。对于购买方而言,整体上看进行的是“击鼓传花”的“博傻”游戏,最后一批接手的投资者将面临必然性的亏损。从泰山文交所投资者的现实情况看,多数参与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投资者亏损严重。对于书画家而言,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所带来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这表现在:一是这种模式会助长书画家的投机意识,使其很难真正的安心创作,而往往注重如何快速提升身价;二是书画家作品过于炒作,往往会透支其未来的成长性,扰乱其作品的市场定价。从成立时间更长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挂牌作品来看,已经表现出这一点例如,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首期挂牌的津派名家白庚延的作品,由于其场内价格的暴涨暴跌,导致其场外作品的销量大减,而白庚延本人名声也大受影响。。

从书画行业产业链的角度看,要使书画艺术品价值尽快被市场及投资者认知,必须有赖于书画经营中介的运作——画家创作完作品后,经营中介依靠专业机构对书画艺术品的研究及宣传,使市场认识其价值;同时,经营中介通过对书画艺术品的买入和卖出,使作品在流通中发现价值、实现增值[9]。因此,文化产权交易所在运作场内书画项目的时候,离不开书画经营中介的参与,必须依靠其来发掘场内作品价值。但是,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模式完全脱离了艺术品经营中介——画廊、艺术品经营公司及各类专业机构,从而使其场内运作变成“少数人的投机游戏”。

(二)脱离艺术品产业链的简单手续费模式是难以持久的

从泰山文交所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的盈利模式看,就是通过“超过200人的份额化”、“标准化”以及“T+0”等交易制度设计所带来超流动性来帮助交易所提升交易量,从而产生更多的手续费收入。也就是说,收取交易手续费是泰山文交所的基本业务模式。但是,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存在着难以解决的艺术品退出与过度投机问题。当交易所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给参与的投资者带来损失时,必然会带来很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这也就意味着,交易所脱离艺术品产业链,而只是利用过高流动性的交易制度来获取手续费模式是难以持久的。

(三)要注重在运营模式中建立“防火墙”与风险隔离机制

从泰山文交所的案例可以发现,文化产权交易实际上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种风险既来自于政策,更来自于艺术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交易所首先应防范政策性风险。2011年11月以来,国家对于交易所的清理整顿过程中,大量的触发政策红线的交易所被停业、转行甚至被关门,这充分说明了政策风险的严厉性。交易所还应防范艺术品产业链的风险。例如,艺术品的真假鉴别难问题是任何艺术品交易机构都必须面对的交易难题。对于这些问题与风险,交易所必须设计好风险防范机制。泰山文交所近期面临的问题,既有来自于政策方面的风险,也有来自于艺术品产业链的风险。由于泰山文交所在设计业务模式之初,对于这些风险考虑不足,导致在业务具体运作中,缺乏有效的“防火墙”与风险隔离机制,从而使自己面临较大的运营风险。借鉴目前国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验,为有效防范风险,文化产权交易所有必要建立以会员代理制为核心的业务模式会员代理制主要表现在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定交易与服务规则,但却不直接受理交易双方的委托,不直接为进场客户提供各类服务;各类会员是市场交易双方的经纪人,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交易主体和产权交易平台之间的联系纽带。,在交易机构与进场客户之间打造会员这道“防火墙”。

五、当前政策环境下交易模式的创新设计

前面分析已经说明,文化产权交易所应放弃艺术品“股票式”份额化交易。由此,选择传统的整体产权式转让交易模式是绝大多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必然选择。但是,这样就面临交易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为了提高交易流动性,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本文提出一种将拍卖与电子交易结合的创新交易模式。

其具体做法如图1所示:

图1中,待转让艺术品经过鉴定真伪以及价值评估程序后,进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挂牌,征集意向买方;在挂牌当天出现两家及以上的意向买方时,由拍卖公司进行标的物的拍卖,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买方;受让买方竞买到标的物后,可以进行实物交割,也可以不进行实物交割;如果进行实物交割,交易到此为止,但如果不进行实物交割,艺术品实物继续在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挂牌出售;5个工作日后,如果有两家及以上的意向买方时,由拍卖公司对同一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由此,又进入同样的第二轮交易循环。

这种交易模式的好处在于:首先是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帮助交易所有效回避了政策性风险。之所以选择5个工作日,是根据国发〔2011〕38号文规定“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同时,电子交易中引入拍卖机构,从而使得进场交易有《拍卖法》可依,解决了艺术品交易所直接组织交易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其次是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流动性。当买卖行为实际发生时,买卖方可以不进行实物交割,只涉及资金的结算问题,这就有效降低了买卖方的交易成本;而5个交易日后可以接着出售,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内,实现了较高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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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静,咎胜锋.论艺术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投资策略[J].现代经济探讨,2008(2):61-65.

