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牌板制度

2023-04-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牌板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安全牌板制度

中央变电所安全管理制度牌板

中央变电所要害场所管理制

1、井下中央变电所是井下供电的场所属要害场所,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本单位全体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保卫,严防破坏,保护电气设备不受损失。

3、门口悬挂“工作重地,闲人免进”字样警示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4、外宾参观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本矿领导带领方可入内,并认真填写记录。

5、观察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否则谢绝参观。

6、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入内,高压操作用具妥善保管,加强防火器材的管理,定期检查灭火器,要做到有备无患。

7、非本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室内的一切设备,否则对于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破坏论处。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机电设备安全运转,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矿机电系统领导要定期对本岗位的劳动纪律、各项记录、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2、机电副矿长、副总对本岗位每月检查一次;科长对本岗位每旬检查一次;机电队长、副队长每周检查一次。

3、上岗时要认真填写查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做出限期处理决定,并签写上岗人姓名。

4、对本岗位人员,有“三违”现象的要及时通报批评。

中央变电所配电工岗位责任制

1、凡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搞好环境卫生和电器、设备、卫生,保证设备,无尘,无油垢,无积水,无杂物。

3、精心操作,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按时记录电压电流温度的变化情况,严格遵守规程,停送电安全准确,严禁各种违章作业。

4、确保灭火器材、性能良好,过流漏电保护灵敏可靠,工具备件齐全,电话畅通。

5、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凡参观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有关人员的带领方可入内,并且履行登记手续。

6、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以便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7、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对由“三违”造成的事故,值班人员对此负主要责任。

中央变电所配电工交接班制

1、接班人应提前三十分钟到达工作岗位,进行现场交接班。

2、接班人应会同交接人检查通讯设备、设备温度、声音是否正常,各开关分合状态、仪表、操作手把、断电保护、防护设施等是否灵活、完整、可靠,指示灯是否正常,各种螺丝垫圈是否齐全,有无松动,闭锁装置是否完整可靠。

3、交班人应向接班人交待当班运行情况及有关调度命令。

4、遇到处理事故或主要操作时,应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或重要操作结束后进行交接。

5、发现接班人精神不振,或有酗酒现象,有权拒绝交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解决。

6、双方检查确认无误签字后接班人方可离岗。

配电工操作规程

一、非本所值班人员,严禁操作本所一切电器设备。

二、凡操作本所各项电器设备必须做到:操作高压设备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垫上,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操作低压设备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垫上,或者戴上绝缘手套。同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停送电时应按停送电操作程序:送电时,先送高压,后送低压;先合总开关,后合分开关;先合隔离开关,后送断路器。停电顺序与送电顺序相反。一切停送电操作前必须有可靠的电话联系,方可进行操作,停送电完毕,必须挂上警示牌并加锁。

四、本所高压开关跳闸后,应检查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送电。

五、凡检修处理问题前应按有关规程进行必要的程序后,方可进行作业。

设备包机制度

1、固定设备的操作、维护必须固定人员,实行包机制管理。设备包机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包机人员要爱护设备,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清洁卫生。

3、包机人负责保管室内一切设施、工具、图纸资料等。有权参加设备的检修和验收工作。

4、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按规程操作和检修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和检修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对所包设备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如设备发生不正常情况,自己不能及时处理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定期检修保养制

为了保证矿井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维修保养、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

1、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一次,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

2、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六个月检查一次,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3、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4、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六个月不少于1次。

5、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一次,每周应由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6、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一次,每班有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7、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一次。

8、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在投入运行以前测定。

9、以上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0、电气耐压实验,每年应进行一次。

11、每月26日必须对中央变电所高压放爆开关全面检查一次,特别是各进线腔的绝缘情况。

电气试验制度

1、井下变电站,所有硐室的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电气特性试验。

2、高压电气设备安装前后及大修后,必须进行电气特性试验,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井下变电站硐室的高压过流保护每年进行一次保护动作试验。

4、井下各局部接地极每季进行一次接地电阻的测量。

5、井下硐室的检漏继电气低压漏电保护装置每日进行一次接地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接地试验。

6、各种电气保安用具及绝缘用具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7、各种电气仪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8、凡测试不合格的设备、工具等电气设备及保护设施不准继续使用。

巡回检查检修制

1、当班维修电工必须在每班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检查重点:各电压表、电流表指示是否正常、准确,各指示灯是否正常,各高、低压开关有无异常响动,变压器温升是否正常,电缆悬挂是否整齐,绝缘情况是否合乎要求。

2、各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照巡回检查路线,按标准进行,杜绝各种违章作业。

3、在巡回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解决,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对于重大问题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示汇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4、处理问题需要和配电工取得联系,需要停送电时,要汇报有关部门,停送电后应加锁,并在开关柜前悬挂警示牌,严禁违章作业,以免造成其它事故。

安全活动制度

为了搞好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特订安全活动制度:

