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2022-04-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境外直接投资(也称海外投资,英文简称ODI)是指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篇1:

构建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x摘要:我国的温州等地区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强大而活跃,有强烈的赴境外直接投资意愿。本文认为应当继续构建我国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制度,在厘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概念后,分析研究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提出构建、完善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37号文 特殊目的公司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2年,国务院为了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同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其中包含了“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和规范便捷、有序可控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系”的内容。早在2011年,据有关机构预测,浙江民间资本高达8000亿至10000亿元,仅温州人手中就大约拥有6000亿元。但也存在“民营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困境。构建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制度,可将分散的民间资本引导走出国门,实现国内富集资本与国际优质项目对接的目的,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帮助我国国内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同时,能够使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资本浮出水面,实现投资活动的规范化与合法,实现民间资本投资便利化,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效率和效益。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概念辨析

按照学术研究领域的定义,国际直接投资强调一国私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在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同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通过参与、控制企业经营权获得利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指的是主体为个人的、伴随着经营权和控制管理权的资本流动形式。

现实中,对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解常常存在问题。主要问题在于媒体宣传中对于“直接”二字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不同于学术界对于“直接”二字的理解——经营权和控制权的介入其中;民间对于“直接”二字的理解主要在于认为:目前国内个人进行境外间接投资的方式(境外证券投资)也受到诸多局限,同时也在试图拓展与放开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因此,一些场合中媒体将更便捷地进行个人境外间接投资理解成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其中的“投资”指向了间接投资,而“直接”表明的是方式的便利性,强调不经过中间事物。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事实上,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本文研究的重点仍然在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二、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禁止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但在实操层面,由于监管层在无明确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操作,因此,境内自然人向境外投资收到诸多限制。我国近年来扩大开放,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14年9月6日,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令第11号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但上述两份《办法》均针对企业而非个人。现有政策框架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两种渠道:

(一)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

国家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37号文可以理解为境内自然人无需设立境内持股公司,即可直接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进行投资。37号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單单是一个融资工具,而是扩展到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行为除了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37号文第十一条还规定,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即可以购汇进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的监管思路,实际上这就开辟了境内个人购汇或以资产出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新通路。

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具体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二)个人通过设立境内企业实现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这里的境内企业仅仅是在现有政策框架下作为境外投资主体使用,实际上并无经营活动。设立企业需要缴纳公司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证费、印花税和年度审计等很多费用,对于个人进行的境外投资来说,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当前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仍比较繁琐与复杂,从立项审批到最终批准设立至少需要2个月,往往导致个人丧失绝佳的投资机会。

所以,目前由于不存在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投资实业开设公司的操作规程,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开放”。境内个人投资者必须通过法律实体(例如公司)或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非正规的渠道,包括分拆购付汇、携带外币现钞、截留境外贸易收入、境内外个人间的“货币互换”以及地下钱庄等。“暗渡陈仓”使许多温州等地的个人事实上已完成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但这种境外直接投资违反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的真实性,不利于跨境资本流动监测,也可能可能加大温州民间借贷的风险。

三、构建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限定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范围

由于我国宏观监管手段尚不完善,金融体系不够健全,贸然全面开放资本项目管制风险较大,对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放开应采用渐进式的方法,规定一定的开放范围,在政策支持下逐步推进。

1.限定最优区域作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优试点区域。温州私营经济发达,对外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个人境外投资初具规模,先期也已经有过制定方案和细则的基础,应该继续考虑在该地区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在上海自贸区试验区等地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考虑风险是否过大的问题,选取温州作为个人直接投资试点也许更为恰当。

2.限定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国或目的区域。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区域。可先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等近陆地区开始进行直接投资试点,由国内主管部门制定一套登记备案制度,完善监管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从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奠定基础。

3.限定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方式与产业。渐进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项目。建议先期放开直接投资项下个人境外投资,投资方式可暂限定为新设、参股以及并购等。对拟投资的行业也可以暂时划定一定的范围,待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不断完善后再渐渐放开。例如,规定“设定限制投资的对象和区域:不准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不准投资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4.限定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额度与规模。设定投资额度与规模有利于防控风险。例如,投资者单项境外投资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多个投资者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投资总额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

