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申请书

2022-03-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48xxxx,联系电话:130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中共潍城区委xx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xx信访复字【2018】xx号《关于刘xx反映拆迁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拆除所居住的住宅及院落后xx村按照普通村民待遇给予申请人拆迁补偿费、租房补助费、拆迁安置房(210.29平米)。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一家自1985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xx林业队的房子中借住,义务看护苗圃,并一直在苗圃周边捡废品作为收入来源,因苗圃与xx村的地挨着,1995年申请人与xx村村长xxx相识,后xxx多次动员申请人到xx村落户,申请人因长期在此生活、xxx承诺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且申请人孩子当时都在xx村小学上学等因素,申请人经考虑后决定到xx村落户。1995年农历11月申请人按照村里要求交纳户口迁入款和宅基地款后,xx村书记xxx给申请人办理准迁证,xx村于1996年x月x日就收取的申请人户口迁入款4000元、盖房基地款3000元,金额合计7000元(金额标准与其他同期迁入村民一致)出具收款单。经申请人申请xx村给申请人在村东土地上指定一处宅基地,准许申请人在此处盖房4间以及院落。1997年农历x月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申请人按村里要求在此处盖房4间及院落一处,一直连续居住至今。

1 2018年x月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始拆迁,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拆迁,拆除住宅及院落后,一般村民按照每户210.29平米给予补偿安置房,但是却仅给予申请人74.8平米的安置房。原因是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建在了村外,属于建在了可耕地上,不给予宅基地的待遇,只给予申请人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待遇。直到现在,申请人才知道二十多年前xx村指定的用于申请人建设住宅和院落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宅基地。至此申请人与xx村村委就拆迁安置发生分歧。

二、我们要求同等村民待遇的理由:

1、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后,自然就是xx村的村民,不论迁入原因如何,其当然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实际生活中,对于申请人此类情况以及因嫁娶、入学毕业、入伍退伍等户口迁入迁出情况,许多基层自治组织都以“空挂户”的名义不给予村民待遇,但此类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判断标准就是以是否具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而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就是户籍。

2、享有宅基地,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村民的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村民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xx村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单上载明的盖房基地款应当是对申请人收取的宅基地费用。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居住问题,解决居住问题就需要盖房。而村民住宅依法占用的土地当然指向宅基地。收款单上虽然写的是“盖房基地款”,因“房”与“宅”同义,“房基地”就是“宅基地”,对“盖房基地款”不能机械理解和抠字眼,更不能否认此款项是宅基地费用的性质,且二十多年前,法制尚不健全,基层人员及民众法律素养较浅,相应文书未必尽是“法言法语”,这种写法符合当时情况及公共的一般认知。申请人成为xx村的村民后其当然享有申请使用

2 宅基地的权利,其没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以盖房及在耕地上盖房的必要。

4、xx村在收取申请人“盖房基地款”后或者收到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提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给申请人用于建设住宅及院落。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申请人住宅建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申请人是欠缺认识的,申请人只是知道自己落户后需要居住,找村里给批的宅基地,村里也收取了宅基地的款项。1997年农历x月x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至于后期办理宅基地的手续问题,申请人作为一个老农民,认为反正有房子住了,有收费单据了,村里也认可,就没有刻意催促。至于村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手续,申请人认为可能因为村里当年给申请人指定的宅基地并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于土地用途的限制,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手续存在法律障碍。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由xxx与xxx出具的《关于刘xx落户建房经过》至少也体现了申请人在xx村落户及建房居住的事实。

5、至于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建设住宅及院落的土地是否是宅基地,申请人因是迁入人口,对xx村情况并不了解,且盖房用地完全由xx村主导,从常理上其完全认为是宅基地;至于xx村村委是否知道申请人盖房用地的性质及该土地上是否可以建设住宅,理论上其应知悉。假若xx村不提供此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申请人断然不会在此盖房,也不会衍生出现在的纠纷。至于xx村为什么提供土地用途不是宅基地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使用,我们相信当时xx村村委并无恶意,因为此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当时社会法制尚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农村事务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相关手续的办理具有滞后性和事后性。所以申请人的此类情况是一定时期的社会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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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在xx村村委指定的“宅基地”上盖好住宅及院落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达二十年之久,期间历届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如若不是城市化进程及近些年来城中村改造、政府部署的“散乱污”企业治理,申请人的住宅现状会一直持续下去。

