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策略论文

2022-04-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切实、合理、充分的经费保障,这既是职业教育自身特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得以繁荣的可贵历史经验。在法治社会中,立法是职业教育经费最有力的制度保障。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策略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策略论文 篇1:

政府和学校齐抓 规模与质量并重

【关键词】职业教育;办学规模;职业教育质量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的教育和经济社会各行各业一样,是从40年前开始恢复发展的,并一步步由小到大、由弱變强、由被人看不起到稍稍被人认可,确立了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我个人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职业教育的确改变了中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清一色为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的单一局面,至少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教育,为许许多多适龄青少年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需要指出的是,过去40年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各级各类政府的重视密不可分,也是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使出了浑身解数努力的结果。还需要指出的是,过去40年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成绩不仅仅表现在规模的扩张和数量的增长上,也表现在质量和效率的持续改进上。换言之,质量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持续动力。

一、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是贯穿改革开放40年的主线

最近这几年,“质量”成为一个热词,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言谈中,人们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在它前面,表达对美好生活的期许,比如产品质量、生活质量、教育质量等。这样给大家的印象似乎是,最近我们才重视质量,以前不重视质量,实际并非如此。就拿教育来说吧,重视教育质量非自今日始,提高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贯穿改革开放40年始终。这一点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几个最重要的历史性文件中“质量”一词出现的频率可以看得出来。1978年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开放历史的正式开启之年,它不仅标志之前一个职业教育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一个新的职业教育时代的开始。为什么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开办职业学校?主要是因为那个时候的中等教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出台的关于发展的文件不知凡几,其中关键节点上有几个最重要的历史性文件,如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2017年初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据统计,在这四个文件中,“质量”一词出现的频率分别是4次、20次、51次、72次。从这些数字的变化中,我们能够看出,政府始终重视提高教育质量(包括职业教育质量),而且是越来越重视,对教育质量的重视,没有“最”,只有“更”。

在我看来,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改革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经费投入、职责划分的措施指向的也都是职业教育质量。比如:1978年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通知,将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门在师资配备和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协助。1983年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搞好协作。教育部门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落实”。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要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继续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还有后来出台的关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的文件,以及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采取的各种措施,都是指向职业教育质量,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聚焦人才培养质量是统领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

什么叫职业教育质量?怎么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从学生、教师、学校、家长、官员、地方、国家等不同层面考虑有不同的回答和侧重,自然对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也有不同的任务和策略,有的时候强调课程教材质量,有的时候强调教学实习质量,还有的时候强调师资队伍的质量。不管人们对职业教育质量的定义多么不同,但职业教育质量的核心终归还是人才培养质量,即培养的毕业生的质量,其他的质量都服从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就是培养人才,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百万、千万计的社会各个领域的专门人才。

那么,如何衡量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呢?我看,根本标准有两个:一是看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能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既满足社会当下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需求,又为未来发展做好必要的人才储备。特定的经济发展方式需要特定的劳动力素质,也就决定了职业教育要培养具有特定素质的劳动力,经济社会发展是动态的,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动态的。2015年6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接见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代表时的讲话指出:中国有13亿人,9亿多劳动者,如果大多数成为掌握高技能的人才,人口的压力就可以转化为人才的优势,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比不了的。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中国经济以劳动密集型发展方式为主,与此相适应,中国的职业教育也以数量扩张型发展方式为主,通过职业教育,把数以亿计的适龄青少年培养成具备基本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迅速把中国从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变成了一个工业门类齐全、工业体系完整、数十种工业产品产量名列前茅的工业大国。

二是看职业院校能否适应人的发展需要,既能保证对学生基本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又能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可持续的发展空间。有质量的职业教育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需求的教育,可以帮助毕业生获得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和可持续的成长。具体说有如下几点:首先是培养学生具备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与将来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通过在校学习了解工作背后的知识、原理、规律,学会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以后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学习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是训练学生掌握通用技能。按照适用范围,技能可以分为通用技能和专门技能,专门技能是从事某种特定工作需要的技能,比如模具制造技能之于机械工程,混凝土浇筑技能之于建筑工程;通用技能是各行各业都需要的技能,比如信息技能、测量技能、沟通技能。职业学校经过事先周密的计划安排训练学生掌握通用技能,通用技能是一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和岗位转换最需要的技能。最后是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职业学校学生大多在15~21岁之间,这个年龄段是其职业价值观、道德规范形成的关键时期,职业学校通过各种有意识的活动使学生认识职业岗位、形成职业意识、认同职业规范、养成职业习惯,这对于其尽快适应岗位很重要。

