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教育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英国法律诊所教育历史悠久,已形成完整的理论框架,从研习法律、培养技能等开展课程学习,其实践方面主要集中于职业培训及评估等。英国高校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有些做法可圈可点,对于正在探索法律诊所教育的中国高校而言,有一定的启发。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英国法律教育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英国法律教育论文 篇1:

论英国法律教育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作为世界近现代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历经变革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的传统法律教育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的历史演进,其中学徒制以律师会馆为载体。现代法律教育以大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工合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二者资源优化配置共同促进法律教育制度的完善。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注重职业化,法律教育与职业联系密切又彼此独立,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课程设置具有层次性和多元化特征,其成熟经验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改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英国法律教育;学徒制;学院制;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 2016年度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改革项目“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应用研究”(Z2016M017);2021年度山东省教育厅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鲁教高函〔2021〕13号)

[作者简介] 吴小帅(1982—),女(朝鲜族),山东菏泽人,博士,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要素,法律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一国法治发展进步的方向和程度。作为近现代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的法律教育对全世界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其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尝试和探索。英国各地的法学教育也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构成了英国法律制度的主体,其法学教育体现了英国法律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因此,本文通过对一般性问题的论述,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教育为研究对象对英国法律教育进行研究,着重考察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演进及改革历史,了解英国法律教育模式的特点及实施效果,对于我们深入研究英国法治发展道路,借鉴英国法治和法律教育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国传统法律教育:从学徒制到学院制的历史演进

研究英国的法律教育,必须首先探究英国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了解它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如何确立自己独特的模式。英国法律职业起源模糊,法律教育主要有大学(University)、理工学院(Polytechnic)、专业社团(Professional Societies)三种类型。

(一)学徒制的源起:律师会馆的源起及教育管理

英国最早的法律教育并非产生于大学,而是出现在由律师、法官和学徒组成的律师会馆中。在英国,一个人是可以没有大学学位而进入法律职业的,即英国非常强调实践法律培训的重要性。英国法律教育制度与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之间存在许多差别,这源于英国职业内部职能的传统分离,即在英国有大律师和初级律师的区分,前者是独立执业的律师,而后者不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对于计划在英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其面临的第一个决定是在这些职业的双重分支之间做出选择,而这个选择几乎是不可撤销的。由于职业内部和外部的分立越来越严重,导致做出职业选择在如今并不容易[1]。在英国,大律师或者律师可以不具备任何大学学历,因此,在律师界和法院名册中许多顶尖律师都从未攻读过任何学位。在英国中世纪历史条件下,由于法律是典型的、经验性的判例法,因此律师会馆而非大学就成为法律教育的主体,职业培训和实习是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必经阶段。作为英国法律职业人共同体的载体,律师会馆旨在培养新人、壮大律师职业队伍,在近代英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学院制的萌芽:牛津、剑桥大学的法律教育

伴随着大学在欧洲的兴起,英国等西欧各国逐渐开始在大学进行法律教育。在英国最著名的两所高校——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中,中世纪的法律系不教授普通法,只教授教会法和民法(即大陆法系所依据的罗马法)。直到1753年英国布莱克斯通教授(Pro.Blackstone)在牛津大学开设普通法的系列讲座之后,普通法才在英国大学开始教授。除了牛津和剑桥之外,地方高校法学学术教学发展相对缓慢。1908年,英国成立公共法学教师协会,当时只有一百多人有资格成为会员。直到1922年,律师才被要求参加正式的法律课程,到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学院学习,或者参加由律师协会开设的经批准的省级法律课程。除了大学教育之外,研究生法律教学规模也在迅速扩大。约一半的英国研究生集中在伦敦学习,还有30%的研究生就读于牛津或剑桥大学,其余20%的法学研究生在省级大学学习。总体来看,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产生较晚,这也是英国法律教育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明显区别。

