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政治综合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是否恰当是政治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争论的焦点。社群主义从“目的”出发,对政治自由主义展开批判,认为中立原则的结果是政治价值把道德价值括置在外;政治自由主义从“手段”出发对自身理论进行辩护,认为中立原则只是理性对话的中介——谈话过滤器而已。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自由主义政治综合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自由主义政治综合论文 篇1: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述评

摘 要: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经历了盛极而衰和重返复兴两个阶段,基本理念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优先原则,其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社会正义——平等的强调,这意味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重大转换。社会正义是当代人类社会的主题,各民族各国在发展进程中必须特别关注,这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

从资产阶级革命诞生起的几个世纪里,自由主义始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潮。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自由主义的具体观点虽然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变化,但从其实质来看,它从未改变过自己的根本理念,一直坚持个人主义,维护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

一、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发展

现代自由主义在20世纪前期和中期一直走着一条蓬勃兴盛的发展道路,但是,西方任何一种政治思潮总是伴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而发生深刻的变化。从60年代开始,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在席卷西方的经济危机和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新左派”运动面前束手无策,国家干预和福利国家政策的负面作用暴露无疑。各种思想流派开始攻击自由主义者的所思所为,责难非议自由主义的信条、原则、政策,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指责愈演愈烈,使自由主义名声扫地。

20世纪60年代重新开始产生影响的政治多元主义是批评自由主义思想的众多流派之一。政治多元主义认为,在为了建立一种必要的制度以为个人的各种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时,自由主义要求有一套共同的价值理念作为背景,这种对共同也即一元的追求无疑会对个人造成损害,而个人才是社会和国家生活的源泉和目的。政治多元主义针对自由主义政策的失败所发出的责难,使自由主义受到极大的冲击。

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社群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又一冲击。社群主义者在他们的政治纲领中宣告:“我们认为没有一种社群主义的世界观,个人的权利就不能长久地得到保存。社群主义既承认个人的尊严,又承认人类存在的社会性。”[1]6社群主义向自由主义的发难在一定程度上击中了要害,以致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一度从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转变为社群主义的社群,削弱了自由主义的广泛影响。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风行于西方各国的保守主义更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劲敌。保守主义将60年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危机归罪于自由主义的政策,认为自由主义政策所取得的成就远远小于它所付出的代价。之后,保守主义思想风行西方各国,官方政策也受到深刻影响,自由主义阵营出现了急剧分化,一些原来的自由主义者,如塞缪尔·亨廷顿、欧文·克里斯托尔、丹尼尔·贝尔、塞穆尔·李普塞特等,纷纷转向保守主义立场,一些自由主义者慨叹:“官方的英国自由主义者都准备响应市场理论的复兴,就像凯恩斯已被忘记,而格林、霍布豪斯和霍布森从没有存在过一样。”[2]

从80年代中期开始,自由主义的状况开始发生变化。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保守主义的政策主张同样无力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主张同样引起了人们的怀疑。与此同时,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在对以往挫折的反思中,在对理论与现实更深刻的研究中振奋起来。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被公认为二战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标志着现代自由主义经历巨大冲击后的一次崛起。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的理论在80年代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自由主义全面复兴的开端。此后,一些自由主义者相继出版了一些著作,推动了自由主义的复兴。1993年,罗尔斯出版了新著《政治自由主义》,同年,罗尔斯又发表了长篇论文《万民法》,1995年以后,罗尔斯又陆续发表了一些论文,在回应批评中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见解,经过不断的修整和补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变得更为完善和系统。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又到《万民法》,罗尔斯的思想始终在论战中前进。在这场思想斗争中,罗尔斯始终是回应挑战的先锋。S.艾维尼里和A.德夏里特指出,这场论战使交战双方“都反思其各自的理论,并有助于双方砥砺各自的论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古特曼关于根据社群主义者的批评重新思考自由主义的愿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总体上说,政治思想已经从这场争论中获益匪浅”[3]。总之,当代自由主义是在论争中复兴和发展起来的,通过对各种非难的反击,不断修正自己的理论,逐渐走出了困境。

二、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思潮。不管是20世纪以前的传统自由主义,还是20世纪以来的当代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个人自由,始终是这一思潮的基本理念。正如当代中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徐大同先生所言:“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在于真正实现个人的自由选择,特别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实现这种选择。”[1] 18

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主义,这是自由主义全部理论的奠基石,自由主义的所有价值观和主张,如自由、平等、私有制、人权,民主制度等都是从这一前提生发开来的。自由主义有各种各样的形态,但在个人主义这一立场上毫无差别。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目的,政府是手段和工具。自由主义把个人看成是真实的存在,把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幸福和个性的发展视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最高目标;但是,自由主义强调,幸福的生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幸福体验,也具有不同的个性发展可能,因此,没有理由和必要在幸福生活的判断和追求方面强求统一和步调一致。所以,给每个人以自由,让他去充分地体验和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自己的个性和价值就成为其政治设计的基本出发点。自由主义政治设计的核心在于划分“群己权界”。在它看来,国家和政府与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界限,这种权力界限将社会生活分成两个组成部分,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自由优先原则是自由主义的重要信念。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政治理想和第一价值,在它看来,自由不仅是个人幸福的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而个人和社会要得到自由的发展,不仅要排除人类活动的一切自然障碍,而且还要尽可能地排斥人为的干涉,使个人的本能和社会自主权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自由是至高无上的,“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4]292。当代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是具有全新意义的积极自由。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积极自由改变了个人的心理趋向,能够激励人们充分地展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主动地推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最终实现个人价值。

