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计时收费

2022-11-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法律顾问计时收费

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探讨

摘 要: 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主要是指政府收费项目要通过何种位阶的法律法规来创设。 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的合理配置既关系到一国法制的统一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也关系到国家与民众之间利益的均衡。为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政府收费的创设权应当限 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级,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创设任何形式的 收费项目。这样既可确保政府收费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能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立、改 、废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关键词:政府收费创设 法律层级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一、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的法理基础

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主要是指政府收费要通过何种法律位阶的法律法规来创设。收 费虽不如税收那样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但作为一项政府收入它仍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侵 益性。不同的法律位阶意味着不同的民主程度和监督力量,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的配置关 系到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利益机制是否均衡。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法律才能规范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保证整个市场经济体 制的正常运行。政府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它以权力为依托的强制性的非市场手段使其与仅 采用市场等价交换方式的企业和个人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收费行为 与税收行为一样必须法治化。因为面对具有政治权力的政府,不具有政治权力的企业和个人 显然是无力依靠市场方式去加以约束和限制,只有通过法律方式,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 的收入行为。①当今政府收入的方式和数量都必须以法制为基础,无论是税收还是收费, 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政府税收讲究税收法定,其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公私权力(利)的原理。公权力是国家 基于自身强制力而行使,具有强制力和扩张性,即使是在按照社会契约理论构建的国家制度 中,私权利在对抗公权力之时依然表现出脆弱和易受伤害的特性。因此,在极易导致公权力 侵犯私权利的法律领域,总是特别强调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原则。由于税法同刑法一样,均 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所以税收法定主义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 义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 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②这一原理对政府收费也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政 府 收费与税收一样,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行收取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的行为,同样直接涉及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具有一定的侵益性,若非依法进行征收,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但与此同时,政府收费与政府税收侵益性的程度上却存 在 区别,政府收费是有对待给付,而不是无条件地征收,对相对人造成的侵益性较税收为轻, 故其设定形式可略低于税收形式。③但设定形式与侵益性必须相对称,如果由过低法律位 阶 的规范性文件来创设政府收费,由于缺乏足够的民意支持和法律制约以至于与其侵益性程度 不相对称,必然会造成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与侵害。

二、我国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收费立法比较滞后,至今没有政府收费的统一法律规定,尤其对政府收费 创设的法律层级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许多地方的人大、政府及其部 门 ,凡能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都在创设政府收费。各地区各部门收费主体、范围和标准的混乱 最终导致了税轻费重,税费错位。这种不规范的政府收入形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规 范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危害严重:

1.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一个国家的税源和财源是有限的,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负担能力也是有限的,作为政府 两种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的税和费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当前体制下,不少乱收费项 目都具有税收或“准税收”性质,庞大的收费规模已严重侵蚀到了税基。而且由于大量的收 费主要集中于地方政府,造成财政被肢解,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弱干强枝”的财力分配格局 ,直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2.加重企业负担,扭曲政府行为,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一,收费膨胀的直接结果是许多企业不堪重负,导致财源枯竭。其二,大部分 收费游离于国家预算和监督体系之外,与部门利益直接挂钩,收费权力商品化,政府行为必 然扭曲。其三,大量不规范的收费不仅较少考虑到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调控要求,影响国家产 业政策的贯彻,而且使得地区、产业、行业之间负担高低不一,影响公平竞争市场机制作用 的发挥。

3.制约了地方税制的建立,不利于分税制的完善。由于大量的收费侵蚀了税基,税费比例倒挂,导致地方税收税种少,规模小,所占财政 收入比例偏低。而政府收费的增长并不等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因而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分税 制难以落实到位。④收费的膨胀已经从客观上使得地方税体系的建立缺乏坚实的财源 基础,乱收费已经成为分税制改革的巨大障碍,分税制的完善无法绕开税费改革。

三、明确我国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的具体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政府收费立法严重滞后,对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 现状,完善政府收费法制,加快制定统一的《政府收费法》已显得十分迫切。而其中提高政 府收费创设的法律位阶,明确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更是关键之举。这既关系到一国法制 的统一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也关系到国家与民众的之间利益机制的均衡。

1.为了实现政府收费的本应具有的效率性,政府收费要依法进行,但它并不属于法 律保留的事项。首先,从政府收费本身的特点上来看,由于政府收费具有明显的受益性、非普遍性和 相对不规范性等特点,如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下简称法律)对收 费进行规定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之所以在特定的领域采用收费而不采用税收的形式,关键 还 在于具有受益性和非普遍性的收费与具有无偿性和普遍性的税收相比,具有更高的行政效率 和 经济效率。如果规定只有法律能够创设政府收费,那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周期 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和滯后性,必然无法实现政府收费的效率性。另一方面,从对私权的 保护角度来看,如前所述,遵循受益原则的政府收费与强制性无偿性的政府税收相比,其侵 益性要轻很多,所以创设政府收费的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可以略低于创设税收的法律文件。 其次,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也并没有规定政府收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立 法法是制定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在 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律文件。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确立了对一些重要制度 的法律保留事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在第八项中列举了 财税、金融、外贸等基本制度,而未涉及到政府收费。所以说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政府收费 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2.为了实现政府收费的公平,并不是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都能创设政 府收费。财产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收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具 有一定的侵益性,若是过低位阶的法律文件也有政府收费的创设权,必然不利于对公民财产 权利的保障。这一点,已被我国目前的现实所印证。如前所述,由于目前我国政府收费法治 的缺失,政府收费创设十分混乱,导致税外收费形式多样,收费规模恶性膨胀。