(三)大学教育的开端:19世纪英国法律教育的转变

面对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进入19世纪之后,英国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应当严肃认真对待法律教学。1828年10月伦敦大学学院(UCL)的创建成了英国法学教育的真正开端,1831年1月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成立,同样开设法学课程。之后两所学校达成协议设立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凌驾于两个学院之上。自伦敦大学之后,英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几所著名大学,如1833年的杜伦大学、1837年伦敦城市学院、1841年的利物浦学院等,这些学校都开设了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自此英国的大学已经不再只有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大学正式参与到英国法律教育中。除大学之外,19世纪的律师会馆也开始根据社会发展进行调整,但总体来看,四大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并不十分理想。为了改变英国法律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英国法律教育专门委员会(ACLEC)提出應着力发展大学法律教育。19世纪后半期,受到当时国内教育理念的影响,英国的法律教育进入了实质性的改革与扩张时期,大学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城市涌现,法律教育进入了最具活力的时期。

二、英国现代法律教育:大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工合作

20世纪初,英国的法律教育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经从中世纪大学和律师会馆职业教育相分离的状态发展为“两驾马车”彼此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建立了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新型法律教育体制。

(一)英国现代大学教育的内容

英国现代法律教育体制是伴随着大学和学院的建立而发展的。英国大学的法学院十分重视系统的基础理论教育,课程的开设时间、内容和授课方式由大学自己决定。一般大学和学院开设的课程内容都偏重于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内容并非一成不变,会不断随着社会的需要进行调整。如牛津和剑桥大学设有“法理学”“法史学”“罗马法”“宪法学”等基础理论法律课程。学生需要掌握13门课程,学位的课程内容约为55至60个学时。英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大学教育、专业培训与实习三个阶段由大学法律教育和职业机构的法律训练密切配合、分工进行。英国大学的考试分为中期考试(Intermediate Examination)和末期考试(Final Examination)两类,考试最大范围减少对纯粹记忆性知识的考查,而以应用型和思考型题目为主。为了使学生全面掌握知识,提升人文学科素养,部分高校(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中期考试除了法律相关课程外,还会涉及“哲学”“经济学”“逻辑学”“古代历史”等课程。

(二)现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在大学法律基础教育完成后,学生需要经历法律职业教育阶段才可以从事法律工作。英国现代的法律职业教育由专门的法律职业组织承担,以期通过职业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此基础上获取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和资格。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取决于英国律师职业的种类,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种,两种律师的实习方式完全不同,其差别在职业教育阶段就得以显现。出庭律师需要在四大律师会馆注册为会员,经过一年的学习并通过结业考试,才达到出庭律师学徒的要求,目前出庭律师的课程由法律机构和律师学院负责,合称为律师学校(Bar School);事务律师需要学习一年的全日制法律实务课程(Legal Practice Course),如果是兼职事务律师,则需要花两年时间完成课程。出庭律师的实习由出庭律师事务所(Barrister’s Chambers)负责,而事务律师通常由事务律师事务所(Law Firms)或其他经批准的组织如地方政府负责[2]。

(三)新学徒制度的出现

2007年英国根据《法律服务法》成立了律师监管局(SRA),这是律师协会(LS)的独立监管部门,法令通过创建特别监管局以分隔监管和代表,由特别监管局监管律师的工作,而由LS代表律师,制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合格律师标准。SRA对实习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制定和执行职业操守规则,确保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标准适合目的以保护消费者。LS的作用是通过提供有关实践领域的建议和指导支持律师(成员),促进律师的平等利益和多样性发展,并确保法律职业能够全方位服务社会。SRA提出了新的途径——新学徒模式,直接影响了英国法律教育。SRA对提供合格法律学位(QLD)和法律实践课程(LPC)的HEI的学术标准持批评态度,认为整个高等教育部门缺乏透明度和一致性,实习律师即使完成两年的培训也未必具有合格的执业能力。SRA制作了新的学徒模型,不把通过学业考试作为律师资格获取的必要条件,为希望接受培训并符合资格的人创造更多机会。

三、英国现代法律教育的特点及其借鉴

(一)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注重职业化

英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非常鲜明的职业化特征,从法律教育的起源到发展,基本上是以培养职业化的法律人为目标。在英国的法律职业中,最为关键和基础的是律师职业,这是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基础。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从取得律师资格并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遴选,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状况能够反映整个法律职业的状况和水平,因此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提升律师行业的职业水平和业务处理能力,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的学生。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主要定位于培养法学科研人才,而即使培养的法律应用人才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也普遍欠缺法律实践能力,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入职业领域后难以快速胜任工作,学生普遍感受学校所学与工作要求相脱节,理论与实践难接轨。因此,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法律教育职业化的特点,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顺利接轨。