(二)建立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激励制度

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国家都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資制定了激励的制度,特别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起步阶段。我国政府可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者区域合作协议,在其中规定相关的内容从而带动个人投资。如果考虑先对投资港澳台地区实行试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签署发展备忘录等形式,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给予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等融资、提供亏损补贴、为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等,并尽力提供投资机会。

(三)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管理制度

实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事前登记制度,个人投资者应在境外直接投资前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办理登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符合主体资格、投资规模及行业等相关条件。其次,个人在办理登记后,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外投资类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相关投资款汇出及投资收益汇回业务,同时也夯实数据基础,加强外汇资金汇兑管理。还应该考虑实行补登记手续,对已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个人,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四)完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监管规则

根据国家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明确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两个事项,均只是按37号文执行。这就意味着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只需要按照37号文办理执行;无需像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那样办理发改委和商务部的相关审批事项。那么从法律制度上来看是否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相比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更加宽松?37号文本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而非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三家合发,也不是国务院层面的文件,可以说监管政策尚存在很多不确定之处。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对于直接投资均有管理权限,如何明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权限之间的界限,明确投资审批和监管的职责分工,是接下来研究的重点。

构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制度还需要外汇管理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中增加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模块,对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应当全程跟踪、监管其资金流向,金融机构应该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投资类专用账户资金信息。建立年检制度,个人设立境外投资项目一定期限内应当持有关设立证明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文献:

[1]田晓琳:《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银行家》2014年12期。

[2]钟晓:《浙江千亿民资有了投资新渠道低碳产业成香饽饽》,网址为:http://zjrb.zjol.com.cn/html/2010-05/31/content_391871.htm?div=-1。

[3]张雅:《我国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与进展》,《金融与经济》,2014年7月。

[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资本项目处课题组:《江苏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状况调查研究》,《外汇管理研究》2012年第8期。

[5]张琦:《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及路径选择研究》,《金融发展评论》2014年第2期,第82页。

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构建浙江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促进体系研究》(2013N085),浙江省教育厅课题《温州金融改革中的软法之治》(Y201329907)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作者:刘天姿

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篇2:

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加速发展境外直接投资已是大势所趋。文章从管理机制、经营机制、法律规范、保险制度、信息服务体系和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境外直接投资;经营机制;保险制度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我国企业只有“走出去”努力拓展国际市场,才能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有助于跨国企业绕过贸易壁垒,准确、及时地把握国际市场信息,同时有利于汲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协调市场资源。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在规模上得到了长足发展,在行业分布、地区投向和主体结构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采矿业等行业。从地域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美,在其他地方投资很少。从主体结构上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得到了快速增长,在缓解国际收支失衡矛盾、缓解出口压力、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外投资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是我国缺乏统一高效的宏观协调管理机构,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投资银行等主管部门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但又各管一个方面或一个环节,这种多元化的管理格局,必然导致职能分散,互不协调、办事效率低下以及管理权威的极度弱化;二是国家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规划,没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导向,没有与我国外贸市场战略相适应的境外投资国别政策;三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职责是由众多部门共同管理,有国家计委的投资项目管理,有外经贸部门的外经业务管理,有投资主管部门或公司的业务管理,有财政部门的财务成本、收益分配管理,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专职管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是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自行决策,表现为无序性、盲目性和随机性,最终导致境外直接投资规模小,势单力薄,缺乏挤占国际投资市场的竞争实力。

