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chariot使用指引

2022-12-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ixchariot使用指引

境外央行货币政策前瞻指引实践的经验教训及其正确使用方式

摘要:前瞻指引能很好地强化货币政策传导效力与维护金融稳定,但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亦会产生金融混乱及央行信誉损失的代价。从西方经验来看,前瞻指引使用有其章法可循,本文分析了前瞻指引的副作用及正确运用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前瞻指引 信誉 金融混乱 章法

货币政策前瞻指引(下简称“前瞻指引”)即央行对未来货币政策的预测或承诺,通常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的如货币政策例会通稿、货币政策报告、货币政策新闻发布会等,不定期的如央行官员的演讲等。

前瞻指引在便利经济主体投资消费决策、调控收益率曲线及金融稳定方面有重要作用,但若使用不善也容易带来负面影响。下文将分析美国、瑞典等国央行的沟通框架、前瞻指引实践及效果,总结相关经验教训,以期对我国完善沟通框架有所裨益。

前瞻指引使用不善的“副作用”

由于央行预测的未来货币政策路径取决于央行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而经济预测常因各种意料之外的冲击而失误,故前瞻指引可能会因经济运行偏离之前的预测而需要被修改,或出现实际货币政策与前瞻指引不一致的情况。如瑞典、挪威、捷克及捷克等国央行有时会出现前瞻指引前后不一致及实际货币政策与前瞻指引不一致的现象(见图1)。这就容易产生两种副作用:金融混乱和央行信誉损失。

(一)金融混乱——以美联储QE3为例

金融市场的头寸与杠杆安排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货币政策预期,如当前瞻指引使市场主体预期低政策利率会长期维持时,市场就会加大杠杆和资产持有量,资产价格会上涨甚至出现泡沫;若市场主体缺乏合理判断货币政策走向的能力,在前瞻指引因经济变好而发生改变时,随之而来的恐慌性抛售与去杠杆就可能引发资产价格暴跌,从而形成金融混乱甚至金融危机。金融混乱程度与市场主体之前的宽松货币政策预期强度成正比。美国“缩减恐慌”即是美联储前瞻指引失误引发全球性金融风暴的例子。

美联储推出QE3时,由于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委员内部观点存在分歧,无法如QE2那样为QE3设定总规模与期限,其前瞻指引语言也仅提出“劳动市场明显改善”的退出条件,其反应函数(即货币政策对经济形势的反应方式)模糊且不完整。本来美国政策利率运行历史较长,其随经济周期轮回的起伏及配套的沟通框架使市场逐渐了解了其反应函数,市场对政策利率的预测能力相对较高,但由于量化宽松推出时间尚短,市场对其反应函数的理解比较欠缺。未预定退出日期与总规模导致许多乐观的市场主体认为QE3会无限期持续,而当美联储随经济好转而用前瞻指引表明QE3可能退出时,市场便开始根据美联储一系列公开表态慌乱且不理性地猜测退出时间,美国金融市场出现了恐慌性抛售,美国长期国债收益率2个月内即上升1.1个百分点,由此令美元汇率相对上升,投机资本纷纷流向美国,导致众多新兴国家因资本外逃而出现货币贬值、股市暴跌、外储锐减等状况,如印度在“缩减恐慌”开始后货币贬值最大幅度达18%,引发“印度需要IMF救助”的言论。由前瞻指引失误引发的金融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二)信誉损失——以英国央行的言行反复为例

央行经济前景预测决定了前瞻指引的走向,而准确预测经济前景难度极大。当前瞻指引改变过多或实际货币政策与前瞻指引不符时,市场对央行的信任度会下降。信誉是央行沟通效力的保障,如美联储在2012年1月作出通胀目标为2%的声明后,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较为强烈的通缩预期出现消减,避免了日本式的通缩陷阱,而正是美联储多年成功维持价格稳定的信誉使其做到这一点。因此,信誉的损失对央行威望与沟通效力都将形成重大打击。

如2013年英国央行曾因预测失誤导致前瞻指引的言行不一,随后其行长多变的指引语言明显损害了英国央行的信誉。2013年8月,英国央行称在失业率降至7%后考虑加息,并预计需3年时间失业率才会降至7%。但英国失业率在次年2月即降至7%,囿于当时经济疲软,加息并不现实,质疑英国央行信誉的声音开始出现。2014年6月初,英国央行行长卡尼称可能提前加息,但同月又在议会上展现出鸽派论调。2015年年中卡尼多次公开称“利率正常化开启时点在年底就能明朗”,暗示加息可能到来,但在同年底却又否认会加息,面对质疑时又以不能预见油价暴跌(拖累通胀)及人民币贬值来辩护。1多变的指引语言使英国央行信誉多次遭受媒体质疑,英国央行的预期引导能力也受到了损害。