事实上,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体现的是民主的程度与监督的力度,如果由过低位阶的 法律文件来创设政府收费,必然缺乏必要的民主和法律约束。这有违政府收费法作为“侵权 规范”对立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从而会极大地损害政府收费法的权威,损害国民对政府收费 法的认同感。

3.为实现政府收费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政府收费的创设权应当限定于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创设任何形式的收费项目。将政府收费的创设权仅仅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样既可确保政府收费 创设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能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立、改、废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宪法和相关法律作为高位阶的法律,需要对政府收费的基本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以指导和制约相对低位阶的法律文件对具体政府收费的创设。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形下制定的,具有相当的 权威性与效率性,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由行政法规对政府 收费进行创设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鉴于政府收费的区域 性很明显,允许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收费进行创设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本区域的政 治、经济、文化状况及发展水平和要求合理地进行收费。同时,由于地方性法规一方面须经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体现了较为广泛的民主程度与相对严格的法律监督,能 够保障政府收费相对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也有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对其进行审查监督,确 保政府收费法制的统一。

政府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则不得创设任何政府收费,这既是我国当前政府乱收费的现 状决定的,也是由政府规章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宪法》、《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规定了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同时限定地方规章的内容一是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行政管理事项。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规章规定的事项只能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如果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项 政府收费没有创设,规章是无权进行创设的。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规章的法律位阶是比较低 的,其内含的民主程度和监督力度与政府收费行政强制征收的侵益性相比是不对称的,无法 形成足够的法律约束,这容易对收费相对人造成权益侵害。同理,位阶更低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更是不得创设任何政府收费。

当然,不允许政府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创设任何政府收费并不代表这些相应的政府 机关就不发挥作用。法的制定过程,可分为立法的准备阶段和确定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 就是从认识对某种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提出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倡议开始,到形成规范性 文件的草案,同有关的机关团体和人员座谈协商等过程。法的确定阶段是由有权制定法律规 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对已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和讨论,进行 修改、补充,最后把规范性文件正式确定下来,通过和颁布的过程。⑤由于具体收费事项 的 标准、范围、程序、条件等都必须是十分具体和可操作的,在政府收费立法的准备阶段,它 们作为政府收费的职能机关可以和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贾康主编. 税费改革研究文集[C].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刘溶沧,赵志耘主编. 中国财政理论前言[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高培勇.以收定支的财政观[J].涉外稅务,2000(12)

4.随新玉.公共财政与税费制度改革[J].经济经纬,2003(5)

5.傅道忠. 政府收费规范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9)

注释:

①张馨.法治化:治理乱收费的治本之策[J].涉外税务,1999(7)

②参见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M]. 法律出版社,2000

③参见陆开存.论行政收费的设定[D].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5.8

④周敏.费改税与我国财税体系的完善[J].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1(1)

⑤参见徐显明,胡秋江主编.法理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5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财税法 北京 1 00872)

(责编:若佳)

作者:周俊鹏

第2篇:论高速公路收费的法律适用

摘 要: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适用该种制度,从价值上讲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从效力上讲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从程序上讲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最终将导致公路收费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高速公路收费已经不宜适用行政审批制度,有必要重新确立适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合同

收稿日期:2013-06-18

作者简介:胡传东(1974—),男,河南固始人,郑州大学2010级博士研究生,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高速公路合理化收费法制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B042。

一、我国现行高速公路收费适用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行政审批制度

我国现行公路收费是通过行政审批来规制的。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公路收费的审批制度。《公路法》第63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路收费适用行政审批制度外,地方性法规、规章也规定适用行政审批制度。《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来源和额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通行能力、还贷期限、使用者受益程度以及投资合理回报等因素分等级确定或者调整,由收费公路的投资者提出方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践中,高速公路的建设和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建立都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的。

(二)现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⒈行政审批的价值错位。行政审批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行政审批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护中央政府的绝对领导,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指令性计划的顺利实施和保证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1]这种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在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有些部门设置某些审批的动机或目的并非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了获取维持庞大的政府机构运转的资金,供养数量不断膨胀的行政人员。如果涉及大量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一些职能部门就要‘关门’,其养活的行政人员就没有了出路,而政府又没有更多的财政支出解决这些问题。于是,‘因人设事’、‘因事收费’就成为设置审批项目的一种逻辑必然,并难以取消。”[2]正如有学者所言的:“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3]也就是说,行政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权力“寻租”。“现行行政审批设置制度存在的问题……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4]

⒉行政审批不能对外产生效力。实践中,相应的管理机关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混为一谈,认为行政审批后就可以使申请者获得许可事项行为的实施权利。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下级行政机关经常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计划、规划、决策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国家机关,由上级国家机关予以审查批准。“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5]“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6]行政审批作为内部行为,不能对外发生直接的效力,要使行政审批的内容得以实现,还要按照行政许可制度的程序具体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书后方能对外产生效力。

