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基础观念分析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是一种执政方式的目标,真正地推行还任重道远。未来的目标与现实的冲突要求我们学会接受、平衡、协调和折中,以架起通向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桥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依法执政基础观念分析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依法执政基础观念分析论文 篇1: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必须正确认识处理六个方面关系

[摘要]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六个方面的关系。

[关键词]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六个方面关系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本领,必须在依法执政上下功夫。而要推进依法执政,把先进性要求切实体现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上,笔者认为,当前,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处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关系

我们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必然的政治走向,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

科学执政强调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执政强调执政的人民性,依法执政强调执政的合法性,三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承。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种基本执政方式之中,依法执政又是最根本的,是三种基本执政方式的落脚点。这是因为,法治是人类探寻治理国家、增进人民福祉的智慧结晶,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进步、最文明、最有效的正确处理社会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方式与途径。检验党的执政行为是否科学、执政的民主化程度如何,只能从法治的视角加以考量。

从深层意义上说,依法执政在基本执政方式中的根本性地位是由改革的本质所决定的。改革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作为执政党,既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来解决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协调、引导作用,以有效化解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强调要兼顾各种利益诉求,提高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特征就是民主法治。所以,要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党的执政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无疑是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二、正确认识处理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清楚地阐明了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执政是依宪执政的具体化与落实。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的执政活动可以依法律、依政策,甚至依党的内部章程、条例而行,但核心首先要依照宪法。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党同样要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宪法,坚决反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损害宪法权威的行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忠实于宪法,自觉地做维护宪法、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的模范。依宪执政不仅要严格遵守宪法的条文和规范,还要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去治国理政。只有这样,党的执政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具有合法性,才能真正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依宪执政并不排斥依法执政的要求,党既要“依宪执政”,又要“依法执政”,两者互为表里,同属执政的基本方式。实践中既要坚持两者的统一性,同时也要分析两者在性质、功能与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区别,确立依宪执政的基本理念与目标。

三、正确认识处理执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执政党的权力和国家权力,同是宪法所赋予,同受国家根本法的规范制约,同为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但是,由于权力主体的区别,执政党的权力与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在性质、作用、特点等方面都不相同。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可见,党的执政权力行使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机关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使得党的领导具有宏观性、政治性、间接性的特点。

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执政党的权力相比,其所负责管理的往往都是某一方面的国家公共事务,因而更加直接、具体、明确。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形式。在我国,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

在当代中国的宪政体制范围内,党除了依法执政的权力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特殊的权力。党的一切执政行为都要经得起法治的检验。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并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靠法治来进一步规范调整党与国家各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的特点决定了党的执政活动不能越权,不能包办代替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要加强改进党对立法机关的领导,坚持并进一步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我国各种政治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关系,正确认识处理执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好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这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议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的核心在于领导并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一是确保把党内更多的优秀分子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输送到国家机关中去;二是确保把党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执政方略及重大决策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变为包括党员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应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要加强并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司法权的行使一刻也不能脱离执政党的领导和监督。党的领导是确保司法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的根本保证,是确保司法机关实现司法为民、法为民执、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正确认识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与权利,即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内部最基本的关系。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和授权,其存在的全部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宪法所授予的执政领导权力,还是党章所规定的组织权力,都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的权利服务。因为,党除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为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的边界。对于我们党来说,执政权力的边界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必须始终代表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章所规定的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背离了上述要求,就是脱离了权力的边界。所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起“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依法执政意识。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没有授权的事情,一律不能做;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授权的事情,必须做到、做好、做实。

正确认识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还天然地包含着正确处理党组织的权力与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监督制约运行体制机制入手,保证党内民主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保证执政方略、执政政策符合并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正确认识处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严格依法行政。从性质上看,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执行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从作用范围来看,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领域法治化的进程,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党政机关的权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程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标志着依法治国的程度,从而体现着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因此,着眼于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行政法治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树立权力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与制约的观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违反法律就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念,自觉而坚定地做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推进依法执政,在很大程度上说,就是要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宪法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良习惯,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多数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所在机关的公务员,同时又都是我们党的成员。这同样要求正确认识处理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所以,正确认识处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在实际中就要理顺党政关系。既要加强并保证党对行政工作的领导,又要防止出现那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让党的领导工作从繁杂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可以有效提高党的执政效率。

