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业扶持奖励方案

2022-05-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蔬菜业扶持奖励方案范文2,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蔬菜业扶持奖励方案1

为进一步推动蔬菜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县政府整合资金1500万元,继续对2012年蔬菜产业发展进行奖励。

设施蔬菜园区建设

1、新建200亩以上的规模化蔬菜园区、基地,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内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

2、规模化发展的蔬菜园区、企业,享受中央、省、市财政扶持的,不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补贴。

设施蔬菜基地建设

日光温室:标准温室要求长度80米,宽度9米。

1、成方联片发展50座以上(含50座)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15000元。

2、成方联片发展20座以上不足50座(含20座)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10000元。

3、成方联片发展10座以上(含10座)不足20座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6000元。

4、发展10座以下的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2000元。

5、旧棚改造:鼓励日光温室翻新改造,对于达到标准的予以奖励。凡是在旧棚基础上加高、加厚墙体(厚度下部4米,上部1米,后墙高3.7米,脊高4米以上)、跨度9米,每座温室补助2000元;将旧棚拆除,重新建造新温室的,按照新发展温室的奖励办法执行。

大拱棚:拱棚内净占地面积一亩为一个标准大棚。

发展10座以上连片标准拱棚,每棚补助1000元;发展30座以上成方连片标准拱棚,每座补助3000元。

农行、县联社及农发行等金融部门,要广开思路,采取联户担保、大棚抵押等多种形式发放贷款。凡贷款用于设施蔬菜发展的农户、企业,政府给予标准温室贴息一年的扶持。

新优名特蔬菜品种推广种植奖励

2012年继续对蔬菜新优名特品种进行补贴,带动全县蔬菜新品种的推广。对引进新品种,示范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到农牧局申请备案,每个品种奖励10000元。

新技术推广奖励

对于积极推广应用绿色蔬菜生产技术(重点推广:熊蜂授粉、生物菌肥、膜下微喷、补光增温、臭氧灭菌、大棚沼气等技术)的合作社(或大型基地)给予奖励。单项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不足100亩,且主要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单项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达到百亩以上,且主要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奖励2万元。

蔬菜品牌、蔬菜配送中心、产地市场冷链系统建设

鼓励蔬菜专业合作社、蔬菜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蔬菜产业化经营。对于合作社蔬菜品牌打入省级蔬菜知名品牌行列的,给予合作社2万元奖励;配送中心、产地市场冷链系统建设,根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按照不同建设标准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资金。

突出贡献奖励

1、引进落户300亩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发展蔬菜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引进人2万元奖励。

2、对全县范围内,评选“十佳”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3000元奖励。

3、对于发展设施蔬菜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干部、农业技术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

4、对于积极发放惠农贷款鼓励蔬菜产业发展的金融部门,贷款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4万元奖励。

蔬菜业扶持奖励方案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着力推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引导群众从根本上转变婚育观念,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奖励扶助办法。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月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扶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奖扶对象确认条件及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06〕5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人口计生委〔〕11号)文件执行。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本县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年月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进一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凡在我县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或在我县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的待孕妇女可享受婚前免费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县财政补助其父母每人5元/年(2010年起执行);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的大病报销按普通参保人应报销额的1.2倍报销。

五、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四级以上残疾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并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个人应缴部分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六、从年月日起按政策生育后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由县人口计生局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绝育名单在四项手术结算报销时给予核实补助,经费由县、乡镇(街道)财政各支付50%,县财政承担部分在县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中列支。

七、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录取大专以上学校的(年龄不限),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学费补助。

贫困(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中独生子女录取中专(县外),每学年补助1700元;录取大专以上每学年补助2200元。所需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残疾学生独生子女录取中专(县外)每学年补助2200元;录取大专每学年补助2700元;录取本科每学年补助3200元。所需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八、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不收养子女的,在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分别给其父母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养老保险金补助,补助金由县、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投保后如再收养子女的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追回所有补助款。县补助部分列入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范围。

九、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2000元的公益金慰问。慰问金列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范围。

十、独生子女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2000元以下一次性公益金补助。补助金列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范围。

十一、对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600元以下的公益金补助。补助金列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范围。

十二、独生子女父母进入政府创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由县财政给予10%的补助。

十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免费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农、林、水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十四、团委、妇联等部门在“希望工程”和“春蕾”结对中,对独生子女优先给予照顾结对帮扶;工会、民政、残联等部门在扶贫帮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和扶持独生子女特困家庭。

十五、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安吉县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暂行办法》(安政发〔2002〕5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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