(二)境外投资企业缺乏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机制

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机制还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竞争机制较弱,责、权、利不明确。由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起步较迟,国内一部分投资主体仍然沿用国内管理企业的一套老方法进行管理,无法跟上国际环境的变化和了解实际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削弱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有的境外投资企业缺乏人员安排、资金支配和收入分配等自主权,其主动性和能动性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二是企业缺乏健全的经营制约机制。不少境外投资企业缺乏明确的经营策略,有的仅靠赚取国内企业的进出口手续费、管理费等维持生存,有的名为境外投资企业,实际上变成国内主办单位的接待站或招待所,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有些仍处于“暂行规定”的阶段,稳定性较差,而且现有法规适用范围有限,例如,《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非贸易性企业,而其他类型企业的审批、管理却无法律规范可循。这样,我国目前对不少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仍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非常不利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尚未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自从美国率先建立了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后,几乎所有的主要资本输出国都建立了这种国家保险制度,而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几乎还是空白的现状、双边投资协定行使中的问题及MIGA容量的有限性,说明我国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紧迫性。虽然我国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对我国大多数的境外直接投资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这无疑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

(五)尚未建立健全的信息服务体系

由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还不健全,许多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科学的投资体系,有投资倾向却又无能为力,或由于信息不全面而导致盲目投资,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国际市场是个复杂的市场,没有一个境外直接投资的信息中心,不能为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务及其它境外投资设计服务。对于已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企业,也不能定期对其业绩进行评价,我国应加快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体系,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服务工作。

(六)缺乏优秀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人才

国际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要减少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就要对每一个项目的每一笔投资做好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这才能使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立于不败之地。这就需要培养了解国际市场环境,懂得国际惯例,具有境外经济知识和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运用能力的人才。目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人才,行家偏少,外行偏多,缺乏系统的岗位培训,阻碍了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二、促进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设立统一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首先,国家应设立具有权威性的专门境外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境外直接投资发展战略与步骤,从宏观上统一指导、协调与管理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其次,应制定与完善有关境外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境外投资的政策指导,如财政、税收、金融、产业以及技术方面的政策,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具体包括:研究制订境外投资投向指导政策,加强对境外投资方向的政策引导;加强国家资金的扶持力度,落实资金来源;应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特殊的政策倾斜,扩大企业自主对外经营权,包括境外直接投资的立项权、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承包工程权、外汇支配使用权、境外融资权,以及与境外投资业务相关的进出国人员的审批权,使之可以按通行的国际惯例开展业务。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与方式,为我国企业走向境外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

(二)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的跨国经营机制

我国从事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机制,应逐步向跨国公司的经营机制转换,应让境外投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活动方式、商业惯例以及行为规范从事经营。要改革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增强应变力和竞争力,使投资主体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应勇于组织创新,争取尽早建成现代跨国公司成熟的企业组织形式,要努力推动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积极开展横向联系,扩大国际化经营规模,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大而强”与“专而精”有机结合的合理局面。

(三)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应当尽快建立适应新形势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境外投资主体的行为及市场的竞争秩序,增强政策的透明度。首先,应遵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与时俱进地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拾遗补缺地制订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其次,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的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可兑换,实现由强制结汇制到意愿结汇制的转变,并建立统一部门进行协调管理。最后,加强境外投资贸易、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四)逐步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由于境外投资企业遇到的投资风险与国内企业大不相同,普通投资保险业务远远不能适应其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在保险范围方面,除包括禁兑险、征收险、战争险以外,还要注意吸收一些国家关于营业中断险、延期偿付险、政府违约险、政府行为险的新规定;在投资者的合格性上,应把自然人作为合格的投资者;对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合格性应给以宽松的规定;在投资的合格性上,应把是否有利于本国和东道国经济发展为合格投资的条件;在投资的东道国适合性上,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在承保程序上,应特别强调必须经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在索赔问题上,凡与我国缔约双边条约的,应以境外投资保险机构来行使代位权,对无双边条约的,以外交保护权来行使代位求偿权。同时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国际协调。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国内保险制度的效力,可以扩大国内投资保险的范围,可以更迅捷地行使代位求偿权,使投资争端尽快解决。

(五)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构

建立高层次的境外直接投资的信息服务体系,能够为企业全面提供合作伙伴、合作项目等直接贸易促进服务,对境外投资企业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技术层面的帮助,提供从项目考察、谈判、审批到实施的全过程服务。加强与商务部、我国驻外使馆商参处、外国驻华使馆、国外大公司驻华办事处等的沟通,以拓宽信息渠道,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建立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普遍趋势,我们应该将这个纳入到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体系当中,随着信息体系的建立将会对我国的境外投资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六)加强境外直接投资人才的培养

