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保险发展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保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大财政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近日,中央首次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林业保险发展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林业保险发展论文 篇1:

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理、制约因素与发展策略研究

摘 要: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作为主要林业金融工具与风险管理手段,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但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的合作机制从总体上来说尚不完备,理论界也缺乏对两者合作机制的系统探讨。从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通过分析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耦合机制的优势与制约因素,提出两者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林业信贷;森林保险;互动机制;对接模式

0 引言

自林权抵押贷款开展以来,已覆盖全国30多个省(区)市,贷款余额已由2010年的300亿增长到2016年的847亿,增长近3倍。但2016年以来,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滞缓,特别是2017年底余额为786亿元,同比下降5.4%。与此同时,2017年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3个森工企业,共计31个省级单位纳入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全国森林保险总保费为32.35亿元,参保面积总计22.40亿亩,已覆盖全国森林面积的70%,其中,公益林总计17.92亿亩,占比80%,商品林4.48亿亩,占比20%。但是,由于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缺乏恰当的合作机制,林业融资与保险配套的合作模式尚未形成,两者还处于各自为阵的状态,限制了双方的发展。

1 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制的优势分析

“林业信贷+森林保险”贷款的合作模式,即在林农进行林业生产缺乏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购买相应的以所进行的林业生产项目为标的的森林保险,将保单“质押”给银行并签订协议,当所投保的项目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林农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时,信贷机构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本息范围内获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额,这样就要求保险公司的承包额需要超过需要偿付的贷款本息,同时,信贷机构将会对林农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并对其利率给予优惠。信贷保险合作模式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信息共享互通,降低交易成本

在独立机制下,由于业务发展各自为政,要分别对林农信息进行采集和调查,信息收集效率比较低且信息质量得不到保障。而如果发放林业信贷的银行和开办森林保险的机构进行信息共享,至少可以降低一半的信息收集成本,且在贷款后续跟踪和保险理赔上,由于两者信息互通,可以提高贷款风控核查、保险损失勘定等手续的效率,因此提高了双方对信息利用的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

1.2 符合激励相容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林农在购买森林保险的事前和事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极易发生。而通过信贷业务和保险业务的结合,可以约束林农,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同时,协同合作模式也能极大地激励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为信贷机构破解“担保难带来的贷款难”、化解林业贷款风险提供了可行之道,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望借助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鎮银行等基层金融机构迅速拓展相关森林保险业务规模。

1.3 双方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

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合作模式可以将双方的比较优势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首先可以解决林农在进行林业项目生产时而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还可以减少林农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贷款项目进行相应的保险,不但能提高林农还款能力,降低林农信贷风险,也可以解决林农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问题,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按有关政策获得一定利润,林农获得资金支持、信贷机构获得偿付保障和保险机构获得利润,实现三方的合作共赢。

2 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合作机制的制约因素

2.1 合作体系发展不平衡,政策支持不协调

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合作机制的发展有赖于一个完整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只有在成熟的森林保险体系建立的背景下,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的合作互动机制才能得到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相对于林业信贷的发展情况,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滞后,制约了信贷资金对林业的持续支持。因此,为了使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的合作模式能够高效运行,首先应该对林业信贷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必须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保价值的目标,增强林业抵御灾害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2.2 双方经营机构相互独立,缺少业务协作

作为以林农和林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林业金融产品,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有许多相似点,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的基础和必要。但实践中,由于缺少业务协作,信贷机构对林农是否购买森林保险不甚了解,保险公司也不清楚林农具体的信贷数量。商业银行基层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管理人员普遍反映,目前森林保险对林业信贷的支持作用并不明显。

2.3 双方产品不匹配,农户参与意愿较低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普遍存在利率高的问题,这使借款林农的融资成本本来就高,如果“林业信贷+森林保险”业务无政府补贴,保险费用的支出又增加了借款林农的融资成本,借款农户就不愿意在取得贷款的同时购买保险,尤其是森林保险不能满足经营主体避险需要,按现行规定,森林保险只能保成本而不能保林木价值,造成森林保险的吸引力不强。同时,由于保险机构未在部分农村地区开设网点,导致农户难以参加森林保险,与此同时也会相应增加参与森林保险的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工作开展较慢,不能及时满足农户的需要。这些都导致农户参与森林保险程度较低,反过来由于农户不参与森林保险,林业信贷开展也就面临更大风险。