三、数量基础上的规模质量是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发展的追求

在职业教育领域,我提出职业教育的“规模质量”这个说法,职业教育必须树立“质量第一、数量优先”理念,要看到“质”和“量”是一对不可分割的变量,有数量不一定有质量,没有数量一定没有质量。职业教育发展是质和量的结合,量是质的基础,质是量的结果,数量和质量两者应该兼顾。这是近14亿人口大国的国情决定的,也是由教育规律决定的。

中国人口大国决定了我们是人力资源大国,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把这些潜在的人力资源变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资源。保持一定规模,是比较快地把庞大的人口变成人才的最佳途径。据统计,1978年我国仅有中等职业学校4700多所,当年招生70.4万人,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6.1%,在校生130万人。1990年,我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是指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内的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占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的比例)为26%,2000年,这一比率提高到42.8%,2010年提高到82.5%,2016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5%。教育部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2个省份的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超过90%,北京、上海等地都达到95%以上,江苏的情况也大抵如此。从2016年的87.5%到2020年实现“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0%”这个公认的全面普及标准,尚需用三年多的时间完成2.5%的增长。把适龄人口从初中层次的教育水平提高到高中层次教育水平,这本身就不仅是受教育人口数量的增长,也是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这个过程没有职业教育是万难做到的。在我国,还有一些人群也都需要职业教育,比如3~15岁的学生需要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职业意识、职业常识、职业能力和职业体验教育,为其后继专业学习和职业生涯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又比如16~59岁(含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劳动年龄人口中的非在校学生(包括待业人群和在岗人群)需要适合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再者,学生学习不仅是从教师身上学,还要从同辈群体中学,有时候同辈群体对学生的影响还更关键,保持一定规模是保证学生学习质量的有效途径,这就是现代教育班级授课制的合理之处。

改革开放40年来,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基础上提高质量是江苏省乃至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最大的特点和成就。十九大报告“质量”出现的次数虽只有16次,且没有“教育质量”的表述,但是报告明确指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辦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放在一起来理解,不难看出党和政府对下一步教育数量和教育质量的辩证思考。

(作者单位:江苏理工学院)

作者:庄西真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策略论文 篇2:

比较视角下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缺憾与应对

[摘要]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切实、合理、充分的经费保障,这既是职业教育自身特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得以繁荣的可贵历史经验。在法治社会中,立法是职业教育经费最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进程中,针对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领域的现实缺憾,应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制度优势,在完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同时,充分体现经费立法保障的确定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有效的经费立法保障。

[关键词]职业教育 立法 经费 保障

[作者简介]何振海(1978- ),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外国教育史。(河北 保定 071002)

[课题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度国家一般课题“外国职业教育史”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批准号:BAA070045)

一、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现实缺憾

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实践性特征和技能操作导向,其教育过程需要更为丰富多样的教学资源,因此较之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对经费的需求更高。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有效经费保障的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同时这一缺憾也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客观而言,造成我国职业教育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特别是经费保障立法体系尚未健全。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立法已经普遍成为规约、引导政府及社会主体行为的指南。立法环节的缺失必然导致政府与社会主体在相关领域行为活动的失范,职业教育也概莫能外。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至今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经费立法,国务院也没有出台专门的职业教育经费配套法规或实施条例。在已有的职业教育立法中,有关经费保障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仅仅停留于宏观或一般性的政策引导。如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的条款只是宏观性地提出“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领域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同时做出国家“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等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有关文件中,对职业教育经费或经费保障内容的规定也大都带有类似特点。如2002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2005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职业教育经费的规定只是原则上要求各级政府增加投入渠道和投入力度,缺乏更为刚性和明确的指标约束。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在经费投入方面相对短缺的现象。例如,尽管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由2005年的939.25亿增长到2011年的2811.69亿,但其占全部教育经费投入的比重却始终徘徊在11%~13%,远低于25%的世界平均标准,与优先发展职业教育的国家战略形成了鲜明反差。

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基本法和上位法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方面相关规定所具有的宏观性、原则性、模糊性特征,直接导致我国各地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条例)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如北京市1997年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中,有关政府担负的职业教育经费责任的内容仅限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1999年河北省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也只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2014年辽宁省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中同样仅做出“职业教育所需经费,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性质,分别采取各级财政拨款、办学主管部门(单位)自筹、按规定收取学费、学校创收、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解决”的规定。类似的模糊性法律表述在各地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中比比皆是。在现有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有关职业教育经费最明确的法律表述仅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按比例提取职工工资用于职业培训的规定,比例一般不低于1.5%;二是对各级政府按比例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规定,具体比例各地标准不一。换而言之,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政府应负担的职业教育经费具体责任做出强制性和明确性规定,也没有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时应结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点而有所倾斜。