六、正确认识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党有党章,国有国法。无论是党的章程还是国家法律都不承认任何人的任何特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绝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和凌驾于党章之上的特权。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之一,就是倡导“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同时,由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内在地包涵着依法治党,依法治党首先需要做到有法可依,这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执政领导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获得合法性支持意义重大。

因此,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党章,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党员权利,维护中央权威,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蓬勃活力,在从严治党、严肃执纪上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同时,每个党员干部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做到既要遵守党纪,更要遵守国法,坚决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良习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当然,任何时候不能用党纪代替国法,也不能用国法代替党纪。尤其是在对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问题上,要加强行政责任制,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对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现象要区别情况,严肃追究,绝不手软。

(作者:工人日报社评论员)

(本文责任编辑 刘爽)

作者:郭振清

依法执政基础观念分析论文 篇2:

架起通向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桥梁

[摘要] 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是一种执政方式的目标,真正地推行还任重道远。未来的目标与现实的冲突要求我们学会接受、平衡、协调和折中,以架起通向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桥梁。

[关键词] 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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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运行环境分析

执政方式的选择及运行,势必依托它存在的环境。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选择和运行,要求与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良性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但是,用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方式去度量现存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和社会结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适应性。

(一)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政治环境。

多维审视党执政的实践,选择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方式的政治基础已经具备。但是,在党的历史上,运用这种方式去执政,尚属首次,并没有经验可借鉴,这就意味着这种执政方式的运行对党来说,是一种创新式的实践,而且还要面对外部和内部的考验。从外部评价上讲,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比较,确有参照系数。尽管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运行环境不具有可比性,但是,运行的结果却具有可比性,这无疑给党带来一定的压力。从内部来说,党不会面临竞争执政的风险。因此,党对民众给予党的评价的敏感程度就不足。这可能会造成对执政的消极后果,在很长时间后才会被感知、被修补,进而影响到党及时作出决策、修正决策。

(二)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经济环境。

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方式,要求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民主、科学、依法执政,也是市场经济内在的需求。然而,对现有的经济环境进行考量,会发现我国的市场经济,第一,是模拟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不完全自由、生产要素不能充分流动、统一市场还没有形成。这就导致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先天不足。第二,具有人为演进的特性,不表现为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这种模式的渐进性,意味着实现真正的市场经济还需在实践中探索很长时间。而且,各种矛盾的交织、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势必协调困难,成为深化改革的新的障碍。第三,市场经济的运行缺乏自适应机制,每前进一步,都要人力而为。这要求人的认识要与规律相吻合,而这往往很难做到,对宏

观调控构成巨大的压力。

(三)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文化背景。

我国的宪政没有可以借助的历史资源,而是不得不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废墟上,从现实需求出发,一砖一瓦地构筑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大厦。第一,民主土壤贫瘠,官本位意识盛行,唯书、唯上,科学精神不足,权利意识不强,“秋菊打官司”还属偶然现象。第二,国民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等低质量的人口较多,近2.89亿,占亚洲文盲的三分之一,人口平均文化程度不足小学毕业程度。就业人口的文化程度偏低,专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离发达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第三,文化发展不均衡,地区差异显著。第四,文化结构不合理,高、中、低学历难以衔接和承递。

(四)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社会结构。

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运行,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良性的社会结构。目前,我国城乡人口比例严重失衡,收入差距过大,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重重,直接影响了民主的孕育和生成。在地区差别上存在着东、中、西“三个世界”的划分,地区发展矛盾突出,以及所造成的市场分割,在民主宪政的推行方面,很难适应统一的标准。

运行环境的不适应性,无疑对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党要有更强的平衡协调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和应变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能力。

