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工作纪律制度

2023-01-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辅警工作纪律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辅警工作纪律制度

刍议辅警执法权及制度完善

摘 要:辅警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我国社会治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衍生出很多问题。本文是从我国辅警的现实情况,使用行政委托理论分析其执法权,提出完善辅警立法、强化辅警素质、规范辅警执法程序、明确辅警职责及加强辅警执法监督的制度完善建议,进而改善不科学的管理模式使得辅助警察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关键词:辅警;执法权;行政委托;行政助手

一、辅警定义分析

(一)辅警的概念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为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工作,或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其他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在国外,辅警等同私人警察等同,这是广义上的辅警;在国内,辅警仅作为警察辅助力量,这是狭义上的辅警,其组成形式为:各类地方治保会、内保组织、私人保安公司等。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以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为主职工作的辅助力量。当前国内外一般使用的都是狭义上的辅警,如英国的社区辅警和特别警察。我国的辅警是狭义中的一种,这种辅警是接受政府管制而不是私人管制。我国辅警是政府提供资金,并且在招聘上由政府出面,招聘程序上经过、面试、政审、体检。我国辅警接受公安机关的安排,并根据公安机关职能细分为交通辅警、治安辅警、监狱保卫员等等。从此可见,辅警已经成为了我国警察力量的辅助力量和补充力量,在缓解交通压力和治安压力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更在经济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压力,因为其人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业问题,一举两得。

(二)辅警的类型

(1)根据公安警察的职能细分,作为警察补充力量的辅警也细分为了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逻民警等。交通协管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在交通警察的协助下维持城市和道路的交通秩序,治安巡逻民警的主要工作是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管理治安秩序、治理安全事故、治理灾害、保护事故现场、案发现场、甚至是抓捕行犯。正因为辅警从事如此多的领域并帮助警察进行执法,很容易对公民的权利或者利益造成影响,从而造成辅警与公民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2)辅助勤务类的辅警,主要负责公安机关内部非执法类的工作类型,具体包括办公文案等相关行政工作、来访服务招待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工作等。

二、辅警执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辅警的产生

作为我国履行治安行政职能的核心部门(并不排除其他公共部门),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然而,在转型社会,社会治安及反恐形势严峻且又复杂,社会安全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的问题。一方面,长期以来公务员编制缺口、财政经费短缺、警察职能泛化等问题共同形成了“警力不足”的局面,使社会安全的整体供给存在不足;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民众对社会安全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而社会安全的基本供给无法满足部分群体的特殊要求。不管是基于过去的考证还是现在的观察,都可以发现,为了消解治安领域的结构性难题,辅警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

(二)辅警队伍现状

目前,我国辅助警察的发展相当庞大。各种辅助警务人员,包括交通稽查和警卫对于人民警察编制队伍是得力的助手,以保护公共秩序,同时也是为了减少法律和秩序的复杂性,为公安机关和社会的重要贡献。我国辅助警察人数最多达到200万人。2014年,在维护和管理之后,辅助警察的数量急剧下降。据不完全统计,仍有150万。从国内使用辅警制度来到现在,辅警存在诸多问题,可以总结为:辅警本身也不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职责,社会上对于辅警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也不清楚,即辅警本身就是个模糊概念,导致辅警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越权、越过法律而以不恰当方式工作,最终影响到公安执法公信力。

(三)辅警执法存在的问题

(1)无法定权力问题。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来源法律,可辅警执法却没有来源法律,辅警只是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辅助力量,本身没有执法权,而辅警的执法权力是没有被法律定义的,依靠行政合同来临时赋予执法权限,却始终没有法律根据,即辅警的执法在法律上是缺失的,没有根据。根据权力法定原理,没有执法权利的辅警却进行执法,这种没有权利根据或者执法权利缺失,本身就违背了法律,已经构成违法。即使辅警行使了执法权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但合理性的存在基础无法掩盖辅警身份合法性的缺失。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有法必依、有法必循,辅警本身就是没有执法权,也不是执法主体,更加不能以独立的身份去完成执法,甚至是没有职权依据。

(2)参与执法的权限不清。我国的政策是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有法必循。而在实践中,辅警行使职权却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如此长期辅警工作时间中,对辅警的权责不清晰的情况下,也出现了很多辅警滥用临时执法权限的现象,这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长期的执法生涯让很多辅警将自己当做警察;另一个原因是负责监督和分配执法权利的警察自身的疏忽或者态度出现问题,有些人民警察因为懒惰或者其他原因,放开的权限超过界限,放开权限的时间过长,監督辅警的力度和强度也不够。

(3)规范管理辅警的配套制度欠缺。辅警的组织管理目前是混乱的,人民警察正式因为警力少才使用辅警,却缺少专门的部分管理辅警监督辅警;辅警的素质是有待提高的,其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缺少统一的入职培训和技能培训,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权限的认识程度不够;辅警的薪水是低下的,其收入的不稳定以及对生活困难却又触碰了人民警察临时赋予的执法权,很容易产生以职谋私、以权谋私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违规甚至可以是违法。

三、辅警执法权的法律来源

(一)辅警执法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2008年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之规定,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协管员完成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安排交通协管员对交通违法人员行为进行劝阻、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等工作,且明确排除了涉及其他执法行为以及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事项。《云南省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和《安微省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都将交通协管员的职责规定为“协助”交警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则是更为明确的在第五条中将辅助警察定义为“人民警察的助手”。《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是其职责之一,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是也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再辅以《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通过法律保护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规定。2016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实际,对于是否应采用辅警直接与公安机关签订合同还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没有采取“一刀切”,允许各地按照自身实际设置辅警制度。

