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3-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社区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 1情时,确保及时有效处臵。

依靠科技、有效防治。及时引进、借鉴外地先进的检测、诊断、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 免疫目标

1.免疫范围。在全街道办范围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常年免疫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猪,牛,羊,家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同时鸡新城疫的免疫也要全面开展。 2.动物免疫指标要求。

猪牛羊口蹄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禽流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猪瘟:种猪场,规模养殖场,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鸡新城疫:种禽场,规模场,水禽规模养禽户(含散养家禽)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所有免疫畜禽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 三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农业、宣传、经济、民政、卫生、财

- 3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党政办: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经发办: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警中队:组织设立疫区封锁后的检疫检查消毒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运输单位和个人不从疫区运送动物,不运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督查客运车辆不携带与疫情有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同时对各类车辆进行定期消毒。

财政所: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对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卫生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

- 5(3)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因注意如下事项:

确保足够分量疫苗注射到畜禽体内,保证免疫质量。 随身携带抗过敏应急药物,如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 备足针头,牛猪口蹄疫疫苗要进行深部肌肉注射,严格消毒器械。

妥善保管疫苗。口蹄疫苗放臵4—8摄氏度范围内冰箱保存,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等疫苗放臵零摄氏度以下冰箱保存。疫苗携带时放在加冰的保温箱中,免疫时保温箱应放在阴凉处。

防疫人员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消毒,并要求做好自身消毒工作,确保不造成人为传染。

实行疫苗专供制度,疫苗一律由畜牧站提供,确保疫苗质量。 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及免疫证制度。防疫人员对免疫后畜禽填写免疫档案并钳封耳标和认真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

加强免疫工作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各村按照街道办的统一部署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村的免疫进度。

继续实施免疫质量的督察通报机制。防疫过后,街道办防疫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验收,确保免疫效果。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严格查处。

- 7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农业办公室报告;农业组办公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选项处臵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政府或指挥部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村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

- 9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按国家规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2)农业组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并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应急响应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臵,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指导饲养场、户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3)村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村的应急预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措施。 3.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

- 11规定执行。 5.抚恤和补助

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 应急保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1.应急队伍保障

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人员组成

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

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

1- 13 2.交通运输保障

办事处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臵人员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办事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经费保障

办事处财政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染病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办事处和各村委会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7.技术储备与保障

- 15

第2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一、目的

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为了确实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奉贤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区的发生,并在非常情况下,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有力保证。为此,成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主任李伯才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毕道鹏、卫永明(常务副组长)、王桂龙担任,由农委办公室主任徐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潘顺贤、畜牧水产科科长陆银佛和区畜牧兽医站常务副站长顾炳龙任小组成员。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了能够在统一协调之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设立由专家顾问组、防疫督查组、现场检查组、内勤情报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组组

成的6个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1、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动物疫病作出科学的、正确的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提出科学的、有效的、实际可行的防治措施。并就如何以“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控制和扑灭疫情提出科学的建议。

2、防疫督查组负责检查全区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督促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3、现场检查组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内勤情报组负责接收来自各镇(开发区)、有关委、办、局的防疫工作情况报告和疫情报告,并将报告内容汇总后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协同宣传组,通过多种方式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的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内紧外松,做好保密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

6、宣传组负责出好《奉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简报》,做到上通下达;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四、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指导各镇(开发区)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与各镇(开发区)建立防疫责任联系人制度,落实防疫责任制。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畜、禽饲养场和散养农户所饲养的畜禽做到全面免疫,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免疫密度达到100%。结合防疫督查工作,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五、有效控制,确保平安

为了能够做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区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在市站、所的指导下,加强对新增补的防疫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协调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区畜牧兽医站、区农业执法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处理,确保我区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任何影响。

六、其它事项

1、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采取积极的工作措施。

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预案自2004年1月22日起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3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1.3指挥部在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第4篇: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穆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

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

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 1 -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

1、在穆棱镇内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穆棱镇政府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屯也立即启动本单位和村屯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指挥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穆棱林业局为穆棱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穆棱林业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配合穆棱镇政府做好穆棱森工林区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的指挥工作。