(二)法律教育与职业联系密切又彼此独立

从英国法律教育的起源和历史演进可以看出,英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既密切联系又彼此独立。英国的法律教育是由大学中的法学院、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三方完成,英国法律职业的取得方式大多需要法学教育为背景,而同时又有灵活的其他途径,主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学院来完成,保证了不同背景和经历的人都有机会从事法律工作。由于英国属于判例法系国家,大学中的法律教育非常重視实践性,但并非所有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都会从事法律工作,也可能从事公务员、企业管理、社会工作者等工种,这样就不需要到专门的律师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而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必须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职业培训。

在我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此之外,法官和检察官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实行“二元制”的职业准入模式。然而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的职业目标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为了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改革我国法官、检察官选拔制度。

(三)法律教学方法灵活多样

英国大学课堂的主要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法、辅导法和讨论法。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①。辅导法是课堂讲授法的延伸,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堂教授内容,而为学生提供辅导题、练习题或其他相关资料,由学生在课前自行阅读思考,课堂上教师引导、讲解和学生提问、发言相互结合,由课堂上学生的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英国的法律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分为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和法庭旁听方式。学生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中,能够实际撰写法律文书、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在实践中逐渐掌握各种必要的职业技能,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掌握,使理论与实践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与英国的多样化教育方法相比,我国的法律教育仍然主要采用传统的讲授方法。近年来各高校进行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了法律实践课程的比例,增加了诸如模拟法庭、法庭见习或者法律诊所教育等各类实践课程,但总体而言,实践课程不够规范、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是流于形式,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有待继续提高和完善。

(四)课程设置层次性多元化

从课程设置来看,英国高校的法律课程普遍呈现理论课程和实践应用型课程结合的特点。各高校开设的课程有所差异,但基本都包含了常见的基础必修课,以及各大学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设置的选修课。在知识类课程学习的基础上,英国大学还教授学生实用性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主要是各类实践课程,如法庭辩论、律师实务、社区实践、询问技术、协商调解技术等。

与英国大学法律专业课程相比,我国的法学本科课程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从课程设置的结构来看,大学的公共课和专业必修课所占比重较大,实践性课程所占比重较小,跨学科课程和方法类课程所占比重更小。因此,我国高校法学课程的设置应当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一体化作为课程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鉴英国的大学与法律部门联合培养学生的经验,开设实用性强的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如“辩论技巧”“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法律文件写作技巧”等课程。同时,要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一般人文科学、自然科学选修课的设置,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和情感心理,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David Sugarman. The Common Law Mind and the Making of the Textbook Tradition[A], from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C]. edited by William Twining, Basil Blackwell,1986,p.29.

[2]潘俊武,张艳飞.全球化英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J].法学教育研究,2016(2):205-216+408.

作者:吴小帅

英国法律教育论文 篇2:

英国法律诊所教育研究

摘要:英国法律诊所教育历史悠久,已形成完整的理论框架,从研习法律、培养技能等开展课程学习,其实践方面主要集中于职业培训及评估等。英国高校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有些做法可圈可点,对于正在探索法律诊所教育的中国高校而言,有一定的启发。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实践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是英国六所“红砖”高等学府之一,也是素有英国“常春藤联盟”之称的罗素大学集团成员之一。法学院在专业评比中为5分,教学质量被评为优秀,是全英权威的法律研究中心,参与英国政府和欧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评估。比较之下,笔者认为英国高校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有些做法可圈可点,对于正在探索法律诊所教育的中国高校而言,有一定的启发。

法律诊所教育被视为体验式学习的一种形式,源于美国法学院,早期被称作法律援助诊所(Legal Aid Clinic)。英国最早的法律诊所建于1973年,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期间获得迅速发展。目前英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有三种形式,一是和客户面对面交流,二是模拟案例情境,三是参与法律机构活动。