1、机电运输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全会,由机电矿长、副总、部长主持,机电队、机运队队长、副队长、以及各连队主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科室管理人员参加。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旷会。

3、会议上,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4、要不断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吸取时事故教训,明确安全重点,确保人身、机电设备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5、对机电设备运行中的安全因素,力求尽快解决,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反映。

6、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一次罚款50元。

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为保证安全生产,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都要认真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严格遵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

2、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当天事故当天分析的原则。

3、参加分析的人员有主管副经理、机电运输部部长、队长、当班班长及有关人员、当事人。对不参加分析会者每人次罚款20元。

4、分析事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按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把责任划分清楚,并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5、对发生的事故找出原因后,应及时制定防范措施,以防事故再次发生,并在矿安全生产会议及班前会上进行通报处理决定,贯彻防范措施,使全矿职工都能接受教训。

6、事故分析要有详细的事故分析记录,做为安全生产档案保存。

中央变电所巡回检查图表

中央变电所配电工每小时进行巡回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高压防爆开关→变压器→低压开关→高压电缆→低压电缆→防护器材→工具备品备件→消防器材→照明设施→卫生→填写记录

1、检查高压防爆开关的分合闸状态,指示灯指示情况,屏幕上的各种技术参数。

2、检查变压器的运行状态,测量变压器身温度,测听变压器的运行声音有无异常。

3、检查低压馈电开关的分合闸状态,显示屏幕显示状态及显示的各种参数。

4、检查高低压电缆的吊挂情况、外皮有无破损、电缆的运行温度。

5、检查防护器材工具备品备件及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无缺。

6、检查照明灯具运行情况,设施是否齐全完整。

7、检查设备及室内外卫生是否保持干净整洁。

8、做好巡回检查记录。

停送电管理制度

1、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定(书面措施、请示批准、站岗、挂牌、闭锁等)。

2、停送电要有电工专人负责,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格执行停送电安全措施。

3、所有井上下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并严格执行工作票签发权限。除工作负责人外,其它人员不得办理停送电申请。否则,工作票签发人一律不予受理。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由机电科科长认定或签发,其工作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4、停送电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各单位工作负责人提供,由各供用电管理单位确认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申请还必须经通风科和公司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执行。

5、电气设备停电后,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或闭锁措施,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除停电人员外,任何人不准解除闭锁或摘下警示牌,擅自将设备送电。

6、如有两组及以上人员在同一条线路上工作时,应分别悬挂各自的警示牌。一组工作结束,其它警示牌尚未摘除前,禁止合闸送电。已经挂地线或合接地刀闸的开关应悬挂“已接地”牌,未解除接地前,严禁进行合闸操作。

7、严格执行工作负责人专人联系停送电制度和停送电命令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的停电时间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8、井下出现电气故障时,严禁利用试送电的办法寻找故障点。

9、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单位。停送电工作票由用电单位工作负责人填写,由工作票签发人签发,交变电所由工作许可人执行。因事故需要停电的情况除外。

10、井下进行检修时必须先检查检修地点瓦斯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2篇:灯房牌板制度

灯房规章制度

灯房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灯房管理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及充电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

第2条 灯房管理员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报废及新购置矿灯、充电架计划的申报。

第3条 负责矿灯及矿灯架、自救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对不符合要求的矿灯及时进行更换,并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工作。

第4条 灯房管理员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工作间的通风良好,保证安全灭火设备完好。

第5条 严禁发放充电不足、灯盖锁失灵、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盒、灯头线破损的矿灯。

第6条 负责充电架和矿灯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

负责充电架上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的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第8条 负责对矿灯及充电架使用时间及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上报。

第9条 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第10条 负责灯房责任区域内及充电架的卫生清理工作,做好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灯房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周围人员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灯房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灯房充电架卫生清理不好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矿灯配置不足,影响使用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存在故障的矿灯更换不及时,影响下井工人使用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矿灯及充电架使用时间超过相关标准规定上报不及时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灯房管理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矿灯充电操作规程

一、矿灯的正常充电

1、将充电架电压调节器置于最低或所需电压的位置,再将已放电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灯泡熄灭),把灯头充电插孔套在充电架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接通电路,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说明正常充电在进行。

2、完全放电后,充电时间严格按各型号矿灯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上规定的充电时间充电。

3、正常充电电压空载调至 5.0±0.2伏时,矿灯上架即可正常充电。

4 、充电前务必关闭灯头开关,以防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电池电压而损坏发光二极管装置,充电中不准打开灯头开关,充电结束后,应先断开充电回路(反旋90度),最好再等待30分钟,才发灯(或打开灯头开关)。

5、充电中如电源突然中断,应即将每个灯的灯头逆时针方向转90度,切断充电电路,以免电池通过预负荷、电压调节器或电池相互间充放电。同时应将电压调节器置零位,切断电源开关。