(二)辅警执法权的理论研究

一是行政辅助人理论。“基于行政合同的行政助手是辅警辅助行为的定位。”“由于辅警行使的权力是警察公共权力,受公安机关委托而行使,从而与行政委托的性质相同。”辅警在辅助执法过程并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而且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辅警辅助执法时拥有独立的身份和执法权限;同时,辅警对于自身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也不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基于辅警的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都是由公安机关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因此,辅警在辅助执法过程中没有独立权限,是在编警察的助手。比如在德國、法国、等西方国家,“行政辅辅助论”通常是称为辅助警察性质的理论研究。所谓说的行政辅助论,也就被称为行政辅助,是指私人或私人法人,他们是在行政机关的作用指导下,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独立行使的权力。作为一名警察的助手,需要协助行政机关处理相关的行政事务或从事非独立的活动及协助完成其公共的任务。行政辅助工作具有三个特点:其一,需要协助公众完成私营机构的任务,包括私人和私人法人;其二,行政辅助应执行机构要求开展的活动,其效果归属于提出要求的行政机构;其三,行政人员辅助的活动不是独立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活动受到行政当局的监督。有许多行政辅助的例子。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公民是受交警的嘱托,并采取适当的手势进行指挥交通。”“当老师暂时在课外或在课外休息时,公立学校教师让学生负责维持课堂秩序。”对我国的辅助警察的定位分析上来看,我国的辅助警察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进行执法活动,但没有执法权力的辅警是不能对他们进行其执法活动的拥有”。其法律性质与行政辅助是有很多相同之处的。随着我国辅助警察的队伍不断壮大,这对于辅警的力量是否加强的讨论也变得越来越多。

二是行政委托理论。行政委托是以契约的方式将一部分行政内容授予行政权力;辅警之所以为辅警是因为和公安机关签订了合同,辅警辅助执法的权力的来源便是基于合同所授予的执法权限。而且要是辅警没有任何独立的执法权限,那么辅警队伍的存在便会失去意义;因此,辅警确实是独立于正式警察而存在的。在我国现行实践中,将辅警的性质定义到行政的受托人,也就是辅助警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但受到限制和监督。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部分行政权力,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并赋予他们行使受时间限制或者地点限制的行政权力。行政委托的特征具备三点:第一点,行政委托的委托人是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人。其委托事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有着密切相关的关系。这也就表明,这可以与行政委员会委托的一般公民区分开来。第二点,受托人行使职权或其管理的依据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委托协议,而不是直接来源于法律。在行政许可中规定了授权机构的直接权力来源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三点,受托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来行使职责。其法律效力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也就是委托人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地位。受托人如果因履行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委托行政机关来进行承担。

四、辅警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辅警立法

首先,继续深化地方立法;有立法权的地市应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应的辅警法规,将辅警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上来。独立出台有关辅警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其次,没有制定辅警法规的省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应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样使得没有立法权的地市辅警的合法身份有所保障。最后,最为重要的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将辅警队伍纳入我国法治化的轨道上来,给予所有辅警人员法律地位以及使其辅助执法时的权力来源有法可依。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辅警法》,或者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或者公安部制定部门规章统一对辅警立法,将全国的辅警人员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给予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和相应的职权。明确辅助警察的职责范围,使辅助警察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执法权能够得到明显的提升以及改善,使辅助警察的执法权能够具备一套完善的、系统性的法律制度。

(二)强化辅警素质

首先,建立长效辅警准入机制。从年龄、学历、以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筛选,并通过面试、笔试以及体能测试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调整。最后,辅警作为正式警察的助手,在身份上应该是清白的,不能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如果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被招聘为辅警,不仅使得辅警队伍的纯洁性丧失,而且会使人民群众对辅警队伍的专业性缺乏信任;最后的结果就是导致辅警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率。

其次进行科学的管理,应该包括:严格培训、职位分类与职级管理、提高福利待遇以及建立辅警执法时的绩效评估体系等。并鼓励辅警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参加比赛,观看比赛,提高辅助警察的工作表现,调节工作行为和使用语言,保证辅助警察的健康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公安形象。

(三)规范辅警执法程序

辅警在辅助执法之前必须表明自身的身份,告知相对人自己所隶属的机关以及自己的姓名、编号等。建立有效的辅警辅助执法的回避机制。对于涉及到辅警人员自身利害关系的辅助执法活动,应该要求辅警人员回避。建立一些适合辅警辅助执法的具体程序,比如公众参与、执法文书化等。

(四)明确辅警职责

可以参照公务员违纪违规的处罚,给予辅警相应的降职及福利待遇处罚。而对于引发严重后果的,则应予以辞退,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的,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就轻微的违法行为而言,则要给予警告并重新参加培训至合格后再回归岗位。其次,利用评奖评优所带来的荣誉之感引导辅警规范自身的行为。在对公安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方面,必须加强化对辅警执法的监督,对辅警实行考察和淘汰,即对辅警在辅助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估报告,按月或者季度对辅警执法行为进行分析,确保及时清除触碰底线或者践踏法律的害群之马,严格执行辅警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严重不合格的应该坚决的淘汰。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3.

