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2022-03-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总结是一次反思过程,是一种记录工作情况、回顾工作不足的重要方式,在总结写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化的分析工作情况,这有利于我们的工作成长。怎么写出有效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法院调解工作先进经验

法院调解工作先进经验介绍

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把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

出了积极贡献。2003年至今,全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468件,以调解和调解后撤诉方式结案2000件,占收案总数的81,与前几年同期相比调解结案率整整提高了30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创了民事调解工作新局面。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党委重视营造一种氛围

前几年,由于学术界曾经对调解制度提出了“否定与替代论”质疑,一些法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也一度出现偏差,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往往简单地一判了之,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从而导致案件上诉多、上访多、申诉多、息诉少的“三多一少”不良局面。去年以来,院党委审时度势,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全院范围内努力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调解工作氛围。

第一,推出一项制度。院党委针对一些法官存在重判决、轻调解的观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于去年初出台了《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之纳入了全院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民事审判活动、考核民事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调解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调解率、即结率、息诉率进行综合考核,将“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成立两套班子。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和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院党委经研究决定,分别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课题调研小组两套班子。其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凌玉良亲自任组长,主管民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审判的院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全体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为成员,负责协调全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基层法庭的调解业务指导、组织调解人员专项培训等工作。调解课题调研小组同样由院长亲自任组长,主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全体审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成员,负责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组织业务庭开展专项调研,提高全院调解工作水平。去年以来,我院已开办专项培训班6期,组织参加上级法院业务培训30人次,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3次,研讨会8次,组织专项调研2次,撰写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论文5篇,全部被《人民法院报》、《湖南审判研究》等报刊、杂志刊登,营造了良好的调解工作氛围。

第三,给予三种倾斜。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院党委想方设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给予关照。一是力量上倾斜。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高低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委尽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充实调解工作力量。如民商审判庭就安排了19名同志,平均年龄35岁,100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是全院力量最强的集体之一。二是物质待遇上倾斜。我院规定:调解一线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一律优先落实;每年组织一次“调解能手”评选,对“调解能手”予以重奖。去年,我院评选的一名“调解能手”不但拿到丰厚奖金,还被推荐评为全县政法系统“十大杰出干警”。三是政治待遇上倾斜。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法官,我们在提拔使用干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去年底,我院有17名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3名成绩特别突出者,分别被院党委提拔为庭长、副庭长。

二、积极探索更新两种观念

我们在认真分析、研究以前调解工作成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墨守成规是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我们深刻领会审判方式改革精神,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尝试在调解工作中引入新观念、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方面,更新“庭审调”观念,不拘一格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工作几乎只限定在庭审中进行,使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审判人员往往不堪重负。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打破“庭审调”这一常规,引入庭前调解机制,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案、送达、保全等各个环节,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力争在庭审前就息诉止争。

一是立案时调解。在案件立案时,我们通过审查起诉状、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摸清当事人的性格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必要开庭和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在立案时及时进行调解,防止诉讼中矛盾升级。去年以来,我们在立案时调解处理了此类纠纷134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6.7。

如王某以其妻李某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一案,我们在审查诉状时,发现王某仅仅只是为了一条手机短信生疑,并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双方婚姻基础还是比较牢固。王某已经为此打了李某,李某娘家兄弟听了很气愤,准备找王某“算帐”。我们分析此案有调解可能,而且尽快调解还可以防止其他纠纷生成,于是一个电话将李某也叫到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批评了王

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回顾恋爱的过程,使双方重归于好。

二是送达时调解。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利用接触当事人的机会,讲解法律、组织调解,争取消除矛盾,息诉止争。去年以来,我们在送达时成功调解的案件有160多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8。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等3人赡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3兄弟不和,竟都不赡养母亲,致使老人寡居破屋,衣食无着。我们召集3名被告,集中送达应诉文书。在送达时,耐心地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并以“今为人子、明为人父”为比喻。由于切中3兄弟要害,令他们羞愧难当,送达时即调解结案。

