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离职报告

2022-04-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销售离职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销售离职报告

如何结算销售离职提成工资

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即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故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

三、提成协议或者销售提成管理方案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销售提成计算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一般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来作为计算销售提在的依据。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提成款的内部规章制度,从性质上说,提成制度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范畴。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制

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符合《劳动法》有关工资分配方式的规定。实践中注意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销售提成制度发生变动情况下提成的处理问题。销售提成制度暂行方案后,公司如认为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在未对该制度调整之前,其公司员工的销售提成仍应按照该制度执行。尽管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但同样可以参照适用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公司新的销售提成制度只能针对发布之后,而不能溯及既往。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司管理不规范,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提经常会拿出好几个不同版本的销售提成制度。第二个问题是成制度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虽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一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遵照执行。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应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内部制度的内容发生抵触时,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当二者的内容相一致或内部制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离职时对尚未到帐的提成的结算处理

实践中对于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发放有争议。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奖金、业务提成部分的处理根据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有发放惯例,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的。即对于离职时如果有约定的,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

另一方面,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却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因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却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像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员工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员工也不清楚,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弱势群体角度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销售收入的回款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回款未到账为由而拖欠甚至克扣销售提成,变相地转嫁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销售提成的举证责任问题

实践中,大部分有关奖金、提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奖金、提成的计算要以整个企业、部门的利润数额、业务回款、个人考核等情况为基础数据。奖励、

提成形式多样化,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引发其他法律问题。劳动仲裁、诉讼中的劳动者一方很难提交此类证据。

劳动者直接诉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用人单位拒绝的,应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应该获得提成,对于提成款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的事实进行举证。

笔者认为,劳动者提供销售提成制度、提成协议、完成的销售业务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即能证明该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至此,劳动者已经完成了他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抗辩认为因部分货款并未收回,有部分提成款不应支付,则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证明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的举证责任。此外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上看,劳动者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离职劳动者也不清楚,如果要让离职劳动者举证证明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货款是否回笼的相关证据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即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劳动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劳动者该主张成立。

六、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经济补偿金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支付,将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仅狭隘的理解工资收入为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也包括销售提成,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劳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应当受到保护。

七、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二倍的工资"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综上所述,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根本就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立书面的工资标准和提成点数,这些公司故意为日后拖欠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留下的伏笔,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尽量让公司明确销售提成的方式、时间以及离职时未到帐业务款的处理方式,且劳动者要具有证据意识,即平时要留存好相关销售提成的协议以及自己完成销售业务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今后举证的困难及减少仲裁诉讼成本。劳动者在销售提成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及时向精通劳动法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销售经理离职保密协议(精编)

销售经理离职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家庭住址:

随时联系方式:

一、乙方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管理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单位的任何设备、文件、客户资料、产品报价、合同报价、客户资料、客户平台信息、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单位之控制。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方案、培训资料、机构档案、单位运作方法、单位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相关人员、机构名单、客户渠道、报价、产品渠道和联系方式、营销计划、发展规划、财务资料、程序文件、中心档案、网点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4、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影响单位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②影响单位技术进步的事项;

③影响单位营销活动的事项;

④使单位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⑤使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单位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单位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四、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u盘、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雇主"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资讯,诸如但不止于客户名单及名片,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制造技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开发技术及开发计划,"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以及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

2."商业秘密"的归还

"雇主"及"雇员"双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中止雇用关系,"雇员"必须立即归还"雇主"所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以及所有复印件,包括客户名单以及名片,价格资料,价格及报价方法信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雇主"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涉及"雇主"客户的信息,以及"雇主"个人及商业记录,和"雇主"其他的资产。

3.不得滥用或泄漏"雇主"的"商业秘密"

"雇员"在未得"雇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结束以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为其个人目的,或为他人使用其在雇用期间取得或得知的"雇主"的"商业秘密"。

4.不得诱使"雇主"的雇员

在雇用期间,以及雇用之后两年内,"雇员"在未得到"雇主"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以雇员、雇主、合伙人、顾问、持股人、董事、经理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为了其个人的利益,或代表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合伙人、实体或公司,来引诱、招聘、雇用或企图雇用"雇主"的任何雇员。

