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2023-05-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采矿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四川省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

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申请条件

(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三)属竞买出让的,提交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据;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企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企业资金证明);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十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十二)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十三)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

(十四)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十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25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

第2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3号)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巩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矿业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延续登记申请、年检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和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及年检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2010年1月1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原则上不再受理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对于由于政策因素、资源整合等原因造成矿业权逾期后才申请办理登记的,必须由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原因说明,并表明对逾期矿业权已经下达停产通知,且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没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书面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方可受理审查。

二、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到期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年检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检的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报省国土资源厅年检。

三、申请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四、省级发证权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五、对年检不合格的矿业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明年检不合格的理由,并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罚通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逾期不报年检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对于不同意延续探矿权、采矿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初审或复审意见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初审或复审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由有权登记机关审定;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逾期不报初审或复审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六、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初审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按照规定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并报省国土资源厅。逾期不报的,视为无意见。

七、各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一年发生3起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初审、复审及年检审查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再受理其下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八、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级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有效期截止的当日立即下达停止勘查、停止开采活动的通知书。逾期仍然未停止勘查、停止开采活动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县级政府,按照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情形查处,并实施查封、关闭等工作,坚决杜绝矿产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于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不按照许可的矿种权限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越界勘查和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切实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责。

九、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涉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事项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收到后应当填写回执;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说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定期交换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月发送给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县(市、区)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配号完成后10日内将相关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逾期不报的,暂停其发证权限内的配号。

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按照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的要求,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3篇: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咨询】:【马15901020107】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赘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干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干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丁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问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念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污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咨询】:【马15901020107】

第4篇: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2010-04-10 | 来源: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申请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四)不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三)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属竞买出让的,提交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九)《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十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十二)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十五)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规定机关缴纳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举行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七、审批决定证书 《采矿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十、 办理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十

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二)网上办事大厅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中心:028-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62 十

二、注意事项 无

第5篇: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申请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法定依据

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申请条件

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或省政府政务服申报材料

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

申请人按竞买成交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

(五)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的,由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八)安全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不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十三)取水许可证(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十四)河道、航道部门意见(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一)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办理程序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25日除外)。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28)87036220 87036217 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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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有效期内或有效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三)已缴纳相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三)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五)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吊销)采矿权许可证;

(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相关说明:州级及以上采矿权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以及采矿权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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