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2022-06-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

在现代法学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分别研究。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物产生需求,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上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步骤。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这两者良好地契合,否则难以保证其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作者系中国石化集团联合石化公司风险控制(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作者:邵士君

第2篇:浅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摘 要:要完成一项国际货物买卖,货物运输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地位因而特别重要,更因此十分有必要仔细研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是发生在国际间的长途货物运输,因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除了具有一般的运输合同特点之外,还具有一些独立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涉他合同;格式合同;缔约自由限制

一、 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利用交通的一个或多个模式,把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则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签订的,以国际间的货物运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具体来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约定采用某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A国(或地区)运至B国(或地区)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此外,由于其特定的国际性和货物运输之背景,而具有一些独立的法律特征。对此,本文将从一般法律特征、独立法律特征两方面,来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予以分析。

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一)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运输合同,其主要内容即是提供劳务。具体来说,是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劳务。该运输劳务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所作出的劳动行为,其本身并不会直接产生具体的劳动成果,但旅客和托运人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受益。因此,运输行为本身,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而并非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

(二)双务、有偿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双方,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当事人一方面互相享有一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各自承担着相应义务。例如:承运人负有按合同要求运输货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获得相应报酬;对于托运人而言,其享有要求承运人运送相关货物的合同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按照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可知,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对待给付关系的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的、有偿的合同。

(三)交付货物则合同履行完毕

与同为运输合同的客运合同一样,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但不一样的在于,在客运合同中,合同履行完毕以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为标志;而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并不能算作合同履行完毕——还须要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才算全部履行了合同。

三、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立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由于其特定的国际性和货物运输之背景,因而具有一些独立的法律特征。

(一) 典型的涉他合同

托运人与承运人,即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双方。通常,托运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但是,托运人也可以为第三人设置利益。也就是说,托运人可以将收货人设置为自己,也可以设置为第三人。当收货人为第三人的时候,该第三人即成为了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虽然它并非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并且,该合同往往还可以要求作为第三人的收货方付费。此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成为了典型的为第三人设置利益与义务的合同。在这一点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可谓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大突破。

(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指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后者还需要双方实施了相关行为,合同才成立。

一种观点主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理由主要是: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通常的过程是首先由托运人提出运输请求,即要约;然后承运人同意提供运输,即为承诺;此时,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应为实践合同,這样有利于公平分配货物风险,即:即使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已经签订,但在托运人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之前都应认为该运输合同尚未成立,由此该货物灭失的风险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而承运人则自接收货物时起,承担对该货物的风险。

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各有千秋。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也被相关国内立法所采用,但是不可忽视的风险转移问题确实在实践中时常发生;第二种观点虽然一定程度地解决了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却难以有效地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毕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很大一部分当事人会选择长期合作,以增进商业信赖和节省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适宜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补充,相关具体内容则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条款中进行约定。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在与不特定多数人进行交易时,当事人一方为了方便而预先拟订的合同。而且,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常都不允许相对人改动格式合同的任何内容。[1]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为了达到重复使用的目的,一般向托运人提供其预先拟定的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作为格式合同。然而,由承运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具有保护承运人自身利益的倾向,因而忽视了托运人的权益。鉴于此,为了防止承运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托运人的利益,一些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之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适用某一国际公约或者国内立法,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约定,若超出该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则约定无效。

(四)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之缔约自由限制

合同的本质在于合同自由,但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却因其特殊性,在这一原则上进行了突破,而形成其缔约自由的限制性。所谓缔约自由限制,又称强制缔约原则,是指要约或承诺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强制成立,由此其契约也强制成立。这样的限制,是由运输的公共性决定的。毕竟,承运人所从事的这一活动,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加之,国际货物运输业由于其高成本、高投入,而天然地具有垄断性。相比之下,托运人由于货物运输的迫切需求,也不得不在所剩不多的市场空间里勉强选择。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就有必要对承运人进行缔约自限制。(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页249.

作者:庞舜之

第3篇: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研究

【摘 要】 学界通说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但是国内外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提单是运输合同。本文将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三大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为视角,基于国际公约项下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辨析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 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引言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由于提单载有的诸如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类似,从而使得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也就产生了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因此,厘清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的规范性探讨,还是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单,英文原称Bill of Loading,自16世纪末开始,牛津词典改用Bill of Lading。提单是海洋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则产生于大约16世纪。[1]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提单进行立法的国家,1855年颁布了《提单法》。美国也在1893年制定了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哈特法》,1916年又单独制定了《提单法》。之后,1924年国际法协会又制定了关于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基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9年在南斯拉夫的里吉卡举行第二十四届大会,会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6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但是这些法律或国际条约都未对提单的定义作出规定。联合国1978年制定的《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首次对提单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不同的是,在《漢堡规则》定义的提单中不包括记名提单,而《海商法》中定义的提单包括了记名提单。将记名提单包括在上述定义中,意味着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也需要凭该种提单交付货物,这与国际上在记名提单下,提单记名人只需凭身份证即可提取货物的习惯做法不一致。

