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社会文化的嬗变直接影响了每一个时代的婚姻家庭文化,带来婚姻观、婚姻建立、家庭关系的改变,这些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向前推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婚姻家庭的建立和发展课题不断更新,其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和广阔。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篇1:

社会治理视野下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研究

【摘要】人民调解工作与我国传统社会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可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专家参与或裁定模式。

【关键词】社会治理 人民调解

【基金项目】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的2012年科研创新项目《从角色认同与价值认同: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和谐心理建设机制与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2ZS188)的成果之一。

经过3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我国经济生活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这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东方智慧的体现,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

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治理遇到了很多困境,面临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人民调解工作曾经和正在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纠纷的解决,人际关系的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能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特征和社会矛盾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

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治理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和常态化,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兴行业与社会的新的领域不断出现。这就使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特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新兴行业不断增多,新兴组织不断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的自由度越来越大,新的经济领域不断出现,新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就业人口和第二产业的工业就业人口在下降,而新兴的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多。除了传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以信息、咨询、计算机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服务业更是得到了很大发展。现代社会新型应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生活服务场所迅速增多,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新行业的发展催生了新兴社会组织的出现和新的社会群体的产生。新的社会组织与新兴行业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物质、娱乐和精神上的需要,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阶层化的特点。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人们更追求行为上的独立性,更追求自我的利益,同时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多元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出现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人口流动增多,熟人社会的格局被打破。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大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传统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生活范围相对比较固定,人口的流动性较低。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原来的社会格局,社会生活中人口的流动日益活跃,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出现了比较激烈的经济竞争和比较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在这种人口流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熟人社会格局不断被打破的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人际关系中情感的纽带越来越淡漠,而利益之争越来越频繁。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导致了以侵占财产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以增多。

尤其是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广泛,城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大多都是陌生人的关系。在陌生的人群中,人们的自我约束意识会降低,受着物质利益的驱使,人们的道德意识降低,加大了社会控制的难度与成本。

(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增大

现代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老百姓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治理难度增大主要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和社会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等几方面。

第一,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冲突,社会阶层矛盾和不同群体的矛盾越来越多。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住房需求的多样化和拆迁与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等都会造成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矛盾,造成家庭邻里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纵深推进,深层次上触及利益机制。而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机制的重建,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矛盾汇集并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加大了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

第二,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流动的加剧和大量的人口从乡村进入到城市打工,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以经营户的出现,使“单位人”减少,“社会人”增多、“农村人”减少,“城里人”增多,同时在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这种人口结构与人口流动带来的变化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过去那种通过单位或组织了解居民信息、掌握住户现实表现,控制违法犯罪倾向,或是通过单位和组织进行有关居民工作,防止不良情况发生的社会治理机制日渐失灵。现代社会要掌握居住区内的人口状况,要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越来越困难。

第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人口管理与居民家庭状况和个人状况管理的困难,直接导致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困难的出现。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变化和信息量的不断扩大,使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当前整个社会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机制相对薄弱,同时犯罪智能化、组织化和信息化的特征越来明显,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使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而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这种种变化都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

(三)社会治理手段滞后,社会秩序治安化倾向明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日趋活跃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程度的加深,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的心理需求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宽松的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多。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对行政管理对象、手段、方法进行调整,取消一些行业、场所的审批,同时需要政府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民自主管理创造条件。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立法滞后、职责不清等因素,造成了很多管理缺失、断档,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一些行业、场所秩序混乱,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小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使社会的治安案件越来越多,社会治理治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治理的大多数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公民各种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各种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弱小,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还不清晰,法律建设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政府还没有学会简政放权,政府在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顾虑,因此很多本该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办的事还在由政府主导,使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就导致了很多公民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社会事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引起老百姓的不满,造成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二,政府职能与提供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不适应,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现代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化的冲击。在这种全球化的进程中,老百姓的公共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老百姓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权的认知越来越多,老百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1]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社会的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以非公有制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而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这种种管理上的不足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第三,社会治理手段简单化和单一化的倾向明显,强调刚性管理,柔性管理的手段不足。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刚性管理,也要有以心理疏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为载体的柔性管理。但是现代社会中我国的管理手段却比较单一,无论是城市的社区管理还是乡村的村镇管理都是以政府主导和行政手段为主,强调依法治理和执法工作,而忽略了柔性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的暴力执法导致了城管与小贩矛盾冲突的层出不穷,在征地与补偿中政府强势而为,强拆与强征成了主要的手段,在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越来越多的人强调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社会稳定的维持方面采取强行阻止上访者的方式实施面子工程。这种行政主导和强势执法的刚性管理方式,并没有使社会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没有使家庭和邻里关系变得和谐,而更加重了社会组织和群体间的不信任。

总之,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寻求新的途径解决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2]

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必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使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因而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大有可为。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及运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被法律认可、专门排解民间纠纷,解决民间矛盾的一项群众性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它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我国民族文化中天地人万物和谐的世界观,又体现了我国文化中重义轻利与道德教化为主的价值取向。[3]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工作朝着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虽然在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对人民调解工作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道路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与调解目标,民间性质与政府主导、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5]

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

(一)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定位

人民调解被认为是东方之花,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矛盾和民间纠纷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冲突的增多,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解决民间的冲突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6]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性质来说是一项民间主导,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民间性和自治性。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和实施的,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民间组成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与司法化的倾向,这就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通过对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调查和工作情况的总结,我们认为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更加准确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定位。

1.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主性与自治性。人民调解工作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作,是以解决民间纠纷、化解老百姓之间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与我国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很多细小的、出现在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由老百姓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组织出面解决其效果要好于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司法的干预。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大力发展和培养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由专兼职人员具体实施和操作的工作,就具有民间性的特征。所以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上,就一定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特征,政府不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发挥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作用与功能的发挥。

