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卫生城区建立方案

2022-05-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的制定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活动过程中的盲目性,保证各项事宜的有序开展,那么方案改如何进行书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地方卫生城区建立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地方卫生城区建立方案1

今年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复评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对照《市区2013年度文明城市综合整治专项活动方案》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卫生工作实际,现制定2013年度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

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精神,围绕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紧扣标准,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发动,周密组织,逐项整治,确保达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创建任务,落实创建责任。加强二级以上医院相关创建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以提高居民的健康知识及健康行为,加强医疗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饮用水的检测。确保落实新一轮创建要求,达到标准。

工作安排

(一)开展中小餐馆、“五小店”整治

1、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至2013年7月1日)

各单位、各相关科室责任卫生监督员要对具体创建工作任务负责到底,对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存在未亮证经营或无证经营;“三防”(防尘、防蝇、防鼠)措施不到位、员工健康证未及时办理;后堂环境脏乱差等问题查找原因,开展重点整治。具体如下:

(1)无证问题整治措施

①对于无产权证且卫生设施不符合办证条件,存在环境污染的,报请区政府统一领导,街镇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坚决予以取缔。

②对于卫生设施基本符合办证条件,但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场所,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由所在街镇出具证明,给予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

③部队、省、市直单位出租房卫生设施符合办证条件,但缺少产权证明的,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请部队、省、市直单位配合,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以便业主办理卫生许可证。

(2)亮证问题整治措施

①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说明,证照遗失可以随时免费补证,打消业主顾虑。

②协调各个部门在办理证照换证项目变更时,查验卫生许可证原件后应及时返还,业主只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避免产生卫生许可证亮证空档期。

③业主变更时,卫生部门督促其及时变更许可证,并简化办证环节。

(3)“三防”设施不到位问题整治措施

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业主“三防”意识,督促业主加大投入,按照卫生规范配备“三防”设施。

②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发给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处罚。

(4)餐具消毒不落实问题整治措施

①增加餐饮具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②根据从业人员更换频繁的特点,加强培训力度,加大印制消毒器械及药品使用指南的发放工作。

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业主消毒意识,督促业主加大投入,按照卫生规范配备消毒设施,配足餐饮用具。

(5)从业人员无健康证问题整治措施

①加大巡查频次,发现无证人员,即责令办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②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发给限期整改意见书,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处罚。

③在卫生监督栏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接受群众监督。

(6)后堂环境脏乱差问题整治措施

①强化指导,督促业主重视卫生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限期整改意见书,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处罚。

②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奖惩制度,确保各项卫生制度做到切实执行。

2、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7月2日至8月)

要努力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反复查,查反复,对照测评标准,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容易出现反复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管重罚,防止问题回潮,保持中小餐馆和公共场所“五小店”卫生,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确保中小餐馆和“五小店”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办的测评检查。

(二)医疗机构专项整治

目前,我区医疗机构,主要针对就诊等候时间长、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较差、医院没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缺乏明显的问询标志、个体诊所存在医务人员没有资格证等问题开展整治。

1、自查自纠阶段(5月6日至2013年6月15日)

区医院要逐条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投入经费改造和完善不达标的硬件设施;针对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医院不够整洁卫生,医院就诊高峰等候时间过长等难、热点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开展重点整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通过街道居委会组织广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定期开展惠民便民服务,努力使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满意率≥80%以上。加大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个体诊所存在医务人员没有资格证的现象。具体如下:

(1)就诊等候时间过长问题整治措施

①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②增加服务窗口数量,提高窗口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工作效率。

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对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对初诊、转诊患者采取电话、网络等形式有效提高预约就诊患者的比例。

④实行全年开放门诊制度,开放夜间门诊,改变以往周末和节假日不开放门诊、夜间只有急诊的作息制度。

⑤根据门诊病人数量弹性安排门诊时间,延长门诊挂号诊疗时间,开展延时门诊,针对简单的复诊病人开设简易门诊服务。

(2)没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问题整治措施

①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联系方式,规范处理程序,明确处理期限。

②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室,将投诉统一归口到一个部门受理,指定专人负责解决群众投诉问题。

③明确班外时间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电话24小时接听。

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相互推诿、扯皮或故意拖延的,进行效能告诫,并与职称晋升、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

(3)缺乏明显的问询标志问题整治措施

①提高认识,严格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增加问询标志。

②增加问询途径,加强导诊,开展电话及网络咨询。

(4)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较差问题整治措施

①加强医德教育,开展医疗服务素质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意识。

②建立首问负责制,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医疗服务屡被投诉或群众反映强烈,一经核实,采取扣发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低聘职称、延迟晋升等方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停职待岗。

2、检查达标阶段(2013年6月16日至2013年7月1日)

成立督导检查组,由卫生局领导带队对区医院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在2013年8月中旬,各受检单位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复查迎检的各项标准。

3、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7月2日至8月)

