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须知
入井前、要吃好,切莫喝酒要记牢;
吃好了,休息好,充沛精力好上好。
防明火,防静电,化纤衣服决不穿;
禁香烟,禁火具,井下安全数第一。
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械要完好。
锋利具,装护套,班前会议要开好。
入井时,队排好,听从指挥莫乱套。
查装备,查衣袋,检身制度不破坏。
一、入井前的准备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每个人在入井前,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强健和精力充沛。入井前绝对不许喝酒。否则由于神志不清、精力不集中,在井下行走、乘车、工作时,就容易出差错,甚至酿成事故。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等。因为在井下吸烟、点火等,能引起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所以在井下绝对禁止吸烟。
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防止产生静电)、胶靴,脖子上围条毛巾,按规定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工作服和鞋袜要穿着整齐利索,袖口扎好,防止被转动着的机器缠咬而发生意外事故。如果工作地点有淋水或使用湿式钻眼和洒水防尘,必要时还应穿好雨衣,防止淋湿着凉及患病。每一入井人员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矿灯,并且随身携带好自救器,方可入井。
工人在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实行这两种制度的目的,是对入井人员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及时督促和检查,既保证下井人员符合上述要求,还有利于当井下发生意外事故时,矿工能及时得到救援。
二、入井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矿灯
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它被称为矿工的“眼睛”。
矿灯有各种类型,以携带方式来分有手提灯和头灯(或称帽灯)2种。头灯对井下工作的矿工携带最为方便。
《规程》规定:“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入
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
(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 (2)电池盒体有无破裂或透气盖处有无漏液现象。
(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良好,灯线长度应在1m以上。
(4)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5)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6)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7)灯光是否明亮。
若检查发现上述问题时,应要求灯房人员进行修复或更换。 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1)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腰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2)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3)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5)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6)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7)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8)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 (9)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
2.正确乘罐笼
(1)上、下井时,要遵守井口、井底的制度,在指定地点等候,待罐笼停稳后,排队按次序上下罐笼。
(2)乘罐笼时,要服从井口把钩人员的指挥,自觉接受井口检查人员的检查和劝告。
(3)上下井乘坐罐笼时,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要与罐笼专门固定安
全带的钢丝绳连接好、锁好,人要背对罐笼向外站,安全带不能缠绕身体,要自然的放在背后使其自然下落。任何部位都不准突出容器外缘,在运行中,尤其过吊盘的喇叭口时不准任何部位突出容器外缘。同时,罐笼的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
(4)人员进入罐笼后,不准打闹,手握紧扶手;手、脚和头以及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不准露出罐笼外。发出开车信号后,或罐笼尚未停稳及未发出停车信号前,不得争抢上下。
(5)任何人员不准与携带火药、雷管的放炮人员同罐上下,也不准乘坐装有设备材料的罐笼。 3.正确携带工具
井下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一定要妥善保管。锋利的工具刃口要带套,并朝着行进方向携带。注意与同行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因碰撞误伤同行人员。
携带较长工具在井下行走时,为避免碰坏头顶上方的矿井照明灯等,禁止将较长工具斜扛在肩上,都要拿在手中行走。
4.安全行走
井下巷道断面有限,来往车辆多,光线较暗,作业人员在井下行走时,应特别谨慎小心。稍有麻痹,就有可能造成摔倒或被车辆挤压事故。
工人要下井,就必然经过井口。为防止人员掉入井筒,在井口处、井筒和各水平连接处都应有安全设施。入井人员只有在安全门打开时,把钩工允许的情况下方可通过。行人要想到井筒对面去,必须经人行绕道过去。禁止行人直接走提升间(即井筒)过到对面。
井下运输巷的一侧,都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供人行走。为防止来往车辆伤人,禁止在两轨道中间行走。不能随意穿越轨道,如果因工作一定要横过时,就要看清前后确认没有车辆通过时,才能横过。如果要横过绞车道或无极绳道时,只要有钢丝绳在运行,无论所提升的车辆有多远,都不得横过,只有在提升绳停止不动时,才可横跨。并注意不要被提升绳拌倒。
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时,要注意有无运行的车辆正在接近自己。如果发现有车时,就应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室暂时避险,等
车过去后再出来。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要止步观望,观察并静听有无车辆接近的声音,确认没有时,方可继续前行。行走时注意巷道中的水坑、石块,谨防因矿压等作用形成的底鼓拌脚,压梁碰头。千万不要只顾行走,不管安全。思想要集中,瞻前顾后,踩实踏稳,方能确保行走安全。
在施工期间的既运输又兼行人的材料道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任何人不准从斜巷井底穿过,必须从专门设置的绕行道通行。
看到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说明里面有冒顶危险或积聚有害气体,行人是绝对不能鲁莽进入的。
在巷道上方有人工作的地方穿过时,应与上面的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暂时停止工作,然后再通过。
5.正确识别信号
矿井生产中的各个环节,都设有用声光表示的工作信号或危险警告信号。所以,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