2. 坚持大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大调解工作是我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建立的由党委和政府牵头,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一项社会治理工作。大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机制,在解决很多复杂的利益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地结合自身的条件探索出了不少大调解模式。[1]但是在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过多行政化和官僚化的趋势,存在着民间性质的人民调解边沿化的倾向。[2]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时,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理顺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调解工作的关系,构建合理的大调解体系。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上海的很多区县,强化大调解的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基础性的特征,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上海市闵行区从2007年就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社会调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这个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是最基本的调解工作,其他几项调解工作的运作是对人民调解的补充和深化。这种以人民调节为基础建立的大调解机制模式,解决了大调解工作官僚化与过分行政化的矛盾。

(二)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机制

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发挥作用,除了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之外,还需要在人员上,经费上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运作上进行很多探索。我们认为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人民调解的人员队伍,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得到保障,依靠建立大联动机制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得到保证。

1.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定的人员保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如何组建合理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值得探索的问题。除了社会基层政府在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力量解决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法也规定企业也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但是到底如何组建这支队伍和人民调解如何产生和人如何构成,法律没有刚性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一般有三部分人构成:一是基层的人民调解员,主要是基层调解员队伍。他们分布在各村(居)委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等居民和员工聚集的地方。承担一般民间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二是专职调解员队伍。这只专职队伍是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招聘组建,分布在地方政府组建的调解受理中心、行业性调委会及各乡镇街道的预调中心,承担各类疑难、复杂和专业性矛盾的调解工作。第三部分是志愿人员。这类人员是在职的活着退休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是以自愿者的身份出现,帮助基层或者专职的人民调解人员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比如律师、警察、医生等专业人员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纠纷、医患矛盾、非诉讼案件等提供专业上的帮助和指导。

虽然很多社会治理专门化程度和创新意识比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已经组建了有着三部分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但是在很多相对比较落后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队伍建设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2.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化解各种纠纷,减少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工作,也是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的工作。要使人民调解工作能有效运作,就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各级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和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人员实施奖励。但是如何使经费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运用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各地的情况不同,采用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采取经费划拨的方式保证人民调解协会和各委员会成员的基本待遇,有的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人民调解成员在调解工作中提供的服务多少和质量好坏,为调解人员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为了使有限的经费能发挥大的作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政府购买的服务不仅仅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的服务,还包含着针对某些特殊事件需要有专门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出面进行评估和参与解决问题的服务。这种以财政支持为基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模式,可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经费上的保障。

3. 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社会矛盾的多发性与复杂性使社会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发。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单靠人民调解来化解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地都在探索大调解的格局。我们已经知道大调解就是整合各种资源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但是如何使大调解工作在运作中能有效的防止过度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倾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大调解的机制中不会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是值得思考探索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是发挥大调解工作功能,避免人民调解工作过度行政化和空心化倾向的主要途径。所谓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就是整合不同的化解矛盾部门的资源优势,使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其他组织与部门的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活力。目前我国城乡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和预防犯罪的部门很多。各地的综合治理办公室,犯罪预防和调解中心、医疗纠纷解决中心和人事仲裁机构等都承担着解决矛盾,调解纠纷的职责。除了由政府主导的部门之外,很多民间机构和社会志愿者服务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也扮演着社会矛盾调解者的角色。虽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与组织很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在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使各个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大调解的联动机制方面不少地区已经有了不少的探索。比如在解决医患矛盾方面温州与宁波就在具体的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文件都成立了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这种人民调解部门与医疗事故鉴别机构,医疗纠纷理赔机构联合起来解决问题的机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发挥了积极作用。[1]另外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上海长宁区在2003年就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到法院系统,在法院开创人民调解调节窗口,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司法调解共同解决民事纠纷。[2]

三、社会治理创新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模式探索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有的是细小的摩擦和纠纷,有的是复杂的事件与矛盾;有的发生在亲人和家庭成员之间,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发生在个人与组织之间。由于所需要调解的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同时矛盾发生的地域和社会文化特征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有学者对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与乡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在城乡人民调解工作中,只有采用不同的模式才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3] 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相适应,就需要根据调解对象的特点与调解纠纷的性质加以分析。

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把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工作模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与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一)心理疏导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与纠纷。产生矛盾与纠纷的原因很多,很多矛盾与纠纷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和情感上的对立而产生的,面对这类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者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双方或多方能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这类矛盾与纠纷的化解最主要的工作模式就是心理疏导模式。

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降低,在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这种社会特征和社会心理特征导致人们对自己情绪情感的控制力的下降,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化和表面化倾向的出现,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与不良人际关系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很多矛盾和冲突,很多纠纷不是因为实质上了分歧和比较明显的利益之争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当事人之间缺乏相互的理解和宽容产生的,面对这些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重点就是帮助当事人理清关系,使他们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担待,避免矛盾的激化与扩大化。

心理疏导模式在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占据有广泛的应用:家庭纠纷、亲属间的纠纷和邻里纠纷、社会生活中比较细小的纠纷都可以使用心理疏导模式化解矛盾。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的调解,父母子女关系的调解和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调解,亲友之间的调解与邻里之间纠纷矛盾的化解大多都适合于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家庭、邻里和朋友关系都是熟悉人的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朋好友的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和友情之上的关系,邻里之间也是相对于其他人比较熟悉的人际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这些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和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可贵的关系。如果纠纷和矛盾出现在这种具有一定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人民调解工作中就需要从情感出发,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保持良好关系的价值与意义,使当事人在某些利益面前都能保持克制,使他们避免因为某些细小的利益之争而伤害他们的感情或者给自己的心理带来消极的后果。

心理疏导模式不但适用于熟人之间产生矛盾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在陌生人之间产生小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时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顾客与商家发生矛盾,患者与医生发生矛盾时也可以根据矛盾的性质和事件的大小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帮助当事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心理疏导工作作为一种促进当事人之间从心灵上接纳对方,原谅对方,不再纠缠于某些细节和小的利益的工作,它的价值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在现代这种工作不但有益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改善,避免矛盾的激化,对降低和预防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二)居间调解模式