为了使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快速健康发展,在竞争中战胜对手,必须培养出一支具有开拓性的企业管理者以及从事境外直接投资的优秀队伍。为此,应选拔和培训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更新。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应加强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各高校共同制定培养专门人才的计划,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能够满足公司的要求。同时,从事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也可将有基础和培养前途的年轻人送入大学进行特殊的培养,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在职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知识更新和人才开发,努力培养一批学有专长,勇于开拓和精通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的跨国经营人才,这是我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基础智力保证。

参考文献:

1、齐晓华.境外直接投资理论及其在国内的研究[J].经济经纬,2004(1).

2、张汉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问题与策略[J].宏观经济研究,2006(7).

3、谢绵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的选择和构建[J].国际贸易问题,2003(9).

4、乔惠平.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战略选择[J].上海投资,2002(1).

5、赵永宁.中国境外直接投资障碍与对策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6(4).

6、聂名华.发展中国家境外直接投资理论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0(3).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委托人行为及其激励约束机制研究(06B04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幸丽萍,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杨亦民,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作者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作者:幸丽萍 杨亦民

境外直接投资论文 篇3: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与决策研究

〔摘 要〕目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正呈规模更大、范围更广的趋势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更大更复杂的风险。本文提出了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与决策的两阶段评价框架,第一阶段利用层次分析法(AHP)将境外直接投资风险进行量化从而判断风险的总体水平,第二阶段在传统的折现估价模型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后的净现值估价方法(ANPV),并在考虑实物期权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层次分析法;调整后的净现值

收稿日期:2011-07-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与优化配置研究”(11CJY078)

作者简介:张 鹏(1986-),男,河南驻马店人,博士,主要从事证券市场和国际投资等方面的研究。E-mail:zhangpeng_5057@163.com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风险也在凸显。世界银行有关统计报告显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盈利、持平和亏损的比率各占1/3,这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境外投资是低效或无效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主要原因是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没有对面临的投资风险做充分估计和测量研究。可见,为提高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效率,应尽快构建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评价系统。

一、文献述评

现有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理论很少涉及对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因素的理论探讨。从斯蒂芬·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到雷蒙德·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巴克雷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小岛清的境外直接投资比较优势理论都从不同角度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诱因和机理做了精辟的论述,约翰·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更是被认为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境外直接投资的通论。但这些主流理论都是以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偏重于发达国家境外直接投资产生原因的探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异军突起。从阿·勃利兹诺伊利提出的资本相对过度积累理论开始,以刘易斯·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坎特威尔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和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为代表的对外投资理论开始对发展中国家的境外直接投资做出理论分析[1]。这些理论重点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境外直接投资的诱因和影响。

许多文献对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进行了实证研究。Faeth[2]通过系统比较有关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影响因素的9个理论模型,并结合实证分析证明了并没有一个完全有效的模型能够用于对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影响因素的阐释,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综合考虑。Agarwal和Feils[3]对比分析了出口贸易公司和境外直接投资者是如何考虑政治风险的相对重要性的,并构建了一个综合了二者的政治风险分析框架。Bitzenis和Marangos[4]认为,虽然FDI和政治风险负相关,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低廉的要素成本仍是驱使跨国公司去政治风险较大的国家进行FDI的关键诱因。为应对不断增大的政治风险,跨国公司往往采用较多的内部化交易,但实证结果显示该策略并不完全有效。Jensen和Young[5]利用保险机构对跨国投资政治风险的保费数据直接实证分析了民主程度和保费金额的相关性,该研究发现,国家的民主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通过约束投资契约的顺利执行来控制和减弱其境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进而探讨了民主程度和跨国投资政治风险的联结机制。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来看,刘红霞 [6]认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企业的微观投资行为,也是政府的宏观管理问题,境外投资比国内投资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彭红斌和王玲 [7]通过回顾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所遭遇的政治动乱风险事件,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应对政治风险的措施。杨峰 [8]认为,为系统应对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机构,完善监管方式并在国际投资时努力谋求国际间的合作。翁冉冉 [9]从东道国因素、母国因素、区域因素和全球因素四个方面对FDI面临的政治风险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发现,母国因素属于FDI政治风险形成的内因,而东道国因素、区域因素和全球因素则属于FDI政治风险形成的外因。在这些风险发生竞合时外因中的东道国因素影响最大。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的相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境外投资主体规模较小,政府管理和政策体系不健全,境外产业投资、外汇储备投资和金融资本输出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影响,导致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效率偏低。面临的主要风险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投资环境风险和经济周期风险。