三、发灯工作

1、发灯时需按灯牌对号发放。

2、发灯时不许用灯人员进入灯房私自取灯。

3、发灯时发灯人要对矿灯各部位进行检查,如果有电池破损、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

4、发出的所有矿灯,主光源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充灯工工作时,要配戴好劳保用品,持证上岗。

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1、灯房管理员或工区值班维修人员每天至少对所有矿灯、自救器、充电架等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2、主要巡查内容为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紧固可靠、发光体联接是否良好,不眨眼,不灭灯。

3、检查灯线有无破裂,包线口密封应良好,长度不得少于 1m。

4、绝缘应良好,不漏电;灯锁性能良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打开。

5、检查灯架、矿灯是否对号、齐全,各部有无异常,仪表指示是否正确。

6、维修工每星期对架子上的矿灯全面检查一次。

7 、每个月工区分管负责人对所有的矿灯、充电架等全面检查。

8、机电科不定期对矿灯及充电架进行组织检查,重点检查矿灯使用状态,充电架正常使用情况及各台账管理情况。

9、对使用在三个月以上的矿灯每月检查一次各部件接线情况,如发现接线有松动和锈蚀的现象,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矿灯领交管理制度

1、由于矿灯房条件所限,交接班时间段,领灯人员较多时要相互谦让,避免拥挤发生危险。

2、每个人的充电架只允许存放个人的矿灯和自救器,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超时使用矿灯,根据灯房智能管理系统由调度室监控员对员工使用矿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员工交灯前要将矿灯、自救器表面进行清洁后,才能进入矿灯房,然后用钥匙打开自己的充电架,再将自己的矿灯、自救器存放到架上,然后将矿灯灯头安装到充电座上打到充电位置,观察充电指示灯点亮后再锁好充电架。

5、 如发现矿灯异常、损坏或充电架异常故障等问题,应及时联系灯房管理员进行维修或更换,严禁私自维修矿灯、充电架或私自更换充电架锁;对个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破坏,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进行加倍处罚。

6、严禁私自变动充电架信息位置,如有异常或人员调动需要变更的,由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后,灯房管理人员统一调整。

7、每个领灯员工要牢记自己的充电架号,必须按照自己对应充电架号进行开锁,不得随意用钥匙试开他人充电架,一但矿灯房管理人员发现或监控系统调出有人用钥匙试开他人充电架,或者破坏、砸撬充电架的,从重处罚。

8、使用员工要保管好充电架钥匙,当使用人员充电架钥匙丢失时,要第一时间通知矿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备案换锁,换锁费用由使用人员负责。

9、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充电架内矿灯及自救器丢失的,后果自负。

10、矿灯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时12h,否则使用人员应到灯房领取备用矿灯;矿灯使用员工请长假或长时间不下井或调离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灯房声明,否则充电架内矿灯丢失后果自负。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灯房管理员每天对上交的矿灯要全面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矿灯使用人员应办理赔偿手续,否则不发灯,由此影响工作及其它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1、无故拆卸矿灯,造成缺少零件者,罚责任者50元。

2、故意损坏充电架及指示灯等情况,罚责任者100元。

3、无故敲打撞坏造成电池损坏者,照原价赔偿。

4、在使用过程中非故意损坏矿灯及灯线的,由本单位人员出示书面证明,免于罚款, 否则按规定处理。

二、职工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凡延期不交者超过11小时或私自存放矿灯,按矿灯价格的50%罚款,因公加班由单位证明认可。

三、无故丢失矿灯照价赔偿,如工作意外或事故引起丢灯或损坏,必须由本单位出具真实证明材料,经机电科、运转工区核查,分管矿长签字后,才可换灯,否则一律照价赔偿,在此期间不发临时灯。

四、在每个小班接班5小时后,由调度室通过灯房智能管理系统及人员定位相结合将未交灯人员统计、汇总,交运转工区,通知本单位人员交灯,如过期不交矿灯者,按规定罚款。

五、灯房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运转队各项规章制度,对发出的矿灯禁止有灯光不亮或闪灯、灯线破裂、灯圈松动、缺少零件等现象。

设备包机制度

一、包机人必须由持有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的机电维修人员担任,每台设备的包机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性能定期检修。

二、工区建立包机领导机构,有机电维修负责人和班长负责划分包机区域和所属设备,采取挂牌包机管理,每片由区域领导负总责,包机人负责每台设备日常维修维护。

三、包机人每天对所包机电设备仔细维修,解决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养好所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四、所有包机设备,要确保质量合格、性能良好、安全保护齐全。对包机人不负责任所造成的事故将追究包机人责任。

五、凡属承包后的设备,包机人要一包到底,要保质量合格、性能良好、安全保护齐全、卫生清洁。若属包机人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由包机人负责。

六、凡包机人因工作需要调换其他工作时,必须与新来承包人进行承包交接,否则不得变换工作。

七、对查验出的问题本人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工区(科室)值班领导汇报,以便及早安排人员处理。