三是保全时调解。对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我们不是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依靠强制措施的震慑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去年以来,我们在财产保全时调解了200件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10。原告廖小兰诉被告李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我们在依法扣押李明的营运的士时,对李明肇事后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告诉他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士可能要扣押至结案时。李明慑于法律的威严,经权衡利弊,在保全中与廖小兰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天就撤了诉。

另一方面,更新“单一调”观念,多管齐下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模式固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说、当事人听,方法单一,调解效率低下。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提升了调解结案率。

一是多方配合,促成调解法。当事人作为社会个体,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实践中,我们认真分析,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调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在调解时,利用当事人可亲、可敬、可信的关系人,邀请他们配合法院做工作,促成调解。

二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因此,我们注重查明事实,掌握纠纷形成的症结、焦点,揣摸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运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区别情况,“对症下药”,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是掌握时机,冷热处理法。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准确掌握时机,分别情况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的方法,对那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多方启发,因势利导,趁热打铁;对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待当事人心态趋于缓和时,组织调解,化解矛盾。

在工作中,我们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多管齐下,调解了一大批民事纠纷。去年以来,我们采用此法调解了1506件民事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75.3。如2003年农历12月26日,我们受理了龙山县65名民工诉西渡镇某村机砖厂老板曾某拖欠工资案。当时已临近年关,65名民工在县政府门口静坐,案情重大。院长、主管领导与民一庭的同志认真研究,确定了“热处理”的指导思想,决定尽快调解。一方面迅速派员调查被告的关系人,以便邀请他们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另一方面派员调查被告不付工资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在村里很有威望,同时又是被告的表叔;未发工资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有一笔5万元的红砖债权未收回。我们立即兵分两路,一路找村支部书记,邀请他配合法院调解;另一路找被告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向其承诺法院年后将会全力帮其追回债权。通过多管齐下的调解,曾某在村支部书记的规劝下,主动付清了民工工资,该案得以圆满了结。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三、措施得力彰显三种效应

由于我院高度重视民事调解,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并灵活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使调解工作彰显出三种效应。

一是“稳压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当事人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双赢”结果。去年以来,我院通过调解,牢牢地稳住了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后再审率为0,涉法上访率为0,矛盾升级率为0,防止民转刑案件21起、防止群体性械斗33起、阻止自杀事件1起,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如王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为婚前一万元彩礼款应否返还的问题争执不下,在诉前各自的亲友就已经为此发生过一次打架。诉讼中,王某扬言此款如不返还,将炸死李某全家。而李某认为按习俗,“男反女,不退礼”,表示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就服毒自杀。我们见此情况,没有急于判决,而是组织双方坐下来,释法释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最终促使他们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例极有可能诱发更大冲突的婚姻纠纷圆满调处了。

二是“助力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助力作用。一方面,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压力。以我院为例,目前的判决率不到19,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也比较高。去年以来,我院判决的民事案件实际上诉率仅为2,大大减少了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收案数。另一方面,又减轻了审判委员会研究疑难民事案件的压力。2002年我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为33件,2003年以来由于调解工作得力,至今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数仅为7件。此外,还可以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使义务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很多案件都是当庭兑付、自觉履行。去年以来,我院成功调解的案件中,70以上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节能器”效应。调解能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因此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显而易见的节能效应。如前年我院审理的刘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将刘某家的玻璃全部打烂,实际鉴定价值160元,刘某起诉非要索赔1000元。此案因刘某拒不接受调解而不得不判决,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经二审判决维持后,刘某还是不服,又提出再审请求,被驳回后,刘某又进行无休止的上访、告状,共花费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5000余元,耗时1年,刘某得不偿失,后悔莫及。今年刘某又与黄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向我院起诉后,主动请求法院调解,结果仅用1天就结案了,刘某只负担了50元诉讼费。刘某最后主动和我们讲,前年都怪自己没有听法官的意见,导致损财又呕气。

