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

2023-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

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

抑郁发作

以下描述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抑郁发作[轻度(F32.0)、中度(F32.l)、重度(F32 2)和(F32.3)]。各种形式的典型发作中,病人通常有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也很常见的症状还有稍作事情即觉明显的倦怠。其他常见症状是:

(a)集中注意和注意的能力降低;

(b)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

(C)自罪观念和无价值感(即使在轻度发作中也有);

(d)认为前途暗淡悲观;

(e)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

(f)睡眠障碍;

(g)食欲下降。

低落的心境几乎每天一样,且一般不随环境而改变,但在一天内可显示出特征性的昼夜差异。与躁狂一样,临床表现可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青少年病人中,非典型的表现尤为常见。某些病例中,焦虑、痛苦和运动性激越有时比抑郁更为突出。此外,心境分改变也可能被易激惹、过度饮酒、戏剧性行为、原有恐怖或强迫症状恶化等附加特征或疑病性先占观念所掩盖。对于三种不同严重程度抑郁的诊断均要求至少持续两周,但如果症状格外严重或起病急骤,时间标准适当缩短也是有道理的。

以上某些症状可以提出来构成被广泛认为具有特殊临床意义的特征性表现。这些“躯体”症状(见本节引言,112页)最典型的例子是:对通常能享受乐趣的活动丧失兴趣和愉快感;对通常令人愉快的环境缺乏情感反应;早上较平时早醒2小时或更多;早晨抑郁加重;客观证据表明肯定有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为他人提及或报告);食欲明显下降;体重降低(通常定义为过去1个月里失去体重的5%或更多);性欲明显降低。一般只有肯定存在4条上述症状时,才被视为有躯体综合征。下面还要详细描述的轻度(F32.0)、中度(F32.1)、和重度(F32.2和 F32.3)抑郁发作几个类别都仅用于单次(首次)抑郁发作,若再具有抑郁发作,则应归于复发性抑郁障碍(F33.-)的亚型中。

标出不同的严重程度旨在包括不同类型精神科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临床状态。轻度抑郁发作患者多见于初级保健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而精神科住院部主要处理重度抑郁患者。与心境〔情感〕障碍伴随的自杀行为最常见的是服用处方药自行导致中毒,对此应采用ICD-10第X X章(X60-X84)的补充编码加以记录。这些编码不涉及自杀未遂与“准自杀”的区别,因为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自伤这一总类。

轻度、中度、重度抑郁之间的区分有赖于复杂的临床判断,包括症状的数量、类型、以及严重度。日常工作和社交活动的表现通常是帮助了解严重程度的有用指标;但是,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影响使症状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功能之间并不呈现平行关系,这种影响很常见也很有力,因而将社会功能表现纳入严重程度的基本标准并非明智之举。

存在痴呆(F00-F03)或精神发育迟滞(F70-F79)并不排斥可治性抑郁发作的诊断。但由于交流的困难,诊断较平时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客观可观察到的躯体症状,如:精神运动性迟滞,食欲及体重下降、睡眠障碍。

包含:抑郁性反应的单次发作;重症抑郁(不伴精神病性症状);心因性抑郁或反应性抑郁(F32.0,F32.1,或F32.2)

抑郁发作

(3)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32)抑郁发作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说明】本抑郁发作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

第2篇:ICD-10中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具备下述(1)-(4)中的任何一组(如不甚明确常需两个或多个症状)或(5)-(9)至少两组症状群中的十分明确的症状。

1) 思维鸣响、思维插入、思维被撤走及思维广播。

2) 明确涉及躯体或四肢运动,或特殊思维、行动或感觉的被影响、被控制或被动妄想、妄想性知觉。

3) 对患者的行为进行跟踪性评论,或彼此对患者加以讨论的幻听,或来源于身体某一部分的其他类型的幻听。

4) 与文化不相称且根本不可能的其他类型的持续性妄想,如具有某种宗教或政治身份,或超人的力量和能力。

5) 伴转瞬即逝或未充分形成的无明显情感内容的妄想,或伴有持久的超价观念,或连续数周或数月每日均出现的任何感官的幻觉。

6) 思潮断裂或无关的插入语,导致言语不连贯,或不中肯或语词新作。

7) 紧张性行为,如兴奋、摆姿势,或蜡样屈曲、违拗、缄默及木僵。

8) 阴性症状,如显著情感淡漠、言语贫乏、情感迟钝或不协调,常导致社会退缩及社会功能下降,但需澄清这些症状并非由抑郁症或神经阻滞剂治疗所致。

9) 个人行为的某些方面发生显著而持久的总体性质的改变,表现为丧失兴趣、缺乏目的、懒散、自我专注及社会退缩。

2、病程标准:特征性症状在至少1个月或以上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肯定存在以上1~4症状至少1个,或5~10至少2组症状群中的十分明确的症状。