八、检修后的设备应认真做好好记录,填好各种设备管理牌,所有包机设备卫生要保持清洁,确保各类设备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到来前不得擅自离岗,即使已到交接班时间也不例外,交接班时间应填写交接班记录,由交班人员与接班人签名确认,他人不得代签,如无接班人,应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报告。交接时应将值班记录一同交班,并对遗留问题进行交待。

二、交接班记录应明确交待的内容

1、交班人员姓名,接班员人员姓名;

2、本班的工作内容,生产所处工艺状态;

3、设备的运行、备用状态;设备运行的异常、缺陷情况;

4、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故障或事故的处理情况记录;

5、各仪表所处状态。

三、交接班程序

1、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十五分钟。对交班记录、有关注意事项、接班交待等全面查看,并对设备运行情况、工艺状况、环境卫生、工器具等进行交班前检查;

2、接班人员要在接班前十五分钟到岗,对上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并将本班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接班准备;

3、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进行交班交待,接班人员根据交班人员的交班交待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向交班人员进行询问;

4、交班人员对接班人员提出的询问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落实,交接班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双方进行落实情况后,分别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正式交接班;

5、接班人员开始值班工作,交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

四、交接班记录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任意涂改或撕毁,如有更改应在原更改处划上一横,并有更改人签名。

五、其它规定

1、交班要做到“四不交”: a、事故情况不明不交; b、记录不清、交待不明不交;

c、现场不清洁、工具资料不全不交; d、有其它妨碍安全没有有效措施的不交;

2、接班要做到四不接(接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a、不做好交班准备工作不接(如记录不清、不全、交待不全等); b、在事故情况原因未明确不接;

c、清洁工作未做的不接;

d、上级命令或通知不明确,有其它明显妨碍安全运行工作的不接。

巡回检查制度

一、当班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巡回检查制度,按巡回检查时间,规定的检查路线及检查内容依次逐项认真检查,不得遗漏,特殊情况(新更换部件或维修后)应增加检查次数。

二、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无法解决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工区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直到问题解决,方可离开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巡查人员必须熟知绞车房内供电现状、设备性能结构原理、设备操作要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四、设备巡查必须严格按照巡查路线进行,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

五、电动机轴承温度、液压站温度及变压器等设备1小时检查一次。

六、油压系统,制动系统,编码器等每1小时检查一次,各种指示应随时观察。

七、巡检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保护试验制度

1、主井绞车各类保护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齐全,符合相关安装标准要求,各类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2、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操作,具体检查试验时间为每天绞车检修时间内。

3、每天必须对规定的各类保护检查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4、对在试验中发现的保护故障及失效隐患必须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运行,严禁设备在安全保护失效状态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5、维修人员应正确选择配置保护装置,准确可靠,使保护装置处于正常保护状态。

设备检修制度

一、设备检修人员定期对所辖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二、在每次检修前,必须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提前做好工作方案,准备好相关的配件、材料及检修工器具,做好检修前准备工作。

三、设备检修前,应制定专项检修措施,确保检修期间的安全作业。

四、坚持设备维修责任到人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各类标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在检修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工区值班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故发展,如需延长检修时间,需提前向调度室及机电科提出申请。

六、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工艺,保证检修质量,若发现有故障且自己又无法维修的设备,要立即请示机电科及分管领导,考虑联系外委单位进行维修。

七、严格安装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和试运转,并填好检修记录。

八、检修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记录,注清检修日期、内容,更换部件及调试运转情况,检修人员要签字。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一、为加强要害场所及重要岗位的管理,机电干部要深入现场,掌握了解现场情况,及时解决处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对重点岗位、主要机电设备要重点检查,机电干部要定期到现场检查,检查各种记录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对空岗、脱岗、睡岗、串岗人员严肃处理。

三、机电干部上岗以后,认真检查各种设备运转及使用情况,风险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

四、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机电主任工程师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3次;工区主管区长、主管技术员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4次。查岗范围为机电提运范围内的各个重要场所(需全天有人值守的岗位和场所)。检查后要亲自填写上岗记录并签字,对发现的问题要有处理意见,严禁代填代签上岗记录。

五、机电科及所属各工区、车间每天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做好重要岗点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当班出现的问题。

六、设备停产检修或处理较大事故,机电科和工区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生重大及以上机电事故和影响全矿生产的紧急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汇报职能部门和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确保安全生产。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要害场所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外来参观人员要由有关科室(区)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

二、非本场所人员(机电管理人员除外)出入要害场所须按要求填写《要害场所出入登记本》,该本由本单位保存三个月。

三、要害场所不得寄存与本场所无关的物件,本场所物件不准借用。

四、场所内不得聚集他人,禁止睡岗、脱岗、串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发现一次违反本规定者罚责任人50元。。

六、不服从本制度、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交保卫科处理或由公司给予性质处罚。

防火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消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顶以下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条例,认真贯彻公司、矿下达的消防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到人。

