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矫宣告程序

2023-07-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入矫宣告程序

入矫宣告仪式

社区矫正人员入解宣告仪式流程

一、司法所长介绍参加宣告仪式人员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帮教小组成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实被宣告人身份。

三、宣告宣告室纪律。社区矫正宣告前,应保持会场良好秩序。

四、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宣告。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以下内容:

(一)、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

2、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3、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5、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遵守《禁止令》;

(3)定时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4)定时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6、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及处遇。

7、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突出表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8、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9、其他有关事项。

六、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誓。

七、社区矫正人员签订并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八、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及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司法所与担保人签定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

九、矫正小组代表对社区矫正人员提要求。

第2篇: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一、司法所介绍参加入矫宣告人员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民委会成员或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实被宣告人身份(书记员协助执行)。

三、书记员宣布宣告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宣告庭的统一指挥,遵守宣告庭纪律;

2、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宣告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宣告庭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

4、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宣告区;

5、未经宣告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违反宣告庭规则的人,宣告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宣告庭或经上级准许,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四、全体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入矫宣告。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以下内容: (一)、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 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 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3、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 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 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 重的。

5、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 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遵守《禁止令》;

(3)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4)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定位手机要24小时随身携带,保持畅通。

6、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为期一个月的入矫教育期一律为严管,而后视其表现情况调整管理等级)。

7、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1、每周电话报告一次;

2、半月到司法所报告一次;

3、要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4、司法所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个别谈话;

5、按司法所要求参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均不少于12小时;

8、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突出表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9、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10、其他有关事项。

五、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并起立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六、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社区矫正宣告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七、司法所与担保人签定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八、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第3篇:在老奇台镇首个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仪式上的讲话

在老奇台镇首个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

仪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县司法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经过相关单位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我镇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杨智伟进行入矫宣告仪式,这标志着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今年3月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奇台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之后,老奇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可以说,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在工作中,我们得到了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面细致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支持,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方向,也坚定了信心。司法所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实施单位,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此,我们会谨记职责,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交接

我们在正式接管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一直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无缝衔接,做到“见人见档、人档齐全”,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所作为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明晰权责、各司其职,确保工作执行有力、运行平稳,使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都能有序进入入矫环节,接受刑罚,接受改造。

二、强化规章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我们将严格按照区、州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管理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行使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监管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

三、强化队伍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我们要抓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加强常用法律法规、个案矫正、心理疏导等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能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经验介绍、举办座谈会、观看台帐、档案评比等形式,组织各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业务交流活动,互相取长补短,拓宽工作视野,更新工作思路,带动社区矫正队伍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强化监管创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执行单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我们要不断探索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水平,全力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组织管理层次化、队伍建设多元化、刑罚执行社会化、接收矫正程序化、监督管理制度化、教育改造人性化、奖惩考核公开化、公益劳动多样化、帮困解难亲情化、档案台帐规范化的工作运行机制,使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刑罚执行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又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同时增强矫正对象重树自尊、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确保不让一名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失控,

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建设,创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组建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片民警组成的专业帮教队伍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志愿者组成的社会帮教队伍,因地制宜,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积极制定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快速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相信,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有相关部门的精诚团结,有同志们的辛勤努力,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取得丰硕成果,为老奇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

第4篇: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宣告死亡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下落不明满4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第二十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

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第二十二条 【撤销失踪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

亡。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本文来源于:

第5篇:2018年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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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一、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二、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以及授权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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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法45

(1)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2)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

(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

细则65.4细则64.1及65.1

(4)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5)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细则64.2及65.1

(6)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细则65.2

(7)针对同一专利权,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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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65.3

(8)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9)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细则16.3

(10)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当事人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而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章。

五、专利复审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通知书。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七、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有关当事人,并指定期限要求其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在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其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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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议组根据当事人的答复和是否请求口头审理的情况,直接做出审查决定或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并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九、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3)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十、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十一、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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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十二、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十三、无效宣告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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