二、加快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途径

尽管我们选择民主、科学、依法执政,艰难、艰巨,但基于建设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外在的压力,我们必须选择民主、科学、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方式,而且,我们已经选择了这样一种方式。既然做出了选择,就势必要有所作为,扫除现行宪政的障碍,加快宪政推行的步伐。

(一)提高执政能力,强化执政地位。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永葆党的先进性和创新意识,善于转变观念、与时俱进,顺应变化的形势、增强决断能力,牢记并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决策的咨询系统和反馈系统,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对决策反馈的敏感度,真正做到民主、科学、依法执政,对执行层、承受层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同时,建立制约监督机制,使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合力,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增强体制内防错纠错的力量,提高执政能力,强化执政地位,保障宪政推行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推行,刻不容缓。

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推行,需要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为此,第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塑市场经济主体,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通过改制、转制、控股、参股、拍卖、兼并、租赁等各种形式,使其真正地能够负赢负亏,成为实际的市场主体,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第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中介机构和行业性组织,构建市场经济评价体系和预警系统,保障市场信息畅通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第三,建立和完善各种市场体系,使价格、利率、汇率等成为经济的指示器,真正使价格成为市场的晴雨表,培育市场经济微观运行基础和自适应机制,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市场经济的规制,消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使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地竞争,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奠定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经济基础。

(三)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国民的民主、科学、法治意识。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建立终身教育机制,注重职业性培训,花大力气提升我国的人口平均文化程度和就业人口的文化程度,使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和专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拓宽国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培养国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科学精神,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民主法治的实践,提高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

(四)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消除地区差距。

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通过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拓宽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渠道,加快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和消化;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农业人口的收入,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建立扶持农业发展基金,保证农业的稳定增收;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改变农村的生存环境,提高农业人口的素质,缩小城乡差距。在解决地区差距问题上,不能采取放慢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步伐来迎合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迟缓,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遵循发展规律和持续发展战略,对于不发达地区,国家应给予政策、资金、税收、技术及人才资源等方面扶持的同时,重在生成不发达地区的造血机制,使其步入良性循环。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缓减地区发展矛盾,使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推进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良性的社会结构。

(五)改造现行的运行系统,提升运行环节对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适应性。

要改造现行的运行系统,提升运行环节对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适应性,需要决策层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做好长期决策和战略决策,积极应对不确定因素,在决策目标的确定上讲求科学性、在决策程序上讲求民主性、在决策的方法上讲求适用性、在决策的实施上讲求可行性,消除各种阻力和障碍,保证政令的畅通;克服执行环节中与决策要求不适应的各种因素,精简机构,建立健全各种约束监督机制,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执行层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其制约与反馈机制,增强制约与反馈能力。真正实现决策层、执行层、承受层的良性互动,培植优效的运行机制和系统,以运行环境为基础,在建构能力的冲突与整合中,树立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理念,保障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实践及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实现。

作者:王春良

依法执政基础观念分析论文 篇3:

论增强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本领

摘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着力增强依法执政本领,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加强了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但也面臨着一些问题。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是具有全局性的宏观规划,落实这一规划既需要从执政党这一宏观整体出发作出原则性的规划和部署,也要从具体的党员干部这一微观个体出发,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推进措施。

关键词:依法执政本领;宏观整体;微观个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增强执政本领”的明确要求,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是“八大本领”中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本领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们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执掌国家政权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追求和努力实践,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执政本领是一个不断提高的永恒课题,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正处于“进行时”,还面临着不少难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提升依法执政能力。

一、中国共产党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重要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着力增强依法执政本领,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重大发展成就基础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广阔发展前景,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保证,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成功,最重要的是执政党能否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履行好执政兴国这一重大历史使命。