2、工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岗点的消防管理工作。

3、工作岗点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要符合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灭火器应摆放在醒目、便取得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每月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放置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消防管理部门。

6、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效验。

7、要定期组织运行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本机房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人人会用。

8、消防器材专管专用,专人维护,不得随意挪动,严禁挪做他用或借用,要做到随用随补。

9、禁止在工作要害场所内吸烟,严禁有火源产生。

10、严禁存放汽油、机油、各种油脂,清洗机械所用的棉纱,沾有可燃物的一切易燃物均应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

11、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都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必须安排专人在场检查监督,并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2、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保持设备清洁,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3篇:煤矿管理制度牌板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 纳入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 制定和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8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 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 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 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 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 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 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 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

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6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8条 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9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10条 新工人入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

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

第l3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第15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8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培训工作总结。

第19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0条 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处罚制度

第1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3条 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4条 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第5条 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6条 各生产班组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

第8条 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9条 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

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第10条 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连续出现给予开除处分。

2、典型性 ‚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予开除处分。

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

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分。

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相应处罚。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 因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管理漏洞或责任事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责任。

第2条 认真组织和安排好24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对出现空班和空岗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条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因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矿领导和班组长的责任。

第4条 对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或发生事故,追究矿长和安全矿长的责任。

第5条 对职工反映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对职工反映的隐患问题不予重视或不予解决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 矿领导和班组长要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因违背‚三大规程‛或指挥不利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7条 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措施不严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现场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规程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凡未按措施施工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第8条 对忽视‚一通三防‛工作,到岗不到位、空班、漏检、假汇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9条 对井下发现‚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治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追究其责任。

第10条 因个人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导致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组长和主管矿领导的责任。

矿井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1条 为加强井口管理,严防各类违反规定人员入井,防止禁带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必须在井口设立检身房及检身人员,并做好检身记录。

第3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识别卡和矿灯。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3)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电子表; (4)严禁入井前喝酒;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电气焊工到井下作业时,必须携带矿长审批过的措施。

第4条 检身人员对升井人员也要严格检查,防止盗窃井下物资。

第5条 井口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不准有烟头出现。禁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6条 对检身期间不听指挥,有意捣乱,无理取闹者,矿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7条 检身人员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岗、脱岗,杜绝漏检。

第8条 对以上所有违章现象,都要追究责任,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第9条 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检身人员负责,清点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漏检。

第10条 出入井清点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数量对照。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值班领导查清。

第11条 放假及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

第12条 交接班时,清点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第13条 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煤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制度。

第2条 煤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技术、采煤管理人员和掘进班组长组成。

第3条 各采煤、掘进班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矿由带班矿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第4条 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分析会,研究分析顶板存在的隐患,预测、布置下步顶板管理重点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5条 各采煤、掘进班组每班要对所管辖工作面的顶板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如出现较大问题时,要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 各班组要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7条 煤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第8条 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现场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支护,支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敲帮问顶制度

第1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后,必须先对本人的工作区域敲帮问顶,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护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支护,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

第2条 采煤工作面的职工,要首先检查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顶危险,要及时处理,而后进行工作。放炮后,要对顶板进行检查,然后从事挂梁等工作。

第3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控顶距不得超过规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帮问顶。

第4条 巷道维修工在维护之前,必先检查顶板和两侧的安全情况,如有活碴、支架变形等,处理加固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5条 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按回柱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

第6条 作业地点如有活碴、伪顶等隐患时,应及时处理。

第7条 工作期间需要休息时,首先对休息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才能在此处休息。

第8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炸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4条 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好,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 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 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必须封炮泥。

第7条 起爆前,必须确保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放炮禁止进人‛的警示牌,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8条 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第10条 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第11条 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第12条 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总工程师编制补充措施。

第13条 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矿井有完全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自然风作业。

第3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O.5%,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各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条 矿井要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主扇,并有备用主扇,通风设备必须齐全、合格。

第6条 通风设备、通风装置、通风设施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7条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9条 局扇安装位置必须合理,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10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推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11条 主扇、局扇必须专人负责,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井下煤与半煤岩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12条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13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4条 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口要严密,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拐弯处要设弯头。

第15条 矿井必须配足配齐通风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的技术人员管理通风工作。

第16条 矿井每旬进行一次测风,风量分配要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第17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瓦斯检验工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1.5m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4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本矿为低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栅栏外瓦斯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闭外瓦斯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5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6条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第7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8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瓦斯检查员在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9条 安全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10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11条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第1条 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然后有组织排放。

第3条 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

(1)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 (2)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3)排放方法、步骤。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流侧控风进行,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

(4)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标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5)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l%、二氧化碳浓度降到l.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

第4条 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组织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2)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3)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4)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 ’

(5)应当严格按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排。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6)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第5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1)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技术部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员按措施限量排放。

