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发示威游行

2023-06-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爆发示威游行

土耳其爆发大规模示威游行

土耳其爆发大规模示威游行 示威者要求总理下台 据伊朗国际新闻电视台“Press TV”6月3日消息,自5月31日起,土耳其连续三天爆发示威游行,示威者要求土总理埃尔多安(Recep Tayyip Erdogan)辞职。据悉,在6月2日的示威游行中,警方与示威者爆发冲突,警方向示威者使用了催泪弹。

报道称,6月2日,有成千上万名示威者聚集在伊斯坦布尔埃尔多安的办公室门前,要求总理辞职。而同一天,在安卡拉的埃尔多安办公室门前也有千余名示威者,他们举着写有“独裁者,辞职!”以及“我们将抗争到我们胜利为止”的标语,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据报道,示威者与警察发生了冲突,警方使用了催泪弹以及水枪等以驱散示威者。据“大赦国际”组织称,至少有2人在伊斯坦布尔的示威中死亡,千余人受伤。

报道称,截至6月2日,该示威已经持续了3天。警方对于示威者的强硬反馈更激起了另外近50个城市的反政府游行。

第2篇:北平游行示威

难忘的北平游行示威

1949年1月傅作义将军接受改编,北平得以和平解放。为了庆祝北平的和平解放,上级决定由我所在的四十军一一八师进城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阅,并向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展示我们的军威。为了搞好这次活动,部队专门组织了十多天的队列训练,我们练得可认真了,我觉得我们练得劲头不亚于国庆阅兵。

2月2日晚12时左右部队接到命令,从郊区小民屯向北平出发,一路上大家非常兴奋,一点也不觉得累,天快亮时到达北平城外。我一看好家伙,在我们之前到达等待入城的炮兵、装甲兵有好几里路长,一眼望不到边,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看到这么多的大炮和坦克车。这些大炮和坦克是我们的“兵工厂”美国造的,是蒋介石这个“运输大队长”送来的。

8点钟进城开始了,在最前面的是我们的炮兵团、坦克部队。10点我们步兵开始进城,在雄壮的乐曲声中,我们迈着整齐的步伐,雄赳赳、气昂昂,高高兴兴地进城了。走在我团最前面的是身着国民党军美式大衣,肩挎美国罗斯福式冲锋枪,组成的一个方队。让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看看我们的胜利果实。一路上受到成群结队的学生和各界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他们高呼:“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

“你们辛苦了”“热烈欢迎你们!”他们手中挥动着彩旗,就像迎接亲人一样。有的群众来看看我们缴获的美国冲锋枪;有的群众走到近前看看人民功臣的英雄奖章和迎风飘扬的英雄战斗旗帜;有的群众拉着战士的手问这问那说个没完。走近前门了,我们想看看检阅首长,因距离太远,没能看清楚。进入东交民巷了,这是美国使馆的驻地,大家精神十足,振臂高呼:“美帝国主义从中国滚出去,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等口号。我注意到美国使馆,有一名使馆人员,在二楼一个窗口看到我们游行队伍,吓得他急忙关上窗户溜走了。进城走了

七、八个小时,我们始终保持整齐的队形和喜悦的心情,因为人民欢迎我们,热爱我们,我们是人民的军队,我们是能战胜任何敌人的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战士。直到天黑时,我们才出城。司务长早已准备好了饭菜,这一天十八个小时没吃没喝,又饿又累,大家饭后都不想走了,开始议论到北平看看名胜古迹、公园、商店,还没议论完呢,集合号响了,部队接到命令立即返回驻地,又走了5个多小时,半夜12点回到小民屯驻地。

这一天的游行示威,扬军威、鼓士气,既让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看到我们的军威,又让老百姓感觉到人民军队的实力,使我终生不忘,是我人生的光辉一页!