合理使用前瞻指引的“正效应”

(一)引导市场合理判断政策路径,避免金融动荡

前瞻指引信号是不能孤立发出的。正确的前瞻指引方式应是引导市场能独立根据经济形势得出与央行一致的政策路径预期,当经济形势需要未来政策路径改变时,市场主体便能根据经济信息判断出政策路径需要改变,这时央行前瞻指引或实际货币政策的变化就不会引发金融混乱。

培育市场的独立分析预测能力需要成体系的沟通框架,一般而言,市场知道三种信息即可独立判断未来货币政策路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反应函数及央行经济预测。其中货币政策目标是央行所有货币政策决策的主要出发点,明确的目标有助于经济主体大致锚定政策方向。经济主体可根据央行经济预测与反应函数来精确推导未来货币政策走向。若央行预测未来通胀和经济增速会增加,根据泰勒规则(近似美联储政策利率反应函数)便可判断政策利率会上升。当实际经济形势偏离央行经济预测时,市场主体可根据偏离程度来推导未来货币政策的真实走向。

西方主要央行货币政策沟通框架大致可拆分为:货币政策目标承诺、经济现状分析、经济前景预判、政策决定、货币政策未来路径预测或承诺。虽然央行不会正式声明其反应函数或决策规则,但反应函数蕴含在沟通框架中(见表1),沟通框架是前瞻指引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

如瑞典央行在培育市场货币政策独立预测能力方面尤其成功,市场主体某些时候的预测能力甚至超过了瑞典央行自身。2011年9月瑞典央行预测主要贸易国政策利率会上升,为防止本币贬值恶化通胀,故给出加息的前瞻指引(瑞典为对外贸易储存度极高的国家,故主要贸易国政策利率是其货币政策决策参考基础之一)。但市场主体对主要贸易国政策利率水平的预测显著低于瑞典央行,从而正确预测到瑞典政策利率终会下降。最终瑞典央行如市场所期降息。若市场没有独立分析判断能力,盲目相信瑞典央行前瞻指引,则市场实际收益率曲线会因利率预期上升而增加,从而令当时正受国际金融危机拖累的瑞典经济雪上加霜。若金融市场交易以加息预期为基础进行,更会因实际政策利率下降而引发金融混乱。

(二)让市场知晓前瞻指引的条件性,避免损失信誉

前瞻指引是由经济状况所决定的,其不可能脱离经济现实,故让市场了解前瞻指引所取决的条件(一般为通胀率、经济增速等货币政策目标)可避免产生信誉风险。当经济运行脱离央行预测轨道时,央行就能趁势改变前瞻指引内容而不损失信誉。

国外央行发布前瞻指引时均会直接或隐含地指明其条件性。如欧洲央行在2017年9月7日发布量化宽松未来路径时称“每月600亿欧元的净资产购买计划会持续至今年底或更久,若经济前景恶化或金融状况不利于通胀目标的实现,欧洲央行会增加资产购买规模或期限”,将经济前景及通胀作为量宽调整的条件。加拿大央行在2009年4月发布前瞻指引内容:“接近于零的政策利率将持续至2010年第2季度,但取决于通胀前景”;最终加拿大央行在此期限之前加息,但其信誉并未受损,原因在于经济变好使通胀上升,为加拿大央行提前加息赋予了正当性与合理性。

境外央行经验教训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货币政策沟通工具的种类、频次与内容

与西方主要央行相比,我国央行在沟通工具种类完善程度、沟通频次、沟通内容等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一是在沟通工具上,西方主要央行有货币政策会议声明、货币政策新闻发布会、货币政策会议纪要、经济预测及官员不定期演讲等沟通方式。我国货币政策沟通工具种类相对较少,主要为货币政策例会通稿、货币政策报告,央行官员关于货币政策的讲话或文章相比亦较少,这会导致货币政策透明度较低,未来可有针对性地增加货币政策沟通工具的种类。