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在院党委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与兄弟法院相比,我院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们将锲而不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衡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作出更大的贡献,争取更好的成绩。

第二篇: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总结材料 (1)

2009-05-27来源:网络收集浏览次数:883文字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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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处**省**平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县.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低、观念落后,缺乏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么也不过问了,一切事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将败诉和无法执行的责任都归咎于法院,因此如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诉讼调解,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简况

伴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法律原则的演变。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90年代以前强调以调解为主,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厌其烦的说服劝导下均以调解方式得以结案。90年代以后,随着以司法规范化和技术化为代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一些法官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久缺的表现,而强调裁决权的行使和判决的说理,追求快审快结,使一部分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和诉讼成本。2005年以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圆满结案,有些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信访增多,蚂!蚁范文网成为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视。我院也制定了鼓励和倡导调解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亲自参与和指导下,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06年调解率为56%,2007年为66.4%,2008年达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被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规范、防止调解乱、乱调解。

2、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

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3、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熟练掌握调解艺术。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

本篇文章来源于 蚂蚁范文网|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蚂$蚁,范文网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在调解时间上,我们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我们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从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来看,调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中,虽不可能如理论设计的那样达到一种理想状态,但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仍具有着无限的生命力。下面截取几起调解成功的案例,可对我院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略见一斑

心系群众息纷争

2006年以来,在和谐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将调解工作放在民事审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们并不简单地将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诚,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真正使当事人在结案后做到相互谅解而和平共处。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靳亚章”案件是一起靳亚章于1997年起诉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当时立案手续不完善等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能开庭审理。2007年5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十年未开庭的官司”予以报道。给我院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靳亚章在案件被报道后,精神压力也极大,经常提出一些超出诉讼范围甚至近似无理的要求。民一庭同志接手此案后,在分管副院长李盛泉同志亲自指导协调下,多次到靳亚章家中认真听取意见,充分体谅其难处,并及时为其解决了生活中的困难,将案件一直未开庭的原因向其进行了解释。同时数十次前往靳亚章所在村民委员会说明情况,进行法律释明,两次前往合肥市进行渔业专业知识方面的咨询,为公平、公正审理此案打下基础,真正把“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方针贯彻到工作中去,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我院领导和具办人的真诚耐心和无私所感动,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纠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其后期的节目中也对我院的调解工作予以肯定报道。重塑了我院高效、公正、文明执法的新形象。

耐心调解促平安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变革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也不断扩大,诸如各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征地拆迁补偿、土地调整等大量矛盾突出的纠纷涌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相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复杂的案件来说,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中的“重头戏”。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细胞。如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恶性案件。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同志就是处理这类案件的能手,她不但注意调解,而且善于做调解工作,她总是用情去听,用理去劝,用心去感受,去化解。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使其对调解得以应手。多少对剑拔弩张,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她的耐心劝解下平和分手,多少对尚有感情的夫妻在她的劝导下破境重圆。

2007年她处理一起原告王某与其丈夫赵某离婚案件,王某已是第三

次到法院起诉与其夫赵某离婚。案件一到法院,王某就哭着说:“李法官,请给我作主,这一次就是死我也要离婚了”。第二天,赵某就气势汹汹地跑进法院说:“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谁判决离婚,我就同王某同归于尽。”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面对情绪激动的两个当事人,李先芳经过多次接待,发现他们确实感情不合,多年不在一齐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认为妻子看不起他,有外心,严重伤害了其自尊心,就是拖死对方,也不离婚。案子的重点就是做好丈夫

本篇文章来源于 蚂蚁范文网|思想工作,慢慢劝其同意离婚。李先芳耐心听取赵某的倾诉,多次到其家中长谈,劝其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只要自己振作起来,将来一定还能找到更合适的意中人,再建幸福家庭,并数次和其子女对话,说明父母长期不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关系对双方均是痛苦,劝其父亲振作起来。在李先芳同志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平静地协议离婚了。一枚不稳定的“定时弹”被拆除了。