在对英国法律诊所的统计中,在提供学位的79所法学教育机构中,超过一半以上采用第二种方式,只有不到四分之一采用第一种方式。

法律診所的运作方式有很大差异。一般而言,第一种形式可能会只向当事人提供建议,或者提供建议帮助和有选择地出庭(仲裁和调解等),或者在某个律师事务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前两者不需要经验丰富的职业律师进行专业的管理,后者需要。因为需要和当事人直接交流,通常客户都需要进行筛选的程序,或者直接向公众开放。一般通过预约、直接见面或者介绍的方式进入诊所。参与诊所可以视为选修或者必修,可能被视为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

法律诊所教育的环节为实践、思考、应用和评估,它与传统法学教育的最大区别是职业训练而非仅仅课程讲授。法律诊所教育不仅是学习过程,同时也是重要的方法论。根据Macfarlane的观点,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五个显著特点,使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是积极参与,二是交互作用,三是动态的训练,四是学生为结果负责,五是多学科综合。Richard Grimes补充了两点:通过支持性反馈形成的交互作用,格式化地和不断地评估,形成指导者和学生之间密切的联系。通过诊所式的方法使得理论、实践和伦理的学习能够共同在一个积极的学习环境中进行。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理论框架

1932年Frederick Bartlett提出学生学习的精神活动特点和规律。根据他的观点,学习过程实际上就是受众将其通过讲授等获得的信息进行存储,并进行回应的过程。广义上的体验式学习有两种,一种是“先前的体验”,是指在学习或者获取信息之前已经拥有的经历。另一种是“进一步的体验”,是指更高层次的认知,通过实践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检验获取的知识或者信息。Cowan将其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学生先要明确自己之前的体验式学习,二是在进一步的学习中,反思、分析自己先前的经历,为将来的学习奠定基础,三是充分理解和巩固之前的学习,四是运用。通常的学习重视的是前三个环节,而法律诊所式教育则强化了第四个阶段,并在不断地反复中,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得到强化。

二、诊所教育作为课程学习如何展开

1.研习法律。法律诊所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体系的理解。首先,进行案例分析是对学生能力的挑战。这使发现事实、明确阐述相关问题、研究法律以及界定解决问题的阶段等成为必要。而这些对于学习法律极其重要,不仅是学习法律过程中的一环,而且是法律思维养成的重要条件。其次,诊所工作所提供的材料使得学生在理论学习中的内容有机会在实践中进行检验。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流中,学生会有机会遇到社会保障、消费者和雇佣等问题。学生会不断面临案件的关键问题和如何进行选择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等问题。最后,法律诊所本身就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方式。在许多高校中,在法律诊所的表现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实验。接受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通常都会不断研究、深入,这对他们的成长非常有利。

2.培养技能。法律诊所式的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某些技能被视为法学所特有的,例如,研究和辩护才能。研究能力是学习法学的关键。还有其他一些实际技能,如会见客户、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代表当事人进行协商等。另外还有一些广义的技能,如解决问题、团队合作、时间和学习管理、沟通技巧等。

3.主动学习。法律诊所式关于学习法律和获得学习法律的技能,同时,它也激发了学生的主动学习。主动性学习意味着学生构造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身知识体系。主动性学习要求学生在认知活动中,包括交谈、倾听、写作、阅读和思考不断地构建自身的知识体系。具体体现在案例研究技巧、激励、团体合作和论文写作中。诊所式教育非常有利于学生的自主性学习。

4.个人成长。教育衡量学生的进步不仅仅是学生获得和理解的知识,学生的自信、成熟和智力成长也是重要的标准。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过程,根据Rogers的模式,也是学生学习为自己的决定、行为和结果负责的过程。教师的作用在于帮助学生发展自身的潜力。

5.職业责任和伦理。职业责任和伦理是学生在诊所教育中要收获的其他知识。通过法律诊所教育,通常都会使学生建立起较强的个人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6.评估。传统的评估方式并不适用法律诊所教育。但目前大多数高校仍采用传统的方式,如测试或者论文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测试。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

1.职业培训要求。法律诊所教育为职业培训提供了可能和条件。目前,大多数诊所只向客户提供建议,或者代表客户出席调解和仲裁。具有资质的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的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診所的資源。法律诊所的人员配备和基本设备都非常重要。前者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地指导、监督和评估的人员对于法律诊所的运行是否成功至关重要,而后者,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也必不可少。在衡量法律诊所的成本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学生在体验式教学中的收获以及诊所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另外,该资源也可以在其他学科中使用,法律诊所也是进行实证研究极好的场所。从英美高校的法学院来看,大多数法律诊所的费用都是某些机构资助的。