7、申请人的房屋性质一直是住宅,申请人在村里并无其他住宅,按照村委对申请人的现行安置政策,并不能满足申请人实际居住需要。申请人赞同及支持社会发展所采取的相关举措,但也希望相关各方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因为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并无过错。按照各地城中村改造的一贯方针政策,城中村改造不得减损村民的居住条件,同时要注意农村的复杂情况,妥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8、申请人盖房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申请人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因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的土地认定成宅基地在当前情况下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我们暂且搁置一边,但对于当前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事宜,针对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对申请人盖房的用地视同“宅基地”给予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这才是符合实质公平的。信访处理意见中说申请人的住宅及院落盖在耕地上,既然此地是耕地那怎么又成了村工业园区?耕地怎么搞了非农建设呢?

9、申请人当前住宅及庭院用地现状并不是申请人私自非法建设住宅造成的,而是由于xx村当年不当指定“宅基地”行为造成的,xx村应当延续对申请人盖房用地视同“宅基地”的做法或者基于过错赔偿的原则,给予申请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委会享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法人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xx村村委领导班子二十多年来虽然

4 发生过更迭,但xx村村委当年的行为后果依然由现在的xx村村委承继。本次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xx村村委与村民,xx村村委作为拆迁安置义务人,其应当延续以往村委对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土地性质的认识,视同与其他村民土地性质一致,给予同样的安置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责任。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虽然规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及行政赔偿,但应当参照适用于xx村村委违法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综上,基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目的、申请人的村民身份、村民对宅基地的当然使用权、申请人无过错、xx村对申请人住宅宅基地的违法指定及事后不能或未能进行合法化审批转化、权责对应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等,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对之前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复查,询问xxx、xxx、xxx等事件参与人及其他必要调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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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营山县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王小春。

二、被申请人:营山县教育局。

三、申请人:不服营山县教育局当年对我的处理认定:“即违规生育第二胎,确实超计划生育,应取消民师资格,符合政策规定。给予落实,政策和待遇,不予支持的意见。”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我的理由是:

1、我要求上级组织出示当年处理我时的程序材料,组织决议。 根据《宪法》和组织处理的原则、制度、程序,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应知道他违法违纪的事实和处理的依据,并有申辩的权力,可当年对我的处理:①我不知情。②又不出示处理材料。③更不容你申辩,就宣布某人因超计划生育,予以辞退。这是违规的处理。

2、当年,我对处理不服。一直任教到1992年7月。学校都放假了,乡上通知我到小会议室,党委书记肖海舟,副书记杨其林给我做工作,要求我这个党员民办教师带头辞退,我去学校总务处办理手续,领取补助金时,总务处会计,早已等候在那里了。在去年教育系统清理时,我查找资料发现。其他三位老师比我早就办理了辞退手续。这说明了组织威逼、引诱,采取不正当的手 1 段处理我,属违法、违纪的处理。

3、我1974年结婚,1978年1月生育第一胎孩子,1981年生育第二胎孩子。响应了晚婚、晚育的号召。教育局认定我第二胎孩子违规这不符合事实。1992年安固小学向文教办上报计划生育落实统计册中反应出:1979年后生于第三胎,1982年后生育第二胎应落实“一安二扎”的措施。也就说明了1979年前的第三胎属于正常生育,1982年前第二胎属于正常生育。我多年没有生育现象了,计生工作队同意采取安环措施,不做绝育结扎。因此,教育局认定:我违规生育第二胎,等于违法超生,确实超生,应取消民师资格的说法,推理是措误的,没有法定的事实依据,不能强加在我身上。到了九几年还来追究我的第二胎孩子的问题,难道我不应该有两个孩子。1981年、1982年四川省民师整顿工作开始并结束,为什么不予辞退,反而再次被任用为民办教师。1987年7月《计生条例》颁布实施,也没有辞退。而在1989年又被评为小教一级师,我搞不懂,到1991年、1992年再来处理辞退我,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故意整我吗?〔国计生政(96)179号〕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应再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4、因国家教育事业的需要。国家实行国家办学和地方政府办学的方针制度。我是一名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只有在犯罪获刑时,才没有工作的权力。我犯了什么重罪,判了什么刑?非要剥夺我的工作权