诚心调解换和谐

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接触的是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处理的是一些简单琐碎的纠纷。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就经常面对很多“不起眼”的小案件和法律知识欠缺,又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但他从不轻视这些小案件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为小案件往往涉及到百姓生活和社会安定和谐。对此他总是以宽容的态度诚心对待,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针对不同的案件,认真进行矛盾分析,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他所处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均在70%以上。相邻关系这类案件就是看似一些琐碎小事,但往往隐藏着巨大危险的案子,如不能准确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2008年蒋晓同志处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是同一村民小组成员的房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建房时,其房顶上的花墙比被告房顶上的花墙高出一砖。被告认为按当地风俗习惯,这是原告故意压制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相互诋毁,结怨很深。而被告在建院墙时,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不给其留出路,影响其通风采光,多次阻止被告建院墙,并召集亲朋数十人准备械斗,双方冲突一触即发。蒋晓同志在处理此案时,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在分析双方过错的基础上,数次组织调解,并通知双方亲朋和基层组织的领导到场,共同做双方思想工作。指出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尊重善良风俗,共同搞好生产生活,双方再闹下去,不仅要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而且经济上也会受到严重损失,破坏亲朋和邻里之间的安定生活。在蒋晓同志多次真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人民法院确实是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被告主动给原告留出走道,原告也无偿拆除了高于被告房屋的花墙,双方握手言和,并保证今后和睦相处,永作好邻居。

如今,调解在我院蔚然成风,走进各业务庭办公室,只见当事人在和平的氛围中真情诉说,真心交流,法官始终保持着说理释法不说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调解原则。这里处处洋

溢着尊重与温暖,共同谱写着和谐新篇章。

本篇文章来源于 蚂蚁范文网|http:// 原文链接:http:///GZZD/2009/0527/article_427_3.htm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2005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279件,调解、撤诉1858件,调撤率达到了81.5,创历史最好水平。今年1至8月份,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又创新高,达到了84.8,涉诉信访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48.4。

一、更新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县法院党组熟悉到,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从目前看,调解已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司法手段,已从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审判理念。基于此,该院把更新干警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近年来,该院一直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五一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该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该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近年来该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该院坚持在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该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纪委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2005年以来,该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该院正确把握“调解四

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县法院建立健全了调解治理机制,努力营造“大调解”的工作氛围,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民事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民事审判庭庭长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院的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落实了分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非凡是明确要求各法庭的庭长,在亲自办案

l的同时,还要具体指导本庭的调解工作,从而逐步营造了“全员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治理考核缺席,明确规定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庭和人员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还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05年,访院12个民事业务庭中,有五个业务庭的调解率超过了85。三是交流经,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院工作情况上刊登调解经验、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今年已涌现了17名调解率在80以上的调解能手。四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强化调解效果,该院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选任调解助理员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近三年来,该院九个基层人民法庭先后为全县12个镇钓20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21场次的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直辖市各镇召开民事调解联席会议12次,化解群体性纠纷17件。三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2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律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于今年开展了选任调解助理员工作,从12个镇分别选取2个村作为试点,聘任村中有威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协调能力强的村民为调解助理员,协助各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工作。今年以来,24名调解助理员已协助调解案件69件。

四、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

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县法院逐步完善并推行了抢抓要害法、利益平衡法、辩法析理法、案例诱导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法共八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该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要害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善诱导。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该案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该院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一件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该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助理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

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五、加强协调,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在办案中,坚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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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以来,该院由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21,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2起。而在调解协调达成后,即时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该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

六、政策倾斜,支持调解工作

针对调解相对判决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实际,该院实行了政策倾斜,大力支持调解工作。一是人员全理配置。选调了一批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并通过合理调动,实现了人民法庭正副庭长全部异地任职,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去年以来,新建了两个人民法庭,并对其他人民法庭进行了修缮,为所有法庭配齐了警车、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并于今年上调了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

