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2022-10-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原则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一、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憲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二、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向指引。

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赢得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和牺牲,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要发展中国、稳定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宪法修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使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宪法修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党心所向,民心所望。

宪法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是宪法修改的领导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中体现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依法治国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程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对确保宪法修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通过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宪法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

牢牢把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三、宪法修改的原则

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宪法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性,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全过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修改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形成了一些成熟的政治惯例。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既不能频繁修改,又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在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我国1982年宪法延续的修改原则是只作必要性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的不作修改,以利于宪法稳定,利于国家稳定。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仍然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是要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很好地贯彻了上述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这次宪法修改一定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我国宪法更好发挥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选自2018年第5期《求是》作者系中國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作者:李树忠

第2篇: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确立和实现

摘要:在传统宪法理论中,宪法只以国家权利作为约束的对象,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但是,现代德、美等国家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步向私法领域拓展,反映了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两个司法解释的影响,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一直没有得到重视。随着宪政的发展以及宪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才开始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发展。这些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同时也给我们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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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所谓宪法的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就是当公民认为其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他人的私行为侵害时,法院能否依据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作出裁判。用更加通俗的话说,就是说宪法能否调整私人间的关系。宪法属于公法,公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公法规范可否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或者说是第三人效力的问题。当前,华语公法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一直持一种非常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认为此一理论及其实现很有可能破坏了中国尚处于发育期的比较脆弱的市民社会。于是,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理论自然地也就被视为一种危险的学说。

在我国,由于公权力的强大、公法理论与实践的落后、私法自治远没有形成等原因,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长期以来并未作为一个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5年和1986年作出的《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的批复》,进一步强化了宪法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的观念。直到山东齐玉苓案的出现,宪法的私法使用问题才一下子呈现出来。人们开始渴望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来对抗社会生活中强势个体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以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来达到真正的实质公平。可以说,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在当前中国贫富高度悬殊、利益高度分化的背景下,绝不是一个可以轻易打发的重大而复杂的理论命题。

一、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质疑

公私法律关系理论在近代的复兴与市民社会的兴起有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存在,是社会中存在两类不同社会关系的明证,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正是对这种社会现实的反映。公法与私法就是用来区分两类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学术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近代具有了限权与法治的含义,即公法主要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法,私法主要是强调个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法,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恰恰是为了实现限权与法治的目标,私法的目的在于通过私法自治防止公权力对私人间关系的干预,公法则主要是从正面规范并限制公权力的行使。

可见,公私法律关系的划分不仅仅是法律研究的技术性概念,还承载了维护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的价值追求。而且,这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区分暗含的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对峙的政治学基本理念。这种对峙在具体的法学层面上则表现为公共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对峙。在这一关系构造中,公民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国家相对峙。这种对峙意味着,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法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

正是因为在近代宪法时期,人们只是把宪法当作“控制国家”的工具,在立宪主义以“有限政府”和“对统治行为的法律约束”为根本指导思想,宪法被认为是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丰富而严格的自由权规范所划定的广阔的私人空间,由每个人完全的自由意志去形成良好的秩序,宪法在私人关系上是退避三舍的,政府充当着守夜人的角色,不会积极地作为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公法包括宪法不得侵入私法领域,宪法基本权利自然也就不具有私法效力。

二、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确立

1.学理层面的确立

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从公法领域延伸到特定的私法领域,除了宪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外,关键在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行政国的诞生意味着传统公私法的界限已经被消解。行政国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产物。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带来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如垄断、环境、交通、失业、罢工等等。为了解决这些不断出现并且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便对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本质言之,行政国是与现代复杂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种行政权力配置模式,具体表现为行政职能的大幅度扩张。这种行政权的扩张是必要的,是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相适应的。但是,这也意味着对限权政府理念下的警察行政的彻底颠覆。由于现代社会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日益增多且复杂化,仅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已经不能解决,为了保障复杂的社会运行,人们除了要求政府除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传统“警察行政”职能之外,还要求政府承担解决或者帮助公民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任务,这就要求政府除了履行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等职能之外,还应当越来越多地进行提供生活保障、创造就业机会、建设公共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等积极的政府活动,来为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适宜环境。这就必然造成行政国下政府的行政权力大幅度膨胀,其结果是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阔,不再局限于近代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对人的生活“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无所不管。