(二)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是中国共产党实现长期执政的必然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98年建党史、70年执政史、8900多万名党员、450多万个党组织、领导13亿多人口大国的世界最大政党,长期执政是我们党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是我们党面临的最严峻考验。选择正确的执政方式,树立和维护政治权威,是实现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德国著名的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威模式一般要经历从传统型到魅力型再到法理型权威的转型。现代社会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主要建立在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基础之上,政权只有在法律的轨道上才能实现稳定有序运行,一个循法而治、依法执政本领高强的执政党才能实现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要取得广大人民对其政治权威的认同与支持,必须要使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相统一,通过法定程序将代表社会普遍共识的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且依据法律治国理政,将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统一起来,使执政党的政治权威成为法理型权威,使党的执政权运行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给予人民关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坚定人民对社会发展的信心,为党的长期执政提供最坚实的根基。

(三)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贯穿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司法、全社会能否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风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在党的依法执政中得到体现,如果执政党及其党员干部不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将执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全面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只有各级党组织带头尊崇宪法和法律,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每位执掌国家政权的共产党人带头依法行使职权,善于运用法律治国理政,才能在各级各部门、各个地方顺利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

(四)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意识形态日益多元化,人们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差异性大大增强,与之相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征主要体现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治理结构的科学化、治理规则的法制化以及治理过程的高效化。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以法律法规为重点改革完善制度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则需要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与能力,善于运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紧密联系必然要求提升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执政本领的探索历程与实施成效

70年来,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始终着眼于新的历史条件,不断探索党的执政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正确认识、处理法治与人治这一基本问题,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加强了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积累了丰富的依法执政经验,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

(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初期,对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没有引起重视

建国初期,在肃清国民党的残余势力之后,我们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为惩治反革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我们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法规用来维护婚姻家庭和经济社会关系。但是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来实现,轰轰烈烈的“三反”“五反”运动主要依靠出台政策和发动群众运动来完成。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基本完成,一部分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思考转变执政方式的问题,认识到执政党应当由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转变。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彭真同志当时就曾明确提出:“我们过去办事依照方针、政策、纲领,是完全对的,是适合实际情况的。目前我们已经颁布了宪法,如再按过去那样办事就不够了。必须加强法制,完备我们的法律,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2471956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报告中也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2]但这种思考与主张没有在全党引起重视,形成共识。在1958年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法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3]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确立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而阶级斗争主要靠政策加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进行。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依人、依政策执政的方式走向极端,法制建设遭到空前破坏,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更是无从谈起。

(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对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认识逐渐深入

文革结束后,全国人民最大的心声就是“人心思法”。邓小平同志深刻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1978年他便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并且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4]146-1471981年,他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入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一重要文件,1982年重新制定的宪法和党章将这一重大原则同时写了进来。对此,彭真同志说:“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句话,是经过痛苦的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1]493-494在增強党的依法执政本领方面,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全党同志和全党干部都要按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并指出“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要求我们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4]371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小平同志提出的这一新课题已切实摆在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前。江泽民同志上任后注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本领,特别是依法执政本领。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确认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进行改革和建设,只有各地区各部门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我们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5]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方式的正式确立,也是党的全会报告第一次明确要求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增强党的依法执政本领进行了新的探索。2002年,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在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安排学习宪法。胡锦涛在讲话中说:“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6]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明确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基本方式”的提法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执政的重要地位。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还对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

由此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党对增强依法执政本领认识逐渐深入,要求也日益明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依法执政本领的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明显;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公民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这些成就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要求日益明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阐释了依法执政的内涵和地位,提出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断。《决定》对依法执政内涵做出了新概括,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指明了依法执政的基本路径,即“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决定》还明确了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即实现“三个统一”,做到“四个善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增强执政本领”的要求,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列入“八大执政本领”之中。十九大报告强调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两个重点,即“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综上所述,从执政党这一宏观整体层面而言,对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依法执政理论框架、初具雏形的制度体系以及推动实施的体制机制。随着党依法执政本领的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也取得了新成就。

三、当前党员干部依法执政本领有待增强的具体表现

处于执政一线的党员干部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实践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者、维护者、先行者,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风气。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受思维定式、行为惯性、制度环境的影响,党员干部依法执政本领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治自觉不够