3 政策建议

推进“林业信贷+森林保险”运作模式需要配套机制保障,这些配套机制既要让林农真正的信任保险、放心购买保险,又要能在需要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促进“林业信贷+森林保险”合作模式的建设,需要林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开展农户诚信教育和信用建设,防范道德风险

在林业信贷与保险合作机制中,农户(林农)的诚信尤其显得十分重要,因此要在农户中开展诚信教育,要在广大农村、林区积极开展信用农户(林农)、信用村镇建设,组织成立信用互助协会、专业担保协会等,防范农户道德风险。

3.2 增进双方合作层次,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一是建立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开展林业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农信社)和开办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要定期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双边支持的林业项目和保险情况,逐步搭建双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二是要培养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两个领域交叉的复合型人才,为提升“林业信贷+森林保险”运作层次提供智力支持。

3.3 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建立两者合作基础

林业信贷和森林保险的合作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的支持。需加快森林保险立法进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保证森林保险与林业信贷互动的稳定性。一是加大中央财政支出力度,优化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方式,在逐步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基础上加大保费补贴规模;二是取消县级财政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县级财政配套保费补贴比例的要求,以便扫清森林保险实施和范围扩大的障碍;三是实施相应的森林保险风险防范配套措施,如森林再保险和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形成完整的森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森林保险经营风险,为双方提供合作基础。

参考文献

[1]叶扬.“农村小额信贷+农村保险”模式的可行性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8,(3):75-76.

[2]马明明.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J].农业经济,2010,(12):86-87.

[3]聂勇,陈建宁.关于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整合支农的探讨[J].经济纵横,2010,(9):94-96.

[4]马九杰,李歆.林业投融资改革与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陈荣邦.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09,(10):39-42.

[6]王戈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对接路径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6):96-99.

[7]李喜梅.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合作发展研究[J].经济问题,2010,(5):95-97.

[8]秦涛,田治威,潘焕学,等.林业信贷与森林保险关联关系与合作模式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3):131-137.

作者:尚怀林

林业保险发展论文 篇2:

积极发展森林保险 服务安徽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保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大财政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近日,中央首次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积极发展森林保险,加快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安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

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课题,林业工作肩负着更加重大的历史使命。

第一,开展森林保险,是增强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化解林业风险的重要举措。林业和农业都是典型的“露天”产业,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经营风险较大,特别是受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森林火灾等灾害的发生概率呈增长态势,给林农带来了较大损失。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面前,我省林业抗风险的能力还很弱,特别是大面积的受灾损失,单靠政府救助补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正确运用保险机制,逐步建立林业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有利于增强林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第二,开展森林保险,是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调动了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林业的高风险,既导致林业生产和林农增收缺乏风险保障,又增大了林业信贷风险,加剧了林农贷款难,制约了林业扩大再生产。开展森林保险,将有效增强林农的融资能力,有利于转移林业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改善投融资环境,促进包括林业信贷在内的投融资规模的扩大。同时,也能够放大农村金融功能,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开展森林保险,是转变政府支农方式,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现实要求。我省是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之一,林业产业在全省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开展森林保险,通过保费补贴推动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培育林农市场意识,让林农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稳定的经济保障,有利于维护林区和谐与稳定,加快林区发展。从福建、江西等省试点情况看,开展森林保险,受到了广大林农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同时,开展森林保险,也是政府支持和保护林业的一种有效手段,符合wTO规则要求。

第四,开展森林保险,是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有益探索。目前,财政部在全国开展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不包括安徽,我省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只限于种养两业,不包括森林保险。商业性森林保险满足不了林权制度改革和广大林农的需求。通过把森林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积极开拓森林保险市场,不仅有利于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为农村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也有利于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优化业务结构,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做大做强,进而更好地服务“三农”。

当前我省开展森林保险的诸多有利条件

第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工作,发展森林保险面临难得的政策机遇。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胜利闭幕的第二天,省委就立即召开了常委会议,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森林保险作为林权制度改革和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措施之一,将很快摆上各级政府工作的前台。有了政策的强力支持和政府的积极引导推动,森林保险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我省的森林保险工作必将快速起步,较快发展。

第二,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广大林农对保险的需求十分迫切。自2007年林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以来,确权发证工作基本完成。林业产权的明晰,使得林农视山林为家庭财产,保护的意愿和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国家各项林业支持政策的落实到位,以及林业生产经营的良好收益,广大林农投资林业的热情持续高涨。但林改后,林农既是利益主体,也是风险承担主体。因此,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广大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显著增强。