——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副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三降四升”的良好局面。该院的案件发改率、信访案件发生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案、社会满足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法院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情况汇报》来源于文秘站,欢迎阅读法院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第三篇: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细心调解求和谐,案结事了保平安

**法院地处**省**平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县.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低、观念落后,缺乏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么也不过问了,一切事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将败诉和无法执行的责任都归咎

于法院,因此如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诉讼调解,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简况

伴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法律原则的演变。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90年代以前强调以调解为主,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厌其烦的说服劝导下均以调解方式得以结案。90年代以后,随着以司法规范化和技术化为代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一些法官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久缺的表现,而强调裁决权的行使和判决的说理,追求快审快结,使一部分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和诉讼成本。2005年以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圆满结案,有些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信访增多,成为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视。我院也制定了鼓励和倡导调解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亲自参与和指导下,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06年调解率为56%,2007年为66.4%,2008年达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被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规范、防止调解乱、乱调解。

2、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3、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熟练掌握调解艺术。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在调解时间上,我们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我们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从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来看,调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中,虽不可能如理论设计的那样达到一种理想状态,但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仍具有着无限的生命力。下面截取几起调解成功的案例,可对我院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略见一斑

心系群众息纷争

2006年以来,在和谐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将调解工作放在民事审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们并不简单地将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诚,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真正使当事人在结案后做到相互谅解而和平共处。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靳亚章”案件是一起靳亚章于1997年起诉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当时立案手续不完善等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能开庭审理。2007年5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第四篇:****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今年来,共受理民事案件637,审结627件,调解、撤诉475件,调撤率达到了75.8%。

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我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一年来,我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我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我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 1

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近年来,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我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我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今年来,我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 2

“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我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我院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大调解”的工作氛围,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审判庭庭长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院的案件调解工作。落实了分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特别是明确要求各法庭的庭长,在亲自办案的同时,还要具体指导本庭的调解工作,从而逐步营造了“全员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缺席,明确规定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庭和人员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还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年,我院民事业务庭中,有五个业务庭的调解率超过了75%。三是交流经验,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院工作简报上刊登调解经验、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 3

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四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强化调解效果,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选任调解助理员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一年来,我院基层人民法庭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1场次系统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组织召开了1次全县高规格的司法调解确认工作会议,召开民事调解联席会议1次,化解群体性纠纷15起。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2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律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

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县法院逐步完善并推行了抢抓关键法、利益平衡法、辩法析理法、案例诱导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法共八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我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善诱导。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 4

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一件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我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五、加强协调,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在办案中,坚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 5

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以来,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21件,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8起。而在调解协调达成后,即时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

六、政策倾斜,支持调解工作

针对调解相对判决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实际,我院实行了政策倾斜,大力支持调解工作。一是人员全理配臵。选调了一批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去年以来,新建了两个人民法庭,并对其他人民法庭进行了修缮,为所有法庭配齐了警车、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并于今年上调了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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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三降四升”的良好局面,案件发改率、信访案件发生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案、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常州钟楼法院诉前调解的经验

钟楼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经验解读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为顺应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新要求,满足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钟楼法院适时创设了全省首家人民调解工作室,该机制自建立以来,以其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成就了中国司法制度宏伟画卷上凝重的一笔,“钟楼模式”被要求推广。大凡成功,必有成功的理由,钟楼法院也不例外。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新形势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也都做了详细规定,上述一系列文件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渊源。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及其他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钟楼法院在法院内部创设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不仅符合法律法规,更具有法理学的价值。从法社会学角度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载体的第三方调解,可以能动地调整社会冲突,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达成妥协,将相互冲突的价值诉求引向理性的、健康的发展方向,营造宽容、和解、共生的社会生态。社会学研究表明,依靠外力形成的社会秩序并不稳定,真正的和谐是由内而外的,需要社会成员共同价值观的内化,从而实现自觉和自律。从法经济学角度看,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投入太多,代价太大,成本太高。而人民调解具有灵活、便捷、不收费等特点,具有把解决纠纷工作“重心前移”的明显特征,具有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网络组织优势,在矛盾排查、预防、化解、控制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功能,更加符合效率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人民调解是免费的,更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法文化角度看,现代司法大多移植并借鉴西方传统,其缺点是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强调个性而缺乏对社会整体和谐的关注,诉讼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使维系人际关系的情感纽带被割裂,这种局面也许是普通老百姓最不愿意看到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观点还是被普遍接受的。而人民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土壤,其产生和演变深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和合”法律文化的产物。传统的儒家思想把“和谐”秩序作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无讼”成为最理想的社会状态。即便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流程