3、排除标准:有三条。

(1) 存在广泛情感症状(抑郁、躁狂)时,就不应作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除非明确

分裂症的症状早于情感症状出现。(排除心境障碍)

(2) 分裂症的症状和情感症状一起出现,程度均衡,应诊断分裂情感性障碍。

(3) 严重脑病、癫痫、药物中毒或药物戒断状态应排除。

4、鉴别诊断:(举例)

1) 神经衰弱:病人的自知力是完全存在的,病人自己完全了解自己病情的变化和处境,甚至还对自己的病情做出过重的评价,情感反应强烈,积极要求治疗。

2) 强迫性神经症: 患者能认识到强迫症状源于自身,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为此感到十分苦恼,并企图加以排除和对抗,迫切要求治疗

3) 抑郁症: 病人的情绪是发自内心的,并非受幻觉和妄想的影响,常伴有自卑、自责等,内心体验深刻,思维常是迟钝的,整个精神活动是协调的,可以伴有幻觉和妄想,但经过治疗,很快可以消失的。

4) 躁狂症: 情感反应活跃、甚至高涨、生动、有感染力,情感表现无论悲喜哀乐均与思维内容相一致 与周围环境的接触、与周围人接触主动、洞察反应敏捷,动作增加,思维奔逸。

5)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 妄想常较荒谬、离奇、泛化,常伴有幻觉,此外,情感反应不协调,起病年龄较早。无精神衰退是与精神分裂症最大的不同。

6) 反应性精神病: 在持久的精神刺激下,也可以出现以妄想为主要表现的偏执状态。主动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以求得到周围人的支持和同情,病态体验在逻辑推理上接近正常人,并且情感反应鲜明强烈。此外,病人接受心理治疗的态度是主动的,精神症状随着精神刺激的解除可逐渐减轻、消失。

注:其它诊断标准参考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

第3篇:ICD-10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关于抑郁症的分类与诊断标准

* 抑郁发作

1 抑郁发作

以下描述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抑郁发作[轻度(F32.0)、中度(F32.l)、重度(F32.2)和(F32.3)]。各种形式的典型发作中,病人通常有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也很常见的症状还有稍作事情即觉明显的倦怠。其他常见症状是:

(a) 集中注意和注意的能力降低;

(b) 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

(C) 自罪观念和无价值感(即使在轻度发作中也有);

(d) 认为前途暗淡悲观;

(e) 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

(f) 睡眠障碍;

(g) 食欲下降。

低落的心境几乎每天一样,且一般不随环境而改变,但在一天内可显示出特征性的昼夜差异。与躁狂一样,临床表现可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青少年病人中,非典型的表现尤为常见。某些病例中,焦虑、痛苦和运动性激越有时比抑郁更为突出。此外,心境分改变也可能被易激惹、过度饮酒、戏剧性行为、原有恐怖或强迫症状恶化等附加特征或疑病性先占观念所掩盖。对于三种不同严重程度抑郁的诊断均要求至少持续两周,但如果症状格外严重或起病急骤,时间标准适当缩短也是有道理的。

以上某些症状可以提出来构成被广泛认为具有特殊临床意义的特征性表现。这些“躯体”症状(见本节引言,112页)最典型的例子是:对通常能享受乐趣的活动丧失兴趣和愉快感;对通常令人愉快的环境缺乏情感反应;早上较平时早醒2小时或更多;早晨抑郁加重;客观证据表明肯定有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为他人提及或报告);食欲明显下降;体重降低(通常定义为过去1个月里失去体重的5%或更多);性欲明显降低。一般只有肯定存在4条上述症状时,才被视为有躯体综合征。下面还要详细描述的轻度(F32.0)、中度(F32.1)、和重度(F32.2和 F32.3)抑郁发作几个类别都仅用于单次(首次)抑郁发作,若再具有抑郁发作,则应归于复发性抑郁障碍(F33.-)的亚型中。

标出不同的严重程度旨在包括不同类型精神科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临床状态。轻度抑郁发作患者多见于初级保健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而精神科住院部主要处理重度抑郁患者。

与心境〔情感〕障碍伴随的自杀行为最常见的是服用处方药自行导致中毒,对此应采用ICD-10第X X章(X60-X84)的补充编码加以记录。这些编码不涉及自杀未遂与“准自杀”的区别,因为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自伤这一总类。