矿井的各种信号有着具体的规定和指令。矿井的提升运输信号一般用的是电铃声和红绿灯作指示。红灯表示危险信号,看到红灯车辆要停止开动,行走的人员要止步等待。绿灯表示安全,车辆可以通过,人员可在人行道上行走。电铃的不同声音或声音次数表示不同的指令信号。井底要求提升人员时,井底信号工必须先向井口发出要求信号,得到井口回应后,井底信号工才准许人员进入,必要时也可用通讯工具代替信号联系。这都是正常工作方式变动的联络信号。还有安全警告信号、发生事故的灾害信号。如甲烷传感监测系统,在工作点监测出甲烷超限时的警报信号;放炮员在放炮前用口哨发出的预告信号。所有在甲烷超限区域内或在放炮区域内的人,听到或看到这些预告信号后,都必须停止工作,自动迅速躲避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只有听到危险解除信号后,方可从安全地点走出。
每个入井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本矿规定的各种信号指示意义。在入井乘罐笼(罐)时,在水平大巷或斜巷行走时,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都要时时注意信号,听从信号指挥。不可粗心鲁莽行事,否则就会发生危险,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故。
信号设备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装置。信号的完好,发送的正确与错误,关系着每一位井下作业人员的切身安全和正常的矿井生产秩序。所以,井下的所有人员对信号设备都要加以爱护,不能随意拨弄和损坏它们。如果发现信号失灵或不起作用时,就要及时向安检部门报告,以便立即派人修复,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
信号是指挥生产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正确地发送信号,方可保证正常生产。所以信号发送人要求必须是工作责任心强、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送。
阿刀亥煤矿《入井须知》培训教案
授课内容:
一、入井前的准备工作
二、入井注意事项
教学目的与任务
通过培训学习《入井须知》使职工更加了解入井注意事项,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为煤矿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了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每个下井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下井。
在培训期间,主要学习有关安全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技术知识及矿纪矿规等有关规章制度。了解矿井概况以及发生事故时的避灾路线,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提高抗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新入井的工人,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因为老工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力和骨干,他们有着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操作技术,是青年工人值得尊敬和学习的好老师。在没有得到老工人的许可前,不要擅自在井下单独行动。同时,还必须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和意见,并按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去改进工作,确保安全。
每个人在入井前,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强健和精力充沛。入井前绝对不许喝酒。否则由于神志不清、精力不集中,在井下行走、乘车、工作时,就容易出差错,甚至酿成事故。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等。因为在井下吸烟、点火等,能引起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所以在井下绝对禁止吸烟。
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防止产生静电)、胶靴,脖子上围条毛巾,按规定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工作服和鞋袜要穿着整齐利索,袖口扎好,防止被转动着的机器缠咬而发生意外事故。如果工作地点有淋水或使用湿式钻眼和洒水防尘,必要时还应穿好雨衣,防止淋湿着凉及患病。每一入井人员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矿灯,并且随身携带好自救器,方可入井。
工人在每天入井前,要严格遵守班前会纪律,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实行这两种制度的目的,是对
入井人员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及时督促和检查,既保证下井人员符合上述要求,还有利于当井下发生意外事故时,矿工能及时得到救援。
二、入井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矿灯
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它被称为矿工的“眼睛”。 矿灯有各种类型,以携带方式来分有手提灯和头灯(或称帽灯)2种。头灯对井下工作的矿工携带最为方便。
《规程》规定:“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入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
(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
(2)电池盒体有无破裂。
(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良好,灯线长度应在1m以上。
(4)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5)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6)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7)灯光是否明亮。
若检查发现上述问题时,应要求灯房人员进行修复或更换。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1)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腰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2)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3)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5)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6)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7)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8)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
(9)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
2.正确乘人车入井(斜井人车提升矿井提升矿井)、架空索道
(1)上、下井时,要遵守井口、井底的制度,在指定地点等候,待人车停稳后,排队按次序上下斜井人车。
(2)乘斜井人车时,要服从井口提放人员的指挥,自觉接受井口检查人员的检查和劝告。
(3)上下井乘坐斜井人车时,挂号安全连接链,身体任何部位都不准突出容器外缘,在运行中,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准突出容器外缘。
