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物价保障工作方案

2022-05-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质监局物价保障工作方案范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质监局物价保障工作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价格、保障市场供应、严格市场监管等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质监工作职责,现就我局做好我市稳定物价、保障供应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好源头把关、质量监管、计量监督等各项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稳定物价提供保障,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稳定物价,保障供应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稳定物价、保障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目标

以从源头抓质量,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目标,以紧密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当前稳定市场物价、保障市场供应、规范市场秩序为工作中心,本着强化监管、重点治理的工作思路,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

四、具体措施

(一)切实加强食品监管,有效保障市场供应

一是继续巩固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抓住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组织开展食品获证企业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品种: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特别是近期市场价格上涨较多的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加工制品、蛋制品、酱油、水、醋、酒、饮料等消费量大,安全隐患多的食品。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获证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切实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二是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以确保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为主线,严格落实质量承诺、限域销售、添加物质备案、强制检验、建立使用原料台账等各项措施。对于发现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小作坊按照程序报告当地政府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三是组织开展食品无证查处工作。根据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28大类食品开展拉网式的无证查处行动,积极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扩大QS标志的社会影响力。严厉检查无证生产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春节前将重点配合市局对已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的小作坊所涉及的糕点面食、水、肉制品等361家小作坊的13类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一是围绕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3C”管理的产品,特别是化肥、农药等与群众生活密切产品,加大对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获证时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获证企业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加贴QS标志等;二是加大市监督抽查力度。春节前后,将重点对化肥、汽油、柴油、农药、农膜、儿童服装、灯具、DIY计算机、生活用纸、针织内衣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进行市监督抽查。三是加大汽油、柴油、液化气等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四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地条钢等生产违法活动。严格落实《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等规定,防止土炼油违法活动反弹,坚决查处土炼油违法活动。

(三)加强计量器具监督,营造诚信消费环境

一是做好民生领域中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严格按周期进行强制检定,保证检定工作质量。二是做好重点领域的计量监管工作。加大对集贸市场、加油站、液化气充装站、出租车、商场超市等重点领域的计量监管,重点查处利用衡器、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计量作弊克扣消费者利益及不按期接受强制检定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民用四表的计量监管工作。在做好对生产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及热能表企业监管的同时,严厉查处未经强制检定就安装的民用四表及使用不合格、具有作弊功能的民用四表的违法行为,保证用电、水、气计量结算的准确。四是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管工作。重点是对宾馆酒店和冷藏厂生产销售的面食制品、肉类制品及冷冻食品净含量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的工作;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加大对生产销售的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牛奶和奶粉及熟肉制品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处罚检查中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的试点工作。大力宣传《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选择部分行业和企业进行试点,以推进诚信计量信用制度的建设,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和信用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安全

一是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的监管。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大型商场、车站、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蒸汽锅炉等重要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持续不断的搞好自查自纠,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依法使用登记、依法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二是继续开展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在2011年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期间发现和确定的重大隐患设备的整改工作,确保绝大数重大隐患在春节前整改完。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设备,要责令停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三是加强对液化气瓶整治工作力度。做好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使用登记工作,加快专项整治工作进度,严肃查处无证充装行为,维护液化气经营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四是做好对特种设备的定检工作。检验机构要提前做好节日期间的检验计划,集中做好节日期间停产检修设备和居民小区电梯的检验工作,为企业生产提供方便,为居民乘坐电梯提供安全保障。

(五)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

一是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充分行使《特别规定》赋予的各项监管职权,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食品“两打”和前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严厉打击食品制假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对有证有照企业造假的,坚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对假冒伪劣严重的地区,要列为重点区域开展区域整治。坚决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二是做好计量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计量欺诈、克扣商品量等违法行为。三是要狠抓大案要案,对于涉嫌犯罪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正确引导消费导向,为消费者创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五、时间安排

此次行动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转入正常工作程序。

六、职责分工

各区域监管站负责生产领域的各类监管检查工作及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液化气充装站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工作;稽查大队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含定量包装商品)及土炼油、地条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计量所负责民生领域的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加油站、出租车计价器、宾馆酒店等重点领域的计量监督工作,并做好定量包装产(商)品的计量检验工作;质检所负责产(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特监科牵头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各相关技术机构做好配合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保障供应、稳定价格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春节、“两会”和奥运会期间市场的稳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是稳定物价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提高认识,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把好源头关。要明确责任,一把手负全责,要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前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1、各相关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典型、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法制科和稽查大队。对发现的明显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2、及时上报工作总结。此次行动分三个阶段上报总结材料(包括工作小结、附件2-6)。第一阶段上报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前,第二阶段为2012年3月28日前,第三阶段为2012年8月28日前。附件2由各区域监管站报稽查大队,统一汇总后报综合科;附件3由特监科负责汇总上报市局特监处;附件4由计量所汇总上报综合科;附件5由区域监管站及计量所报综合科;附件6由稽查大队汇总上报综合科。同时各部门要按时上报各阶段工作小结。