综上所述,目前对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的研究有如下趋势: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进行整合,从整体角度进行定性分析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运用模糊数学、计量经济学方法将定性问题定量化,从实证数据角度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三是结合经济全球化趋势,探讨境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其中以第二个趋势最为明显,本文亦是在该趋势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的两阶段评价框架

在风险指标的选取上,本文认为应该坚持选择代表性强、灵敏度高、操作性好的风险指标,因此本文在综合分析已有研究基础上将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宏观风险主要指投资所在地的国家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微观风险主要指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面临的定价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投资后产生的整合风险,具体如表1所示。

表1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因素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框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基于表1的风险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判断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为此可以建立风险评语集{可控,基本可控,风险较大,不可控}。若风险非不可控,则进入第二阶段的分析。第二阶段运用调整后的项目净现值方法( Adjusted Net Present Value,ANPV)判断投资项目是否可行。ANPV是在传统NPV决策方法的基础上考虑境外直接投资现金流量的特殊性而形成的调整现金流量的决策方法,主要考虑汇率、优惠贷款、转移价格以及实物期权的影响。为突出实物期权的重要影响,可以把ANPV分成不包含实物期权的ANPV1和包含实物期权的ANPV2。当风险处于可控和基本可控范围内时,若ANPV1和ANPV2均为正,则投资完全可行;若ANPV1<0, 而ANPV2>0, 则投资基本可行;若ANPV1<0且ANPV2<0,则投资不可行。当风险可控但较大时,若ANPV1和ANPV2均为正,则投资基本可行;若ANPV1<0, 而ANPV2>0, 则投资基本不可行;若ANPV1<0且ANPV2<0,则投资不可行。当风险失控时,必须放弃投资。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框架具体如图1所示。

三、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第一阶段风险评价

1.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种风险因素相对权重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因素是错综复杂的,用于评价的各级指标在评估投资风险时其重要性并不一致(如表2所示)。为确定各因素的相对权重需采用模糊数学相关知识,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解决。

表2相对重要程度取值表

(1)构造各因素的代理指标间的两两比较判断矩阵。设存在n个指标,通过指标之间重要性的两两比较可以得出指标重要性矩阵A=(Xij)n×n,Xij×Xji1,其中,Xij表示指标i与指标j的重要程度比较值,若大于1则表示指标i比指标j更重要,具体数值大小可根据“相对重要程度取值表”理性获得。

由于Xij的值与最终评价结果密切相关,因而可利用德尔菲法或头脑风暴法得到k位专家的判断值,再求其平均值Xij∑kl1(Xij)l/k,用平均值代替Xij[10]。

(2)利用矩阵A(Xij)n×n计算A的最大特征根λm和对应的特征向量σ。σ满足Aσλ

(3)判断各因素代理指标权重间的相容性,即进行各因素代理指标的权重矩阵的一致性检验。该检验通过计算一致性比例CRCI/RI,其中,CI为比较矩阵一致性指标CI(λm-n)/(n-1),RI为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其取值可通过查表获得,结果如表3所示。

表3多阶比较矩阵RI的值

当CI<0.1时,则认为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是可以通过的;当CI>0.1时则不能通过检验,应调整有矛盾的判断。通过对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国家风险二级评价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得到相对重要程度表4。

表4相对重要程度表

运用上述方法即可得出市场风险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依次为0.21、0.52、0.16、0.11。同理,利用上述方法可以得到一级指标的权重分配W(w1,w2,…,wn)T。