(4)人员进入人车后,不准打闹,坐稳扶好;手、脚和头以及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不准露出人车外。发出开车信号后,或人车尚未停稳及未发出停车信号前,不得争抢上下。
(5)任何人员不准与携带火药、雷管的放炮人员同车上下,也不
准乘坐装有设备材料的人车。
(6)在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必须在专门的乘人地点乘坐,人员乘坐时要分散开,间距要大于5m;乘人在运行途中要坐稳,不要乱摆动身体,防止引起吊杆摆动造成与牵引钢丝绳脱扣摔伤;乘人在运行途中不得用手或脚触及邻近的任何物品,避免意外挂伤;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严禁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坐;乘人应在设有保护装置的专门下人点下装置。
(6) 严禁扒车、蹬钩、跳车,扒、蹬、跳都属于违章行为。
3.正确携带工具
井下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一定要妥善保管。锋利的工具刃口要带套,并朝着行进方向携带。注意与同行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因碰撞误伤同行人员。
携带较长工具在井下行走时,为避免碰坏头顶上方的矿井照明灯等,禁止将较长工具斜扛在肩上,都要拿在手中行走。
4.安全行走
井下运输巷道断面有限,随时都会有车辆来往,而且光线较暗,作业人员在井下运输大巷行走时,应特别谨慎小心。稍有麻痹,就有可能造成摔倒或被车辆挤压事故。
井下运输巷的一侧,一般都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供人行走。为防止来往车辆伤人,禁止在两轨道中间行走。不能随意穿越轨道,如果因工作一定要横过时,就要看清前后确认没有车辆通过时,才能横过。如果要横过绞车道或无极绳道时,只要有钢丝绳在运行,无论所
提升的车辆有多远,都不得横过。并注意不要被提升绳拌倒,切实做到行车不行人。
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时,要注意有无运行的车辆正在接近自己。如果发现有车时,就应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室暂时避险,等车过去后再出来。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要止步观望,观察并静听有无车辆接近的声音,确认没有时,方可继续前行。行走时注意巷道中的水坑、石块,谨防因矿压等作用形成的底鼓拌脚,压梁碰头。千万不要只顾行走,不管安全。思想要集中,瞻前顾后,踩实踏稳,方能确保行走安全。
在既运输又兼行人的材料道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看到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说明里面有冒顶危险或积聚有害气体,行人是绝对不能鲁莽进入的。
在巷道上方有人工作的地方穿过时,应与上面的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暂时停止工作,然后再通过。
5.正确识别信号
矿井生产中的各个环节,都设有用声光表示的工作信号或危险警告信号。所以,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
矿井的各种信号有着具体的规定和指令。矿井的提升运输信号一般用的是电铃声和红绿灯作指示。红灯表示危险信号,看到红灯车辆要停止开动,行走的人员要止步等待。绿灯表示安全,车辆可以通过,人员可在人行道上行走。电铃的不同声音或声音次数表示不同的指令
信号。井底要求提升人员时,井底信号工必须发出正确的信号,必要时也可用通讯工具代替信号联系。这都是正常工作方式变动的联络信号。还有安全警告信号、发生事故的灾害信号。如甲烷传感监测系统,在工作点监测出瓦斯超限时的警报信号;放炮员在放炮前用口哨发出的预告信号。所有在瓦斯超限区域内或在放炮区域内的人,听到或看到这些预告信号后,都必须停止工作,自动迅速躲避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只有听到危险解除信号后,方可从安全地点走出。
每个入井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本矿规定的各种信号指示意义。在入井乘坐斜井人车时,在水平大巷或斜巷行走时,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都要时时注意信号,听从信号指挥。不可粗心鲁莽行事,否则就会发生危险,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故。
信号设备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装置。信号的完好,发送的正确与错误,关系着每一位井下作业人员的切身安全和正常的矿井生产秩序。所以,井下的所有人员对信号设备都要加以爱护,不能随意拨弄和损坏它们。如果发现信号失灵或不起作用时,就要及时向安检部门报告,以便立即派人修复,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
信号是指挥生产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正确地发送信号,方可保证正常生产。所以信号发送人要求必须是工作责任心强、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送。
1. 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从源头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
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建立和使用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清点考勤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人员和考勤员。
3.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24h公示每班下井人数。
4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5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或矿灯者;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3)穿化纤衣服者;
(4)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7)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9)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6. 入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打卡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需知培训、强调安全注
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7.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消卡、交灯。
8.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
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9. 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
。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0. 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11.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迎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12. 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国家财产和雷管、炸药
