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司法改革中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队伍为现状,从而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三大必要性进行分析,继而提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三方面举措。关键词:改革;纪检监察;队伍建设2016年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铺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论文 篇1:

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重要意义,深刻分析了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须处理好与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与审判工作的关系。

关键词 基层法院 纪检监察工作 关系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基层法院的各项基础建设,保证法官“公正廉洁”和“务实高效”司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非常重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法院和法官滋生腐败的原因及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该是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但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法院和法官经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焦点包围之中。同时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目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极度膨胀,法院办公环境的改善,案件数量增多,诱发个别干警放松政治学习,为钱财所惑、为人情所累,为滋生和蔓延腐败的土壤提供了条件。因此要净化执法环境,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增强司法公信度,提高法院和法官在群众中的形象,离开纪检监察工作是不可能的。因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属于法院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它和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法院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官的自律机制一道,共同构筑了法官监督约束机制的体系。其职责是对法官有无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党内和纪检监察、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纪律处分,其重要使命是保证法官清正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权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通过法院或法官系列腐败案的透析,法院或法官腐败也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本身的特征有密切相关,即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权力的最基本特性: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这两个特征又决定了任何权力一旦不受制约,便必然走向腐败。法院或法官的权利,体现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这两项工作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它可以增加或减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其他物质与精神利益。但在缺乏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它又可交换性。当这种强制性权威力量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可以用其他社会资源相交换的时候,腐败就产生了。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我国宪法中对司法权进行他律性控约的制度有二:一是立法机关的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监督。由于这些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监督的是空置。我国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度。将法、检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混杂在一起是违背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模式的。让司法接受受自己审查、裁判的检察权的监督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宪法中缺乏行政对司法的控约制度,这也是一个导致司法腐败的制度性原因。

(三)司法责任不明,导致纪检监察设置虚弱,难以操作。

有句明言说的好:“法律是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降归人世”。也就是说,司法公正要从一种理念变为现实,必须由人来完成。这个人就是法官,而法官又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在追究司法责任方面,法律均有涉及纪检监察的规定,但是却不够规范、统一,并且可操作性的规则不明确。因此,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出发,目前在司法审判、执行程序上,结果并非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决定,涉及到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时,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责任的法律法规对其分工、职责、责任进行细化。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也没有赋予监察工作监察该项任务和权利。

三、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除了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理论、业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适应新时势的业务技能。同时,认真履行教育职能,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觉悟、纪律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两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组与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法院纪检组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检业务以当地纪委领导为主。法院纪检组应当经常地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

二是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全体党员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例如有的法院大楼盖起来了,人却倒下去了。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来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蒋政 宋争文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论文 篇2:

司法改革中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思考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司法改革中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队伍为现状,从而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三大必要性进行分析,继而提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三方面举措。

关键词:改革;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2016年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铺开。当我们把主要目光放在如何推动改革时,却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院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且未从法院工作全局对如何正确定位内部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强化监督力量予以足够重视。从目前来看,基层法院因为集中了大量的案件,理应需要更为强大且全面的监督,而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尚存在诸多问题,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如果我们的监督队伍建设跟不上,就有可能在廉政风险的防控上出现漏洞,从而影响司法改革的成效。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队伍现状分析

从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基层法院来看,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编有2~4人,司改后,纪检监督被归为司法行政人员,其职能除了执纪、监督、问责等外,还承担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协助管人管事等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机构设置不够规范、职责不清

有的基层法院为了抽出更多的力量充实到办案一线,压缩综合部门的编制,将政工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分散了纪检工作人员的精力;有的法院将监察室作为法院内设机构,而非作为纪检部门来行使职能,分管领导也不是纪检组长,造成监察室工作有名无实。

2.队伍不稳定性增加,监察工作水平受到影响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浙江法院的改革实践,员额法官工资水平比普通公务员上调大约40%以上,司法辅助人员比照上调大约20%,而司法行政人员并未具体明确。另外,相比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相对明确的晋级通道,有限的行政领导职数使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变得极为艰难。待遇和晋级得不到保障,导致纪检监察人员安心工作的意愿大大降低,具备专业水平的骨干力量要求去办案,一线办案人员也不会主动加入监察队伍,即使能补充力量,也是其他综合部门人员,而综合部门人员往往缺乏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和方法。

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1.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必然要求

2014年,司法改革大幕在上海拉开,随后在全国范围铺开。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已遴选完毕,绩效考核、团队组建等相关的配套制度也相继出台。司法改革赋予法官更大的独立办案的权力,同时也明确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这是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重大举措,对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法院工作格局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司法改革带来的新形势、新格局,也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新任务。如何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有效地监督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成为了法院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新课题。