法治自觉是行为主体基于内心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从而在行动上主动服从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引用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这句话,“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真正有效的法治不是简单的循法而治,而是依靠人们把法律铭刻在心中的法治自觉来实现,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党员干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先行者,首先要在心底播下法治的种子,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法治的坚定信仰者。然而受传统“权力本位”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党员干部信奉权力之治而非法律之治,在处理问题时常常无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一些党员干部信奉“潜规则”而非“明规矩”,按端不上台面的“潜规则”行事,视党纪国法的明文规定如无物。这些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会损害社会公众对于法治建设的信心,依法执政也会流于空文。

(二)法治思维欠缺

自觉欠缺的背后是思维短板。思维是人类所特有的高级认知活动,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知活动的过程。思维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一个人拥有正确高效的思维方式可以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一个人不能跳出陈旧的思维定式则将使工作陷入僵局。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随后法治思维与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并列为党员干部必备的五种思维能力。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自觉的基础之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它包含了规则思维、契约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和程序思维等主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它需要党员干部进行一场思维领域的深刻革命,当好思维转換的先行者,彻底摒弃人治思维,不断强化法治思维。然而受人治传统的影响,一些党员干部人治思维根深蒂固,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人民群众相信“人治”“官治”“信访不信法”,这既违背了法治精神,也破坏了法治秩序。

(三)法治能力不强

法治能力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领导干部培养法治自觉、强化法治思维终究要落实到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上。如果只是从法律上弄明白,从思想上想清楚,而不在行动上加以贯彻,这样的党员干部依然没有真正具备依法执政本领。具体而言,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是指善于通过领导立法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依据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然后通过保证执法、支持司法来推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运用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机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从而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因此,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先行者,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在法治有利于提升政绩、获得利益时可以做到依法办事,而一旦遇到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复杂问题、棘手事件,法律对其形成制约时,大多习惯于运用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的命令和政策解决问题,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法治能力不强。

(四)法治担当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要把责任牢记在心,把担当贯彻在各项工作中。具体到法治领域,领导干部的法治担当就是为基层执法者的严格执法撑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维护法律权威,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前出现的很多社会问题都与执法不严、失于规制有关,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然而,近年来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一些维权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奉为圭臬,动辄采取暴力维权的方式。一些基层执法者在遭遇暴力抗法者辱骂殴打、造谣恐吓时畏首畏尾,不敢执法。执法者如此“示弱”源于缺乏严格执法的底气,一些地方为了政绩和形象,规定“当事人一投诉一切工作归零”,一旦出现了媒体的负面报道就对执法者进行问责。在群众投诉、舆论批评、上级问责的重重压力下,如果没有人为一线执法者担当,执法者难免瞻前顾后,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懈怠心态,严格执法也将沦为空谈。

四、新时代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路径选择

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是具有全局性的宏观规划,落实这一规划既需要从执政党这一宏观整体出发作出原则性的规划和部署,也要从具体的党员干部这一微观个体出发,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推进措施。

(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本领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党权力的运行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而是受到党内法规约束。如果党内无规则国家无矩,不能依规治党就不能依法治国,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严格规范执政权力的行使,加强对执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现有的党内法规制度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基础主干性的党内法规,填补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如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和监督保障方面的法规。对于已经制定的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要抓紧研究和制定出台相配套的执行制度,将原则性框架性的党内法规具体化,增强党内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形成上下衔接的制度合力。对于与时代要求不相符合的党内法规,要及时进行更新,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时效性。

二是形成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为了防止党内法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需要建设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首先要加大党内法规宣讲力度,不仅在党政机关进行宣讲,还要扩大公开范围与力度,将重要党内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使民众知晓,以便于加强群众监督。其次是用压力推动落实,各级党委要对下级机关贯彻实施党内法规制度情况开展定期督查,在巡视巡察时要对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于督查与考评时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最后是做好实施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对党内法规要进行“常态化”的实施后评估,为及时修改调整党内法规收集信息,同时要建立顺畅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

三是形成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保障。首先,要加强对实施党内法规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一同部署落实。其次要充实配强工作机构力量,省区市一级党委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承担党内法规规划制定、备案审核、督促指导职能的专门机构。最后要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设一支优秀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