5.延伸

若"雇员"违反"了第4条中一项或几项承诺,则该条款将在"雇员"停止违反该承诺之日起,或在有关法律部门判决、强制其停止违反之日起,自动延长两年。两种情形以时间居后者为准。

7.违约补偿

"雇员"认识到,"雇员"对本协议第2,3,4,5,6条的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雇主"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会持续下去,很难或不可能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外,"雇员"承诺"雇主"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和禁令,以确保"雇员"遵守协议。如果"雇员"构成对本协议条款任何一项的违约,"雇员"进一步承诺愿意承担律师费以及"雇主"与此相关的其他支出。

8.可除性

双方同意限制"雇员"行为的唯一目的,只是为了维护"雇主"合理的及应有的商业利益。如果本协议中的一个或多个承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在法理上被认为限际范围太广 ,如时间、地域、行为或产品及服务等,则此等承诺的限际范围将可自动收窄至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限际保持一致,以便于执行,此等改变将不导致该等承诺的失效。

9.不放弃

"雇主"未有及时对"雇员"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条或多条承诺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雇主"默许"雇员"的违约行为,也并不意味着"雇主"放弃对违约责任进行追究,亦不意味着"雇主"放弃了要求"雇员"在今后需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任何及所有承诺的权利。

10.不分割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个或多个条款或其他的应用行为出现任何方面的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以及任何其他的应用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11.约束力

有关本协议裁决的约束对象及受益人为志诚元创管理人和法律代表人。

12.修改

本协议已得到双方完整的理解,此外别无其他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与协议相关事项的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得到双方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达成。本协议应取代先前双方任何有关此类事项的协议。

13.透露协议的存在

为保障"雇主"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雇主"可以告知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雇主"这样做将不需负任何责任。

14.解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此作出解释。

15.承认

签署本协议以后,"雇员"承认他/她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雇员"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雇员"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本协议中小标题只起提示作用,不具备任何实际涵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三篇:销售中心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目的

为规范全公司员工离、辞职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对象:所有员工

范围:辞职、自离、辞退、开除

离职原则

1、 辞职

1.1辞职指个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司再从事该项工作或担任某一职位。

1.2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天申请。

1.3员工经试用合格正式录用后原则上不得辞职,如遇特殊原因,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主管及经理,在直接上级同意批准后并办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特殊情况(病危、丧亲等)经批准后可于三天内办理辞职手续。

1.4员工辞职未提前申请或未经批准、未办好交接手续而影响公司正常动作者,按旷工论处,旷工时间达自离规定时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 自离

2.1自离指未经公司批准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之行为者。

2.2自离视为自动放弃原有工资及现在工作行为处理。

2.3自离作为违约处理,公司不予结算上月、本月所有薪资及所有规定的福利。

3、 辞退

3.1辞退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需进行人员调整者。出现以下情况,属于公司辞退人员者。

3.2试用期内,经公司考核不合格者

3.3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4合同期满,按公司规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按公司规定提前申请)

3.5公司进行整理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淡季确需裁员者

4、 开除

4.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情节严重者,赔偿公司损失,并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4.2盗窃公司或其它员工财物者。

4.3对同事或上司威胁、暴行或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之行为者

4.4品行不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机密或泄露公司机密,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利益者。

4.5伪造公司印信或冒充上级主管签名擅用公司名义者。

4.6在公司内聚赌、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4.7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及重要文件资料者。

4.8不服从管理、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或罢工者。

4.9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贪污公司财物者。

5.0当年累计旷工(含)3天以上者。

5.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权责规定

1、 辞退开除员工需经由部门经理、人事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经由销售中心总监,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2、 被辞退及开除的员工亨有申诉的权利,申诉事项由部门经理人事部共同核查。如核查确有其它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定论。

离职流程

1.1员工辞职审批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 ---- 部门经理审批 ---- 人事部审批 ----- 销售中心总监核准----上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终审

1.2公司辞退或开除员工流程

部门经理根据绩效考评及奖惩提出书面建立—---人事部给出具体意见----销售中心总监审核----上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终审

附则

1、 凡属公司辞职(按公司规定,作好各项工作交接),于次月公司发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注:高职员工需委托他们代领工资的,需将工资代领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人事部存档)