(2)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排放。

(3)矿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排放,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员参加。

第6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 (1)没有排放措施或措施与实际不符的; (2)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3)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4)无排放瓦斯指挥人;

(5)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6)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不在分管区域的;

第7条 应当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 (1)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 (2)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3)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

第1条 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切实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矿井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瓦斯日报必须认真,严禁应付了事。

第3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瓦斯报表,填写的报表必须与手册及井下瓦斯牌板的数据一致、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必须保证瓦斯日报清晰、清洁。

第4条 瓦斯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必须在每日上午9时前将瓦斯监测监控日报打印完毕。

第5条 填写好的瓦斯日报表及打印好的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在上午9时前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6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审阅矿井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发现问题必须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第7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完瓦斯日报、监测监控日报表后,必须在报表上签字。

第8条 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立卷存档。

第9条 矿井瓦斯日报表、监测监控日报表保存时间为1年。

第10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及请示报告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请示矿总工程师当天瓦斯检查的行走路线、检查地点、次数,并严格按行走路线,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第4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

第5条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第6条 检查瓦斯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7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撤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假检、少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和瓦斯台帐应当一致。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一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8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高冒区、密闭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9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放炮命令。

第10条 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应将本班检查瓦斯情况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第11条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第12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 为确保局部通风安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井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局扇必须升井检修,局扇必须安设有‚三专两闭锁‛装置。

第3条 局扇必须保证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掘进工作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其他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4条 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5条 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量,避免循环风。

第6条 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过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主管领导批准。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厘米,离地高度大于30厘米,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条 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l 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第8条 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软质风筒接头双反压边。拐弯处要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第9条 违反本制度,依据《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火检查工作。

第3条 建立矿消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4条 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5条 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露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6条 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7条 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工作专项检查。

第8条 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9条 安全检查员应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10条 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11条 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12条 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1条 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确保矿井风流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矿井必须有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在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安设防尘供水管路,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第4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洒水降尘管路。

第5条 井下各转载点、落煤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6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绝煤尘爆炸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7条 矿井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煤尘;其他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粉尘,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第8条 矿井按要求进行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3、作业场所呼吸粉尘监测每个月测定2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9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测风制度

第1条 为了切实搞好矿井通风管理,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测风制度。

第2条 煤矿企业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第3条 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注明巷道名称、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测风时间、测风人姓名等。

第4条 各矿正常情况下,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第5条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测风,遇到主扇运转状态异常时,必须随时测风。

第6条 当矿井更换主扇、倒风机、改变风叶角度、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反风调整通风网路或通风网路发生异常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

第7条 每次测量局部通风,必须同时测出局扇吸风量和工作面正前的风量,计算出百米漏风率。

第8条 每次的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

第9条 每个测风地点至少实测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实测。

第10条 每次测风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风表和秒表要同时开关。

第11条 每次测风完毕,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12条 每次测风时,测风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运输巷道测风注意来往车辆、机械设备,严禁到支架严重损坏有冒顶危险的巷道去测风,必须测风时,要向调度室或矿长汇报,待修护好时,才准进去测风。

第13条 测风时,若发现风量和瓦斯有特殊变化时,必须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矿领导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14条 测风仪表使用要爱护,不得碰撞或振动,并经常保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15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试验,测定矿井反风量,保证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

第1条 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矿车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 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2条 放炮前必须检查警戒是否设置,警戒线以内的人员是否撤完。

第3条 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第4条 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首先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5条 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应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联合检查,并做好瓦斯检查记录。

第6条‚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共同负责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准备工作后,分别相互监督、 检查、三人到场履行手续后,方准放炮,否则严禁放炮作业。

第7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地点(处理溜煤眼、巷道维修)和其它地点的放炮作业,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 第8条 三人连锁放炮作业职责划分

(1)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煤、杂物、电气设备的保护(或移出)、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

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工作;

(2)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装药、放炮及装药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放炮规定执行;

(3)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或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的全过程,负责放炮不安全隐患的汇报、监督处理。

第9条 当班放炮前,放炮员按作业规程规定,完成装药、封泥、脚线和母线敷设等放炮准备工作后,告知班(组)长放炮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需要布置警戒。

第10条 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时,告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

第11条 瓦斯检查员按照放炮作业第一条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告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

第12条 放炮员在接到瓦斯检查员告知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打开水幕,撤到躲炮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5s后,方可放炮;

第13条 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方准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撤除警戒,必须待问题处理完后,才能恢复生产。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1条 为预防、控制、消除煤矿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职工劳动保护,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整个过程。

第3条 建立煤矿职业卫生基础档案,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与监测周期,强化生产一线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切实做好防尘防毒工作。

第4条 粉尘、噪音每半年监测一次,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每年监测一次,对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监测单位。