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3.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所属
单位,并要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和矿调度室。
14. 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名单。
15.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6. 考勤室、调度室、安全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
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17. 矿井需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有经有关业务保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
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邻水母猪凼煤矿矿井入井考勤制度
一、为了有利于井下安全管理,凡进入井下采煤、掘进、安全检查、维修等一切生产、工作人员入井前,必须在井口值班室先报到登记,然后入井。
二、采煤、掘进班组职工集体同时入井上班,由班长负责清点本班人数至值班室报到登记。出井下班时,本班最后一个职工出井后,班组长到值班室报告本班组入井职工已全部出井。
三、跟班安检员、瓦检员、维修工、电工等辅助工种人员入井工作时,由本人到值班室报告登记,出井时由本人向值班室报告。
四、上级来人入井检查、矿组织人员入井安全检查,由矿陪同人员或组织人员在入井和出井时到值班室报告登记。
五、矿井入井考勤登记表由矿统一制定,值班室必须按项填写,不得漏登记、错登记和不登记。
六、凡未经值班室入井登记的人员,矿安检员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有权阻止入井,并按非生产(工作)人员入井违章条款处罚。
平顶山裕隆富兴煤业有限公司
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省、地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劳动管理文件精神及煤矿企业入井人员考勤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机构
为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成立考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后勤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成员:调度室主任、安检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
工资科长,工资科长兼管小组日常工作。
配备专职考勤员,负责井口考勤管理工作。
二、 考勤制度
1、 井下工作单位职工出勤必须参加本单位班前会,实行班前点名记工,会后更换工作服、领矿灯、自救器、持入井证到考勤室投牌,单位当班值班领导将点名工本送交考勤室,考勤室按规定复核考勤。
2、 地面考勤以科(队)为单位,考勤结束后有单位负责人将
考勤记工本送交考勤室。
3、 公司所属技术员以上领导下井工作,需先更换好工作衣、领取矿灯、自救器后到考勤室挂牌考勤,升井后填写当班工作记录,考勤室负责考勤。
4、 上级部门和外部人员到我矿检查指导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需下井时有办公室与调度室、安检科、考勤室联系,调度室负责安排陪同人员,安检科负责安全事宜,考勤室负责考勤工作。
5、 公司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要持入井证下井,无入井证的不准下井,发现入井证与持证人不符者,考勤员和井口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入井,同时取消当日出勤并上报劳资科查处。
6、 灯房发灯必须专灯专用,发完灯后应及时向考勤室汇报领灯下井人数,考勤室要及时核对考勤下井人数与领灯下井人数是否一致,发现差错必须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7、 井口考勤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入井人员考勤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当天值班矿领导对当天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负全责。
8、 井口考勤员在当班的1点、9点、17点向矿调度室汇报各队、各岗位入井人数,矿调度室要随时掌握井下每个工作地点的人数和具体人员名单。
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日出勤工,并给以处罚:
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罚款50元。
上班迟到,无故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班出勤工。
因迟到,早退给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工作中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班中打架斗殴的取消当
班出勤工,并按矿有关奖惩条例执行。
三、 考勤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1、 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全面掌握井下各采区、各单位当班出勤人数。
2、 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出勤情况,编制考勤日报和月报。建立职工出勤台账,详细记录各单位职务出勤和缺勤情况。
3、 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在考勤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4、 要做到面向基层、面向生产,说话和气、热情待人,树立服务一线的思想、当好领导的参谋。
5、 认真填写各种报表、记录、台账,做到数字准确清晰,记录保管完善。
四、 责任追究制
公司执行责任追究制,考勤工作责任要逐级落实,对违反考勤
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以责任处罚或行政处分。
1、 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不下井记井下工,虚报下井人员造成考勤不实的罚款100-200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 对值班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不按规定记录当班出勤的罚款200-300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分。
3、 员工不执行考勤规定,扰乱考勤工作秩序,损坏考勤设施的,除按原价双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
4、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不执行考勤制度,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 严禁伪造入井证,若发现有伪造者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给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解释权归富兴煤业公司,在试行中与上级规定有抵住的按上级执行。
富兴煤业公司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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