上述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缺憾导致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中面临着巨大的经费障碍。2014年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不无忧虑地谈到:“职业教育仍是各类教育中的‘短板’,与其培养规模和应有地位、作用不匹配。从投入总量上看,职业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与同阶段普通教育相比仍明显偏低。生均总经费和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中职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高职仅为普通本科的一半。从来源结构上看,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仍较单一,财政性经费所占比例达到74%,多渠道筹资能力不强。从拨款方式来看,部分地区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还未建立制度保障体系。”①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现实缺憾与我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战略之间已经出现了巨大反差,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强烈的紧迫性。

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主要特征

自近代以来,以立法形式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各国职业教育得以繁荣的基本经验。在各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中,为职业教育提供经费方面的切实保障,是最为核心和最为基本的内容。所谓经费保障,可通俗地理解为谁出钱,出多少,用到哪,给多久。纵观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其有关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基本是围绕上述内容展开的。

(一)职业教育经费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有效立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权责明确,而权责明确的前提在于责任主体的明确。具体到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方面,有效的立法首先要明确为职业教育提供或拨付经费的责任方。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职业教育相关立法中,有关职业教育经费的法律条文无一例外地都对此做出了清晰界定,特别是明确了政府在为职业教育提供经费方面的首要责任。例如,1889年英国颁布的《技术教育法》明确将征收“一便士税”以资助职业教育的权力授予“郡和郡自治市的议会”,1890年颁布的《地方税收法》中授权地方政府从某些物品税中按比例提取部分经费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由于责任主体明确,19世纪90年代英国职业教育发展所需的经费得到了切实保障,如利物浦市根据《地方税收法》在1890~1898年征收的威士忌酒税的提成就达80.7万英镑,其中90%用于发展该市的职业教育。相对充裕的经费为同期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美国于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在法案涉及年度按既定数额向各州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同时要求各州政府提供等额配套经费。诸如此类的立法条款赋予了相关主体明确的经费保障职责,体现了责任主体的确定性和排他性,规避了因责任主体缺失或模糊造成的职业教育经费无人负责的现象,从而为职业教育获得稳定、持续、充足的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职业教育经费数额及分担比例的明确性

在责任主体明确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应该承担多大比例或份额的经费责任,是职业教育立法需明确的另一关键环节。在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中,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份额大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极大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如美国于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规定联邦政府在1918财经年度为各州农科教师、督学和主任的工资拨款50万元,为商业、家政业与工业三类教师工资共计拨款5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法案同时对地方政府所应履行的经费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联邦为农、工、商、家政等职业类教师、督学及主任的工资或培训每花费1美元,州或地方学区还必须提供1美元的匹配资金。”此外,为了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法案还要求各州把“州内完成的工作和按本法案规定领取和支付拨款的情况,向联邦职业教育管理署做年度报告”②。1960年,加拿大制定了《技术和职业训练支持法》,要求联邦政府在10年内拨款8亿加元作为职业教育经费,同时要求各省级政府按照1︰3的比例分担经费。1990年,为明确私人企业的职业培训职责,澳大利亚颁布《培训保障法》,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以上的雇主须将工资预算的1.5%用于员工的职业培训。

上述法案的共同特征在于,法案对相关主体在职业教育经费方面的具体责任都有明确界定。也正是由于责任明晰,这些法案在颁布之后大都得到顺利执行,职业教育发展所需经费得到了有效保障。如美国在颁布《史密斯—休斯法》之后,1918财经年度联邦为农科教师及商业、家政、工业等科教师的拨款分别为54.8万美元和56.6万美元,到1920财经年度分别上升到102.4万美元和103.4万美元,到1926财经年度即达到法案规定的300万美元标准,分别为302.7万美元和305万美元。由于经费保障得力,获得联邦资助接受职业教师培训的人数从1918年的6589人很快就上升到1921年的13358人,增长一倍有余。同时,在联邦拨款的带动下,地方政府的投资积极性也明显提高,其中仅地方社区提供的职业教育经费即由1918年的120万美元增至1921年的518万美元。显然,强制性的立法保障在确保相关主体责任履行的必然性和顺利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的针对性和连续性