3.法律诊所的监督。监督法律诊所的运作:一是可操作性。诊所的最基本目的是让学生能够在体验中学习,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完成交付的任务,前提是客户利益最大化。二是监督要为学生留有学习的空间,但要保证最后的结果。三是监督作为学生学习过程的一部分,必须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就本着有利于学生进行学习的原则进行。

4.评估。对学生法律诊所的评估形式有测试、课程作业、口试和平时表现等。从现状看,有几个问题:一是学生们通常认为,法律诊所的学习虽然有成就感,但是极其繁重,学生们认为既然他们很努力,就应该获得与自己付出相符的分数。遗憾的是,目前的评价体系尚难达到学生们的这一预期。二是教师们设计了繁复的法律诊所项目,建议运用一套严格的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三是法律诊所教育目的在于启发参与的学生进行思考,这一目标也应体现于对学生的评估指标之中。

参考文献:

[1]Sylvester.Cath:Bridging the Gap? The Effect of Pro Bono Initiatives o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K[J].Journal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2003 June.

[2]Stuckey,Roy.Best Practices for Legal Education[M].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ssociation,2007:8.

[3]Grlssman,George S.Clinical Legal Education:History And Diagnosis[J].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04,26:163,166.

English Legal Clinic Education Research

—Taking the Example of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LUAN Shuang,PING Xu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Jiangsu 211106,China)

Key words:legal clinics;education;course;practice

作者:栾爽 平旭

英国法律教育论文 篇3:

英国高校法律职业教育一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摘 要:英国法学教育为有意进入律师行业的学生开设了律师职业课程(LPC)。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是罗素集团中唯一提供LPC的学校。其在教学宗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配备、辅助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有些做法可圈可点,对于正在探索法律职业教育的中国高校而言,有一定的启发。

关键词:职业教育;谢菲尔德大学;课程;教学

Abetract: The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K opens the Legal Profession Course (LPC) for students who wish to enter the legal profession. The School of Law in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is the only school providing LPC in the Russell Group. Some of its commendable practices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teaching aim, course setting,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staffing, auxiliary teaching methods are a certain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universities which are explor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education.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是英国六所“红砖”高等学府之一,也是素有英国常春藤联盟之称的罗素大学集团成员之一。法学院在专业评比中为5分,教学质量被评为优秀,是全英权威的法律研究中心,参与英国政府和欧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评估。作者在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年的访问学者,对法学院的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结合在中国高校从事法学教育二十多年经历,比较之下,认为英国高校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有些做法可圈可点,对于正在探索法律职业教育的中国高校而言,有一定的启发。

通常认为,美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是明确的职业训练。“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行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1]英国的法学教育更接近于基础教育或是通识教育。但与此同时,非常注重学生的职业教育。美国的纯粹的职业训练目标以及本科后的法学教育起点,与中国实际尚有一定的距离,而英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与中国更具有可比性。

英国法学教育,本科教育基本上是通识教育。在完成该阶段的学习,获得法学学位之后,出现了学术型和职业型的分野。学校为问鼎学术的学生准备硕士和博士学位,为有意进入律师行业的学生开设了律师职业课程。这种安排与中国的法学硕士及法律专业硕士相似。

英国律师划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准备成为事务律师的人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LPC”课程的学习(Legal Practice Course);准备成为出庭律师的人必须参加被称为“BVC”课程的学习(Bar Vocational Course)。具有非法学专业本科学位背景的人,如果想从事律师业务的,必须在英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学习“转换课程”(Conversion Course),期限为1年的学习,再学习“LPC”或者“BVC”课程[2]。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提供的是LPC课程。[2]

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是罗素集团中唯一提供LPC(Legal Practice Course)的学校。学生可以选择全日制或每周上一天课程,适合已经工作,需要提升能力和获得更高学位的。