轻度、中度、重度抑郁之间的区分有赖于复杂的临床判断,包括症状的数量、类型、以及严重度。日常工作和社交活动的表现通常是帮助了解严重程度的有用指标;但是,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影响使症状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功能之间并不呈现平行关系,这种影响很常见也很有力,因而将社会功能表现纳入严重程度的基本标准并非明智之举。

存在痴呆(F00-F03)或精神发育迟滞(F70-F79)并不排斥可治性抑郁发作的诊断。但由于交流的困难,诊断较平时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客观可观察到的躯体症状,如:精神运动性迟滞,食欲及体重下降、睡眠障碍。

包含:抑郁性反应的单次发作;重症抑郁(不伴精神病性症状);心因性抑郁或反应性抑郁(F32.0,F32.1,或F32.2)

2 F32.0 轻度抑郁发作

诊断要点

心境低落、兴趣与愉快感丧失、易疲劳这几条通常视为最典型的抑郁症状。要作出确定的诊断,应至少存在上述症状中的两条,再加上至少两条97页所描述的症状。所有症状都不应达到重度。整个发作持

续至少2周。

轻度抑郁发作的患者通常为症状困扰,继续进行日常的工作和社交活动有一定困难,但病人的社会功能大概不会不起作用。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躯体症状的有无:

F32.00 不伴躯体症状

符合轻度抑郁发作的标准,极少或不存在躯体症状。

F32.01 伴躯体症状

符合轻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并伴四条或更多躯体症状(只存在两条或三条躯体症状,但极为严重,采用本类也是合理的)。

3 F32.1 中度抑郁发作

诊断要点

应至少存在轻度抑郁发作中给出三条典型抑郁症状中的两条,再加上至少三条(最好四条)其它症状。其中某几条症状较为显著;但如果存在的症状特别广泛,这一点也不是必需的。整个发作至少持续2周。通常,中度抑郁患者继续进行工作,社交或家务活动有相当困难。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躯体症状的有无:

F32.10不伴躯体症状

符合中度抑郁发作的标准,不存在或极少存在躯体症状。

F32.11伴躯体症状

符合中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存在四条或更多躯体症状(若仅有两条或三条躯体症状,但极为严重,归于本类也是合理的)。

4 F32.2 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重度的抑郁发作患者常表现出明显的痛苦或激越。如迟滞为突出特征时,上述表现可不明显。自尊丧失、无用感、自罪感可以很突出。在极严重的病例,自杀是显而易见的危险。这里假定重度抑郁发作中几乎总是存在躯体症状。

诊断要点

轻度和中度抑郁发作(F32.0,F32.1)中提出的所有三条典型症状都应存在,并加上至少四条其它症状,其中某些症状应达到严重的程度。但是,如激越和迟滞这类主要症状十分明显时,病人可能不愿或不能描述许多其它症状。在这种情况下,从总体上评定为重度发作也是适宜的。抑郁发作一般应持续两周,但在症状极为严重或起病非常急骤时,依据不足两周的病程作出这一诊断也是合理的。

重度抑郁的患者,除了在极有限的范围内,几乎不可能继续进行社交、工作或家务活动。

本类别仅用于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单次重度抑郁发作;再有发作时,应采用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一)的亚类。

包含:单次发作的激越性抑郁

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忧郁或生命性抑郁

5 F32.3 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

诊断要点

符合F32.2中给出的重度抑郁发作的标准,并且存在妄想、幻觉或抑郁性木僵。妄想一般涉及自罪、贫穷或灾难迫在眉睫的观念,病人自认对灾难降临负有责任。听幻觉常为低毁或指责性的声音;嗅幻觉多为污物腐肉的气味。严重的精神运动迟滞可发展为可木僵。若有必要,妄想或幻觉可进一步标明为与心境协调或与心境不协调(见F30.2)。

鉴别诊断:抑郁性木僵必须与紧张型精神分裂症(F20.2)、分离性木僵(F44.2),以及器质性木僵表现相鉴别。本类仅用于单次发作的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再有发作,应采用复发性抑郁(F33.-)

的亚类。

包含: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单次重症抑郁发作;精神病性抑郁;心因性抑郁性精神病;反应性抑郁性精神病。

6 F32.8 其它抑郁发作

当总的诊断印象表明发作有抑郁性质,但并不符合F32.0—F32.3中给出的抑郁发作的描述时,归于本类。这类例子有:轻重时有变化的抑郁症状(特别是其躯体表现)与紧张、烦恼、痛苦等非诊断症状;躯体抑郁症状与非器质性原因所致的持续性疼痛或疲劳的混合形式(有时在综合医院可见)。