[2]樊晶晶.保安制辅警侵权救济[Q].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

[3]胡利明.论辅警执法.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03-25.

作者:朱志琼

第2篇:辅警工作制度

工 作 制 度

(一)值班备勤制度

本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工作内容:

1、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2、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3、及时、妥善处理公文、记录、电话等。

4、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值班要求:

1、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因事离开岗位必须向领导申请,安排代班。

2、值班辅警人员严禁从事睡觉、看小说、杂志、下棋、饮酒、听收录机、看电视、用手机聊天或者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辅警人员应穿制服,配戴工作证件,纠正违规人员,维护公司秩序。

4、加强对公司区域、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对因不负责、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记录认真详细填写,换班时,接班人员认真检查,否则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承担应担的责任。

酒后上岗者直接予以辞退。

(二)工作交接制度

1、按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值班情况。

2、查看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登记情况。

4、上级规定或指示的事项。

5、送货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6、交接班时、仔细检查警具、警械等物品的使用状态,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放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辅警人员负责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7、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

(三)岗位纪律

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准做无关的事情。

3、不准刁难群众。

4、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5、遵守业主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业主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

6、未经允许不准使用业主物品。

7、要爱护公物。

8、遇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9、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工作。

10、值班时应着制服,保持通信联络。

11、不准在值班室内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2、坚持请销假制度,因事需请假人员必须经所长同意,有人替班后方可离开。

13、公司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汇报派出所处理。

14、不定时巡察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

15、保持值班室及值勤区域的清洁卫生。

16、监管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定期举行消防演练。

17、两人以上徒步巡逻必须采取一字或一路队形,巡逻人员之间距离应保持能目视联系或相互支援。夜间巡逻可约定用击掌或手电筒闪光等方法做联系信号,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四)卫生制度

1、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值勤区域干净整洁。

2、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3、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4、个人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衣物干净整洁。

5、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6、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五)请销假制度 有下列情况,可填写请假条,经所长签字同意、并在有人顶岗后(顶岗人须为非连续值岗人员)方可请事、病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有婚丧嫁娶等情况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生病、意外,须去医院检查治疗的;

3、其他特殊情况的。

注:每年事、病假累积十天者,扣5分(在当年十二月份扣分累计中扣除)

(六)车辆管理制度

1、非指定人员(司机)不得动用警车;

2、无派车单车辆不得驶出办公区域;

3、其他特殊情况,经所长同意后方可用车。 派车单开具流程:

车辆需保养、维修、加油或外出采买等情况,由司机填写派车单,报所长签字同意,后向派出所内勤人员报备登记。

注:实行一车一人责任制,车辆由指定人员管理,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加油等,迟检、迟保养等将扣除相应分数。

违反车辆管理制度者,司机予以辞退。

第3篇:辅警工作制度

工 作 制 度

(一)值班备勤制度

本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工作内容:

1、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2、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3、及时、妥善处理公文、记录、电话等。

4、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值班要求:

1、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因事离开岗位必须向领导申请,安排代班。

2、值班辅警人员严禁从事睡觉、看小说、杂志、下棋、饮酒、听收录机、看电视、用手机聊天或者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辅警人员应穿制服,配戴工作证件,纠正违规人员,维护公司秩序。

4、加强对公司区域、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对因不负责、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记录认真详细填写,换班时,接班人员认真检查,否则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承担应担的责任。

酒后上岗者直接予以辞退。

(二)工作交接制度

1、按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值班情况。

2、查看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登记情况。

4、上级规定或指示的事项。

5、送货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6、交接班时、仔细检查警具、警械等物品的使用状态,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放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辅警人员负责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7、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

(三)岗位纪律

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准做无关的事情。

3、不准刁难群众。

4、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5、遵守业主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业主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

6、未经允许不准使用业主物品。

7、要爱护公物。

8、遇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9、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工作。

10、值班时应着制服,保持通信联络。

11、不准在值班室内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2、坚持请销假制度,因事需请假人员必须经所长同意,有人替班后方可离开。

13、公司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汇报派出所处理。

14、不定时巡察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

15、保持值班室及值勤区域的清洁卫生。

16、监管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定期举行消防演练。

17、两人以上徒步巡逻必须采取一字或一路队形,巡逻人员之间距离应保持能目视联系或相互支援。夜间巡逻可约定用击掌或手电筒闪光等方法做联系信号,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第4篇:对辅警制度的思考

公安管理一区队 孙超

关于辅警问题的探讨

公安管理学一区队 孙超(200920610031)

辅警作为辅助警力在协助民警执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警察的日常现场执法过程中,辅警没有单独的执法权,这在理论中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辅助警察”,辅警又拥有跟警察相似的制服、规范要求、工作内容,辅警常常越职执法、违法处罚,而更有甚者会狐假虎威借用警察之名收取保护费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者通风报信,不仅自身违法,还大大影响了公安民警在社会上的形象。为此2004年公安部出台措施要逐步取消辅警,但是辅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我们要正视其好的一面,充分加以利用,同时要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来克服其不好的一面,使辅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应有作用。

一、辅警的概念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广义上的辅协警是包括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在内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狭义上的辅协警是指在公安机关中协助人民警察处理与警务有关的事务的人员。