LPC的课程共分为两个阶段,如果选择两个阶段,学习时间为一年。学生可以选择在上课之前参加工作坊(workshop),即情境学习,案例研讨、庭审辩论等。

第一阶段的核心课程包括:商法及其训练、财产法及其训练、诉讼等。在训练课程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要求选择训练的形式、时间等。

在商法课程模块中,涵括公司法及程序性规定,合伙,创立商业关系,税法事物,财务,企业和个人破产等。在商法的训练模块,学生可以选择从小公司的设立的法律和商业事务及个人破产,或者选择公司破产,以及与此相关的公司股票的回购等的训练。

在财产法模块中,从简单逐渐深入。学生也有两个选择,一是个人财产事务。一是财产的商业方面。

诉讼模块中,涵盖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部分由个人受伤索赔,合同纠纷和商业争议三个部分,在这一部分的学习中,学生将掌握如何根据已有判决对客户提供建议,并在整个诉讼中起到作用,还将学习到如何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等解决纠纷。在刑事诉讼部分,将通过袭击和抢劫的辩护掌握辩护技巧。作为地方法院或王室法院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从疑犯被逮捕直到宣判,學习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建议,以及辩护等等。该部分的训练仍有两个选择:一是如何在可能的行为和补偿的多种选择中,给客户提供建议以及对反社会行为的法律和程序应对。二是如何考虑诉讼的成本以及给私人违章驾驶提供法律建议等。

除核心课程外,还要求学生掌握:法律实务研究、会面与提供建议、写作、法律文本起草、辩护、律师账务、职业行为规范、遗产和房地产管理等等。

第二阶段是从十门选修课选择三门学习。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大公司的法律事务或者中小企业的法律事务。还可以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类型为标准进行选择。

在咨询模块,包括兼并和收购。这部分内容主要适合那些有意到大公司商业部工作或者从事兼并和收购专业的学生。具体内容包括交易结构、税法和税务计划、调查(目标包括财产、环境和知识产权问题)、雇佣问题、购买协议的起草和修改、起草辅助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监管竞争控制等等。在这一模块的学习主要是小组讨论或者工作坊的形式。学生主要通过已有的案例,在讨论中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寻求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法。

在个体及其问题的模块中,主要涉及商法、商业财产、刑事诉讼、劳动法、家庭法、人身伤害、私人客户等等。

商法课程旨在为那些有意在某个城市公司或者小商业公司以及和商业有关的高街(商业中心)从业者提供商法领域中常见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这部分的内容通常都是三小时的工作坊形式。学生要求根据案例进行广泛的讨论,并对相关文件进行补充,之后会以小组或个人发言的方式进行总结。

商业财产主要介绍收购面临的问题,在商业财产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得到购买某一财产的指令,然后着手调查财产的各种情况,直到购买具有法律效力。他们将会学到如何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运作。同时还会掌握租赁先例,解读租赁条款以及如何具体操作等等。

在刑事辩护部分,学生将接触到违规驾驶、起诉、给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建议、在青年法庭和王室法庭准备庭审、为有成年共犯的少年犯陈述、在少年法庭代表未成年人提出保释申请及听证会,审判方式的要求、家庭暴力等。通过该部分的学习,学生将学会如何为被指控违规驾驶的客户提供帮助,当有其他可能的时候,如何使客户避免被起诉,为涉罪青少年提供建议,如何为庭审做准备,如何在少年法庭代表未成年人提出保释申请及听证会及审判方式的要求,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权力等。

劳动法课程要使学生了解劳动法主要领域的内容,向他们介绍劳动法庭的程序和实务。使学生理解雇佣双方的法定权利和合同确定的权利以及如何反对就业歧视。该课程的设计对于工作场所及劳动法庭的雇主和雇工均有重要意义。学生主要通过案例、期刊及网上资源等来了解律师的工作流程,并由机会旁听劳动法庭的审理。