当代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更为显著的特征是强调社会正义,即平等。正如罗尔斯所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个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4]8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平等、自由、民主作了详尽、周密的论证,其讨论的核心概念是平等,他试图从理论上解决自由民主主义制度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总意味着平等。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可见,罗尔斯所一再强调的公平、平等,实际上不仅指法律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指的是事实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罗尔斯将平等分为两个层面:在政治层面,平等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政治;在经济层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义。在他看来,政治层面的平等比较容易解决而且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平等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罗尔斯认为,克服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所有的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这样社会经济制度就应该按照“差别原则”来安排,即任何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样,这些原则实际上就达到了补偿原则的效果,即给予天生处于劣势者以某种补偿。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这种对正义的理解,正是当代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重大区别之一。罗尔斯把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视作代议制民主政治得以实现和长久维持的必要条件,从而把平等、自由与民主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也因此把新自由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三、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启示

从罗尔斯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代自由主义思潮的重大转变。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已经将研究的目光放在了那些可以满足大众理性需求的共同政治问题上。罗尔斯的理论主要考虑的是一种理想的正义,他考虑的是一个一切社会至少在形式上都要碰到的问题——即其成员出发点的平等问题。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的问题可以说是当代政治学的焦点问题之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在他的理论尝试中,透露出一种试图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上平等的努力。这意味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转换。正如学者钟海燕所指出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是自由,而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则是正义。……因而,《正义论》从自由到正义的转变实际上是从自由向平等的转变”[5]。罗尔斯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一个多世纪的沉寂,现在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平等了。因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把当代自由主义理论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他通过比较严密的逻辑论证过程,给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主义提供了比较有力的证明,使自由主义重新焕发了活力。

自由与平等是作为启蒙运动的口号共同提出来的,在反对封建专制、为资本主义社会鸣锣开道的斗争中曾发挥过振奋人心的鼓动与号召作用。但在历史的也是现实的人类实践中,自由与平等恰好构成了重大的冲突。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是把争取平等作为争取自由的手段来使用的,因此,虽然自由主义开始就强调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但这是因为,在当时,只有实现上述的平等,才能使市民阶层获得政治权力,可见,为平等而战成了自由主义最初伸张自由的手段。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当自由主义需要平等并为平等而战的时候,它为平等思想的深入人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自由主义那里,一旦自由与平等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自由永远高于平等,平等是被抛在一边的,平等只是自由的帮工、仆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达到空前的程度。自由要求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平等要求政府管得越多越好,使得自由世界政治机制遭到巨大的压力,它的公民处于紧张状态之中,而自由主义思想家为了解决这一冲突曾作过不懈的努力,以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正是由于自由与平等的深层次矛盾造成了当代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两种政治思潮的根本分野。当代自由主义认为平等不仅指自由的平等、法律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还意味着结果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经济条件的平等。因此,政府应扩展其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兴办公共福利事业,为每个公民提供与自由、民主相关的必要收入和财产保障。而保守主义则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个人的自由权利而造成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是合乎正义的。

当代自由主义的这种理念表明,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分歧未必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就传统思想来讲,洛克、哈耶克把个人自由作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卢梭、马克思又何尝不是充分的重视个人自由?在这两种传统下,从理论资源上讲,二者都孕育于欧洲的启蒙思想传统,只是自由主义坚持个人自由优先性原则,认为个人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认为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体对自身的自主支配权力永远是第一位的。而相应地,可以确保这一自我所有原则的是财产私有制度与市场竞争体制。而社会主义对此持批评的态度,它认为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优先性原则虽能论证人的天赋权利,但因为自我本身具有产生不平等的趋势,它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导致分配的不公正,导致对他人劳动的占有和对他人自我所有权利的损害。所以,社会主义为了避免自由主义对自我的强化,选择了另一种追求自由的方式,即坚持平等优先性原则,认为只有实现了群体的经济与政治平等,才可能最终实现真正为所有人所共享的个人自由。落实到具体的政治经济运作上,社会主义则强调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如今,自由主义发展到今天,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表现出了对平等的高度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的一大进步。同时,它也表明,人类的各种不同政治文明之间是有着相通之处的,因为任何一种深刻的政治思想都不仅仅是书斋里玄思的产物,它必然不能回避政治现实所提出的问题,它更需要研究探讨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途径。如此,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便需要借鉴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

当代自由主义对古典由主义所进行的修正,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危机的一种积极应对。它也表明,社会正义是当代人类社会中的主题,它既在根本上指涉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也在总体上规定对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与可能的结果。每个民族、每个国家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注。正义问题本身,是普遍存在的。它不具有阶级性,不是私有制的专利,也不会因为公有制的存在,正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过去,我们以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正义问题,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公有制内部的公平正义问题的探讨。其后果便是新中国成立后后曾出现的公民基本自由、平等权利遭到侵犯、人民生活处于窘迫境地等不公正现象。可见,理论的先进性并不能代替理论在现实中运用的合理性。理论是纯粹的,而现实是复杂的。对于理论的考察不能代替对以这种理论为旗帜的人们行为实践的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扩大,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如果综合考虑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目前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倍以上。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5,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当前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仅是最高收入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6]。因此,关注弱势群体、解决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使经济繁荣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能够为全体人民所共享,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本质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对此,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徐大同.当代西方政治思潮[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2] Anthory 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Liberalism[M].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s,1989:347.

[3] 俞可平.社群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42.

[4]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 钟海燕.“正义论”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启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1):5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335.