2、离职员工应做好移交工作,并归还领用的《员工手册》、工作证、办工用具、资料等,如有遗失,应按相应价格赔偿或作相应的处罚,同时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各项费用(借款、工作服费用、考勤卡、水电费、罚款等)的结算工作。

3.、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不得继续进出公司及留宿公司宿舍。

4.、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用关系,公司不承担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5、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人事部部拥有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四篇: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单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姓名:廖霄翔 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 邮编:410011 电话:13755196805 内容摘要:员工离职时的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很大的复杂性,经常导致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着手,并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关键词:离职 提成工资 经济补偿金

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即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故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

三、提成协议或者销售提成管理方案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销售提成计算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一般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来作为计算销售提在的依据。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提成款的内部规章制度,从性质上说,提成制度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范畴。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提成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符合《劳动法》有关工资分配方式的规定。

实践中注意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销售提成制度发生变动情况下提成的处理问题。销售提成制度暂行方案后,公司如认为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在未对该制度调整之前,其公司员工的销售提成仍应按照该制度执行。尽管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但同样可以参照适用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公司新的销售提成制度只能针对发布之后,而不能溯及既往。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司管理不规范,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提经常会拿出好几个不同版本的销售提成制度。第二个问题是成制度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虽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一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遵照执行。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应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内部制度的内容发生抵触时,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当二者的内容相一致或内部制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离职时对尚未到帐的提成的结算处理

实践中对于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发放有争议。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奖金、业务提成部分的处理根据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有发放惯例,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的。即对于离职时如果有约定的,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

另一方面,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却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因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却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像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员工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员工也不清楚,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弱势群体角度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销售收入的回款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回款未到账为由而拖欠甚至克扣销售提成,变相地转嫁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销售提成的举证责任问题

实践中,大部分有关奖金、提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奖金、提成的计算要以整个企业、部门的利润数额、业务回款、个人考核等情况为基础数据。奖励、提成形式多样化,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引发其他法律问题。劳动仲裁、诉讼中的劳动者一方很难提交此类证据。

劳动者直接诉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用人单位拒绝的,应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应该获得提成,对于提成款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的事实进行举证。

笔者认为,劳动者提供销售提成制度、提成协议、完成的销售业务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即能证明该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至此,劳动者已经完成了他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抗辩认为因部分货款并未收回,有部分提成款不应支付,则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证明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的举证责任。此外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上看,劳动者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离职劳动者也不清楚,如果要让离职劳动者举证证明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货款是否回笼的相关证据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即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劳动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劳动者该主张成立。

六、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经济补偿金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支付,将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仅狭隘的理解工资收入为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也包括销售提成,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劳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应当受到保护。

七、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二倍的工资"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综上所述,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根本就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立书面的工资标准和提成点数,这些公司故意为日后拖欠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留下的伏笔,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尽量让公司明确销售提成的方式、时间以及离职时未到帐业务款的处理方式,且劳动者要具有证据意识,即平时要留存好相关销售提成的协议以及自己完成销售业务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今后举证的困难及减少仲裁诉讼成本。劳动者在销售提成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及时向精通劳动法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长沙律师:廖霄翔

电话:13755196805 手机:13755196805 email:lxxlxxcpa@vip.sina.com

第五篇:销售人员离职调岗管理规定

业务人员离职交接流程图部门节点离职人员A开始接管人B直属上级C销售部D财务部E人事部F12书面申请3离职审批通报通报4指定接管人协助监交协助监交财务部、人事部提供交接表格的周期为三天5交接工作监督、审核签字确认6交接表留存交接表留存交接表至交接表经移交人、接管人、直属上级签字确认后视为交接工作一阶段完成,周期三十天7提成核算费用单薪资核算签字确认8核实货、款监督、审核待接管人核实(1)货物、应收账款;(2)客户资料、订单状况、客户承诺;(3)备机;(4)费用,并经直属上级签字确认后方视为交接工作二阶段完成,周期为六十天9签字确认发放薪资、提成10交接完成11结束

销售人员离职调岗工作交接规定

为规范销售部业务人员调岗及离职交接手续,协调人事、财务和销售部门职责,现制定业务人员调岗及离职手续办理规则如下:

