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养老保险论文(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在经济相对发达,城市化进程相对较快的吴江也是如此。据统计,吴江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60%。受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发展的惯性影响,吴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呈现出城乡分割的特点。这种分割不仅拉大了城乡差距,也不利于吴江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篇:养老保险论文

明确养老保险责任 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计划经经与市场经济的差别,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该文从养老老保险的责任问题入手,旨在更加有效的推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优化改革。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历史责任;隐性债务

一、引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上,因养老保险要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实现,国家责任就显的尤为重要。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养老保险的责任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养老保险责任问题

(一)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

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意味着以往数十年没有任何养老基金积累已经构成了一笔巨大的历史债务。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因其没有任何积累而需要筹集足够支付其全部养老金的经费;还未退休但在旧体制下工作过的中年职工,则需要对其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补偿,两者相加所形成的历史欠帐数难以计算。这种隐藏在代际转移支付背后的历史债务便迅速显性化,需要有合理的消化途径,否则必将危及新制度的成长。我国在处理历史债务问题上始终缺乏明确的主张和力度,仍未划定明确的偿债起点,仍然不能准确测算出偿付的额度,历史债务至今仍是一笔胡涂帐。

由于对历史债务处理不力,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与正在建立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责任便无法划清。不同单位间历史负担的不平衡,造成各个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参差不齐。而且还无法满足离退休人员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需求增长的需要,只能靠用个人帐户基金来弥补缺口,进而使统帐结合型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因个人帐户空帐运行而变形,最终造成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偏离预定的轨道。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统帐结合的模式为每个职工设计一个个人帐户,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归社会统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另一部分计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它实际上是将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和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通过国家强制实施的形式结合在一起,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自我保障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目的。在方案设计时,个人帐户就有部分“空帐”,即个人帐户上由单位代缴的部分实际上“空帐”,这部分资金仍然以现收现付的形式用于社会统筹的支出上。不过,方案设计时认为,个人缴纳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该全额积累,即这部分是实帐。然而,该制度运行至今,不仅未达到理想的目标,把个人帐户逐步做实。反而通过社会统筹帐户向个人帐户透支的方式,把职工个人缴纳的那部分积累也都用光,个人帐户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帐”。

应当承担应有责任的政府并不承担其责任的不合理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表面上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质上是一个高标准、高负担的现收现付模式。长此以往,统帐结合的制度将蜕变成为一种计发方式,部分积累制将名存实亡。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责任的明确

(一)明确政府责任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我国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出让部分劳动所得给政府,由政府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基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就业、福利和保障服务。政府取得这笔基金后,必然不能任其闲置,而是投资于政府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积累,积累资金都转化成了国有资产。如果现收现付制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问题可以通过下一代人的缴费来解决。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以后,隐性债务问题就显性化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之所以未能获得实质性进展,核心问题是因为没有将旧体制遗留责任与新体制的建设问题分开处理,而是试图通过新体制的制度设计,逐步“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近年来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对旧体制遗留责任问题不做特殊的处理,新体制根本不可能顺利运行。要想完成向新体制的改革和过渡,就必须付出改革的代价。旧体制的遗留责任包括三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已退休职工(即“老人”)的养老金责任问题,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即“中人”)个人帐户中积欠的“空帐”如何补足的问题。三是利息以及随工资、物价增长而增加的养老金调剂金。这笔债务是政府对老职工所做的历史承诺,兑现与否事关政府信用,没有选择的余地,应由政府而不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负担这种历史责任。

(二)算清隐性债务

近些年来之所以没有对旧体制遗留责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重要原因之一是对隐性债务的大小缺乏合理的估计。我国应当尽快确定偿债对象、偿债起点、偿债标准,对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进行精算,算清隐性债务的规模。以便于政府制定科学的政策,合理划分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我国的隐性债务总额虽然较大,但可以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可以分散在20~30年内陆续化解旧体制遗留责任。

(三)合理分解责任

尽管让政府单方面对转轨成本进行补偿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不具现实性。因此,适当进行责任分解,让各代人分担部分成本是较为合理、可行的方案,其中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明确“老人”的养老金调整为与物价挂钩而不是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挂钩,我国尽量避免用临时性方法提高养老金待遇。基本目标是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面控制支出水平的增长。在适当时期提高“老人”的待遇水平,但这只能依据具体经济状况确定。

其次,“中人”进入新体制后,对其个人帐户空帐的测算,应采取累计确定法。即在制度改革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龄,结合过去不同年限的实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并给予一定的“回报率”的折算。而不应简单按照现有的待遇标准、工资水平和工龄进行折算。

最后,新制度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通过代际转移的办法,让“新人”分担部分转轨成本。

参考文献:

[1]王益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邓大松,方晓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J].经济评论,2001,(06).