责任编辑 凌经球

A Commentary on Wester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Ideas of Liberalism

LI Shu-qiao

(Donghua University ,Shanghai , 201620)

作者: 李书巧

自由主义政治综合论文 篇2:

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及实践限度

[摘 要]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是否恰当是政治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争论的焦点。社群主义从“目的”出发,对政治自由主义展开批判,认为中立原则的结果是政治价值把道德价值括置在外;政治自由主义从“手段”出发对自身理论进行辩护,认为中立原则只是理性对话的中介——谈话过滤器而已。其结果表明,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虽然通过精心“剪裁”,但由于缺乏现实社会的“奠基”和现实批判的维度,其理论的理想性和现实性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张力。

[关键词]政治价值;道德价值;中立原则;公共证成;罗尔斯

On the demonstration logical and

practical limitation of Rawls’s political value

ZHANG Shou-xian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Chengdu 610500,China)

Key words:political value; moral value; neutrality principle; public justification; Rawls

[收稿日期]2014-07-08

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问题是政治自由主义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社群主义对政治自由主义展开批判的关键问题。如何认识政治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道德价值是否应该作为政治价值的证成基础?政治自由主义是否真的把政治价值从道德价值中完全剥离?理清这些问题需要对罗尔斯政治价值“中立”内涵的真正理解,由于理解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罗尔斯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遭到了桑德尔、麦金太尔等社群主义者的批判。其实,罗尔斯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有其自身的逻辑起点和运思路径,不管是批判还是回应,罗尔斯提出的政治之正义观念在当今世界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示。

一、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批判

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主要包括:第一,政治正义的价值,它属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主要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价值,机会平等与经济互惠的价值等;第二,公共理性的价值,它属于自由的公共的探究指南,这些指南具体规定着各种与政治问题相关的推理方式和检验各种与政治问题相关的信息标准[1](p.207)。如何在一个自由生长的理性多元的社会中获取、认肯并实践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这些政治价值和实存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完备性的互竞的道德学说、宗教学说、哲学学说之间存在多大程度的价值关联,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给出了明确答案,由于政治价值自身的特殊性,它与一般的道德价值或非政治价值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所蕴含的公共性、普遍性、根本性、正义性等价值特性,预设着政治价值绝不能偏袒任何具体的完备性学说及其相关的善观念,它只能坚守中立原则(尽管罗尔斯对“中立”一词的使用非常谨慎),其中立原则体现为:“我们不会诉求于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不会诉求于作为个体或联合体成员的我们视之为完整真理的东西,也不会诉求于诸如那些苦心孤诣的普遍之经济理论——如果这些经济理论存在争议的话。”[1](p.207)政治价值一旦确立,如果其他个别价值或非政治价值与政治价值发生冲突,政治价值的优势地位不会因冲突而受到影响,罗尔斯认为:“政治观念是通过平衡各种判断而得到人们认肯的,在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中,这些判断都支持重大的政治价值,并反对任何在正常情况下与这些政治价值发生冲突的价值。”[1](p.158)

罗尔斯关于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遭到了社群主义的反对,完全地自由站立的政治价值能为自己的合法存在提供充分而坚实的辩护吗?它需要道德价值为其自身的合理运行作理性支撑吗?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由于过分强调政治价值的重要性,将严肃的道德问题悬搁甚至括置在外是错误的,“我们可以通过考量两场有关严肃的道德和宗教问题的政治争论,最清楚地看出这种在不诉求道德和宗教主张的情况下,便宣称政治价值优先的困难所在。”[2](p.241)一场是关于堕胎权利的政治争论,一场是发生在1858年林肯与道格拉斯之间关于大众主权与奴隶制的政治争论。通过对堕胎权利的分析,桑德尔认为,出于政治目的,把道德价值完全置于政治价值之外是不合乎理性的,也是不可能的。一个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这是道德争论和宗教争论无法避免的问题,假如堕胎在道德上等于谋杀,那么,自由主义的宽容和妇女平等的政治价值就没有理由压倒一切,尊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政治价值不可能不关涉到道德价值的评判和选择,那就是,必须澄清和区分:“在怀孕早期打胎与杀死一个婴儿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关的道德差别。”[2](p.242)怀孕早期和胎儿完全成形处于两个不同的道德层面,对妇女自由选择堕胎权利的尊重必须建立在两种道德层面的严肃区分之上,不能因为政治价值的重要性而实现对道德价值的无情放逐。第二场争论表明,政治价值把具有决定意义的道德争论存而不论只能证明自身道德感和政治感的双重缺失。道格拉斯认为,由于奴隶制的道德问题容易产生分歧,影响政治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政策应该对这一问题保持中立,他所捍卫的大众主权学说,就是在政治价值场域拒斥一切有分歧的道德争论,给人们留下自己判断、自己选择的自由自主的空间。林肯对道格拉斯的政治价值中立观给予了反驳,林肯认为,政治价值应该表达而不是逃避关于奴隶制的道德判断,政府应该将奴隶制视为道德上的不义之举,并禁止它扩散到其他区域。桑德尔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分析,证明了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既不是理性的又不是合理的,政治价值的合法性、有效性需要一定的道德价值进行理性支撑。

社群主义另一代表人物麦金太尔也对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进行了批驳,政治自由主义者试图通过“政治建构”来摆脱“道德建构”古老藩篱的束缚,摆脱马基雅维里、狄德罗、休谟、康德等人关于道德的定言地位,从政治领域寻求对政治之正义观念进行公共证成的路径,殊不知把政治领域同其他社会领域、尤其是道德领域中提炼出来是不现实的,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而已,麦金太尔认为,政治与道德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甚至不存在政治-道德行为与政治-道德理论相分离的历史,“每一个行为都是那些或多或少带有理论内容的信念与概念的载体与表达;而每一种理论、每一种信念的表达也就是政治与道德的行为。”[3](pp.77-78)

二、中立原则与公共证成: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

罗尔斯关于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真像社群主义者所批评的那样吗?对于“中立”一词,罗尔斯是非常敏感和小心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通过原初状态的基质生长出来,其原初状态中人为设计的被各种理性裁剪的“中立”的个人遭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批评,这些“中立”的个人所蕴涵的理想性质,导致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想性,正如他自己所说,他的正义理论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良序社会”。为了克服《正义论》论证逻辑的非历史性、非现实性,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理念的论证展现了政治之正义观念隐含在社会历史文化以及共时且互竞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之中,但是,政治价值与道德价值和其他非政治价值必须保持严格区分,如果政治价值偏向于某一种道德价值或完备性学说之中,就会失去政治价值自身的品性,因而罗尔斯认为,政治价值仍然应该坚守中立原则,尽管罗尔斯的立场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一些人的理解和认同,比如,拉莫尔认为:“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下,政治诸原则应当在各种有争议的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4](p.341)但是,为了防止各种理论流派对“中立”的意见和质疑,罗尔斯小心地对中立原则进行了限制,政治价值的中立主要体现在程序性中立之中。