“从摇篮到坟墓”,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传统意义的“私领域”中都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力的身影,都存在国家公权力的规制。不再存在什么神圣不可侵犯、高于公权力的自然权利,剩下的只是国家公权力限制下的公民权利。行政权的这种全方位扩张是限权政府原则无法描述和解释的。可以说,行政国背景下,行政权的扩张既是行政权自身的扩张,从更深层意义上看又是以行政权为代表的整个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全方位扩张。这意味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纲构建的、用以屏蔽公权力的所谓私领域其实已经被消解。例如,《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自由不可侵犯,只有根据法律才能侵害这些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所有德国人享有迁徙自由,这种权利受法律限制或依法予以限止;第十四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到保障,其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决定,等等。在20世纪以降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会看到与此极其类似的基本权利规范,这些基本权利规范的共同结构特征是:首先赋予公民某种基本权利,同时规定法律可以对其加以限制。法律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就是说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可以通过法律介入并规制“私领域”。在授权立法日趋盛行的时代,这还意味着行政权也可以对“私领域”进行全方位的规制。从这些我们已经极其熟悉的基本权利规范结构中,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可能被忽视了的事实,那就是:虽然宪法赋予我们以基本权利,但是这种基本权利的边界是模糊的,是要由国家公权力来进一步加以界定的,国家正是通过这种“界定权利”的权力在事实上实现了全面的社会控制。

如果传统公私法的严格界限已经是历史的烟云,那么,构建在此一命题之上的基本权利无私法效力的论断自然也就成为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2.实证法层面的确立

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不仅有其学理依据,更有现实的实证法作为支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规定了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界限,包括两个方面:公共利益与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后一点从反面说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可能受到来自其他公民的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相互间也会发生冲突,当私法救济无法达到救济目的时,此时的公法救济就变得必不可少。此时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不会使宪法权利变成一纸空文从而直接影响宪法的权威性。

其次,我国《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首先宣告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要注意的是,宪法这个“根本活动准则”并不仅仅是针对公权力主体的,“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也都要受宪法约束。基于此,笔者认为基本可以作出“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秩序的地位,而且最高法秩序是可以涵盖公私法的各个领域”这样一个判断。即使是更加谨慎和保守的结论也只能是:宪法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公法,宪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私法的性质,从而其在私法领域的效力问题似有重新考虑的必要。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的运用也是推动理论发展的动力。在我国,直接促成人们关注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问题的则是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齐玉苓教育权受侵犯案的批复。在这个案例中,山东省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请示由姓名权纠纷引发的受教育权问题。。最高法院的批示回复:“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必须赔偿原告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其他被告——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商校、中学和市教委——负连带责任。虽然对这一批复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的基本权利效力的范围确实延伸到了特定的私法领域。

三、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实现

如果我们得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是肯定的观点,那么我们就要来研究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实现问题。它涉及这种效力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范围有多大等诸多复杂的问题。在此问题上,域外的探索值得借鉴和吸收。

1.德国的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

在德国,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实现问题,形成了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大观点。

①直接效力说

“直接效力说”的代表尼伯代极力主张基本权利条款在私人法律关系中应该有绝对的效力,而且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基本权利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话,那么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将沦为仅具有绝对的宣示性质。因此,为了保障私人在和其他私人的法律关系中能够获得一个合乎人类尊严及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基本权利之规定,不必透过民事法律来加以审判,使得基本权利之规定能够在民事个案中获得实现。这一观点得到了德国劳工法院的支持,最高劳工法院通过一系列的案件确立了宪法适用于私法领域的原则。劳工法院认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条款并不仅限于政府的侵犯,也适用于经济和社会强势集团的压制。

另一个支持直接效力说的是学者米勒,米勒的基本观点是,基本权利乃基本法中的首要规范,因此,应当在法律的所有领域内获得实现,并且不一定需要假手其他由它衍生出来的次级规范来发挥效力,即具有直接效力。米勒同时承认,虽然基本权利是针对国家而设,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基本权利已经具有了第三者效力。米勒的最大贡献是提出并解决了第三人效力理论成立带来的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第三人效力说的不足。米勒的观点虽然并不完美,但正如陈新民教授所认为的,其提出的修改方式有助于补充第三效力理论。

②间接效力说

间接效力说的代表首推德国学者杜立希。针对尼伯代以及联邦劳工法院的见解,将任何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直接移植到私人法律关系中,杜立希认为是侵犯了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等私法体系的基本价值。私人关系和国家与私人关系的不同就在于:私人之间,可以不理会那些宪法上只欲规范国家与私人关系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来获得个人的发展自由。否则,盲目地将国家行为的应为性推广到私人行为的应为性,显然是为私人创设了不必要的额外义务。同时,杜立希认为,基本法第一条第三项虽然规定了基本权利对司法具有直接拘束力,这只是将司法行为与立法、行政行为一样视为国家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审理涉及私法关系案件的民事诉讼受基本权利的直接约束,而非私法关系本身受基本权利的直接约束,它们之间只是一种间接约束的关系。由此,杜立希提出,基本权利对私法具有效力,但却是经由私法本身来达到,即通过私法中的概括条款作为实现宪法之基本权利理想的媒介。唯有透过概括条款的适用,方可妥善地调和私人间的处置自由,既保障了私法的独立性,也维持了整体法律秩序的一致性。杜立希将私法的概括条款的这种间接作用称之为具有价值满足之能力和价值满足之必要性。