无论是在普通法法域还是在民法法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都有三种基本合同。它们分别是:(1)公共运输——根据提单、运单或船舶交货单所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2)私人运输——根据货运协议或者租船合同所进行的运输;(3)拖航合同。[2]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中并没有公共运输和私人运输的划分方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三种。因为这三种合同的内容与国际上通行的提单条款较相类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1. 国际公约项下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从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上来看,《海牙规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提单的规则,实际上它调整的是必须使用提单或类似权利凭证的运输合同。而且,这里的运输合同实际是指强弱地位不等的双方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涉他人的班轮运输合同。[3]《海牙规则》并不调整地位基本相当的双方当事人(船东与租船人)按自由契约原则所订立的租船合同,①但《海牙规则》同时有条件地扩大适用于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即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而《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海牙规则》适用范围,其中的第5条第3款规定:(a)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b)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c)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也就是说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汉堡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了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然而,第3款又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时适用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提单是依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亦适用之。

2.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往往会签订一个运输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待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上也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从而产生了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问题。

2.1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诺成性合同,即一旦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也就意味着,书面合同有无与否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的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表面上看,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证明文。这是因为,在提单签发之前,当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时,运输合同就已经订立。提单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签发的;签发提单本身就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由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所以,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推翻提单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提单是以海上运输合同的合法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接收货物为产生前提的。

2.2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功能和特征来看,他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提单必须是书面的,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使口头的。因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需要就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记载其上,以备收货人能够凭此书面的提单向承运人要求交货。而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只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属于诺成性合同。但是也有某些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具有预约运输性质的班轮运输协议或者批量合同,②也符合实践合同的特点,因而应属于实践合同。只不过这里并不是我们论述的重点。

第二,提单是单方行为,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行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双方合意达成,仅仅是承运人或者是托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构成合同的成立。而提单是在运输合同成立并且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前提下,由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如果货物外表状况或其包装无缺陷毁坏情形,那么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清洁提单,否则就是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要求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改变不清洁提单为清洁提单,除非他愿向承运人提供一份保函,请求船方签发清洁提单,并且保证承担由于签发清洁提单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提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运输过程中仅仅通过背书转让提单而装让货物所有权。[4]当提单被转让交付给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独立于运输合同关系而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转让后的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而后者的权利义务主体仍然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其次,承运人的义务不同。前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后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履行货物运输义务;最后,记载内容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的内容完全由提单记载确定,即以提单的文义性为依据;而后者的内容不仅体现在提单记载中,提单记载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推翻提单记载的内容。

3.此合同非彼合同:关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运输合同的争议辨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似乎早应已成定论,但是有的学者仍坚持相反的观点,例如:

“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不同,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合同或船舶服务租赁合同;[5]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而且是收据和物权凭证。[6]”

“如果要给提单下一个定义的话,它就应该是:提单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是用以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7]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在班轮运输中,由于班轮运输具有周期短、频率高的特点,承运人不可能有充足时间与每个托运人逐个地谈判并签订合同,而只能由班轮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货物运输事宜事先印制在提单上,待货物装船即签发给托运人。笔者认为,此处的“提单”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理由有二:第一,海上运输合同是非要式、诺成性合同,即运输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并不要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以作证明。第二,尽管提单是承运人单方印制的,事先也未与托运人协商,但一般认为,当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合同事,就应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单条款的内容。假如承运人对提单有异议,他完全可以不选择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既然选择了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就应视为接受了提单的内容,并应依提单的记载及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但由于银行结算的需要在货物装船以后,发货人(或承租人)通常也会要求出租人及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由于这种提单是根据租约合同的约定而签发的,有时会让人产生错觉,误认为当事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其实不然,尽管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了提单,但二者之间的租船合同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换言之,承租人不得避开租船合同而请求出租人履行提单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的提单与航次租船合同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此处的“提单”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证明运输合同,只起到一个货物收据的作用。

前面所论述的只是提单并未被转让的情况,倘若提单经背书或交付而转让,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又会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无论是在班轮运输还是航次租船运输情况下,基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交付货物之前,提单经过一系列转让至最后提单持有人手中,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提单的规定确定,即在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就具有了运输合同属性。从修辞学角度来讲,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与提单是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意味着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相一致,而此处的“运输合同”与之前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更不是同一个概念,也即“此合同非彼合同”。实际上,“提单一经背书转让,在船东与被背书人之间,提单被认定为包含合同”,[8]这才是提单的应有之意。

结语

综上所述,在提单未转让前,在班轮运输中,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航次租船合同运输中,提单仅仅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提单转让后,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也就是说,提单应当包括运输合同的内容。但是此处的运输合同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又是两个概念了。

注释

①《海牙规则》所称租船合同实际是指航次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

② 根据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2款的规定,“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约定总量货物的运输合同。货物总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范围的数量。因为该公约尚未生效,世界各国对其争议也较大,故未纳入本文进行正式讨论。

参考文献:

[1] 姚新超.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148.

[2] [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3] 何家寶. 海运提单与运输合同比较研究--兼议若干法律问题[J]. 国际商务研究. 2009,6:63.