所谓程序性中立,就是中立原则只是运用于各种形上学的完备知识或各种认识论的对话过程中保持一种严肃冷静的不偏不倚的价值立场,以便更好地防止其他具有特权性质的压迫性价值或善观念对政治价值的干涉,其目的就是要在复杂社会中建构充分的公共理性,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搭建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公共理性并不是所有社会都必然具有的特征,它只是民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作为公民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1](p.197)保持政治价值的程序性中立,是民主社会公共理性充分发育的基本前提,反之,就会给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造成冲击,如果公共理性被破坏,重叠共识就是一种主观想象。“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包含基本的判断、推论和证据之概念的恰当运用,而且也包含着合乎理性、心态公平的美德,就像遵守常识的标准和程序,在不存在争议时接受科学的方法和结论所表现出来的那样。”[1](p.129)公共理性是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建构”的逻辑基础,只有从公共理性出发,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大厦才不会坍塌。公共理性为重叠共识开辟道路,从而为政治价值的合法性提供证成基础。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作为证成基础离不开实实在在的宏大而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领域,这一领域克服了原初状态中的非历史性和非现实性的论证缺陷,它分为两大领域:背景文化领域(市民社会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背景文化领域中蕴涵的各种完备性理论为公共(政治)领域中的理性对话和反思平衡提供条件,通过对话和反思达成一定限度的合理的重叠共识,从而为一定的政治观念提供公共证成。公共(政治)领域的公民身份只局限于那些拥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和具有一定的公共理性并且受到封闭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权力影响之下的公民,其聚焦的内容只诉诸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正义问题,比如,具有公共性质和内容的公共善,以及根本正义的问题,而对非政治性的价值诉求保持距离。当然,背景文化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贯穿、相互转化,因而政治价值只有保持程序性中立,才不会对各种完备性理论产生诱导性偏离或政治压力,公共理性才能在平等、自由、充分的理性对话中得到生长,从而推进重叠共识的形成,这样,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政治价值才会体现出充分的公共性和普遍性,而不偏向或依赖于某种具体的道德价值或宗教价值。

由于程序性中立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价值立场,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的充分对话创设了宽松的理性环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能通过此种方式达成重叠共识,有些问题并不适合这样的对话环境,罗尔斯认为:“自由主义的观点把那些最易造成隔阂的争执——也就是那些必定会削弱社会合作基础的严重争论——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1](p.145)即使政治问题适用于这样的对话舞台,所能得到满意答案也只是极少数。“我们必须准备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被迫探究的问题中,所能获得满意解决的只有极少数。政治智慧正在于辨认出能够解决的少数几个问题,它们在各种问题中最为紧迫。”[1](p.144)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对政治问题来说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解决最为适合最为紧迫的政治问题。

因此,罗尔斯政治价值的中立原则只是各种理性对话的中介——谈话过滤器而已,建构公共理性、形成重叠共识才是中立原则的最终目的,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实现对政治价值理念的公共证成。中立原则把诸多道德理论悬置起来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要将政治价值的合法性奠定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并不像社群主义所声称的政治自由主义以道德怀疑论作为论证前提,从而让政治价值游离于道德价值。实质上,罗尔斯并没有把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截然分开,相反,他认为,通过公共理性获得的重叠共识的目标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念,“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人们所认肯的,这就是说,它即包含着社会的观念和作为个人的公民的观念,也包括正义的原则和对政治美德的解释,通过这种解释,那些正义的原则便具体体现在人的品格之中,表现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认肯该政治观念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出发,并基于其完备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根据、哲学根据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结论。”[1](p.136)不论在《正义论》,还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都鲜明地突出了政治的道德性,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必定具有一种道德本性,虽然这种道德本性不一定是完美无缺的,但是,政治价值不能脱离道德本性,如果政治关系只受权力和强制的支配,那么,20世纪希特勒种族灭绝的悲剧就有可能重演,“如果说,一种使权力服从于正义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出现,而人们普遍无道德——如果还不是无可救药的犬儒主义者和自我中心论者——的话,那么,人们可能会以康德的口吻发问: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是否还有价值?”[1](p.45)

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手段对政治价值进行公共证成,体现了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辩证统一,脱离了道德价值的政治价值是危险的。而政治价值只有付诸实践才有现实意义,在政治自由主义视域中,只有通过公共证成的政治价值在政治实践中才能广泛而有效,才符合政治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只有当我们行使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该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行使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1](p.126)

三、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实践限度

也许社群主义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不一定是恰当的,但这种批判有益于克服各种理论的傲慢和偏见,有益于人类思想的渐趋成熟和完美,人类对美的追求不是单一的,那就是对自然之美、生活之美、社会之美和政治之美等的综合渴求,而政治之美的实现需要人类理性的充分发育和人类责任的切实担当。从历史上看,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它始终围绕着道德价值上下波动,不论如何波动,总会受到道德价值的牵引,如果政治价值完全脱离道德价值,人类生活的意义就丧失了存在的根据。从根源上看,道德价值总是存在于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之中,在理性多元的社会里,各种互竞的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总是蕴涵着一定的道德价值,理性的道德价值总是与具有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具体的粗糙的尘世经验相连接,不可能存在着处于真空中的纯粹道德,不同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道德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道德价值与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奴隶制是古代政治理论家的预设前提,自由则是当今政治理论家的预设前提。”[5](p.17)因而奴隶社会、现代社会的政治价值与其相应的道德价值是难以脱离的,都有其自身生成的存在之域。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政治价值思想和他的正义论一样,也有其自身运行的实践空间,不可能被推广到所有社会,尤其是自由民主社会之外的社会,“《政治自由主义》的良序宪政民主社会乃是这样的社会:在该社会里,占支配地位的和具有操控力量的公民认可各种互不协调却又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按照这些学说而行动。反过来,这些学说支持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尽管不一定是最合乎理性的,该政治观念具体规定着公民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所具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1](pp.458-459)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文化根源、政治制度安排不同,在面对全球正义的问题时,罗尔斯只能以非常谨慎的态度表达政治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因为在自由民主社会之外,政治自由主义价值观要找到生根的土壤似乎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同是政治自由主义者的拉莫尔、艾克曼却是相反的态度,他们企图将政治自由主义价值观推广到自由民主社会之外,却遭到各种价值观的抵抗和理论证成的困境。