二、有关辅警的新闻

(一)2011年1月份,某地招聘辅警的公告片段:某市保安服务公司拟向该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提供4名辅警人员,需向社会招聘,现将招聘条件公布如下:年龄18—30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由保安服务公司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8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试用期间的表现,综合考察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综合素质、劳动纪律等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留用者每月底薪 1000 元,绩效奖金最高500元,食宿自理。

(二)2010年7月11日17时许,两名辅警查验无牌摩托车时,与两名事主起纷争致肢体接触,一名辅警竟在众目睽睽下掌掴女事主。经查实,打人者为该所辅警苏某。事发前,苏某与同事在路面巡逻时发现了涉事的无牌摩托车,且车上两人均未戴头盔。于是苏某要求两人停车,等候民警前来处置。但男女车主则一直要求辅警出示证件,其中一名稍胖的辅警掏出证件后,还没等两人看清,就迅速收回口袋,再也不肯出示。突然“啪”的一声,女事主用手拍开了辅警的手。辅警显然是被女事主的这一举动激怒,随即挥起左手朝女事主右脸扇去一记响亮的耳光。

(三)5月16日晚,安徽省潜山县城梅城派出所的3名协警(即“联防队员”)跨越辖区,来到彭岭派出所辖区内的皖国路,悄悄走上了王芳家租住的商住楼的二楼。他们在没有正规的警察带领、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下,以抓卖淫嫖娼现行的名义突然破门而入,对居住在房间里手无寸铁的少年三姐弟女(分别为13岁、14岁、16岁),发动了突然袭击,致使三人均受伤。

三、辅警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几条新闻可以看出,在辅警的招聘、录用、管理、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致使辅警成为危害社会治安、产生违法犯罪的新因素。要合理使用辅警,就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合理进行分析,对症下药进行解决。在新闻一中可以看出辅警存在的问题:

1、工作性质是违法的。辅警是没有执法权的,但是十几二十年来由这支队伍当中的人承办的案件不计其数,,对于公安执法机关来说这是最大违法之处。禁止不具有执法资格人

- 1公安管理一区队 孙超

定位从而缺少监督惩罚机制;同时我国辅警的福利保障没有到位,与正式警察相差较多,严重影响了辅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对于辅警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制定辅协警法规, 将辅协警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依法治理辅协警问题。辅协警长期作为法律边缘队伍, 本就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相称; 现在尽管不少地方已将辅协警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但实际上是打擦边球, 是没有正式法律依据的。辅协警立法建设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是修改劳动法规, 明确辅协警是一个独立的工种, 是公安司法机关使用的辅助性工种;二是制定专门的辅协警法, 像我国的香港地区一样, 系统地解决辅协警问题; 三是在人警察法中增设专章规定辅协警问题。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解决辅协警立法问题, 都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即辅协警的法律性质、地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管理、招录条件和方式等。

2、 明确辅协警的发展出路, 解除后顾之忧。首先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识辅协警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必须要将其管理得好;其次要下决心进行机构改革, 为辅协警规范化所需编制、经费奠定基础;第三, 立法上明确辅协警为公安机关辅助工作岗位, 继而明确辅协警应享受的退休和福利待遇。

3、 建立健全录用、培训、管理使用及考核监督四个方面工作机制, 加强对辅协警队伍的教育与管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限, 建立公开选拔择优录用机制。辅协警的经济待遇、社会保障到位后, 就可以向全社会公开择优招收录用辅协警, 不同辅协警岗位可分类设置招收录用条件, 在录用中要注意对报名人员的审查, 对有劣迹的人员不予录用。

4、严肃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认真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 是辅协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也是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一要扩大监督渠道, 除内部加强管理及时监督主动查处外, 还应重视从信访渠道、媒体曝光、关联案件等方面, 注意发现辅协警违法违纪线索。二要依法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 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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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辅警个人工作总结

张成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30日,家住丹东振安区五龙背镇和平村。从小的愿望就想当一名人民警察。终于在今年即将收获的8月,光荣的加入了警察这支光荣的队伍——巡特警大队一名合格的辅警。仔细算算已经在本职岗位上劳作了快4个月的光景。在大队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关心下,结合大队和自身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思考研判,扎实勤奋工作,在各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现将参加工作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领导批评指正:

关于“德”方面

一方面:我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自己,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以新时期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人民警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坚持“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原则,认真倾听事件双方人员的辩解和困难群众的诉求。

另一方面:自己始终坚持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尊重家人、尊重民警,在家听家长的话,在单位听领导的话,在工作中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对自身和同事们在工作、生活、思想上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协调、及时鼓励,坚持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消除心理障碍,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进行工作。

关于“能”方面

在工作中,自己从事的是协同民警处理110接处警、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坚持各方面的业务学习,注重全方位的提高自己,工作做到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在协同民警同志接处警和处理各种事件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事件和服务对象,采取不同的、灵活的方法加以控制和服务;根据不同的事件性质、事件缘由等,采取多方面的、认真的听取事件双方的发生原因,确定准确的调解方式和处理方法。采取科学灵活的工作措施,科学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本职工作。自己在业务能力、协调能力、研判能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等方面均得到了很大提高。

关于“勤”方面

在工作中,虽然自己只是一名协同民警办案的辅警,但在大队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下始终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规范着装、服从命令。在大队自己是辅警,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又是清洁员,在休息室里,能主动的清扫卫生,整理物品,保持室内的清洁,让上班的同事和民警保持良好心情。还是巡逻车的保养员;接班后第一件事,就是拿着扫帚清扫车内卫生,和同事一起清洗车身,检查车内设施好坏。无论刮风下雨,从不迟到早退。个人工作态度是端正的,敬业精神是挚诚的。