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穆棱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坤任指挥长,农业镇长、农业中心主任为副指挥长,畜牧兽医站、财政所、民政办、林业站、第二人民医院、卫生防疫站、工商分局、派出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

指挥部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市畜牧局的指导下,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对镇内发生的重大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并按镇指挥部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负责核实疫病

的确认,核实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捕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群众开展动物疫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民政办: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运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财政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防控物资储备资金。 工商局:负责配合动检站检查进出镇域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情况相关手续,加强畜禽流通管理。

派出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二院、卫生防疫站: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林业站:负责候鸟监测、候鸟迁徙情况的通报工作。

三、监测与预报

(一)监测机构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由镇畜牧兽医站、村(居委)组成。在镇村两级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病情报告员,形成镇、村(居委)两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村畜牧兽医员为本村疫情报告员,负责本村的疫情报告;镇区居委主任为本居委疫情报告员,负责本居委的疫情报告,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的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上报疫情,切实做好区域内疫情的监测。

(二)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凡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列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外地引进的畜禽。

监测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猪瘟、鸡新城病疫、猪水沟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三)监测方法

镇监测机构对所辖区域要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各种重

大动物疫病高发期要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开展检测工作,对重点监测单位每季开展一次检测,对农村散养畜禽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每次5-10个村。

(四)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监测机构要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它来源的疫情及时上报市监测机构。

四、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疫情报告

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制度,各村、居民委疫情监测员每日下午2点将疫情情况用电话报到镇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站电话:3061388),镇指挥部办公室每日下午3点将疫情用电话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疫情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白天、晚上3061388,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诊断,初步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员的联系方式。

(二)疫情确诊程序

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必须经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2名以上有关专家,通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确诊。确诊时必须请穆棱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人员到场。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立即向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三)应急措施

1、未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为了防止域外重大动物疫情传入我镇,各村对进入我镇的畜禽(包括携带的鸟类在内)要进行严格检查,在重大动物疫情高发期一律不

准从外地引进或偷运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我镇,需要出省外购偶蹄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坚决按《黑龙江省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从省外引进偶蹄类动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和《外引偶蹄动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实行报检、报免制度。严格消毒措施,凡在我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熟制品加工点、运输车辆都要进行彻底消毒,要做到每周一次。

2、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捕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五、其他事项

1、各村(居委)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村(居委)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染疫畜禽捕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3、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预案由穆棱镇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电话

附表2: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名单

附表3:穆棱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表

附表4:穆棱镇重大动物疫情预报员名单

穆棱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6篇: 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我省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3 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1.2.4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号)。

1.4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养殖密度高,防疫条件落后;地理位置特殊,内地动物运往广东等沿海地区过程中,在我省交通沿线途卸、丢弃病死动物现象严重。这些使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很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制定相应预案,分别适用于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农业厅厅长、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农业(畜牧水产)、宣传、发改委、农办、财政、监察、交通、卫生、民政、工商、林业、公安、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军区后勤部、海关、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市州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完成省应急委交办事项。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省农业厅厅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

2.3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省农业厅(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交通厅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省林业厅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外贸出口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省质监局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证质量。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省军区系统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所属机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长沙海关负责进出口防治物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关,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关情况,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公司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2.4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省农业厅根据疫情监测、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或授权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报省应急委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3.4预警及分级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疫情的确认: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动物检疫员(包括水生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乡镇、县市区、市州、省和国家动物防疫机构建立五级疫情报告系统,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6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 .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本省与相邻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5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窝火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制定的分级标准要报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2 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3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市州和事发地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同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4.3.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4.3.5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通信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区政府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6应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人群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 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兽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农业厅负责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兽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11 新闻报道

4.11.1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11.2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它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部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1.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1.3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开展社会救济救助,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比重。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保险

积极组织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灾保险,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灾害保险,努力降低养殖风险。

5.4 应急总结

5.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4.2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省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兽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上级指挥部要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①建立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②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③市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④县市区要储备适量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组建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诊断、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政策、法律决策建议。负责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3.2 市州、县市区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3.3 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6.3.4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各级兽医行政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个财政,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病的能力。市州、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8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报烈士。

8.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监控区:监控区是指根据疫情、气候、交通、河流、山脉、动物(产品)移动、候鸟迁徙等状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省农业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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