二是在沟通频次上,我国央行货币政策例会通稿及货币政策报告每年共8次,美联储、欧洲央行货币政策沟通工具使用频次每年不低于20次,较高频次更利于公众及时地获取足够的货币政策信息。

三是沟通内容方面,相较西方央行,我国货币政策例会通稿多为原则性的政策语句,可进一步增加实质内容,其它沟通工具则可逐渐增加对经济指标成体系的量化预测,以有利于市场精确判断未来货币政策走向。

(二)强调目标承诺并明确目标间的关系

货币政策目标是货币政策路径预测的指南针,理解了货币政策目标,就能大致上对货币政策路径进行定位。西方主要央行非常注重货币政策目标的沟通,如美联储每年都在多种沟通工具中不断强调其目标为2%通胀率及充分就业,并强调这两个目标为货币政策决策的主要出发点。这在引导经济主体根据货币政策目标来预测政策路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鉴于多目标制货币政策可能导致政策预测复杂化(如通胀目标与就业目标有时可能需要政策利率向不同的方向调整),部分西方央行会公开澄清多目标间的关系,如美联储发布《长期目标与货币政策策略声明》,明确了目标间冲突时的处置策略,瑞典央行亦在货币政策报告中明确通胀为首要目标,并明晰多目标对政策调整方向的需求不一致时所采取的应对策略。

为加强货币政策目标对政策预测的引领作用,我国可参考西方央行在沟通工具中量化并明确目标的做法,并在沟通工具中指出首要关切的目标,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测能力。此外,还可借鉴美联储与瑞典央行的做法,明确多目标冲突时的处置策略。

(三)加强对货币政策反应函数的沟通

美联储主要货币政策沟通工具(如FOMC会议声明及新闻发布会)可分为目标强调、政策决定、经济现状分析、经济前景预测及未来政策预测或承诺四部分,这些部分间的因果关系清晰易懂,目标、经济现状与经济前景预测决定了当前的货币政策,目标与经济前景预测决定了货币政策的未来路径。这种沟通模式非常有利于引导经济主体根据经济形势来思判政策走向,加强其对决策规律的认识,实現了货币政策反应函数的灌输。

此外,关键经济指标预测与政策利率预测亦能反映反应函数。如美联储官员会公开探讨各种政策利率调整模型以寻求最优利率调整规则(如泰勒规则),深化公众对货币政策反应函数的理解。因此,可借鉴这种沟通模式,在沟通工具中分析和强调货币政策决策的经济原因,指出货币政策所参考的关键经济指标,加深公众对货币政策决策规则的理解。还可考虑发布对关键经济指标及政策利率的量化预测,加强公众对关键经济指标走势及政策利率走势间相关关系的认识,以此提高公众的货币政策反应函数的领会程度。

注:1.卡尼在2015年12月为之前的加息言论公开辩护称:“我能预见油价在最近10天内会暴跌10%吗?我不能。”同时还说:“中国人又不会提前12个月通知我会进行汇改。” (BBC NEWS, 2015)可见媒体对其言行不一及信誉的质疑程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刘颖 鹿宁宁

参考文献

[1] Andrew Filardo and Boris Hofmann. Forward guidance at the zero lower bound [J]. BIS Quarterly Review, March 2014.

[2] Michael Woodford. Methods of Policy Accommodation at the Interest-Rate Lower Bound [C].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 The Changing Policy Landscape: 2012 Jackson Hole Symposium.

[3] BBC NEWS. Carney Promises Action on Buy-to-let Property Market [EB/OL]. https://www.bbc.com/news/business-35108952, 2015-12-16.

[4]金融界. 央行召开流动性座谈会:春节前后不会轻易降准 [EB/OL]. http://finance.jrj.com.cn/2016/01/22181920468646.shtml, 2016-01-23.

[5]谢静敏. 利率传导效率提升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J].新金融,2016(11).

[6]新华网. 周小川详解中国央行多目标制 "通胀目标制"尚不现实[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06/27/c_129091664.htm, 2016-06-27.