四、结语

如果把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理念而达成的政治价值称之为共同善的话,那么,这种共同善是否意味着是不同利益群体或者所有公民的“共同”之善,还是超越于不同利益群体或者所有公民之上的“形而上”的“共同”之善。可以说,表达所有公民愿望的共同善的是不存在的,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在现实世界中,对政治和社会实践的任何一种评价都是带有情感和派性的。每一项政策都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加以论证。”[6](p.153)同样超验之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按照马基雅维里的观点,共同善是那些不想受到压迫,但也不想支配他人的人用来对抗那些具有支配欲的人的善。总之,在政治领域,政治正义之善,尽管不是超验之善,也不可能是代表所有公民的共同之善,但它实实在在存在于公民的具体的政治实践活动之中,而公民的政治实践活动总是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而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之下,政治正义之善就是要尽量做到免于强制、专横、任意、无道德,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公民权利的保障依赖于政治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和习俗支撑的时候,就不是权利,而是道德诉求。无论多么高贵、正当或合理,道德诉求仅仅是道德诉求或道德热望。”[6](p.157)

因此,无论社群主义从“目的”出发(中立原则的结果是政治价值把道德价值括置在外)对政治自由主义展开的批判,还是政治自由主义从“手段”出发(中立原则只是理性对话的中介——谈话过滤器)对自身理论进行的辩护,其实质都表明,政治正义是政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辩证统一,政治正义不仅仅是理论理性,更是实践理性,它需要在现实实践中得到验证并不断完善。罗尔斯政治价值的论证逻辑和正义论一样是通过精心“剪裁”和严密推理的结果,但由于缺乏现实社会的“奠基”和现实批判的维度,其理论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理想性和抽象性,这种理想性和抽象性并不影响人们对它的思考和理解,虽然有时候只是些模糊的领悟,但是,正如怀特海所说,“正是这种模糊的领悟,推动了人类生活的前进。”“倘要理解它们,人类必须要提高理解事物普遍性质的能力,以便构想出可以相互阐释的不同体系的观念。但是,领悟能力的普遍生长,却是一切演进变化中最缓慢的。”[6](p.30)

[参 考 文 献]

[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2]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3]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

[4]Charles Larmore,Political Liberalism[J],Political theory,Vol.18,No.3.(Aug.,1990).

[5]怀特海.观念的冒险[M].周邦宪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6]应奇,刘训练.公民共和主义[C].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作者系成都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张桂兰]

作者:张首先

自由主义政治综合论文 篇3:

国家主义还是共同体主义:应对网络化时代的国家认同变化研究

内容提要国家认同事关“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确认或者感受。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社会形态,不仅国家认同的依据发生变化,而且国家认同的逻辑也发生变化,这种状况容易带来国家认同危机。国家主义和共同体主义是回应国家认同危机的重要策略,而政府在回应网络社会国家认同的危机时需要做出理性判断。

关键词网络化时代国家认同国家主义共同体主义

近年来,无论是在突尼斯、埃及、利比亚等非洲国家爆发的社会运动,还是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出现的各种类型“占领运动”,均凸显出互联网的重要价值,同时也预示国家认同正在发生变化。那么,如何认识互联网时代的国家认同,如何有效应对国家认同的变化,就成为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认同的概念

不同流派对于“国家”概念有着差异的认知与界定。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重视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代表马歇尔把国家的概念与“公民身份”联系在一起,关注在国家之下公民权利的实现;后现代主义代表吉登斯则强调“民族-国家”的概念,其认为“民族-国家是一套治理的制度形式(a set of institutional forms of governance),它存在于民族-国家共同体构成的复合结构中,在一定领土范围内维护行政垄断(administrative monopoly),并通过法律和对内部和外部暴力手段的直接控制维持其统治。”①这些流派关于“国家”的界定均有其合理性,从这些定义中能够看出:第一,国家一定不等于政府,在国家范围还有各种形式的共同体、个体;第二,国家的职责具有多样性,不仅有对内的职责,还有对外的责任;不仅指涉经济方面,而且涉及政治内容。正是由于国家职责的多样性,所以国家本身设置的制度是多样的,制度本身属于国家实现治理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有多项制度,但是国家不等于制度;第三,国家有着特定的领域范围,在空间上表现为一定的领土范围;第四,国家的重要功能在于维持,即国家通过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制度、暴力等维持国家的形态。

“认同”是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讨论的重要概念。哲学对于“认同”概念的探讨,起源是“甲等于乙”同一律公式。心理学方面,以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埃里克森(Erikeson)的界定最具代表性,弗洛伊德指出:认同是与一个客观对象形成情感联系的最初形式,它以回复的方式成为性本能对象联系的替代,就像是将对象注入到自我之中,它可能引起除性本能之外的各种新感受,即自我与他人同享某种共同品格的感受;Sigmund Freud, Group Psychology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Ego, In J. Strachey, ed., The Standard Edition of the Complete Psychological Works Of Sinmund Freud, London: Hogarth Press, 1921,pp.107~108.埃里克森认为,认同是一种自我同一性和历史连续性感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存在于时间和空间的自我同一性和连续性的直觉,另一个是对他人承认自我同一性和连续性事实的直觉”。E. H. Erikeson, Identity Youth and Crisis, New York: Norton, 1968, p.50.在社会学方面,吉登斯在探讨认同时强调了“参照系统”的重要性,其认为个体通过“个体和身体的内在参照系统”建构自我认同(Self-Identity);亨廷顿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认同都是建构起来的概念,人们是在程度不等的压力、诱因和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认同。[美]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21页。由此可以看出,“认同”概念至少包括如下的内容:第一,“认同”是主体之间的,当然主体的一方是自我或者其他主体形式,另一方可以是他人、家庭、部落、组织、社区、文化、宗教、集体、国家、政权等多个主体形式;第二,“认同”展现同一性,并在此基础上影响人的行为方式;第三,“认同”主体具有能动性,它反映在主体对于认同对象的积极建构方面。