作者:高波

第3篇:构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摘 要】农村的土地作为农村人员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源,不仅仅是农村务农人员的重要经济来源,还是农村家庭的重要不动产资源。然而,即便是务农人员的家庭支柱的不动产资源——土地,在近年来的进城务工潮流下,也不得不出现流动现象。由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农村土地的粮食种植出现了减少现象,这是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造成的。为了减少对土地的浪费,甚至是对出现的荒地现象的遏制,土地的流转就应运而出。但是由于农村的土地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不动产资源,土地的流转想要实现就必须通过土地产权的让渡来实现。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土地流转的出现也只是在近几年出现,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农村土地在进行产权配置的市场化方面正处于初始阶段的发育状态,土地流转中的各种方方面面都不是很完备,具体的表现为一方面集体土地的产权治理结构并不完善;另一方面就是土地产权的交易范围依然十分狭窄,而且交易组织的发展严重滞后。这些都对现今的土地流转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于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呼声日渐高涨。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配置是市场化;制度改革

一、引言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在农业和农民方面的所有问题的核心问题都是和土地脱不开关系的,而我国的一项进行了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制度作为我国不可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经历了自建国以来的情势变化而出现的多次变革,尤其是我国在20世纪的80年代所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对我国的农业的高速增长和农村务农人员的经济收入的提高都做出了可以记入史册的重大贡献。可是所有的会随着时间变动而出现问题的时效性的存在,就使得这些制度开始出现与我国的现今国情不符的现象,特别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所推动的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中,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土地产权的主体的固有化和土地产权的使用客体的模糊等的制度缺陷,带来了愈发严重的土地分散化和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现实问题,并且由于这一种农村务农人员不能分享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土地收益等制度问题都造成了更加尖锐地社会矛盾,这一切都在呼吁在全面统筹实施城乡发展重大战略的宏观背景下,对土地产权的改革。

二、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土地制度由来已久,在我国实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前,对城乡土地资源的配置都是以计划手段为主的,集体土地的划拨形式都是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然后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已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造成了土地财产缺乏具体的价值评价,并且使得土地失去了价值表现形式。在我国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的农村地区就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特点就是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产权模式,这一题点打破了传统体制下单一的集体土地产权结构,土地的产权得到了分割,并且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得以出现。但是,随着近些年来的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变动,农村务农人员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越演越烈,这些都为现今的土地制度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进一步的推动着土地制度的改革,而且由于土地流动的需求在不断增大,我国在考虑到现代农业在我国的加速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之下,改革的需求逐渐落实为具体的改革思路,我国的改革思路逐渐拓展为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落实,对务农人员的承包权的落实和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的放活上,这些都是我国的党中央在进行顶层政策设计地方实践的过程中和国内的专家学者的而理论研究所达成的共识。

现今,我国的专家学者为了能够实现党中央所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完善和对务农人员在所承包的土地的占有使用等等的权力进行依法保障的改革要求,对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进行了以下几个层面的研究:首先是对于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的研究。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在经过多次争辩之后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那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坚持。而且还对土地改革的必须坚守的基础底线进行了确定,那就是农村土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和农业用地必须用之于农业还有农民的基本权益必须保护,这些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其次是土地产权的问题,为了使得务农人员的土地财产权能够得到依法保障,必须对土地产权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的同时还要对土地产权的交易构建足够市场化的土地价值实现机制。再次是要注重对一路走来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研究,从而减少改革路上的障碍和弯路。