第三,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践为开展森林保险打下了坚实基础。2008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我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培养了一批既懂农业,又懂气象、懂病虫害等多种学科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和大量的农村协保员。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农业保险工作的良好表现,赢得了各级政府、领导的理解、重视和支持,使得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力明显提高,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初步树立。这些都为我们发展森林保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四,外省试点情况良好,为我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提供了经验教训。2005年开始,福建等省就率先开展了地方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通过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目标任务考核制、工作激励机制、部门协调机制等措施,采取大力开展宣传、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效应、建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政府统保等办法,取得了积极的试点成果。得到了温家宝总理的充分肯定。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们开展森林保险试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具体措施和建议

我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总体上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可以选择皖南、皖西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稳步开展。

第一,加强政府引导。政府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体系内,成立由林业、财政等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组成的森林保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二是加强协作配合。林业部门要搞好森林风险区划,配合保险机构制定区域性差别费率和理赔标准。要加强基础数据积累,建立林权基本信息查询共享平台。要督促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单位,加强对林木的监督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综合考虑林业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发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要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加强精算,科学合理厘定费率;要创新投保方式,支持集体投保、统一投保,提高参保率和覆盖率;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第二,强化政策扶持。一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要积极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力争2010年将我省纳入全国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省份;要把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的主要部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推广和补贴相关部门的工作费用。鼓励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组织积极给予林农补贴保费,允许税前列支。对于保险经办机构的保费收入免缴所得税。二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明确把森林保险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各级林业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林业政策法规体系、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為森林保险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大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保险的意义和知识,增强广大林农的投保意识,提高自愿参保积极性。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各级领导支持,为开展森林保险营造良好氛围;要特别注重发掘森林保险典型受益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增强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四,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省级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制度。支持保险经办机构购买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作者:张子良

林业保险发展论文 篇3:

江山市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 要: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很多与林改相关的问题正在显现,如何妥善解决好出现的问题,保障林改的已有成效和农民的持续增收是大家都在关注的问题。该文以浙江省江山市为案例,在概述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同时,分析了江山市林改当前面临的思想、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何进一步加强林地流转、农户经营技术培训、林业保险、林业融资平台等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江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问题;对策建议

1 引言

我国集体林权自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如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经营主体不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对林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1]。2003年,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拉开序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2],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这次林权制度改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耕地向林地的延伸,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大举措。

江山市于2004年率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的主体改革,重新计算责任山面积,之后统一延包,责任山年限改为50年。2006年,江山市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后,随即开展了以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林木火灾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比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出台早了2年[3-4]。2007年,江山市被列为中国林科院科技服务林改试点县(市),政策和科技的支撑使江山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底,江山市21个乡镇(街道)和1个国有林场的山林产权归属和经营主体的确权发证率已达到了100%。随着江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户林地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林地流转日趋活跃,流转主体不断丰富;与此同时,与林改相关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急需采取有效措施以进一步促进林改给农民带来的效益最大化。

2 江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新一轮林改以来,江山市已初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责权划分明确、经营主体到位、流转顺畅规范、利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顺应市场经济的林业产权制度。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江山市的林业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源增长、农户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改革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2.1 林改激发了农户生产热情 通过明晰产权,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大大提高广大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得到更好显现。一是农户收入大幅递增:林改后农户掌握了经营自主权,激励了农户经营林地积极性,农户主动尝试经营一些经营周期短、效益高的林业品种。如塘源口乡的农户,林改后大力发展猕猴桃产业,如今猕猴桃平均产值达到了5.25万元/hm2,是林改前原有林地产出收入的2~3倍,甚至有部分农户林地平均产值达到了9万元/hm2。二是林业投入明显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户成为了林地的主人,农户开始敢于向林地投资,舍得向林业投入。如江山市“千里富民林道”建设工程,在林区建设1000km的林区简易道路,该工程预算总投资近7000万元,其中70%是由村集体和农户自己筹集解决。