家庭法。使学生了解家庭法的基本内容,并且能够掌握家庭法的程序和实务。内容含离婚程序、共同财产、孩子抚养、辅助救济、禁令、儿童法(公法和私法)、事实婚姻、单亲家庭。学生需要掌握无辩护人的法庭离婚程序、如何依据儿童法案和辅助救济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共基金、法院和儿童救助机构如何评估对儿童的帮助、财务问题如何达成一致、家庭暴力的禁令如何运作、和儿童有关的问题、公法如何在涉及儿童的案例中影响私人案例的、同居者与已婚配偶的法律上的差别。学生将通过代理离婚诉讼原告和被告案件直至终审裁定和最后判决以及帮助需要咨询家庭暴力和财务实务的未婚客户。该课程每周设置三小时的工作坊。还邀请当地从事实务的人员介绍青少年诉讼程序。学生要根据提供的案件进行协商,最后需要完成提交给法院的报告。该课程的学习没有讲授形式,因此,要求学生在工作坊之前自己做好相关的知识准备工作。工作坊主要是关于处理实务的技巧、政策、实务以及文件的准备。

人身伤害诉讼。该课程主要提供和人身伤害及临床过失诉讼有关的专业问题。重点是策略上的和实践中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简单程序方面的问题。涉及追溯时效、最初的指令、收集分析事实、咨询专家、案例管理、谈判及ADR(可替代性解决纠纷方案)等等。学生将根据提供的资料和起草文件的任务准备每个工作坊。在工作坊期间,学生将接到客户的指令,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运作,研究相关的案例、提供建议、谈判和起草相关的文件等等。

私人客户。该课程是学生了解如何给客户提供遗嘱服务,为年老的顾客提供可以选择的养老方案等,以及为满足客户的特殊需要,提供投资帮助等。内容含遗嘱、信托、税务规划、代理权、老年客户、财务服务等。学生在工作坊中将会就在实际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提问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在辩护模块中,包括商业诉讼、刑事诉讼、劳动法、家庭法、人身伤害等部分。商业诉讼授课重点在于运用诉讼的战略与战术,而不是简单的程序性内容。学生将会充分了解诉讼和仲裁的实务内容,学生修完此课程,将会为客户提供商业诉讼的一般原则,建议客户选择资金,为申请权利采取行动和收集证据,鉴别商业案例的优势和劣势,在复杂的商业行为中准备案例声明,在复杂商业行为中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破产、清算,准备和实施谈判,选择申权的正确法院,涉外案件的程序,冻结订单的成功申请等等。在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中,会得到数个客户的指令,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展开训练。学生将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进行训练,具体包括:接受指令、研究相关案例法、提供建议、诉讼、谈判、起草相关文件。

刑事诉讼。内容包括违章驾驶,选择起诉,为已被羁押的青少年提供建议,在少年法庭和王室法庭准备庭审,代理被指控有成年共犯的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代表未成年人保释、庭审和判决,家庭暴力。在课程学习中,学生将了解如何为被控违章驾驶的当事人提供建议,当存在其他选择时,如何避免当事人被指控,如何为已被羁押的青少年提供建议,如何准备庭审,如何在少年法庭代表未成年人保释、庭审和判决,警察局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拥有哪些权力。这门课程中,学生将参加家庭暴力危机的研讨会,研究如何通过刑法体系解决家庭暴力纠纷的问题。

勞动法。劳动法课程主要是让学生了解劳动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劳动法庭的实践和程序。使学生熟悉雇工依照合同和法定的权利。课程内容含劳动合同,性别歧视,怀孕雇工权利,父母假,残疾人歧视,年龄歧视,非公平解雇,裁员,劳动法庭的实践与程序,最近及可预期的劳动法的变化等。这门课程要求学生阅读案例报告、从业者期刊,以及网上的相关资料,了解实务,有机会参加劳动法庭的听证会。

商业板块内容接近第一阶段相关内容,但强调的是实践性。[3]

值得一提的是,LPC虽然强调的是法律实务学习和训练,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依然重视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以作者旁听的刑法为例,授课教师将刑法的学习分为三部分:一是基础知识,刑法的概念、原理等,是进入实用技能学习阶段的前提。二是了解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如何运用刑法。三是如何从案例中解析证据和程序等内容。学习目的在于要求学生不仅要了解“应然法”,更要深刻认识“实然法”。这实际上是让学生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学会法律社会学的分析工具进行学习,这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有巨大的意义。避免学生进入律所成为单纯的“法律工匠”。教师在让学生分析一个艾滋病传播的案例时,先让学生阅读案卷,了解案件背景,然后将学生分为原告和被告展开辩论,让学生研究怎样说服陪审团,最后,看判决与学生的预期有什么不同,进而分析原因。通过训练,引导学生认识,如何运用还原的刑法的视角透视人类的情感、行为和预期,以及法律的有限性。承认纸面上的法律与实际运行的法律使有差异,作为法律人,必须深刻认识这种差异,并在实践中充分考虑这种差异。[4]