由上述观点可知,杜立希并非不赞同私法应受基本权利的约束,只不过他认为,约束的形式是透过私法本身的实体法律来为之,以此来弥补直接效力说的僵化或硬性,以维持私法的自治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采纳了“间接效力说”。在20世纪50年代的“联合电影抵制案”中,宪法法院认为,基本权利是公民针对国家的预防性权力。基本法规定的宪法诉愿制度就是针对公权力行为的非常补救

形式,但法院承认基本法并非价值中立的文件,基本权利条款就是要建立一个价值的客观秩序,以强化基本权利的效力。它对立法、行政、司法都有拘束力,是衡量这些领域的所有行为的标准。基本权利的效力是通过受它影响的私法内的概括条款的适用来实现的。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基本权利和私法的关系问题上支持“间接效力说”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纠正了联邦劳工法院对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解释,也为学界所普遍认同。

2.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

美国没有公私法的严格区分,但其传统的宪法理论一直很明确地将基本权利的规制对象限于国家权力行为。随着宪政的发展,尤其是私人凭借社会实力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情形的普遍存在,如果对“国家行为”作严格的理解,那么,社会弱势者在基本权利遭受私人强者侵犯时就无法得到法律救济,进而不仅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政精神无法落实,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剧这种实质的不平等。正是基于理论和实践的需要,美国通过对“国家行为”的合理扩展,将一部分私人行为吸收到“国家行为”之中,以使基本权利获得部分私人领域的效力。美国关于“国家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共职能行为

这主要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与国家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实质上却行使了公共职能的私人行为。比如,一家私营公园因只供白人使用而被黑人起诉到法院。联邦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园虽然是私人经营的,但其提供的服务却具有公共职能,所以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有关规定。法院就此还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属于公共领域。这样一来,图书馆、学校、孤儿院、垃圾收集公司甚至私家侦探公司等私人也可以从事的事务也有可能受到宪法的约束。美国的这种公共职能行为理论虽然被认为会造成对私人行为的过分干预,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对那些具有社会实力而拥有优势地位的团体和个人的宪法限制。

②国家介入行为

因国家许可、授权经营而处于优越地位的私人所实施的行为,视为国家代理人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应受宪法规范。比如对公共财产的出租或出售、私人团体使用公共财产、国家通过许可卷入私人活动以及私人行为得到公开或者暗中的国家辅助等等。美国联邦法院第五上诉院曾在一次判决中宣称“国家通过任何安排、管理、援助或财产的形式”参与的私人活动,都应该认定属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范的行为。法院的这一宣示含义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国家涉及的私人行为,从而将国家介入行为理论的内容拓展到了极限。

③国家不作为

这主要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对私人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不积极履行其干预职能,以维护被侵犯一方的基本权利,那么国家就构成不作为。这样,在形式和实质上均表现为私人之间所为的侵权行为就转化成国家行为了。

可见,在美国,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要比德国复杂得多,因为,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适用仍以是否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及国家权利是否介入为要件。因此,在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上,美国的保护机制主要是防止“行政向私法逃避”,而不是积极地能动地向私法扩展。

3.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私法效力实现之构想

对这一问题有不少学者作了研究,并提出了诸多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宪法效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在不允许忽视宪法效力的同时,我们必须防止把宪法效力扩大化的倾向。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首要职能并不是给公民施加义务,而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并限制政府的权力,因而承担义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构而不能是公民。他认为私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调整,宪法的直接效力在于调整公民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纯粹的私人关系只具备间接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据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即国家行为是否存在被看作是宪法基本权利条款能否调控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标准。只有在私人行为牵涉到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因素时,宪法才具有完全的适用效力。但是这种理论也存在问题,如果对国家行为作广泛的理解,则会走向另一种极端。因为,任何私人行为都可以因国家或政府对公民负有保障之责任而将其转化为国家行为,这样就将会带来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窘。