居间调解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应用最广泛的模式。在很多矛盾纠纷中,人民调解人员的角色就是一个居间调解者。现代社会很多矛盾和纠纷都是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拆迁问题、旧区改造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农村的邻里宅基地纠纷和征地补偿问题、城市行车过程中细小的碰擦问题,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纠纷问题等等都是与利益有关的矛盾冲突。这类矛盾冲突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多,以上海某区为例,人民调解部门从2008年到2011年四月共受理各类人民调解事件74188件,成功化解和处理了69889件,其中人民调解员扮演居间调解角色,为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的事件是33100件,占到整个人民调解事件的近一半。这数据充分说明了居间调解模式的作用与价值。

居间调解就是当事双方产生了某些利益之争时,需要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调当事双方之间的分歧,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的调解方式。在居间调解模式中调解人员的角色是调停者的角色和信息传递者关系沟通者的角色,要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人员不但需要耐心同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由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而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会出现谁也不想让步的现象,也会出现一方不理性而漫天要价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不能受当事人的影响,要保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

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达成协议之后,人民调解人员要协助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新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在建立大调解机制之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被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由于很多纠纷的产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纠纷与矛盾的解决就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的引进和专家的参与就不可避免。

在现代生活中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如果所有的问题都要经由法院来判决,这就会大大的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也会增加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成本,使当事人的个人形象或者企业形象受损害,也会使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进一步肤浅化和利益化,同时根据我国以和为贵和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的文化传统和心理习惯,很多事件都采用非司法化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而这些事件多为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件,一般的调解人员不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专家的参与,组成有专家参与的人民调解队伍。

现代社会中,很多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和民事案件的非诉讼和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的化解,产品质量的消费纠纷的解决都可以采用专家裁定模式。在专家裁定模式中专家的来源具有多样性,一般来说专家都是某一领域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他们可以一个人的身份参与调解也可以是某一机构的成员。比如在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中,律师,法官和检查官都可以作为人民调解中的专家身份出现,在交通事故的解决中,就有专门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就是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专业人士,在医疗事故的调解中,医疗事故认定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就扮演者十分重要的专家角色。对于某些刑事案件,也可以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在诉前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模式也是专家裁定和参与模式。

现代社会交通事故和小的刑事案件伤害事故越来越多,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和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就需要专家的参与。上海的各区县人民调解工作中,由公安、交警和法律人士参与的调解事件不断增多,这些专家的参与成功化解了很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某区区交通事故调委会运作三年来解决的交通纠纷受到当事人的普遍认可,有效缓解了法院和交通事故受理窗口的压力;同时公安司法联合调解室努力实现轻伤害案件和治安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盘活了一线警力,大大提升了群众满意度。

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梳理了三种有效的调解工作模式,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这三种模式是综合运用的。在某一个事件的调解中,既需要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也需要人民调解人员扮演好居间调解的角色,可能还需要专家的参与和裁定。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以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化向积极方面转化的工作,一切有利于矛盾化解和人际关系和谐,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积极因素不断增长的手段和方式都可以运用和使用。

作者:张可创

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篇2:

社会文化嬗变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探析

摘 要:社会文化的嬗变直接影响了每一个时代的婚姻家庭文化,带来婚姻观、婚姻建立、家庭关系的改变,这些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向前推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婚姻家庭的建立和发展课题不断更新,其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和广阔。

关键词:文化;婚姻观;家庭;女性

无论是在怎样的文化背景下,家庭都是作为人类生存繁衍的基础而存在,而婚姻关系又是作为建立家庭的基础。可以说,人类文化的基础源于婚姻家庭,而同时,又对婚姻家庭的建立、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婚姻家庭关系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这种差异性,就是社会文化的变迁所造成的。本文试从婚姻观的演变、社会发展以及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角色地位的转变等方面探析社会文化形态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

一、不同历史文化环境下婚姻观的演变

(一)封建社会文化下的婚姻观

中国古代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从野蛮到文明,从原始到规范,从蒙昧到成熟,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中枢的封建文化,包括了宗法制度、伦理道德、礼教传统等的一个完整体系。关于婚姻,《礼记·昏义》早有注解:“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基本上就代表了整个封建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认知,也引导了整个社会婚姻观的确立。婚姻并不是男女之间两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两方家族的重大事件,而婚姻当事人的爱情基础,则完全被排斥在考虑范围之外。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合法婚姻的前提;“门当户对”成为社会认同的基础;“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成为标准婚姻关系的保障;“尊祖敬宗”、“生儿育女”成为婚姻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传统的“一夫多妻”制度可能是影响婚姻观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则只能从一而终。在那样一种文化体系下,女性完全成为婚姻关系中被动的、受束缚的一方。尽管在古典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不愿受礼教束缚,争取自由和爱情的事迹,但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仍是“聘则为妻奔则妾”,有的女性为争取有限的感情自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许多最终也只能妥协于社会价值文化,得到一个“妻妾和睦”、“夫唱妇随”的结局而已。

(二)民国时期的婚姻观

民国时期的中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受到西方外来文明冲击,传统的“三纲五常”被“自由”“平等”的呼声逐渐湮没。随着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的展开,妇女问题伴随着传统婚姻的问题被推到了历史前台,接受审视和拷问。许多先进知识分子关注妇女解放,反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男女平等”、“反对包办婚姻”、“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观念性的口号被提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民国时期法律尚不完善,但其中关于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条款还是以法律或草案的形式肯定下来,《民律亲属篇草案》中就有关于离婚、再嫁、赡养的详细规定[1]。而在实际婚姻行为中,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新青年崇尚自由恋爱结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也由单向的“休妻”转变为双方可以“离婚”,离婚妇女也有了再嫁自由;也有了“独身主义”者的存在等等。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民国时期作为一个社会转型期,也即是一个社会过渡期,并不能达到婚姻观彻底破旧为新的转变。首先,封建文化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清除,“三纲五常”、“孔孟之道”的思想还存在于大部分国民观念中;其次,旧的婚姻体制并没有废除,“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等现象大量存在;第三,女性的地位也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观仍然桎梏着女性的婚恋观。