三、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突出难题和思路对策

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在全面推行确权颁证的工作之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涉及的资产产权进行了足够明确的分割和界定,这就使得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得到了明确,使得我国的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按照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奠定了最为重要的制度基礎。这是我国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上所取得的成就。但是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依然具备着很多问题,最直观的问题就是到现在为止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成果仅止于产权归还的地步,这个最初级的目标上,距离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想要达成的目标还有着不小的距离。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真正目标是要实现农民能够将手中所具备的土地资产在低成本的条件下能够有序高效的转换为进行自身发展的基础资本。但是,实际上这一目标到目前为止也只是实现了作为土地流转的制度基础的确权颁证,农村务农人员手中所具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并没有真正实现充分流动和市场资源的配置等作用。其次,由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为了要实现农村的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会造成进一步使得务农人员的发展差距扩大,甚至造成农村的不稳定等风险必须认真看待。再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依法治国的认定,这一口号体现在我国的方方面面,而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就更要遵循这一点。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限制最为严格和复杂,这就使得改革过程中的律法突破也变得格外艰难,但是只有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持,改革的实际成果才能够得到保障。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延后和法律冲突问题的存在,反而为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想要真正得到解决还需要全国人民的通力合作,在此对于解决的对策提出一点自己的思路:首先要把农村集体产权的土地进行股份化,从而解决土地集体所有的代理关系,其次要把土地产权的权益交易的边界进行拓展从而保障土地产权的相关权利。再次要把土地产权交易中的规范做好,从而为务农人员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四、总结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想要顺利的进行下去,就必须对土地产权市场化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客观趋势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从而为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劳动工作的机会,从而在顺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所带来的优势来实现农村产权的增值,最终实现农村与城市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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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廉高,波袁震.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0(5):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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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大學国家发展研究院课题组,周其仁等.土地制度改革的成都路径:成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专题研究之四[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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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平金.强化服务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闽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07(1).

作者:邵孝辉

第4篇:三大措施规范产权交易市场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谈:

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12月6日表示,国有资本的“有退有进”迫 切需要规范发展中的中国产权交易市场。

在天津召开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产权市场发展高级研讨会”上,李荣融说,当前中 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正处于关键时期,国有资本将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 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这就对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他认为,这种需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产权的有序流转。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必然涉及 拍卖、收购、兼并、投资参股、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和流转,需要一个信息公 开、操作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

二是形成产权流转的引导和评价机制。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活动,可以反映国家政策倾 向,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通过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客观评价和 反映国有产权的盈利能力与市场价值,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转。

三是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入产权市场,可以有效解决 场外交易中出现的程序不一、操作各异、信息封闭等带来的诸多问题,促进企业国有产权“ 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推动“程序统一、操作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有力”的产权流转制 度。

第5篇:大力推进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创新

[摘要]目前,产权市场大量交易品种仍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出现,从而使得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因此,应大力推行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创新,积极发展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文章对此作了深入探讨。

[美键词]产权市场;股权登记托管;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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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市场形态,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诞生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它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产权市场毕竟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大量交易品种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出现。从而使得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因此,我们应在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进行重新定位,大力推行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创新,积极发展股权、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价值形态产品的交易。这是产权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产权市场争取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试图对产权市场可能开展的创新型交易品种作一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

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专门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产权市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和托管业务作为交易品种创新,有其充分的必然性。

1 产权市场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理想平台

首先,产权市场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着历史渊源。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作为产权市场最初表现形态的四川成都的“红庙子市场”和山东省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就曾因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而名噪一时。后来,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这两个市场虽然先后被关闭,但却为产权市场从事股权转让业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世纪之交,为适应股份制改造的需要,河南、厦门、青岛、深圳、上海等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支持股权托管的政策法规,于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业务重新开展起来。深圳还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逐步退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由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同时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转让过户、分红派息等服务。所以,产权市场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不陌生,而是轻车熟路。这种做法不仅为股权的有效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且为产权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次,产权市场能够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有效服务。产权市场经过20多年发展,信息网络系统日趋完善,交易监管制度不断规范,客户群体逐渐扩大,许多交易机构之间还建立起信息共享、业务合作的联动机制,具备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提供有效服务的业务基础。越来越多的证券和投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等相关业务。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利用两个交易平台,为国有股权转让提供合法服务,为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登记和托管。为这些公司进行过户等相关服务,不少上市公司就是从托管中心走出去的。

再次,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有法可依。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使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股权登记托管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其实,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都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并在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下进行的。当前,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应当正确地理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的内涵,积极稳妥地把握其实质,规范开展业务,始终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为当事人做好各种服务。

第四,产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也是业务转型的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任务的基本完成。产权交易市场中的国有产权逐步退出,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股权粉墨登场。产权市场应抓住历史机遇,适时进行业务转型,将重点从为国企改革服务转移到为实现创新国家战略服务,也就是为股份制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服务。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专业性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规范股权登记托管的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成为产权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2 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产权市场要开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必须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解决好政策层面、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

首先。要解决股权托管过程中股权归属的认定问题,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在非上市股权登记过户、变更转让的过程中,投资者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无法确权。即无法认定股权的归属。因此,过去经常发生投资股东被欺骗的事件。通过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机构进行股权托管,则可以解决股权归属不明这一弊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这一意义上说,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托管的过程也是确权的过程。目前。许多中心城市相继建立了股权托管机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东登记服务、变更服务、信息查询及分红等其他服务。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必须进入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所(中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然而,产权市场要开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光靠行政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一些政策层面的障碍。比如,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以往办理的非上市股权转让业务,通常无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投资者往往只能是隐名股东。虽然目前《公司法》和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在特定条件下隐名投资有效,但有些地方的法院则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就容易导致对这种投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宁可选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而不是在产权交易所(中心)进行交易。为此,需要对现有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以改善产权市场的定位,确立其社会公信力。