2 力?取消我的工作的资格。一个共产党员,不能为党和人民工作,一个教师职务的人,不能在教育战线上教书育人。连《宪法》给予的公民都有工作、劳动学习的基本权力都被剥夺了。还有我生存的空间吗?当年对我的处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属于违法处理。

5、当年处理我时,我与教育单位存在经济不清,十多年工作待遇未落实清楚,部分工资不知去向,造成了隐瞒、侵占、损害群众利益的真象。使我的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济利益不清、处理事实不清、随意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力,这符合政策规定?几十年来,我饱受精神压力的折磨。在过去的同事面前抬不起头,在同学面前直不起腰,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工作了二十多年,现在老了、病了、生活无着,我冤!

6、根据1991年5月10日(中字20号)第三条的精神,《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已经发生效力或正在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我要求从1993年起至2000年间补发我的民师待遇。2000年至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合理计算补发待遇。

②根据(川办〔2012〕184号第四款,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组织上应当解决落实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问题。

③根据国家《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应落实我的退休

3 问题。

县政府的一位办公人员说:“民办教师就是一个农民,没有差别”。我想,也许真的是这样,在过去政府眼里,就是一只羔羊。在单位眼里,你就是一头牛,待遇想给多少就是多少,民办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民办教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抛弃家中的责任地,用那微薄的待遇,撑起了乡村的教育事业,而受到一些人的蔑视,老了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各位领导,请公平、公正地对待我,解决落实我所提的问题要求,深表感谢!

此申请

附:相关的一些资料

申请人:营山县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

王小春

二○一五年四月五日

第三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关真贺,男,汉族,身份证号:130227195505042218,住迁西县汉儿庄乡杨家峪村,联系电话:13831508241。

申请事项:请求迁西县人民政府对汉儿庄乡政府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经过关真贺与当时分地树的人员了解,当时所分的地和树的编号并不是同时编排的,也就是地是地的编号、树是树的编号,两者之间没关系。例如:乡里所出示的调查情况“四”中所提到的(账上显示关真贺产量地上有产量树758号至763号,而关真贺家产量树的编号从680号至752号,显然758至763号树不是关真贺的产量树,却标在了关真贺的29号地上),通过上面的调查报告可证明不能用树的编号来确定地的范围,同时证明了地和树的产量是分开的。然而乡村两级干部在调查和解决问题时却一直以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另一方面,山中地树的排列并不整齐,而是错落不齐的。多年以后,根本不能确定当时分地树在编号时是按何方向进行编排的。而乡里在调查中却说:“718号树即所在地应该在

1 717号产量以上”,这种说法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由,同时说明了这些所谓的领导们根本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二、关胜文的边界账目中明确写着:“坐落:由关志永与贾瑞营边界至3113母树,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边界”。账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关胜文的边界到3113母树,意思就是上面和他没有关系,虽然679号树在争议地上,但账上也指出了“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一切文字都证明了争议地应该归关真贺所有。然而乡里在给出示的调查情况中却将这么一个有力的证据给否定了,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三、关真贺和关胜文所争议的地显然属于边界问题,乡里却将能说明边界问题的边界帐给否定掉,用一棵不能说明问题本质的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这种扭曲事实给的结果我们不服。

此致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第四篇:信访复查申请

申请人:胡亚丽,女,39岁,汉族,住漯河市西城区胡庄村一组156号。电话:13783956525

申请事项

请求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促进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推脱。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01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郑州人王保永结婚,而不是南阳人,(王保永是郑州市人,没有住房,是集体户口,没有固定收入,所以我的户口无法迁入郑州。),所以我们婚后一直居住胡庄村并参加生产劳动(我们有自己的责任田),户口从未外迁过,有邻居及其同村村民可证明。

