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总结

2022-11-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总结是在项目、工作、时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反思,以分析出有参考作用的报告,用于为以后工作的实施,提供明确的参考。所以,编写一份总结十分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法规总结》,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法律法规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研究现状与总结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切入点的重要推动力。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学术界对此的关注也日益提高,并进行了诸多深入研究。本文将主要针对几个重要研究进行总结。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农业产业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它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基本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现代农业的最佳载体。近年来,尤其是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趋势,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也从经济学、法学等领域不断深入细化。本文在法价值、法理念、法原则等的理论知识指引下,总结归纳了本研究的相关成果动态。

一、2007-20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学领域研究文献计量学统计

本文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这一数据库检索平台,利用文献计量法统计了2007-2012年这6年间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学领域的相关论文文献。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查询2007-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领域相关论文共得论文178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34篇,年均发表论文29.6篇,年均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5.6篇。

从研究方向看,主要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研究,合作社法律性质的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研究,合作社的功能研究等几方面。

二、主要研究方面综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正式肯定和接受的五种合作社形式是消费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业社和服务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评论研究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2006年10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与2007年正式予以实行。该法的出台,明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上的含义和特征,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制度,为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学术界对这部法也作了比较详尽的解读与评论。赵秀丽[1]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现状后,总结了现行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对策。[2]朱晓东从法学的基本理念入手,从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两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作了界定,并分别进行了研究。[3]任大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合作社的财产制度,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员权利的保障,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解散和清算,对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解读。[4]黄娴从法律角度在对合作社法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后指出,阶段性色彩过浓和一些制度的规定过于框架化而导致缺乏可操作性是其不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研究

要从法学视角构建和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明确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是重要步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1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摆脱了身份不清、性质不明的局面,是该法对于法学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

法人不同的制度设计和不同的机构设置是由不同类型的法人决定的,因此,明确合作社究竟属于哪种法人类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这一界定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而在学术界,对于此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5]施彩珍,石旭斋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且由多个投资者构成,并由他们承担有限责任,与个人独资、合伙公司有极大的区别,可以将其视为特殊的企业法人。[6]齐力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人,它是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最高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最终用在为社员服务上,使得它与以营利为目标的纯粹经济组织或者商业组织有严格区别,它不属于典型的营利性法人。但从外部看,它又必须为社员实现盈利,因此也不属于社团法人。它集公益性与经营性为一体,因而将其定性为合作社法人。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施行以来,至多已有了几年的历史,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的认识还有不少分歧,这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的是什么的不同认识有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物权转移说

以房绍坤[7]、丘国中[8]等学者为代表的该说认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的财产与成员的个人财产在合作社解散前是相互独立的,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也应具备入股公司时所需的条件,以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出资时,同样必须发生物权的转移。

2.债权流转说

以马新彦[9],张征[10]等学者为代表的该说认为土地承包权属于债权,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是仍保留了原承包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土地入股的企业也只可以得到某种形式的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而对该种权利较为正确的描述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3.股权性流转说

以丁关良[11]学者为代表的该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流转。入股的一方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他们的法律关系既不是物权关系也不是债权关系,入股人并非债权人而应当时股东,被如股方也非债务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研究

李书舒[12],李文龙等学者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农地制度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和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农民生产行为特别是生态环境行为合理化方面起到了误导作用,从而造成了农民生态环境行为的短期化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成为了改善目前已被恶化的农村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效途径。[13]韩乐悟认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农民增收等,都离不开农民合作组织,随着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仰仗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载了前所未有的厚望。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环境管理中的角色

[14]张磊、罗远信等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突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局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从生态现代化和环境新政的理论视角,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置于正处于转型中的我国农村生态和环境管理格局中,建议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开创农村环境新格局的重要伙伴。[15]闫占定指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逐步改变了乡村农业资源的分配局面,并逐渐成为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和使用者。由于组织自身的特性和张力,使其逐渐成为乡村社会的经济总新,而其对乡村经济的深度影响也成为其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起点。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生态农业发展的价值