⒊行政审批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从行政审批的主体来看,确定公路收费标准的是公路收费单位,审批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形成过程来看,企业和政府都参与到了标准制定当中,从表面上看,这种企业协同政府共同制定标准的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收费公路的投资者往往是国有公司。据统计,在全国收费公路中,还贷性收费公路占78.5%,经营性收费公路占21.5%。[7](p48)这样,收费公路就形成了以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民营和外资为辅的公路投资主体结构,绝大多数收费公路路段和里程由国有公路管理机构运营。可见,高速公路的运营主体是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目前收费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都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模式是交通主管部门垄断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即交通部门不仅负责投资,还负责公路的建设,公路建成后,又自己运营管理,自己‘坐地收银’。”[8](p13-14)审计署2008年公布的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表明:95%的高速公路、65%的一级公路以及49%的二级公路都是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建设起来的。[9]作为高速公路的使用者,虽然人数众多,但组织性差,难以与公路的管理者抗衡。因此,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在三大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他们只能按照由政府和企业确定的价格来消费,在难以承受的情况下他们会考虑偷逃通行费的办法。这样,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①中“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要求,有悖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审批设置过程中,缺乏调研和论证,缺少专家参与、专家咨询以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听证程序,设置的审批往往只反映了管理部门的单方意愿,有的审批事项甚至是根据行政机关个别领导的意见设置。”[10]有学者在阐述行政许可法出台时是这样阐述的:“这样一个规范的出台,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背负着‘违法’或‘合法’的法律责任,它对行政机关是一种莫大的束缚。而行政审批制度则不一样,在过去无行政许可法时,这种制度有很大的人治性,既乱且滥。因而,‘行政许可法’与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之间,有‘人治’与‘法治’之分的差别。”[11]笔者认为,这里所谓“人治”讲的就是行政审批不注重程序的要求,没有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应适用行政许可制度

“公路收费制对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收费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再加上一些地区和部门无视国家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将公路收费作为‘生财之道’,将公路收费站视为‘摇钱树’,盲目收费,不仅有损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12]在高举还利于民旗帜的今天,我国应当考虑适当降低公路收费标准的问题。实现降低公路收费标准,使公路回归本来的“公共”属性,有待于程序上的规制,特别是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制。

(一)高速公路收费适用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鉴于行政审批需要通过行政许可产生对外效力,因而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明确了公路收费的行政许可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收费标准,依据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流量大小、车辆负担、收费期限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由收费公路投资、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收费站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指数、交通量、还贷额度及期限、经营回报等情况的变化,由原审批机关适当调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

(二)高速公路收费适用行政许可制度的原因分析

⒈公路的公共性要求其适用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许可是一种解禁行为,因此,“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13](p173)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许可事项是对一般人的禁止,获得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公路是公共产品,可以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没有经过行政许可,公路收费是不能进行的。

⒉行政许可制度可以弥补传统管理模式的不足。防范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包括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罚。事前防范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事后处罚模式指的是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制度或者措施,对已经造成既成事实的行为予以处罚、强制。现行防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监督管理是一种典型的事后防范模式,旨在通过处罚、强制等方式迫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行。这种集权模式形成的习惯在现代行政管理中仍有广泛的市场。《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行政许可制度便成为事前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其功能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14]“自然人、法人或某些组织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这些有潜在危险的行为可能在某种程度或某些方面对社会或个人有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是较好的选择。”[15]事实证明,公路收费的事后处罚不仅没有禁止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发生,反而使该行为更加严重。因而选择通过行政许可建立公路收费制度可以弥补事后惩罚措施的不足,有利于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通过听证程序保障高速公路收费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对高速公路收费尚无统一的收取标准。现行的标准主要是由各省、市公路建设经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资金数额、贷款期限、还款要求、交通流量和道路使用者受益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政府部门对经营单位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实行价格管制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由于政府和被管制单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掌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真实成本信息,所有这些都使得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获得更充分的信息,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收费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有的部门规章也对听证程序作出了要求。国家计委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概念界定为:“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作为具有公共服务性的高速公路,收费价格理应经过收费听证程序。因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是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有的地方性法规也做出了听证程序的要求。如《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核,并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收费公路里程、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期限、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二)高速公路收费听证程序的运用

实践中,我国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公开听证的较少,即使有少数省市(如陕西省)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举行了听证,但这类听证会也主要对新建通车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进行听证,而对于已通车的高速公路则不再纳入听证范围。更为重要的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现实中,众多的行政许可决定出台后,并没有对听证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答复与说明,“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只能是法律上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高速公路收费的听证程序予以强调。

(三)高速公路收费听证的核心

高速公路成为社会问题的原因是收费过高。因此,高速公路收费听证的核心应该放在高速公路收费的标准上。正如上文所述,收费高的原因在于收费站点过多、超期收取通行费、收费被挪用、管理费用高。因此,听证的内容应该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在站点设置上,应当看收费站点的设置是否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在收费年限上看公路收费是否超期,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在收费支出上看公路收费是否被挪用,管理费用占用的比例如何。通过上述听证明确公路收费支出是否符合“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价值目标要求。如果违背了高速公路的价值目标,主持听证的主体应该修正公路收费过程中的错误。只有严格按照上述的内容进行听证,才能实现公路收费的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