临江市委老干部局离休干部袁 戈 通讯地址:吉林省临江市委老干部局邮编:134600

电话:04395223284

第3篇:抗日示威游行

近段时间,日本屡次侵略我国领土——钓鱼岛,全国人民都愤怒了,我们达州人也毫不例外,今天我们在街上举行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抗日示威游行。早上8点多钟,人们从四面八方聚集到了中心广场,中心广场上顿时人头攒动、人山人海。示威游行开始了,人们高举“打倒日本帝国主义”、“钓鱼岛是中国地”、“勿忘国耻”等等的旗子。人们面露怒色,个个义愤田鹰,手握小国旗,步伐有力地向前走,嘴里还不停地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

义!”“抵制日货”„„游行的队伍像长龙一般一眼望不到尾。队伍两边跟着两列警察。我觉得那些警察像在为他们护航。妈妈说:“那是为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发生打架、斗殴、烧车等事件。

游行的呼喊声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看到这一切使我不禁想起那一幕幕血淋淋的场景:六十几前,丧心病狂的日本人在我们中国的领土上烧毁了我们许许多多的房屋,抢夺了我们不计其数的财物,杀死了我们无数无辜的中国人,还对中国实施惨无人道的细菌战,日本还矢口否认南京大屠杀的这段历史,如今他又将他那肮脏的魔爪伸向我们的钓鱼岛„„

想着想着,我不由得跟着人群一起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我真想变成一位坚不可摧的巨人,一脚踏平日本。我心里暗暗发誓:我一定要努力学习,用知识来武装自己,为中国的强大而读书。我们中国人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是不会被打倒的!

三年级:徐瑾美

第4篇: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概念马永顺律师推荐

(刑法第298条),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受法律保护。《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为集会、游行、示威依法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8条规定,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即将该行为明确化。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在这里,所谓"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所谓"扰乱"一般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的秩序。这种扰乱行为一般有:故意在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或者进行煽动性的演讲;或者强行让其参加者聚众性地停留或解散;阻止、抗拒管理工作人员维护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等等。所渭"冲击",一般是指冲闯、强行进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堵塞、占据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进行、停留的通通、场所,使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人员、车辆等不能正常出入。构成本罪,还必须是行为人的扰乱、冲击等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所谓"公共秩序混乱",一般是指: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因之发生骚乱或者打、砸、抢、烧、杀等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的,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三、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及对游行、

示威、集会的管理秩序。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3、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按法律规定申请或者

虽申请但未获许可,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而破坏集会、

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或者采取其

他方法进行破坏。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

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

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l0月3l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l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非法集会的,构成非法集会罪;非法游行的,构成非法游行罪:非法示威的,构成非法示威罪。

1、非法举行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条的规定,非法举行是指下述三种表现方式:

(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2)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未获许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面,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这里的“起止时间”,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除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以外,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就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而言,下列场所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迸人主管机关为维持秩序而临时设置的警戒线以内: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违反上述规定即为“非法举行”。就路线而言,如果游行队伍行进中遇有前面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时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路线进行,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进行路线。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行为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依照人民警察临时改变后的行进路线进行游行活动的,视为“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进行”。

2、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就是指对违反许可规定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仍予以进行的情形,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的客观特征。行为人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在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解散命令后,行为人听从解散命令,服从管理的,不构成本罪。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即予以拘留。

作出解散命令的主体应是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而非其他任何公民。

解散命令,即指使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离开及分散的命令。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既可以有关人员直接传达,也可以通过他人告知,但解散命令应为合法,必须对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发出并能为他们所认识、知悉。如果行为人因未接到解散命令的通知没有解散的,不构成拒不解散,所谓不解散,即指不离开、不分散,比如行为人已接到解散命令后,仍聚集众人原地不动,或虽然离开原地点,但仍然不散去。如果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群的一部分已经解散,但其余的人未解散的,则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负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罪责。另外,解散须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意味着主动地脱离集会、游行、示威的状态,如果行为人被强制力驱散或者为避免逮捕而逃跑的,不能认为是解散。

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方式,多表现为暴力、威胁方式。行为人若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对正在执行解散命令的相关人员进行阻挠的,足以表明行为人对待解散命令的对抗性及严重程度,已构成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但并不以此为限。