2.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风险评价结果进行量化

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如下:设有两个有限域:R{X1,X2,…,Xn};V{Y1,Y2,…,Ym},其中,R代表综合评判的多种因素组成的集合,即所有二级指标组成的集合,称为因素集;V为多种评价构成的集合称为评语集。本文m4,风险评语集为{可控,基本可控,风险较大,失控}。将因素R按其所属的一级指标分成s个子因素R1,R2,...,RS,其中,Ri{Xi1,Xi2,…,Xim},i1,2,…,s。本文中s6,Ri依次代表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定价风险、操作风险和整合风险6个一级指标。

第一步:对每一个因素集Ri按照二级指标的各项给出评价,按相关数理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得到Ri的单因素评判矩阵Pi,设评语集为V{Y1,Y2,…,Ym}。Ri中各因素相对于V的权重分配为Wi(wi1,wi2,…,wim)T,则得到一级评判向量EiWi×Pi(ei1,ei2,…,eim)。市场风险因素中的二级指标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和购买力风险4个指标,由本国风险评估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专业人士和外国风险评估机构三者共同给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权重后获得的评判矩阵如表5所示。

表5综合评价得分表

P2

由于各类风险评价指标都可根据科学方法制定出临界值,因而对其风险状态的评价可以采用功效系数法来衡量。功效系数的计算公式为Yi×40+60。其中,Xi为统计指标观测值,Yi为对应于Xi的功效系数,XiS为第i个指标的最低容许值,Xih为第i个指标的最高满意值。可以通过Yi的值来判断其所处状态:当Yi<60,失控;当60i<74,风险较大;当75i<89,基本可控;当90i<100,可控。

第二步:由于每个Ri就是一个一级指标,可以得到一级指标因素集K={R1,R2,…,Rn},K的单因素评判矩阵为一级指标Ri的相对权重,即在运用层次分析法时已求得:

于是得到二级评判向量EW×P(e1,e2,…,em)。

第三步:将二级评判向量进一步细分量化得到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状态评价的具体数值,通过不同时期的风险状态的比较分析得出评判结果。如假设评语集对应的区间及其中位数如表6所示,中位数向量为C(95,82,67,30),则DE×CT即为对应的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的最终综合评价值。假设本文的一级评判向量为E(0.20,0.45,0.20,0.15),则该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因素综合得分为DE×CT=73.80,由此可判断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评价结论为当前正处在风险较大状态。

表6评判等级量化集

四、基于ANPV法的第二阶段风险评价

为判断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可行,在使用AHP法评价了境外直接投资综合风险水平后应采用调整之后的净现值法(ANPV)对投资的现实可行性进行评价。

1. ANPV模型框架基础

传统的净现值法先计算出某个投资项目的预期净现金流量的累计折现值(即净现值NPV),若NPV大于0则项目可行;反之则应予放弃。NPV模型可表示为NPV∑ni1-I0。其中,K为项目折现率,一般选用项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代替,I0表示项目初始投资,NCFi表示第i期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差,即第i期净现金流量。

在传统的净现值计算公式中各期NCFi的确定较为简单,一般是NCFiNPVi+Di,即现金净流量等于净利润加上本期折旧。这一简单方法在国内项目投资决策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敞口更大,对其在投资期间现金流量的影响也较大,所以传统的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海外投资资本结构决策时应考虑到东道国的具体情况,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和本地企业资本结构等的差异。二是由于境外直接投资本身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可能在优惠贷款、与银行其他分部的转移定价及母子公司管理费的支付等方面产生现金流量的变化,这些变化都是相关现金流量,应该在投资决策时考虑进去[11]。

2.对现金净流量的调整

(1)对项目初始投资I0的调整。在境外直接投资中除了并购初期的投资I0,还可能冻结部分资金用于以后各期的再投资,假设这部分资金为FC,且在并购后各期解冻投资。考虑以后各期汇率Si,其价值为∑ni1,其中K是投资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优惠贷款的价值。我国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可能获得优惠贷款,这些优惠贷款和一般贷款的价值之差也是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相关现金流量,应予以考虑。假设优惠贷款面值为M,以后各期还本付息额为Ai,令市场利率为K1,期初汇率为S0, 则这部分价值为S0M-∑ni1。