包含:非典型性抑郁

单次发作的“隐匿性”抑郁NOS

7 F32.9 抑郁发作,未特定

包含:抑郁NOS

抑郁性障碍NOS

* 复发性抑郁障碍

1 复发性抑郁障碍

本障碍的特点是反复出现抑郁发作〔轻度(F32.0)、中度(F32.1)、重度(F32.2和F32.3)〕中所标明的抑郁发作历史,不存在符合躁狂(F30.1和F30.2功标准的心境高涨和活动过度的独立发作。然而,如果紧接在抑郁之后出现短暂的符合轻躁狂标准(F30.0)的轻度心境高涨和活动增加(有时显然是由抗抑郁剂治疗所诱发),仍应使用本类别。抑郁发作的起病年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发作频率等均无固定规律。一般而言,初次发作晚于双相障碍,平均起病年龄为40∽49岁。每次发作同样持续3一12个月(中数约六个月),但复发频率低些。发作间期一般缓解完全,但少数病人可发展为持续性抑郁,主要见于老年(这种情况仍用本类别)。不同严重程度的一次发作一般都是由应激性生活事件诱发。在很多文化背景下,无论抑郁发作的次数还是持续性抑郁的发生,女性均为男性的两倍。

就复发性抑郁障碍的患者而言,无论已发生过多少次抑郁,出现躁狂发作的危险始终不能完全排除。一旦出现了躁狂发作,诊断就应改为双相情感障碍。

复发性抑郁发作还可细分如下:首先标明目前发作的类型,然后(如果有充分资料可供参考)标明多次发作中占优势的类型。

包含:复发性抑郁性反应的发作,心因性抑郁;反应性抑郁,季节性情感障碍(F33.0或F33.l)复发性内源性抑郁的发作,重症抑郁,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抑郁型),心因性或反应性抑郁性精神病,精神病性抑郁,致命性抑郁(F33.2或F33.3)

不含:复发性短暂抑郁发作

2 F33.0 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轻度发作

诊断要点

确诊需要:

(a)应符合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一)的标准,目前发作应符合轻度抑郁发作(F32.0)的标准;及

(b) 应至少两次发作,每次持续时间至少两周,两次发作之间应有几个月无明显心境紊乱。否则,诊断应为其它复发性心境〔情感〕障碍(F38.1)。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目前发作中是否存在躯体性症状:

F33.00不伴躯体症状 (见 F32.00)

F33.01伴躯体症状 (见F32.01)

若需要,可标明既往发作中占优势的类型(轻度或中度,重度,不确定)。

3 F33.1 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中度发作

诊断要点

确诊需要:

(a)应符合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一)的标准,目前发作应符合中度抑郁发作(F32.1)的标准;及

(b) 应至少两次发作,每次持续时间至少两周,两次发作之间应有几个月无明显心境紊乱。否则,诊断应为其它复发性心境[情感]障碍(F38.1)。

第五位数码用以标明目前发作中是否存在躯体性症状:

F33.10不伴躯体症状 (见F32.10)

F33.11伴躯体症状 (见F32.11)

若需要,可标明既往发作中占优势的类型(轻度或中度,重度,不确定)。

4 F33.2 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定状的重度发作

诊断要点

确诊需要:

(a) 应符合复发性抑郁障碍(F32.一)的标准,目前发作应符合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F32.2)的标准;及

(b) 应至少两次发作,每次持续时间至少两周,两次发作之间应有几个月无明显心境紊乱。否则,诊断应为其它复发性心境(情感)障碍(F38.1)。

若需要,可标明既往发作中占优势的类型(轻度或中度,重度,不确定)。

5 F33.3 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

诊断要点

确诊需要:

(a)应符合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一)的标准,目前发作应符合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F32.3)的标准;及

(b) 应至少两次发作,每次持续时间至少两周,两次发作之间应有几个月无明显心境紊乱。否则,诊断应为其它复发性心境〔情感〕障碍(F38.1)。

若需要,妄想或幻觉可标明为心境协调的或心境不协调的(见F30.2)。

若需要,可标明既往发作中占优势的类型(轻度或中度,重度,不确定)。

6 F33.4 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缓解状态

诊断要点

确诊需要:

(a)既往应符合复发性抑郁障碍(F33.-)的标准,目前不应符合任何严重程度抑郁发作或F30-F39中任何其它障碍的标准;及

(b) 应至少两次发作,每次持续时间至少两周,两次发作之间应有几个月无明显心境紊乱。否则,诊断应为其它复发性心境[情感]障碍(F38.1)。

如果病人为减少复发危险在继续接受治疗仍可采用本类别。

7 F33.8 其它复发性抑郁障碍

8 F33.9 复发性抑郁障碍,未特定

包含:单相抑郁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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