(三)当代社会的婚姻观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这对于打破旧的婚姻制度,发展文明的、人性的、合理的新型婚姻至关重要。婚姻法实施后,父母包办婚姻逐渐减少,婚恋自由成为社会主流的婚姻观。而妇女地位的提高和法律给予的保障使得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占有一席之位,不再是单纯的从属和附庸。“恋爱自由”、“男女平等”的实现带来了新的价值观。青年男女在择偶时,大多会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期的婚姻观不断在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婚姻不再是单纯的人类生存繁衍的需要和每个青年男女的社会责任,婚姻的意义也不再仅仅是尊敬祖先、传宗接代。人们可以根据经济实力、感情需要、生活质量等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婚姻形式、结婚年龄,乃至于婚姻终结。

二、社会发展变更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婚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政治、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程度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建立、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家庭关系等方面。

(一)传统婚姻家庭状况

一是从婚姻对象的选择上,完全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受到“合二姓之好”因素的影响,父母又会以“门当户对”作为基本考虑因素,所谓“士庶不通婚”。二是家庭成员关系实行封建家长制。在漫长的农业社会,家庭是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父系主干大家庭。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是有着绝对权威的家长,对整个家庭财产和妻子儿女具有支配权和统治权。传统的礼法观念是男以女为室,女以男为家,男尊女卑不言而喻。三是婚姻生活的重心是家族延续。妻子在无条件服从于丈夫之余,主要的职责是生儿育女,延续家族的香火。所谓母凭子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等。《白虎通·嫁娶》说:“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者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就是说做妻子的,一是丈夫的生育机器;二是丈夫的侍者。可见,服从与被服从、奴役与被奴役是传统夫妻关系的本质[2]。四是传统的宗法制度只维护男性的权威和地位,对女性则是严苛的束缚和压抑。男性三妻四妾有着社会法律舆论的保障,有着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女性则只能“从一而终”,改嫁和再嫁都属于失德失节。选择休妻是男性的特权,女性没有离婚的权益。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女性在婚姻中只有义务,没有丝毫的权益,人性和生命都受到极度的压抑和扭曲。

(二)社会发展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随着社会不断的演变更替,物质文明的飞速发展,现代婚姻家庭相对传统家庭而言,发生了重大转变。首先,由于婚姻观的改变,在择偶上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多半都是“自由恋爱”,是基于男女之间的感情上的契合。结婚的目的也不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延续香火;其次,婚姻生活的内涵更为丰富。生活方式的转变必然带来人们对婚姻生活和伴侣有了要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经济基础相当、自身条件相适、性生活和谐、兴趣爱好乃至学历修养相合等等。第三,家庭中成员的地位发生转变。经过近现代几十年的社会转型蜕变的文明进程,传统的男尊女卑变为男女平等,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以父系血亲关系为主导的家庭模式逐步被独立平等的现代家庭取代,男性在家庭中不再具有绝对权威。第四,现代婚姻家庭有了法律的约束和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约束作用,并保障了家庭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均有终止婚姻关系的权利,也共同承担家庭收入、家庭稳定、互相忠诚等义务。

三、女性角色地位的转变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地位是衡量评判社会现代化、文明化的一个重要标准,几乎历史上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都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可以说,女性是社会文明、社会道德、婚姻伦理的最基础和明显的风向标。

(一)社会分工的转变改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经济地位

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分工是以男性为重心,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男性。“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就注定了女性的职责就是生儿育女、侍奉长辈、服侍丈夫、洗衣做饭、织布纺线等等。经济上的依附从属地位,从而带来家庭地位的依附和从属。随着社会进程的演变,女性得到了与男性几乎相同的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当今女性已经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中,成为社会建设者的一部分。2004年中国就业总人口中有44.8%的女性就业人口[3]。在许多家庭,家庭收入来源于夫妻双方,也有不少家庭女性的收入甚至超过了男性。女性在经济上不再依赖于男性,让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不再是男性的附属品。男尊女卑的观念从源头上被彻底打破,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

(二)政治法律的保障改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人格地位

如今,平等自由的理念已经根植于广大女性的思想观念中。新中国成立以后就颁布的婚姻法几经修订完善,目的就是使现代婚姻更文明和谐,男女平等更明显,更好地维护、保障女性的权益。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不断增加,政界、商界、教育界、医卫界……几乎每个行业中都有女性佼佼者。全国妇联的调查研究表明,虽然目前妇女参与经济的层次与男性相比依然偏低,但中国妇女的就业规模在增加,日益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女性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程度不断提高,女法官、女干部的数量在1995年的世妇会以后都有所增长。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也在不断扩大,例如,中国高校女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在1980年是23.6%,1995年为35.40%,2004年是45.7%[4]。基于这些原因,又有了政治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保护,女性在家庭中的独立性不断增强,经济独立、意识独立使得女性的人格不断丰富,她们代表自我,更乐于向社会和家庭展现自我。现代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相夫教子、夫贵妻荣不再是她们追求的人生目标,她们更多地关注于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和社会评价。