职业教育经费的立法保障,不仅要确保经费来源的可靠性,还要确保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和连续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拨付对职业教育发展的促进作用。

职业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领域具体、分散,层次类型多样,经费需求广泛、多元。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同时满足所有类型和层次的职业教育所需的经费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通常采取的策略是,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职业教育发展现实状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职业教育领域、类型或层次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并借助立法的强制性确保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在为职业教育提供切实保障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同步和共赢。以日本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面对当时职业教育发展的停滞状态,日本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将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确定为国家资助的重点,法案实施后的1952年,日本为职业教育编列的经费预算就达到6.6亿日元,有效改善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如职业高中的设备完备率从1952年的20%~40%提高到1957年的60%~80%,为战后日本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经费保障。

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经费的立法保障还体现出了明显的连续性特征,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在这一方面的特征尤为明显。自1963年《职业教育法》颁布之后,美国通过持续性的立法活动,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如1963年《职业教育法》规定,截止到1964年6月,联邦须为各州职业教育拨款数额为6000万美元,以后逐年增加,到1967财经年度达到2.25亿美元,之后每年稳定在2.25亿美元。1977年颁布的《生计教育激励法》规定,自1977年起的5个财经年度内,提供总额为3.25亿美元的生计教育拨款。这种坚实的经费保障无疑是美国职业教育长期保持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构建策略

在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基本做法,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完备有效的立法保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现实需求,在为职业教育经费提供立法保障方面,我国应从如下几方面着力推进:

(一)有效的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必须以完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为前提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主要有作为职业教育基本法的《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各地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中央部门的规章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等)以及涉及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企业职工培训条例》等)。从宏观体系来看,《职业教育法》颁布已近二十年,却未经任何修订,严重削弱了其作为职业教育基本法所应发挥的效用,同时现有的职业教育立法中没有国家层面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进一步导致《职业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导依据;从立法内容来看,众多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的内容大都具有模糊性,看似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宽松的灵活空间和弹性范围,实则回避了具体的经费责任归属;而且,由于大量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系政出多头,实行归口管理,因此未能与《职业教育法》形成一个内在有机、完整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

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一方面导致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缺乏明确、可靠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导致经费的投入责任、使用主体、管理机制凌乱分散,不利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的统筹规划,降低了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能。基于此,我国要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必须将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完善作为前提,一是尽快完成《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使职业教育拥有一部可依赖的基本法;二是国务院应根据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结合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更为明确、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三是各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应在国务院的统筹下制定省级实施颁发和部门条例,明确各自在职业教育中应承担的具体职责。通过上述改革,逐步构建起完整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实现职业教育责任的全覆盖,使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领域和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为职业教育的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扎实的立法支撑。

(二)有效的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必须体现经费责任的确定性

确定性是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共同特征。这种确定性不仅体现在立法对职业教育经费责任主体(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的明确界定上,更体现于对相关主体所承担具体责任(如经费额度、比例等)的明确界定上。具体到我国而言,在健全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坚持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方向,另一方面还必须首先明确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作为可行的改革路径之一,我国在修订《职业教育法》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宏观战略,在立法条文中明确政府职业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占教育总经费年度预算的最低比例。同时,各省在其《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中也应明确政府拨付的年度预算占总经费预算的比例,此比例依法不得低于《职业教育法》所确定的标准。此外,针对当前中央政府提供的年度性职业教育专项拨款,也应有专门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和明确,包括确定专项拨款的总额、资助对象、使用范围,以及地方政府配套经费的具体比例等。

除政府外,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机构也是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主体。在主要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对激发企业和雇主投资职业教育的热情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以德国为例,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企业是职业教育经费最主要的来源,如2005年,德国企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投入为276.8亿欧元,而当年公共财政(包括联邦和州)的投入为28.15亿欧元,企业投入是政府投入的近十倍。德国企业为职业教育投入巨资的动力来源于立法的规约和激励。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和《企业基本法》就明确规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一般可获得其培训费用的50%~80%的补助。与此相比,当前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较大缺憾,尽管也有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出了鼓励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规定,并提出要在税收、金融等方面对企业给予回报,但在实践中,这些仅具有引导性的政策措施很难得以实现,各级政府对企业的优惠举措大多停留在口头或文件上,企业难以获得实际收益,因此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不高,投资力度不大。对此,我国在完善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的进程中,应该将《职业教育法》有关“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的规定落到实处,通过专项立法、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的形式,加大对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扶持和鼓励力度,特别是要明确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收益回报,如根据企业投入经费的数额按比例给予税收优惠、政府按一定标准提供直接的经费补贴等。