有学者从中国的特定制度和社会现实出发,认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应从不同层次来处理。第一层是民法规范的优先适用,在普通法律已将某项基本权利具体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首先选择适用的普通法律规范,而不可径行适用宪法。第二层是民法概括条款的适用(以宪法条款为阐释背景),这实际上是采纳了前述德国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这一通说。对于纯粹私人间的关系,如经斟酌一切具体私法规范都不敷适用,也就是无法再依据民法排除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此时就通过适用民法的概括条款(如公序良俗、人格尊严等)作为“桥梁”或“媒介”而将基本权利的精神贯穿落实到民法的规范中,使基本权利间接对私法关系发生效力。第三层是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效力,这种情形与上文“概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大致相同,只是这种情形下私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或与公权力紧密相连的其他主体。也就是说,当国家或者其他相关主体为私法上行为时,如果用尽了一切私法上的具体规定都无法制止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就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权利条款作为裁判理由。第四层是宪法解释与立法。如果出现私法规范完全未对某基本权利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宪法解释和立法来解决。

笔者认为可以将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当宪法基本权利已经被私法具体化了,当然无条件地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自然,其前提是具体法律规范与宪法是一致的,而不相抵触。这时就应该优先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而不能因为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而适用宪法,要严格区分效力阶位的优先和适用的优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说我们不分场合地优先适用宪法。第二层是当宪法基本权利还没有为私法具体化时,基本权利条款就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为法院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并不能因为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适用而忽视了基本权利条款的具体化,只是把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适用作为对私人权益予以保障的最后屏障。我们希望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特别是在穷尽了私法救济之后我们依旧可以得到公法救济,从而保证权利的落实,真正做到有权利必有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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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95.

作者:张治宇

第3篇: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 据。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 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民法应当有自 己的权利体系和确立原则。民法和宪法分别是调整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公法与私法 民法与宪法 权力制约 权利本位

作者:赵万一

第4篇: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

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当国家权力不受限制、无限扩张的时候,其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公民权利。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点:就指引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就指引范围而言,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就指引的效力而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它法律则不可能。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的评价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宪法的评价具有最高性,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第5篇:我国宪法的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此作为首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强调“人民 1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从制度和组织上保障了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

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基本人权原则。

3、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对上述原则一种的体现。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

2 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原则。

第6篇:第十一讲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十一讲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学习指导

学习目标与要求:了解宪法本质和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帮助大学生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了解宪法与大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关系,自学遵守宪法和法律。

学习重点:

一、宪法的本质

二、国家体制与公民权利

三、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

学习难点: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正确理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从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这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等内容,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其他的一般法律都只是规定了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刑法只规定了犯罪和刑罚问题,民法只规定特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等等。

2. 从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普通法违反了宪法就失去了效力。

3. 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有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 1 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法的特定程序。从制定来看,一般要成立专门的立宪机关。我国1954年立宪时,就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现行宪法也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起草,经过全民讨论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从修改来看,程序也很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使人能够象人一样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在保障人权的实现过程中,宪法作为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当之无愧成为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1. 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

从宪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人权具有先宪法性,宪法是人权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近代宪法发祥地的英国,正是为了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通过规定以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来对抗王权,才先后产生了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法律文件。法国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进一步确认了公民权利,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也把《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编。我国现行宪法2004年进行了修正,修正案第七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保障人权是宪法最核心、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都由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公民权利规范这两个主体部分构成。前者为宪法不可或缺,但宪法并非以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作为核心,而是以公民权利规范作为核心。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存在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权利规范置于组织规范之前,并且将人权原则确认为宪法基本原则。我国建国后先后制定的4部宪法都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之前,条文也由1954年宪法的14条、1975年宪法的2条、1978年宪法的12条,扩充到现在的18条,更加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

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律依据。失去了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则有可能失去制约,成为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阻碍。这主要表现在:

1、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位

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宪法确定了公民权利优越于国家权力,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并应服务于公民权利,为从根本上规范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任何人都不得行使宪法所 2 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

2. 宪法确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

宪法确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宪法所设置,并由宪法赋予它们相应的权力,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也由宪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权力的运作上,宪法也明确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行使原则与方式,尽可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确保任何机关不得违背宪法的程序来行使权力。

(四)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形态是政治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是一种文明的法律形态,是政治文明最为集中的载体。在政治文明史上,宪法的产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人类政治演变的角度而言,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而宪法则是人权的保障书;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保障,而宪法则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而宪法则是治国之法;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而宪法则是宪政的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及修正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把保护公民的权利当作自己的第一目标。新的宪法修正案,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更明确、更具体、更完善、力度更大。并且通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的重申,表明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首先表现在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五)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五个阶段,共出现过四部宪法:

1、《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

二、国家体制与公民权利

(一)、我国的国体与政体

1、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2、政体

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他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它在国家机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我国单一制的基本特点包括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又根据行政区划层级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国体决定政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与之对应的政体;一旦国体发生变化,政体也迟早随之发生改变;但国体不是政体的唯一决定因素,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民族状况、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因素也是影响政体选择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凡能充分反映国体,适应国体需要的政体,就可以促进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发展,反之则反。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1、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国家机构组成: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是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人身自由权。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每个人都应对他人的人格表示尊重,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文化教育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 5 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三、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