(四)高速公路收费听证意见的采纳

价格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价格的新形式。听证制度可以建立起价格决策部门、申请方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关系,通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可以避免因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也可以加强全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监督,促使企业改善经营,降低管理成本。

一般认为,听证可以增强民众的民主权利意识,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事实上,按照听证的要求,除了上述意义外,如何将听证所获得的意见及资料向审议机关说明,以及以何种方式向听证参与人进行反馈,公开解释最终形成价格的依据及相关资料是听证程序实体上的意义。在我国,听证制度只是刚刚起步,需要一个不断探索与总结完善的过程。“善后”作为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阶段,只有从制度上、程序上加以保证,才能使决策的过程更加客观透明,才能使听证代表没有“白说”,也让听证会投入的资源更有效地得到利用,从而避免暗箱操作,真正体现民主和民意。

四、通过行政合同明确高速公路还路于民的条件

行政合同又叫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而同其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缔结的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所以有学者认为,订立行政合同就行政主体而言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诿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就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16](p230-231)事实上,订立行政合同在高速公路收费方面还具有特殊的意义,即通过行政合同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过分要求。

高速公路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和商品性双重属性。尽管高速公路具有商品性,但是其公共性占主导地位,其商品性受其公共性制约。不可能让高速公路成为永无止尽的挣钱机器,还路于民是建立高速公路的最终目的。因此,在确定修建高速公路的时候,行政机关应该与高速公路经营者签订行政合同,明确收费的期限、最高收费限额、收费点的设置等。当收费达到合同的要求时,政府应该收回公路的经营权,还路于民,以实现高速公路的公共性。

【参考文献】

[1]赵惠芳.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4,(04).

[2][3]王屹.用规则限制自由—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的对话[J].中国改革,2003,(03).

[4][10]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课题组.行政审批设置现状与改革研究综述(上)[J].行政法学研究,2003,(01).

[5][6][14]许安标.《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J].行政法学研究,2004,(02).

[7]王国锋.中国收费公路规制研究[M].交通出版社,2007.

[8]樊建强.收费公路产业规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R].2008.

[11]朱晞颜,包亚军.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审批制度关系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4,(05).

[12]周国光.公路收费的合理性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1998,(06).

[1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

[15]刘素英.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J].现代法学,2009,(05).

[16]罗豪才.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王秀艳)

作者:胡传东

第3篇:公司法律风险与审计收费的研究

近五年来,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纠纷增加,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也有增加趋势。中小板上市约束条件并没有主板多。本文以中小板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接到监管函的次数方面验证分析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接到监管函的次数越多,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也相应就越多。

证券监督部门是审计行业的监督者。假设审计失败,审计师将会被行政处罚或吊销执业资格,更加严重的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难以为继。比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倒闭事件。2012年以来,小部分企业出现了经营窘困,资金紧张、甚至违规现象的层出不穷,不可避免的导致企业之间的纠纷,从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法律诉讼风险呈现突破式增长。对比可见,选择在中小板上市,与在主板对比限制性条件少很多,那么,在经济下滑的压力之下,审计收费和法律风险的关系在中小板企业中是如何呢?目前的文献并没有过多地研究中小板的審计收费和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所以,本文以中小板视角为基础研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和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

一、相关文献综述与假设提出

(一)审计费用与相关影响因素

审计收费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后,向被审计单位收取的付出的成本费用。简而言之就是提供审计服务,然后得到的成正比的酬劳;上市公司作为被服务的对象,审计费用就是为了购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的费用。学者Simunic(1980)研究指出十个影响美国市场审计收费的因素,据此建立了一个审计收费定价模型,在这个模型中,首先列出十个影响审计收费的因素,以及几百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收费情况,然后进行系统的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最影响审计收费的是上市公司的规模以及总资产情况。

段春明(2003)以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样本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和它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得出审计费用和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数量、委托客户的资产规模、非审计服务、事务所规模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二)法律风险与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代表着审计服务的价格,是客户和审计师之间的桥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赖以生存的支柱。

Simunic的研究结果指出法律环境会影响事务的审计收费,审计收费会依据其受到诉讼风险可能性进行调整。而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的风险溢价是与其法律风险成正比,这是Dye(1993)基于保险理论角度出发研究的。也有学者指出审计师的审计费用与国家法律环境状况成正向相关关系。

上市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因未按照相关会计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政策选择、信息披露,从而接到证监会的监管函,继而给公司在经济和声誉方面造成损害。如果上市公司的业务难度大,会计师事务所会选择让人数更多以及更优质的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这样才能提高审计意见的准确性,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就会提高他们所收的审计费用;法律风险也会因上市公司接到证监会的监管函的次数而变大,这会不利公司的形象、损害公司的声誉和融资能力,加大会计师的诉讼风险。对于较高风险的业务,事务所只能选择提高费用来降低损失。

基于此,本文提出下面假设:

H:上市公司审计费用与法律风险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现有文献大多集中研究主板上市公司,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研究相对较少,为更好研究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并且保证时效性,本文以2016年中小板所有上市公司为基础,所选样本公司的规模相当,本文剔除了以下样本:1.金融业的上市公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司;2.数据不全的公司。全部数据来自巨潮资讯和网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 解释变量