2、人口出生办理入户手续是天经地义的事,而胡庄村委却在 2005.12.3日召开专题会议,商谈我们母子的村民待遇问题,胁迫我父亲在他们写好的保证书上签名(只享有这里的户口但不享有这里的村民待遇),否则不给我们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指定的《胡庄村村民规约》13条规定,“闺女出嫁后造成事实婚姻,不管户口转出与否,不论嫁往城市或农村均不分责任田及其他一切款项。”,严重损坏了我们母子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们母子二人的生存权。为了能让我的孩子入学,万般无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父亲签下他自己的名字。胡庄村委竟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与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2009年上访时,信访处理意见书上明确注明让我们母子二人享有胡庄村村民待遇(而没有注明我失踪的弟弟不再回来,也有案卷可查明):

4、胡庄村委2005.12.3日以会议决议形式悍然侵犯我们母子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法律与政策,可阴阳赵镇政府没有尽其责任,漠视胡庄村委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胡庄村委违法自治,使村组织的权利凌驾于国法之上,使胡庄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的违法组织。

我在反映问题的5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能够在基层组织中得到贯彻与落实。而听到最多的话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我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部门的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在基层就会成为废纸!

5、我的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我们母子在村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胡庄村委依法自治。《妇女保障权益法》第33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要求:胡庄村村委给我们母子要发放或已经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及保证我们母子二人的村民待遇。

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对西城区阴阳赵镇与2013.10.10日作出的赵访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销,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胡亚丽

2013.10.15

第五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南京市鼓楼区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共三十五户。

二、被申请人: 南京市规划局。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南京市规划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宁规访复字[2015]017号《关于城市内环北线西延项目规划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四、理由:

1. 答复书中未回答目前规划是否损害佳盛花园一号业主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模范西路在我们这栋楼前是一个斜坡上定淮门桥,路面抬升到二楼以上的高度,规划方案中用地红线距离我们这栋楼阳台只有一米左右,得我们这栋楼实实在在成为快速路的“握手”楼、“亲嘴”楼。噪音、振动、灰尘、汽车尾气和PM2.5的将严重影响总栋楼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如此近距离住在时速60公里/小时快速路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汽车就飞进住户家里,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证。如果发生火灾,消防车如何进入?这是极大的消防隐患。答复书中提到我们引用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其实按照答复书中说的目前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相应的条文,高度不超过24米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其退让标准比原来我们引用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更高,要求更严。请问规划部门要不要遵守法律法规,建筑到底要不要退让道路?

2. 答复书中未提到环评问题。目前我们从南京市环保局拿到了2007年《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北线西段工程环评影响报告书》和2010年《南京市快速内环北线西延工程(定淮门大桥-古平岗段)建设方案调整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模范西路新方案出台前,必须出示新的环境补充报告,前两份报告年代久远,反映的环境问题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要求新的环评补充报告应客观公正反映目前我们佳盛花园糟糕恶劣的环境状况并给出确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使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两份环评报告我们看过之后,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两份报告公众意见收集中,都未有佳盛花园业主参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环评单位应依法依规对线路沿途敏感点位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佳盛花园一栋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我们要求在进行与我们这栋楼有关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价的过程中有我们居民代表全程参与并监督测量数据的客观性。

2) 两次环评报告都提到佳盛花园居民的环境污染严重超标,提出的预防或减缓措施并不能减低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环评报告竟然建议我们老百姓关紧门窗继续忍受而不进行拆迁,这种报告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肆意践踏群众基本权利,罔顾老百姓死活,无法无天,严重给党的形象抹黑。我们明确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进行道路改造,保证环境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达标,应依法给予整栋楼拆迁,保障居民基本生存环境。