李恩[16],孙为平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促进农民思想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加快生态技术的全面推广以及推进生态农业和全面发展,并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生态农业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建设有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吕光明[17]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与生态农业文明相结合的最佳载体。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利于建立无公害基地,促进大批量生产绿色食品,在给农民增加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态文明意识。

三、结论

通过对不同领域不同文献的查阅,不难发现近年来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的研究比较广泛,同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也在诸多方面有较大突破,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学研究领域中,较多得从民商法角度去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产权结构,外部法律环境等,而其他部门法较少涉及。

二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合作社的研究,经济学偏多,法学偏少,经济学研究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研究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材料。对合作社的法学研究基本集中于合作社内部机制的法律问题,如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研究,合作社组建模式研究,合作社社员资格制度,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等。

总之,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态化的研究并没有大量涉及,事实上,目前对法律生态化的研究是目前法学的一个新领域,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态化的法律问题更是少有人研究,甚至目前并无人专门研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态化不仅涉及合作社社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价值目标的更新,更涉及到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重构和新制度的构建,因此,有着广阔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赵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完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09).

[2]朱晓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法律原则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07.

[3]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读[J].农村经营管理,2006,(12):12-15.

[4]黄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5]施彩珍,石旭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探析[J].安徽农学通报,2007(1).

[6]齐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相关问题探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1).

[7]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7.

[8]丘国中: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效力[J].法学与实践,2007,(05).

[9]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J].法商研究,2005(5).

[10]张征,张正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析[J].中国土地,2006(4)

[1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12]李书舒,李文龙,栾胜基.农村环境管理中的社会组织及其功能分析[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

[13]韩乐悟.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载食品安全厚望之法律扶持[J].法制日报,2008-11-14.

[14]张磊,罗远信,喻元秀,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环境治理新格局的角色[J].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07).

[15]闫占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2012,7(03).

[16]李恩,孙为平.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生态农业发展的价值研究[J].农业经济,2010(11).

[17]吕光明.建设生态农业文明——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8(01).

作者:张姣姣 何杰

第2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总结与反思

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中国执政党和政府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出发,在充分吸收法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这一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真正指导和影响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本文以1978年以来中国执政党的重要政治文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为主要文本,考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思想渊源、核心观念、社会历史背景等方面反思了这一理论的诸多特点。最后,以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为例,讨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研究中同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最重要的文本。尽管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之外,党代会的政治报告、党的中央全会的重大决定、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可能都包含有法律体系问题的重要论述,但是,党代会的政治报告、党的中央全会的重大决定、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一般关于法律体系的专门论述很少,往往只有一句话或几句话,尽管某些重要的法律体系思想可能首先是由上述几种文本提出来的。相比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则经常有较大的篇幅讨论立法工作或规划,阐述有关法律体系建设的思想。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过程

学者们普遍注意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设想,因而往往把中共十五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提出的历史起点。应当承认,在历次党代会政治报告中,十五大报告确实是首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命题。然而,如果我们把考察视域扩大到执政党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各种政治文献,就会发现早在中共十五大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重要决定就先后提出过“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命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事实上是经过了较长时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验证而后才明确提出来的。

在20世纪80年代,尽管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论述立法工作任务或目标时一个套路化的提法是“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但也曾两次论及过建立或形成法律体系的问题。第一次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在总结上一年立法工作经验时提到,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想。非常可惜的是,这样一个珍贵的思想火花一闪而过,并没有立即引起持续的关注和讨论。第二次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在总结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立法成就时说,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因此,该报告宣布,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现在看来,当时就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显然为时过早,但它确实反映了立法机关急于建构法律体系的迫切心情。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加快了法律体系理论上升为主流政治话语和立法政策的步伐。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第一项法制建设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命题,并提出争取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基本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报告都要谈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筑问题。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总结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立法成就时说,本届任期内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毫无疑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反复强调和论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理论为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命题奠定了理论前提和实践基础。

不过,1997年中共十五大的召开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确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这次党代会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且宣布“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命题的正式确立。此后,中共十六大、十七大进一步确认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命题。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共十五大报告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简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相比,一个重大的进步是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确立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途径。