(编辑:WYQ)

作者:张凯

第二篇:从国外养老保险看中国养老保险改革

摘 要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处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今后五至十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然后结合国际养老方面的经验,提出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国外 改革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虽然,我国长期来重视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研究、探索和解决。主要是:

(一)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制

首先,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保障差别过大。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影响了总体保障水平的提高,从几乎无所不包的城镇企业职工到几乎一无所保的农民在社会保障待遇上落差之大,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农村、农民、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其次,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滞后。当前城市职工中以就业保障为主的模式,其方法单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运行方式缺乏科学管理和增殖机制,拖住了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的后腿,不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不利于企业分配自主权的落实。另外,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缺乏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一经核定就不再变动,使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二)城镇养老保障制度面临巨大压力

1.老年人口压力大

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亿5989万人,占总人口的12%。从今年开始,我国将迎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的第一次老年人口增长高峰,老年人口增速加快,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大幅增加,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从现在到20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到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人,约为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的两倍。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足额收缴困难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养老金构成的一部分是个人帐户,筹资是按职工本人工资的8%缴费,筹资采取完全积累制;另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由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纳,筹资采用现收现付方式。企业既要为新制度下的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又要为原有制度下欠缴的个人帐户提供资金,形成双重压力。缴费率上升又使更多的企业无力缴纳或拒缴职工养老保险金,国家为维持日益增多的养老支出又必须提高缴费率,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使养老金的足额收缴和支付都面临严重困难。

3.养老金给付标准面临上涨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生活消费支出随着消费品范围的扩大和价格的上涨而大幅度增加,这使老年人对退休金的依赖程度加大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降低。因为对于已退休和将退休的人,在他们壮年积累财富的时期,赚的是低工资,积累少,而到老年消费财富的时期,又面临着生活费用的高支出,形成很大的反差。

4.个人支出成本上升的压力

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处于不断探索、不断健全的进程,其间会出现种种困难。如1993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房,实行货币分房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大量增加。这种种情况,都使得离退休人员个人养老支出成本增加。

二、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其经验借鉴

(一)福利型

以英国的庇古、凯恩斯和贝费里奇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构建的一种以国家为主的全民保障模式。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英国是福利国家的起源,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北欧五国被誉为福利国家的天堂。

加拿大政府用财政补贴的行政手段,构建了养老金制度。其公民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养老金,资金来自政府财政。加拿大联邦政府先后颁布《养老金法》、《老年保障法》,规定只要是加拿大公民,年满65岁以上者,都可以申请全额或部分《老年保障法》提供的养老金,不受职业、地位等限制。同时还有补充性收入保证和配偶津贴,二是政府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三是注册养老金。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养老金”,另一种是“注册退休储蓄计划”。这种养老金制度基本上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保证了老年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这对于步入老龄社会的我国来说,值得借鉴。

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三个层次的相互补充与协调,联邦政府通过法律规范保障机构的资金来实现保障基金的社会化运作。国家和地方使用各种法律和税收政策刺激养老保障基金的缴纳和积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具体内容过于粗糙,并且形势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全国统一,以至于基金不能统一使用和管理。

(二)社会共济型

该模式由德国政府首创,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实行此模式。“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

美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强调个人负责,费用主要由个人和企业承担。美国的养老金体制有三种: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率为个人工资额的15.3%,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雇主主办或资助的私有养老金计划及个人退休储蓄和投资。同时美国实行的现收现付制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积累,基金不足时增加税收,剩余时冲减政府财政赤字。此外,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私人保险的作用突出,保险公司在寿险、医疗保险等领域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欢迎,各种非营利机构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美国实行州政府管理为主、联邦政府支持的管理方,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团体分层次设有管理机构,并尽可能把权限下放到地方和基层,以提高效率。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有:一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也始终强调和充分发挥个人自助精神。这种精神充分发挥个人的创造力,鼓励人们多创造财富,在社会保障中应用就是低税收、低保障。二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民间、个人三方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渠道得到拓展。

(三)国家保障型

该模式的理论根据是国家责任主体说,其突出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国家承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国家保障型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国家通过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并通过相应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个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四)个人储蓄型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称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的个人储蓄、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特点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主要用于养老、医疗、住房、教育以及家庭遇到困难时的保障;结余主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中央公积金来源,除了雇主和雇员缴纳外,新加坡财政有盈余时,也给予一定的补助。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验有:鼓励个人或家庭节俭和勤奋工作;避免了代际转移负担,减轻了国家的压力;不仅解决了人们的养老、医疗等问题,还解决了人们的住房、教育等问题。但是中央公积金不能实行社会共济,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重,不利于市场竞争。