第5条 确实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建立职工健康体检档案。做到: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第6条 井下一线接尘职工,采掘工种每年体检一次。辅助工种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确诊矽肺职工及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其它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对体检出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调离原工种,有关赔偿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煤矿经常对全矿职工和干部进行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法规的培训。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1条 斜巷上下出口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2条 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行人按规定走人行道。

第3条 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的规定。

第4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第5条 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

第6条 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7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第8条 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挡车栏、保险绳、插销、连接环和阻车器的使用,提放车下口及各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第9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第10条 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11条 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

第12条 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汇报。

第13条 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第14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煤矿防治水制度

(一)

第1条 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档水墙、沟渠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2条 严禁水体下开采。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3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

(5)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窖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4条 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总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每年雨季来临前进行一次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5条 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要配备1台探水钻

煤矿防治水制度

(二)

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6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第8条 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 严禁使用放炮方法和使用电煤钻进行探放水。

第10条 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为防止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突然涌出,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情况,并加强通风。

第11条 其它按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第1条 为确保每年的雨季安全度汛,做到有备无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成立‚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3条 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煤矿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抢险人员到位,防洪物资到位,各项应急措施到位,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汛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第4条 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要求,在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地面变电所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煤矿要确保供电安全,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5条 每年雨季前,煤矿要对矿井主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每年都要进行主排水系统的群泵联合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后要将试验报告存档。

第6条 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雨季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及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井下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要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表断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7条 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各种抢险设备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1条 为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第3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4条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5条 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第6条 探水距离、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必须按探放水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第8条 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第9条 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给矿领导。

第10条 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按煤矿规定的水灾避灾路线撤离。

第11条 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按照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黔府办发[2010]18号文件要求,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按照30元/吨提取。必须建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通风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11、煤矿安全救护、安全检查、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12、采煤方法改革的支出;

13、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由矿长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六条 安全费用项目实施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由安全矿长负责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煤矿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4篇:天安煤矿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制度

天安煤矿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探放水图牌板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矿的探放水工作,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一、探放水图牌板实施流程

1、探放水工作人员对掘进工作面前方进行超前钻探,并根据钻探结果填写现场钻探图牌板;

2、钻探施工人员填写“有掘必探”汇报单并报地测科;

3、地测科根据“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的钻探情况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并审签后下发到相关单位;

4、施工队组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每班施工作业结束后要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真实反映允许掘进的剩余距离,以指导工作面生产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按照以上探掘循环作业,保证掘进、开拓工作面在超前距的范围内生产,确保安全。

二、探放水图牌板管理要求

1、凡地测科指定要求进行探掘循环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执行探放水图牌板挂牌管理。

2、开、掘工作面探放水图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巷道施工的队组进行管理,队长、书记为图牌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3、地测科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格式编制探放水图牌板填写说明,并对负责日常管理探放水图牌板的队组技术员或验收员进

行培训和监督。

4、施工超前探测钻孔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制“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并每日上午10点以前汇报地测科(不准隔日汇报)。

5、地测科自收到“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后两小时内编制完成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并经地测科长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总工程师审签后一小时之内下发到施工队组。

6、施工队组收到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后,由技术员或验收员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

7、探放水图牌板必须悬挂在上帮侧距离工作面迎头30米的范围内。

8、施工队组的队长、书记对图牌板进行日常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图牌板吊挂的位置、填写项目是否齐全以及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9、地测科全面负责开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安全分析评价,结合“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做出正确判断,决定探放水孔的设计和下发写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

10、地测科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抽样验收、队组探放水台帐的检查、指导以及工作面图牌板的随机检查、指正、考核。

11、安康部负责按照有关会议、文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进行的探放水及图牌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罚。

三、考核

1、损坏或丢失探放水图牌板一次,处罚损坏人500元,无责任人者,处罚队长、书记各200元。

2、掘进区域水文地质安全分析评价有误、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填写不能指导生产或导致事故发生,处罚责任人200—300元、科长500—1000元、总工程师500—1000元,情节严重另作行政处理。

3、探放水图牌板填写不完整,每有一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填写错误,每有一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队长、书记各100元。

4、“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上报迟缓,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下发滞后,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5、探放水图牌板管理考核每月月底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总结、考核,同时对组织或参加探放水工作考核的有关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经集团公司对防治水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矿制度管理办法及考核规定并严格落实执行。

天安煤矿2012年4月

第5篇:煤矿调度室应悬挂以下15种制度牌板:

1、调度领导值班制度

2、调度员值班制度

3、生产能力预测制度

4、调度早碰头会议制度

5、月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专题汇报会议制度

6、其它会议制度

7、调度业务汇报制度

8、生产事故汇报制度

9、重大事故汇报制度

10、专题汇报制度

11、生产统计分析制度

12、事故分析制度

13、资料保存制度

14、调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制度

15、调度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6篇:煤矿调度室牌板

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生产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调度室的全面工作。

根据矿有关规定,加强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和协调,平衡好各生产部门的生产,按照生产作业计划,随时掌握生产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