(三)女性个体意识的觉醒对当代婚姻家庭的影响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经过几代人的嬗变,女性个体意识觉醒,给当代婚姻家庭带来重大的改变。首先是婚姻对于女性的价值和意义有所改变。现代知识女性已经不再把婚姻看作是决定自己一生前途命运的唯一因素。因为她们拥有着更广阔的社会空间,婚姻家庭只是生命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是女性生育观念的淡化。现代女性不再愿意被当作生育工具而存在,生儿育女不再是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价值,她们更愿意把生孩子看作是家庭幸福的一部分。在大城市一些知识分子家庭,有了“丁克”的出现。第三,女性对婚姻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婚姻角色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使得女性有了更多的追求和选择,她们对婚姻质量和生活质量的要求在不断提高。离婚数量和离婚率的快速上升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据有关资料,1980年全国离婚对数为34.1万,1990年增加到80万,2000年又增加到121.3万,到2011年,则增至287.4万对。1980年离婚率为0.7‰,1990年离婚率为1.4‰,2000年离婚率为1.9‰,2011年离婚率为2.13‰。如果不包括离婚率偏低而人口比例占大多数的农村人口,不难想象当代中国城市的实际离婚率比例之高。

四、社会文化对当代婚姻家庭影响的审视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依然存在

虽然封建制度已经消亡了一个多世纪,但是一些残余的封建思想对当代婚姻家庭的影响仍然存在。当然,并不是说传统的文化一定是落后的、不良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传统文明体系中关于婚姻家庭的一些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宜的观念。比如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特别是在人口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尤为严重。在边远农村,女性仍会被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生不出男孩,就会受到家庭和家族的歧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也会出现性别歧视。一些夫妇对胎儿进行医学性别鉴定,如果是女孩,就会采取终止妊娠的行为;其次是在家庭关系上,男权主义的思想在一部分家庭仍然存在。总认为做家务、带孩子是女性的义务,而男性则不需承担这些工作。这就造成了不少现代女性既要承担社会工作,又要承担传统家庭主妇的责任;再有就是家庭暴力仍然时有发生,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夫妻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实际发生率还可能更高。大多数遇到此类事件的女性既存在较深的传统思想束缚,亦受当代离婚率过高的影响,存在离婚后再婚难,或找到谁都一样的想法,而选择忍气吞声。

(二)现代价值观念对婚姻家庭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有利有弊。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现代思潮、西方价值观对中国人的价值观产生了一定冲击,社会法律道德尺度发生变化,在维护人性自由的同时,也让婚姻家庭经受严峻的考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性开放等思想给当代婚姻家庭带来消极的,甚至是负面影响。婚外恋、闪婚、老夫少妻、傍大款、小三、二奶、一夜情等等事件的高发生率正是社会道德价值取向被严重扭曲的表现,而当代婚姻的不稳定性也与这些因素分不开。另一方面,现代女性的角色地位的转变,女性的个体意识的增强,使得婚姻家庭的许多社会基础功能,如生育功能、稳定功能等被边缘化。又由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让她们对伴侣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知识女性对婚姻持宁缺毋滥的态度,却又很难找到条件相适的对象,最终成为“剩女”。这一系列的问题,可能会演变成为未来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甚至于社会问题,值得思索和探究。

西方社会在经历了一系列价值观、文化冲突的嬗变后,整个社会的婚姻观念较上世纪出现了较大的回归。我国婚姻家庭观念近二三十年所走过的历程,既不能完全用婚姻悲观论者们的道德沉沦论来解释,也不是乐观论者们的婚姻质量至上论可以注解的,它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价值变迁、文化冲突所引发的一种必然结果,在婚姻家庭价值的主流思潮引领下,亦会形成适应我们这个社会的、符合人类历史正确走向的婚姻家庭体系。

参考文献:

[1]任前程,周宁.民国女性婚姻状况的新变化[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4.

[2]张宏伟,鲁永兵.文化视野中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的历史变迁[J].社会科学论坛(B),2004,(22).

[3]蒋永萍.中国妇女的就业状况[G]//谭琳,蒋永萍,姜秀花.1995—2005: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杨善华.家庭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姚 丽)

作者:余华 徐倩

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篇3:

城市女性居民如何认识体育权利

摘要 本文运用质性研究的范式,通过对B市L社区女性居民体育参与的调查分析,讨论城市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的认知。结果表明:从整体上来看城市女性对于体育权利的认知是模糊的;不同年龄、阶层的女性对体育权利的认知存在差异,在体育权利的实现上已退休的女性居民要明显好于正处于工作期的女性居民;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认知的背后蕴含着性别角色和社会文化期许;研究进一步认为城市女性居民体育权利认知是传统社会观念笼罩下的理想世界,原因在于:法律上对体育权利界定的模糊导致公民体育权利的整体认知不明晰,在权利享有上存在性别差异;法律、制度和观念是制约我国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障碍;“有钱有闲”是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基础。将体育权利提高到和生命权、健康权等同的位置,积极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大力提高国家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是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 女性体育;体育权利;体育参与;认知;性别差异

1.问题的提出

权利是现代法学的核心命题,是法律赋予人保护和实现其基本利益的力量。权利也是法律保障公民应享有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法律走过了不断发展完善的历程,这也是公民权利不断得以实现和保护的过程。在权利已成为法学研究核心、权利法学已成为热点的今天,对公民体育权利的追求、实现与保障应该成为理论研究和体育法改革的重点。对于这一点我国学者早就发出了呼吁(于善旭,1998)。体育权利的研究是随着我国法律研究逐步走向前沿的,这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我国对于体育权利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通过CNKI以“体育权利”为篇名检索,1989年5月至2014年5月间仅有文献172篇)。我国最早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论述出现在1989年,北京奥运会召开以后体育权利的研究成为了热点,一大批研究成果相继涌现。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体育权利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第一,是围绕着体育权利的概念、分类和基本问题做出的研究,虽然关于体育权利并没有一致的定义,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体育权利是跟体育运动参与相联系的权利,是社会或者法律认可的人们在体育活动中所享有的基本资格(陈华荣,2009;葛卫忠,2007;张振龙等,2008);第二,围绕着农民工、女性等弱势群体展开的保障与应对策略研究,这一领域的研究主张加入国际公约,完善和制定国内的体育权利与保障,对于农民工而言要通过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民工的体育权利意识等途径来保障农民工群体的体育权利(童志坚等,2013;张新萍,2011;泰香等,2009;刘永凤等,2010;黎文普,2014);第三,主张从《体育法》的修订入手,转变思路,突出体育权力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认识的研究,这一领域的研究主张在法律规定中详细规定体育权利的基本属性和法律边界(张鹏,2013;于婷婷,2014);第四,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发展历程研究,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从过去的提倡到现代的保障对体育权利的发展进行了回顾,认为在迈向体育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应该充分享有和享有体育权利(于善旭,2010;倪腊贵,2009)。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者关于体育权利的研究核心是试图回答公民体育权利享有和保障的问题。然而学术讨论和现实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公民体育权利意识的淡薄、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缺失等一系列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公民体育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都倾向于对体育权利的宏观讨论与分析,那么公民是如何看待体育权利的?特别是作为时代进步象征的女性群体是如何看待体育权利的?本研究试图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阐释。