一、 职责

销售副总、各分公司办事处经理要及时掌握下属人员的工作状态。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控制,避免造成公司货、款损失。

二、 书面申请

1. 所有销售人员调岗及离职均要提前30日向所在部门领导书面提出离职申请,以便做正常的交接工作;

2. 销售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直属上级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公司人事部、财务部;若未及时通报,直属上级对离职调岗人员遗留的货物、账款等问题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3. 外派业务人员原则上要回公司本部解决离职问题。

三、 离职调岗审核

离职调岗的书面申请必须经直属上级审核后提交到人事部后才视为申请生效。

四、 离职调岗交接工作的具体要求

1. 离职调岗人员的直属上级要及时指派专人交接工作,并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2. 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客户,三方共同对经手的:(1)货物、应收账款;(2)客户资料、订单状况、客户承诺;(3)备机;(4)费用等详细资料进行现场如实交接,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须得到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接交过程中如有不清楚的,接管人应立即要求移交人说明客情并确认,由移交人、接管人、客户和直属上级在《销售人员岗位变动交接单》签字确认;

3. 对于移交人交接不清的、客户资料不全的情况,接管人未立即呈报直属上级或有意隐瞒者与移交人同负全部责任;

4. 若发现移交人有瞒报不报客户资料,恶意删改业务工作文件,不配合工作交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按照人事部即辞即走的规定不予结算

工资;若发现有贪污公款,货品短缺,除限期赔偿外,情节严重时要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5. 财务部:核对离职调岗人员是否有未结清的公司款项或个人支借;由经办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6. 人事部:核对离职手续是否齐全,核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保险的转出;由经办人及人事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 薪资核算

离职人员的工资和提成,应在完成移交手续后方可进入薪水结算价段,并须由直属上级、离职人员、财务部三方签字确认,但考虑到销售工作涉及客户的往来,须待接管人与客户核实:(1)货物、应收账款;(2)客户资料、订单状况、客户承诺;(3)备机;(4)费用后给付,核实周期为60天。

六、凡离职人员,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职的其薪水和提成将不给予发放,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照公司及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出现结算薪资和提成不足以填补损失的,直属上级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

七、《销售人员岗位变动交接单》一式三份,经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即视为交接完成,接管人为已交接内容第一责任人,交接单由移交人、接管人、公司档案分别留存备案。

第六篇:员工离职报告

长期做同一件事会浮躁乏味,做一份工作也差不多,除非是你喜欢的行业。那么想转行了,或者想有更高的发展,那就得离开这里,去寻找其他的工作了,那么离开前的辞职报告该怎么写呢?

XXX总经理先生:

您好!本人XXX,于2004年3月29日入职贵公司,在您的关心、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收获很大,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令我终生受益。但由于私人原因,本人认真考虑后,还是决定辞去现职位,离开贵公司,具体原因如下:

一、经验不足,水平有限。本人所学的园林专业,主攻园林绿化,但园林建筑在工程中所占的比例很重,我经验不足,错漏百出,难以专业胜任有关技术和管理工作,施工过程证明我不是一个合格的工程师,更不是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还有很多东西需重新学习。

因此应由更专业、更有水平、更优秀的人来任此职位。

二、精力不足,健康欠佳。最近,本人食欲不振,常感冒头昏,总感到精力明显不足,即使睡眠充足,也常常在上班时间打瞌睡,萎靡不振,精神状态不佳,影响工作。经医生检查,本人肝功能不正常,可能有肝炎传染病,建议多休息。本人觉得有道理,故决定还是养好身子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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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有急事,无法脱身。我一个人在广州打工,但家中尚有妻儿老小需要我照顾。最近更是发生了一些麻烦事,应抽出1-2个月时间才能处理好。为不影响到公司工作的开展,本人决定还是应放弃现有工作,处理好有关家事,才能安心工作。 因为本人的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本人深表歉意和遗憾。同时感谢贵公司和XX经理给予我的宝贵学习机会,我会好好铭记。祝事事顺利、生意兴隆! 如果可以,本人申请最后工作至2004年7月7日,并希望能在离职时领取到本人应得的工资、补贴和提成。请批准我的申请!不胜感谢!

申请人:

以上下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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