目前,对于“国家认同”概念的建构主要有“过程说”和“结果说”两种类型。“过程说”强调国家认同确定的过程,比如江宜桦指出,国家认同是一个人确定自己属于哪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灵性活动;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12页。“结果说”强调国家认同确立之后的表现,比如周平认为,国家认同是各个民族对自己与国家关系的确认,表现为对国家的归属感、政治效忠、责任意识、自豪感,以及爱国主义的情怀。周平:《论中国的国家认同建设》,《学术探索》2009年第6期。事实上,无论是“过程说”还是“结果说”,强调的都是对于“个体和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

不过,单就“个体和国家之间关系”方面,我们会发现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关于“国家认同”界定方面的差异:自由主义强调从个人的角度探讨国家认同,认为在“个体和国家之间关系”方面应强调个体的权利,“个体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个体的存在不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相反,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利益,它为人们提供一个外在的程序化框架,提供安全和秩序的保障,本身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和善,独立的个体不需要对国家具有稳固的情感,负有永久性的承诺”;吴玉军:《自由主义国家认同观及其困境》,《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而共和主义强调从国家的角度探讨国家认同,认为在“个体和国家之间关系”方面应强调个体的责任与义务,“热爱组织是一种激情;更准确地说,它是对共合作及其公民的一种仁慈的、富有同情的热爱……这样一种激情成长于平等的公民之中,并可以转化为共同善和敬神服务的行动”。应奇、刘训练:《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164页。不过从哈贝马斯的叙述中,能够看出其试图去融合个体角度和国家角度。一方面,他指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作为一个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公民(即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应该能够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660页。另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在当前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民族制度下的公民资格能够成为团结一切外来者的一体化的力量。[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8~139页。当然,不管如何界定或者认知“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国家认同一定是对于其关系的确认或者感受。

综合国家、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相关界定,可以认为,国家认同是主体对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确认活动或者感受,其中国家是有着一定地域范围、拥有特定功能、包含多个主体、设有多项制度的复合体。

二、网络化时代国家认同的变化

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社会形态,在网络社会中,缺场交往的迅速扩散、传递经验地位的提升、认同作为重要的力量之源,这些结构特征明显不同于传统社会。同时,网络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的社会,大部分国家或者地区都属于网络社会中的节点,虽然不同国家在此网络中的权力是存在差异的,但是网络本身却是一个无中心的网络;流动是网络社会的重要特点,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等是网络社会的基本特点,流动空间是网络社会的支配性空间,王冠:《网络社会的流动空间集聚与扩散》,《人文杂志》2013年第3期。流动较大地影响了国家的权力大小与分布,而且打破了原有的地域边界。

与新社会形态相伴随的是新文化形态,其具体体现之一是国家认同方面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国家认同依据的变化。无疑,国家认同主要是依据“国家”而组织的,但在网络社会中,国家受到严峻的挑战,此种挑战是多方面的:国家的权力因为信息权力的彰显而受到制约;国家的形象因为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等的批判而得以消减;国家的经济地位因为与网络密切相关的经济全球化而发生改变;国家的社会政策则因为与其他国家联络的增多而需要不断地调整。卡斯特针对国家所受到的挑战总结到:“国家对时间和空间的控制,越来越受到了全球资本、货物、服务、技术、通讯和信息的流动的约束”。[美]卡斯特:《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97页。根据卡斯特的说法,国家在网络社会兴起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国家能力本身的制约,也就是说,国家已经不能像控制传统社会那样控制网络社会。

伴随着国家变化,我们发现国家认同的逻辑也发生了变化。如果说传统社会的国家认同逻辑更多地体现为国家的强制扩散,而网络社会的国家认同逻辑则体现出了个体的自主抉择,而且此种抉择的过程体现为:“网络社会中的认同是一种最具社会性的真正的社会认同……不再是个体被社会认同,而是被网络联系起来的个体怎样评价、认可和接受社会”。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权力结构变迁》,《江淮论坛》2011年第5期。

当国家认同强调个体自主性,强调个体的评价、认可和接受时,我们发现在“个体和国家之间关系”中,个体被放在了主要的位置,这有点类似于自由主义的国家认同。但与之不同的是,在网络社会中的认同,个人的自由、自主性是绝对的、充分的,任何个体都可以在网络中作出自己认为合适的选择,而不需要受到权力、权威、习俗、惯例、正式制度等各种外在力量的约束。当国家认同的维度变成“个体的选择”而非“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时,这对于传统的国家认同是一种改变,传统的国家认同建构、结构将会被重新界定。

从个体充分自主选择角度出发的国家认同建构过程,是个体从自身利益考量、价值判断、生活习俗而做出抉择的过程。对于个体来说,这种选择的过程不一定是理性选择过程,而更多的地表现为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的交融,或者说是“从情感层次的认同到认知层次认同的转变”。杨研:《现代化进程中公共空间的扩展与国家认同建构》,《人文杂志》2008年第5期。在此过程中,能够看到的是,个体具有非常高的直接参与度:个体不仅直接对整体国家发表自己的看法,也直接对国家中某一事件表达自己的思想;个体参与的范围,不仅包括经济事件的参与(比如油价上涨讨论、国企改制讨论等)、政治事件的参与(比如钓鱼岛事件、南海事件等),还涉及对社会事件的参与(比如民生问题、贫富差距问题),更有对日常热点事件的参与(比如郭美美事件、药家鑫事件等);从个体参与的时效度来讲,参与具有短期内高度热烈、随着时间的持续不断降温等。