(3)被投资方对作为母公司的境内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用的影响。这部分资金在传统的NPV模型中并没有计入净利润,但是却构成境外直接投资后的现金净流量,应予以调整。假设被投资方每年向投资方支付管理费为Gi,第i年汇率为Si,则这部分价值是∑ni1,其中,K为投资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4)被投资方对投资方其他分支机构利润的影响。我国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后会对其自身其他分支机构业务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这些影响也是构成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相关现金流量,应予以调整。设此影响为Li(可正可负),第i年汇率为Si,所得税税率为T,K2为受到影响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则这部分价值为∑ni1。

(5)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根据巴克利的内部化理论,境外直接投资可以内部市场代替外部市场,从而降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并取得市场内部化的额外收益。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后由于实现了外部市场内部化,在节约一部分交易费用的同时还可利用内部转移价格实现额外收益,这部分额外收益也构成了投资方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现金流量。假设这部分由内部转移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差产生的额外收益为ETi,第i年汇率为Si,则这部分价值为∑ni1。

因此,经过调整之后的净现值为:

值得说明的是,本公式中在考虑各年汇率影响时采用了统一的汇率影响因子Si,但在具体应用时应根据同年度不同时期不同的汇率影响因子进行计算。

3.考虑实物期权的ANPV模型

在境外直接投资时,对目标市场和投资额估价是否准确成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现金流量折现法是企业估价使用最广泛的方法,然而,现实经济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估价模型的有效范围。尤其是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跨国并购模式往往涉及多个相互关联的环节,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消失,而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又会出现。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假定决策者在投资之初就做出所有决策,并以此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和进行估价。实际情况是未来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和变动性,随着时间的变化,决策者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变动,在投资战略上拥有一定的灵活度。只要未来是不确定的,投资方就会利用拥有的实物期权增加价值,而完全忽视投资项目自身的实物期权价值是传统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局限。

境外直接投资中可能具有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扩张期权,即现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而获得的未来进一步扩张的选择权;时机选择期权,即境外直接投资在时间上可以有延迟的选择权;放弃期权,即投资项目的清算价值大于继续经营价值时放弃投资项目的权利。

境外直接投资所含的各种实物期权可以通过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0是看涨期权价值,S0是标的资产(被投资对象)当前价格,X是期权执行价格,N(d)是标准正态分布中离差小于d的概率, σ 是并购收益率的标准差。另外,由于放弃期权是看跌期权,可以先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斯公式计算出看涨期权价值,然后根据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的期权平价公式C0-PS0-X×(1+r)-t推导出来(P是看跌期权的价值,其余符号含义同上)。因此,令Ci表示第i种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得出ANPV2ANPV1+∑ni1Ci。一旦计算出ANPV1和ANPV2,便可结合第一阶段通过AHP法测算的风险水平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五、结 语

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的难点在于风险构成是复杂多样的,并且很难量化。本文提出了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的两阶段评价框架,第一阶段利用AHP方法将境外直接投资风险进行量化从而判断风险的总体水平,第二阶段在传统的折现估价模型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后的境外直接投资净现值估价方法(ANPV),并在考虑实物期权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能够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提供值得参考的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AHP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专家的判断,而不同专家对同一问题会有分歧,当分歧足够大时会影响投资决策,虽然多次循环征求意见的德尔菲法能减弱不利影响,但难以完全消除。而且多次循环会在无形中产生一种专家间的路径依赖效应,导致无法有效保证最终咨询结果的科学性。另外,该方法本身并不具备根据新信息自动调整权重分配的功能,当研究对象增加新的数据时不能记忆原有的知识并根据新增数据对权重进行适当调整,也就不能适应评价对象的不确定性。同时,实物期权的估价模型还不完善,即使是布莱克—斯克尔斯模型也有很多苛刻的应用条件,现实中的情况有时难以满足。因此,在应用该理论框架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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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淑丽)

作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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