(三)有效的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障,必须体现经费支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职业教育本身又是一个“高消费”的教育领域。基于这一特点,发达国家在通过立法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外部支持特别是经费保障方面,普遍体现出了较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征,确保了职业教育发展所需经费的稳步提升。如澳大利亚自1992年起开始颁布年度性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法案,立法机构每年都会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下一年度的拨款事宜进行修订,称作《某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拨款修订法案》。法案的连续颁布有效保证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的稳定性增长。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本身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具体到职业教育经费的立法保障方面,现有立法体系中既没有专门的经费立法,更谈不上对立法的持续修订和完善。由于缺乏连续性的立法保障,我国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拨付机制始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规约,职业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的低占比与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极不协调,政府与社会机构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支持依靠的仅仅是作为投资主体的自觉性,而非源于立法的确定性和强制性。

在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连续和稳定的经费立法保障方面,我国的立法机构虽然不必完全效仿发达国家为职业教育经费制定年度性拨款法案的做法,但却应借鉴其立法保障的连续性特征,最大限度地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如针对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全国人大应对《职业教育法》进行认真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形势和现实需求,制定出相应的职业教育经费拨付标准;国务院根据《职业教育法》制定的相关实施条例或办法,以及中央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也应体现出对职业教育经费支持的倾斜性,如确定职业教育经费在政府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的明确比例以及增长额度等;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也应按期修订,核心内容是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拨付总额、使用程序等进行适时性调整。借助上述立法,使职业教育发展所需经费得到长期保障和稳定增长。

[注释]

① 宗河.1.23万亿助推职教发展——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职业教育财政投入答记者问[N].中国教育报,2014-07-01.

② 夏之莲.外国教育发展史料选粹: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72.

[参考文献]

[1]国立教育研究所.日本近代教育百年史:第10卷[M].东京:文唱堂,1973.

[2]侯建国.加拿大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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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振海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策略论文 篇3:

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问题研究述评

摘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是保证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对近年来国内关于我国职业教育现行经费的来源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所作的研究加以总结评析,旨在探讨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相关研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经费来源;问题;对策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终身化与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职业教育的地位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职业教育为各个行业培养了合格的技术人才,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是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职业教育投入存在的问题将制约职业教育的进一步扩大与发展,从而影响我国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为此,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5年10月又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发展教育事业,当然就需要增加教育经费。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必须以相应的教育投资为前提和基础。2005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并且明确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带头投入100亿元。然而,仅有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还不够,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因此,研究我国职业教育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经费来源的研究

很多研究都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经费来源进行了分析,可以将我国职业教育投资途径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投入、政府财政拨款财政性教育经费是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政府的财政投入是职业教育资金投入的主体,包括国家财政性投入和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拨款。这些政府财政经费主要是用于职业教育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有学者指出,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方式已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过去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主要是创办职业学校,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用于职业学校的建立和管理;现在,政府考虑到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在继续对职业教育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力图通过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融入。

社会力量投入社会力量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是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补充,填补了政府财政支持的不足。包括:(1)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以及企业或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通过委托培养的方式使企业或行业交付一定的人才培养成本。(2)社会团体、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国际友好人士或组织的捐赠。

校办企业校办企业的投入方式可以分为几种:(1)校办企业。职业学校的校办工厂、科技服务创收,将经营的利润投入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2)校企合作。一是学校利用技术理论知识为企业服务,保证了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由于减少了大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的经费投入,使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二是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教育。与特定企业的需求相结合,为指定的企业培养人才,教育投入可由企业承担一部分,相对而言减少了学校对于经费的需求。

个人投入这里的个人投入指受教育者的个人投入。受教育者作为职业教育的受益者,分担职业教育经费成本是必然的,职业教育中个人的基本教育支出包括学费、杂费等。

其他包括:(1)信贷。学校向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建设和其他支出。(2)发行教育彩票。国家或地方政府发行教育彩票,扩大教育资源,以应当时发展之需。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经费来源渠道趋于多元化,在多方面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办法中,有引进国外的经验,也有自己探索出的路子。但在多种多样的职业教育投资渠道中,除了政府投入的数量相对稳定外,其他渠道都不稳定,总体而言,经费来源虽然五花八门,但经费短缺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在办学规模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办学质量与效益上还有很大距离。究其原因,国内学术界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一致认为我国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存在很大缺陷。