在持续参与的过程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共同因素”就会出现,这种共同因素可能是共同的感情、共同的看法、共同的命运等,恰恰是这种共同因素的出现,有助于国家认同的形成。李路曲指出:“个体与社群身份的联结或在社群内身份的形成过程是通过强调、但往往是过分强调社群成员共同的因素而完成的,它赋予共同因素以重要而过度的情感,通过一种共同命运的意识来巩固这种联系,偏离这一常规会受到选择性的忽视或否定。在共同命运的感召下,个人和社群之间的认同和互动在社群内部得到强化,而社群以外的人对此社群成员的特定预期,也从反面强化了个人与社群之间的认同感。”②李路曲:《社群与国家认同的产生、构建及变迁》,《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3期。但是“共同因素”的出现并非直接导致国家认同的形成,而是通过形成共同体的形式,实现国家认同。在此过程中,大众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李路曲指出,“大众媒体在共同体的想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日益成为不同形式的交流发生的场所。一些亚文化可以围绕媒体产品来塑造和煽动社群,使之创造出各种类型的共同体,给成员一种认同感和联系感,并提供建立在共享情感基础上的有影响力的共同体。例如,在互联网上,物理空间和共同体的存在消散了,并转化为所谓纯粹的交流。”②

网络社会的共同体具有不同的类型,也具有差异的共同利益。所以在网络社会中的共同体认同不是合法性认同,也不是规划性认同,而是抗拒性认同。卡斯特指出:“在网络社会中,如果规划性认同能够发展起来,那么它必定产生于共同体抗拒。这就是网络社会中的认同政治的首要的、全新的、实际的含义。对共同体抗拒转变为有转变能力的主体的过程、条件和结果进行分析,正是信息时代里社会变革理论所从事的领域”。[美]卡斯特:《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0页。

国家认同方面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影响力的消失,而只是国家影响力在既有领域内变小。不过当国家能力受到较大制约时,意味着合法性危机的出现。合法性危机就是政治危机,哈贝马斯对于这种合法性危机有着较为深刻的解读:“市场的功能出了日益严重的问题,而国家必须去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把国家理解成为拥有合法权力的一种制度。国家的输出(output)就在于执行最高行政当局通过的决议。因此,国家需要的是群众对它的尽可能普遍忠诚的输入(input)。输出和输入都可能造成破坏性的危机。输出危机具有合理性危机的形式:行政系统无法完成从经济系统那里接受而来的控制性任务。于是,生活领域发生混乱。输入危机具有合法性危机的形式:合法性的系统无法维持它要求群众表现的那种忠诚水平”。[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07~308页。也就是说,合法性危机是与群众“忠诚的输入”密切相关的。而群众的忠诚状况与群众的归属感、意义辨别等联系在一起,在群众没有归属感、感觉无意义的状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忠诚状况发生。而归属感、意义辨别无疑是与社会成员对于国家的认同密切相关的。由此,合法性危机的状况是与社会成员的国家认同状况密切联系的,或者可以说,合法性危机也意味着国家认同危机。

三、国家主义与共同体主义

在网络社会中,存在两种回应“国家认同危机”的策略——国家主义和共同体主义,这两种策略均被不同的国家选择和使用。

1国家主义

国家主义是一种回应国家认同变化的重要策略。国家主义被认为是一种社会体制,此种体制围绕着如下的原理:“社会所生产的经济盈余是由国家机器内的权力持有者所攫取,这点和资本主义形成对比。在资本主义中,盈余是经济组织的控制者所取得,资本主义是朝向利润的极大化,而国家主义是朝向权力的极大化;也就是说,国家主义是朝向国家机器的军事与意识形态能力,以便将它的目标强加到更多的国民身上,进入更深层的意识”。[美]卡斯特:《千年终结》,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页。由此,国家主义强调在网络中重现国家的权力,试图用各种可以运用的方式:从理念的宣传到制度政策的宣传以及行为的实施,以重新控制网络社会的运行,并且尽可能地作用于网络社会功能的发挥,总之,即完全控制网络社会。

这种完全控制网络社会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国家无视或者采用简单的否定做法应对社会中不断涌现的各种共同体,其实国家也重视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并且设法在自己可以控制的权力范围内为共同体的发展提供空间,但是当共同体的发展可能危及国家的权力中心地位时,国家便会采取严厉的措施惩罚或者直接取缔对方。在国家主义之下,各种共同体也会发展起来,但是这种发展一般是缓慢的,而且规模有限,并且共同体与国家之外的其他机构的联系一般会受到严密的监控;共同体的发展对于国家有较高的依赖性,因为国家掌握社会的全部资源,而在此意义上,共同体的自主性则是有限的,多数共同体呈现给人们的形式是模糊的:其公私界限是不明确的、行政与服务之间的区别也是不明显的。

更为重要的是,在与其他国家处理关系的过程中,国家主义由于强调权力的最大化,强调对对方的控制,常常使得国家处于一种紧张的周边环境之中,暴力或者压迫其他国家是其解决彼此争端的重要方式,军事力量是其重点发展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国家主义的策略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策略。这种不平等以“自我”为中心,希图通过对内部和外部人群、组织的控制实现自身存在与发展。这种策略虽然可能带来一个国家短暂的平衡、稳定,但是从长远看,此种策略不仅成本高、代价大,而且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失败的。

2共同体主义

共同体主义也是一种回应国家认同变化的重要策略。“共同体主义”以一种行为者的背景主义的观点取代原子式的个人概念。他们强调生活的社会性质和身份关系而不是选择自由。龚群:《回归共同体主义与拯救德行》,《哲学动态》1998年第6期。也就是说,共同体主义强调共同体道德规范的一致性。从类型上看,共同体包含了大共同体(国家、民族和阶级)、小共同体(社团、邻里)乃至全球共同体。陈周旺:《论共同体主义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批判》,《现代哲学》2000年第2期。