自中共十五大以来,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理论上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在实践上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理论贡献是明确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和部门构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履职之初就专门成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小组,专门就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开展研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代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宣布,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上的重要贡献是积极探索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效形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同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认为科学立法、民

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总结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诸多形式:一是将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而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二是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印发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和单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四是重要法律草案在大会审议前,组织代表提前审阅和讨论,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五是认真执行审次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反复审议修改完善,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探索。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强调,在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新形式,即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执政党和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日益清晰和深入,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深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反思

从思想渊源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深受苏联的法律体系理论的影响。在法学领域,不同国家、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律体系有着极不相同的理解。奥斯丁、凯尔逊、哈特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更为关心法律体系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区别,往往把法律体系理解为可用一定标准识别、具有某种逻辑结构的规范体系。在凯尔逊那里,法律体系的识别标准就是基本规范,法律体系是由可以从同一基本规范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按照规范效力的高低,凯尔逊从逻辑上把法律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宪法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四个层次。比较法学家出于比较不同国家法的需要,往往对法律体系做超出规范体系的宽泛理解,把法律体系理解为包括法律机构、角色、过程、规范等要素在内的法律系统。例如,梅里曼认为,法律体系是指社会成员或观察者认为属于法律或司法范畴的众多角色、机构和过程的复合体。

中国政治界和法学界对法律体系的理解深受苏联的法律体系理论的影响,即把法律体系理解为部门法体系。苏联学者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理论的过程中,逐步提出了以法律部门为基本框架、以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法律体系理论。中国法学界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一直沿袭这一法律体系理论。中国法学界给法律体系所下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是:“法律体系通常是指南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但是,关于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问题,法学界和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案,如三分法、七分法、八分法、十分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的是一种七分法方案,即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和其他类型的法律体系理论相比,这种以部门法的合理划分为核心特征的法律体系理论的优势在于具有更强的实践指导和应用功能。在法律发展战略上,它指引政治家和立法者全面地考虑本国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调整需要,合理地设计本国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确定法律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在立法上,它指引立法者按照部门法结构有目的、有规划、有秩序地开展立法工作,比如先立各个部门法中起支架作用的主要法律,后立起辅助配套作用的其他法律,从而避免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式零散式立法方式。在法律完善上,它指引立法者发现和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冲突,发现和填补法律体系的漏洞、空白。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它指引执行和适用法律的人从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精神、原理和原则出发,理解和解释各项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条文或术语的含义。在法律汇编和检索上,它为汇编者提供了将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有序编排组合在一起的分类系统,从而便于学习和使用法律的人检索和查找各项具体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理论的这几个方面功能在我国法律实践均已充分体现出来。

从思想特征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内含着几种核心观念:第一,国家中心主义观念,即把法律体系仅仅理解为国家法的体系。这种法律体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的产物。按照这种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法律是由国家确立并维护的行为规范,只有国家才会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国政治界和法学界的法律体系概念都强调,法律体系是由国家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而且,并非所有出自国家的规范都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中,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行政机关)制定外,其他两类法律规范都是由权力机关制定,即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这样,不仅社会组织确立的行为规范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即使是国家机关颁布的大量重要行为规范,诸如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也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加强版的国家中心主义法律理论,即以权力机关为中心的法律理论。

第二,建构理性主义观念,即相信经过立法者和各方面的立法努力就达致自足圆满的法律体系的目标。这种乐观自信的情绪既见诸学术界的论文著作,又见诸政治界的报告文件。学者们认为,通过人的理性或主观能动性就能建构一个合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的大法律体系之下,学者们又提出建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各种小法律体系。甚至一些法律史学者运用法律体系概念研究古代法,建构起一个“古代法律体系”,如汉代法律体系、唐代法律体系、宋代法律体系。在政治界,执政党的重要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都反复确认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雄心壮志,并且不断宣布在这一征程中所取得的各种阶段性成果。这种豪气冲天的政治景象不仅在经验主义传统深厚的普通法