2.研究方法、对象与案例

本研究主要采用质性研究的范式进行,采用深度访谈对本研究所需要收集的信息进行采集。采用质性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突出研究的深度,这是不同于量化研究突出广度的主要方面,同时也试图真实反映城市女性对于体育权利认识的态度。

研究主要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进行,案例选择主要在B市L社区进行。L社区是B市第一大社区,该社区常驻人口为60万人,包含社会的各个阶层,社区建立之初为“亚洲最大的社区”,占地面积为8万平方公里,建筑面积为600多万平方米。本研究主要以收入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受访对象,访谈采用半结构式的访谈进行,本研究的有效访谈人数为36人,访谈对象为女性居民,访谈人群的年龄设置上限为65岁,下线为18岁。采用NVIV09质性分析软件进行资料收集分析。

3.体育权利:城市女性居民的不同认知

3.1从整体上来看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的认知模糊

我国由于受到长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传统社会始终呈现出一种“以道德代替法制”的社会约束体系,因此在传统社会中更多地是体现人治,出现越轨行为后人们判断事物主要采用善恶二元对立的标准。因此在传统社会里“国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更没有完善的权利享有与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开始逐步提升,开始关注人权的享有与保障。所谓人权通常是指基本人权和自然权利,是依靠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复杂的过程,从最初的把人权看为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发展到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人权思想经历了数十年的努力,直到2004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将才将人权写进宪法。体育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下属概念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那么女性居民对这项公民基本权利是如何认知的呢?

体育活动的参与就是图个锻炼身体,也就是图个乐呵,把退休以后的居民都组织起来参加体育锻炼丰富文化生活,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和社区建设都有好处。对于体育权利我没有具体了解过,但是我觉得参加体育活动是我们的自由。身体锻炼好了也是不给儿女们增加负担不是?(问:社区的体育活动都是哪些人参与?)咳,都是这些退了休的,有的时候寒暑假的时候也会有些中小学生,我们现在社区专门成立了“青年汇”组织负责组织体育活动,但是年轻人参加的非常少,都忙着上班呢,现在生活压力多大啊!(访谈者9,L社区居委会主任,55岁,20140412)

说实话什么是体育权利,我不是很了解,是指公民应该享有的体育锻炼权利吧,现在社区和单位对于身体锻炼的重视程度好像比以前好了,但是参与锻炼的时间不能保证。我在南城上班每天花在交通上的时间就得三四个小时,下班回来还得照顾孩子,哪有时间参与锻炼啊,有时周末还得送孩子去兴趣班。我认为真正能实现体育的参与权利,应该减少劳动时间然后通过立法保障才成。(访谈者3,L社区居民,公司职员,35岁,20140415)

体育权利是体育锻炼自由吗?我觉得有钱有时间就能够实现体育锻炼自由,自己喜欢什么就去参与呗,系统地参加什么锻炼倒是没有,有的时候去练练瑜伽游游泳,但不是很系统。(访谈者4,L社区居民,私企老板,43岁,20140421)

我不懂什么是体育权利,现在每天就很累了,还赚不了多少钱,体育锻炼是上中学时的事情了。再说现在也没有锻炼的条件呀,去健身房还得花钱办卡,现在还得租房子住呢,哪有钱花在这里呀。(访谈者12,L社区居民,餐厅服务员,20岁,20140411)

“体育权利”国家还没有相关立法吧?反正我没听说过,在学校里参与体育锻炼只是在体育课上而已,那是为了拿到学分绩点,课后自己主动锻炼很少。我们班里都是一些体育精英积极参与学校的体育活动,跟我们这些人没什么关系。(访谈者32,L社区居民,大学生,21岁,20140412)

从上述访谈的资料可以看出城市女性对于体育权利的认识较为模糊,女性对于体育的认知仍然仅限于体育参与和体育教育两个方面。女性的体育参与和权利意识是社会体育文化背景的深度体现,虽然近年来公民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认识逐步提高,但对在人权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的体育权利的认识还比较模糊,这与我国整个法律规定和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具有较大的联系。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奖赏作用,对公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正如萨拜因所言“当社会制度能够促使人在从恶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之时,这个时候劝人从善是徒劳的”。社会制度是社会文化环境的创造者和保障者,对社会文化和公民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一直以来我国深受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重文轻武”是传统文化留给我们的思维惯式,民众的体育参与意识不高。新中国成立以来竞技体育一直成为为国争光和民族崛起的重要标志,无形中导致群众体育发展的滞后,出现了金牌大国与国民体质下降的矛盾现象,群众体育滞后、青少年体质下降等问题妨碍了体育强国战略的实现。因此,公民体育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能否健康发展。体育权利既包括体育参与的自由权也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体育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关键。女性对体育锻炼的认识自古以来就受到社会文化,男权文化的多重影响,女性的体育参与也是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保障体育权利的享有和实现首先应该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进行保障,这是增强居民体育权利认知和实现的主要途径。