3、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还要求行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结果。并发生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的,不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致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比如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造成交通瘫痪;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厉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负责人,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提交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负责人。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不服从负责人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行其是,因而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三罪都是聚众性犯罪,且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秩序罪都以阻碍公务的执行为共同特征,但后二罪是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犯罪,一般具有人数不确定性、随时可增可减的特征,而本罪由于其行为性质决定了聚众人数一般具有确定性,另外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二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2、本罪虽然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结果发生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并由此决定本罪实际发生场合范围的广泛性,可能是某一个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的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从而既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也可能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者二者兼有之。而后二罪不具有上述特点。

(二)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三、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6篇:从爱国游行谈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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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国游行谈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 作者:姜琳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关键词】爱国游行;集会;游行示威;权利

随着“钓鱼岛”主权纷争事件的升级,各地群众自发组织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掀起了一场迅猛的反日风暴,展示出群众强烈的爱国情绪,但在同仇敌忾的背景下也出现一些打砸抢等非理性行为,使得个人爱国情感表达成为突破底线的违法行为。爱国与违法,一线之隔,却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有必要对于集会、游行示威这一权利进行深入解读,明晰权利约束界限所在,从而依法自律、理性爱国。

游行示威权是一种基本而普遍的权利,指民众走到街头,对特定议题表达不满的一种意见表达方式。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之一,赞同此权利的赋予,并依照国际规则与惯例通过《宪法》第35条在国内法予以落实明确,努力保障和促进本国公民所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权。

但权利并非没有界限,在保障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减少游行示威给予其他群众生活造成不便影响,有必要对聚会游行进行必要法律限制已为各国共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同时规定:“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我们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驶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因此,基于公关秩序,公共福利而对于其做必要的限制不能就此认为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具体而言,游行权利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限制:

一、前置申请许可

基于保护游行示威自由权和维护公共秩序双重目的,对示威行为进行必要管理,在游行示威自由权实施程序上要求提前报备审批为各国惯例。如香港规定,公众活动需要警务处提交意向通知,在警务处不反对的前提下才可以举行。对于有不良企图或者有危害公共安全、公众秩序的游行活动,警方有权予以拒绝。

在我国,《聚会示威游行法》规定,游行必须依法举行,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具体包括:向主管部门登记游行路线,游行人数,经过审批之后,方可举办。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均是违法行为。遵守游行所必须的程序要求,是保护我们正当的生活秩序所必须,如果未经批准举办游

行,且不听劝阻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聚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以公共原则为自由行使界限

公共原则又称公共福利原则,是在游行权行使中的底线,如果游行行为未对周围产生影响,则政府应尊重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聚会游行示威权利,但如游行行为严重妨碍了交通、扰乱了社会安宁,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突破此底线,则将由警方进行禁止或者依法予以驱散。如声势浩大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即由伦敦市长经国务大臣同意后,认为聚会的目的和行为对治安构成威胁,妨害、破坏,做出了禁止在管辖区内游行的决定。

具体在我国,如果游行引发破坏行为危害公安安全,或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则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将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追究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可能承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滋事,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文明底线,即使是表达个人的爱国情感,也应注意权利行使底线,而不能促发泄愤式个人情绪宣泄或者趁机谋取非法利益。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表达自己爱国诉求的自由,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以爱国者的名义打砸同胞的车辆,不是爱国,而且一种缺乏行为约束的肆意,在游行中所出现的打砸日系车、抢烧企业合法财产、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已经逐渐由法律所允许的爱国行为转变为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处罚,如损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构成刑法上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对于能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者的身份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遵守保护外交人员的基本规则

由于反日游行具有特殊的针对性,因此,驻日使馆是游行中的重点目标对象,在本次各地的游行中也出现了冲击大使馆,以及对政府保护使馆行为存在不满质疑的声音。

使领馆虽不是派遣国领土,但作为特殊的国中之国,大使作为“特殊公民”,在国际习惯法上“视同”派遣国,保护使馆以及外交官员安全也是外交的基本规则之一,特别在1961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明确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该公约第22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第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因此,我国也有义务保护在本国领土内的外国人员的安全。且必须承担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对于采用过激手段抢劫日本驻华使馆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政府有责任依据法律追究责任。

对祖国的热爱,是每个人最真挚、最质朴、最纯真的情感表达,但爱国绝不是僭越法律的借口,在行使游行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爱国行为就会异化为违法犯罪,成为伤害其他同胞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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