学生可以同时选择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也可以分别选择。

非全日制的上课比较弹性。学生可以选择网上学习,在每周五参加实践环节训练。课程分两年完成。要求和全日制基本一致。

LPC既有本科学位,也有硕士学位,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如果已经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或者完成了一定法学课程,还有进一步提升的需求,可以按照要求选修LPC相关课程,最后可以获得LPC的硕士学位。

为实现LPC的教育理念,达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在师资配备上也是高标准的。LPC授课教师全部都是律师,所有成员都从事过法律实务。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已达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水平,具有在国家大型公司、高街或当地权力部门执业的经历。还有相当一部分至今边授课边从事律师业务。

在教师队伍中,每人都有非常明确的专业定位,每位教师都能运用各自的经历和资源为学生提供第一手资料以及实践机会,能够同时指导学生如何开展研究以及获取实践经验。许多教师有自己的教育理念,如教师Gareth Bramley认为自己的教学任务就是帮助学生如何在特定的情形之下,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他同时还指导学生模拟法庭实践。他将自己的任务描述为教会学生分析法律,如何将法律与实际相结合,在众多观点中如何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Tina McKevitt认为成功的法学教育应该让学生认识到,法学不仅仅涉及的是学术知识,更应当将其视为实际工具,并能创造性地加以运用。[5]

为尽可能让学生与法律职业无缝对接,法学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就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职责有如何获得实习合同的策略,如何准备简历和求职信,如何向公司和其他机构申请职位,如何准备面试等等。指导老师还负责为学生安排到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机会。据法学院统计,参加LPC学习的学生,百分之八十的学生有过参与法律实务的机会,经过指导老师的指导和帮助,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学生能够在课程完成两年半后,签到律师的培训合同,有百分之十九的学生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完成课程三年半以后,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能成为实习生,百分之八的学生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除正式的课程外,学生还有机会在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和司法处理不公复核中心进行实践活动。法律诊所由法学院老师进行指导,相当于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承接除犯罪和移民以外的其他案例,主要是民事和经济纠纷。学生向当事人提供建议,在必要时,会代表当事人与公司或其他部门交涉。

法学院还有一个独特的司法处理不公复核中心。对已经经历了初审,而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正的情形下,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有机会调查案件,为当事人提起上诉。

谢菲尔德大学的法学职业教育有几点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定位明确。使学生掌握实务技能,培养事务律师。二是课程设置。不求全面,只与需求挂钩。从它的课程来看,不强调知识的全面、系统,只考虑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内容。如此设置,一方面节约时间,另一方面,学生掌握的内容非常实用,学生进入工作环境马上能运用到所学知识。三是教学方法。完全是实战型的,充分运用情境教学,案例分析,起草文件,庭审等,重视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训练,学生在这种环境和方法下熏陶成长,会熟悉法律运作,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迅速成长为法律人。四是师资配备。从教人员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资源,引领学生熟悉实务,也是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五是教学辅助手段的充分运用。法律诊所和司法处理不公复核中心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锻炼机会,成为职业训练基地。但同时,也有一些问题,例如,一年的学制过短,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在训练板块,对学生要求很高,如果学生不能充分准备或者能力有限,效果将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EB/OL].法律思想网.http://law- thinker.com.

[2]Undergraduate Course Handbook 2011-2012 University of the Sheffield, Sheffield, UK.

[3]http://www.sheffield.ac.uk/law/profcourses/lpc/about/fulltime.

[4]Matthew Weait.Criminal Law: Thinking About Criminal Law From A Trial Perapective[J]Caroline Hunter. Integrating Socio-Legal Studies IntoThe Law Curriculum.Palgrave Macmillan.2012.

[5]http://www.sheffield.ac.uk/law/profcourses/lpc/team.

基金項目:本文是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立项“法学研究生创新性教育模式的构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探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平旭,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

栾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平旭 栾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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