3) 两份环评报告数据前后矛盾,对未来环境预测没有任何预测模型和预测参数及过程的说明,不具有说服力,2010年补充环评报告中更是没有任何测量数据。我们十分怀疑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怀疑数据是否被人肆意修改和删除,因此我们要求在新的环评补充报告中各有关部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4) 2009年模范马路改造按照六十米路面宽度进行设计,按照道理,一侧的道路红线距离道路中心线应该是30米。但是在为2009年道路规划而进行的2007版环评报告中我们发现道路一侧红线距离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很“任性”,从17米到30米大小不等,很多位置道路红线距离居民楼0米(报告中距离道路红线0米设为环境敏感点的居民楼就有7栋)。有关部门如此“有权任性”,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肆意妄为,置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于脑后,剥夺老百姓基本生存环境的规划方案和环评报告令我们老百姓齿冷心寒,这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法律的惩罚、良心的谴责。

5) 两份环评报告中都未提到振动的影响,对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测量不充分,我们要求新的环评补充报告应客观公正地测量振动、大气有毒有害气体以及PM2.5,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措施实施后,仍不达标,我们要求必须进行拆迁。

3. 答复书中未回应过街隧道问题。模范西路快速化改造的初衷之一是消除目前模范西路三个红绿灯路口,打通交通瓶颈,使得机动车一路畅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相应的路口设置地下过街隧道,方便道路两边居民出行。但是该方案中却只有两条过街隧道,且都位于模仿西路的东侧。而西侧的石头城路与佳盛花园路口的红绿灯取消了,却没有规划任何过街方式,难道住建委和规划局出台的模范西路改造方案准备把佳盛花园整个小区居民困死让其无法出行?如此有重大功能缺失的方案竟然能公示,实在让人质疑有关部门的专业素养。

4. 答复书中推卸责任。快速化改造的目的是解决道路拥堵状况,早在六年前就准备建设60米宽十车道,而目前却建设40米八车道,无视这六年来南京城市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成倍的增长,也无视目前模范西路特别是临近石头城和佳盛花园路口附近每天交通拥堵的路况现实。今年底纬三路过江隧道将通车,该通道临近长江大桥直达南京市最发达的中心地带,肯定会分流大桥车流,本来就拥堵的模范西路车流量将会剧增,请问四十米八车道的方案如何能解决道路通行不畅的问题?早在六年前,就有报道说:“城市发展的速度与要求,不能只局限于满足于眼前的基本需要。四十米道路建设规划,恐怕很难解决滚滚快速车流的问题。”城市的建设改造中,不能因为拆迁难,就回避拆迁。为了减少拆迁量,节省资金投入,就把规划道路宽度缩减15米的做法,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模范西路将成为城区交通一大“肠梗阻”,乱哄哄的堵况将不输于现在的大桥南路。住建委,规划局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设计者和把关人,推出无视现实,脱离实际更没有前瞻性的建成即过时的四十米规划方案,非常适合李克强总理口中的“为官身在岗位不作为,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即使是这四十米的规划,也严重损害佳盛花园一栋全体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我们强烈要求停止肆意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不进行道路改造,我们只能套用一句俗话“命苦不能怨政府,点背不能怪社会。”但如果进行道路改造,我们强烈要求拆迁,并为我们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合法抗争到底。

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负起责任,心系群众办实事,请求有关部门实地查看,亲身体验感受我们目前处境。做好并公示模范西路改造项目的环评报告,依法保障佳盛花园一栋居民基本生存环境和权利。优化项目方案,让道路改造适当适度超前,满足未来的功能需求,并保障快速路两边居民的正常出行,使得道路交通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让模范马路的快速改造工程成为真正的惠民工程。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我们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南京市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宁规访复字[2015]017号《关于城市内环北线西延项目规划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逐条回应全体居民关切。我们请求市政府、省建设厅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心,从规划、立项、环评等各个环节监督模范西路快速化合法合规地进行。

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

2015/4/21

第六篇:申请复查报告

督查科:

二科监督小组监管的春江路2号地一号楼项目在2014年4月16日接受贵科检查,对于贵科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我监督小组已要求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1、相关的责任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已到岗履职;

2、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

3、已加强对楼梯现浇板、梁板施工缝留置的控制;

4、砼质量的蜂窝、麻面、孔洞、疏松、鼓膜等问题已进行了处理;

5、施工现场已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6、地基、基础已验收;

7、临时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模板支撑已基本整改到位。

现特此申请贵科对该项目进行复查。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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