[4] 邢海宝. 提单权利之变动[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1.

[5] Tetley,M.C.C.,3 ED.,1988,p.10;Tet-

ley,Int'l Conflict,1994,p.295.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6] Tetley,M.C.C.,3 ED.,1988,p.215;

Maraist,4 ED.,2001,pp.57-59.也可见《瑞典海上法典》第13章第42条。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7] 李勤昌. 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J]. 世界海运. 2002,25(5):31.

[8] Leduc v. Ward (1888)20 Q.B.D. 475 at p.479,per Lord Esher. 转引自[英]Stewart C. Body,Andrew S. Burrows,David Foxton.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M]. 郭国汀,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

作者简介:尚 毅(1986 - ),男,山东青岛人,华侨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作者:尚毅

第4篇: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填写全称)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填写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情况(如有其它约定内容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 )

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填写全称)

1.2 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明确填写定作物的具体规格)

1.3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使用大、小写两种形式,并具体写明数量单位)

第二条 包装要求

2.1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2.2 没有规定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运输时间、地点

3.1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简写,应写全称例如××省××市××区××街××号)

3.2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写全称,不可简写)

3.3 货物起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写明年、月、日)

3.4 货物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写明年、月、日)

第四条 运输费用

4.1 运输费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书写 )

4.2 运输费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付清)

4.3 运输费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年、月、日)

第五条 货物的装卸

5.1 货物装卸由_____方负责。

5.2 货物装卸的费用由 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6.1 托运方的权利

6.1.1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6.1.2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方。

6.2 托运方的义务

6.2.1 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

6.2.2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第七条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7.1 承运方的权利

7.1.1 向托运方收取运费。

7.1.2 对于超过合同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予以提存。

7.2 承运方的义务

7.2.1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

7.2.2 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运输并负责托运货物的安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8.1.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___元。

8.1.2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受损,托运方应承担污染、腐蚀、受损部分的赔偿责任。

8.1.3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向承运方支付运费 ___‰的违约金。

8.1.4 其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8.2 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8.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货物,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_____元。

8.2.2 未将货物运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_____元。

8.2.3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向托运方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8.2.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8.2.5 其它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9.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_________(只需填写一或者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不能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写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托运方或承运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详细的地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份,双方各执 ____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托运方(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人):

甲方因业务需要需长期委托乙方从事货物汽车运输行为,为使双方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亦使双方之行为更加规范化、条约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确定一下条款:

一、本合同效力

本合同系规定双方长期运输业务关系及各自基本权利、义务的总协议,其效力及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具体运输合同,。由乙方向甲方缴纳10万元作为货物运输的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利息)。

二、具体运输合同的效力

根据甲方提出的具体运输要求,乙方授权其具体经办人(实际运输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同甲方签订并履行具体运输合同的权利,本合同乙方为具体运输的承运人,具体运输合同以双方具体经办人签字生效。乙方出具的授权书及具体运输合同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双方的合同责任

甲方的合同责任:

1,甲方应当向乙方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及收货地址,如果甲方原因致交货错误,损失由甲方负责。

2,在乙方交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甲方需支付合理的费用但同一城市区域内发生上述变更情况除外。

3,甲方应按具体运输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结算原则:每次发运费用计算以货物移交清单及合同作为依据,采取包车运输,运费累积,运费总金额达到30万元后(不超过3个月)超过运费总金额部分的运费全款支付。

乙方合同责任:

1,乙方应按照具体运输合同的约定期限货交收货人,如逾期交货,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2,因乙方原因货物错发到达地或收货人,有乙方无偿运至规定地点、货交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责任,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A、不可抗力

B、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

C、甲方或收货人的原因

4、乙方不享有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5、乙方送货车辆必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车辆到达工地后应并配合接车人员作好接车,卸车工作,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乙方送货车辆在甲方货物未到达目的地卸货前,不允许配载,如因为配载影响发货时间,给客户造成损失,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罚。

7,乙方应当保证其车辆具有适运状态,当甲方要求运输货物时,乙方应能在4小时内提供适运车辆,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适运车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解除运输合同。

四、运输货物毁损,丢失赔偿额的计算:

1、货物毁损按造成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2、货物丢失按造成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及运输合同之约定,如违约需按具体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需对其授权人员进行变更,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未提出书面变更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七、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有限期为壹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则 续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书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7篇:关于委托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委托货物运输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 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运输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生产物资全部给乙方承运,预报当月运输计划,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 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车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 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数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车来厂装货。

2、4 厂方正常装车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车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 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 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运输费用以5万--10万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3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 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 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 四级以上地震,大雨,大雪)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甲 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 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装货10 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装货 60 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乙方需按甲方的装货时间表安排到装货,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 6 小时按该装货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 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 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1 年 12 月 8日 签署日期:2012 年 12月 30日

第8篇:铁路货物运输委托合同范本

(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新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三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户:________

帐户: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

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的运费的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________

(盖章)

乙方: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二】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

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

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

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三】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允许溢短装: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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