努力巩固提高医院创建成果,各单位对照测评标准,认真做好拾遗补缺工作,针对容易出现反复的难点、热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问题回潮;督导组加大检查力度,协助区医院巩固提高创建成果,确保全国文明委的测评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使人民群众共享医院创建成果。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了加强对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文明城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卫生系统的迎评工作,下设督导组和专项整治组。

成员:由各基层卫生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每周分析创建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复查迎评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点面结合

一是中小餐馆和“五小店”整治要坚持网格化管理,以街镇为单位有计划地进行卫生监督覆盖,按照网格化模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每条街道、每个地段、每个单位的责任监督员,优化人员配置,明确执法责任制。有关单位要全力以赴,提高工作效率,对辖区内中小餐馆和“五小店”进行拉网式检查。二是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每个街镇要推出两条以上的示范街,并不断总结经验和成效在辖区内推广,确保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全面达标。三是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管片监督员应切实负起责任,对于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警告;三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工作极不负责,情形严重的予以黄牌或红牌。四是卫生监督所要明确辖区内有证及无证的中小餐馆、“五小店”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抓好有证单位整治工作和无证单位取缔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

一是对区卫生监督所和区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层干部和职工大会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召开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会议,进一步明确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目的与意义;使业主自觉参与、配合创建工作。

(四)领导带队,全面督查

区卫生局成立四支督导小组,一支执法队,分别由局领导任组长,深入街镇社区进行督导,对辖区内单位每周督导1-2次,将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每周以信息报送的形式通报医疗机构和区卫生监督所,限期整改反馈,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和店家,要建立“黑名单”。

复查迎评工作每周召开一次点评会,各督导组应在每周五报送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卫生局法监科,中小餐馆和“五小店”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卫生监督所业务稽查科,卫生监督所业务稽查科汇总后由卫生局法监科报区委区政府。

(五)加大处罚,防止回潮

中小餐馆、“五小店”及诊所无证经营问题极易回潮,整治中,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对不达标的单位和店家,一次限期整改,对经过两次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予以行政处罚,促进不配合业主正确理解创建工作,积极参与,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当前卫生监督面临点多、面广、线长的困难局面,在监督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充分引导教育,发挥业主自律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行政处罚手段,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杜绝没有力度、反复说教式的监督,防止做大量无用功的督导,高效有力地推动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小餐馆、无证诊所和“五小店”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反复查,查反复,不断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效果。

地方卫生城区建立方案2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的高度,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40%的县(市、区),*年,覆盖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建立原则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与受益水平。

(三)建立发展与完善提高相结合。在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年实现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区继续完善基础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总结创新经验,落实政策措施,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

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分担办法筹集。8个县(市、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以后,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20元。中央财政补助我市5个县市(颍上、阜南、临泉、太和、界首)以及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3个区(包括:颍泉区、颍东区、颍州区)。

(三)省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人均15元。

(四)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5元,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县级财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

(一)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或经办机构,其编制及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市成立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全市的合作医疗协调与指导。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报销补偿。

(二)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证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提高管理效率。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或采取委托信用社、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财税所代收的办法,或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委托村民委员会代收的办法,或采取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主动交纳的办法,也可通过其他农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做好参合农民登记与换发证工作。

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参合农民在每个参合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不得少于1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可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与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

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坚持按计划和支出进度拨款,禁止一切办公费用等非医药补偿费用纳入基金支出范围,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制度,实行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补偿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审计部门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县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市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按照年人均50元的筹资标准,原则上,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200元,县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300―400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600元,每位参合农民年度累计补偿金额的封顶线为2万元,平均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各县(市、区)年度基金结余应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5%左右(含10%的风险金),年度基金结余超过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20%以上的县(市、区),须及时调整实施方案,或实行二次补偿。实行二次补偿后,基金结余仍超过当年总筹资15%的部分,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在补助下一年度新农合资金时予以扣除,用于补充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九、参合农民就医管理

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由县内转往县级以上医院就医,须履行简单方便的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因打工、探亲等原因外出或急诊急救等,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

十、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

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垫付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审核结算。参合农民在县外就医,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到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偿金拨付至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由其发放给参合农民,或直接通过涉农资金帐户发放补偿金。

十一、医疗服务监管

(一)医疗机构定点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分级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二)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与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行为、服务质量、药品管理、医药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的基本内容,组织年度检查和考核。对遵守协议、行为规范、质优价廉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医药费用控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平均目录外用药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各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预付、医药费用清单制、医药费用审核制、医疗服务信息、补偿情况公示等综合措施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建立医药费用控制机制。

十三、农村药品监管

各县(市、区)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

市政府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管理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农业部门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协助监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管理与使用。民政部门同步建立与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审计部门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日常审计内容,监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确保农民用药安全。物价部门制定适合农村实际的医疗和药品价格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十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价与指导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开展评选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建立,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

上一篇:全区财源建设指导方案下一篇:关于期中考试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