(一)、宪法来源于生活

宪法来源于生活,它不仅是为了生活而存在,而且实在是为了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因此宪法与人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

如果说人民的衣食住行完全属于公民个人的私域,那么这个私域的空间范围往往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我们常说公民权利是公共权力的当然界限,但我以为这句话反过来说或许更为确当。因为私人空间的大小实在不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公共权力的干预范围;而公共权力对于公民生活的干预范围和干预方式,正是由宪法来规定的。

人民的衣食住行之所以称之为私人空间,恰在于它是一个完全自由自治的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领域。在一个公共权力无所不在的社会,人民的衣食住行必然深深地烙上公共权力的痕迹。当一个普通公民的吃饭穿衣都由政府按计划配给的时候,当一个社会被强制性地或变相强制性地要求穿同一种颜色、同一种款式的着装的时候,当一个普通公民的“新房”不是由他自主来布置,而是由政府根据计划来安排的时候,当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出行须要征得“政府”同意的时候,人民的衣食住行领域便完全公有化了,衣食住行的自由自主性便不复存在。如果一个普通公民连衣食住行的自由都没有了,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可以称作是自由的呢?

我们应当铭记,除了饮食和家庭之外,一个普通的公民最需要的就是自由。我们的神经实在不必太脆弱,不要一谈起自由就神经兮兮,或神秘兮兮,生怕冒犯了什么。其实自由是最朴素的,它和穿衣吃饭一样,是一个人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所不可或缺的东西。当然,我这里所说的自由只能是一种法治的自由,是一种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

同样的逻辑,如果一个政府对于一个普通公民的衣食住行都可以毫无顾及并毫无阻碍地实行垄断性的干预,那么这个政府还有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呢?当一个文明时代的政府自以为无所不能并且可以无所不为的时候,它比野蛮时代的最为暴虐的专制统治又能好过多少呢?

或许我们从来就不把这些现象归结为宪法问题,但在我看来这些恰恰是非常典型的宪法问题。因为它所涉及的是公共权力的边界和个人自由的保障问题,而设定公共权力的边界和保障公民个人与社会自由正是宪法关注的核心内容。

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宪法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我们的政府应当及时地树立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思维来审视我们曾经做过的以及现在正在从事的事业,一切有违宪法精神和原则的事情,我们都不能去做,已经做过的,应当及时地改正。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理由让我们的人民在我们的政府领导下,生活得更有尊严。

(二)、宪法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生活方式

6 如果说公民私人空间的大小是衡量特定时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那么公共权力的边界就是评判特定社会政治文明的决定性指标。但在宪法学的视野里,个人私域和公权边界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假定社会空间恒定的前提下,公权边界之外的领域就是个人私域;或者说,不受公权干预的领域就是私域。二者呈反比例关系,即公权干预的范围越大,公民个人之私域就越小,在公权无所不在的社会,就没有私人空间。生活在一个没有私人空间的社会的人民,断不可能有任何的尊严和体面,因此,一个没有私人空间的社会就不应当称之为文明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必定是私人空间和公权边界保持着某种平衡的和谐状态。为保持私人空间和公权边界的平衡,防杜公共权力肆虐私人领域,宪法为公共权力设定了明确的界限,使政府权力接受法律的控制,并确保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强调政府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接受这种宪法理念并在实际上受宪法支配的政府,我们就称之为“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与责任政府密切关联的,只有承认自身权力有限性的政府,才有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因为只有“有限政府”才会承认政府滥用权力的现实性,并为其滥用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一个无所不能、无所不为的“无限政府”,在逻辑上是永远不会相信政府也会犯错误,并心甘情愿地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的;它所给人民承诺的是一种无限责任,这种责任只有在政府破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兑现。但是,一个破产了的政府,拿什么来兑现它的责任呢?

宪法要求政府对人民负责,要求政府尊重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要求政府关心人民的事业和生活,要求政府为公民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当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了公民的身心发展和完善时,人民就有权利要求政府对其提高必要的救济渠道,并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三)、宪法以公民生活为终极关怀

宪法必须有效地关怀人民的生活,否则它就形同虚设。正如我们通常所熟知的那样,宪法是规约政府权力的规则;宪法的历史就是控制政府的历史。宪法正是通过规约或控制政府,来实现其对于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也正是对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构筑了宪法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惟其如此,宪法才会被人民所信服和遵守。所以宪法的权威不在于其文字是否完美无缺,而在于其是否对现实事务有所作为。尽管有用未必就是真理,但是法律的生命恰在于适用。如果一国宪法不能用来解决人民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那么这样的宪法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