三、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可以从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得到如下启示:稳步推进扩面、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

(一)稳步推进扩面

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进一步扩面也面临两难选择:加快扩面,可以缓解当前的支付压力,并有助于逐步解决历史债务;但也会加大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使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养老保险扩面不是越快越好,覆盖面也不是越大越好,必须坚持适度扩面的原则。“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预计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每年将新增1,000多万人,年增长率6%以上,期末参保人数超过2.2亿人。应该说,这是一个适度的目标,也是一个必要的目标。

(二)强化政府责任

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实行全民社保。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养老金差额实行补足的政策,以缩小行业间、部门间、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差距过大现象。同时,克服各部门、各地区利益对社会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国范畴内协调养老金的公共帐户,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进行共济加大财政投入主要有三种途径: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基金管理市场化是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在要求。长期的实践表明,基金管理是一个市场化要求非常高的项目,应建立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上,不应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基金,目前而言,基金管理市场化的成本是最低的,改革时机也是最佳的,应不失时机地积极推动基金市场化管理。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

2.专业公司的选择上应给予外国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国民待遇

国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风险分散,有利于减小财政对基金最低收益率担保所带来的财政或有负债规模。同时,随着我国加入咖丁,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进程将会加快。在这种条件下,与其被动地等待外国公司的进入,不如主动地制定政策,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降低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基金细分

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冬梅.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浙江: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03.

[2]张珂.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借鉴意义.2008.1.

[3]张斌.国外社会养老保险运作模式的分析.2009.

[4]邹蓉.国外社会保障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郑影.中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与借鉴.2008.

[6]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170-181.

作者:刘一娜 孟欣

第三篇:浅谈吴江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并轨

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在经济相对发达,城市化进程相对较快的吴江也是如此。据统计,吴江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60%。受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发展的惯性影响,吴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呈现出城乡分割的特点。这种分割不仅拉大了城乡差距,也不利于吴江的稳定健康发展。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逐渐过渡并实现统一,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吴江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在2004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初,就开通了农保与城保的互转通道,为并轨之路埋下伏笔。2009年吴江开始正式大规模实施农保与城保的并轨政策。目前已经有超过12万的农村居民实现了农保与城保的并轨,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但是由于很多农村居民参保意识淡漠和城乡二元发展结构惯性的影响,吴江要在短期内实现全面并轨还将面临一定的困难。本文将从农保并轨的过程,并轨中遇到的瓶颈以及思考与建议三个方面来浅析吴江农保与城保的并轨之路。

一、吴江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并轨的发展历程

为了提高吴江农村居民的养老待遇,加快推进吴江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吴江政府一直致力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吴江农保并轨城保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宏观指导,提出并轨的思路。2004年《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中提出要让农保和城保相互衔接,便于人员流动。这一规定开通了农保与城保互通渠道,但是对如何互通,以及相关待遇等方面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是一个宏观的思路。

第二阶段:具体指导,细化并轨政策。首次具体指导并轨的政策《吴江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2006年出台。该办法对农保和城保的如何互转和接续、缴费比例、相关待遇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阶段:鼓励并轨,大规模实施并轨政策。在经过5年的政策研究和实际调查后,吴江在2009年开始大规模实施农保并轨城保政策,与之并行的还有土保置换城保的政策,即《吴江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为了鼓励更多的农土保的人员加入到城保的队伍中,《细则》规定在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参加城保险的并轨人员给予一定的续保补贴。在随后的四年时间里,吴江每年都针对并轨人员出台相关的政策来鼓励农保人员实现并轨。

从一个想法到具体的政策出台,再到大规模的实施,吴江农保与城保并轨在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后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发展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一些问题的存在。

二、吴江农保并轨城保中遇到的瓶颈

(一)农村居民并轨意识淡漠

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入,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参加了农保,但是与城保相比,农保的待遇很低。尽管吴江政府一再出台鼓励并轨的政策,但是仍有很多农村居民不愿加入到并轨的队伍中。这一方面是因为要实现并轨必须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金,农村居民收入总体偏低,很多人无法承担高额的并轨费用。另一方面是受长期以来家庭养老模式的影响。我国农村几千年来都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封闭的自然经济体制使得土地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谋生手段,也成为社会继承和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这就形成了家庭养老的养老模式。再加上我国传统的儒家孝道思想的影响,家庭养老在农村就占据了主导地位。很多农村居民受这一因素影响都不愿意以参保的方式来养老,更不要说实现并轨了。