关于“绩”方面

说到成绩,和工作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民警同志相比,对于我这个才工作了不到4个月的辅警来说实在有些微乎其微。但是在我的心中就是因为这一点点小的成绩,才让我更坚实了警察的这条道路。作为一名辅警,我们的工作是平凡的,但在平凡的岗位中,我始终坚持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把群众的难处当作自己的难处,设身处地的为人民群众着想,不管是对于百姓纠纷、求助、打架、盗窃等等110接处警工作,还是为十八大平安顺利召开的保卫卡点工作我都尽量做到最好。通过自己辛勤付出,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正是这份信任不断的鞭策着我,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争取在顾总业绩上能有更大突破和创新,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关于“思”方面

我始终以共产主义为旗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并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认真学习“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端正作风,切实提高自己的素质。在思想上坚决抵御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促使自己成为一名作风优良的人民辅警。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但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着许多不足。

首先,由于工作实践不长,实践经验有所不足。在业务方面理论运用还不是很成熟,需要进一步的学习业务理论知识,并认真向每一位民警求教,汲取各位同事的宝贵经验,适应工作上的需要。

其次,在出警工作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些法律知识还不是很成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针对自己的这些不足,加强学习,虚心向老同志学习,把老同志处理事件方面的实践经验化为己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更深入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人民辅警。

第6篇:如何做好辅警工作

一、辅警简介

(一)警察的概念

警察是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社会制度,无一例外地都设有警察。警察职务及其性质,决定了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国家行为,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

古希腊时代警察就已存在。所以警察一词源于古代,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所区别。警察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力量”。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国家把警察作为专指国家政务,其权力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按照时间先后来讲,中国近代警察诞生应首推湖南长沙创立的保卫局。1897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向推行新政的巡抚陈宝箴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建议设立湖南保卫局。此后,黄遵宪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于1898年7月27日正式成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由于是官绅合办,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由于戊戌维新失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被革职。刚刚诞生三个月的“湖南保卫局”也随着变法的失败,被迫裁撤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从警察的历史发展过程看,现代意义的警察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辅警概念来源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中国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国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和日本实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关于辅警,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警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在我国,广义上的辅警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狭义上的辅警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等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辅警,有的也称为协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公安民警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

(三)中国辅警的由来和发展

中国辅警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才出现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阶层分化以及人口流动加速,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由于受编制管理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时机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警力不可能大规模增加,全国公安机关警力比远未达到人口比万分之十的比例,公安机关的警力已远远不能完成较之繁重的公安工作,致使许许多多工作变得极为被动和难以开展。同时,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群众性防范组织不能及时有效协助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盘查、堵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物品、车辆等警务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招用辅警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已成为各地缓解警力不足的必然选择,是实行公安行政公私协力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辅警制度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推行,中国辅警由此应运而生。目前,我国辅警队伍的发展已颇具规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辅警已近300万人,其人数已经远远超过全国民警数量。客观地说,辅警对于给警力不足解套,减轻警察机关的任务负担,实现公安行政的民主化,提高警察任务的行政效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中国辅警的性质

辅警是协助正规警察开展相关工作,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在地位上,辅警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辅警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及特征

1、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

2、人民警察职责的特征 (1)法律性。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确定的。

(2)有限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人民警察职责规定了人民警察工作管辖范围,是民警察任务的具体化。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界限标准,为人民警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不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责任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人民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对国家对人民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必须以宪法和各项法律为准则,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人民警察如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中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职责的履行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严格要求人民警察在任何时间内都要自觉地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也为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辅警职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三)辅警的职责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四)辅警禁止从事的警务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1、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2、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3、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4、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5、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三、辅警工作纪律

辅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四、辅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特警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特警辅警的工作性质,主要工作任务是辅助特警履行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一)什么是违法犯罪

1、什么是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词源上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即整体或抽象意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法律"一词,多数是从广义上来说的。为了避免上述广、狭两义的混同,在我国法学辞书中或一些法学著述中,把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仍称为"法律。法具有哪些功能?概括的说具有四个功能。一是指引功能。法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正确作出行为选择。法的指引功能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实现的。二是预测功能。法的预测功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三是评价功能。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因而具有作为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与尺度的功能。四是教育功能。法的教育功能是指法的实施对人们的认识和行为产生的影响。其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起作用: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五是强制功能。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因而自然地具有强制功能。法的强制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任何社会的法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对违法者以国家的名义加以制裁。