宪法的权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适用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宪法只有在适用过程中,被证明能够有效地解决宪事纠纷,被证明能够有效地满足宪法关系主体的宪事诉求,才可以形成自身的价值和权威。但是,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我们都把宪法当作政治宣言和纲领,认为宪法所表达和反映的仅仅是人们的政治信念和追求。时至今日,这种观点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我们一直忽视宪法的规范性和适用性。从而将宪法束之高阁;任由诸种违宪事件泛滥和蔓延。

当今时代,人民已经充分认识到宪法的生命在于“适用”,宪法适用已然成为世界潮流,即便是“独联体”诸国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也纷纷设立了专门的司宪机构,来推动宪法的适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权威。

7

在我国现有体制之下,尽管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充分运用现有的宪法资源,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强化宪法的适用性。至少可以通过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89条以及《立法法》的相关条款推动宪法的适用。当然我们应当尽力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事实上,宪法的司法适用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惟有解决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才有可能加速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章小结: 通过对宪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等内容的阐述,使大家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本章练习:

一、多项选择题

1、宪法是(

):

A 国家的根本法

B 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C 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

D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2、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都由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公民权利规范这两个主体部分构成。(

)

A 两者缺一不可

B 宪法以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作为核心

C 宪法以公民权利规范作为核心

D 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为宪法不可或缺,但并非宪法核心

3、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包括(

):

A 全民所有制

B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C 个体经济

D 私营经济

4、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C 国务院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

8 的(

)予以保留:

A 社会经济制度

B 社会文化制度

C 思想方式

D 生活方式

6、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面情况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的是(

):

A 遵守宪法和法律

B 获得物质帮助权

C 劳动

D 受教育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A 国家的利益

B 社会的利益

C 集体的利益

D 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涵义包括(

):

A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

B 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

C 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D 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9、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大

B 地方各级人大

C 国务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10、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 人民主权原则

B 人权保障原则

C 法治原则

D 权力制约原则

二、名词解释

1、宪法

2、国体

)

3、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平等权

6、社会经济权

7、政体

8、单一制

9、民族区域自治

10、国家机构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3、为什么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4、如何理解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

5、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6、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儿?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8、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四、论述题

1、弘扬宪法精神重要的是在青年大学生心目中树立起什么样的观念?

2、请联系实际,谈谈如何认识当代大学生宪法观念培养的重要性?

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

4、AD;

5、AD;

6、CD;

7、ABCD;

8、ABCD;

9、AD;

10

10、ABCD。

二、名词解释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2、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3、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5、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它是指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7、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8、单一制是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9、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强制力的组织。

三、简答题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2、从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这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国家生活 11 的各个重要领域。从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较之普通法律有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首先,从宪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宪法是人权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次,保障人权也是宪法最核心、最根本的价值追求。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都由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公民权利规范这两个主体部分构成。宪法以公民权利规范作为核心。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存在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4、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位,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宪法确定了公民权利优越于国家权力,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并应服务于公民权利,为从根本上规范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宪法还确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

5、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其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它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经济基础;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以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而最大的特色在于它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由中国人民创造的,充分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其特点和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比较完善地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的统一与人民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保证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及文化教育权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维护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等。

8、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表达了人们对于宪法的基本价值诉求,是宪法规范和宪政制度赖以建构的终极依托,也是宪法发展的内在泉源。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四、论述题: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在青年大学生心目中牢固树立起以下观念:(1)宪法至上的观念。弘扬宪法精神就是 12 要宣传宪法应有的权威,要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至上与法律至上紧密相连的,宪法至上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全面、统一和不折不扣地执行。(2)宪法是立国之法、治国之法、强国之法的观念。宪法是立国的政治宣言,是立国之法。宪法也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治国之法。宪法还是国家改革的先导、建国的基本纲领,是强国之法。(3)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的观念。尽管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国家制度和基本国策问题,但政权的运行和制度以及国策的落实,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体现在公民的生活层面。要树立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观念,突出公民在宪法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依宪治国。

2、(1)对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性。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的提高。当代大学生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同样也应该是依宪治国的积极推进者,他们的宪法观念的培养就显得更为重要了。(2)对法制教育工作推进的重要性。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为此,中共中央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多次强调指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要大力加强宪法教育。可见,宪法教育一直以来都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核心,对大学生宪法观念培养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3)对宪政建设的实践的重要性。依法治国以依宪治国为前提,而宪政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宪法意识水平的提高。所以,当代的大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未来社会的骨干,他们的宪法意识水平如何,直接影响到宪法的贯彻和实施,影响到宪法的最高权威的树立。

第7篇:第二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督。 o o o o

1、(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A.党内选举 B.民主选举 C.人民代表大会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o o o o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原则。