(二)做到四个善于,增强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本领

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主要通过依法进入和领导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随着党对执政能力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入,2014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系统提出加强和改善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四个善于”要求。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依法执政的角度再次重申了“四个善于”,做到“四个善于”是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重要内容。

一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政策是党的主张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政策后,不能用党的主张直接代替国家意志,直接用政策来治理国家,而应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这就需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准备阶段,党中央和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有权提出立法建议、审定立法计划;在立项或提案审议阶段,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或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当然,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是越过人大直接领导,而是借助人大,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的组织协调和党员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来领导立法。一个法律草案往往涉及利益调整,在利益分化多元的当下,非党员人大代表因为代表不同利益群体,会对法律草案的利益调整方案提出不同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做好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运用宣传、说服等方式使人大代表认识到党的主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识到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必要性,善于通过民主协商程序来达成立法共识,而不是仅仅依靠党员人大代表占多数席位的优势地位,通过简单投票结果来实现党的立法主张。

二是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执政地位的重要体现,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官职进行控制是政党政治的通行法则。但党管干部并不是由党委书记或者党的组织部门直接指派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而应该遵守选举法、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党组和党员代表,帮助党组织推荐的干部赢得大多数人大代表的支持和选票,使党组织推荐的优秀干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并以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党的治国主张,从而在掌控国家机关领导岗位层面有效保障党的执政地位。

三是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强调党必须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同时又明确要求“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就要求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施。具体而言,首先要善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发挥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推行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模式是黨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通过行使人大的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其次要善于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2015年6月,中央正式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设定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集体领导制度、议事决策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列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使之更好地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最后是支持、保证和督促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党的主张经由法定程序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领导岗位是由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担任的,国家政权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四是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民主集中制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过程,有利于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相互协调、提升效率,维护中央的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我们在法治条件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不断完善代表民主与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反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又要保证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增进国家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提高能力和效率;还要不断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防止民主和集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

(三)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增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处于执政一线的党员干部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实践者,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党员干部的具体行动来实现。党员干部依法执政本领的高低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能否顺利实现。增强依法执政本领需要对党员干部这一微观个体提出明确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当好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和先行者。

一是加强教育,培养自觉,提高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的意识与能力。除了强调党员干部的自主学习以外,还要加强有组织的法治教育培训,把党员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布局和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刚性约束,将党员干部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不断完善党员干部学法用法机制,通过建章立制来帮助党员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比如建立党政机关年度学法制度、党委(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公务员学法日制度等,并对党员干部法律学习时间、效果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中。通过学法用法的教育培训和督促检查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树立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尊崇和敬畏,并将这种尊崇和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二是加强约束、严格问责,建立健全促使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倒逼机制”。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需要进行思想教育,但加强制度约束、强化督查问责才是治本之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执政以来着力推进巡视、巡察、监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不断增强党纪国法的制度威慑力。首先是建立全面覆盖的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政治巡视实现从内容到形式的全覆盖,巡察从县级延伸到乡级再到有问题的行政村,监察则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其次是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始终坚持执纪必严,以常态化的问责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倒逼党员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最后是建立通报曝光的警示机制,对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应该通过媒体点名道姓进行公开通报,从而有效发挥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警示震慑作用。

三是突出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法治素养要求,明确带头守法的用人导向。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7]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用人导向,2016年3月,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履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时,要注意多角度、全方位地考察了解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与法治能力情况;要注重选拔使用那些坚持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既有规矩意识又能改革创新的干部;要重视选配具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机关和立法、执法、司法部门领导班子。只有把法治导向贯彻和体现到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中,才能有效营造敬法畏纪的良好法治环境,引导党员干部主动通过学习和实践增强依法执政本领。

参考文献:

[1] 彭真文选(1941-199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53.

[3]编写组. 彭真传[M].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1572.

[4]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644.

[6]胡锦涛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7.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27.

責任编辑:杨 炼

作者:杨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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