其次,要突破“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的政策羁绊,实行交易方式

创新。1998年以来,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并针对产权交易出台了“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的规定(简称“三不”准则)。然而。自那时以来,产权市场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故对于“三不”准则应根据现时情况作具体分析:

针对“不搞柜台交易”,产权市场可规定自身仅利用公告牌进行信息披露和报价,买卖双方与交易市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从而规避产权市场进行柜台交易的风险。

针对“不搞拆细交易”,由于国家对何谓拆细没有明确,因此将公司股权适度拆分,也说得过去;事实上,为了提高产权的流动性,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在不事声张之中,悄悄地进行股权分拆交易,只不过分拆的份额大小有别而已。

针对“不搞连续交易”,由于国家对交易的连续,是一分钟、一小时、一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均无明确规定,这就给市场操作留下空间。有的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为活跃市场,尝试引进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对于保持交易连续性,帮助培育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jvate Equite,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市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建立解决进入和退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活跃。根据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顾问及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数据显示:

(1)2006年有35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资金高达121.61亿美元。①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111个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68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17.73亿美元,为亚洲之冠(除日本外)。

(2)2007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呈持续增长态势,全年共有177个投资案例,投资总额为128.18亿美元。除了一直活跃在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基金外,有越来越多的新兴外资机构参与中国的私募股权活动;另一方面,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在不断壮大,随着他们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与竞争的增多,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将更显活跃。

(3)虽然美国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带来了严重的灾难,中国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很高,但是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势头还是很强劲,第一季度共有16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资金额达到199.9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增幅达163.3%;对比2007年第四季度基金募集情况,本季度募资金额也增长59.6%。

其次,传统行业最受私募股权投资青睐。从行业的角度来看,传统行业最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青睐。从监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偏睐传统行业,投资该行业的资金和案例数量占了最大的比重,而且这趋势一直没有减弱。广义IT行业由于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增长潜力巨大。吸引了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2007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明显的趋势之一就是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过桥资金和对已上市公司的投资(即PIPE类)案例数明显增多。从已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07年过桥资金投资案例为22起,而2006年仅有¨起,同比增长100.0%;PIPE类投资案例数在2007年为22起,2006年为19起,增长率为15.8%。同时。来自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的投资更是突破2006年零的纪录,其中夹层资本发生了9起投资案例,涉及总额达8.43亿美元,占全年投资总额的6.6%。重振资本也发生了1起案例,这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策略已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相关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法规的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越来越倾向于投资在PIPE和过桥资金上,以降低风险。据清科研究中心预计,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策略在PIPE和过桥资金的比重会有所增加。

第四,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以IPO为主。2006年共有26起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案例,有17家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成功实现IPO,还有4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现有股份成功退出,各有2家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转让方式和管理者回购方式退出,以并购方式退出的案例只有1起。2007年共发生94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79笔。占2007年总退出笔数的84.0%,上市后股份减持的退出数量有9起,股权转让(财务投资者将股份转让给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数量有5起,以并购方式退出(M&A,财务投资者将股份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案例仅有1起。这表明在我国,IPO方式退出占绝对主流。

2 产权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的理想平台

且前,制约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良好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没有完善的退出渠道,而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市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恰恰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产权市场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成为私募资本投资的进入平台。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广泛性、集中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为产权交易所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通道提供了条件。比如,产权市场的广泛性与集中性能够为私募股权在项目选择上提供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并能够集中地对多个项目进行比较从而将资金投入到最具有投资潜力的项目。为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产权市场的公开性与公正性,能够杜绝暗箱操作,让投资者能够在对等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下取得项目的投资权。产权市场的这些特点能够解决我国私募资本市场寻找项目难的问题,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有效的进入平台。

其次,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开辟一个安全的退出通道。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退出环节是实现收益的关键环节。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在境内外的股市退出,但也可以选择产权市场作为退出通道,既可以利用产权市场寻找买家,也可以利用交易机构的产权经纪人代理撮合卖出股权。

据统计,2007年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我国产权市场收购项目334宗,占总受让成交宗数的12.85%;投资机构出让项目为375宗,占总出让成交宗数的14.42%。这表明,产权市场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兼并收购的理想平台,而私募股权基金也已成为产权市场日趋重要的交易品种。