系国家闻所未闻,即使是理性主义气质鲜明的欧洲大陆法国家也望尘莫及。

第三,整体主义观念,即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的有机整体。按照新近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理学》教材的解释,门类齐全是指法律部门的设置必须齐备,各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都已制定出来,以编织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结构严谨是指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必须层次分明、位阶有序,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套,能做到上下左右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内部协调是指各个部门、各个规范之间彼此协调和谐,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整体主义观念与国家主义观念是互相支撑的。许多学者都从国家主权的统一性来解释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苏联学者认为,民族法律体系“表现了经济基础的统一,是该国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国内学者一般也强调,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从社会历史背景来看,上述法律体系理论和观念反映了当代中国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需要。笔者曾在一篇论文中谈到,上述法律体系的理想形象不过是人们所建构起来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法律形象的一部分,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崛起之现实需要的理论表达。在我看来,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不仅是它从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手中夺走暴力的控制权从而成为其统治区域内唯一合法地垄断暴力的组织的过程,也是它所创建的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规则逐渐凌驾于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范之上从而最终成为独占“法律”的王冠的过程。然而,直到今天,建立完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特别是确立起国家法的统治地位(法治),仍是中国社会尚未完成的重要历史任务。由各个权力部门所发起或担当的法律体系建构工程、法治政府建设工程、司法改革工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程、送法下乡工程等都可以看做是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诸多努力。

其中,由国家权力机关所主导的法律体系建构工程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国家法的全面统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确立起相应的法律规则,即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统一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国家法才能真正压倒或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范,从而确立起国家法对社会关系全面的、排他性的支配或控制。正因为如此,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从邓小平开始的历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立法工作。邓小平在1978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他还提出了著名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立法方针。正是在这种立法方针的指引下,中国立法驶入了史上前例的快车道,执政党也给法律体系的形成设定了时间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完善

尽管在过去的30多年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工程确实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今年我们可以自豪地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正如学术界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所显示的那样,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或完善仍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如“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际法在中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间规则(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等。一些论文著作已提出和讨论了这些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此,本文仅以增强法律可操作性问题的讨论为例,说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必要性。

法律的实施状况不佳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相当突出的问题。学者们一般把这一问题的原因归结为执法者素质不高、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等社会因素。其实,问题不仅出在执法、司法或守法环节,也出在立法环节本身。正如周旺生教授所说的那样,中同法之不行或难行的根源,差不多存在于中国法制和法治的各个基本环节,但首先是存在于立法环节,立法环节的种种症状造成了法的先天不足,使法难以实行,甚至无法实行。在我看来,立法环节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而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主要不是立法技术的落后,而是制度设计的实体性缺陷。我在此只讨论现行立法在制度设计上的两大突出的实体性缺陷。

一是在法律实施力量上忽视民间力量的作用。受国家中心主义的政治思维的影响,政治家和立法者往往把解决社会问题的全部希望都寄托于政府,而忽视了民间力量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倾向表现在立法中,就是绝大多数立法都以政府为中心,为政府设定各种职权和职责,而毫不考虑民间力量的存在。例如,在环境保护立法上,我们都看到,无论是中央的环境保护法律,还是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效果都很不理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环境保护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即单纯依靠政府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在不少地方,地方政府为了追求一时GDP的增长,对本地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不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主动充当保护伞。这使得中央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这些地方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对环境保护事业满怀忠心和热情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由于缺乏合法的身份、手段、途径,不仅在防治环境污染上很难充分发挥作用,而且还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打压。如果我们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和调动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实施状况无疑会大有改观。

另一个例子是防震减灾立法。1997年通过的《防震减灾法》基本上没有考虑民间力量在救灾减灾上的作用。但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成千上万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投人震后的救援行动中来,在相当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的压力和责任。所以,外周媒体称,地震释放了中国的民间力量。2008年底修改后的《防震减灾法》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积极回应,但是规定仍然比较简单,诸如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这两个例子表明,只有引导、调动和规制民间力量在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上的作用,而不是单靠政府的力量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法规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二是在守法的激励机制设计上主要依赖惩罚机制。显然,当人们觉得“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时,就没有人会愿意守法。因而,让人们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守法的结果比违法的结果有利。这就是守法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立法者主要使用的守法激励机制是惩罚机制,即给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如罚款、强制拆除、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机制通过使“违法者吃亏、守法者不吃亏”而激励人们守法。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很管用的激励机制实际上存在一个致命的局限性,即它完全取决于政府官员执法的能力和积极性。因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完全由政府官员来实