2、违法和犯罪及其区别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犯罪是一种普遍而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统治阶级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严重危及到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在我国,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千变万化,但总体上讲,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事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a.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b.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c.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奸罪等;d.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造、贩卖毒品罪等。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我国社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是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任何有害的思想,只要它没有外化为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这种外化的行为,也不是局限于作为思想的外部表现的纯客观的行为自身,而是包括行为在内,并以行为为中心,由主客观诸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本法从不承认“思想犯”。本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它并不是泛指对社会的一般危害,而仅仅是特指达到了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对于造成这种程序危害的行为,才施以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惩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有把握行为的这种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把握某种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而其他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以本质特征为标志,下面的这些行为,不是犯罪行为: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的行为;②有某种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③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条“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从而使犯罪概念更具有周密性和科学性。这一规定表明,某种行为的外部特征似乎有危害性,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社会的“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它们为犯罪。不过,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则不尽一致。这就需要通过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去加以规定。本法根据社会上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危害性特征之外,又派生出第二个重要特征——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把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会将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谓刑事违法性就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一般程度,已触犯了刑法。由于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因此确认某种行为是否犯罪,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不能脱离刑法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不仅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刑法已明确作出规定时,才能认为是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定罪的准绳,必须依刑法定罪量刑,有社会危害性而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不能定罪。在日常生活中,刑事违法性是人们行为的戒律标准,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刑事违法性不仅指违反刑法典,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特别刑事法规,以及民事、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刑法性规范等。刑事违法性不仅指违反刑法分则,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违反刑法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本法的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走私,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而走私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本法中的走私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是本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此等等。(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属于犯罪。这就使犯罪行为又具有了应受惩罚性的特征。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第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区别的一种表征。这说明,犯罪与刑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评价,在通常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该种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轻的,则说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构成了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就需要采用刑罚的方法予以及时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改造,使广大公民和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正因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触犯了刑律,才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犯罪行为的应受惩罚性,与司法实践中对某个犯罪人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表明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是犯罪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不是犯罪行为。后者是在肯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要不要给犯罪人以一定的刑罚处罚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因具有某种从宽处理的条件(如犯罪后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等)不需要判刑而予以免除处罚,这与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是不矛盾的。因为只有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个前提下,才能免除刑罚处罚。

总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任何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三个基本特征相互统一,紧密结合,形成了我国刑法中的完整的犯罪概念,它集中反映了犯罪行为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说明将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性。而刑事违法行为和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反映了何行为是犯罪并得到什么必然结果,揭示了犯罪的法定性。一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会有刑事违法性,也不会受到刑事惩罚,就不是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这一概念,对我们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还应注意本条中的“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部分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是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犯罪的概念中可以归纳出犯罪的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是,从违法概念的外延看,它包含了刑事违法,也就是犯罪,也可以这样说凡是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一定犯罪。但是,我们实际生活中还是把违法和犯罪概做以区分,习惯上把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称为违法行为,把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

(二)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和要求

1、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2、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3、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4、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5、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三)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实施程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处置措施及种类

处置措施,是指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口头制止,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口头制止条件: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

(一)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人民警察的要求接受检查;

(三)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命令的后果;

(四)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五)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注意的问题: 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徒手制止条件: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注意的问题: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协助民警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使用警械制止的条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应当注意的问题: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公安民警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对于遇有下列严重暴力犯罪的,可以使用警械,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有上述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三、怎样做好辅警工作

(一)把握机遇,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

1、通过考试竞争,非常困难;

2、待遇比较优厚;

3、父母多年教育培养,付出很多心血,寄托很大希望。把这一职业作为人生的新起点,在崭新的舞台上展现自己。

(二)摆正位置,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与民警的关系、与群众的关系。把握好三个环节,即“事前先预测、事中勤沟通、事后多反思”。养成三个习惯,即“勤动脑、勤动耳、勤动腿”的习惯。

(三)依法处置,文明规范协助民警开展警务工作。 一要明确处置对象。二要明确处置程序。三要依法合理选择处置措施。四要处置行为要文明规范。案例1:2014年7月18日16时许,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辅警江虎在德阳市长江东路政务中心门口执勤时,与一违法乱停乱放的车主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江虎脱下装备和警服,赤裸上身,并对当事人说:“老子脱了衣服给你打,不要工作了。”7月18日下午,德阳一名网友发微博称,德阳交警二大队一位民警“好凶”, 同时上传几张照片,相关话题在微博上的阅读量已超过172万次,此事当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得知情况后,德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对网上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德阳市公安局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21日起,解除与辅警江虎的劳动合同关系。案例

2、2014年5月5日21时40分左右,小王和小马酒后骑一辆两轮电瓶车,沿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行驶,辅警郭宝军、刘松骑两轮电瓶车自南往北行驶(当晚两人均不值班)。在保英便利店门前,小马与郭宝军所驾两车相撞,致郭宝军、刘松不同程度受伤。随后,郭宝军报警,刘松打电话联系同事孟伟(当晚不值班),称其与郭宝军在东环路与人撞车。孟伟随即赶到,与小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互殴,小马被孟伟一拳打中面部,郭宝军耳朵被咬掉一部分。此时,洪武路派出所民警高光胜带领两名辅警巡逻至案发地,上前制止未果,双方继续对打。县局指挥中心在接到处警民警高光胜增援请求后(并非现场涉事辅警打电话喊来),迅速指令特(巡)警大队赶到现场,将涉事辅警孟伟、郭宝军、刘松控制。涉案人小王向北跑去,部分辅警随后追撵(并非追打)。在控制小王的过程中,小王坐躺在地上,不愿上警车,出警辅警石宇哲处置失当,对其后背踢了一脚。随后民警将事件中伤者小王、小马、刘松、郭宝军送医院住院治疗。事件发生后,凤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受害者小马伤势构成轻伤,辅警孟伟已被刑拘,另外三名辅警已被停止职务,正在接受进一步调查。案例