2.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必然要求

2014年出台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上下联运的黨内监督压力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既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又实行纪委书记向上级纪委书记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随后,北京、山西、浙江作为试点,相继成立了各级监察委。作为纪委、监察委派驻法院的纪检监察组,其监督职能、监督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此次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做到“有作为、有地位”。

3.从严治党背景下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破题起笔,以力挽狂澜之势砥砺推进,党内正气上升,社会风气上扬,推动解决了许多难题,办成了许多大事。咬住作风建设不放松,盯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懈怠,全面从严治党,促进社风民风和政治生态全面更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已成为所有中国人的共识。

三、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有力举措

1.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作风建设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干部只有把自身的纪律作风建设放在监督他人之前,用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让忠诚、干净、担当成为修身、用权、律已的尺子,才能有底气去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2.配齐、配备纪检监察队伍

如前文所述,司法改革背景下,纪检监察人员被归类为司法行政人员,鉴于待遇、晋升渠道的差别化,大部分人选择进入员额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的行列,而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是基础。为增强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纪检监察队伍应当从司法行政人员队伍中择优选用,尤其要注重吸收具有刑事审判工作经历的人员进入队伍,这样既能增强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也能顺势推进司法改革,达到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队伍的目的。

3.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水平

为了加强监督职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两方面的业务知识:一是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是法院审判、执行等专业知识。随着司法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纪检干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职能、新知识、新问题,工作压力也越来越重。所以,纪检干部要有时不待我的急迫感,积极主动开展学习,依托纪律、监察委及法院的培训项目,既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熟练掌控监督技巧,及时更新、补充审判执行等业务知识,以改变纪检干部因法院业务不熟造成工作相对被动的局面。

作者:丁晓华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论文 篇3:

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极大支持。下面,我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年多来决定的执行情况。

一、贯彻落实决定的主要思路和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召开党组会和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认真研究确定贯彻措施。我们认为,执行难的集中表现是当事人逃避执行现象严重,自行履行率过低。主要症结是执行查控效率不高,不履行义务的成本太低,使得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机可乘、有利可图。大量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引发了个案执行中的不作为、不规范等现象,这反过来又加剧了执行难。贯彻人大决定,进一步破解执行难,必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执行查控能力,使被执行人无法逃避执行;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各种手段,加重拒不履行义务的成本,使被执行人不敢逃避执行;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破除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现象。对照决定提出的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执行能力、切实增强执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等五个方面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系统总结,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交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获得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17家成员单位的支持,今年2月3日省综治委正式印发执行。

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包括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执行保障等五个工作系统。其中,执行征信系统旨在建立执行失信信息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运用失信信息记录的杠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控系统的核心是建立完善法院与相关部门内网“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使得执行查控更加便捷、高效。执行惩戒系统强调不仅运用罚款、拘留等法律手段施以惩戒,同时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使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在融资、投资、出境、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使拒不履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成本。执行监督系统主要通过完善当事人监督、分权制约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法律和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执行。执行保障系统是要为执行工作提供领导保障、队伍保障、经费保障和智力保障。

执行工作五个系统包含23个环节、54项措施,是对决定要求的分解和细化;每项措施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责任部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形成了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抓手。

二、贯彻落实决定取得的主要进展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议,今年3月2日,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省委领导到会讲话,省纪委、省公安厅、浙江银监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发言,对全省贯彻决定和意见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4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海市召开现场会,推动全省法院加快工作进程。5至7月,组织为期3个月的全省法院重点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在实战中推进五个系统建设。8月中旬,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派出6个督查组,由成员单位副厅以上领导带队,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参加,对全省11个市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地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措施步步深化,贯彻落实决定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执行征信系统初见成效

积极发挥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省信用中心建立联建共享机制,将全省法院超过3个月未结案件和所有程序终结案件失信信息在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信用浙江网”上发布,每周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应用于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领域,目前公布执行失信信息25万余条。执行失信信息发布后,有的企业失去了重点工程的投标资格,有的当事人在贷款时被银行拒绝。一些被执行人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债务。据省信用中心统计,今年以来我省有90家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企业主动履行案件292件,标的金额1.81亿元。

各地法院与工商、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方面也取得了突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中级法院都与当地人民银行建立了信息对接机制,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办理信用卡、评估信用等级等事项的参考。温州市中级法院与市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市、县两级一次性同步建成法院执行案件对接金融征信系统机制。杭州、宁波、嘉兴、绍兴、舟山等中级法院与当地工商局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将执行失信信息纳入工商企业信用平台,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的依据,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

对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以及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通报此类案件1023件次。

(二)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突破

在全省公安、工商、国土、建设以及金融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法院执行查控模式更加多样、手段趋于强化。