施,只有当政府官员有足够的执法能力和积极性去发现、查证、惩罚所有违法行为时,惩罚机制激励人们守法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但事实上,政府官员既缺乏足够的执法能力,又缺乏足够的执法积极性,去发现、查实、惩罚所有违法行为。政府官员缺乏足够的执法能力的情形很多,如执法官员人数少、装备差,或者违法行为数量多,或者违法行为非常隐蔽,难以发现或侦破。缺乏执法积极性的情形也很多,如政府与违法者的利益相关,或者政府官员被收买。这些情形会大大地降低违法行为被查处、被惩罚的概率,甚至导致违法者不会吃亏,反而占便宜,从而鼓励更多的违法行为。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一类违法行为每次能获利一万元,相应的法律惩罚是两万元。如果该类违法行为被政府查处、惩罚的概率维持在50%以上,一个理性人是不会去违法的,因为违法要吃亏。但是,如果这个概率低于50%,违法就变成了有利可图的事情。例如,查处的概率是40%,行为人违法10次,获利10万元,只有4次被查处,罚款8万元,最后还获利2万元。在这种情形下,惩罚机制实际上失去了激励人们守法的作用。

在相当多的法律问题上,采用其他激励机制的效果可能明显优于惩罚机制。一个典型例子是见义勇为的立法问题。见难不帮、见死不救已经成为前一个时期社会热议的问题,于是很多人呼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立法的思路有两种:一种思路是惩罚见义不勇为者。但这种立法的可操作性很值得怀疑。且不考虑执法机关的能力和积极性,立法本身就给执法机关出了一个难题,如何认定见义不勇为者。假如说,有位妇女晚上10点钟在几栋居民楼中间被歹徒强奸,呼喊救命。很多居民都听到求救声,甚至隔着窗户看到了,但没有人见义勇为。试想执法机关如何认定和抓捕违法者?另一种思路是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表彰奖励,使见义勇为者不仅不会吃亏,而且还名利双收。这种激励机制就完全不同于惩罚机制。形象一点说,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一个是用鲜花外带红包欢迎凯旋的英雄,一个是用皮鞭外加大砍刀逼迫人们做英雄。两种方式孰优孰劣,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地方的见义勇为立法都采用了第二种立法思路,即使用的是奖励机制,而非惩罚机制。如果中国立法能够改变主要依赖惩罚机制的局面,更多地采用其他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将会大大提升。

作者:黄文艺

第3篇: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见法律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

摘要:高校毕业生初入职场,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混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被骗取廉价劳动力,离职时被单位收取高价违约金等。毕业生应该普及法律知识,避免陷入职场陷阱。若不幸遭遇法律纠纷,应理智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關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

高校毕业生在离开校园,走入职场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社会经验,往往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甚至遭遇法律纠纷。本文针对高校毕业生初入职场可能会遭遇的各种就业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给出应对对策,希望对高校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混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毕业生往往无法区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把二者混为一谈。但是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从性质上和法律地位上都有着根本不同。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概念不同,且受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首先要明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大学生在正式毕业、入职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受《合同法》约束。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的身份依然是高校学生,只有待毕业生正式毕业并正式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其身份才转化为劳动者。打个比方,前者好比是“订婚协议”,后者好比是“结婚证书”。

(二)违反了《就业协议》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毕业生与某一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又找到了其他更为满意的工作,于是不愿继续履行《就业协议》,或者某一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录用该毕业生的情况。遇到这些情况,学生们应该如何处理?其实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无论是毕业生还是单位,任何一方有违约的情况出现,就应该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金2000元,则违约方需按照约定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为了避免高校毕业生违约而导致人才流失和招聘费用的损失,把违约金约定得相当高。比如,某大型国有企业,因为地势偏远,学生的就业意愿不强烈,其在招聘时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中把违约金约定为1万元。因此,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关注违约金的金额,综合考虑之后再签订。一旦违约,不光是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也影响个人诚信和学校声誉。

