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个人演讲稿

2022-05-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演讲稿是通过语言表达的方式,在语言的感染力、表现力下,让更多的人理解演讲内容。在当前的生活与学习中,演讲成为常见的活动形式,你知道如何写出一份吸引人的演讲稿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保险公司个人演讲稿二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保险公司个人演讲稿1

大家好!非常感谢领导给我这次表现自己,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的机会,我是2008年7月份进入我们公司保险这行业工作的,之前我一直都是自己开厂搞汽车修理厂的,受公司领导重视,我有幸被聘用并担任公司车险核价岗的工作,这一年多来我经手处理过多起重大案件以及推定全损一次性定损案件,并且对汽车零配件的市场价格及4S店价格的浮动及时了解、及时反馈。下面我把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单汇报如下,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大家谅解,同时多多指导,我一定努力改正,争取更大的进步,谢谢大家!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知识和工作思想

做保险这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我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邓小平理论知识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把其思想认真贯彻和落实到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认识,培养自己政治敏感力和廉政意识,结合自己分管的车险工作制定了客户拜访、调查、收集信息等工作计划,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处事公道、团结同志、待人诚实。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湖南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工作方式,经过努力和拼搏,为天安保险湖南省分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技巧,不断倡导行业作风

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人不断加强本岗位工作的学习,从思想、管理、业务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更好的适应工作要求。首先我认真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民主生活会议上,积极做自我批评、自我检讨,深入部门学习,取长补短,接受广大干部职员的监督与指导,坚守本岗位的职责。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复杂化,我深知责任重大,我除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课程,还利用大量的业余时间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法律法规、营销边缘理论及金融专业知识,认真对自己客户进行详细分析,将计划,总结、考核分析纳入工作中,同时积极加大宣传保险对社会的作用。

三、近年社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了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已使人类实现了对移动、自由和身份的渴望,汽车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为现实。近几年,尤其是在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一家一辆或多辆私家车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但随着机动车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

从我国情况来看,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四、所取得的成绩

在公司担任理赔中心核价岗这一年来,我不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自身管理水平和经验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积极做好科学合理的计划,同时及时完成整理客户不同险种的资料,并按要求开展了各项分析工作。特别是担任理赔中心核价岗这一年来,我经手处理过多起重大案件以及推定全损一次性定损案件,并且对汽车零配件的市场价格及4S店价格的浮动及时了解,及时汇报上级领导,为确保车险根深蒂固每个车友脑海,我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各项宣传工作的开展和走访客户的意见记录整理,提高了人们的保险安全意识,同时加强了我公司与社会的相互间的交流,进一步加强了联系,拓展了业务范围。积极以精神建设为指导理念,树立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倡导“诚信为民、服务社会”的服务体系,同时积极收集和整理客户意见,对客户的反映问题及时给予回访,及时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也为以后各项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同事的信任。

五、不足之处

工作中我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由于分管业务较多,考虑问题不够深入细致,深入客户不够,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和同志们沟通交流时间少、经验不足等,希望大家多给予意见及建议。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形势,队伍管理、业务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希望和同志们一起并肩作战,共同努力,把我公司业务发展推向更高层面。

六、未来发展方向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的大家的支持与帮助,而未来我们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与困难。在未来的日子里,首先积极做好个人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其次建立了完善的表报制度,保证了业务数据分析的科学有效性;第三是推行“两个规范”,为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产能的提高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依然能得到大家的支持与帮助,我也将一如既往的坚守本岗位,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培养,不断积累工作经验,转变工作方法,加强业务知识水平的学习,坚持多学习,多思考,发扬优点,严于律己,团结各位同事,扬长避短,克服不足,更加勤奋工作,绝不辜负领导的期望和同事的信任。努力将我们保险事业发扬广大。

保险公司个人演讲稿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__年担任×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 王××在担任×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代办员期间,在20__年2月为张××办理了一份康宁险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年度1420元,保险赔偿金标的是2万元。死亡出险后的赔偿金是6万元。20__年10月14日张××得病突然死在自己家中,出险后彭靖当天就向息县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在办理了相关理赔手续后王××从息县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张××的死亡赔偿金共计6万元。王××得款后谎称张××死亡观察期未满只给了张××妻子李××2万元并称能得这些就不错了,王××将剩余4万元的的死亡赔偿金据为己有。

二、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以贪法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种观点争论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被告人王某某是受委托办理个人保险业务的人员,在保险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经营人员,属于国有公司委托从事经营业务的工作人员。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侵吞了一万元死亡赔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以贪污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王某某不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更谈不上国家工作人员,其只是保险公司的人,而非业务员。其将代为领取的6万元死亡赔偿金,在王某某领取6万元死亡赔偿金后这6万元便成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王某某以欺骗的方式将部分赔偿金占为己有,其行为以构成侵占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理由是:

1、王××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王××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人保险合同书》证实,被告人是保险公司的人,而非业务员。“个人人”和业务员是有严格区别的。

第一,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业务员应属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接受保险公司领导,两者之间有隶属关系,即雇主和雇员关系;而人与保险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王××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人保险合同书》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关系。”这就是说两者之间无隶属关系,是契约关系。

第二、两者的待遇不同。前者发放工资,有各种劳保、福利,医疗保险、奖金等各种待遇,而后者则没有这些待遇。人提取的所谓“手续费”是招揽到客户就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费,招揽不到客户,没有任何待遇。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如出现劳资纠纷,须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然后才能依据劳动法起诉,后者如出现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2条(二)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人王××也不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

从王××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人保险合同书》的具体条款来分析,其不具有委托管理、经营的职能。

首先,委托管理、经营和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委托是上位法律概念,系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特定的具体的事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委托看护婴儿,委托收取租金,委托拍卖,出售财产等。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惯性思维,一提委托就是,将委托和并列。其实是下位概念,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只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形式。

其次,王××被委托的事务不属于经营和管理公司财物。

第一、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管理和经营的概念。

何谓管理?通常系指对企业人财物的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分配等职能,一般是指企业领导、会计、出纳、保管人员等。

何谓经营?经营是管理的延伸。通常系指在企业中负有一定权责的人,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和实施的人。有关刑法理论将刑法第382条第2款解释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承包租赁人员和国有公司正式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是很遗憾,这些列举的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的人员均未包括人这一民事主体,因王以被人的身份按照保险人行为准则的规定,其业务只两项:一是推销保险产品;二是收取保险费。这根本不属于管理和经营范畴,很难将招揽保险业务这一人主体涵摄进去。

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保险公司招揽客户,提取费的行为纯属民事行为,不存在委托其从事经营和管理问题。双方所签的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公务”问题。该合同第一条第(一)项开宗明义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

个人人寿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第二条授权:第(一)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本县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和人寿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这些约定没有半点经营和管理的内容,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被人在为人履行公务。 综上所述,将王××并非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以382条第2款确认王××的主体身份明显错误。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认被告王××不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亦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贪污罪的特殊主体,将其作为贪污犯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能成立的。我认为 ,王××在代受益人领取死亡赔偿金后,故意向死者亲属隐瞒赔偿数额只将部分赔偿金给死者家属的行为应以侵占罪论。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__】17号)完全可以适用本案性质的认定。该批复称:“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因该公司属国有控股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王××显然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作为该公司的个人人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勿庸置疑。仅就人寿股份保险公司的性质而言,原为国有公司,现为国有控股公司。刑法382条并未涵盖该类型的公司,且有最高法院的批复可资参照。如果不顾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惯性的思维方式进行裁判将导致司法审判权的滥用,而且也导致对本案被告人量刑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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