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项系统的和谐工程。我们充分挖掘各种内外社会资源,稳步推进,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创新。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操作流程。我院与区司法局经过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联席会议、主动请示汇报后,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若干意见》,明确合作模式、双方职责、受案范围、工作程序、目标考核等内容,法院指派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为“民调工作”联络员,负责指导、协助人民调解室工作;区司法局指派一名副局长和二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专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受理范围上,明确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小标的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及争议不大的其他纠纷为受理范围;在工作流程上,规定立案法官在立案初审时,对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的纠纷,先行询问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不进入立案程序,也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即将纠纷登记后移送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当纠纷经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对于可以当场履行完毕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须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则以钟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对于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确保人民调解的严肃性。

二是全力配合,发挥最大效应。我院在建造新审判大楼时,将一楼大厅最好的位置留给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安置在立案大厅的对面,便于工作联络与互动。同时,精心布置人民调解室工作场所,按照家居标准进行全新装修,配置台桌、装饰画、温馨标语、饮水机等,突出对话氛围,减少对抗因素,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轻松、平和的氛围,以便缓和矛盾、赢得调解的成功。在合作过程中,我院全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 ,加大物质保障与业务指导力度。在后勤保障上,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就餐、用车、电话、文印等服务,并提供专门的办公室和休息场所。在作用发挥上,我院在立足于诉前纠纷调处的基础上,及时将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与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对于业务庭(局)已经受理的案件,根据性质与需要,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职能作用。随着法院民调窗口影响的不断扩大、很多当事人主动到人民调解工作室上门请求调处纠纷或是进行法律咨询。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与支持力度,对于疑难、复杂或矛盾激化的纠纷,法院民调联络员亲自或主动安排其它法官帮助调解,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事关社会稳定的拆迁补偿、民工工资等纠纷,由立案庭庭长亲自参与调解,共同做好息诉稳定工作。

三是诉调联动,打造“快审车道”。为实现诉调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我院将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与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进行了有效连接,并规定了二种转入诉讼程序的方式。第一种是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如当事人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时,由人民调解员告知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对此类案件法院酌情少收或不收其他有关费用),并由立案庭启动我院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将案件纳入快速审理通道,优先立案,快速审理,由联络员协调好民一或民二庭的承办人,直接将案件送到承办人手中,同时通知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快审专用法庭等候法官,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当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法审核确认双方的人民调解协议,一般在一小时内出具民事调解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第二种是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即人民调解员在七天内不能调解解决的纠纷,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征得法院同意,否则由人民调解员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受理立案并进入一般诉讼程序,由于调解过程和查明事实登记在移送材料上,审判人员可以通过阅看材料直接掌握案情,案件审理同时也进入了“快车道”。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解决的实际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并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摆设,必须能够而且应该解决当前法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具有实用价值。钟楼法院创设人民调解室工作机制至少解决了如下司法实务问题:

一、有利于改善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法院不可避免的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社会稳定考虑,一些暂不适宜由法院受理但法院又无法置身事外的案件可以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办理,从而避免了法院所处的尴尬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为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有利于缓解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室借力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通过案件在立案阶段的及时过滤,将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交由调解室工作人员办理,减少了一线法官的案件的绝对数量,减轻了一线法官的办案压力,同时,也达到了合理配置及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在诉调对接方面,对于人民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直接通过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节省了法院调解的时间和精力;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基于人民调解室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裁判,加速了案件的审判进程。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运行将一线法官从繁重的办案任务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