A.精简 B.为人民服务 C.民主集中制 D.社会主义法制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o o o o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是( )。

A.男女平等 B.纳税自由 C.宗教信仰自由 D.人身自由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o o o o

4、(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

A.思想领导 B.组织领导 C.作风领导 D.政治领导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5、(单选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剥削社会制度下,国家权力最终属于( )。 o o o o A.人民 B.无产者 C.执政党 D.有产者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o o o o

6、(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 )所首创。

A.巴黎公社 B.共产国际 C.洋务运动 D.十月革命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7、(单选题)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分析现实状况基础上,作为一个整体写入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的是( )。 o o o o A.邓小平理论

B.“三权分立”思想

C.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D.“主权在民”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o o o o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A.人民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国务院 D.党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9、(单选题)( )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 o o o o A.人治 B.权治 C.法治 D.德治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o o o o

10、(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B.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o o o o

11、(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

A.党 B.国家 C.无产阶级 D.人民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o o o o

12、(单选题)不属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的是( )。

A.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B.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C.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坚持以人为本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13、(单选题)宪法以( )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o A.决议 o o o B.文件 C.序言 D.法律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o o o o

14、(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A.制衡原则 B.民主原则 C.监督原则 D.分权原则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o o o o

15、(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B.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D.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16、(多选题)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思想领导,就是用( )武装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 o o o o 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毛泽东思想 C.马克思列宁主义 D.邓小平理论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17、(多选题)下列属于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的有( )。

A.公民的人身权利 B.宗教信仰自由 o o C.申诉、控告、检举与求偿权 D.政治权利和自由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18、(多选题)“八二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是( )。

A.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C.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19、(多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

A.管理经济事业 B.管理文化事业 C.管理社会事务 D.管理国家事务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20、(多选题)我国宪法的民主原则有( )。

A.民主集中制 B.民族区域自治 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权利义务一致性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21、(多选题)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o o o A.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B.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C.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o 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22、(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 )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o o o o A.国家行政机关 B.检察机关 C.各级地方人大 D.审判机关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 o o o o

23、(多选题)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A.基本人权原则 B.权力制约原则 C.议会主权原则 D.法治原则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24、(多选题)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段文字表明( )。 o o o o A.宪法就是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人奋斗的成果 B.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C.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和行为都应当得到纠正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 o o o

25、(多选题)立法的基本原则有( )。

A.根据全体公民的意志 B.根据国家主席的意志 C.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o D.遵循宪法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26、(多选题)“天赋人权”学说主张人生而( )。

A.自由 B.平等 C.高贵 D.幸福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

27、(多选题)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 o o o o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D.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 o o o o

28、(多选题)宪法关系包括( )。

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D.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29、(多选题)宪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 )。

A.历史文化传统 B.文明发展程度 C.政治指导思想 D.社会经济现状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30、(多选题)宪法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 )的社会主义国家。” o o o o A.民主 B.自由 C.文明 D.富强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31、(多选题)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有( )。

A.宪法控诉 B.事先审查 C.附带性审查 D.违宪审查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  o o o o

32、(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最早由列宁提出

C.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3、(多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布局,就( )提出具体要求。 o o o o A.全民守法 B.公正司法 C.严格执法 D.科学立法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34、(多选题)《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 )。

A.监督权 B.立法权 C.对外权 D.执行权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35、(多选题)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其意义是( )。

A.使得国家机关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效率 B.有助于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C.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 D.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36、(多选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哪几个方面?( )

A.基本人权原则 B.人民主权原则 C.民主集中制原则 D.法治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 o o o o

37、(多选题)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 )。

A.倡导依法治理国家

B.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C.法律由人民制定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 o

38、(多选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o o o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39、(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后,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o o o o A.人民检察院 B.行政部门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  40、(多选题)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一起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o o o o A.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理论 C.马克思列宁主义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41、(判断题)我国宪法的总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o o

42、(判断题)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相同。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3、(判断题)与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本质上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以消灭剥削压迫和废除等级特权为前提的。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4、(判断题)宪法的指导思想,又称宪法的总原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5、(判断题)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倡导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46、(判断题)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 o o

47、(判断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48、(判断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一律实行表决制,无论是委员长、人大主任还是普通代表、委员,都平等地一人一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o o

49、(判断题)我国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确认基本人权。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 50、(判断题)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作风领导和组织领导。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第8篇:2016网络普法考试分章节练习题-2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 o o

1、(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是()。

C.纳税自由正确答案:C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A.巴黎公社正确答案:A

3、(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人民正确答案:A

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原则。

A.民主集中制正确答案:A

5、(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D.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正确答案:D

6、(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C.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C