2.2 林改保障了区域生态安全 林改分山到户后,农民对山林资源十分珍惜,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巩固绿化成果、保障生态安全已成为广大农户的共识。一是生态建设的基础得到巩固:林改前普遍存在的“重采轻造、只造不管”现象,在林改后已变为“采造同步、既造又管”的良好局面。林改以来,江山市每年的造林面积都稳定在667hm2左右,实现了采造平衡,有力地巩固了全市绿化成果。二是生态保障机制得到优化:过去深山里的农户要下山脱贫,搬迁的时候主要依靠砍伐林木来凑钱,这样的做法不利于生态保护也不利于林地的可持续经营。林改后产权明晰,通过林权流转,既能解决农户下山脱贫资金紧缺问题也能保护森林资源不遭受毁害性破坏,较好地平衡了保护与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大地维护了江山市的生态安全。

2.3 林改为林业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林改后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纷纷参与林业建设。一是林改后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热情焕发出来:具体表现在,在投资主体方面,由过去农户单一投资开发,变为既有农户联投也有本市及外地的各类工商业主和企业参与;在经营管理方面,林地经营模式丰富多样,经营对象也由单纯的林地经营向综合开发经营过渡,林地经营者根据自然条件、市场因素和自身经济实力,追求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二是林改有助于破解林业“贷款难”:林地经营过程中,林地经营者虽然拥有森林资源资产,但不能将其作为抵押物来获得银行贷款,不利于缓解林业生产资金缺乏。林改为解決这一难题提供了条件。

2.4 林改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林区和谐 目前林区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还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通过林改调处好纠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林区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林区社会和谐。一是助推山区群众下山脱贫:对于居住于大山深处,生活较为贫困的农户,可在林地流转和搬迁建房上提供相应帮助,助其摆脱贫困,二是改善民生:林改后依照浙江省的统一安排,江山市取消长期以来一直征收的林业“两金”政策,仅此一项就为全市农户直接减负400多万元。三是促进林区和谐:在林改过程中,江山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了150多起历史遗留问题和纠纷,凝聚了人心,有力地促进了林区社会稳定。

3 存在的问题

受浙江省市场经济发达、经济环境活跃影响,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江山市就已将70%的山林以自留山、责任山的形式分山到户,明晰了产权。因此,新一轮的林改对江山市来说,是对山林权属的再次明确和完善。目前江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改革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等配套改革过程中。

3.1 工作缺乏主动性,对林地流转困难认识不足 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虽然江山市2006年完成主体改革后,率先开展了林权流转等配套改革,很多山区农户也愿意转出部分林地,但由于林地面积过小、林地不集中连片等原因无法流转。农户的林地流转并没有预期的活跃,目前农户分散林地经营依然还是林地经营的主要形式,根据2016年调查,农户分散经营林地面积占比达67%以上。因此,急需强化各部门责任及能力,尽可能提高农户分散林地经营的积极性和效益,共同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发展,达到改革的最终目的。

3.2 林业投融资不畅,林业发展存在资金困难 江山市林业投融资不畅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原因:一是林权抵押贷款渠道窄。金融部门认为林权抵押贷款存在较高风险,实际上多数商业银行并未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只有江山市农村合作银行一家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显而易见林权抵押贷款渠道过窄,远远满足不了农户的需求。二是贷款利率过高。由于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比其他商业银行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三是贷款期限过短。由于林业的特殊性,林木生长周期长,而目前开展的林权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大多是1年,两者很不相适应,致使许多经营大户不能大量投资进行林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地产出效率。

3.3 相关政策法规缺失,阻碍林权改革进程 在林改的一些关键环节,如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等方面,仅仅依靠江山市出台的部分文件和改革举措,没有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作为支撑,很难有效的推进林权改革进程[5]。在配套改革过程中,部分政策存在权限制约,使改革工作复杂化,如在林地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时需要对林地林木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关于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130号),江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队没有资格对100万元以上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严重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必要时应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以消除林改的制度障碍。

4 对策建议

4.1 加强林地流转分类指导,提高分散林地流转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让农户可以依法拥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而林地流转则是在林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方式转让给其他主体,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帮助有林地流转意向的农户解决分散林地流转困难的问题,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户收入,解放部分劳动力,充分发挥林地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提高农户林地经营效率。针对部分分散林地流转困难的问题,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针对性的开展政策、法规、财经等林改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推进林改工作深入基层,在村域范围内成立林地流转工作组,统计村域内有林地流转意向农户的林地面积和分布位置,一是积极联合相邻村形成连片面积较大的林地,统一向外来投资人员流转;二是面积较小的连片林地可流转给村内大户或家庭农场经营;三是林地较分散的小面积林地可以协商农户,组织农户和农户之间进行自愿互换,使林地相对集中自主经营或流转。