一是建立内网“点对点”查询机制。温州市两级法院依托温州市政府信息平台,连接各相关单位,在内网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信息。绍兴市中级法院和德清、临海等20余家法院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执行联络点,对接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实现被执行人有关信息的即时、集约查控,执行联络点通过设立法院内网专线传递信息。还有一些法院设立执行查控室,可以直接登录当地建设、工商部门信息系统,或与各金融机构确定专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这些工作模式改变了个案查控、上门查控的传统做法,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今年3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为法院查询提供固定场所和终端,赋予相当的权限,法院确定专人可随时前往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住宿、车辆、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法院已决定司法拘留或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网上布控。已被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公安机关在巡逻、事故处理、车辆年检等过程中发现的,现场进行控制并通知执行法院。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住宿信息54035人次,布控被执行人2552人,控获被执行人1200人;查询机动车辆信息20268件次,控获车辆1115辆。61家法院完善了出入境报备制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现报备人员有出入境证件的,及时通报执行法院扣押证件或宣布证件作废。我省公安协助执行的做法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充分肯定,省公安厅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表彰大会上作了经验发言。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把奖励经费纳入法院财政预算。今年以来,全省已经有32家法院开展了执行奖励,共奖励329人次,颁发奖金29万余元。27家法院建立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当事人信息查询系统,将全省7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接入执行管理系统,各级法院可通过内网查询本省企业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建立当事人关联查询系统,可查询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全省各地法院所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从中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发现和控制可供执行财产。

(三)执行惩戒力度加大

全省法院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追究迟延履行责任、拘留、罚款等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今年以来,对4203件案件追加迟延履行金1372万余元,拘留被执行人4165人次,罚款144人次,总额232万余元,罚款数量和力度高于往年。各地法院还在当地主流媒体设立曝光台,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全省法院共曝光执行案件9971件。

强化刑事惩戒,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配合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温州、南湖、安吉、临海、椒江等地细化了拒执罪情形及认定的证据标准和条件。去年9月以来,全省共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罪案件45件50人。

(四)执行监督继续强化

一是接受外部监督。认真落实关于执行公开和告知、执行听证、执行信访、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一系列制度,接受当事人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网”开通当事人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各级法院的执行办案进展信息均纳入该系统,当事人凭密码可以上网查询其案件的办理情况。同时,各级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监督,认真对待舆论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是强化分权制约。制定和落实合理配置执行权、执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立审执兼顾等一系列制度。全省法院实现了执行立案权由立案部门统一行使,执行审查事项由执行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负责,执行委托评估拍卖由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行使,执行异议之诉由相应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的分权制约模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下发全省法院施行。

三是提升执行质效管理。2008年,借助信息化办案方式录入各类办案信息,在全国各省区率先自动生成26项办案数据,评估全省三级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运行态势,每季度公布通报。今年9月,全省执行质量效率评估数据实行单列,设定了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委托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款平均发放天数等13项评估指标和6项调研指标。通过这一套评估数据,全省103家法院执行局可以看清工作在全省上下左右之间的位置和差距,有效扭转年度办案“前松后紧”的积习,并及时发现和弥补办案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同时,制定和落实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案件协调、执行案件监督、执行工作质量效率评查、执行队伍廉政教育等多项制度,完善上级法院监督机制。

(五)执行保障进一步加强

全省各地都成立了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今年共召开领导小组会议124次,协调解决执行工作机制建设和执行重大疑难案件中的问题,较好地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全省已经有54 家法院增设了执行内设机构,其中30家法院的执行内设机构增设到3个以上。全省103家法院都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并有326名法警派驻执行机构,执行快速协同反应能力得以提高,执行力量有所加强。

执行办案经费基本得到保障,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有所扩大。温州、金华、衢州等地就保障和扩大司法救助资金来源采取了专门的措施。今年全省法院已向2566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款1704万元。

执行宣传进一步加强。各地法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利用各种媒介手段宣传执行工作,今年以来共召开新闻发布会33次,发表新闻报道676篇次。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省信用中心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执行征信系统建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新社等20多家媒体都作了报道,社会效果良好。

通过贯彻落实决定,建设综合治理执行难五个工作系统,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案件执结率上升、涉诉信访率下降,执行环境优化等多方面的效果。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新收案件205068件,同比上升7.74%;结案185890件,同比上升17.17%;未结案38661件,同比下降18.95%。执行案件结案率82.77%,同比上升5.41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56.69%,同比上升5.27个百分点;执行标的清偿率46.56%,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75.57%,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全省执行人员人均结案92.24件,同比上升10.92件;每个案件平均执行天数68.89天,同比下降14.23天;月均存案工作量为2.15个月,同比下降0.6个月。来省涉执信访率(执行信访数与同期执行收案数之比)从去年的万分之五十八,降至今年以来的万分之三十二;进京涉执信访率为万分之三点九,低于全国平均值13个万分点。2009年全省执行人员违纪违法4人,比上年下降了33%。今年以来执行人员违纪下降至1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在我省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机制建设现场会,推广执行工作五个系统建设的做法。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一年来我省执行工作虽然呈现出了良好的势头,但对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是:

(一)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因少数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高而造成的个案执行不力、不公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执行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有消极畏难情绪;有的业务比较生疏,办案效率、质量不高;有的在工作中对一些确属无法执行的案件,对申请人未做细致的解释工作,使当事人产生误解;执行队伍中违纪违法现象虽呈明显下降趋势,但廉政建设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二)执行力度尚需加大。少数案件办案周期过长,有的未穷尽执行措施即中止执行程序。一些案件执行中应该罚款的未罚款,应该执行延期履行利息的未执行,满足于执行申请标的,未依法惩戒违法行为。限制融资、限制高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获得荣誉等间接强制手段的运用还不够有力有效。

(三)监督管理还有漏洞。各地法院主要资源投入案件执行,监督管理力量相对不足。有的法院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倒查制度没有完全落实。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力度还不够。有的案件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执行案件查询系统中有的信息点公开不及时。

(四)执行保障仍需加强。由于执行收案持续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部分媒体对法院曝光执行收取广告费,执行人员加班没有津贴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此外,法院外部环境中的一些问题也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发展。如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部门之间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较为滞后,还有一些部门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额外劳动”的观念,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程受到技术和观念的制约;有的政策制度安排不合理,如规定必须到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才能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影响工作效率。

下一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将紧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继续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各项要求,统筹长远目标和现实需求,加快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建设。长远目标是:通过致力于全社会重诚信守信用的法治体系的建成和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形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现实目标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努力营造各部门联动威慑的良好执行环境和便捷工作机制;大力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充分用好所有的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管好执行队伍,加强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规范好执行行为。

(一)加快推进执行工作五个系统建设。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各成员单位的支持,对五个系统已经明确的23个环节、54项措施,继续狠抓落实、逐项验收,争取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意见提出的任务。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丰富内容,不断完善执行征信健全、查控高效、惩戒有力、监督严格、保障充分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

(二)更加主动地参与社会建设。进一步拓宽视野,把执行工作放到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中去谋划思路、寻求发展。抓住当前全省开展创新社会管理试点工作的契机,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在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上取得新的突破。积极扩大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应用范围,加大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执行案件多发的行业、企业,提醒注意控制风险。

(三)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惩戒有履行能力而逃避履行、拒不履行的行为,确保有财产的案件全部、及时执结。对全省法院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执行迟延履行金等强制措施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防止执行措施失之过软。抓紧协同公安、检察统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标准,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落实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全面建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着力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扎实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建立起长效机制,提高委托执行的效果。

(四)继续强化监督管理。逐步统一全省执行局内设机构,优化职权配置,形成权力制约。完善全省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执行立案、准备、实施、结案等阶段全部纳入流程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运用执行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对各级法院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等主要指标每月评估、每季通报,督促排名靠后法院及时整改。把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信访等案件作为重要的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中存在的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等问题,严格责任倒查制度。继续落实公开执行制度,完善执行案件查询系统,认真接受党委、人大、检察、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

(五)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坚持不懈抓好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及时查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树立执行队伍公正执法、勤勉敬业的职业形象。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技能,高、中级法院分级负责,每两年对执行人员进行一次轮训。明年年初将组织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未通过考试的要离岗培训。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建立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守住廉洁执行的底线,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及时诫勉不良苗头,对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含糊,绝不护短。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8年以来,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廉洁司法建设,坚持从严治院动真格不护短,在机关内部先后严肃查处了4起处级干部违纪案件,整肃了机关风气、弘扬了司法正气。但是,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今年7月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先后发生了立案一庭副庭长潘华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童志兴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暴露出我们在队伍教育管理上还存在漏洞,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潘华山故意杀人案给全省乃至全国法院队伍带来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我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深感痛心,教训十分深刻。在对队伍管理进行了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决定在全院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廉洁司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剖析潘华山、童志兴等违法犯罪案例,开展全院大讨论,全面查摆干警自身在廉洁自律和院机关在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门纳谏,认真整改,务求实效,让广大干警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切实从反面典型教育中受到震撼,吸取教训,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从而更好地坚守公正廉洁执法的底线,力争把坏事变成好事。同时,我们部署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在10月份分别上门走访了400余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主动通报上述涉案情况,征求对改进法院工作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和全省各级法院干警思想稳定,队伍团结,认识统一,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正常。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应对压力和考验,继续带领全省法院,一如既往地为民司法、秉公办案,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不动摇,坚持严肃查处不廉不公、违纪违法问题不动摇,全面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打造一支公正廉洁为民的法院队伍,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真正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作者: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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