三、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其本质

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本文认为,通过产权市场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品种是切实可行的,可优先探索以下产品:

1 知识产权证券化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据预测,未来20年间,知识资产要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将会从大约20%上升到70%左右。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2)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其次,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在种子期和初创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不成熟,风险较大,很难进行外部融资。到了成长期和成熟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相对成熟,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已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故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再次,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目前,我国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积累,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类似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青岛啤酒商标权、王选激光照排技术专利等等都是比较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国内仅在上海联交所成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产权,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

2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是指住房按揭贷款机构将其持有的按揭贷款汇集重组成按揭贷款集合基金,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如今,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也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虽然美国金融机构由于滥发次级房贷证券诱发了危机。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在总结吸取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推进我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最主要的特点是将原先不易为投资者接受,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人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容易为投资者接受的证券。

近些年来,我国在房地产证券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成就,为推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和证券交易所的创立为推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必要条件;我国已建立了一些房地产金融机构,如一些专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储蓄银行等,为按揭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机构上的保证;大批房地产与证券评估机构的建立,为按揭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必要的中介保障等。然而,在实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强调一下产权市场的作用,这是因为:

(1)产权市场的本质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产权市场的本质就是为产权的合理流动提供平台,实现产权的顺畅流转。实际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属于产权流通的范畴,因此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设在产权市场非常合适。除住房抵押贷款之外:如前所述,产权市场中的许多标的都具备可证券化的条件,如目前在产权市场上十分活跃的债权打包转让等。

(2)发现投资者

产权市场通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一整套信息发布系统和项目推介渠道。一旦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产权市场交易,其信息就会通过原有的信息披露渠道传播到全国各大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从而可以达到广泛发现投资者的目的。与信托机构需要与银行合作或者人力推广项目相比,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降低了成本。

(3)提供专业化的登记托管服务

产权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产权的交易、变更提供登记服务,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普遍具备完善的产权登记托管系统,以此为基础,建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登记托管系统,一方面可以解决证券化资产权益的转让登记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置于统一的市场监管之下。

(4)提供配套服务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问题是实现住房按揭贷款流动性的前提,信托机构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依靠外力,也就是在本机构之外另找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专业评级机构本身的信用问题也无法保证。而产权市场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资产证券化所必需的律师、会计、信用评级等专业机构,这样,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从策划到发行整个过程中的所有工作都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内完成,一方面提高了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另一方也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同时,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也是产权市场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产权市场要想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交易标的上必须实现从非标准化的实体资产向标准化的证券资产的转化,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出现则为产权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作者:周茂清

第6篇:建设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希望继续加大对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力度,努力把天津农交所打造成为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抓手,为各类资源要素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市场化配置提供具体载体。”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董事长孔晓艳建议,在加大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力度方面,拓展农村产权交易业务范围,盘活更新大量闲置资源,加速农村要素资源流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增加市场功能方面,积极配套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规范有序流转,依法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在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加快发展直接融资,通过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农业板,促进农村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探索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信用评价、风险分担、收储处置、政策扶持体系。

针对当前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建设投入缺少财政保障机制、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尚未形成、集体资产未实现全部“应进必进”等问题,孔晓艳建议,加快研究完善政策扶持和财政保障机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希望对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进入农村产权市场公开流转交易的好經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并将集体资产进场交易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孔晓艳这样建议。

(来源:搜狐网)

第7篇:转让产权声明书-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转让产权声明书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我单位现就申请挂牌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1、 本单位申请挂牌转让的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抵押、担保等情况。本房地产权属证书齐全。

2、该房地产在申请转让登记中,对有关瑕疵已做充分披露,无其他隐瞒问题。

3、本单位就该房地产交易鉴证后的产权变更过户有关事项,已经向房管、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咨询核实过,确认产权变更过户无问题。

4、以上情况全部属实,今后若在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和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中如因上述情况发生问题,均由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房产转让事项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通知承租户。(房产租赁适用本条款)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

年 月 日

第8篇: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

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如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本合同自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之日起生效。

十、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人质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经

定济代

表性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编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银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所人质话编行):____________

法地

址定经

/代济

住表性电邮户

银帐: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的经纪会员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 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为(详见清单/____________)。 以上转让标的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 )。 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_____(下列任选一条) 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的确定依据为: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_____%(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_____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万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_____内(不超过1年)一并付清。对于剩余价款应以_____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七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_____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5.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甲乙方经纪商各执_____份,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转让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 机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纪会员(盖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盖章)__________ 机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纪会员(盖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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