3.2不同的阶层女性对体育权利的认知存在差异

中国社会是构建在儒家思想基础之上的文化体系,其社会关系特征是依靠血缘关系来维系,因此梁漱溟先生做出了中国社会是关系本位的基本论断,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中国的社会阶层划分也经历了不同的变化,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前的“两阶级、一阶层”划分,到现代社会的“十大社会阶层划分”,表明了社会利益呈现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在社会分层的影响下,不同的社会阶层享有的权利和占有的资源也不同。处于社会上层的群体占有的资源相对较多,而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占有的资源相对较少。在这样的背景下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的认识也表现出了较大差异。

我认为体育权利是自由的体育锻炼参与权,参加什么项目,什么时候锻炼完全依靠自己决定,但是这会受到时间和设施的约束。单位经常会在休息的间隙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一般我们都会参与的。[访谈者17,L社区居民,公务员(国家与社会管理者),34岁,20140315]

我不参加体育锻炼,主要是没有时间,家里老人和孩子都需要照顾,有时候也想锻炼但是条件不允许啊![访谈者24,L社区居民,售票员(产业工人),41岁,20140316]

体育锻炼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尤其是像我们长期在办公室静坐少动的人。但是我觉得上升到真正的权利享有的层面可能很难,因为没有锻炼设施也缺少教练,我每周去带儿子游两次泳感觉不错。[访谈者15,L社区居民,教师(专业技术人员),36岁,20140316j

我不用体育锻炼,每天干这么多体力活还用锻炼吗?这不用锻炼还累呢,我也想每天没事的时候跟她们那些退了休的一起跳跳舞、扭扭秧歌,可是光顾了锻炼了谁给饭吃?(访谈者21,L社区居民,社区保洁员(外地务工人员),41岁,20140315)

体育锻炼当然好了,但是我只是偶尔去做做操、练练瑜伽,我觉得平时的时间打打牌、做做美容、旅旅游比单纯的打球、游泳有意思。(访谈者31,L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32岁,20140312)

通过上述访谈收集到的资料可以看出不同阶层女性对体育权利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女性居民对于体育权利的认识来源于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这种阶层性的差异实际上是构建在经济和教育水平之上的差异,同时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的认识程度也决定着体育参与的动机与需求。从整体上看这种差别化的认识符合我国居民的体育参与现状,因为从宏观上我国体育参与就存在着区域、阶层之间的不均衡性,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特点决定的。公民体育权利取决于国家经济水平和条件,平等实现公民体育权利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对体育公共服务大力投入,特别是体育参与和体育权利实现所表现出的性别差异更是需要通过观念认识和文化熏陶才能加以弥补。

3.3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认知的背后蕴含着性别角色和社会文化期许

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始终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来自于先天的生理因素,另一个则是后天的社会文化期许。时代变迁的经验表明“女性是社会文化变化的集中体现”,女性在社会活动中所展现出的角色地位客观反映了社会文化的基本特征。在原始社会时期男女权利的性别差异并不明显,男女所享有的权利基本是一致的。比如在古代埃及的壁画和浮雕之中所展现出来的女性是同男性一样的形象,同样的干瘦没有线条,根本看不出女性身体所展现的婀娜多姿。我国古代典籍中也有男女平等享有体育权利的记载。此后随着社会的更迭和时间的推移,社会文化对两性赋予了不同的角色期许。两性之间生理上的不同决定了女性与男性在力量和身体素质上的差异,而社会文化期许则是男权文化赋予女性的性别角色期许,这种男女生理差异和社会文化期许就造成了男女权力享有上的不公平性。

我也想参加体育锻炼啊,没事的时候跳跳舞玩一玩多好呀,可是这上有老下有小的,孩子和老人谁来照顾呀?我爱人每天上班回来比较晚,家里全指望我一个人,没办法哪有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呀。(访谈者27,L社区居民,公司职员,41岁,20140312)

整天在外面跳舞啊,锻炼呀什么的我老公不愿意,说你一个女孩子都结婚了再去疯疯癫癫的不好,以前没结婚的时候我在外边参加过瑜伽和健美操的训练,现在结婚了晚上有空得陪陪老公,就不去了。(访谈者22,L社区居民,公司职员,30岁,20140313)

现在退休了,有时候没事在社区跟老姐妹儿们一起跳跳舞。我老伴不参与,他爱下棋,其他的体育项目我也参加不了,也没有人组织,偶尔爬爬山什么的。孩子也大了,反正想干点什么就干点什么吧。(访谈者29,L社区居民,退休人员,61岁,20140314)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在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下发展和演进的,近代以来男权文化成为了社会文化的主导,随着社会进步人们逐渐开始关注性别平等。但是社会所赋予女性的角色期许仍停留在“男尊女卑”的时代,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仍然成为当代中国大多数家庭的格局。虽然体育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但它是建立在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的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的紧张节奏和生活压力给处于普通阶层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在城市居民家庭中女性必须承担繁重的角色任务,这种状况在年轻女性居民群体中显得尤为明显。虽然近年来国家通过举办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城市居民的体育认知,特别是承办地区居民的体育认知,但是真正落实到个体的体育参与特别是体育权利的均等享有上仍有很多问题。这一点对于已经退休的女性群体显得稍好一些,笔者的调查表明一般情况下在B市已经退休的女性居民大多拥有相对满意的住房,虽然对于退休金的满意程度可能各有不同,但是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她们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可以随意支配,在体育权利的实现上明显好于正处于工作期的女性居民。调查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正处于工作期的女性居民因为家庭和社会角色分工等因素的影响,给体育权利的实现带来了巨大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体育权利享有程度相对男性而言具有一定差距。此外,女性体育权利的享有不仅取决于女性自身的体育认知和参与,还取决于国家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程度。B市在全国范围内属于较发达的城市(一线城市,曾举办过世界级的体育赛事),在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上处于全国领先位置,但是对于居民体育权利的均等化享有上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因此笔者认为差序化的实现体育权利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体育权利实现的基本状态。