本文在解释对审计费用的影响时设计了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的解释变量,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一般是用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表示的,该指数能很好地反映法律风险16种指标,本文选择其中上市公司接收到监管部门的监管函的次数这一指标作为替代变量,在具体的实证分析中采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的次数来量化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

2. 被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的是被解释变量,这便是指对于审计费用而言的自然对数,研究分析影响审计费用的有关条件是用审计收费模型来体现的。

3. 控制变量

借鉴前人研究的审计费用的影响因素,根据重要性程度,选取以下因素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

公司规模,我们用对上市公司期末资产总额取自然对数来量化,规模大的上市公司,自然而然审计及经济业务更加复杂与繁琐,所以审议业务也随着加重,审计范围覆盖的更加广阔,直接导致审计费用的提高。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本文用是否是前十大会计师事务为衡量指标。我国拥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有上千家,简单的把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与非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为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则赋值为1,否则为0。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由资产负债率体现,短期偿债能力由流动比率表示。

盈余管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情况用存货期末资产总额和应收账款期末资产总额这两个指标来加以反映,随着指标的提高,表明公司审计业务范围越大,事务所审计成本也将随之提高,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也将增长。

审计意见类型,分两类: 标准审计意见以及非标准审计意见,当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记为1,否则记为0。

盈利情况,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由资产报酬率体现。

(三)研究模型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具体例证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和审计费用的相关性,模型如下:

LnFee=β0+β1Litig+β2Big10+β3Lnopi+β4Size+β5Arr+β6Invrr+β7Lev+β8Crr+β9Roa

当中,β0是常数项,β1是解释变量的相关系数,β2-β11是控制变量的解释系数。

被解释变量:LnFee是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用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自然对数来表示。

解释变量:Litig指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用上市公司收到的监管函次数来替代

控制变量。

Roa资产报酬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

Arr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

InVrr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

Crr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负债/期末总资产。

Lev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Lopinion审计意见类型。拿公司年报中的审计意见类型来进行表示,分两类: 标准审计意见以及非标准审计意见。当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表示非标准意见时,该变量赋值为1,否则为0。

Size公司规模,对上市公司期末资产总额取自然对数来表示

三、实证分析

(一)相关性分析

相关系数法是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是通过对模型中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分析得来的,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间的相关系数最大值为0.623,其余大部分相关系数都小于0.8。一般情况,当相关系数大于1,可能会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从表1可以看出,变量之间基本上不会存在这种问题,对下面的回归分析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二)多元回归结果

表2是假设的回归结果。由表3可知调整后的R方为0.338,表明该模型中自变量解释了因变量总变化的33.9%,该模型整体上是显著的。从表2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审计费用时会对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考虑。

控制变量Roa资产报酬率对因变量影响的显著性0.682、Arr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对因变量影响的显著性为0.348、InVrr存貨占总资产的比重对因变量影响的显著性0.987、Crr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负债/期末总资产0.486、Lev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0.364,在本研究中均不显著。Lopinion审计意见类型对因变量影响的显著性0.046,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是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时考察的一个标准。Big10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选取是否为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衡量对因变量影响的显著性0.091,在10%的水平上正显著,非前十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远远低于前十大的审计收费,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越大,审计溢价的取得也更加容易,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结论、建议与未来展望

本文的研究基体是 2016年中小板是否接到证监会监管函的上市公司。考察中小板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和审计收费间关系,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接到监管函的次数越多(法律风险越大),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越高。

建议:1.中小板上市公司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完善的政策、制度并营造互相监督企业文化,全体员工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做到尽职尽责。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各个环节考虑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要充分评估上市公司的风险,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并执行合理的审计程序,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

未来研究可以以上市公司的其他风险指标作为替代变量衡量其法律风险,选用面板数据结果的一般性可能会增强。

参考文献:

[1]李伟.不确定性环境下会计稳健性对审计收费、审计意见的影响[J].审计研究,2016(01).

[2]王旭,朱燕.基于PLS结构方程的中小企业审计费用影响因素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5(01).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作者:王玥

第4篇: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计时收费)..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法律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 请 单 位:

(以下简称“甲方) 受 聘 单 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法律顾问服务

1.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 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 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 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 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时间。

1.1.4 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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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1.6.2 乙方成果: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制定培训教案并提交甲方,现场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培训。

1.7 文件的法律审查

1.7.1 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对外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以承担一定义务为内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示、声明、广告语、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查或拟定相关文本。

1.7.2 乙方成果:乙方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1.8 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提供的其它法律事务服务,但不包含专项法律服务和诉讼仲裁业务,但甲方可以就专项法律服务(交易各方签署备忘录或任何此种性质交易文件前)和诉讼业务(起诉前或接到法院传票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一般性咨询请求,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约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相关费用按常年法律顾问计时标准计入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间。

2.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与支付

2.1 法律顾问服务实行按小时收费,国内法律事务费用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大写)【 】,涉外法律服务为每小时【 】元[(大写)[ ]。

2.2 每半年为一个服务期间。甲方应每服务期间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 ](大写人民币[ ])万元给乙方作为提供服务的备用金。为避免疑问,如每一服务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备用金不足,则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甲乙双方核实的乙方工作小时数在该服务期间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差额部分。

2.3 每服务期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进行结算。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同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一并支付;或,(b)在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支付。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少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纳入到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中;或,(b)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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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3.3 如未另行约定,本协议第1.1、1.