共同体主义强调共同体本身存在的意义,采用多种方式:内部教育、外部扩散(包括社会运动)的方式以有效地维护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可以说,在网络社会中,共同体主义是非常活跃而普通的一种网络社会国家认同危机的应对策略,其寻找的既有适应网络社会的含义,又有改变网络社会的意蕴。

共同体主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倡导跨国家“联合体”的成立,此种联合体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合作的形式,打破传统社会中经济、政治、文化等的疆域界限,并且成立联合体机构,此种机构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而且在此联合体之下,呈现为一种无中心状态,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中心,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都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维护。共同体主义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各种利益团体的风起云涌。这些不同利益团体,立足于某一关注范围或标的,采用社会运动的方式,挑战既有的权力布局,为自身的利益维护争得一席之地;这种利益不一定是物质利益,也可能体现为精神方面的利益;利益团体的活动范围一般是超越国家疆域界限的,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发现共同体之成员。

共同体主义之下的国家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国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共同体合作,或者说国家必须改变原有的控制整个社会的想象,认识到共同体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彼此明细各自的活动范围与领域,并且建构一种有助于维护与扩大共同体利益的国家,最终实现共同体的利益。

共同体主义的策略是“逐利”,通过构建一种社会成员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共同体,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其社会成员的相关利益。这种策略增进了社会发展背景之下人们的归属感,但是却导致全球背景下的区域分割或者社会整体的分类,导致更大的社会统一性的困难。

如果说国家主义的应对策略具有一定传统性的话,那么共同体主义的策略则具有较大的创新性,而任何一种策略成败的关键不在于策略被多少国家或者地区采纳,而在于在特定情境之下人们的认同状况,或者说是一种合法性认同有效地建立的状况。所以在此背景之下,还是需要对国家认同的建构具有理性判断的。

四、国家认同的变化理性判断

应对国家认同危机,无论国家主义还是共同体主义,均没有留给自主的个体太多空间,更会挑战政府的当前或者计划行为。而事实上,个体非常高的直接参与度恰恰是增进国家认同的有效途径,“能够使民众在减少对地方权威信赖和归属感的同时,转而认同于国家并依赖国家的保护,从而在提升国家权威的同时也相应获得公民认同”。贺东航、谢伟民:《中国国家认同的历程与制约因素》,《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4期。但是,此种参与需要更加透明、开放,而且重视民意,并改变既有的权力结构,所以可能会阻碍国家认同水平提升。因此,网络社会的国家认同建构过程,对于政府正在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行动有着诸多的挑战。而且在网络社会中,网民常常是以抗拒性主体姿态出现的:政府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的很多作为不会受到赞扬,但政府忽视、忽略社会利益的很多作为必然受到大力批判。所以在此背景下,依靠传统方式推行国家意志、采用社会动员的方式推进的国家认同将难以再发挥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此方面将束手无策,恰恰相反,国家在此方面大有可为。

既然在网络社会的国家认同是建构的,那么国家或者政府作为建构的一份子必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通过建设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准确发出反映国家或者政府的声音,必然成为国家或者政府在国家认同建构中常常采用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网络中,政府的角色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积极的参与者,另一方面是聪明的引导者。作为积极的参与者,需要政府及时、认真把握网络事件动态,并针对网络事件进行及时回应;作为聪明的引导者,需要政府在网络事件发生后,能够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之上提出鲜明的主张,并设法引导网络的走向。

同时,认同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是认同主体的一种自我体验感和自我经验感。从网络社会的角度讲,处于网络社会中的个体的国家认同,同个体在网络社会之外的国家认同本身具有一种连续性,这种认同更多体现为个体的经验。所以增进网络社会中国家认同水平的提升,需要国家或政府在积极参与网络互动的过程中,能够在网络社会之外积极作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建构国家认同需要让国家更强大、更注重满足民众需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团结、文化的繁荣能够为国家认同提供可持续的能量,为国家凝聚力的上升和国家认同水平的提升做好铺垫;而国家认同水平的实际提升则是需要在社会个体实际感受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所以国家建设需要与民众需求紧密联系起来,使经济成果实现社会成员共享而非一少部分人独享、使社会收入分配更趋于平等而非差距悬殊、使民众具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并且其利益呼声能够受到重视甚至满足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国家认同及认同水平的提升。

第二,建构国家认同需要有厚实的文化基础。“一个强大有力的国家,无论是物质化的实力,还是制度化的强力,都要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内在文化精神相协调统一……只有具备这种基础,才能使国家认同建构不再抽象化,形成现实的效果,并且其成效将直接影响国家发展的全局”。任勇:《国家认同、中国逻辑与国家建设:侧重于西南民族地区的考察》,《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2年第1期。这种文化基础或者“核心价值”,是建构网络中国家认同的关键。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曾专门提及“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和改进”。不过如何再建构社会认同亟需进一步思考。

当然,网络社会之下,政府对于国家认同的建构过程还有一个与网络社会自身国家认同建构逻辑统一的问题,即在此过程中,政府不是、也一定不可以用一种强制的方式去推行国家认同、寻求在网络中的一个声音,因为这种方式一方面是事倍功半或者无功而返,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政府力量与网络主体的完全对立,这种状况是在网络社会中建构国家认同时,国家或政府最不愿意看到的。政府应设法在网络中表达自己的声音、明晰国家整体或者个别事件的来龙去脉、介绍自己的思考与判断,在网络中实现与网民的平等对话,同时设法寻求与网民的利益结合点,努力建立网络间彼此的共同利益,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所希望的国家认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国家认同感的形成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一系列与国家相关要素利好消息的持续积累,即使如此,此种国家认同不一定是有着完全相同内容的国家认同。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

责任编辑:秦开凤

作者: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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