4.城市女性居民体育权利认知:传统社会观念笼罩下的理想世界

4.1法律上对体育权利界定的模糊导致公民体育权利的整体认知不明晰,在权利享有上存在性别差异

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的定义仍然存在着争论,但是体育的核心要素是围绕着身体活动展开的,这是关于体育认识的共识,因为离开了身体活动体育就不会存在。而身体活动必然离不开作为个体的人的参与,因此我国学者认同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于善旭,1998;黄世席,2003[93;李雁军,2001[,03)。我国《宪法》的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从目前来看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具体规定,体育权利是从其他权利之中推定出来的公民权利。体育权利是从公民基本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是公民权利在体育领域的具体化。有学者指出“体育权利是关乎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的公民基本权利,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不能够随意剥夺的,而健康权也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而体育权利作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下位权利当属于《宪法》的保护范畴之内”。

公民体育权利不同于其他权利,体育权利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体育权利的实现一方面要通过体育活动的开展,而体育活动的开展需要场地、设施、职能部门和专门的人员指导配合,这些客观条件仅仅依靠权利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体育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体育公共服务的大力投入;其次,作为主观的权利人参与体育的目的、形式等也各不相同。个体的公民是否能够享有相关的权力取决于个体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同时也取决于个体公民的权利意识。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体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对体育权利的实现与享有只能依靠《宪法》赋予的上位概念来推定,虽然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但它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所暴露出来的缺陷包括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公民应该享有的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表述,进而导致公民权利保障的机制严重缺失,对于体育纠纷的处理明显缺位,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缺乏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对L社区居民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什么是体育权利”成为访谈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高频词汇。这一高频节点的出现直接映射出公民对体育权利认识的模糊,缺乏体育权利保障的真实现状。

4.2教育背景、性别角色分工和文化期许阻碍女性体育权利的实现

女性本身在社会中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其体育权利的实现经历了复杂的演进过程。虽然女性体育权利的享有相对历史而言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相对男性而言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体育权利的享有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L社区的案例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城市社区女性在提及体育权利实现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性别角色的分工,其次是观念意识。笔者认为社会文化、管理体制、教育和经济资源等是造成体育权利的享有存在性别差异的根本原因。法律上对体育权利界定的模糊导致公民体育权利的整体认知不明晰,在体育权利享有上存在性别差异。性别差异始终是影响女性体育参与的主要因素,它就像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阻挡在现实与理想之间。关于这一点国内外学者已经达成共识,一致认为“经济基础和家庭角色是制约女性体育参与的障碍”。在经济基础、教育背景、性别角色期许和媒介传播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促使女性体育参与的性别差异越来越明显,由此也造成了两性之间、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社会距离。因此,实现两性之间公平享有体育权利要从四个方面人手。第一,要积极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对相关细则进行权力明晰,要从社会制度的改革入手努力弥补在教育背景、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的两性差异;第二,要大力提高国家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完善我国体育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提高政府在公民体育权利享有过程中的保障作用、干预作用和规范救济作用;第三,要逐渐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培育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权意识;第四,要将体育权利提高到和生命权、健康权等同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体育权利,使两性之间的体育权利享有到达均等化。

4.3“有钱有闲”是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基础

马克思曾经做出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论断。现代体育是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西方现代文化的产物。体育参与的本身就与休闲和娱乐消遣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当代中国由于生活压力和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体育的参与仍然是建立在“有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有闲”(有一定的剩余时间)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在城市居民中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即体育权利的享有过程存在着明显的年龄特征,本文中对L社区女性居民的调查中也证明了这一论断。我们可以给通过生命历程论来解释这一现象,生命历程论(Life Course Approach)是由埃尔德(Elder,1979)提出来的,认为“持续发生的社会文化事件是生命的大背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需要不断地调整角色以适应文化的变革”。从这一逻辑出发笔者认为个体在不同年龄阶段将表现出不同的体育参与认知,比如青年人对于知识的敏锐程度要优于老年人,参与的动机和行为相对较高,但是往往由于时间等因素的困扰难能实现;中年人往往要承担家庭较色,生活压力也较重,因此体育权利的实现受经济基础和时间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其体育参与的实践也较差。老年人大多退休回归家庭,对于健康的重视程度较高,也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充裕的时间,对于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和影响都能够乐观面对,在体育的参与过程中也较为积极。总之,经济基础和时间保证对公民的体育参与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决定着体育权利的实现。

5.结语

女性体育权利的实现是社会进步的晴雨表,也是公民体育权利均等享有状况的客观体现。体育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着居民的健康水平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政策的制定以及法律条文的补充和完善必须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和诉求。为了了解城市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的认知,本文调查分析了B市L社区女性居民的体育参与,讨论城市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的认知。结果表明:从整体上来城市女性对于体育权利的认知是模糊的;不同的年龄、阶层女性对体育权利的认知存在差异,在体育权利的实现上已退休的女性居民要明显好于正处于工作期的女性居民;女性居民对体育权利认知的背后蕴含着性别角色和社会文化期许;研究进一步认为城市女性居民体育权利认知是传统社会观念笼罩下的理想世界,原因在于:法律上对体育权利界定的模糊导致公民体育权利的整体认知不明晰,在权利享有上存在性别差异;法律、制度和观念是制约我国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障碍;“有钱有闲”是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基础。针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积极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对相关细则进行权力明晰,要从社会制度的改革人手努力弥补在教育背景、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的两性差异;第二,要大力提高国家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完善我国体育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提高政府在公民体育权利享有过程中的保障作用,干预作用和规范救济作用;第三,要逐渐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培育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权意识;第四,要将体育权利提高到和生命权、健康权等同的位詈。

作者:陆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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