二、没有树立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之一。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初,往往意识不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直到发生了工伤、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后才明白劳动合同的重要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双方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一)入职后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毕业生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迟迟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单位提出催告。

(二)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同学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必须认真逐条审阅合同条款,查看合同内容中是否已经包含了上述必备条款,且是否对上述必备条款做出了详细的、具体的约定。比如,在审查用人单位的名称时,需要谨慎查询单位主体是否为合法主体,需注意查看签订合同的单位主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等;在劳动报酬方面,需注意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工作内容方面,应当尽量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在工作地点方面,应当明确具体的、实际的工作地点。比如,有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A地,招聘的员工将派往B地分公司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就需明确具体的工作地点,以免产生误会;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方面,从事生产性、技术性、安全性工作的毕业生需要格外注意,因为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权益。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三、试用期被骗取廉价劳动力

大多数企业对新职工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这是正常的,是劳动法律法规许可的。但有些公司却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等到试用期满后,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求职毕业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或者有的企业的试用期过长,用各种借口拖延劳动者的转正时间,一直让劳动者拿着试用期的相对低廉的工资。那么关于试用期毕业生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试用期的时间为多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同学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对照劳动合同的期限来查看相应的试用期的时限规定,避免用人单位利用长时间的试用来骗取廉价劳动力。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当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不合格,要求对劳动者进行继续试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不得独立于劳动合同进行另行约定。比如,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则试用期这三个月的时间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三年时间期限之内的。

(四)试用期的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毕业生应避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放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四、离职时被收取高价违约金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人员流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离职违约金,如果员工在合同期限未满时提出辞职,则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笔违约金方可离开。因此,有些初入职场的毕业生由于支付不了高额的违约金而不得不委曲求全,不敢提出辞职。其实,正当、合理的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除外)。因此,当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在离职时支付违约金时,同学们有权予以拒绝。

五、各种名目的招聘收费

现实中,以培训费、进修费、押金为名号的各种招聘收费名目众多,防不胜防,毕业生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陷阱,被不良单位骗取钱财。比如北京某大学毕业生王某,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这家企业规模虽不大,但看上去比较正规。王某的所有手续都办得很顺利,对自己的崗位也算满意。但是经理告诉她,因为她没有工作经验,上岗前要参加一个月培训,交培训费800元,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将培训费再退还给她。王某看这家企业用人还挺严格的,于是不假思索交了钱。但是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公司人事部门却通知她,说她没有通过考核,就不录用她了。王某找经理理论,经理避而不见,她这才明白自己这800元是被人骗了。

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有些企业和公司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就是因为许多毕业生不了解国家这些规定。求职者糊里糊涂交了钱,当发觉是骗局时,好多人又不敢抗争,只能自认倒霉。

毕业生在就业时所遭遇的法律问题可能远不止如此,为了避免走入职场陷阱,遭遇法律纠纷,各高校毕业生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刘莲

第4篇:学习法律法规总结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教师们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教室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教师们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

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教师们都必须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作为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教师这个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教师们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从事教育的人们,目前教师们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教师们必须继续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成为合格的法制教育人。

第5篇: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我们部门对职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让职工能更加直观的去解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这次培训由公司安保部领导作为主讲。以下就是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 统一组织全员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广大职工对其有了总体的认识。在以后安全生产管理上能有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二、 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地专题安全培训。

三、 丰富学习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课件,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

四、 利用了现场安全事故实例,来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并对职工工作作为一个警醒。

五、 对职工进行一些现场应急事故的自救知识的讲解,让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碰到一些小的事故,能够及时的进行自救处理,降低事故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六、 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培训,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动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现场施工过程安心管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6篇:法律法规培训总结

金沙县中医院沙土分院 金沙县沙土镇卫生院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总结会

总结会上,院领导对金沙县中医院沙土分院金沙县沙土镇卫生院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情况同各科室负责人共同作了讨论。