7、(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B.监督原则正确答案:B

8、(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D.作风领导正确答案:D

9、(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A.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剥削社会制度下,国家权力最终属于()。

A.有产者正确答案:A

11、(单选题)()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 A.法治正确答案:A

12、(单选题)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分析现实状况基础上,作为一个整体写入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的是()。

o  D.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正确答案:D

13、(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o C.法律正确答案:C

o  o

14、(单选题)不属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的是()。

C.坚持以人为本正确答案:C

15、(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确答案:A

16、(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后,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正确答案:ABC

o  o  o o  o  o o o o  o  o o o o 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行政部门

17、(多选题)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有()。正确答案:ABC

A.事先审查 B.附带性审查

C.违宪审查

D.宪法控

18、(多选题)宪法关系包括()。正确答案:ABCD

A.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B.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C.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19、(多选题)《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正确答案:BCD

A.监督权 B.执行权

C.立法权

D.对外权

20、(多选题)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其意义是(答案:ABCD)。

A.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 B.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C.有助于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D.使得国家机关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效率

21、(多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答案:ABCD)。”

A.管理社会事务 B.管理经济事业

C.管理文化事业

D.管理国家事务

22、(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ABCD

A.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最早由列宁提出

C.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23、(多选题)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思想领导,就是用()武装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正确答案:ABCD o  o  o o  A.邓小平理论 B.毛泽东思想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马克思列宁主义

24、(多选题)我国宪法的民主原则有()。正确答案:BCD

A.民族区域自治 B.权利义务一致性

C.民主集中制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5、(多选题)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正确答案:ABC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倡导依法治理国家 B.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D.法律由人民制定

26、(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ABC)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o  o o  o o  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各级地方人大

27、(多选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正确答案:ABCD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D.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8、(多选题)“八二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正确答案:ABCD

A.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C.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9、(多选题)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段文字表明()。正确答案:ABC

o o o  o  o  o o 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和行为都应当得到纠正

D.宪法就是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人奋斗的成果

30、(多选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哪几个方面?()正确答案:ABCD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法治原则

C.人民主权原则

D.基本人权原则

31、(多选题)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正确答案:ABD

A.法治原则 B.权力制约原则

C.议会主权原则

D.基本人权原则

32、(多选题)下列属于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的有()。正确答案:ABCD

A.宗教信仰自由 B.政治权利和自由

D.公民的人身权利

C.申诉、控告、检举与求偿权

33、(多选题)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正确答案:BCD

o o o o  o o  o  A.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B.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C.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D.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34、(多选题)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正确答案:BD

A.根据全体公民的意志 C.根据国家主席的意志

B.遵循宪法

D.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5、(多选题)宪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正确答案:BCD

A.文明发展程度 B.历史文化传统

C.社会经济现状

D.政治指导思想

36、(多选题)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一起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正确答案:ABCD

o  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邓小平理论 C.马克思列宁主义

D.毛泽东思想

37、(多选题)宪法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的社会主义国家。”正确答案:ABC

o  A.民主 B.文明 C.富强

D.自由

38、(多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布局,就()提出具体要求。正确答案:ABCD

o  o  A.严格执法 B.全民守法 C.科学立法

D.公正司法

39、(多选题)“天赋人权”学说主张人生而()。正确答案:CD

A.高贵 B.幸福 C.自由

D.平等

40、(多选题)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正确答案:BCD

o o o o A.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D.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41、(判断题)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倡导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正确答案:对

42、(判断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正确答案:错

43、(判断题)我国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确认基本人权。正确答案:对

44、(判断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一律实行表决制,无论是委员长、人大主任还是普通代表、委员,都平等地一人一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正确答案:对

45、(判断题)我国宪法的总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答案:对

46、(判断题)宪法的指导思想,又称宪法的总原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正确答案:对

47、(判断题)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正确答案:错

48、(判断题)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相同。 正确答案:错

49、(判断题)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作风领导和组织领导。正确答案:错

50、(判断题)与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本质上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以消灭剥削压迫和废除等级特权为前提的。正确答案:对

第9篇:求职信的作用和原则

一、“求职信”的三大作用

1、使招聘单位进一步感受到求职者的“鲜活”的形象。

2、使招聘单位进一步感受到求职者的诚意。

3、增加获得面试的机会。

二、撰写“求职信”的四大原则

1、采用“点对点”的表述方式,突出“求职信”的针对性,针对某家招聘单位的某个招聘职位。

2、在一页纸内写完。

3、语言精炼,措词尽量职业化。

4、主题紧紧围绕“我符合要求、 我定能胜任、我有诚意应聘”。

如果你想通过应聘资料使招聘单位进一步感受到你“鲜活”的形象,你可以在应聘资料中增加一份“求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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