2、经常深入现场各作业地点,随时了解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并反馈给生产矿长和相关领导,便于正确决策,统一指挥、组织好每天的调度会议,坚持按调度会议上的工作安排,

抓好具体平衡、督促、落实工作,严格按照生产管理程序,加强对各类生产单位的考核,树立调度统一指挥的权威性。

3、要熟悉掌握矿井生产各个环节的工艺、布局和设备状况,掌握各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灾害处理及应急预案的内容,掌握矿井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安全监控等系统的布置位置,当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和灾变,能立即组织处理抢险救灾。

4、加强调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加强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提高调度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调度指挥失误的责任追究制。

5、根据生产情况及时给调度员部署具体工作和重点协调解决的问题,随时检查调度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调度报表,台账和各类纪录,做到记录准确、实事求是,能正确反映采、掘、机、运、通的生产状况和平衡关系。

6、加强安全生产的调控能力,根据生产环节进行合理的生产组织。加强煤质管理,督促调度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及时准确反馈信息。

7、完善调度室自身建设,做好建章建制和明确业务保安制度,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和落实,对重点区域加强防范。严格由下至上的班汇制度和临时交办任务的落实汇报制度。严格按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矿井发生的各类事故。

调度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协助主任分管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室内有关人员共同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2、掌握集团公司及矿的年、季、月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及生产工作安排。协助主任指挥全矿的均衡生产。及时了解安全质量情况和生产动态,发生重大问题、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处理。

3、掌握矿采掘部署、综采安排、采掘接续衔接情况。除重点掌握采区设备和采掘设备外,还需了解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运转情况,并参加固定设备的检修安排。

4、积极执行采煤、掘进、机电范围内的业务保安和监督业务保安的贯彻执行。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向上级部门汇报和反映生产建设、开拓进尺、运输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贯彻上级和本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指示、命令,并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的情况。

6、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机电会议,督促解决所发生的问题。对生产中的关键问题,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专题分析材料,供领导决策使用。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调度室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全面掌握矿井生产的作业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负责掌握全矿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

3、掌握矿井的灾害预防和避灾路线,掌握矿井各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除按正规程序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外,应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4、掌握井下和地面运输情况,按照生产实际,做好车辆平衡调配,掌握煤炭发运和落地情况,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5、会计算各种数据,填写台账和图表,认真做好工作记录,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6、认真领会上级的通知、指示,并做好记录,及时传达落实领导安排的工作。对领导询问的有关生产方面的问题要做到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欺骗,不瞒报。

7、掌握矿井采、掘、运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解决。

8、轮流深入井下了解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条件和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给予协调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9、认真执行业务保安工作标准,搞好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做好记录。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和调度室主任指导下,负责调度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2、掌握矿井的开拓布局、“三量”变化,组织采掘队按规程施工,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对当月生产和下月的大体趋势作出预见性的估量。

3、参加年、季、月度计划的审查、落实,掌握采区接替和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

4、掌握重点采掘队及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参与推广正规循环作业、组织均衡生产。

5、掌握矿井的灾害预防计划和避灾路线,负责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发生重大问题、重大事故时协助主任、副主任参加处理。

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掌握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并对第二天的生产情况进行预报。

2、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3、掌握煤炭地面运输情况,按照生产实际,做好铁路车辆平衡调配,掌握煤炭发运和落地情况,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4、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填写牌板、图表和台账,并认真记录如下资料:①综合调度记录;详细记录产量构成与按巷道类别完成的掘进进尺、开拓进尺。②生产、准备、搬家工作面个数;跟班干部姓名、地点、人数;日装车外运、地销、存煤数。③非伤亡事故单项记录,误时和误产情况。④井下工总出勤人数、采掘工人出勤人数。⑤上级指示记录,收、发传真电文登记和处理情况。⑥填写调度日志及交接班记录。⑦本单位领导指示记录。⑧事故抢救记录。伤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记录。⑨采掘队日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记录。有害气体检查、超限专题记录。⑩重点工程记录;领导安排的个别事项的记录。

5、准确计算回采工作面循环次数和正规循环数目。

6、掌握矿井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解决。

7、深人井下了解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条件和存在的问题。

8、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现象,并做好记录。

矿领导值班制度

副矿级以上领导要根据省市以及煤业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按时值班,并按值班排列表顺序进行24小时调度值班。

(1)负责全矿24小时安全生产组织指挥,全面掌握当日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2)协调解决当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全方位的正常运转。指挥生产必须遵循“三大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调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

(3)负责主持召开每班的调度会议,检查项目部和工队班前会议的安全教育把情况。

(4)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同级别的领导替岗。发生重大事故要亲临现场,及时协调处理。

(5)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组织、分析、处理当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6)坚持定时向区域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汇报,情况要真实、准确,不得出现差错。

(7)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全矿范围内的各类人员、车辆、物资;协助区域公司值班领导组织指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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