2、1.3.、1.4、1.

5、1.7以及1.8部分内容,一方应当委派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3.3.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委托协议、分销协议、服务协议;

3.3.2质量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产品说明书; 3.3.3技术转让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3.3.4商标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

3.3.5股权转让协议、重大资产处置合同、(担保金额达到【●】万元的)重大担保合同;

3.3.6重大商业行为意向书、合作协议、合营合同、合资合同、投资合同;

3.3.7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文件等;

3.3.8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甲方普遍适用的劳动合同;

3.3.9甲方对中国境外(用户)律师声明; 3.3.10赔偿协议、纠纷解决协议或条款;

3.3.11标的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合同或标的额虽然未超过【●】万元但是属于甲方经营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其它合同;

3.3.12其他双方认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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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献或资料的查询。

4.1.5在途时间按半价计做工作小时,自乙方工作人员登上主要交通工具(如北京市内服务时指出租车或地铁等交通工具,外地服务指飞机)开始起算,至乙方工作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或甲方指定(或按照甲方标准预定的)住所止的实际在途时间。

4.1.6口译或同声传译的工作小时和报酬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1.7参加座谈、会谈、谈判、磋商、会议等。 4.1.8其他双方可能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耗费的时间。 4.2 工作小时计数:

4.2.1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工作小时按照实际耗费时间计做工作时数。

4.2.2乙方为完成4.1条规定计做工作时数。

4.2.3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差旅驻外期间的工作时数按照每整天8小时计算,每半天4小时计算;差旅期间的加班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具体计算为工作小时。为避免重复计费,本4.2.c条的适用将排除驻外期间所产生的含第4.1条所列内容的时间计入服务工作小时。

4.2.4乙方接受甲方电话咨询每次不足0.5小时的按照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的按照实际咨询时间计算。

4.3 工作小时记录:

4.3.1乙方的工作(限于本合同第6.2条确定的律师团队所包含的律师或根据第3.2条甲方同意更换的相当资质律师)计时应当列于工作日志内,并应在工作日志中记明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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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乙方作出安排。

5.1.7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律师费、其它费用。

5.1.8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5.1.9 任何需要乙方出席的会议、座谈、访谈、谈判,甲方应当尽早通知乙方并提交前述活动的必要的书面文件,告知前述活动内容、背景、联系人、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名单等,前述活动的通知和材料提交最迟不得迟于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

5.2 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应当对提供甲方的法律服务的报告、意见、建议、律师函件等工作成果的合法性负责。

5.2.2 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5.2.3 乙方总协调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应当按照本合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5.2.4 如果甲方逾期30日不支付律师费、其它费用等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单方解除本合同、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向甲方追索其应付费用。

5.2.5 如乙方律师违反法律或本协议约定、职业道德造成甲方经济或名誉损失,乙方应在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2.6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服务期间内已支付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对乙方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事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2.7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受同一交易中除甲方客户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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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6.3 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需至少提供一份可编辑的Microsoft word电子文本。

6.4 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6.5 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目的。

6.6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影响第2.3、3.

3、3.5、6.2条的效力,该等条款自相关内容履行完毕之日起失效。

6.7 本合同或任何依据本合同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甲、乙双方因理解、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争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8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有:

1、 作为常年法律服务范围的甲方子公司目录;

2、 加盖法人公章且现行有效的甲方以及作为常年法律服务范围的甲方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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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计时服务收费合同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就主合同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双方依据《四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费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按下列方式收取律师费:

1、主合同第三条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2、主合同第三条

(二)

(三)服务,在甲方发生服务需求时,双方另行协商收费方式。

二、收费方式与收费数额

1、采取预约式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按下列方式收取律师费: (1)甲方缴纳预约费3000元(预约费不计入服务时间),含法律顾问服务内不限次数的电话咨询、网络即时交流(如QQ)咨询、20次在线方式的法律文书审查。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1)项以外的服务,实行计时收费方式,费用为400元/小时。甲方首次预购不少于10小时(4000元)服务,发生实际服务时间,按实际服务时间结算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的服务超出甲方预购时间的,甲方应当提前预购后期服务时间,每次预购不少于5小时。没有预购服务时间,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三、计时收费标准

第1页

1、文字审核类:审核或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每审核一页或1200字,计算0.5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2、文字起草类:起草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每起草一页或1200个字,计1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3、非文字工作类:咨询、指导、谈判、调查等其它服务项目,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4、按协议另行收费的或不在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内的主合同

(二)

(三)服务项目,不计入上述服务购买的范围。

5、乙方主动上门走访、回访服务的不计入收费时间。

6、法律顾问根据甲方要求或业务需要上门服务或异地场所服务,根据路途远近,按照下列往返在途时间计算方式计时,该时间计入收费服务时间。

⊙成都市二环路内在途时间、连续工作中的休息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数个律师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工作时,不合并计算工作时间,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为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

⊙成都市区二环路外,三环路内,增加0.5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成都市行政辖区,三环路外,增加1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成都市行政辖区外、四川省境内,增加1—5小时的工作时间(距成都路途高速公路每200公里、其他公路每100公里计1小时工作时间,最长计时不超出5小时);

⊙四川省外、中国大陆境内,增加1—10小时的工作小时(距成都路途高速公司每200公里、其他公路每100公里计1小时工作时间,最长计时不超出10小时);