质监局物价保障工作方案2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督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监测县(市)价格监测机构,以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点。

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目标

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我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四、考核方法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80%,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占15%,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分值占5%。价格预警考核作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应急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机构的附加分,分值为10分。

(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

1、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

报告期(月度,周、旬报等按月统计)单项报告制度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如上报率为95%,则得95分),减去数据错报、报表迟报和缺报、数据连续缺报等扣分后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2分;迟报三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一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0.25分,连续两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0.5分,连续三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1.5分。

错报数据,主要指经审核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以及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2、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

报告单位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为所执行的各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Σ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执行报告制度项数

3、上报数据考核以每个报告期单项报告制度为计算分值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通报,报告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为每期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年度考核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二)价格信息报送考核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得分:

全年报送市场动态信息12篇,综合调研报告1篇,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得15分。前两项每少一篇扣0.5分,没按规定及时报送形势分析报告的扣1-3分。各项扣分,在规定分值内扣完为止;报送信息超过规定数量的,按超过数量多少酌情加记2-5分附加分。

2、监测信息采用得分:

监测信息采用得分满分为5分,报送信息被*省价格信息网或中国价格信息网采用的,每篇记0.25分;被*省价格监测中心简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简报采用的,每篇记0.5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地方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中办、国办或省办采用的,每篇记2分;得到国务院领导或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每篇记3分。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

监测信息采用得分为附加分,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得分不足15分的,所缺分值可用信息采用附加分和信息上报数量附加分补加。

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实行年度计分的办法。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满分为5分,每季度完成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和及时追查可疑数据的,得5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扣减1分;连续两期以上不报告的,加倍扣分,直至扣完。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报告的,扣2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监测机构该项季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季度以上(含两个季度)被发现不实的,扣减该监测机构全年全部分值。

考核分值以季度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各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

价格预警工作考核的满分为10分,按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预警的,得4分;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进行跟踪监测报告的,得3分;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的,得3分。

价格预警考核为附加分,上述(一)、(二)、(三)项合计得分不足100分的,所缺分值可用其补加。因监测预警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计得分,并另从前三项得分中扣减5-10分,直至取消该价格监测机构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五)年度考核总分计算

年度考核总分=监测数据上报考核得分*80%+价格信息报送考核得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得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得分。

五、监督措施

(一)设立监督考核员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价格监测机构及国家或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要设立兼职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员,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在本单位领导下,质量监督考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统计本单位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撰写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2、督促下级价格监测机构及管属价格监测点解决改正发现的质量问题;

3、承担与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联络工作;

4、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省价格监测中心相应设立考核监督员,负责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

(二)监督纠查的具体内容

1、数据上报率低,部分品种规格价格连续三期未上报,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2、上报数据出现错误,以及查疑整改不及时的;

3、上报数据连续三期无变化,以及某一期变动幅度很大,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4、数据报表迟报三天,或连续两期迟报一天,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出现征兆或已经发生,未能及时预警报告,以及应急跟踪监测工作不到位,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的;

6、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点备案,或监测点已经撤销,而未及时更换和报告的;

7、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的;

8、其他需要监督纠查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实行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价格监测点(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直报价格监测点)所在地价格监测机构每季度应到现场检查指导一次,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监测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并重点进行上报数据复查、追溯、采集漏报数据、改正错报数据、核实可疑数据等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核实的数据,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

2、实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价格监测机构及国家或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表的要求,每季度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一次情况。

3、加强日常数据报表的审核。当期报表认真审核后方能入库,通过与报告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地区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与社会信息对比等方式,审核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率、及时性进行统计,并记好统计台帐和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认真落实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制度。大检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面不少于报告单位的1/3,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

(一)实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通报制度

1、价格监测质量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及时性,价格信息报送及价格预警工作、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表扬先进地区和单位,指出应改正的问题。

季度的质量考核结果以省价格监测中心名义进行通报,年度的以*省物价局名义进行通报。

2、价格监测质量监督实行针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通报制度,直接通报有关单位的问题,并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被通报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改正错误,并上报整改情况。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监测项目进行停报和全面整顿。下列问题为应通报整改事项:

(1)报告单位季度数据综合上报率低于90%的;

(2)单个监测报告项目缺报1次,或单个监测报告项目中1次缺报2份报表或连续2次缺报1份报表的;

(3)单个监测报告项目连续两个报告期数据错误都超过3条或全部监测报告项目3期上报数据错误累计超过5条的;

(4)单个监测报告项目出现连续3期迟报或全部监测报告项目中单个项目累计5期(次)迟报的;

(5)未能按要求及时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6)其他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

3、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通报工作,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实施。出现质量问题严重的,必要时以*省物价局名义进行通报。

(二)对于在日常审核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察和查明原因,及时更正错误数据,补报缺报数据,发现的严重工作失误问题,要通知相关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交换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拒报、瞒报、篡改监测数据的,或因工作失误,出现错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依据之一,对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完成监测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结果,作为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年度表彰的依据,由*省价格监测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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