3、2013年4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虎门博涌辅警中队接群众投诉称,在博美广场有人噪音扰民。接到报警后,张某宝等4名辅警前往查处,并劝导在博美广场发出噪音的人员离开。其间,辅警队员与酒后制造噪音的群众周某(男,24岁)、吴某(女,20岁)相遇。辅警队员张某宝上前制止,但酒后的周某不听劝阻,并打了张某宝面部一拳,随后逃走。几名辅警队员见状立即上前追赶,在博美公厕附近追上周某,遭到周某的强烈反抗,双方对打。辅警队员张某宝等3人持伸缩警棍强行将周某控制,并对其殴打,致周某受伤。周某的女友吴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辅警打掉5颗牙。事发后,虎门警方进行调查,经法医初步鉴定,吴某伤情达轻伤,周某、张某宝伤情均为轻微伤。虎门警方依法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周某被处以行政罚款300元;对张某宝等3名涉嫌故意伤害的辅警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不畏艰险,危难时刻敢于挺身而出。

案例1:1月21日14时许,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巡警大队辅警刘晓贤在固原市医院门口发现曾经吸毒伤害他人的吸毒人员童某,为抓获童某,刘晓贤进行跟踪,并将有关情况向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巡警大队长翟恩洲汇报,翟恩洲在对讲机里叮嘱刘晓贤:“注意隐蔽,我们马上赶到,你组伺机抓捕!”为避免童某再次伤害无辜群众,刘晓贤紧跟不放。不料,童某发现了跟踪他的辅警刘晓贤和沙勇。此时,距固原市医院不到30米远。刘晓贤、沙勇同时追了上去!此刻,童某拔腿就跑,但很快被刘晓贤和沙勇堵到固原市医院隔壁的太平巷。就在刘晓贤上前抓捕时,童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戳向刘晓贤。刘晓贤躲闪不及,左胳膊被戳穿!刘晓贤顾不上疼痛,一把抓住童某持刀的手,把童某扑倒在身下,沙勇也扑上前抓住了童某的另一只手。童某力气很大,瘦弱的刘晓贤和沙勇死死抓住童某的两只手,但童某始终不丢下刀子。负伤的刘晓贤感觉眼前直冒金星,但他咬着牙,紧紧地压住童某不放。此时,一名50多岁的大叔恰巧路过,刘晓贤气喘吁吁地说:“我是巡警辅警,请帮忙制服这个歹徒!”这位大叔二话没说,不知在哪儿捡到一个腰带扣子,在童某持刀的手背上打了几下,童某这才丢下手里紧握的刀子。刘晓贤负伤后,固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陈凤龙及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领导及时赶赴医院看望、慰问刘晓贤。陈凤龙表示,刘晓贤虽然是一名辅警,但他以一名警察的职责保护着一方百姓,他是山城人民的骄傲,也是全市公安民警学习的典范。并表示,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刘晓贤予以表彰奖励。案例2:2013年11月19日早8时许,万江分局共联派出所辅警谢满基在刚完成通宵值班的情况下,下班途经万江区滘联社区谢屋村一私人住宅附近时,突然听到有人高呼求救,谢满基随即向求救声发出方向跑去。在谢满基到达该私人住宅门口时,一妇女神色慌张地跑出来,拉住他说屋内有窃贼正在作案,屋内还有两名正在熟睡的幼儿。谢满基听后马上与案发地辖区派出所联系请求支援,并立即进入屋内搜索。后在三楼洗手间内发现一名嫌疑男子,该男子一见到谢满基,立即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向谢满基刺去,谢满基见状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搏斗,其间谢满基右手手掌及手指被嫌疑人匕首割伤,血流不止。但谢满基强忍巨痛,死死抓住疑犯。随后,谢满基带伤与到场民警一起将疑犯制服,并将该嫌疑人扭送到辖区派出所。案例3:2014年 4月21日凌晨二时许,清城区美好居小区,3名醉酒男子欲违规从机动车道进入小区,遭到保安阻拦,3人因此殴打保安,随后有人报警。几名辅警到场后,这伙人继续对保安拳打脚踢,不但打跑了前来劝阻的保安队队长,还用棍棒猛击保安的头和脚,直到其失去知觉后才扬长而去,在此期间,几名辅警没有及时制止。事后,出警人员被受害人投诉,在清远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督办下,清城区检察院反渎职部门介入调查。清城区检察院查明,4月21日,林某、刘某、黄某等6名执法辅警,按照清城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值班室的指令,出警处置发生在美好居小区后门的打架案件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施暴者持续殴打小区保安直至休克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清城区检察院于4月28日对当天凌晨出警的清城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辅警林某、刘某、黄某、江某、刘某、张某等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查。

(五)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第一,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这是警察素质的首要内容,也是辅警素质的灵魂。江泽民指出:“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是素质教育的灵魂”。这一重要的论述在辅警素质教育和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辅警人员的的重任。政治过硬、政治坚定是辅警人员的素质灵魂。第二,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辅警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只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辅警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没有法律作为依据,辅警工作就失去了效率源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的约束,辅警工作就会偏离方向,国家的权威和形象就会受到损害,社会的利益就会受到侵犯。因此,作为辅警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提高自身整体素质的一个不可忽视、非常重要的方面。第三,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辅警工作的突发性、紧急性、敏捷性、对抗性和艰巨性都要求辅警人员必须有一个健康的体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辅警工作的危险性、对抗性在增加,这对辅警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抓捕、查缉,还是连续作战、长距离作战等,无不以强健的体魄为条件。同样,辅警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还要求辅警人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沉着而不急躁;要坚强而不脆弱;要果断而不犹豫;要信心充足而不恐惧;要坚韧不拔而不半途而废。具备了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我们就有了做好辅警工作的可靠保障。