⊙港澳台地区,增加8—10小时的工作时间; ⊙海外服务,视具体情况商定。

四、收费时间

律师费的支付时间:首次支付预约费3000元,购买服务时间10小时(不少于10小时 ),计收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柒千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乙方提供服务在甲方预购的时间结束前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增加服务时间的,应当在预购的服务时间结束前预购。每次不少于5小时。

第2页 预购服务时间结束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工作时间记录单》(见附件),服务期满,双方应当按照《工作时间记录单》结算。

五、乙方代收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非经书面约定,甲方不得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为支付上述费用。

六、差旅费收取方式

1、乙方需要出差外地办理业务(成都五城区以外),需要发生差旅费的,甲方应当先行向乙方预支估算的办案差旅费。

2、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四川省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条款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时间:

第3页

第6篇:066培训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2018)

培训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2018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学驾人: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规范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规定,学驾人、培训机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培训机构证照

培训机构须公示经政府管理部门许可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为学驾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先学后付、计时收费”培训服务。

第二条 学驾车型

学驾人选择培训的准驾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代号_____)。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与学时

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内容与学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_________学时(其中,课堂教学________学时,远程网络教学________学时);“驾驶模拟”培训_________学时;“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________学时;“道路驾驶”培训________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培训_________学时(其中,课堂教学________学时,远程网络教学________学时)。

第五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地址(地点)

课堂教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远程网络教学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模拟”培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教练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驾驶”训练路线、时间(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

1. 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建立档案材料费等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学驾人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不同时段的学时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

3. 学驾人 □ 购买 / □ 不购买 学车意外保险,费用_________元。

4. 培训机构提供以下费用支付方式:

□ 现金;□ 银行卡;□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

1.培训机构应在学驾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所述费用起______个工作日内,为学驾人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培训档案、发放培训教材,安排学驾人参加《大纲》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学驾人完成第一部分培训达到________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一考试。

2.学驾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培训机构应按学驾人预约日期提供驾驶操作技能培训服务。学驾人完成《大纲》第二部分“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达到________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3.学驾人完成《大纲》第三部分“道路驾驶”培训达到________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学驾人完成《大纲》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培训达到________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第八条 学驾人的权利

1.学驾人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完成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在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过程中,学驾人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

2. 在培训过程中,学驾人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向学驾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问题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3.学驾人发现培训机构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4. 学驾人参加“驾驶模拟、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培训,可提前___天进行预约。预约方式为:□ 互联网(网址: )、 □ 培训机构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学驾人的义务

1. 学驾人提供的证件、体检证明及相关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培训机构。

2. 学驾人每次参加培训,应办理签到、签退手续。培训结束后,应对本次培训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学驾人每次驾驶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应当场向培训机构支付本次培训费用。当次支付费用经培训机构确认后,学驾人方可预约下一次培训。

3. 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规定,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由此造成后果的,学驾人承担相应责任。

4. 学驾人取消预约的,应在预约日期________天_______时之前通过 □ 互联网(网址: )、 □ 培训机构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培训机构规定的流程取消预约。

5. 学驾人在怀孕期间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参加培训。若隐瞒上述情形继续参加培训造成不利后果的,学驾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权利

1. 培训机构可采集学驾人个人相关信息,培训机构采集的学驾人信息仅用于培训服务。

2. 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未按约定办理签到、签退手续的,培训机构有权要求学驾人补办手续。

3. 学驾人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未能支付当次培训费用的(含培训费用未支付成功),培训机构可暂停提供后续培训服务,直至学驾人付费成功。

4. 学驾人未按照培训机构流程预约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培训机构有权不予安排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义务

1.培训机构应提前将培训服务相关信息告知学驾人;培训机构应公示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服务质量排行情况供学驾人选择;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培训机构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提供教练车,安排学驾人预约的教练员提供培训服务。

2.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驾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如确因培训机构过错导致学驾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培训机构应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学驾人培训过程,并为学驾人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对学驾人的培训数据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应为学驾人提供便捷的培训数据查询方式。

4. 学驾人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5.学驾人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向学驾人开具培训发票;学驾人选择购买学车意外保险的,培训机构应及时投保。

6. 学驾人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与学时的,培训机构应安排具备结业考核资质的人员对学驾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培训机构向学驾人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学驾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2. 学驾人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

3. 学驾人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第五次考试不合格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驾人可解除合同:

1.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对学驾人的培训学时、数据弄虚作假,经学驾人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2. 培训机构未按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经学驾人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3. 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索取、收受学驾人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经学驾人提出后培训机构拒不纠正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

1. 学驾人存在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

2. 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教学秩序,拒不纠正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应退回学驾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未完成理论知识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学驾人未参加的培训学时,退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学驾人违约责任

1.因学驾人提供的证件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后果的,学驾人承担相应责任。

2. 因学驾人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学驾人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

3.因学驾人原因造成预约成功后不能参加培训的(包括没有成功取消预约的),学驾人应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二)培训机构违约责任

1.因培训机构信息录入错误、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培训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2.因培训机构人员、设备等原因造成学驾人预约培训学时不足的,培训机构应为学驾人提供培训服务补足学时,并免收相应费用。