四、有利于方便群众解决纠纷,符合为民宗旨,体现惠民主旨。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在法庭门口,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可以选择人民调解,百姓有了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由于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诉讼与调解实现了无缝对接,也为百姓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五、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在相当程度上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系处于当事人的自觉和自愿,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在执行调解书过程中,自觉履行的积极性较高,很少甚至不须法院的强制执行。提高了法院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四、人民调解工作室取得的成效

钟楼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分流了案件,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截止7月底,人民调解工作室共接待来访群众800余人次,受理各类矛盾纠纷520余件,化解纠纷478件,调解成功率达92%。2007年,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较2006年下降了19%,今年1至6月,我院案件增幅仅为7%,远远低于全市和全省法院平均水平,审判压力得到有效缓解,审判工作保持了良性发展态势。

二是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发挥了及时、快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经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至今未出现一起当事人反悔的情况,无一起申请强制执行,自觉履行率达100%,收到了停纷息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切实从源头上压降了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其中不少案件的成功解决还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例如:2007年2月初,代某作为23位民工的代表以李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将李某诉至我院。此案经我院立案庭诉前移交调解室先行调解。代某提出应付的民工工资总额为55835元,李某对此金额无异议,但提出代某在2006年9月17日所借的10000元应在工资总额中扣除,代某对借据提出异议,不承认收到10000元,双方人数多,且各执已见,情绪激烈。在受理前在工地上已发生数次冲突,110几次出警未能平息纠纷,双方矛盾冲突较大,如果处理不慎,极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调解室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分头调解,释法析理,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次性给付代某为代表的民工工资51835元。一场在春节前一触即发的群体危机得以化解。

三是创新了机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法院立案窗口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了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无缝对接”,在探索诉调对接、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我院的这一创新举措,在获得百姓交口称赞的同时,也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可与肯定。一年多来,省高院公丕祥院长、常州市委范燕青书记、市中院原院长陆洪生同志和现任院长姜洪鲁同志以及区委张东海书记等领导先后来院视察,对“民调窗口”的工作予以了高度的评价。省委政法委《政法专刊》和《人民法院报》先后报导了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情况。

五、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推广价值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创设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也非常契合当前党的司法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具有非常大的推广价值。

一、真正实行了诉调无缝对接。调解工作室设置在法庭门口,当事人进入立案大厅,在规定的受案范围内,可选择诉讼也可选择调解,两者在物理空间上实现了零距离;法院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专职指导人民调解,在人员上,诉讼与调解实现了真正的无缝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案件后,调解成功则可以由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失败,则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与调解在法律效力上实现了无缝对接。

二、创新了人民调解工作方式。传统人民调解方式完全依靠调解人员的个人威信,缺乏公信力乃其先天不足,设在法庭内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一定程度上赋予人民调解以公权力的色彩,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效果,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层次;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方式较为松散,缺乏规范的工作流程,人员素质缺乏保障,而人民调解工作室具有非常规范的工作流程,工作人员专职化,培训定期化,业务指导专业化。人民法院可以对工作室作出的调解协议直接予以确认并出具,同样体现了创新思维。

三、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ADR纠纷解决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ADR是指解决争议的替代办法,尤以调解和仲裁为代表,其最大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原则。追求迅速、简易、低廉地解决纠纷始终是ADR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可以说,这是针对诉讼的迟延、复杂和高费用的弊端而采取的对策。它们不仅可以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也可以让他们充分利用其程序利益,使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开始就依照效益原则合理设计和运行,从而减少社会的负担。人民调解工作室乃属于法院附设调解,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是 ADR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国外早已存在,例如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以及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ADR等都属于这种类型。但在我国却缺乏这种机制,钟楼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正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四、实现了法院速裁的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纠纷,势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工作内容具有相一致的地方。因此,无论人民调解的结果如何无疑为法院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解成功,法院直接确认,无须举证、质证等程序;调解失败,法院在调解室工作的基础上直接进入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调解工作室是法院速裁机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展望