(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惯性的影响

二元经济结构是阻碍农保并轨城保的主要因素,也是直接造成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原因。在建国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为了积累更多的初始资本,不得不以牺牲农村发展为代价,优先发展工业。这一发展总战略使得各地纷纷建立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思路,吴江也是如此。“农村—农业”“城市—工业”的二元经济结构逐渐形成。尽管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提出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路,从中央到地方也越来越重视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但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惯性影响仍然存在。在这种二元经济结构惯性的作用下,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远远低于城保,给并轨带来一定的困难。

影响农保与城保并轨的因素还有很多,法律法规的缺失、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缺口大,社保信息化体系不健全等等。这些因素都成为并轨道路上的绊脚石,阻碍着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

三、吴江农保并轨城保的思考与建议

(一)强化农村居民的并轨意识

增强农民居民的并轨意识,让更多的农保人员纳入到城保的队伍中,不仅可以有效扩大社保的覆盖面,还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的发展。

作为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并轨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把宣传工作落实到每个村,选择农村居民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宣传方式,例如印发一些以漫画形式为主的政策宣传图,在电视台播放一些并轨政策的宣传片,让农村居民了解并轨的好处及办理方法。另一方面要努力提升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公共产品的质量,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并轨带来的益处。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续保补贴,并轨补贴等经济手段鼓励农保人员并轨城保。二是要不断提高城保的养老待遇,从而刺激他们实现并轨。三是要提高办理并轨手续的服务质量。

作为农村居民,不能只看重眼前利益,而应把目光放的更长远一些。不能仅仅满足于农保的享受,有并轨条件的应当尽早实现并轨。同时要摆脱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旧模式、旧观念,要勇于尝试社会养老保险的新养老模式。笔者认为参保的养老方式和家庭养老的方式实质上并不冲突。子女可以承担起父母参保需要缴纳的费用,这样既保证了父母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也减轻了自己未来的经济负担。

(二)提升农村居民并轨的经济承受力

农民手里没有钱,就不会考虑并轨的问题。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富裕了,才会考虑参保的问题,才会愿意实现农保并轨城保。那么如何提升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吴江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自古以来就有“鱼米之乡”的美称,其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全国范围也是位居前列。但在吴江农村还是有许多经济发展的潜能没有被充分挖掘。作为政府应当有敏锐的发展观将这些潜能充分发挥出来,把搞活经济作为支撑点,用创新思路来积极探索吴江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新体制。在这一基础上,大幅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参保、并轨的经济承受力。

其次,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培训。随着吴江农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农村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农业劳作中脱离出来,进入城镇的第二、三产业中。这些年轻人虽然学历不高,但是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能力很强。如果接收一定的培训,就可以成为城镇企业劳动力量的主力军。据调查,在吴江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是普通劳动者的1.9倍。因此,作为政府应当针对这部分人群出台相关的免费培训政策,来鼓励他们参加一定的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

最后,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帮助农村居民就业是提高他们收入水平,摆脱贫困的最佳途径。政府应当打破城乡二元化的就业格局,创造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良好环境。同时针对农村居民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就业援助体系,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以提高农村居民收入。

在实现全面并轨的道路上,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例如完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加强社保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完善城乡统筹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等等。并轨之路复杂而漫长,需要政府、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实现了农保与城保的全面并轨,我们才能完善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乐居吴江”。

(作者简介:吴 菁(1985-),女,苏州吴江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作者:吴菁

第四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对接

摘 要 当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平滑对接,一方面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损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文根据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对接及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 城乡居民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对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制度的对比

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第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政府制定,集体补助由集体制定,个人缴费则实行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工资和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城乡居民个人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个人所缴、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和20%,其中12%进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第五,领取待遇年龄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女性均为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性为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第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

首先,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几种衔接办法:办法一,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加,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补缴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三,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其次,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办法: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养老保险对接制度的制定。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办法。建议采取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流动,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两个险种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统筹层次越低,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大。因为统筹层次的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就会减小、养老保险基金便于统筹调剂,从而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对接。

(三)完善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化将会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带来极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力频繁流动是必然趋势。而这种必然的趋势势必造成跨区域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为适应这一趋势,应尽快完善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的管理策略,开发相应的对接软件,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时能准确查询参保人员的参保、缴纳和转移等信息,以便在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准确、快捷地做到“安全、实时”对接,顺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作者:董兴利

第五篇:退休后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吗

问:河南洛阳市郭静静

——我马上就到退休年龄了。请问退休后,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吗?

适用文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答:

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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