3. 因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学驾人不能按预约时段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免收该预约时段的培训费用,并向学驾人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的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学驾人违约责任第3项中的比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培训机构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学驾人执___份,培训机构执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学驾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______ 签订日期:

月 日

月 日

第7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 解答法律询问;

(二)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 代理非诉讼法律法律事务;

(五)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 主持调解纠纷;

(七) 办理见证事项。

第三条:各项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一、 解答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10---20元

(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20---30元

二、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

(1)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申明书、委托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每件20---30元;

(2)协议书、遗嘱、赠与书、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30—60元;

(3)涉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100---200元; (4)涉外法律意见书,每件200—400元;

三、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下列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100元 5.001至50.000元

4% 50.001元至100.000元

3% 100.001元至200.000元

2% 200.001元至500.000元

1% 500.001元以上

0.6%(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案件

每件200---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200---40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600---8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200---300元

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100---200元;资信调查、

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200---400元;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接受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一)担任乡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二)担任厂矿、企业、经济联合体、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000---3000元;

(三)担任外向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年2000—10000元;

(四)担任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六、主持调解纠纷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3% 10.001至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数额。

七、办理见证事项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收费 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4% 5.001元至10.000元

3% 10.001元至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经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委托人要求进行鉴定公证等发生的费用;

(二)异地(外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委托人委托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过程的公证事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按公证费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提取的服务费由公证处支付。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规定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文书,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收费项目几计算办法,并向委托人开具税务票据。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服务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瞻养、抚养、抚养费而生活的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八条: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在收费;受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价格违犯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下发的新价非字(1994)6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8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 解答法律询问;

(二)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 代理非诉讼法律法律事务;

(五)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 主持调解纠纷;

(七) 办理见证事项。

第三条:各项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一、 解答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10---20元

(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20---30元

二、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

(1)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申明书、委托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每件20---30元;

(2)协议书、遗嘱、赠与书、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30—60元;

(3)涉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100---200元;

(4)涉外法律意见书,每件200—400元;

三、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下列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100元 5.001至50.000元4% 50.001元至100.000元3% 100.001元至200.000元2% 200.001元至500.000元1%

500.001元以上0.6%(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案件每件200---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200---40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600---8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200---300元

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100---200元;资信调查、

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200---400元;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接受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一)担任乡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二)担任厂矿、企业、经济联合体、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000---3000元;

(三)担任外向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年2000—10000元;

(四)担任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六、主持调解纠纷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3%

10.001至100.000元2%

100.001元以上1%

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数额。

七、办理见证事项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收费

标的物价值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4%

5.001元至10.000元3%

10.001元至100.000元2%

100.001元以上1%

经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委托人要求进行鉴定公证等发生的费用;

(二)异地(外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委托人委托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过程的公证事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按公证费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提取的服务费由公证处支付。

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规定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文书,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收费项目几计算办法,并向委托人开具税务票据。

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服务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瞻养、抚养、抚养费而生活的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八条: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在收费;受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收的法

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价格违犯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下发的新价非字(1994)6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9篇: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最终版)

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一审案件

1、代理刑事案件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或仲裁

①代理费:

A、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B、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00,000元以下部分 A*5% 5000元(10万元满额)

100,001--500,000元部分 A*3% 17000元(50万元满额)

500,001--1,000,000元部分 A*2.5% 29500元(100万元满额)

1,000,001--5,000,000元部分 A*2% 109500元(500万元满额)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 A*1% 159500元(1000万元满额)

10,000,001元以上部分 A*0.75%

②办案费:

A、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a.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B、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3、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代理二审案件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三、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1、未曾代理

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二倍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和仲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部分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即签约时委托方只向律师支付基本办案费,通过律师代理胜诉后按胜诉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部分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承办律师直接面谈。

非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

一、法律咨询类

根据解答咨询律师的资历和知名度在每小时200-1000元之间协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二、代写文书类

根据代写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结合承办律师的资历,每份文书在500-15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三、资信调查类

资信调查包括不限于:查询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国有资产登记资料、自然人基本信息、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信息、采集证人证言等,每件600-15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四、审慎调查类

审慎调查指对公司、企业、个人等目标客体进行的综合性的调查,为委托方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市场融资、处理债权债务等经济决策提供综合性信息。根据审慎调查范围、审慎调查需耗费时间、审慎调查的目的、审慎调查报告的繁简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审慎调查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500-15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五、律师见证、代办公证类类

律师代办公证,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律师见证,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六、出具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类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催告债务等,每份为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为委托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难易程度、使用目的、经办律师的资历等因素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审慎调查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500-15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七、代理公司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含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注册资本金额(A)

收费比例满额(RMB)

100万以下 A*0.6% 6000元(100万元满额)

1,000,001--5,000,000元部分 A*0.5% 26000元(500万元满额)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A*0.4% 46000元(1000万元满额)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A*0.3%166000元(5000万元满额)

5000万元以上部分 A*0.2%

八、股票、债券发行上市, 按拟发行股份数或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①首发

拟发行股票(股) 收费比例 律 师 费

5000万股以下 1% 500000元(5000万股满额)

50,000,000--100,000,000股部分 0.5% 750000元(1亿股满额)

1亿元以上部分 0.25%

②配股、增发,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未涉及的服务事项,参照上述标准协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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