金沙县中医院沙土分院 金沙县沙土镇卫生院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总结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主持单位: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

第7篇: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

含山县人民医院

2012年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院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学习院内定期安排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增强班子成员处理医院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此次活动确保了经费到位,从不打任何折扣,宁可其他方面节省一点,也要保证卫

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通过这次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前一阶段学习的成效。

四、虽然我院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医务科

2012年12月24日

第8篇:2013法律法规考前总结

★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地方的规定、办法)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使用地方法律直接用,使用部门规章交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1)届满或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或者代理人辞去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取消指定;5)其他。 ★物权特征:支配、绝对、财产、排他 ★物权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权是核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特征1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建筑物上发生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不能证明不是侵权人则认为是侵权人(推定过错责任)。

★专利法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美感、工业应用。发明专利期限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无限次延期。套图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期50年。

★侵犯知识产权1实际损失2所获利益3许可使用费的倍数4人民法院裁定。 ★担保的方式:保证(常用)、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不能成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公益目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结构职能部门。债权人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时,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登记抵押财产: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 ★可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权: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承担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处罚

★同一财产多个抵押人:

1、合同登记的以登记顺序,同时登记按比例清偿;2未登记按生效顺序,同时生效按比例清偿;3未登记不得对抗已登记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设计错误2自然磨损或潜在缺陷3改正原材料缺陷或公义不善引起的费用4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损失5正常维修、检修费用6资料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其他保险承保的车辆、船舶、飞机9保险前存在的财务10实际竣工后;保险期限:开工或材料设备进场至实际占用或验收合格,以先发生为准,同时起止日期不得超过保险生效日、终止日。★承担民事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法中的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力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3/3.6;5000/6000;2000/2500;2)专业技术人员:特50;一级、二级12人3)技术装备:如特级企业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等4)工程业绩(特级:高100米/28层/单体5万平/跨度30米、36米/单项2亿;一级:25层/高100米/单体3万/跨度30米/建筑面积10万平/单项1亿)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申请延续。变更30日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1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3批准开工报告的。 ★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1用地批准手续2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确定建筑企业5经过审批的图纸6质量、安全措施7资金落实(50,30)8其他9委托监理10消防审查。 ★委托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2成片开发的小区3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4利用外国资金5其他。 ★建筑企业资质考察内容: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工程业绩。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有效期5年,提前60办理延期,满足1守法2无不良记录3满足要求可以延期5年。

★必须招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项目2使用国有投资的3外资。1施工合同200w,2设备材料100w,3勘察设计监理50w,总投资3000w以上。 ★不需招标的:1设计国家秘密、抢险救灾2以工代赈3采用特定专利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5追加小型附属设施且原承包单位具备能力6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省重点、国有资金。 ★招标程序:1落实条件2委托代理机构3编制文件4发布公告或邀请书(5个工作日)5资格审查6开标(投标截止日期在招标文件预定地点)7评标(5人以上单数,且专家不少于2/3)8中标9签订合同(30内)。 ★招标文件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10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醒目表明。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违法分包: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未经建设单位认可3主体结构分包3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不良记录:资质、承揽、质量、安全、拖欠。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属于有名、双务、诺成、要式、有偿、主合同;分为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监理、项管属于委托合同。 ★工期顺延:1发包人没有提供图纸或开工条件2没有及时付款3工程师未及时指令、批准4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竣工日期: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2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日3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占用日。 ★无效合同1未取得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的2借用他人资质的3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合同不得转让情形: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约定不得转让的,依法不得转让的。合同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义务的转移应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内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撤销权消灭:1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以后2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 ★法定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一方明确或用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延迟履行债务,精粹高仍未旅行4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1重新协商2适用集体合同3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劳动着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h,特殊每日不超过3h,每月不超过36h;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工资,休息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 ★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范围: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负总则2落实制度3确保费用使用4消除隐患5如实报告 ★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守法尊章2接受培训3隐患报告(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本单位负责人) ★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的: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人员4起重信号工5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消费安全培训:1施工人员教育2设置宣传栏3明火作业人员教育4演练。 ★设计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还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液体存放处设置安全警示编制 ★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3每年对消防设施全面检查4保证通道畅通5组织放火检查6进行消防演练;消费安全责任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消防职责:1确定管理人2建立档案3巡查4培训和演练。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h安检站,逐2h上报 ★故发生后:1报告事故2启动事故应急预案3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5不得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备案)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拆除工程8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的设备、工器具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必须复检:承重物、水泥、防水材料 ★隐蔽工程隐蔽前经监理同意,并通知 ★竣工验收1合同内容完成2档案3实验报告4分别签署合格文件5保修书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先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报告备案,备案资料:1备案表2验收报告3准用文件4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保修书。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保修书。