4.2 加强农户经营技术培训,提高林业知识普及率 新一轮林改以来,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力支持下,江山市林地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发展较快,林业经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整体来看,科技对林改的支持,规模化经营林地受益较多,农户分散经营林地的科技支持力度仍有待提高。根据2016年调查,江山市规模化林地经营者对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掌握程度较高,在技术支持方面也受到了更大的关注,公司、合作社、大户、家庭农场经营均有技术指导或相关的技术培训。但仅有32.56%农户表示有受到相关技术指导,67.44%的农户表示在林地经营过程中无林地经营相关技术帮扶。针对农户接受林业技术培训相对不足的问题,应大力推广林业先进适用新技术下基层,充分发挥林业科研单位或院校的科技支撑作用。由于经营分散林地的农户平均年龄偏大,对先进的林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掌握较慢,在经营的过程中有技术方面的疑问和需求很难得到及时回应。因此,可在村干部固定一名技术指导人员,主动到科研院所学习相关先进技术,然后由技术指导人员对农户进行技術指导或统一培训;农户也可以直接找技术指导人员咨询,形成一个双向互动的林业技术推广体系,以更好发挥林业先进技术的作用。

4.3 丰富林业保险种类,提高农户抗风险能力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同时也是兼有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高风险弱势产业[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风险责任转移到了林地经营者身上,但大部分农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弱[7]。目前农户对林业投保的意识显著增强,已由原先的“花冤枉钱”、“看天吃饭”等想法转化为积极主动投保,但目前林业保险种类比较单一,除了火灾险之外没有其他险种。根据2016年调查,54.67%的农户表示想投除火灾险之外的其他保险,比如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等相关险种。森林保险有利于林地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同时减少林业投资的风险,是有效抵御林业风险的重要机制[8]。应加快森林保险运作步伐、扩大保险品种,将自然灾害、森林病虫害等也一并纳入,以利于改善林业投资环境,为林改提供金融保障,分散和降低农户经营林地的风险。公益林投保保费可以由政府担任,农户商品林、经济林投保保费可由农户自己承担,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4.4 构建林业融资平台,降低农户融资成本 农户经营林地的资金投入主要来自家庭自有资金,虽然林改后农户林业收入有所增加,但家庭自有资金总体并不充裕,用于林地投入的资金更加限,农户只能在一定资金范围内进行林地经营。研究表明[9-10],资金缺乏对农户林地经营行为有显著影响。根据2016年调查,江山市16.28%的农户存在林业投入资金困难,这些农户均选择改变林地经营管理方式减小资金投入,如部分林地由精耕细作转变为粗放管理,或放弃部分林地,同时减少雇佣劳动力投入。林业投入资金的缺乏造成了农户在经营时选择资金投入相对较小的经营模式,而不是综合效益较高的模式;由于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减少,使得林地经营效率也相对偏低。针对林改后农户林业投入资金缺乏的问题,应积极构建林业融资平台,不断开发新的林业信贷产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解决农户林业投入资金缺乏的困难,提高农户林地经营效率,促进农户在生产能力范围内扩大林地经营规模。

参考文献

[1]徐秀英,沈月琴,李兰英.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讨[J].绿色中国,2007(11):32.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Z].中发[2008]10号,2008.

[3]孔祖根.林海探金:浙江丽水市林权抵押贷款的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洪汝锋.龙泉市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临安:浙江农林大学,2012.

[5]万猛,闫琰,李富海,等.平原农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与思考——以河南省濮阳市为例[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10,29(3):26-28.

[6]郑凡.浅谈森林保险[J].安徽林业科技,2009(2):29.

[7]刘国顺,王彬,段绍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林地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J].林业资源管理,2009(1):11-13.

[8]朱再昱,曹建华,王红英.现阶段江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评价与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5):2250-2252.

[9]刘振滨,苏时鹏,郑逸芳,等.林改后农户林业经营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DEA—Tobit分析法的实证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4,30(12):1420-1424.

[10]翟秋,李桦,姚顺波.后林权改革视角下家庭林地经营效率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2):64-69.

(责编:张宏民)

作者:黄盛怡 徐文才 刘华 王斌

上一篇:电脑市场调研报告(精选2篇)下一篇:新员工述职报告(精选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