作者:杨航

第2篇:《权利质押合同》使用指引

《权利质押合同》(ABCS[2007]2004)使用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质押担保业务,上述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配套文本

本合同为《借款合同》、《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等各种资产类、或有资产类本外币业务的从合同,《权利质押清单》、《个人存单国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存单国债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使用开户证实书协议》、《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及相关的账户监管协议等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三、使用说明

(一)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第4项

出质的权利存在被申请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形将影响质权实现,甚至导致担保无效,本项约定旨在要求出质人承担权利暇疵担保义务。经营行接受质押时,也应按行内规定对具体出质权利的清洁性进行审查。

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被依法撤销;《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此外,有权部门已经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利也不能作为出质权利。

2、第6项

本项系对出质人维护权利持续性义务的约定,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

3、第7项

与本合同第八条质权实现条款对应,本项约定了出质人对可能影响质权实

现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经营行获知相关信息后,应及时依据主合同和本合同

第八条的约定采取债权救济措施或行使质权。

其他各项的使用说明请参见《抵押合同使用指引》承诺条款的相应部分。

(二)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第1项

按照《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具有实物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应当依照本项约定严格办理权利凭证的交付,交付期限应当明确填写,对于权利凭证或所质押的权利有瑕疵的,应当在质押清单中明确写明。出质权利凭证的保管责任由质权人承担,经营行应妥善保管权利凭证,避免因保管不善,而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2项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

8、99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并记载“质押”字样,此时出质人须在背书处签章确认,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仓单、指示提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因此在以仓单、指示提单设定质押时也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确认,以预先排除处臵仓单、提单时的障碍。

以其他需要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也应进行相应的质押背书,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质押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

3、第3项

(1)对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到有权部门办理。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商标权在国家商标局,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权登记后,如出现导致主债权或担保内容变更的,经营行应按质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规定及时变更及补充登记。以著作权质押为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2条即规定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4、第4项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赠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经我行书面同意以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质权人对出质人的承诺签章认可等体现双方合意的书面形式进行。该书面形式中一般应将出质权利的处分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方式、价款处臵、凭证交付等问题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体现于书面文件中。同时为防止出质人恶意逃废担保责任,应密切关注出质权利处分过程,确保处分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5、第5项

可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第5项的相应部分。实践中还应结合本合同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中“

(二)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合同处理”注意本项约定的具体适用。

(三)第七条 质权的转让

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质权转让条款的相应部分。

(四)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第1项

本项是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法定情形,虽然本处约定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直接处臵出质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要遵守其规定。其余5种情形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当出现所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也有权实现质权,实践中应根据出质人通知或自身贷后检查及时衡量相关情形对我行债权的影响,适时主张合同权利。

2、第2项

(1)按照本项约定,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变现,并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货物的变现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者提存。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质权人还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或变现的价款存入专用的保证金账户或转为定期存单,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但是要注意,保证金或定期存单质押变更了担保方式,采用时必须与出质人另行落实相应的担保合同,具体合同处理可参见《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五条的相关部分。

(2)本项内容仅按《物权法》第225条的规定约定了权利先于债务到期的质权实现方式,未将《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权利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实现方式直接作为合同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鉴于此,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若确实需要在权利到期前提前处臵的,要征得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建议在签订本合同时直接在“其他事项”中与出质人预先约定质权的实现方式,由双方自愿排除适用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如订立合同时未作此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先于权利到期时,也可与出质人达成提前处臵的补充协议,就提前处臵征得出质人的充分同意。

(五)其他条款的使用说明参见《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和《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

四、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不同类型出质权利的合同使用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出质权利种类多样,作为制式合同,本合同难以将各种权利质押的特殊性条款全部列举,内容重在设定权利质押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条款,各类出质权利的特殊性约定在对应的权利清单中做了相应补充。但实践中因权利类型多样、权利及凭证的法律性质亦不尽相同,各行使用本合同和对应清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结合行内信贷担保管理制度和实际接受的具体权利类型完善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关条款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充。

制式合同中的清单无法适应具体业务需要的,可以根据我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非制式合同清单配套使用。

目前本合同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包括票据、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知识产权、存单、国债等制式文本,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各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应收账款的法律特征拟定相应的权利质押清单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二)警戒线问题的合同处理

《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四条已就“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合同处理做了说明,但基于以下考虑,本合同仅在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仓单提单)》和《权利质押清单(股权基金债券)》设臵了警戒线条款:

1、仓单项下货物、股权、基金份额或债券的价值波动较大,但其价值确定有相对客观的市场价格或市值作为参考。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为复杂,票据、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等权利价值则相对比较稳定。