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将大有作为,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前不久,常州市中院姜洪鲁院长率队对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进行了专题调研和现场指导,并提出了“扩大面、提升质、注重果”的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姜院长的要求,下一步,我院将从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深入推进涉诉纠纷调处工作,概括起来就是“设立一个中心、建立一支队伍、规范三项制度”,具体为:

——设立一个中心。即在法院设立“诉前、诉中纠纷社会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相互独立、互为补充,作为人民法院化解诉前社会矛盾的新阵地,和诉中(即案件受理后)案件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新基地。“调处中心”受理的案由不限,凡起诉到法院但立案窗口尚未立案的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等各类案件均可直接进入该中心进行调处,力争达到年调处各类纠纷千件以上。同时,成立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并从民一庭、立案庭抽调2至3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一支队伍。即加强调处人员队伍建设,扩展调解主体,建立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人才库”,提升调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一定的程序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或工作人员和交警、律师、学校、消协、工会、妇联、企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街道及其社区、村委工作人员等聘请为特邀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按照专业或其他对口业务进行指定安排,邀请其到法院或其他指定场所开展调处工作。

——规范三项制度。一是实行定期培训制度。采取业务指导、以案讲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定期分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不断强化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二是实行精神鼓励与适应的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对调处成功的,酌情每案奖励50—200元,每年对“中心”调处人员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选出积极分子予以表彰并给于物质奖励。三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区司法局、街道调委员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及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分析矛盾纠纷阶段性动向和特点,掌握社情民意,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工作对策,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和社会效果。

第六篇: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之总结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之总结——对一名优秀法官的法庭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10:48 在实习期间,我跟随付风海法官学习,他的法庭调解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付风海法官,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庭长,人到中年,知识广博,业务精深,睿智善言,期间他带领的法庭荣获市“基层先进法庭”、省“集体二等功”、“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他主管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常在80%以上。且无一上诉发还、改判,无一设法上访,从根本上化解了民事纠纷,不留矛盾隐患,多次得到上级和周边百姓的好评。

观察付法官的实际工作和研读他的工作报告,可以大致归结他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一,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相结合。付法官在工作上取得的突出成就,缘于他对调解工作的重视。他认为诉讼审判制度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易留下隐患,这样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在这种观点的驱使下,他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能有调解的机会,他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积极认真地进行调解工作,争取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第二,注重法庭调解工作与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紧密合作,化矛盾纠纷于萌芽中。付法官除了在法庭受理案件后进行调解外,还积极地下乡去发现萌芽中的矛盾,通过乡镇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的配合,在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非得诉讼解决之前,化解矛盾于萌芽中。这样虽然付出了额外的辛苦,但却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复杂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总体上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有利于一方治安的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三,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率。光调解没有成效也不行。付法官说:“调解是一门艺术。”他在调解时,及其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他在工作报告中曾总结自己的调解工作经验,任务应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性格的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一些思想先进的人可以进行思想沟通,说服其牺牲让步,而对于另一些人则可直陈利害;对于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可以进行科学的理论沟通,对于一些迷信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则不宜直接进行科学方面谈话,而应委婉另行方法解决。等等。

第四,调解人员应有广博的知识,例如心理学、管理学乃至宗教的一些知识。付法官曾开玩笑说:“要做好基层法官,一要会相面,二要会算卦。”虽是玩笑的话,却道出与个人沟通时,应要用相宜的方法——很多地区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迷信心理。广博的知识和经验,是调解时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才能和不同的当事人做更好的沟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以自愿为原则。这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也才是调解工作的宗旨所在。

付法官的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给了我很深的启迪。我们应深刻了解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很早就建立其一套包括诉前人民调解、法庭调解等在内的调解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调解制度也的确有其巨大的优越性,发挥着良好的作用:调解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彻底化解纠纷矛盾,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等等。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完善调解制度,让它在新时期继续为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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