第7篇:辅警纪律作风剖析材料

辅警纪律风格剖析材料为延续增强纪律观念、改进工作风格、发挥榜样作用,依照上级领导相干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我对比自己在党的意识、组织观念、工作标准、精神状态、纪律规矩和执勤执法顽症痼疾和工作不良习惯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查摆和反思。现将具体情况汇报以下:

(1)党的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政治理论学习不到位,偏重情势,不重学习效果,学习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

(2)组织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对党的大众线路认识不到位,践行大众线路不扎实;在参加组织生活上不够积极主动。

(3)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对党的纪律规矩方面的学习不够重视,遵照政治纪律也还不够严格;政治敏锐性不强,有时候对周边 1 些妄议中央政策等的论调不愿去制止。

(4)工作不良习惯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工作上有依赖思想,独立承当意识不足;不太喜欢沟通,没有和同志们打成 1 片,博取众长。

通过系统的学习,剖析思想本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这些因素酿成的: 1 是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本身党性的锻炼。2 是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工作责任心高低直接决定着个人在工作中是不是尽职尽责,是不是全力而为,是不是奋勇争先,是不是勇于担当、勇于突破创新。存在上述问题,究其本源还在于我个人责任心不够,没有时时刻刻从严要求自己,致使在工作上、学习上、风格上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做下以下几点:

?

1 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心; ?

2 是坚持党性至上,加强党性修养锻炼。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高度,不断增强本身的党员意识和党性意识; ?

3 是牢固建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旨; ?

4 是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辅警纪律风格剖析材料在这次“纪律风格整理教育”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风格整理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 1 步的认识。现在对比工作实际,作以下剖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在“纪律风格整理教育”活动早期,片面地自我满足,总觉得自己虽有缺点,但问题不大,都是小毛病,对“纪律风格整理教育”的责任感、危机感认识片面,反应出我对“纪律风格整理教育”认识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开辟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自己在本职工作中做得也不错,但为大局的工作做得较少,未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少果断和胆量。有时还出现厌战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前途,想办法,解困难,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大的起色。

3、业务知识不够研究。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常常等待领导的唆使,说 1 步走 1 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不重视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时会采取回避的方法,认为“船到

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觅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缺少 1 种刻苦研究的精神。

2、存在问题的主要缘由 ?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 1 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已结公道论学习,对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屡次进行认真反思, ?

深入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本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缘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等靠单位展开集中组织的学习思想严重,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少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没有深入地领会,研究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点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情势化、教条化,因此不能准确掌控情势。

2、业务水平不高,不够研究,没有深入意想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力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须要对业务研究,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唆使,我不用先急着干,惧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还没有有 1 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展开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少 1 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分内的事做好就能够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风格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入,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3、今后的整改措施

?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本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毕生的事情,任什么时候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但要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心。进 1 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建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遵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 ?

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奋恳、扎扎实实的风格,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辟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办案的本领;要讲求方法,重视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辟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 1 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1定要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研究业务,夯实基础,灵活应用公道的方法和措施。酷爱本职工作,虚心请教,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不管在什么时候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办案。

辅警纪律风格剖析材料——牢记党的主旨,1 声廉洁 1 声心;舍下对亲人、对故乡的牵挂,舍下对名利、对迷茫的执著;千锤百炼出深山,烈火燃烧莫轻易,粉身碎骨都无怨,留得清白在人间。

清正廉洁,奉公遵法,是思想纪律风格整理教育活动的 1 个永久主题,服务于民,问政于民,加强本身廉政建设,建立形象,鼓舞士气,宏扬法制,严禁背规,提高警纪警规意识,通过廉政许诺,进

1 步提升廉洁自律和厉行节俭,廉洁节约生活。因此,加强党性的锻炼,不能仅仅是“独善其身”,必须时时刻刻以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为重,切实担当起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职责所在,坚决同 1切背纪背法作斗争。许多背纪背法份子的腐化腐化经历了 1 个较长的渐进进程,但却未被真正发觉,即使有些人对他们早有看法,也未有效地制止其毛病行动,对此,有些支部党组的监督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加强教育,未能及时念“紧箍咒”,未能及时对干部敲“警钟”,使之腐化,长时间放松了自我要求,自我束缚,“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从不打招呼,说来就来,说走就走,想干甚么就干甚么。

同社会各界广泛接触,广交朋友是我们党的良好传统,但是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由于自己特殊的位置和权利,会使 1 些别有用心的人想方设法地接近和拉拢。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你就没法坚持原则,没法保持尊严,必须受制于人,落下痛处。对自己人际关系交往,要做诤友,不做贼友;要慎交友,交好友。要特别警惕大众深恶痛绝领导干部“官官相护”现象,不讲党性原则,为到达个人利益和目的,不择手段,为了个人向上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拉选票乃至买官卖官,以权利谋金钱,以金钱换权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无命的捞,无命的要,“3 年清知府,10 万雪花银”,对这些品行极坏的人,要绝不留予情面,1 定要谨慎,千万不能含糊,决不能做对不起老父老母,对不起子女,对不起同甘共苦的夫妻,对不起自己政治生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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