2、补仓期可由我行在发送出质人的补充担保书面通知中进行确定,合同中预先设定补仓时限可能导致我行无法根据权利价值波动情况灵活把握。

3、在合同中约定处臵线、处臵期会构成对我行处臵出质权利的义务性限定,价值下降到处臵线而未处臵的或在处臵期内未及时处臵的,反而容易导致承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已约定出质人未提供补充担保、质权人即有权处臵的情况下,未对处臵线(平仓线)、处臵期作预先设定。

实践中经营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需要约定“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或各清单的“备注”栏进行特别约定。

第3篇: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指引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专项财政资金使用,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合规有效使用,确保按计划进展完成验收,根据国家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政府划拨的所有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按项目单独核算,按预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按计划进度和时间完成结题验收。

二、管理职责

1、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资金预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和完成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发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旦立项,就需将立项相关资料提交计财部,计财部才能根据立项性质和资料,在核算系统中建立项目核算模块;当项目申报和实施部门发生项目相关费用时,必须参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类别进行归集建立相应台帐,并在报销支付时注明项目名称和类别。

2、 计财部:负责配合项目申报项目部门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开立及日常使用审核,负责项目资金单独核算,定期向项目部门提供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项目验收部门,提供资金支付清单资料或使用报告。

当项目申报和实施部门需报销支付财政专项费用时,必须认真比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预算,审查是否合规、超预算、超范围,对于不合符要求的一律不能纳入相应项目核算,以确保项目验收合格。

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专利申请、运营管理等。

4、公司领导:负责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财务制度,公司领导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批。

三、管理要求

1、专项管理:对各专项资金按项目分别建立专帐,或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单独建账核算,单独开户列支,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一般须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4、专组负责: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5、阳光运作:项目实施方案可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项目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投标,所有项目和大宗采购必须有合同有依据,按规定项目建设必需推行监理制的,则必须聘请监理进行管理。

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验收、总结等各环节。

7、内部监督:计财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监察审计人员、纪检人员均有权有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或可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及时入帐或不入帐、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上级单位、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同项目各项费用占比要求不同,所以,必须按照项目不同费用使用比例进行预算和列支,超比例预算和列支,将很难通过审批和验收。

(一)直接费用:与项目研发及成果直接相关的费用。

1、人工费:项目组直接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

2、设备费:指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研发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3、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4、业务费(可再细分类):指与研发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一般包括: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和汽车租赁费;车辆使用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研发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相关费用。

6、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研发必需的辅助人员津贴等。

7、业务招待费:指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误餐费等。

8、成果验收费:指研发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与项目研发及成果间接相关的费用。

1、间接成本:房租、水电、网络通讯分摊费用等。

2、管理成本:按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用。

3、绩效支出:研发过程中按规定提取发放的绩效等。

4、其他费用:除以上费用外的其他支出。

五、主要流程

项目研发经费开支,必须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审批流程,严禁将研发经费用于研发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研发经费中谋取私利,研发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

1、研发项目涉及的大宗采购等均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招投标,一般物资采购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专项资金。

2、合同预付款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准备好相应资料,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办法》的流程和手续进行报批支付。

3、外包验收:以合作或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或咨询、技术服务或转让等合同方式进行外包的,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和技术指标,由外包人提出或项目组、财务与监察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五、项目验收

1、预验收:项目组必须适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变动情况,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在项目验收时间截止前做好预验收。通过预验收比对项目各项要求进行系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督查整改,以确保达到项目外部验收的各项指标。

2、结题验收:由项目组成员、相关部门及外部专家等组成,提前准备好相关验收资料,按政府部门规定要求流程进行验收结题。结题验收后要进行项目验收总结和文档整理归档。

六、奖罚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其他

本指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1月24日

第4篇: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会议材料之三: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有资金使用途径

第五条 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 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

质权。

第八条 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 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 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期货公司在股东或关联方开户购买金融资产或将存款存入集团财务公司的,也须以自

身名义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不得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货公司原经营用房产由于自用面积减少而部分出租的房产,或者由于新购置经营用房产而放弃使用的原自用房产应在改变资产用途后的6个月内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由我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自有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应当与客户的保证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自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自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程序与授权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设独立董事的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期货公司的投资活动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首席风险官应对期货公司自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金融资产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确认和计量,并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审核时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期货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确认、计量的准确性进行核对,同时对其在风险监管报表中填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价值因市场波动较上一报告期下跌超过20%的,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对净资本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算的金额。

(二)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货公司持有的资产与本指引不符的,需在本指引发布六个月之内达到本指引的要求。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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