★最低保期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5年3供热与供冷,2个采暖、供冷期4管线、管道、设备、装修,2年。★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开始计算。 ★证据保全1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前7D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2仲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转交法院 ★起诉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4授予诉讼范围、管辖 ★上诉:判决书15日;裁定书10日 ★审判监督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2年内,或知道贪污3月内,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3人民检察院抗诉。

★达成和解协议可以1请求仲裁庭做出裁决书,2撤回仲裁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仲裁执行:1被执行人在国内,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涉外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涉外裁决、诉讼均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撤销仲裁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4伪造证据影响裁决5对方当事人隐瞒事实影响裁决6仲裁员受贿。 ★我国的调解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 ★不制作调节书的法院调节:1离婚案件2收养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 ★自知道行政行为起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知道行政行为3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不予批准升级和增项(前1年)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其他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有上条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其他 ★建造师权利1使用名称2执业3)签章4)保管证章5)对执业活动解释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报酬;8)申述 ★建造师义务1)守法恪德2)执行规范3)保证质量,承担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5)保密;6回避利害关系7)协调注册完成工作 ★公开招标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 ★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4)在最近3年没有参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特大安全事故。 ★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 年;2)短期诉讼时效—1 年(身体伤害;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买卖技术进出口合4年;海上货运1年)4)最长20 年 ★仲裁协议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9篇:法律法法律法规学习总结规学习法律法规学习

法律法法律法规学习总结规学习法律法规学习 为了提高全体学生的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创设了文明、有序、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为我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

的法制保障。

一、普法学习常抓不懈、努力实现法律素质的新提高

1、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

利用例会,主题班会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交通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安全教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采用集中学习、、法制讲座等学习制度,确保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组织学生参加法律

知识测试等。

2、加大法制宣传与整治力度

组织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法规,加强道德德教育,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言行。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与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宣传;开设法制讲座,请派出所指导员来校讲课,题目是《加强学生的

自我保护》。

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陈出新,积极探索普法教育新途径

1、大力开展传统形式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利用学校广播、橱窗宣传栏、黑板报等阵地开展普法宣传。通过观看录像、开座谈会、讨论、培训、讲座、写心得体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教师法制学习。通过黑板报评比、主题班会、文艺表演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学生的守法、用法意识,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

位一体”的教育格局。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主题活动

以“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采取出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特别是加强《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探索普法宣传教育的新形式

结合本校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制教育计划和学法内容,使学校的普法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起来。提高辐射作用,形成一种学习典型、争创先进的良好局面。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抓实抓好,切实促进办学水平新提高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坚持实行执法责任制,制订了各条线、各部门岗位职责和制度,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控制乱收费、乱办班等违法行为,

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及教代会的监督机制。本校被评为校务公开先进学校。

2、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使我校的青少年犯罪率

始终为零。

3.坚持做好行为偏差生的帮教工作,把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和转化帮教集合起来。采取结对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做好转化工作,切实控制在校学生案发率,力争青少年学生刑事案发率为零。

4. 加强学校安全,建立了学校安全报警系统,加强防范,使我校的案发率降到了最低。从而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是我们当今乃至今后普法工作的重点。我们将继不断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每一项工作,不断开创

普法工作新局面努力争创依法治校先进校。

同学们通过一个又一个深动的法制教育活动,逐渐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使学校

的德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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