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023-06-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管理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计生委[1999]10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

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 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

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 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 《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 日以上;

(三)年龄在18 周岁至49 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 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 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 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发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 年3 月1 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2015年,国家卫计委将全面推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我国明年推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北京等地试点

新京报讯 (记者许路阳 (微博))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王谦表示,2015年,国家卫计委将全面推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政策

外出无需携带纸质证明

“有了电子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在外出时就无需再携带纸质证明,对流动人口来说非常方便。”王谦说。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省份推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便自动生成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不需要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和持有。现居住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只需登录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就可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简单、便捷、高效、便民。

据统计,现在全国11个省份共上报2100多万个育龄妇女需要查询的相关信息。近半年来,全国共有37000多例查询。

澄清

流动人口办证难?有误解

“社会各界有一个误解,觉得流动人口办证有很多麻烦。”王谦表示,2012年前曾有过一些反映办证难的情况,但更多是因为工作要求不够细致、不到位。

王谦称,2012年12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便群众办证。该文件主要针对的是流动人口办理“一孩”出生登记,主要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在户籍地和流入地都可办理这种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二是两地之间通过计生内部信息系统沟通,不要让老百姓跑;三是如果由于多地多次流动,哪个地方都没有办法证明老百姓的婚育情况,“那么本人写个承诺书就可以了”。

“全国现在通过承诺来办理手续的,到目前为止有34000多。”王谦说。 焦点1 全国流动人口达2.45亿

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流动人口2.45亿,已超总人口的1/6。

《报告》显示,2000年至2012年,京津冀都市圈人口增加了1591.79万人,增加22.45%,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然而,北京和天津自然增长率不足4%,河北自然增长率也不足7%。这显示,京津冀都市圈人口增长以迁移流动为主,估计流入人口近1000万人。

人口流入地区主要聚集在北京、天津及河北省地级市的市辖区,而流出地区主要分布在北部承德、张家口及西部保定的山地丘陵区,估计流出人口60万人。

报告建议,以非核心功能及相关产业转移,带动北京、天津人口疏散,适度加大周边城市的人口吸收能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

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司长王谦称,已将报告提交至包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得看有关部门最终的采纳情况,希望我们的报告能够为决策多提供一些依据。”

焦点2 全国80多万对“单独”申请再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9月底,全国80多万对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总体来说,政策实施开局良好、运行平稳,基本符合预期。

宋树立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地按照法律程序积极推进,大部分都是在今年3月份以后启动的,到目前为止,政策实施只有半年多的时间。截至9月底,全国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为80多万对。

“从中央有政策、各地有方案,个人有生育的意愿,再到能够实现生育第二个孩子,中间是有过程的。”宋树立说,总体来说,政策实施开局良好、运行平稳,基本符合预期。

她补充说,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面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问题,是关系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下一步要继续做好出生人口的监测预警,改进服务管理,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同时也将跟踪调研分析生育水平的变化趋势,为研究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打下基础。

数说

到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的总量为2.45亿,超过总人口的六分之一。

2013年,劳动年龄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从2011年的33.1岁提高到33.7岁,流动人口6岁至15岁子女随同父母流动的比例在2013年达到62.5%,比2011年上升了5.2个百分点。

2012年,流动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3.7岁,平均初育年龄为25.5岁,与2000年相比分别提高1.3岁和1.6岁。

2012年,流动人口中怀孕妇女孕期一直在流入地生活的比例达到57.6%,在流入地生育的比例是

第4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全国通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样式规格为106mm X 72mm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编号:

育龄妇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丈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省(市)市(县)乡(镇、街道)村(居) 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村(居) 在京居住时间现工作单位原有子女数现孕胎次。

经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查验,同志孕育(符合、不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第5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附件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办理对象和条件

1、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2、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3、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机构

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三、所需材料

(一)未婚育龄妇女

1、第二代身份证;

2、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3、村(居)签字盖章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二)已婚育龄妇女

1、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

3、近期两寸免冠照片2张;

4、村(居)签字盖章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地的村或社区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村或社区签注意见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当即免费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材料齐全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五、证件期限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2 附件2 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都是省外的,并在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一方为本省另一方为省外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凭上述资料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并签订《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申请(承诺)书,乡镇(街道)计生办核查后,予以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3 生育后,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到夫妻任一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换领《生育服务证》。

四、办理期限

1、证明材料齐全且核实无误的,即时予以办理;

2、证明材料不全或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

3、对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核实请求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否则视为难以核实;

2、向户籍地核查时,如夫妻户籍地为省外,可通过函件、扫描或传真等方式发送核查。

第6篇: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上一篇:5年级下科学期末试卷下一篇:阅读经典团日活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