有的研究者认为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国家财政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经费标准太低;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投入太少;非国有企业尚未成为职业教育投入主体;社会力量用于职业教育的投入不足;个人直接成本太高。此研究将焦点聚于发展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上,也就是说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滞后的根源在于经费投入不足。也有的研究者将我国职业教育投资问题归纳为: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投入来源结构不均衡;投入分配结构不合理;投入受世俗化观念影响;个人成本太高。还有的研究者认为我国职业教育在资源使用上存在问题,表现为透明度不高,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张炳旭对高职教育经费的投入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是:生均教育经费的减少与招生规模的增长不相一致;高职教育投入失衡,包括区域间教育投入不平衡、教育投入结构不平衡、高职院校内部投资比例不平衡。

以上主要是从经费投入与使用的角度来看问题。王振国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分析,认为职业教育经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点加强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与实际教育经费投入缺乏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国家关于教育经费筹措的法律、规定与政策措施未能全面彻底地贯彻、执行;在国家各级财政收入状况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调整和增加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

总而言之,我国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存在体制性、政策性、模式性、观念性的障碍,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我国职业教育步履维艰的现状,这是广大研究者的共识。

综合以上各家的观点,我国职业教育投入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来源结构不均衡,包括政府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内部投入不均衡,社会力量投入不足与个人成本过高。(2)投资观念偏颇,受世俗化观念的影响,社会与个人对职业教育投入的积极性不高。(3)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不高,透明度不高。(4)与职业教育发展相应的政策、制度尚未健全。

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对策的研究

为了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必须针对职业教育投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探讨多方资金投入的可行道路,改革单一的投资主体,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国内研究者对职业教育投资对策的分析大致可概括为:加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投入;制定法规保证职业教育的投入;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将市场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引入投资体制;支持银行对职业教育的贷款;吸引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还有研究者从刺激职业教育消费方面提出应为求学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职业教育平台,降低成本吸引消费者。有的学者也提出应进一步加强与改进职业教育经费监管与审计工作,向管理要经费,要效益。李芙蓉在对全国的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地区差异很大,提出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地区间的教育经费差距。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加强宣传,加大政策力度,探讨确保职业教育发展的办学投入新思路。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立投入主渠道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高职高收费政策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所遵循的“受益”原则是互相矛盾的。刘慧丽认为,应认真分析并全面把握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中存在的偏差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纠正措施,这将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使高职教育走上良性发展轨道,进而加速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视角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与比较性总结学者们的观点,不难看出,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问题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一定的理论范畴,往往是针对全国的职业教育投资情况,有些研究是针对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分别加以研究。总体而言,研究的视角比较宽泛。然而,各省、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均衡,职业教育的投入问题更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具体分析。此外,目前的研究缺乏针对不同地区的职业教育进行比较的研究,这将不利于地区之间相互学习与借鉴,不利于政府与职业学校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投资。

有关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虽然学者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但是职业教育投入的主渠道应由哪几部分构成,理论界的研究含糊不清,有的强调政府投入,有的强调企业投入,更多的观点认为应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但承担比例各为多少,也缺乏统一的结论。由于投入主渠道不清晰,导致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得不到保障。这个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出一套适合我国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某些研究提出的对策缺乏可操作性尽管各种各样的对策都提出来了,而这些从理论高度提出来的对策的实际适用性与效果如何不得而知,相关部门也缺少相应的制度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我们认为,理论上的探讨是必要的,但如果只是围绕着理论对职业教育成本的问题进行分析,而缺少可操作的对策,最终并不能解决当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我们认为,解决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问题应从深层原因进行分析。当前我国还处于工业化前期的经济发展状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而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在经费投入上,国家投入比例低,个人投入少,社会投入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整个社会对职业教育的不良认识,民众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颇,人们对职业教育存在鄙视的心理。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要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首要的问题是引导大众转变观念,可以通过国家政策的引导体现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在增加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提高对职业教育学历的认可度,当然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一味地增加投资是没意义的。只有大众改变了对职业教育的看法,职业教育的社会投入、个人投入才会有所增加,才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职业教育的投资问题。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研究:(1)对各地区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2)从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3)进行地区间的比较研究,总结职业教育发展好的地区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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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慧丽.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中存在的偏差及纠正[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3,(5).

作者简介:

蒋小群(1984—),女,瑶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黎玉兰(1983—),女,壮族,广西防城港人,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学与课程论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学心理。

(本栏责任编辑:王恒)

作者:蒋小群 黎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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